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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4

作者:张寒 当前章节:4157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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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陈胜传》,第296页;《史记•陈涉世家》,第1567页;《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0页。

❷高敏先生将睡虎地秦简中各种普通百姓的逃亡罪与所获刑罚列表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摘引简文,可参见高敏:《〈秦律〉所反映的诉讼、审讯和量刑制度》,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第58页。

❸《二年律令•亡律》157简:“吏民,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通事,皆籍亡日,射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0页。

❹《汉书•李陵传》,第1871页;《史记•韩长孺列传》,第2194-2195页。

其二,战时从严、要地从重。❶军法对战争中的罪行处罚最重,死刑对应的绝大多数犯罪如降、畏愞逗留、擅退、亡失多、诈增首级等均须有发生在战争中这一时间构成要件。又如失期和逃亡等个罪,如发生在战时处刑最重。失期因所耽误错过的时间处于军事活动的阶段不同量刑有所区别,自周迄汉,对战时后期一律处斩;徭戍中失期,惩罚明显减轻。逃亡亦是如此,在征发之前、征发途中或服役之时的逃亡属于非战时逃亡,处罚较临阵逃亡为轻,一般罪止于一身,仅逃亡者被处徒刑或死刑;而战时逃亡处罚极其严苛,不仅自身获极刑还会诛连家属甚至惨遭灭族。

守城之卒和戍守边塞要地士兵逃亡,即使逃亡之时没有战争发生,和战时逃亡获刑同重,本人腰斩、亲属连坐,只因他们值守之地分外重要,战争一旦爆发即是前沿阵地。从对擅离职守罪的处罚也可看出军法量刑要地从重之特点,非要地宿卫者不到岗或擅自下岗处以赀罚之刑,守望烽燧的燧长和候长擅离职守即是死罪。睡虎地秦简中规定徒卒未按要求值宿警卫,处罚较轻;居延新简中的规定针对戍守边塞要略烽燧的军士,候望敌情是边防要务,事关战情传达和战争准备与布局,处刑较重。又如监军御史穿军垣以求贾利,胡建斩之。❷胡建斩皇权亲授的监军御史,是因为监军御史扰乱了军营秩序。另盗武库兵弃市,因为“律日,此边鄙兵所赃,值百钱者,当坐弃市”,对比刑法“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百钱相比十金数量甚微但同处弃市,因案发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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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叶峰先生在其论文中总结我国封建军律的刑罚特点和原则时使用了“要地从重”这一表述,要地可概括防区、驻地、边防要塞、城守之地等军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地方,故在此借鉴之,特此说明。详见叶峰:《论我国封建军律的刑罚特点和原则》,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第119-122页。

❷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97、1771页;《汉书•陈万年传》,第2188页;《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

器藏所之武库,须依军法论处,处罚明显较刑法为重。故对于在防区、驻地、边防要塞等军事活动中至关重要之地发生的犯罪,事关军队生死存亡和战争胜负,一律严惩。

其三,对将领的处罚严于军士。例如,有些罪名专指将吏,立法目的本就是限制将权,最明显的为擅罪的设立,擅兴师矫制、擅发兵、擅弃兵和擅离部属等罪的成立,须将帅拥有这些权力作为前提,其后才可能有擅自使用这些权力的行为。正因为将帅有远大于士卒的权力,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李广、公孙敖攻打匈奴失师而还,将军下廷尉,武帝为显仁圣之心不再加法于士卒,赦雁门、代郡军士不循法者。❶战败之后主将获罪而战士可被赦免,只因将帅是部队的统领者及整个战斗的指挥者,对军败应担当最多责任。参照唐律,“校阅违期”“兵仗远身”等罪,主帅都要加二等论罚。但在军法实现的过程中,军官多为有资格获得上请者和位居高爵者,如前所述,往往会因有功赎罪、以爵抵罪、上请和赦免等事由而被宽宥,将帅时常有罪无罚也是不争的事实。

四、小结

罪与罚是秦汉军法的主体内容,通过对秦汉军法内容的考查,可进一步探究秦汉军法的概貌。犯罪是破坏军事法律关系的严重行为,会导致亡军覆国的恶性后果,军法对军事犯罪的惩处甚是严厉。目前未见秦汉军法已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中有不少军法罪名,本章选择资料相对丰富一些的个罪与相应刑罚进行分析,并对一些近似罪名进行比较。

首先是逃亡罪,军法中的逃亡是指官兵擅自离开应当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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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武帝纪》,第118页。

守的岗位而亡走。逃亡可能出现在非战时,也可能出现在战时,据具体情形和危害程度大小不同所定罪名与所处刑罚有所区别一般战时逃亡处刑更重,但对于战略要地和执行军务士兵的逃亡,即使在非战之时也要比照临阵脱逃治罪。逃亡与擅离职守二罪有所交叉,它们的区别在于,士兵逃离本该值守的岗位而远去,应视为逃亡罪;士兵仅仅是未按要求上下岗或擅自离岗,并未远离,仍然在部队也无逃亡之意,应认定为擅离职守罪。另军礼演习中的擅自离开、主将临阵先退的擅离部属和擅弃兵都应视为擅离职守罪。因此逃亡罪强调逃离与亡走,士兵已脱离军队组织,擅离职守罪处罚的重点是将士未尽职尽责,获刑往往视应尽之职责的紧要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逃亡和败二罪亦联系紧密,如奔北罪,指败而亡之,军队遭遇失败将帅为免获罪,就弃军而北,数可成为亡的原因之一。

