关于秦始皇刑徒墓的研究,学术界多是从考古学的角度来探讨的。如由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和临潼县文物工作队共同编写的《秦陵徭役刑徒墓》一书,从研究意义、发掘经过、墓区分布、墓志分析等方面做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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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仲一:《秦始皇陵的考古发现与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细的研究①;袁仲一《秦始皇陵考古发现与研究》对秦陵徭役刑徒墓葬中的人骨统计、随葬品的种类和秦的徭役征发制度做了相关的研究②;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一文,从“秦上郡戈”“后汉洛阳刑徒砖志”的出土,来讨论秦汉时期“兵”“刑”关系、刑徒、刑名、刑期与官奴隶的关系以及秦汉国家对刑徒的管理与剥削等问题③;谢高文《咸阳塔儿坡秦墓墓主身份考》从塔儿坡秦人墓地与临潼赵背户村秦陵徭役刑徒墓葬的葬式情况,对两处墓葬群中墓主人的身份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④等等。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仅从考古学的角度来研究秦徭役刑徒墓,而忽视其与秦朝社会经济史之间关系的研究,无疑是一个缺憾。有鉴于此,笔者愿从秦陵徭役刑徒墓所提供的人骨信息入手,来探讨秦王朝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及其影响,以求教于方家。
众所周知,秦始皇陵墓的修筑在秦嬴政即位之后就开始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七年“九月,葬始皇郦山”时,追述“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秦在统一六国后,“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即当时使用了来自全国的刑徒70多万人来劳作;然《史记•秦始皇本纪》在秦始皇三十五年条下又记载:“作宫阿房,故天下谓之阿房宫。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据此而论,秦始皇修阿房宫和骊山秦始皇陵,使用“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那么,秦始皇修阿房宫和骊山秦始皇陵是只使用了“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还是单单修始皇陵就使用了“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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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文物工作队:《秦陵徭役刑徒墓》,陕西旅游出版社1992年版。
②袁仲一:《秦始皇陵的考古发现与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③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历史教学》2001年第1期。
④谢高文:《咸阳塔儿坡秦墓墓主身份考》,《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事实上,在秦陵东赵赵背户村所发现的徭役刑徒墓葬中的墓志文,却提供了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秦始皇三十五年和三十七年条内容均异的材料。据相关研究者对徭役刑徒墓葬中出土的十八件刻有死者籍贯的所在地名、服役性质、爵名、死者姓名等项内容的残瓦的研究发现:八件瓦上实刻十九人。其记录格式与洛阳东汉刑徒墓砖不尽相同,但性质上都属于刑徒的墓志文;从已发现的瓦文材料看,涉及原三晋、齐、楚故地的十个县;瓦文所载的十九个死者中,有十人系服居赀劳役,其中有爵位的九人,包括公士三人、上造一人、不更五人,分别属于秦爵中的一等爵、二等爵和四等爵。未注明服役性质的九人中,有上造、不更各一人;“居赀”服役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服劳役的形式去偿付费项(罚款)或赎免所犯的过错;一是用服劳役来抵偿所欠官府的债务。严格地说,“居赀”服役者并不等同于刑徒。但是,墓葬中埋有相当多的“居赀”服役者,他们同样被输往骊山筑陵,除了在是否带刑具等待遇上可能与刑徒存在某些差别外,实际上与刑徒的命运是没有什么不同的。所以,笼统地称之为刑徒,并无不可。
针对同样的材料,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文物工作队的专家们认为:“志文的19人中,有10人的身份为居赀。居赀一词秦律中有不少记载,它是以用劳役的形式来抵偿罚款。所以在秦代,居赀也可以说是一种拘役名称。服居赀劳役的人员,大约有以下四种,一是无力偿还罚款的免任官吏,二是一些平民,三是私家奴隶,四是官府的隶臣妾。这四种人员中,根本无现任官吏和大地主贵族;秦代爵位分为20级,公士为一级,上造为二级,不更为四级,所以这些人,应是免任的下级小吏,尤其是公士和上造爵位,他们也可能是一般未曾任过职的自由民”;板瓦上所书写的“9个县名中,属于原来三晋的有东武、平田、杨民、平阴,属于原齐国的有博昌,属于原楚国的有兰陵、邹、赣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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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89页。
按今日的地域,属山东省的为四地,计10人,江苏省的一地1人;河南省的三地3人,河北省的一地3人,这些地域基本上都在原来秦国的东部”①。
从以上分属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文物工作队专家们的观点看,虽然关于“居赀”的类型、“居赀”与刑徒的关系、对有爵位死者身份类型的确认和死者籍贯所在县的数量存在差别外,其他的关于死者的身份,两者都认为在秦始皇陵劳作过的“七十余万”人中既有刑徒又有有爵位的平民。而这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表现在:其一,《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下为七十余万为“隐宫刑徒”;其二,三十七年条则明确为七十余万刑“徒”;其三,实际的发掘秦陵徭役刑徒墓葬的资料表明是平民服役和刑徒服刑两者皆有。而由此来看这种差别,实际上意味着秦始皇时代仅仅是在造骊山墓、修阿房宫的庞大工程时,使用了包括服徭役的平民、刑徒和隐宫者在内远远超出“七十余万”规模的劳动力。关于这一点,正如相关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即依据20世纪70年代对秦始皇陵的调查钻探后发现,秦始皇“陵区范围面积大约60平方公里,尤其陵园内外,地面,地下各种建设工程所需工数,也应远远超出70万人次的劳动工日。”而且,他们还认为:“70余万人完全容纳在山北麓的秦陵园内,显然是不可能的。若是按先后参加建陵工程的人次计,陵园建设持续38年之久。这样平均年用劳力尚不足两
万人次,平均每日用劳也仅五六百人次。”②
但这种说法显然是有问题的:诚然70余万人劳动力不可能完全容纳在山北麓的秦陵园内,但以《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和三十七年条“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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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文物工作队:《秦陵徭役刑徒墓》,陕西旅游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同上书,第41—42页。
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独,度不灭者久之”和《皇览》曰:“坟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余①”的记载看,为了进行秦始皇陵的修建,在骊山60平方公里的地下、地面等大兴工程之外,还应包括“写蜀、荆地材”、冶铸青铜和水银、各种“宫观百官奇器珍怪”的采集与制作等各项工程,而这些工程也是需要大量劳动力来完成的。除此以外,阿房宫与秦陵两者之间也并不是毫无关系可言,至少“写蜀、荆地材”时木材、石料可两地并用;此外,在秦二世时期赦免以郦山徒攻打周章起义军之后,阿房宫的建设暂时停顿下来,而从阿房宫的建设工程撤下来的刑徒和服役者也参与了秦始皇陵的后期建设和覆土工程。关于这一点,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二世还至咸阳,曰:‘先帝为咸阳朝廷小,故营阿房宫。为室堂未就,会上崩,罢其作者,复土郦山。郦山事大毕,今释阿房宫弗就,则是章先帝举事过也。’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②”。所以,我认为:通过把司马迁《史记》的记载与对秦陵徭役刑徒墓的研究的结果联系起来看,便不难得出秦始皇陵的修建所用劳动力,还有可能超过《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