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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寒 当前章节:15172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1:32

《秦汉军法研究》作者:张寒

内容简介:

秦汉军法不但是秦汉帝国一系列军事行动成功的保障,而且在中国军法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秦汉军法也是秦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书主要借助《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上孙家寨汉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等出土文献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对秦汉军法展开研究,围绕秦汉军法与秦汉刑法关系这一主题从法律载体、法律订立、法律内容(罪刑体系)、执法、法律适用等不同角度切入,尝试还原秦汉军法的真实面目、探索秦汉军法与刑法的真切关系、更加深入地认识秦汉法制的全貌,以助益于我们对当下军事刑法体系构建的思考。

作者简介

张寒,四川省绵阳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从事法学本科教学工作近二十年,研究生教学工作近五年。主持或参加省部级及其他科研项目二十余项,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编专著及教材三部,数次获得市级优秀社科成果奖和哲社成果奖。

自序

秦禽猎六国,以并天下,至汉兵革未息,征发烦数,秦汉的一系列军事行动在中国古代是较为典型且成功的,而军法是保证这些军事行动顺利进行和不断取得胜利的关键,战争的实践和对胜利的渴望推动着军法的发展。

“军法”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本书仅在狭义层面上使用该词,主要指“赏善罚恶”“令行禁止”的治军之法,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的规范。本书将研究重点放在主要规定罚则的军事刑法之上,又基于秦汉军法间很强的继承性,故将秦汉军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通过对秦汉军法的形式、制定、内容和实施等问题的研究,获取对秦汉军法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并进一步延展探寻今天军事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粗浅讨论。

秦汉军法在中国军法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承上启下,奠定了中国古代军法的基础。秦汉军法是秦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秦汉军法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加深人地认识秦汉法制的全貌。然而传世文献对秦汉军法缺少完整系统的记录,相关资料早已散佚,给秦汉军法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20世纪以来,随着以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上孙家寨汉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等为代表的出土文献的不断发掘与公布,原本艰难的秦汉军法研究工作迎来了新的转机,使我们得以将传世文献中散乱的军法条文与出土简帛中秦汉军法的内容相结合,一窥秦汉军法的真实面目。

早期对秦汉军法的研究主要是从传世文献中辑录军法条文,做基础的法条整理工作。经过先贤的努力及后学的补充,传世文献中军法资料的整理研究已取得较为饱满的成果,但同时也亟待新资料的补充而有所推进。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出土文献的不断发现,对秦汉军法的整理研究由传世文献扩展至出土简帛,先学在继续辑录简帛中的秦汉军法的同时,将简帛所载与传世文献相比照进行研究。综观以上,研究呈现出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对秦汉军法进行辑佚整理研究,以求复原原貌并增补资料的数量;二是从军法条文的罗列到单独的条文分析,再到系统的法源论证。但在对秦汉军法材料尤其是出土文献中的可用资料继续梳理的基础上呈现秦汉军法的法源形式、基本内容和实现情况,并进一步勾勒出秦汉军法的概貌和地位等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秦汉军法在军法史上意义非凡,虽然尚处于初创阶段,但表现出的与作为秦汉法制主体的刑法之间的关系非常鲜明,故选择以秦汉军法为视角,围绕秦汉军法与秦汉刑法的关系这一主题,从法律载体、法律订立、法律内容(罪刑体系)、执法、法律适用等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可借此引发对于当今军事刑法体系构建之思考。

本书是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以秦汉军法透视我国‘军事刑法’独立的可行性”(16sx7102)的成果,以笔者的博士毕业论文为基础,随着新资料的陆续刊发,进行了修正、完善与延展。

随着秦汉简牍的大量发掘,秦汉法律文献的面世,对一些问题还会形成新的认识,本书对新成果的吸收恐存在疏漏,观点和推论亦会存在背离真相的可能。笔者将不辍收集资料,不断更订,以探求真知。囿于笔者能力所限,书中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恳请方家斧正。

张 寒

2022年8月22日

绪论

一、研究缘起

由临阵誓言到成文法,由战前动员令到稳定系统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军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秦汉军法在这一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传承了三代军法,又对后世军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确立了中国古代军法的本体和原则,设定了中国古代军法的基本范畴。❶《易经•师•初六》有云:“师出以律,否臧凶”。这是说行军作战必须要有严明的军法做保证,否则军队将面对极大的凶险。军事行动对秦汉两朝的意义毋庸置疑,军法是保证一系列军事行动顺利进行和不断取得胜利的关键。因此秦汉军法是秦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秦汉军法的研究是秦汉法制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

