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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47、74页。简文内容详见第一章 。

作者:张寒 当前章节:1527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1:32

  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47、74页。简文内容详见第一章 。

❸《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9-90页。

表4-1 《秦律杂抄》中的军法条文

类型 律名及简号 律条

有律名的 除吏律1~3简

●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1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驽射不中,尉费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2,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费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 (徭)戍3。除吏律

中劳律15~16简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15,费一甲,弃劳。●中劳律。

公车司马猎律

25~27简 ●射虎车二乘为曹。虎未越泛藓,从之,虎环(还),费一甲25。虎失(佚),不得,车费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赀一甲。●豹旞(遂),不得,赀一盾。●公车司马26猎律。

敦(屯) 表律35~36简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费日四月居边。●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35未到战所,告日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 (知)弗告,赀一甲;禀伍二甲。●敦(屯)表律36。

戍律39~

42简❶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39。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40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41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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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均明先生认为仅39简为戍律律文,而40~42简为未见律名者(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2页),但粟劲、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却把这四简共同视为戍律的两条(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1页;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笔者在此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虽仅39简简首可见章题,但在内容上两条简文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前条是关于戍役征发的;后条是戍役征发后,戍边者具体筑城和修城的职责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对同一事项不同阶段任务的规定。

续表

类型 律名及简号 律条

没有律名的 7~9简 ●故大夫斩首者,䙴(迁)。●分甲以为二甲搜者,

耐。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7赀二甲,免;令,二甲。

●轻车、䞣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

夺。夺中卒传,令、尉8费各二甲。

9~10 ●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

县司马费二甲,令、丞各一甲。先9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

11~l5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11;非吏殿

(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

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12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史将者弗得,13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14令、丞赀各一甲。●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34简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34。

37简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37。

先看《秦律杂抄》中有“律名”的简文。首先,“除吏律”是有关任用官吏的法律,1~3简包括军事官吏的任免、处罚等内容,与《秦律十八种》的《置吏律》类似。高恒先生认为《除吏律》和《置吏律》为任免不同部门官吏的专门法,《置吏律》是一篇任免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法规,《除吏律》是任免军事官吏的法规。❶按高恒先生的观点,“除吏律”应为和《置吏律》对应的单独律篇。张忠炜先生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除吏律”是律条名,但从其命名特征来看更像是律条名;他的这个观点也包括了对“敦(屯)表律”的认识,他指出尚需更多证据方可断言它们是否真是律篇名。❷

其次,整理小组认为“中劳律”是有关从军劳绩的法律,❸如果劳绩计算不实,特别是擅自多算者要被罚甲和取消劳绩。因为秦汉时,徭戍从军等都按时间来计算劳绩,奖惩时也是以时间计入劳绩。❹岳麓书院藏秦简也有赐劳的规定:“1669:行其劳论一,赐;其毋劳论而有赐及毋劳论,赐者皆罚戍故微四岁,有(又)毋行其赐而皆没入其所为私利”。❺该条的行文和“中劳律”类似,对不符合要求的赐劳要进行惩处。赐劳的规定在汉简中亦常见,下文讨论的《北边挈令》和《功令》均有赐劳的规定。《功令》是对下层军官射术考核的规定,如果优秀则赐劳,如果不达标则夺劳;《北边挈令》是有关基层军吏军事训练的劳绩规定。“中劳律”目前只见一条,对从军劳绩计算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律的功能相吻合。基层军事组织为了更好地落实“律”的规定,对考核的具体事项制定出更加细致的法律规范“令”,作为最后奖惩的客观依据。依此判断“中劳律”似律篇名。

再次,“屯表律”,整理小组和栗劲先生认为“屯表律”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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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❷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06页。

❸《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3页。

❹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28页。

❺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6页。

于军队边防的法律,《秦律杂抄》34简也应属于“屯表律”。❶栗劲先生似认为“屯表律”为独立律篇,《秦律杂抄》摘录了该律的一些条文,但张忠炜先生对视“除吏律”和“屯表律”为律名持怀疑态度。目前“除吏律”和“敦(屯)表律”之名未见于后世文献中,律条也仅见于睡虎地秦简,其性质作何判定,姑且存疑。

