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47、74页。简文内容详见第一章 。.2
《秦律十八种•军爵律》、《秦律杂抄》37简、《二年律令•爵律》与《击匈奴降者赏令》相比,两个律篇及一个单独律条是赐爵及夺爵的原则性规定,未见体现具体军功与赐赏之间详细对应关系的内容;而《击匈奴降者赏令》的规定更加细化,封赏主体与赏赐具体数目对应,可操作性更强,且目前所见此篇令文中只有赐赏规定而未见罚则,降免剥夺爵赏等惩罚性的规定独见于律中。由《史记》的记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和“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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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141页。
❷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
❸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1页。
❹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❺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
多中首虏率……有功中率”)和颜师古之注(“率谓军功封赏之科,着在法令”)❶,可证对军功封赏确有专门的法令进行规定。综上,有关军爵的原则性规定和相关罚则入律,令是为了贯彻律的精神针对性很强的具体实施细则,令篇名明确指示了此为针对何事所颁之令,如《捕斩单于令》和《击匈奴降者赏令》均是只针对令名所言军功类型的封赏规定,令名指示清晰,其中《捕斩单于令》不见令文,《击匈奴降者赏令》的令文虽只见一部分但也体现了与令名的对应关系,令与律相比,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突出。
与褒奖有关的法律规定还可见于《功令》,《功令》篇名见于《史记》《汉书》,从传世文献对《功令》的记载来看,《功令》为选拔、考核官吏的条例。❷沈家本先生指出《匡衡传》所载“射策甲科不应令”的“令”即指《功令》, ❸此例令文是对军职人员射术考核的规定。随着汉简《功令》的面世,充实了传世文献的记载,就军法部分而言,《功令》的内容包括了对官兵日常军事训练中考课成绩突出者和戍边杀敌立功者进行褒奖的规定。江陵张家山汉墓M136出土A组184支简自题篇名《功令》,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❹曹旅宁先生认为此《功令》是由多条独立的令条编订汇集而成,至少包括100则令条。❺这批简的数量大,《功令》所载内容应当更为丰富,可惜现在还未见释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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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史记•商君列传》,第1765页;《史记•李将军列传》,第2874页。
❷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❸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23页。
❹院文清:《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载《文史》1992年第9期,第4页。
❺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7页;该书中还分析了《功令》制定的背景及意义,可参看。
下而试对已公布汉简中最为著名的“功令第卌五”的令文进行分析。
居延汉简:
●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燧长皆试射射去埻 〼45•21
●功令第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垃 弩力如发弩发
十二矢中 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45•230❶
额济纳汉简:
●功令第册五士吏候长蓬燧长常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以六为程过若不 赐夺
劳矢〼 2000ES7SH1:10❷
这三条令文极为相似,均是对候长、士吏等下层军官射术考核的规定,如果优秀则赐劳,如果不达标则夺劳,❸居延汉简(145•37)“〼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 矢 以令赐劳”,❹简文中“以令赐劳”之“令”也应为《功令》,此条简文为《功令》的具体执行情况记录。大庭脩先生和高恒先生均较为全面地辑录了居延汉简里的功令简,同时对反映落实《功令》情况的“秋射”简进行了研究,认为“秋射”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功令》;大庭脩先生更将研究范围拓展到褒奖简或类似表彰状的简和功劳墨将名籍,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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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79页。
❷《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68页。
❸关于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研究成果颇丰,可参见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载《文物》1995年第4期等。
❹《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41页。
❺ [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9页;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71页。