传统的“军法”有很多称呼,与今天“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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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2页。

一词使用方法有所不同。三代多称军法为“誓”。法律产生之始,以刑名法,军法也称“军刑”,亦称“该”或“约束”。 ❶在秦汉军法中,并未对军法及与之相似的概念作出明确的释义和区分,经常混用,如军纪。兵书中言:“正义之立,在国为法制,在军为纪律,治国缓法治者亡,理军而废纪律者败”。❷此处所言军纪实则指军法。故本书在使用这些词语时不再做现代学术理解上的定义,试图回归文献本身去寻找秦汉军法的话语体系,仅对本书选择秦汉军法的标准做一说明。军法的判定以其调整对象为依据:一是主体,即人;二是行为,即人参与的事件本身的属性。因此军法的含义有广狭之别。广义军法是指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法令和规章,包括设规立制和违规惩处的规范,不论军民,不论战时还是平时,凡将吏、士卒等从军人员及参与到军事活动中的普通百姓在军事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均属于军法调整的范围。狭义的军法主要是指“赏善罚恶”“令行禁止”的治军之法,尤其多指军事刑法。本书在狭义层面使用军法这个概念,尤其在军法内容等问题的研究上专指“军刑”,一则笔者因能力所限,无力包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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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三代称军法为“誓”,《尚书》中提到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篇,详见本书终章;称军法为军刑,如《周礼•秋官•司寇》记载:“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1页);《说文解字》注“该”为“军中约也”[(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言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03页];亦称为约束,如“行军勒兵,申明约束”(《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第1715页)。本书所引史记均出自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99年版,“约束既布,乃设铁钺,即三令五申之”,“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第1719页)。余者详见本书后文。

❷ (宋)何去非撰:《何博士备论•李广论》,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中国兵书集成》(第六册 ),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2年版,第142页。

秦汉军法的所有内容,二则兵役制度、军队组织、军事训练、军功爵赏、军事凭证讯号制度等虽属军法范畴,但学界已著述颇丰。

汉军法对秦军法既有承袭也有变更,但是秦汉军法之间主要体现的还是“汉承秦制”, ❶故本书将秦汉军法视作一个整体进行认知,并期望通过对秦汉军法的材料、形式、制定、内容和实施等问题的研究,对过去缺乏整体性认识的秦汉军法这一领域有所充实。

第一,由于传世文献对秦汉军法的记录杂乱散佚,故目前对秦汉军法的研究更加倚重出土文献,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等为代表的秦汉简牍给提供了新的可能。在这些简牍中,对上孙家寨汉简有必要专辟一章进行研究。上孙家寨汉简的内容大部分属于军事方面,有的是当时施行的律令,有的是兵书佚文,记载了汉代的功爵等级制度、军队编制和标志等。既往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上孙家寨汉简的文本释读、简文分类、简文性质分析、兵法研究以及军法条文辑录方面,尚缺乏以上孙家寨汉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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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对于汉军法沿袭秦军法这一问题,学界多有论述,白建钢先生将上孙家寨汉简和战国秦的兵法汇编《尉缭子》相对照,指出汉军法沿袭了秦军法,参见白建钢:《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读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载《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76-77页;于豪亮、李均明先生列举了秦汉军法的相近之处并指出了其中的细微差别,参见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3-161页、第164页;黄今言先生指出一部分汉军法和秦制有直接的消源关系,一部分则是汉沿秦制,参见黄今言:《汉代军法论略》,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第88-92页;李开元先生认为汉军法据以再令的原本及其基本内容,解释来源于秦军法,参见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雷依群先生提出秦的军法基本上为汉王朝所袭用,参见雷依群:《秦军法述论》,载《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11页。

模本将军法与兵书相结合的研究。上孙家寨汉简具有兵法与军法共存的典型性特征,可通过对其具体内容的分类研究及简文性质的界定,同时将几种简文所涉兵书与秦汉军法的现有资料进行对比,以寻找兵书与军法之间的关系。这对扩大数量稀少的文本外延,拓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军法的制定包括各种形态的军法的产生,是军法运行的第一个环节。学界对秦汉军法制定的研究集中在对有权机关(有权者)的简要列举和论述以及令、科的制定等问题上。而秦汉军法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哪些、各个主体与军法制定的关系怎样、军法制定程序和技术为何,这几个问题仍值得探讨,因为军法制定主体、程序和技术有无独特之处决定着军法的制定是否独立于其他法律之外。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以期对军法在整个秦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出尽可能符合客观实际的探索。

