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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❸《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7页,令文内容详见本书第一章 。

❹张朝阳:《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之“〈衛官令〉”营为《衛宫令〉》,载简帛网2020年5月30日,http://www.bsm.org.cn/? hanjian/8265,html。

❺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84页。

(四)其他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一条“尉郡卒令”(“□军□为令,奏。制曰:可。布以为恒令。•尉郡卒令乙”), ❶规定了“将军令”的制定程序。陈松长先生分析“尉郡卒令”是“尉卒令”和“郡卒令”的合称,整理者在编辑的过程中将它们合并在了一起,可能是关于郡一级官署中的卒所应遵守的令文。❷由此看“尉郡卒令乙”是“尉郡卒令”的一部分,不全是军法的内容。“将军令”如果是军事立法,是我们研究军令制定的珍贵资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还出现了“挟兵令”,据睡虎地秦简可知秦代兵器皆属公有,战时从军者需通过借用的方式获取使用权,战事结束后归还,❸据此“挟兵令”疑为军令篇目,❹待更多令文刊发之后,方可确证其性质。

另外还有几条单独的令文。一是里耶秦简J1(16)5和J116)6简的正面都有同样的一条令文:

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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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6页。

❷陈松长:《岳荒秦简中的几个令名小识》,载《文物》2016年第12期,第63-64页。

❸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7页。

❹针对“挟兵令”,曹旅宁先生提出了不同观点:他根据2016年11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岳麓秦简中所见秦令令名订补》一文中公布的两条与秦《挟兵令》相关的令文:“0347:新黔首公乘以上抉剑毋过各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剑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0676;得带剑者毋过各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以新黔首抉兵令议之。十一”,认为陈松长先生所举“只是与秦《抉兵令》相关联的令文,以‘新黔首抉兵令’收尾,也说明其不属于《挟兵令》,而是对新黔首违反按爵位带剑数量规定适用法律的解释”。曹旅宁:《岳麓秦简所见《抉兵令〉考》,载简帛网2018年4月9日,http://www.bsm.org.cn/? qinjian/7780.html。因目前所见“抉兵令”不全,本书暂采陈先生观点。

此令是洞庭郡军械装备外运,洞庭郡守礼告下级在使用调配运输人员时须遵循的规定。王焕林先生命之为“传送委输令”,❶蔡万进和陈朝云先生因该令是规定军兴之时“传送委输”中的得役征发的令故称之为“兴徭”令,并指出该令与《秦律十八种》之《徭律》和《效律》相关规定统一。❷该条令文涉及徭役征发,确与《徭律》相关,但单从令文内容来看,主要规定与军资运送相关的人员调配事项,属于军兴范畴,岳麓书院藏秦简得见《兴律》,该条也存在属于与《兴律》相关的令的可能性。仅凭现有材料去准确断定一条孤立令文的篇章归属,确实颇有难度,还有待更多资料充实后方可定论。

二是《奏谳书》157~158简记录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的秦令:

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信乏不斗论;律:儋乏不斗,斩。❸

该案记录被秦政府征发前往镇压苍梧郡利乡叛乱的新归附秦国的民众,由于军官义的指挥失误导致情势危急,迫使百姓逃走,对“去北”者比照军律“儋乏不斗”的规定论处。“儋乏不斗”是指战争中将士临敌畏懦、退缩不前的行为,将士不英勇杀敌会直接导致战争失败,因此将士触犯此条法规将被科以极刑。“儋乏不斗”的惩治对象是作战中的吏卒,此处普通百姓获罪适用此条规定主要缘于他们已被秦政府征发投入战斗之中,被视为与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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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12、174页。

❷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载《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8-89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4页。

具有一样的身份。故该令适用对象是军人,调整事由是战斗中的畏懦行为,应是一条军令,可惜不知该“令”名称为何,是否还包含了其他规定。

三是见于敦煌悬泉汉简的一条令文:“●兵令十三: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II0114③;54)释者指出简文中的“兵令”和兵书中的兵令不同,似是适用于军人之律令汇编,题为“兵令”,内容与传世文献记载相合,是汉代实际颁布的《兵令》。❶此令是有关军人交纳缗钱的规定,如果军人不依法交纳,累及家属也要受戍边之罚,令文涉及军人、戍边与罚则,是一条军令而非兵法。从“十三”的编号来看,“兵令”应不止此一条,那么“兵令”是否专门适用于军人的令的汇编?该汇编是只辑录军令还是将适用于军人的所有军法都编入了?是否真如释者所推测汉代制定有专门的军法名曰《兵令》?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为研究汉军法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内容提供重要证据,可惜简文中只见此一条“兵令”,仅以此为据作结稍显单薄。