又次,“公车司马猎律”与上述两种律名类似,也只在睡虎地秦简中得见。不同学者对“公车司马猎律”的名称的认识存在分歧,如果照林清源先生断“公车司马猎律”为“公车司马”和“猎律”的推测,❷则需再辨析“猎律”的性质。从内容来看,栗劲先生认为“公车司马猎律”是公车司马进行田猎的法规,规定射虎车队的编成、猎虎规则与罚则。❸25~27简是有关秦军的一种卫队田猎射虎之规定,属于军律的内容,但仅凭此条简文判断“公车司马猎律”的准确名称及性质,材料略显单薄。

最后,对“戍律”,需要专门进行探讨。“戍律”是否为律篇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徐世虹先生指出,秦汉时援引律文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直接点出篇名;二是不引篇名而云“律曰”;三是只以"律”字;四是直接引用条文。❹ “戍律”符合第一种律文称引方式,在律文之首点明律篇名,而不似“除吏律”、“屯表律”和“公车司马猎律”,在律条抄写完毕之后,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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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1页。

❷林清源先生认为“公车司马猎律”存在断为“公车司马”和“猎律”的可能性,但曹旅宁先生否定了这一说法,且对该律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参见曹旅宁;《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载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58页。

❸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1页。

❹徐世虹:《说“正律”与“旁章”》,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名称。高恒先生认为《戍律》为有关征发兵役的法律;李均明先生认为《戍律》是关于边塞屯戍的法律,涉及屯戍人员的征集及具体勤务的规定;魏德胜先生除认为《戍律》是有关戍边事务的法律外,还分析戍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每户只出一个劳力戍边,地方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征发士兵。❶三位先生似均把“戍律”视为独立律篇。岳麓书院藏秦简有以“●戍律曰”开头的简文三条,相关联简文共计十条(不算缺简),可进一步证实“戍律”为单独的律篇:

(简182)1414-1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简183)1298 【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敢代者,赀各一甲。

(简184)1299●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句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

(简185)1238 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摄)以平其繇(徭)。

(简186)1255 而舍之,缺其更,以书谢于将吏,其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遣往拾日于署,为书以告将吏,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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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简187)J46 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

(简188)1267 ●戌律曰:城塞陛鄣多映(决)坏不修,徒隶少不足治,以闲时岁一兴,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

(简189)1273 以缮之。尽旬不足以 (索)缮之,盲不足用积徒数属所尉,毋敢令公士、公卒、士五(伍)为它事,必与缮城塞。

(简190)1248 岁上春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与计偕,其力足

(简191)1249 以为而弗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离城乡啬夫坐城不治,如城尉。❶

上述简文是为了保证完成戍的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身份替代、时间长短、同居者如何执行、戍卒管理以及城塞修缮和管理者的责任等。李明晓、赵久湘先生把下面这两条岳麓书院藏秦简也冠名为“戍律”:

●有赀赎责者□□□□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九岁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临1)

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下及年过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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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131页。

勿戍它处请可●四(临2) ❶

这两条简文与《秦律杂抄》的"戍律”相关,“临1”“临2”条均规定年龄、是否犯有他罪是决定是否戍边外地的条件,与规定行戍的"戍律"联系紧密。曹旅宁先生认为这些规定也应与秦《傅律》相对应,第二条从“四”的编号来看当系与《戍律》相关的令文。❷对曹旅宁先生将“戍律”与“傅律”对应的观点笔者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由《秦律杂抄》32~33简(“匿敖童,及占𤵸 (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要(迁)之。●傅律”), ❸可见“傅律”虽是关于傅籍的法律,但如果傅籍不实,会对兵役征发造成直接影响,故此律可看作和军法紧密相关的律篇,对理解役制有很大帮助,可作为研究军法的参照材料。但岳麓书院藏秦简这两条简文到底是属于律文还是与“戍律”相关的令文,需待更多材料公布后方可确定。