第三,由于从传世文献涉及秦汉军法的记述中,大多只可剥离出军法的零星法条,出土文献资料又略显芜杂,故目前秦汉军法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法条的归类整理方面,即从传世文献中辑录军法条文,做基础的法条整理工作,扩展至从出土简帛中继续辑录,再到二者的结合。在现阶段,从这些史料中不仅可辑出军法条文,还可进一步研究军法的法源形式。秦汉军法的法律形式呈现多样性,依目前获知材料所见,有只载有军法内容的《军爵律》、《戍律》和杂有军法规定的《兴律》《工律》《徭律》《效律》等律篇,有与军功褒奖有关的《击匈奴降者赏令》和与基层官吏劳绩考核有关的《功令》《北边挈令》等令篇,亦有《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塞上蓬火品约》、《军书课》等,还有包含直接引用军法内容和对与军法有关的名词作出解释的《法律答问》等。那么这些是否均可视作秦汉军法的法源形式,秦汉军法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因此对秦汉军法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军法条文的辑佚、文意辨析和法条分类整理,而应深入军法法源形式的探讨,这有助于对秦汉军法的法律体系形成某种整体性认识。

第四,罪与罚是秦汉军法的主体内容,目前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中未见秦汉军法已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但有不少军法罪名的记载。学界对秦汉军法中罪的研究多运笔力于类罪,将罪与罚相连,先辑出载有军事犯罪的条文,再按各罪的性质或损害对象不同将罪名分类,接着罗列出所有可见的刑罚,最后总结从中所见特点或原则。综观既往研究对于个罪的探讨,尚留下了可继续深入的空间。秦汉军法中目前所获知材料相对丰富一些的个罪数量并不是很多,对这些个罪与相应刑罚进行逐一研究——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划定个罪之间的界限及分析与个罪对应的刑罚,是探测立法意图、明确军法内容、比较军法与刑法关系的很好的切入点。

学界对秦汉刑罚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丰硕,故以笔者之力再专门探讨刑罚实难有所突破。但学界对刑罚的研究尚缺乏军法中的罪刑关系,以及军法与刑法中罪刑关系的比较之内容。如果将目光投向秦汉军法中罪与罚的关联,以及军法与刑法所规定的罪与罚之间关系的比较,这对于秦汉刑罚研究而言仍有一定的价值,即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秦汉军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秦汉军法地位等重要问题。

第五,只有当军法进入实施阶段,才能实现它的目的和体现它的价值。学界对秦汉军法实施的研究,多围绕与诉讼和执行相关的问题而展开。对诉讼的研究,从有权主体到具体程序、证据文书再到执行制度,可谓成果颇丰。伴随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面世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公布,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对执行的研究则侧重于有执行军法权力的人,从皇帝到将,再到专掌执法权的军正,其中对军正的论述尤为丰富。但先学多将秦汉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作为研究对象,鲜有将军法诉讼列为单独的研究对象。关于执行则多止于简要罗列执行主体,且对行政监督主体和军法执行主体未作明确的区分。故对秦汉军法中与诉讼和执行相关的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是有必要的。可通过对管辖、诉讼程序及诉讼中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探讨,从程序和实体两个不同方面审视秦汉军法诉讼,探查它的特性;而对秦汉军法执行中有权主体的权力分配、行政监察权与军法执行权的厘清及执行特点等问题的研究,则对认识行动中的军法及军法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本书试图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秦汉军法的材料,探查秦汉军法的法律形式、个罪及罪与罚的关系,追踪秦汉军法从创制到实施的动态运行过程,以期窥探秦汉军法的大致样态,并探寻秦汉军法在秦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前后世军法的关系,最后借此对今天军事刑法体系构建的个别问题进行浅尝辄止的探索。

二、学术史回顾

(一)对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秦汉军法的辑佚整理

对传世文献中秦汉军法的辑佚整理成果出现较早,《战国会要》卷一百二十二有“军法”“军令”目❶,《秦会要》卷十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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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6-1200页。