此外,上孙家寨汉简也包含了军令的内容,有关斩首捕虏与拜爵的具体规定是与军功爵赏有关的军令无虞,但《军斗令》和《合战令》到底是令篇名还是对兵法的征引,目前还不得而知,相关论述见第二章 ,在此不赘。

另传世文献还可见专为处理军旅士卒后事而设的《金布令》的两条令文:“不幸死,死所为椟,传归所居县,赐以衣棺”;《金布令甲》:“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赀”,师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❷《秦律十八种》和《二年律令》均有《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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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❷《汉书•高帝纪》,第48页;《汉书•萧望之传》,第2445-2446页。

律》之律篇,岳麓书院藏秦简1768简有“金布令乙四”的名称,高恒和朱红林先生都认为秦汉时期的金布律是有关财政管理的法规,❶ “金布令”应是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处的两条“金布令”是军士死亡后政府的财政抚恤规定,两条令文因涉及政府财政管理事宜,故归入金布令下,并非专门的军令,是包含在常法之中的军法规定。

三、品约——以“蓬火品约”为主要研究内容

汉简中有较为丰富的“蓬火品约”的资料,居延新简有“●右塞上蓬火品约”, ❷规定根据敌人进犯的人数、时间和地点不同,对应不同的燔薪、举烽和升表(旗帜)要求,以达到施放信号示警和通传敌情的目的。此“蓬火品约”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布的约束其下属甲渠、殄北和三十井塞的复杂信号系统,是三个塞的示警联防条令,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使用的不同联防示警信号。❸出土于金关遗址的六枚有关举烽燔薪具体规定的汉简,都不含篇名,但可见“各如其部烽火品”(E.J.F3:81)的表述,注者认为是肩水都尉府烽火品约册残文,与居延都尉府烽火品约属同类,仅因管辖范围和地望及位置不同,具体规定有所区别。同时注者还辑录居延新简E.P.S4.T2:137、E.P.T57:48等六条简,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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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岳荒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7页;高恒:《汉律篇名新笺》,载高旭晨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朱红林:《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金布律》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期,第84页。

❷《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469-470页。

❸李智令、安忠义:《居延所出〈塞上蓬火品约〉性质再探》,载《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56页;王震亚、张小锋:《汉简中的戍卒生活》,载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2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认为是烽火品约残文。❶额济纳汉简也可见很多举烽燔薪的具体要求,其中2000ES9SF3:1简:“●吏卒谨候望,即见匈奴入起居,如蓬火品约",可见"蓬火品约”字样。❷敦煌汉简520简“●敦煌郡蓬火品约”名称完整,519、521和1226等简是品约的具体规定。❸另高恒和李均明先生还辑录了“烽火品约”的其他很多条文,详见其者,在此不赘。❹徐苹芳先生曾指出居延都尉府《塞上蓬火品约》这个簿册的发现,使我们第一次知道,凡属此种格式和内容的简,都应是《塞上蓬火品约》册的零简,包括居延破城子A8简、居延地湾A33简、居延金关A32简、敦煌汉简和酒泉简。❺由简牍看汉代烽火品约的数量不少,但其详细内容只见于简牍,而不见于其他文献,主要是基于保密考虑,再加上烽火品约内容各不相同,各边塞遵循的规则有别,不能也无必要全部集中记录。

汉简中的烽火品约,除标题简外,最为常见的内容是如何施放烽火信号以及发错信号如何问责的规定。以下这组简文即是品约对如何举烽燔燧的具体规定:

●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蓬坞上大表一燔一=

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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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76、85-86页。

❷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8、270、275页。

❸《敦煌汉简释文》,第53、126页。

❹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2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227页。

❺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蓬火品约〉——兼释汉代的蓬火制度》,载《考古》1979年第5期,第445-454页。