《秦律杂抄》中还有一些律条没有律名,现不知其源自何篇律文,但从文意上看:7~9简是有关阵前斩首、军队大搜纪律、逃避军役和军需物资运输方面的规定(A);9~10简是有关马匹输送军营及骑士选择方面的规定(B);11~15简是军粮领取、不得私自买卖军粮和兵器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C);34简为负责宫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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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02-103页;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

❷曹旅宁:《岳麓秦简中涉及有罪当戍者的秦令》,载简帛网2009年8月11日,http://www.bsm.org.cn/? qinjian/5329.html;曹旅宁:《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载简帛网2010年2月12日,http://www.bsm.org. cn/qinjian/5417.html。

❸《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宿卫的徒卒职守方面的规定(D);37简是关于军功爵授予与夺去的规定(E)。这些条文规范与军事活动相关的事项,均属于军律的内容。A条规定内容颇为杂乱,涉及作战纪律、军事训练、兵役制度和后勤保障等多个方面,似把多种律文抄在一起;B、C条均是军需军备保障方面的律文,近似后世兴律之内容,从岳麓书院藏秦简可知秦律也有“兴律”篇,❶不知该条是否源于“兴律”;D条与越宫律内容相近;而E条似可归入军爵律,这仅是笔者对这些律条可能源自何种律篇的臆测,要确定它们的准确归属有待更多材料的进一步证实。

(三)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军律

首先,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可见“奔警律”四条:

(简177)1252 ●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 ∟。诸抉符者皆奔敬(警)故

(简178)1253 微外盗彻所,合符焉,以誤(选)伍之。黔首老弱𤵸 (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书署其故,勿予符。其故徽县道

(简179)1369 各令,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财(裁)为置将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节(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将吏善办治

(简180)1383 之。老弱𤵸 (癃)病不足以守∟,豫遣重卒期足以益守,令先智(知)所主。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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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

❷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128页。

睡虎地秦简可见“魏奔命律”的名称和一条简文,内容是王命令将军遣“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从军,以及从军待遇方面的规定。❶魏德胜先生指出“奔命”的本义为“奔走应命”,后转指应急出战的部队,这条律文是战国时魏国有关应急部队的法律。❷陈伟先生认为秦《奔警律》与魏《奔命律》也许存在某种关联,❸曹旅宁先生表示同意,并且指出该律为紧急情况下调兵驰援以及控制“奔命”的法律规定,为秦简增添一新律名;他同时谈到该条可与《二年律令•兴律》399简“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对读,《奏谳书》所载秦苍梧利乡反,攸令义等将吏卒新黔首击反盗的案例可能即是秦“奔敬律”应用的事例。❹

陈松长先生对“奔警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首先分析了“奔警”的内涵,指出“警”很可能是一种特别的警事文书或告急文书。而“奔警”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报警,携带有边警的文书紧急奔走;另一种是出警,奔赴警情所在地以处理应对紧急情况。四条奔警律主要是规定后者。他进一步梳理了律意,指出律文规定了奔警的人员以及奔警的方式和要求。❺从文意来看,“奔警律”是有关军队调发和管理的规范;从表述来看,“奔警律”177简“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是从黔首中选出奔警者,《秦律杂抄》10简“乃粼从军者” ❻是在从军人员中选用骑士,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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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5页。

❷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

❸陈伟:《“奔警律”小考》,载简帛网2009年4月22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5238.html

❹曹旅宁:《岳麓秦简“奔警律”补考》,载简帛网2009年4月25日,http:/7www.bsm.org. cn/?qinjian/5240.html

❺陈松长:《岳麓秦简〈奔警律〉及相关问题浅论》,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5-9页。

❻《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1页。

简文用了近似的表达,这应是秦律通用的表述方式。兵力调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军事活动,“奔警律”是规定特殊情况下调遣兵力的军律。秦之“奔警律”与魏之“奔命律” ❶有所关联,加上其在汉律里可寻到对应内容,这些线索将有助于透视“奔警律”在秦汉的发展变化轨迹。