“军法”“军令”目❶,《西汉会要》卷五十八有“军法”目❷。虽然此类文献辑录的军法内容,不仅包括军法条文,还包括条文所涉的相关背景和事由,但所收条文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例如,《秦会要》中“军法”仅有“失期,法当斩”一条记录。清末民初沈家本、程树德等诸位律学家对传世史料进行了辑佚、考证,为奠定了基础。其中,沈家本先生对汉军法所做的辑录工作最为全面,他在《汉律摭遗》中指出韩信所制定的军法是和《九章律》并行的成文法,不同于兵法,并将散见于《汉书》《后汉书》《史记》《三国志•魏志》等传世文献及其注解中的28条军法规定编辑成卷,命名为“军法”。还有一些条款和篇章当属军法之规定,但沈家本先生没有将之辑于“军法”篇下,例如,《贼律》中的“擅离部署”、“降敌”和“专擅”等条,《兴律》中的“烽燧”、“擅发卒”、“擅弃兵还”和“擅罢”等条,厩律中出于军事上考虑对军需马匹、兵器出入关管理专条和乏军兴等规定;马复令、戍卒令和宫卫令等令篇;还有充军考所载内容。❸沈家本先生所辑录的军法条款超越了前人的研究,是后世开展研究必须参考的基础之作。

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之《汉律考》中未见“军法”表述,只提到《液民遗文》中有兵律三条、《汉律类纂》在律目律令之后有军法。❹《汉律考》所辑录的律令条文和沈家本先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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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清)孙楷著,杨善群校补:《秦会要兵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❷ (宋)徐天麟:《西汉会要》,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80页。

❸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

第1753-1766、1432、1451、1452、1593、1594、1614-1615、1619 -1620、

1725、1385、1730、1271页。

❹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54页。

相比,有些和《汉律摭遗》“军法”篇重合,如“蹶张士”“夜行”“从军逃亡”“勒兵而守曰屯”等条;有的为相同令文,如马复令、宫卫令等;有的辑录得更加详细或补充了文例,如士卒后事、降敌、擅发兵;另与《汉律摭遗》相比多收入了春秋决狱之例,如武库卒盗弩弦、软弱不胜任、失期等。❶程树德先生在考证甄别传世文献时虽没有单列出军法一篇,但提供了丰富的文例,一方面是对《汉律摭遗》的补充,另一方面为后学研究汉军法提供了便利。

吴忠匡先生认为今天从古籍中能检索到的最早的军法,应为西汉的《军法》,是汉初由韩信对既有古兵家的成约因袭、辑录和补订而成的军中的律令法条。他指出,杜贵墀在《汉律辑证》中、张鹏一在《汉律类纂》中对军法的辑录极为简略,而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所辑录的军法也有遗漏,缺少《说文》中引列的军法,故将在《汉书》《史记》《说文》等典籍中查漏所得军法条款按所见先后罗列了20条。❷吴忠匡先生所辑录的内容无疑是对沈家本、程树德二位先生所辑汉军法的有力补充,只是极个别条款是否可纳入军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值得商榷,如“入桀曰乘”一条,据吴忠匡先生在文中的分析,其更接近于一种伏兵突袭、以弱胜强的战法,即兵法而不是军法。

前述成果是对传世文献中汉军法的珍贵辑佚,经过沈家本、程树德、吴忠匡三位先生的努力,传世文献中的汉军法条款基本上都被呈现出来了,后学可省去不少检索传世文献之累,同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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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9、118、124、158、27、25、89、93、75、124、161、164、171页。

❷吴忠匡:《《汉军法》辑补》,载《韩信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8页。

知悉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汉军法的主要内容。但三位的成果集中于对汉军法的辑录,且仅为条文的简单罗列,缺少对汉军法的系统分析和整体把握。

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上孙家寨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的陆续发现为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路,秦汉军法的研究内容大为丰富。栗劲先生将睡虎地秦简《效律》《秦律杂抄》同《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中有关保证军队组成、补充、物质供应和士气以及戍边和边防建设的条文辑录为“军事行政”;又据《公车司马猎律》推论了秦的"皇室警卫"制度❶,他把这些法条均纳入军事行政法规的范畴。《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辑录了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军法,包括载于《军爵律》《中劳律》关于军功与封爵的规定和载于《戍律》《敦表律》的戍边事宜。❷另外,冯江峰摘录了睡虎地秦简中的军法条文,将其分为军事训练、军事保障、军事奖赏和军事纪律四类;雷依群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勾勒了秦军法中的军事组织、军队训练、奖惩之法和后勤供管四项内容。❸这些成果是对睡虎地秦简中军法的系统整理,冯江峰、雷依群两位的研究未超出先学的范畴,但由于对秦军法的分类方式和研究角度不同,其收录的法条是对先学的一个补充。