塞上和如品E.P.F16:3

●塞上亭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烯薪其误=

亟下蓬灭火候尉吏檄驰言府 E.P.F16:10

●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蓬火传都尉府=

毋绝如品E.P.F16:12❶

匈奴人人塞,分进犯时间昼、夜不同,严格遵照“品”的定施放不同信号,并将军情即时由燧传达到候再上报至都尉府。

又据以下简文:

始建国三年三月癸亥朔壬戌,第十燧长育敢言之,卒不任候望名籍一编,敢言之2000ES9SF(A) ❷

〼□里上造张喜万岁候长居延沙阴里上造郭期不知犊=

蓬火兵弩不檠持憙□〼

〼□斥免它如爰书敢言之E.P.T59:162

鉼庭候长王护 坐队长薛隆误和受一苣火适载转一=

两到□〼E.P.T65:228

〼□以为虏举火明旦踵迹野马非虏政放举火不应〼

E.P.F.22:414❸

由上述简文可知,违反了品约规定,疏于值守或错误施放烽火信号,相关责任人员要被问责。2000ES9SF(A)简是燧长须对戍卒戍守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把“不任候望”者名单编制成册并上报。候望是对敌情的监察,做好己方的警戒工作,如果发现敌人异动,应该准确地施放烽火,否则会贻误战机甚至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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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469-470页。

❷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❸《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370、435、503页。

致失败,所以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示警和传递情报,士卒必须熟知烽火品约,并且要对错误施放信号的行为承担责任。E.P.T59:162简是候长将不知品约者上报,E.P.T65:228、E.P.F.22:414简是出现燃放错误和举火不应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均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由E.P.T65:228简可见,具体负责烽燧工作的燧长违反品约,候长也要连坐获罪。具体如何惩处,简文中虽没有交代,但从《二年律令•兴律》405简中可找到对应的处罚规定:“守隧乏之,及见寇失不燔隧,燔隧而次隧弗私〈和〉,皆罚金四两。”❶守燧不力、不举烽燧以及燔燧错误,均处罚金四两。胡家草场汉简《兴律》的处罚规则更加详尽:“守乏、私自作,罚金四两”“官啬夫、吏弗得,罚金各二两”“寇至,卒失不举烽燔燧次弗和,若吏使守烽燧卒作为它事,以故乏、失,皆耐为司寇”“啬夫、吏主使者,罚金十二两”。❷

居延新简中还有两组简文与烽火品约有关。一组是E.P.T68:81~92简,注者命名为《建武五年候长王褒劾状》, ❸该劾状是建武五年,令史劾王褒,诣之居延狱,请求依照律令对其进行惩处。令史起诉王褒包括两个罪行:其一,“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为虏所略,失亡马”;其二,“褒不以时燔举而举埃上一苣火,燔一积薪,燔举不如品约,不忧事边。”从此劾状可知,如果“不如品约”,则“以律令从事”。另一组是《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E.P.T57:108简), ❹是元康年间,甲渠候官向都尉府部吏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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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3页。

❷《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

❸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62页。

❹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125页。

自己部属专门负责各个燧的候史广德,因没有督查备战、巡行界,渎职受到上级追查而获罪的惩处意见。汉代各边塞建立了格的烽燧检查制度,除了设置专司督查的督烽掾,候史也要例行检查。候官之所以请求都尉府部吏治罪候史广德,疑品约有军官督查烽燧的专门规定,而广德没有履责就违反了品约,要依法被定罪科刑,所依之法应是相关律令之规定。

关于烽火品约的性质,从法律属性来讲,烽火品约是汉代边塞的举烽法令,细密地规定了各级屯成组织如何施放烽火信号,吏卒须严格遵守,违反品约将受到律令惩罚。❶烽火品约相关规定是戍卒必备的知识,准确运用品约是戍卒的法定职责。刘笃才先生认为品约是各个都尉府分别制定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因为违反品约要受到法律追究,且品约和唐代的式具有同样的功能和结构。❷从效力来讲,李均明先生认为烽火品约是关于烽火信号的地方性法规,品约与律令并行,是律令的补充或细目。❸陈梦家与薛英群等先生持大致相同观点。❹此外,敦煌汉简783简“□府府为俘虏品约捕〼”❺中的“俘虏品约”也应具有类似性质,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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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5、319页。