这些与《功令》相关的简文从性质上看虽不属律令,更接近于普通行政文书,但记录和褒奖这些行为,可能正来源于令的规定。因此可推断汉代对下层军官业务考核似有统一的规定,这种规定多为原则性要求,可能以律(比如“中劳律”)的形式出现,基层军事组织为了更好地落实统一规定,需要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规范。《功令》正是反映了这种需求的细则规定,是各个边塞戍守单位为了具体实施统一规定而编订的令集,同时各单位须作好军令执行情况的记录,作为最后奖惩的客观依据。
《北边挈令》❶是关于北方边塞事务的法令摘录❷,也与基层军官劳绩有关,与上述《功令》具有可类比性,前者是关于基层军吏日常勤务的劳绩规定,后者是关于基层军吏军事训练的劳绩规定。《北边挈令》可见令文四条,居延汉简有三条,比较完整的有两条,与之紧密相关的另有一条单独的简文;敦煌汉简有一条。
居延汉简:
●北边挈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
北边挈令第四北边候长侯史迹二日当三日 562•19
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
编敢言之159•140❸
敦煌汉简:
●北边挈令第六从卫尉博德行丞相事郎中令自为行从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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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学界对“挈令”实质的认识比较一致,即为已有令文的再编纂,在此不多做讨论。
❷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对令文的释意可参看第210-211页。
❸《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6、261、660页。
史大夫〼98DXT4:50❶
居延汉简《北边挈令》记载了驻屯于北边诸郡军队中候长、候史和相同地区将军府吏的勤务日数计算增加50%。据大庭脩先生“某某挈令”的规定仅仅通行于在它上面标有官署的内部的推测,❷这是仅适用于北边国境防备军的规定。从编号来看,“第四”"第六”指示了《北边挈令》同《功令》一样为多条令条的汇编,是据地域适用需要对令文的选取与再编纂。从159•14简可见《北边挈令》的具体实施情况,此条的“以令赐贤劳”之“令”应为《北边挈令》,"赐劳名籍一编"是对吏卒具体执行军令情况的详细记录,并需要向上级都尉府报告备案。张忠炜先生推测“北边挈令第四”源自《功令》,是对《功令》条文进行选择、再编纂的产物。❸《北边挈令》与《功令》确有很多相似之处,从条文结构来看,均是主体+行为+劳绩规定的表述方式;从令篇的整体结构来看,均为令文规定+具体实施记录;从内容来看,均是对基层军吏的劳绩考定,只是考核的具体事项有别。但敦煌汉简“北边絮令第六”却与居延汉简“北边絮令第四”不管从令文结构还是从具体内容上都存在差异,可惜前者残断文意不甚明确,是否可据此推测《北边挈令》不止目前所见篇目,且并非摘编于《功令》,《北边挈令》和《功令》为不同令篇,只是此类对军吏进行考核褒奖的汉令因调整对象近似因而具有很多共性,当然此观点尚待更多材料证实。
(二)规范边塞屯戍人员的戍卒令
高后五年,“令戍卒岁更”;后汉文帝“除内刑及田租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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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岩云:<1998年敦煌小方盘城出土的一批简牍涉及的相关问题》,载《敦煌学辑刊》2009年第2期,第136页。
❷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页。
❸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
戍卒令”。❶文帝废《戍卒令》和晁错的大力说服有关,晁错一方面分析秦置戍卒之弊;另一方面长篇论述守边备塞的必要性,认为边防与劝农务本同样重要,但解决之策不是置戍卒而是选长居者徙边,并取消岁更。❷晁错之言反映汉代实施“戍卒令”的效果并不理想,点明了徙民实边之策取代“戍卒令”的原因。沈家本先生对史书的这段记载是存疑的,他质疑为何“惟外徭之法,终汉世未改,此处云除‘戍卒令',是小变其法或者后来又修复之,不知所除何项”?❸据劳干先生考证,汉代戍卒一生服役一年,仍是一岁而更,汉简中所见戍卒往往被派往各个烽燧,❹这印证了沈家本先生的观点,“戍卒令”是改而非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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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第984、988页。
❷《汉书•晁错传》,第1752-1756页。
❸ (清)沈家本:《汉律擅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86、1733页。
❹劳干:《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载《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68、181页。学者对戊卒这一问题的研究非常丰富,包括戍卒的服役年龄、来源、选拔、职守、管理、衣食住行等,主要可参见如下论著: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杨剑虹:《秦代的口赋、徭役、兵役制度新探》,载《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5期;[日]滨口重国:《践更与过更》,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 ),中华书局1993年版;李振宏:《从居延汉简看汉代的戍卒管理制度》,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王万盈:《西汉守边戍卒管理初探》,载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高恒:《秦律中的徭、戍问题》,载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65页;王焕林:《里耶秦简所见戍卒索隐》,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日]小林文治:《算赋、徭役、兵役》,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下面来看居延新简中所见“戍卒令”:
令曰 戌卒边郡者或以〼 E.P.T52:388❶
李均明先生推测此例所见或为“戍卒令”残文。❷其他简牍中目前未见“戍卒令”之文例,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 ❸从命名方式看,除“卒令”所指较为笼统之外,其他三种令名均以“卒”之类别(“卒”之名称)作为令的名称,和“戍卒令”的命名方式是一致的,加上E.P.T52:388简规定事项与“戍卒”相关,故李均明先生对该条令文的认定推测是颇有道理的。
另《秦律杂抄》39~42简有“戍律”两条: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39。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40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41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42。❹
睡虎地秦简所见"戍律"为与边塞屯戍有关的法律,涉及屯戍人员的征集及具体勤务规定。前文已述岳麓书院藏秦简有“戍律”篇名,还有相关简文十余条。曹旅宁先生指出其中一条编号为“四”:“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下及年过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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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254页。
❷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❸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
❹简文详见本书前文。
□□勿戍它处请可•四(临2)”, ❶从编号来看当系与《戍律》相关的令。❷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戍律”是保证完成戍的义务的各种规定,与《秦律杂抄》的“戍律”相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规范主体来讲,均有对戍边之人的适格规定;从规范对象来看,均是与戍边密切相关之事宜。只是规范的具体内容有别,《秦律杂抄》之“戍律”对服役人员的条件作出限定,对服役后戍边者的具体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戍律”更加全面具体,包括了戍卒身份替代、时间长短、同居者如何执行、戍卒管理以及城塞修缮和管理者的责任等方面。
再对比《秦律杂抄》之“傅律”32~33简,《二年律令》之《傅律》356简、《兴律》398简: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32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迁)之。●傅律33。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6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戌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日)完为城旦。398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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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02-103页。
❷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曹旅宁;《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载简帛网2010年2月12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5417.html。
❸《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7、62页。
《秦律杂抄》32~33简为对服役弄虚作假者和不该服役却让其承担兵役者的惩罚规定,与《秦律杂抄》39简类似,律文结构为行为+罚则,内容是对破坏服役者的惩处,立法目的均是保障国家正常的兵役制度;《二年律令•傅律》356简为服役年龄规定,与岳麓书院藏秦简内容类似,只是在最高年龄限制上表现出秦汉有差异;《二年律令•兴律》398简是规定对戍卒擅离职守的惩罚,《秦律杂抄》40~42简为服役戍边者履职规定,均是对戍边者职责的规定。对戍卒在警戒戍守工作中“不任候望”“私离署”的惩处记载在居延汉简和额济纳汉简中比较常见,这些严重渎职行为最重可被判处极刑。综上,“戍卒令”、《秦律杂抄》的“戍律”、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戍律”和《秦律杂抄》的“傅律"、《二年律令》的《傅律》《兴律》均具有可连接的点,姑在此作一大胆假设,目前汉代不见“戍卒令”或“戍律”篇名,是否至汉文帝“除戍卒令”或汉修秦法之后与之相关的内容已并人傅律与兴律,或其他律令篇章之中?当然此率意妄断尚待验证。
(三)《津关令》与《宫卫令》
《二年律令•津关令》是有关津关通行的规定,包括禁止越塞阑关,须以符传出入,禁携违禁物品出关,吏卒越塞追捕盗贼等内容。❶陈伟先生将《津关令》中的488~491、494~495、496~497和523~524简四条简文辑为“越塞阑关令”,并指出《津关令》不是单一的令,包含相对独立的阑关令、越塞令、令阑令,这些令可以单独使用。❷曹旅宁先生认为,从《津关令》的内容来看,大都应只是对相应律文的补充实施办法,且将令文分成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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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❷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54页。