高恒先生把散乱于汉简中的汉军法律令条文挑选出来进行释义评析:一是禁止边防军“贼杀”降者的规定,二是有关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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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4-378、380-381页。

❷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❸冯江峰:《秦简中的军事法律制度》,载《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47-49页;雷依群:《秦军法述论》,载《成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9-11页。

武器和粮食文件的保密规定,共计令文七组。❶白建钢先生对上孙家寨汉简中的汉军法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以此为参照对先学所辑录的汉军法提出了质疑。❷李零先生将上孙家寨汉简中的军法条文与程树德先生所辑的汉军法相比较,进一步明确了汉军法中的军功爵赏、逗留畏懦者斩和军队编制等规定。❸邢义田先生以居延汉简为研究对象,从汉代军队人事制度着手研究了与汉军法有涉的条文,如“伉健”“能,不宜其官”和“软弱”等;又研究了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功劳制和边塞吏卒的军中教育等问题。❹

在分别辑录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秦汉军法的内容之后,先学们逐渐将二者结合起来对秦汉军法展开研究。梁民愫先生将睡虎地秦简与《商君书》《史记》等传世文献相结合辑录出秦军法,并把它们归为违背兵役制度的、违背损害作战利益的、杜绝违反军事行政管理的法令三类,同时指出论功行赏、宫廷警卫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令也是军法的内容❺,文章力图重构秦军法的轮廓,这无疑是对秦军法的一次有益的整理工作。于豪亮和李均明先生以睡虎地秦简为研究对象,并与《汉书》《史记》《墨子》和《商君书》等传世文献对读,考察了秦律中涉及军事制度的三个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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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高旭晨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0、35-40、41-42、52-56、64-70、78-85页。

❷白建钢:《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读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载《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74-76页。

❸李零:《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性质小议》,载《考古》1983年第6期,第549-553页。

❹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37-594页。

❺梁民愫:《秦代军法内容略述》,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12-16页。

容——兵役制度、军队训练和军纪,同时以《军爵律》和《封诊式》两段记载为基础讨论了秦的军功爵制度。❶黄今言先生从前“四史”和出土简牍中,稽考出有关危害作战利益、损害军事装备和军事设施、违反兵役制度和发兵规定、虚报军功和争功相嫉、行军宿营和行军管理等五类秦汉军事法令。❷陈伟武先生对简帛中的秦汉军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辑录,从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银雀山汉简《兵令》《田法》《守法守令十三篇》,《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青海大通汉简》等简牍中分三类辑出了有关军事管理、军事训练、战地活动的律令;❸文章中既分析律意,点明立法意图,又引用可对读的传世文献和已有的对相对应简文的研究成果进行阐释,是将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相结合的很好的范例。赵科学将传世经典文献及其注释和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中的相关军法内容与先学的研究成果相结合,对秦汉军法进行了一次极其详细的梳理,不仅分类辑出了秦汉军律军令,逐条考证分析字词句的含义,对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辨析,而且从法理角度对律文进行探索❹,其全面详尽程度超过了先学。

对出土文献中秦汉军法的辑佚整理,既是对传世文献记载的补充,也可作为考证传世文献记载真实性的依据,学界对秦汉军法辑佚成果的研究也从单纯立足于出土文献转向与传世文献的比对相结合。上述成果对出土文献中的秦汉军法作了绵密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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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2-169页。

❷黄今言:《汉代军法论略》,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第83-92页。

❸陈伟武:《简帛所见军法辑证》,载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9-98页。

❹赵科学:《简帛所见》,安微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15、18页。

并在与传世文献作对比研究时对传世文献中的军法作了再次的筛选补充,为准备了丰富的素材。综观这些研究,多止步于对所辑录军法条文的字词句的释义和按不同标准对条文进行分类,其中仅高恒先生对军令作了专门辑录,赵科学考证和研究了军法条款所蕴含的法理,但均未进一步考证记录军法的文本及其性质,没有对军法的法源形式再作探寻,亦没有考察秦汉军法的实际运行状态,而阐明这些问题正是本书努力的方向。