❷刘笃才:《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148页。

❸李均明:《额济纳汉简法制史料考》,载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61页;李均明:《简牍法制史料的三个层面》,载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四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❹陈梦家先生认为烽火品约为烽火条例,因时间先后不同和地区不同而小有所异,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9页;薛英群等先生认为品约同品令,是指有关某事的具体规定、具体品目,参见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111页。

❺《敦煌汉简释文》,第80页。

如何对待俘虏的细则规定,可惜现不知其详文。

如何认定“烽火品约”的性质依赖于对“品约”的理解。《烽火品约》具有法律效力,是军法规范,这一点没有争议。那《烽火品约》究竟属于哪种法律规范,它的效力层级如何?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厘清“品”、“约”和“品约”的性质:它们是否有区别,区别点在哪里。学界对“品”、“约”与“品约”关系的讨论,最早见于吴礽骧、初师宾和程喜霖三位先生对三者的区分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意见。吴礽骧先生认为中央颁发者称《品》,郡、部都尉颁发者称《品约》,丞相府或颁有全国统一之《塞上烽火品》,郡、部都尉则视各地实况不同颁发实施细则《烽火品约》作为具体补充规定。❶初师宾先生认为“品约”由“品”和“约”两种成分组成。品与条、别的地位相近,都是律令、科章的细目,“科”下以轻重缓急等不同情况,设不同的级次、条款曰“品”。“约”,乃书面或口头的约束、承诺,具有法律、条约的性质,不能作出细腻、准确的品级划分,只是概要的规定。掌握烽火品约条文可能主要是官吏的事,燧卒大都知约而不知品。❷其后程喜霖先生表达了和初师宾先生接近的看法,而李智令和安忠义先生则赞同吴礽骧先生的观点。❸吴礽骧先生以颁发单位为标准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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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吴礽骧:《汉代烽火制度探索》,载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7-229页。

❷初师宾:《居延烽火考述——兼论古代烽号的演交》,载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1-352、354页。对于官吏和燧卒分别掌握品与约的观点,李振宏先生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戌卒也必须掌握品约的基本规定,也是督察、考核戌卒的一项重要内容,详见李振宏:《从居延汉简看汉代的戍卒管理制度》,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29-30页。

❸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第118页;李智令、安忠义:《居延所出〈塞上蓬火品约〉性质再探》,载《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56-60页。

“品”和“品约”;初师宾先生则以法条是否能作品级划分为据区分了“品”和“约”,而“品”和“约”共同构成了“品约”。

关于“约”,姚莹先生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指出“约”强立约各方的遵守,国家事务、军事组织、民间社会的秩序,正是通过“约”获得一定程度的平衡。他认为基层烽燧所遵守的举烯细则的正式名称是“烽火品约”,“烽火品”可能是“烽火品约”的简称,“烽火品约”是具有“品”的级差性特征的一种“约”姚莹先生对“品”具有级差性特征的认识和初师宾先生是一致的,同时他指出了“约”具有约定性和约束性两个特征,从逻辑归属上讲“烽火品约”是一种“约”。 ❶大庭脩先生追溯了汉代“约的源头以及汉代“约”的存在状态,他认为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反秦军的司令官对关中父老发出的军令,是“誓”这种最古的军法形式在汉初的特殊变形,汉代以来各将军所师各军都可在律令的大致范围内制定不一样的“约束”。“约束”注重集团,“律令”注重国家。❷冨谷至先生总结了"约"在秦汉时期发挥的作用,他认为在战国、秦汉乃至后汉时期,保持法的拘束力,从内部支撑集团的向心力,并发挥强化功能的是集团内缔结的从传统习惯中产生的依靠情感结合维系的“约”与“约束”。 ❸前文已述,“约束”也为军法别称之一,学者们均强调了“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在烽火品约里当取约束之意,具有法规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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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姚莹:《“烽火品约”性质辨析》,载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247页。

❷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02页;[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