分别找寻了令与律的对应关系,❶这是认识律令关系的一个线索。除张家山汉简外,高恒先生辑录敦煌汉简和居延汉简中简文三条,命名为“关津令”,所涉主要内容包括出入关津申报制度、粮食出入特别规定和“传致籍”制度。❷李明晓、赵久湘先生亦辑敦煌汉简中三条有关“符”的管理规定的简文,命名为“关津令”。❸这些是目前学界对《津关令》及相关令文的整理认识。
边津关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虽不必然直接涉及战事,但与防御息息相关。其中针对守关吏卒渎职与失职的法律规定,规范主体是军人、调整对象是军人戍守边关的行为、立法目的是保障国防安全,这部分内容更接近军法,可视为军令的一个部分。对于普通百姓出入关而言,他们所要遵守法律的原因在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要求,他们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碍国防,以身犯法更多是为了一己私利,国家也不会用国防安全这个层面的认识苛求普通百姓。而对于驻守部队来说,他们对自己职责的内容和重要性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是知情不报还是纵容违法行为,就不当用对普通百姓的标准去要求他们,而应适用军法,以《二年律令•津关令》488~490、496、510~511简为例:
越塞阑关,……吏卒主者弗得,赎耐;488……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擅为传出入津关,以□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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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曹旅宁:《〈津关令》考述》,载《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63-265页。
❷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191页。
❸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8-379页。
传令阑令论,……490
……𧧻(诈)袭人符传出入塞之津关,未出入而得,皆赎城旦舂;将吏智(知)共请(情),与同罪。496❶
诈伪出马,……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511❷
488~490简规定,如果有人越塞阑关,戍守官兵弗得或假予其符传助其出关均要获罪;496简规定如果有人诈袭人符传出入边塞津关,即使被发现而没有出关,将吏知情也要与其同罪;510~511简规定马违法出入津关,当值吏卒分知道和不知道两种情况区别处罚。对军人来说,只要驻守津关未尽职责,给国防安全带来直接威胁或是间接隐患,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严惩不贷。
综上,传世文献中未见“津关令”之名称,张家山汉简中的《津关令》的令名非整理小组添加,而是写在单独一枚竹简上,令文与边津关管理相关,更像是经过整理合并和归类的令文集,所辑录的令文恐不止一篇,其中规范戍守津关军人职责的令文是重要的军法内容。
可类比于《津关令》的还有《宫卫令》。宫殿为皇权所系、政命所出之地,是封建王朝的心脏,任何人进出均有严格限制。军队把守宫门、殿门,拱卫皇朝安全,承担微巡宿卫之责,“昼则巡行非常,夜则警备不虞”❸,戍守官兵的任何疏失均要获罪。《宫卫令》见于《汉书•张释之传》引如淳注:“《宫卫令》:诸出入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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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伟先生对这条令文进行了详细的释读,可参见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越塞阑关”诸令考释》,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84、86页。
❸《史记•秦始皇本纪》,第194页。
门、公车司马门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 ❶这条令的规范对象虽然为所有有权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之人,而不是守卫者,但守卫者如若未尽依令检查监督阻却之责,即为犯罪,视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定罪名为“失阑”,如王嘉掌守殿门,“止不当入者而失阑入之,坐户殿门失阑免”;或为“不卫宫”,如“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诛,广与司徒韩演、司空孙朗坐不卫宫,皆减死一等,夺爵,免为庶人”。❷王嘉因过失致使不当人殿门的人入之,定罪名为失阑,免于刑罚制裁;胡广与司徒韩演、司空孙朗为故意所致不卫宫,罪名区别于失阅,减死罪一等执行刑罚,并且夺爵免为庶人。可见《宫卫令》虽是规范宫殿出入制度的专门法规,但其中规定戍守官兵职责的内容属于军令。胡家草场汉简有《卫官令》❸,内容与《宫卫令》相似,对官吏出入宫殿门、宫门守卫人员管理进行规范,违反规定均“罚金四两”,可见张朝阳认为该篇应为《卫宫令》❹是有一定道理的,其中规定执守官兵职责的内容同样应该属于军令。沈家本先生指出《宫卫令》当是《越宫律》之令文, ❺是具体施行《越宫律》的细则规定。简牍未见《宫卫令》或《越宫律》的相关内容,疑简牍所出几乎为地方行政所在,抄写者按需抄录律令,宫殿门管理的法规并不是地方适用之律令,故没有录入。至唐律,守卫不觉、宿卫上番不到等约束值守宫殿门官兵的规定均在《卫禁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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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张释之传》,第1768页。
❷《汉书•王嘉传》,第2590页;《后汉书•胡广传》,第1018-10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