(二)对秦汉军法基础问题的研究

囿于资料所限,早期对秦汉军法的研究主要是从传世文献中辑录军法条文,做基础的法条整理工作。经过先贤的努力及后学的补充,传世文献中军法资料的整理研究已取得了较为饱满的成果,但同时也处于亟待新资料的补充而有所推进的境地。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出土文献的不断发现,对秦汉军法的整理研究由传世文献扩展至出土简帛,在继续辑录简帛中的秦汉军法内容,将简帛所载与传世文献相比照的同时,研究重点也由对秦汉军法条文的梳理、对辑录条文的字词文意辨析、对秦汉军法概况的勾勒,趋向对秦汉军法法律形式的分析、对军法罪与罚的分类研究以及对秦汉军法实施过程的追踪。

1.关于秦汉军法法律形式的研究

《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指出,汉在军事方面有过不少立法,有的见诸刑律,有的属于单行,汇总起来基本构成一个完整的军法体系,❶可惜此处只有一个结论。侯瑞认为汉军法的存在形式主要以律令为中心,以诏书、科、比、奏谳等其他方式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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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6-497页。

充,以各家章句为注释,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❶该结论的得出只依赖于军法文本的简要列举,分析论证力度略显不够,并且将两汉法律存在形式直接等同于军法存在形式,似有不妥。

关于秦汉军法中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秦律十八种》中《军爵律》为代表的律的内容和性质的探讨方面。学者们对《军爵律》的认识基本一致,大庭脩先生和朱绍侯先生对《军爵律》现存条文的内容和《军爵律》的性质进行了总结;❷李均明先生综合《军爵律》和《二年律令》之《爵律》,认为《军爵律》是关于授爵位的规定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李均明、栗劲、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对《秦律杂抄》中的《戍律》条文归属进行了讨论❸。高恒先生分析了《秦律杂抄》中的《置吏律》和《除吏律》的内容与性质;张忠炜先生对“除吏律”“敦(屯)表律”是律条名还是律篇名进行了辨析。❹陈伟先生和陈松长先生研究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的《奔警律》的内容以及源流。❺徐世虹先生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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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侯瑞:《两汉时期的军法》,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3页。

❷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前言第2页。

❸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191-192页;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1页;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06页。

❹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06页。

❺陈伟;《“奔警律”小考》,载简帛网2009年4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 id=1036;陈松长:《岳麓秦简〈奔警律〉及相关问题浅论》,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5-9页,陈松长先生对秦律中所出现的“奔警”和与“奔警”相关的一些语词进行了类比分析,同时对秦代奔警的人员、奔警的方式等问题展开了分析和讨论。

年律令》中《兴律》进行分类研究,并指出其可溯秦简戍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有相关内容与之对应。❶学者们关于秦汉军律的认识对笔者分析军法律条和律篇起到了指引作用,徐世虹先生的总结为我们分辨一条法条是否属于律提供了非常有效的辨别方法。

关于秦汉军法中令的研究,首先是传世文献中所见的“捕斩单于令”,沈家本先生进行了较早的研究,分析了它的适用情况;大庭脩先生考证了它的制定时间;张伯元先生以"捕斩单于令"更可能是《捕亡令》中的一条为据,认为令的命名和分目有不同层级,可能存在属种关系,❷这个观点可助我们思考令的内部结构。其次是学者们对简牍中所见《击匈奴降者赏令》《功令》《北边絜令》《津关令》的内容、结构和性质展开了研究。对《击匈奴降者赏令》,高恒先生说明该令应包括两项内容——斩首捕虏者拜爵赐金和对匈奴降者赏赐的规定;朱绍侯先生指出《击匈奴降者赏令》是代表西汉早中期军功爵制立法精神的律令;大庭脩先生对该令作了更为精确的制定时间的界定;李均明先生对每条令文与传世文献之间的对应关系一一作了考证。❸曹旅宁先生认为江陵张家山汉墓M336出土A组184支简自题篇名《功令》是由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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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虹;《九章律再认识》,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2005年10月16日,第695-696页;徐世虹:《说“正律”与“旁章”》,《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❷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60-1763、1386页;[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302页;张伯元:《《二年律令•津关令〉与汉令之关系考》,载《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56页。