2001年版,第160-175页。

❸ [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再看“品”,汉简中有只以“品”命名的篇章,可助于对“品约”的认识。敦煌汉简1390简“郡都尉候鄣亭燧守御器品”可见《守御器品》, ❶在此处为何称“品”而不是“品约”,它和烽火品约是否可归为一类法律形式,这个问题的解决和上文讨论的“品约”性质的分辨是紧密联系的。守御器是指防御用器具与设施,《守御器品》则是有关守御器数量、品种等次的细则规定。戍边士卒如违反《守御器品》,将被记录在案。❷高恒先生认为此简是守御器品册的检署,它表明汉代各级地方政权机关,甚至边塞的守御器械的配备均有相应的规定。❸姚莹先生对《守御器品》的命名作了解释,因《守御器品》仅具有“品”的级差性特征,不具有“约”的根据对象不同内容不同的特征,因此不称为“守御器品约”。 ❹简牍中还可见“守御器簿”,登记烽燧守御器的种类、数量和品质,应是与《守御器品》相关的文书,均是为了核查军备物资的配备情况。但“守御器簿”在性质上和《守御器品》是有区别的,它仅是军事文书而不具备《守御器品》的法律属性,是配合《守御器品》的实施而作的烽燧守御器的登记记录。

综上,学界对“品”的认识,现存在“品”是中央机关颁发和“品”具有能再作品级划分的级差性特征两种角度不同的观点;对“约”,除了强调它的约定性和约束性两个特征外,还指出各军可制定不一样的“军中约”,但诸家之说都肯定了“品”和“约”的法律属性。在汉代,“品”是经常且大量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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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144页。

❷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高旭晨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❸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❹姚莹:《“烽火品约”性质辨析》,载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247页。

法律形式,在“级差”这一义项上承载起划分等级标准的功能。从领属关系来看,它是律令的附属法规,但它同时又是律令的充和延伸,是律令的具体条款、细则规定、量化标准,但不能修正、取代律令。汉代有关燔举烽火的规定归属《兴律》,但律文不可能规定各地段的具体信号,因此各都尉或地区便制定出相应的、适用于本部的烽火品。❶并且从保密的必要性来看,有关烽燧事项的规定不可能在公开的律令之中,只能作为军事秘密规定在品约之中。既有研究对“烽火品约”的认识大体一致,认为“烽火品约”是边塞举烽法令,属于地方性法规,是律令的补充细则。仅有姚莹先生持“烽火品约”是具有“品”的特征的一种“约”之说。李智令和安忠义先生追踪了“品”的发展,指出汉代科品、章程在汉之后发展为式。❷据《晋书•刑法志》“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❸汉法烽燧在《兴律》,而晋律将《兴律》中烽燧报警及科条里相应的条款编入《惊事律》。唐兵部有《烽式》录于《武经总要》前集卷五烽火门,《唐律疏议•卫禁篇》规定放烽多少具在《别式》,应指的是《烽式》。唐律“烽候不警”等规定在《卫禁》篇,❹唐军法对汉军法由律和品约共同规定烽燧之事的体例有所继承,律包括原则性的规定和罚则,另有对律进行补充的举烽燔燧的实施细则,只是实施细则在汉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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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红:《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2期,第109页;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高旭晨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75页。

❷李智令、安忠义:《居延所出〈塞上蓬火品约》性质再探》,载《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60页。

❸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5页。

❹ (宋)曾公亮、丁度:《武经总要》,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中国兵书集成》(第三册 ),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2年版,第204-211页;《唐律疏议•卫禁》,第179-180页。

品约在唐代为式。刘笃才先生总结到唐代的烽式就是汉代的品约代代相传逐步形成的统一军事规范。❶

四、余论

第一,汉简中有较为完整的“购偿科别”册书,关于它的性质,还需仔细辨析。居延新简E.P.F22•222~E.P.F22•235简共15条简文是一册较为完整的“购偿科别”文书,其中“●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E.P.F22•222)、“●右捕匈奴虏购科赏”(E.P.F22•231)、“●右捕反羌科赏”(E.P.F22•235)三支简标有三个篇名,“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是这册军法文书总的标题名称,"右捕匈奴虏购科赏”和“右捕反羌科赏”是个细则,细则下各简具体规定根据立功者所捕、斩“匈奴虏”和羌人的身份级别、数量或在捕斩匈奴和羌人过程中的其他战功,论功封赏爵位、金钱,或者可以从身份上免奴为民,E.P.F22•221简有科别制定的背景。❷