其次,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另一组简文:

1018: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繇(徭)使私谒之

1014:它郡县官,事已行,皆以彼(被)陈(阵)去敌律论之。吏遣许者,与辠。以反盗敬(警)事故∟繇(徭)使不用

1015:此令。●十八❷

这里出现了“彼(被)陈(阵)去敌律”这个名称,是否为又一律篇名?从前后文看,这是“令十八”中的一条,是出现反盗的紧急情况如何调遣人员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准据“被阵去敌律”论处。至于如何论处简文中不得见,该“律名”目前未见其他文例,故很难判断秦律有单独的“被阵去敌律”存在,还是仅为“被阵去敌”相关规定的统称,抑或是某篇律文中有“被阵去敌”这一条规定。按徐世虹先生分析,“以某某律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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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建国先生认为“魏奔命律”不是魏律的律文,而是系于魏律之下的“王命”,可能因“王命”与“魏奔命律”内容相近,是律的特别补充法,才标示律名。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❷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0页。

固定表述的扩大解释之一种,常引罪名指代某律文,❶不能简单化判定这种表达里的“某某律”即为律篇名。“被阵去敌”更接近罪名,故此条很可能是引罪名指代某律文。又该组简文提及“警事”,似和“奔警律”也有一定联系,那简文是否为律文细化后的令文,有待进一步的资料支持。

再次,岳麓书院藏秦简还有一条和置军吏相关的简文:

(简181)1376有兴而用之,毋更置。其有死亡者,时补之,从兴有缺,县补之。有卒者毋置。有不胜任者,赀尉史、士。❷

按前文分析,《置吏律》和“除吏律”都是有关任用官吏的法律,高恒先生认为二者只是任免官吏的部门不同,❸《秦律杂抄》中“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处罚。再来看岳麓书院藏秦简《置吏律》的两条简文:

(简215)1426置吏律曰:敢任除战北、耎、故徽外盗不援及废官者以为吏及军吏、御右、把钲鼓志及它论官者

(简221)J43为补之,毋须时。郡免除书到中尉,虽后时,尉听之∟。补军吏、令、佐史,必取壹从军以上者,节(即)有军殹(也), ❹

215、221简规定了官吏的任命禁止条件,以及如何递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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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虹:《泰汉法律的编纂》,载韩国《中国古中史研究》2010年8月第24辑,第3、15页。

❷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页。

❸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❹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9、141页。

除,包括军吏,那181简是属于《置吏律》、“除吏律”,还是其他,甚至是否律文,单凭上述线索尚难下定论。

最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两条律名不全的简文:

(简278)0914 ●□律曰:冗募羣戍卒及居赀赎贵(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其□□□

(简279)0349 以归宁,居室卅日外往来,初行,日八十里,之署,日行七十里。当归取衣用,贫,毋(无)以归者,贷日,令庸以逋。❶

这是从军人员日常事务管理的规定,包括居赀赎债、归宁、取衣等。由于律名关键词残缺,无法得知全名。在“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中也有对军爵、军人所涉非军事活动进行管理的规定:

(简379)0634 •里人令军人得爵受赐者出钱酒肉欲(饮)食之,及予钱酒肉者,皆赀戍各一岁。其先自告,赀典、老〼

(简380)0663 各一甲,弗智(知),赀各一盾,有不从令者而丞、令、令史弗得,赀各一盾,以为恒。

(简381)0525 •材官、趋发、发弩、善士敢有相责(债)入舍钱酉(酒)肉及予者,捕者尽如此令,士吏坐之,如乡啬夫。赀丞、令

(简382)0529史、尉史各一甲。丞相下,尉布,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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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

史议,吏敢令后入官者出钱财酒肉,入时共分欲(饮)食及出者,皆【赀】二甲,责赀。❶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主要对军职人员涉民事债务纠纷作出了规定,适用对象并不专指军职人员,管理事务即使涉军职人员也仅牵扯民事纠纷,故不应纳入军法的范畴。据此类推,278、279简所属律篇应该如何定性就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如“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不能归入军法;二是虽然只是对军职人员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但如果管理对象特定专一,也存在可归入军法范畴的可能,只是目前仅凭两条简文,姑且存疑。