❸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1页;[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

独立的令条编订汇集而成,并结合岳麓秦简(四)所见功令考对其进行了研究。徐世虹先生对肩水金关汉简《功令》进行了疏证,并与《北边挈令》比较,探讨了《功令》的性质。❶对《北边挈令》,李均明先生认为其是关于北方边塞事务的法令摘录;张忠炜先生推测“北边挈令第四”源自《功令》;大庭脩先生对挈令的研究着力甚多,他在分析了《北边絮令》的内容后指出,这是仅适用于北边国境防备军的规定,但作为地区或者官署内独自的规定,应该在立法上得到了中央的承认。❷对《津关令》,陈伟先生指出该令不是单一的令,而是包含相对独立的四种令,都可以单独使用;曹旅宁先生认为,从《津关令》的内容来看,大都只是对相应律文的补充实施办法,且将令文分成五类,分别找寻了令与律的对应关系,❸这是认识律令关系的一个重要线索。最后,陈伟武先生对秦汉军法中军令的内容作了探讨,还分析了军事法令的发布者、实施者、执行者和监军制度。❹学者们对军令的研究使我们认识了秦汉主要军令的内容、性质、结构以及令篇之间的关系,是笔者分析军法令文和令篇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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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7页;此著还分析了《功令》制定的背景及意义,可参看;曹旅宁:《秦和汉初〈功令〉初步研究》,载《湖南省博物馆馆刊》2020年,第227-235页。徐世虹:《肩水金关汉简(功令)全文疏证》,《出土文献研究》2019年,第229-241页。

❷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77页。

❸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54页;曹旅宁:《〈津关令〉考述》,载《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63-265页。

❹陈伟武:《简帛所见军法辑证》,载李学勐主编:《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9-98页。

关于军法其他法律形式的研究,大庭脩先生以汉简为中心,考证了“约法三章”“军兴法”“捕斩单于令”等军法,同时论证了“击匈奴降者赏令”和“捕斩反羌行赏”的制定时间、内容和二者关系等问题,冨谷至先生的研究中对“约”与“约束”的性质也有所涉及,❶这使我们对约、令、科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学界围绕居延新简“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对科别的研究较为丰富。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辑敦煌汉简中三条与居延新简类似的简文为“购赏科别”,并释“科别”为法令细则。❷究竞如何认定“科”的性质和“科”可否成为独立法源,学界观点并不统一,滋贺秀三、张建国先生均认为汉代的科不具有独立品格,李均明先生认为科品是律令的补充或细目,徐世虹先生指出科的本义为规定、法则,具有与律令同等的法律功能,在形式上是独立的。❸值得一提的是,张忠炜先生对汉科展开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❹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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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02页;[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60-175页;[日]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❷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317、379页。

❸滋贺和张、李三位先生的观点来源于徐先生的总结,参见徐世虹;《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109页;徐先生观点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高旭晨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171页。

❹张忠炜:《“购赏科条”识小》,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85页。其后张忠炜先生在其专著中将汉科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从学术史的梳理、各家观点征引与评断、问题的提出、科与辨析科条、爬梳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涉及科的内容,到科的其他诸问题研究,极为详尽,参见张忠炜;《〈居延新简〉所见“购偿科别”册书复原及相关问题之研究——以〈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为切入点》,载《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214页。

科的既往研究的一次总结和推进。

学界围绕居延汉简《塞上蓬火品约》❶对品约的研究亦较为丰富,有辑录整理的成果,如高恒和李均明先生辑录了“烽火品约”的很多条文;徐苹芳先生指出凡属居延都尉府《塞上蓬火品约》这种格式和内容的简,都应是《塞上蓬火品约》册的零简。❷有考证品约性质和效力的成果,学界对“品”“约”与“品约”的性质和关系的讨论,最早见于吴扔骧、初师宾两位先生对三者的区分研究,❸后来以李智令和安忠义先生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们从《塞上蓬火品约》的内容入手,指出它的性质是汉代有关烽燧的军事法令,并进一步指出“品”和“约”不同,“品”是中央政府颁发的有关烽火制度的规定,“约”是郡、部都尉据辖区情况参照“品”制定的具体规定,品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❹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亦认同“烽火品约”是汉代边塞的举烽法令,李均明先生从效力上分析,烽火品约是地方性法规,是律令的次级法律形式。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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