等三人捕羌虏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

令为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各

如牒前诸郡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

到以科别从事官奴婢以西州❸

《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E.P.F22•692简“●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是对科条执行的要求,诸军功必须核对无误才能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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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刘笃才:《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149页。

❷详见本书前文。

❸《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492页。详见本书前文所述。

大庭脩先生亦辑录三条关于“羌”的居延汉简:

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赐葬钱三万其印级吏五万又上子一人名尚书卒长〼

奴婢二千赐伤者各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也早取以见钱〼267•19

群辈贼杀吏卒毋大爽宜以时伏诛愿设购赏有能捕斩严歆军阑等渠率一人购钱十万党与五万吏捕斩强力者比三辅

〼司劾臣谨□如□言可许臣请□〼严歆等渠率一人〼党与五万〼503•17,503•8❶

这三条简文是上奏文的一部分,内容为请求制定购赏规定,❷与居延新简“右捕反羌科赏”关联,267•19简规定在与羌人的斗中被羌人所伤或所杀者,政府所给予的抚恤政策,503•17、503•8简规定据捕斩羌人级别不同而褒奖有别。

敦煌汉简还有三条简文与居延新简《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规定相似:

〼右能捕兴党与粟次伯等一人购钱十万知区处语吏=以其言捕得

之购钱人五万起从人三万792

罪当以时伏诛愿加益购赏百〼

有以开道之847

制 曰可购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

——————————

❶《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48、602页。

❷ [日] 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史司马侯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1300❶

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将这三条简文命名为"购赏科别",并释"科别”为法令细则。从“制曰可"的表达来看,三条简文也是请求上级批准通过"购赏"法令的上奏文书的一部分,从简文内容看,是对捕斩不同级别敌方军官的具体赏赐细则。再者,额济纳汉简99ES16ST1:4简有《胡虏购赏》篇名,2000ES9SF4;6简也有“购赏科条”:“咸得自薪(新),息并力除减胡虏逆虏为故。购赏科条,将转之下。勉府稽吏民,其□□□□□□务赏”。 ❷前者是传递给甲渠候官第十部 士吏规章制度中的一条,要求将《胡虏购赏》的文告以扁书的形式悬挂公布;后者是指称“购赏科条”这一文件,可惜在此都只见名称。

另《二年律令》的《盗律》61简和《捕律》148~149、150~151简与“购偿科别”有一定的可类比性: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𢳎(拜)爵一级。不欲𢳎(拜)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61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𢳎(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𢳎(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数不148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149

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𢳎(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𢳎(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150相移者,许之。151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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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81、87、135页。

❷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282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7、29页。释文补全参照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律文和科别的文字表述相同,均是行为+赏赐的结构;只是赏赐的对象有别,律文赏赐捕盗者和捕诸侯所派间谍者,科别赏赐捕斩匈奴和羌人者,特指军功。

上引各简文都是“购赏科别”的详细内容或与之相关联的条款,是汉代对军功赏赐的具体规定,是军法的内容。如何认定“购赏科别”的性质,关键在于对“科”的理解。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颇多,滋贺秀三先生不认为汉代有独立意义上的科,张建国先生也认为科是律令形式中的事项条目,在形式上不具有独立品格。李均明先生则举出居延新简《捕反羌科赏》等指出科品与律令并行,但它是律令的补充或细目。徐世虹先生指出科的本义为规定、法则,汉“科”具有与律令同等的法律功能,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科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在内容上往往与律令杂糅,并呈现繁多、灵活、动态等特点。科只有在纳入立法程序后才能获得法律效力。❶刘笃才和张忠炜先生的观点和徐世虹先生基本一致,且二位均对汉科展开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刘笃才先生认为科是独立的法律形式,是从律令中衍生出来的定罪正刑之法,中央政府中的公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拟定、颁布和奉行❷。张忠炜先生认为科渊源于律令,它是在“保守”律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具体诠释或细化以期适用于不同情况。张忠炜先生着力甚多,具体论述和丰富例证可参看其文❸。珠玉在前,唯借鉴学习之,在此不重复征引文例,直接作结。