(四)其他

汉律目前未见专门规定军法的律篇,军法散见于各个律篇之中,其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兴律》和胡家草场汉简的《兴律》颇具代表性,❷《二年律令》的军法集中出现在《兴律》之中,但该篇中仍有关于狱讼的规定,因此不能视其为军律专篇。又据徐世虹先生考证,《兴律》中的逋戍(398~400)、乏徭

(401~403)、守边不觉亡人(404)、守燧乏之(405),可溯秦简“戍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的相关内容并与之对应,❸可见秦汉军法之间的承袭关系。胡家草场汉简《兴律》第一条出现在《二年律令•行书律》中,规定军书的送达要求,目前不知是否是抄录之误。《二年律令》和胡家草场汉简的《贼律》《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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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0-221页。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2-63页;《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简文内容详见第一章 。

❸徐世红:《九章律再认识》,载马志冰等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95-696页。

《捕律》《傅律》等其他律篇中,也有规定谋反与临敌投降的罚则、特殊兵器管理、惩处服役逃亡者以及兵种军职等军法内容。❶此外,敦煌汉简983简“●捕律亡人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鄣逢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是禁止边塞守军贼杀投降者的规定,该条是《捕律》的一条律文属于军法。❷除上述文例外,其他属于军法的律文在此不再逐一论述。

为何军法条文会散乱出现在不同的律篇中,《晋书•刑法志》对汉律的评价可作为解释之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❸汉律编纂,以调整事由作为章的分类标准,但一章律文中却包含了对数项事由的规定,虽然这些事项可能类似,但轻重差别却很大;同时,各篇章之间界限并不明确,导致分属不同律篇的条文互相杂糅,用《晋书•刑法志》对汉律的这一评价恰可以解释为什么《贼律》《捕律》《秩律》等律篇中包含有军法的律文,以及如此集中规定军法内容的兴律,还包含了“上狱之法”。

在辨别简牍中的条文是否属于律文,以及简文中出现的律名究竟是律条名还是律篇名时,除徐世虹先生总结的秦汉律令命名方式即秦汉律篇的设篇标准是以事类为篇、一事一律这一观点有助于对军律篇名进行判断外,❹秦汉律法中一些惯用表达,也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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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11、30、71页。简文内容详见第一章 。

❷《敦煌汉简释文》,第101页。

❸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3页。

❹ 徐世虹:《秦汉法律的编纂》,载韩国《中国古中世史研究》,2010年8月第24辑,第4-5页。

可用于对军法条文性质的认定。如《奏谳书》案例一“变(蛮)夷律”❶这种“某律”的表达虽不能作为断定律篇名的确证,但却可以作为判断律名的线索。例如在发现《奏谳书》时只有“变(蛮)夷律”的碎片信息,不足以准确认定它的性质,后来胡家草场汉简首次发现了“与蛮夷管理有关的蛮夷律、蛮夷杂律、蛮夷复除律、蛮夷士律、上郡蛮夷间律等,涉及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朝见等诸多事项” ❷,即可得出汉代确有“蛮夷律”的结论。对“律曰”、“如律令”和“以某某律论”等惯用表达方式及与之连接的上下文要详加分析,不能妄断。首先,对“律曰”的表述,按上文所引徐世虹先生指出的秦汉时一般援引律文的四种情况,一般对于“律曰”之后所引条文可直接作为律来分析。如敦煌汉简2325简“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 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 ❸是对兵员数量编制、武器装备情况和粮食储备等高级军事秘密须保密的规定,在未见《二年律令》之前不知此处“律曰”之律所指为何,待得张家山汉简面世,方知其属《置吏律》。❹其次,对于“如律令”,大庭脩先生指出上级命令下级的“上告下之文”即下行文书,其结尾多用“如律令”,就是命令“按律令的规定行事”。在律令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如律令”即指按一般规定行事,类似用法还包括“如诏书”。 ❺邢义田先生从文意上分析,指出在许多依正常程序处理的文书中,并不需要一一引录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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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奏谳书》3简:“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整理小组注:蛮爽律,指下引律文“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❷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载《考古》2020年第2期,第27页。