其次是畏愞逗留罪,畏愞逗留只可能发生在战时,是临敌作战时的退缩不进,将士的畏避行为是定罪的依据。畏愞与逗留常连用,有时也分别出现,同指临敌不从军令及惧怕畏缩行为。逗留在罪名认定上有一点须注意,要将惧敌退缩与战术选择区别开来,将领根据敌情基于对战局的判断而作出的正确选择不应当被视为畏愞逗留。首谋不进与畏愞逗留二罪相似,同指临敌稽留不进击,但此罪有个前提限制,即怯战之人是谋划发起进攻之人。畏愞逗留罪还与逃亡罪相似,二罪除在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上具有相似性、在行为时间认定上有所不同外,还有很多交叠之处,疑是因为法律未作精细的个罪释义和界限划分所致,这同时造成了与畏愞逗留性质相近的其他罪名的存在,如战北耎、儋乏不斗、软弱不胜任。

再次是降、反叛与败。降与反叛均是对国家的背叛,两罪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反叛罪的主体不专指军人和军队,降罪主体专指军人;二是反叛罪的发生不一定与战争紧密相连,降罪在罪名认定上必须具有临战或战争已然发生这一时间要件。降是向敌方屈服,降的原因或是主动选择,或是被迫从之,不管何种,降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士兵因服从长官命令而降会被连坐治罪,国家选择投降以结束战争是军人对统治者命令的遵从,所以不会获罪。“反”与“叛”高度相似,均指对国家的反抗背叛行为,所不同的是,单论反多指反抗当朝统治意欲自立,而叛多为出奔他国即归附投诚敌对方。反有“反”与“谋反”之别,二者治罪的侧重点不同:“反”强调的是反的现实行为实施,未必经过准备筹谋,临战而反多属此种;“谋反”强调“谋”的主观要件和图谋的行为,有时虽谋划了但未必付诸行动。反叛与逃亡二罪有相近之处,二罪区别在于逃亡并不必然去往敌对阵营,而反叛多投归敌方,投奔敌方的逃亡属于叛逃,应定罪为反叛而非逃亡。通常所说的败是指军队被打败、战争失利,同时己方损失惨重也被认为是一种失败。作战中的失败一般不会被定罪科刑,败被治罪往往伴有其他罪行或伤亡惨重,如亡失之罪专门惩处伤亡畸重之情形。败和降也有一定的联系,有时败可成为降的原因。

最后是擅罪。“擅”主要强调权力的滥用或擅作主张任意为之,军法中设“擅罪”惩处将权扩张滥用、官兵违抗命令擅自行事这类行为,包括擅自专权、违逆君权或超越权力界限自作主张行事的专擅,还有军法中一系列冠以“擅”的擅杀、擅发兵、擅出令等罪。秦汉军法目前所获知材料相对较多、学界论述已较为丰富的还有失(后)期、诈增虏获(争功)和乏军兴等个罪,本书未作详述。

刑罚是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军事行动中的犯罪行为的特殊制裁,可同时起到处罚犯罪者、威慑教育其他吏卒,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保证军事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战争胜利的作用。学界对秦汉刑罚的研究成果丰硕,本书不再单独探讨刑罚,而试图寻找秦汉军法中罪与罚和刑法中罪与罚关系的关联性。首先,从犯罪主体与刑罚的关系看,从犯罪构成来说,军法中大多个罪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军职人员,少数个罪对主体不作特殊限制;而刑法的罪名往往不专指军人,官兵触犯刑法,无异于文官和百姓一体同科。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说,犯罪主体的官职和爵位与刑罚也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军法中多见上层军官或身居高爵者因身份特殊而获赎免,对此军法和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次,从个罪与族刑的联系来看,反罪和降罪往往和族刑相伴。再次,军法和刑法对待有些罪与罚的态度是一致的。最后,军法中有时对同一性质的犯罪冠以不同名称,刑罚却相近,刑法中也存在类似情形。另秦汉军法的罪与罚之间还存在同罪不同罚的关系,且军法的量刑往往比刑法重。

通过对秦汉军法中各罪的研究及罪与罚关系的分析,可粗略总结出秦汉军法定罪量刑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较多适用连坐,包括什伍连坐、上下级连坐和亲属连坐。其二,赎、赦与免大量存在。赎与赦免性质不同,赎是用劳役、钱物或爵位(军功)代替既判刑罚,是秦汉刑罚之一;赦和免是行为人罪名成立,有权者宽宥或免除其应受之刑罚。其三,相同相近的罪名在判罚有所区别。同一罪行,因恶性大小、危害程度不同对应的刑罚有所区别,犯罪主体因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所获刑罚也有区别。同一罪名在不同个案中获刑有别,其原因除了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外,皇权干预定罪量刑和军法中弹性条款的存在也可能造

成同罪异罚。其四,军法趋向从严与从重。军法往往较刑法处刑为重,军法中大量使用死刑和族刑且刑罚残酷,只要事关军事,即使罪行轻微也获极刑。军法对战争进行中发生的犯罪处罚最重,对于在防区、驻地、边防要塞等军事活动中至关重要之地发生的犯罪,即使是在非战时也一律严惩,同时军法对将领的处罚严子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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