汉简中的"购赏科别"对该篇法规是针对何种军功而施行赏赐指示明确,且各项规定十分细密:在行为结果上,作了捕和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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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文中观点出处详见本书第19页脚注3。

❷刘笃才:《汉科考略》,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159-160页。

❸文中观点出处详见本书第19页脚注4。

的区分;在捕斩对象上,对匈奴和羌人作了不同规定;在封赏标准上,明确说明以捕斩“匈奴虏”和羌人的身份级别、数量或在捕斩匈奴和羌人过程中有无其他战功为据决定最后赏赐;在封赏内容上,作了爵位、金钱,或者可以从身份上免奴为民的明确指示。可见“购赏科别”针对事件的时效性、调整对象的现实性、颁行方式的灵活性和现实可操作性都很强。“购赏科别”属于军法的内容,购赏规定在秦汉律令中基本能找到对应内容,在效力层级上当比律令为低,但须与律令保持一致,且各科所涉事件单一、适用范围有限,具有补充律令规定不周不详不尽之处的功能。但科是否可以成为汉军法的法源形式之一,尚需要更多的材料论证。

第二,关于《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其中或者直接引用军法的内容,如51和52简;或者对军法涉及的概念作出解释,如197和22、201简。❶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寥(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殹(也)。51

“广众心,声闻左右者,赏。”将军材以钱若金赏,毋(无)恒数。52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197

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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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8、105、140、141页。张伯元先生对《法律答问》的内容、解释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可参见张伯元:《〈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释》,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56-59页。

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201

51、52简所引军法内容相关联,均是有关稳定军心的规定,动摇军心则先示众后斩首,振作士气则给予赏赐;197简是对擅离岗位的“窦署”的解释,可助对《秦律杂抄》34简“宿者已上守除,擅下”的理解,也可与居延汉简82•2、126•37简和《二年律令•兴律》398简等规定“去署”的简文对读;22、201简可用于对《秦律杂抄》39简“戍律曰:同居毋并行“中”同居”的熊释,不仅明确了同居的含义,还对司法实践中连坐的认定作出了说明。《法律答问》是对律文的一种补充;有时以案例的方式,对定罪、量刑、适用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作了具体说明,使司法人员在断案时有直接的参考依据。❶学界对《法律答问》的性质颇有争议,❷就其与军法的关系而言,《法律答问》既有引用军律条文又有对军法相关概念作出解释的内容,是律意的进一步明确和说明。至于是否可以从性质认定《法律答问》与律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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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6页。

❷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答问》为官方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陈公柔先生亦认为《法律答问》出自权威法制机构或执法人员,与法律条文有同等效力。参见陈公柔:《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79页。第二、三、四种观点均否定了《法律答问》是官方解释,只是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答问》是“律说”。参见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载《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第7页;张平辙:《读秦简牍发微》,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第49页;李学助:《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答问》是有权威性的私家解释。参见张伯元:《律注文献丛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四种观点认为《法律答问》是一部法律实务题集,是法律实务校本。详见本书前文。他同时在该文中总结多位学者认为《法律答问》应为司法惯例,可参看。第五种观点认为《法律答问》是有权官吏对其他官吏及百姓提出的有关法令问题的回答,参见夏利亚:《秦简文字集释》,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89-491页。

等法律效力,仍留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第三,关于比。判案成例在秦时已是被广泛运用的审判依据,其法律地位不在律令之下,是汉代决事比的先导,睡虎地秦简中所见廷行事即为法廷判案成例。当然关于廷行事的性质学界还有争议,或认为是司法惯例,或认为是官府行事或官府惯例,❶在此笔者采接受度较高的判案成例说。汉代称比照既定判例断罪量刑为“决事比”,所比之例缘此上升为具有法律依据功能的法律形式。判例在通过立法权力的认可后可获得可以比照的法律实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比,产生于动态的司法实践中并带有明显时效特征的比,在充实、弥补乃至变通律令上具有相当灵活的功效。❷陈新宇先生认为秦汉出土文献中频繁出现的“比”为动词用法,比在秦汉法制中的作用为处理刑事上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和处理行政上的爵制、官秩等问题。当然“比”还可以用作名词,是一种法律形式的名称。❸就军法而言,比同样是有助于理解律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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