❸《敦煌汉简释文》,第253页。

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38页。

❺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法令、规定、条品或故事依据,而是用“如律令”等简单化的语句来简化一份文书。一旦为惯用语,“如律令”中律和令的界限有时可能趋于模糊,变成“依相关律令规定办理”的意思。❶居延新简“部载米备毋苛留,如律令〼(74.E.P.T13:3)”, ❷如此条是军防单位须依照运送粮食过关津的法律规定办事,虽不知这里所遵照的律令具体所指,但可作为推测相关法律存在状态的依据。又徐世虹先生总结“如律令”体现的是“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严格贯彻。❸还有一说认为“如律令”为催促执行命令之意。❹要言之,学者大都倾向于认为“如律令”为一种惯用表达,其中大庭脩先生对这种表达强调了一点很重要,即仅有“如律令”则是一般性表述,不能说前文就是律令。❺再次,“以某某律论”的表达,前文论及徐世虹先生从立法技术之法律解释角度分析,“以某某律论”,具有避免文烦、简约律文、扩充罪状的功能,常引罪名或身份指代某律文,❻不能简单化判定这种表达里的“某某律”即为律篇名。如一种情况是《秦律十八种•效》177简“以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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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13页。

❷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5-96页。

❸徐世虹:《秦“课”刍议》,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59页。

❹持该观点的学者包括:陈直、李均明、裘锡圭和鹰取佑司等诸先生,分别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页;袭锡圭;《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24页;李均明:《古代简牍》,2003年版,第167页;鹰取佑司:《居延汉简劾状册书的复原》,官长为译,载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0页。另张伯元先生对“如律令”的诸家之说和“如律令”在各简牍中的用法做了详细考证,可参见张伯元:《“如律令”的再认识》,载《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8-284页。

❺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❻徐世虹:《秦汉法律的编纂》,载韩国《中国古中世史研究》,2010年8月第24辑,第3、15页。

责之”和《秦律十八种•效》177简、《效律》39简“以赍律论”,在睡虎地77号汉墓发掘简报公布图版有墨钉“赍律”之后,❶能认定睡虎地秦简中“赍律”为律篇名的可能性很大。另一种是《奏谳书》158简“以儋乏不斗律论”,紧接其后引用的律文为“律:儋乏不斗,斩”, ❷此处的“儋乏不斗律”并非律名而是律条名,是对一条律文的称呼。还有前文论及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以被阵去敌律论”,“被阵去敌律”很可能是引罪名指代某律文,而不是律篇名。

二、令——以几篇军功褒奖令和戍卒令为主要研究内容

据陈伟武先生考证,军令或称“兵令”,亦简称“令”。军令有文字的,有非文字的,文字记录的军令还可细分为更加具体的令,非文字的讯号系统亦以文字记录的军令为基础。❸管子“作内政而寓军令”,❹证明春秋时齐国已有军令施行;商鞅变法修刑,令民为什伍,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令行于民期年,秦人皆趋令,❺战国时令在秦国得到普遍遵行,包括规定什伍编制、斩敌者赏、降敌者罚等与军法相关的令。至汉,令与律有时混用,“汉令时称汉律,故考汉律者必兼及汉令”, ❻同理考秦汉军法必考秦汉之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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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59、73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载《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彩版一五。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4页。

❸陈伟武:《简帛所见军法辑证》,载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一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❹《管子•小匡》,载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13页。

❺《史记•秦本纪》,第145页;《史记•商君列传》,第1765-1766页。

❻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凡例第1页。

令作为法律的篇名而言,是为解决某类具体事情而颁布的单行诏令,后经编纂成集者即称为“某某令”。❶令是秦汉军法较为常见的法律形式,目前来看军令应如军律一样未经系统编纂形成军令典而多以单篇别行的方式出现,现由传世文献可知和秦汉军法相关的仅有《捕斩单于令》《功令》和《戍卒令》等名称,幸由出土文献可知《击匈奴降者赏令》《功令》《北边挈令》《戍卒令》《津关令》和《尉郡卒令》等令的具体内容,这些珍贵的资料或印证或补充了传世文献的记载。根据令的内容、性质、制定者(官署)和适用地区等不同,可以对令作不一样的分类。下文主要以出土简牍中所见的令为研究对象,为行文之便,以令所规定的内容为标准粗略将令进行分类,以探讨这些令的性质和功用。

(一)几篇以军功褒奖为主要内容的令

从《汉书•陈汤传》“议者皆以为宜如军法捕斩单于令” ❷可见《捕斩单于令》之令名,可惜传世文献中仅见令篇名而不可知令文具体内容。沈家本先生将此条辑入汉军法,同时认为“汉伐匈奴,其捕斩单于必有非常之赏责着于军法中,此令是”。然后通过对汉军与单于交战记录及朝廷封赏的史实梳理,指出“捕斩单于,非寻常之克捷可比。汉虽有此令,而未尝有其事”。❸据沈家本先生之说,此令是规定捕斩单于之赏的专门军法,只是由于汉军遭遇单于的情况极少,况捕获之,故汉之记录几无,因此仅见一处《捕斩单于令》文例。但《捕斩单于令》的文例少见并不必然代表此令未得到广泛传播,汉为捕获单于必定大力宣传令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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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高恒:《汉律篇名新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2期,第66页。

❷《汉书•陈汤传》,第2267页。

❸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86、1760-1763页。

定之赏,至于为何文献少见,目前尚不得而知。大庭脩先生对《捕斩单于令》制定时间的分析可助于对此令的理解,大庭倍先生认为该令产生不在汉初制定军法时,而是后来列入被追加的军法之中,是汉武帝时代由于制诏而追加的东西。❶张伯元先生认为令名的命名和分目有不同层级,各令之间可能存在属种关系,《捕斩单于令》更可能是《捕亡令》中的一条。❷有关该令的资料确属稀少,只有待更多资料重现方能一睹《捕斩单于令》的庐山真容。

但从秦汉简牍中,不仅可获知其他以军功褒奖为内容的令篇名,而且有幸得见具体令文。其中敦煌汉简1357~1361简《击匈奴降者赏令》即为典型一例:

击匈奴降者赏令1357

〼□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1358取故君长以为君长皆令长其众赐众如隧长其斩□1359

□□赋二千石□□讠□□□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1360

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A)

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卌八卌八 (B)1361

这五支简是一令册的残篇,1357简为令篇名,除1359简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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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页。

❷张伯元:《《二年律令•津关令》与汉令之关系考》,载《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56页。

何安排投降军官的规定外,1358简到1361简规定了具体封赏内容。❶高恒先生指出从令篇名来看,该令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斩首捕虏者拜爵赐金和对匈奴降者赏赐的规定,❷可惜目前只能看到对匈奴降者赏赐的规定。除1359简外,其他每条令文均是对投降者论功封赏的具体规定,且简文结构基本相同,为投降者(级别或贡献)+赐爵+物质奖励(赏金食邑)。朱绍侯先生指出《击匈奴降者赏令》是代表西汉早中期军功爵制立法精神的律令。❸大庭脩先生对该令做了更为精确的时间界定,因此令是有关降伏匈奴的奖赏规定,故它是在汉武帝后半期匈奴降者有所增加时制定的法令。❹李均明先生对每条令文与传世文献之间的对应关系一一作了考证,❺通过具体史实的参照,使令文更加鲜活丰满,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实施详情,如此可助于窥探令的动态运行过程。上孙家寨汉简中也有较为丰富的与“斩首捕虏”相关的拜爵封赏规定,和《击匈奴降者赏令》有一定的相似性,前文已述,二者在令文结构上基本相同,应同为规定军功爵赏细则的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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