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史记•高祖本纪》,第269页;《汉书•高帝纪》,第43、49、50页;《史记•韩信传》,第2040页;《后汉书•岑彭传》,第434-435页。
三辅近县兵和部中二千石以下平反,由丞相领兵,丞相欲斩纵太子出城门的司直田仁,御史向丞相进言须先上请皇帝,皇帝认为对于反叛之人无须上请,直接斩杀是合法的,御史还因此自杀。❶此例中丞相临时被赋予领兵之权,充将帅之职,对司直(二千石官)可行斩杀权,丞相充当了皇帝的临时代表,其执行之权来源于皇权的授予,丞相执法的合法性最终还须依赖于皇权的确认。皇帝有时还会遣使持节或衣绣衣代表自己,对将帅行刑。例如,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武帝遣“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群盗”,“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建武二年(公元26年),王梁越权“辄发野王兵,帝以其不奉诏敕,令止在所县,而梁复以便宜进军。帝以梁前后违命,大怒,遣尚书宗广持节军中斩梁。”最后宗广不忍,押解王梁回京,获得皇帝赦免。❷使者可在军中行斩杀之权,在于持有皇帝亲授的节或绣衣,其实质是皇权的凭证和象征,使者因持有它们而成为皇帝的代理人代替皇帝执法。
圣意执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皇权左右既决结果使执行不能,即原本因罪获刑之人被赦免后不被执行或不再继续执行。如前述,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常山“守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汉高祖分析原因认为不是守尉不尽职而是兵力不足,没有论罪。同样在汉高祖时,匈奴攻代,刘仲不能坚守,弃国逃亡后归来,因天子不忍,刘仲的逃亡处罚被免除。汉文帝时,云中守魏尚镇守边陲抵御匈奴,爱护下属,军威极高,计算军功差六级,被削爵罚作,冯唐直谏文帝这样处理不当,文帝令唐持节赦
——————————
❶《汉书•刘屈氂传》,第2173-2174页。
❷《后汉书•王梁传》,第516页;《汉书•武帝纪》,第145页;《汉书•王䜣传》,第2178页。
免魏尚,官复云中守。阳嘉四年(公元135年),汉顺帝以魏尚获赦的先例赦免庞参,官复太尉。再有汉武帝时,在一次与匈奴进行的战斗中,李广、公孙敖失利还朝,汉武帝下诏赦免雁门代郡军士。❶可见有罪者所获之刑是否能实现有时就在皇帝的一念之间。
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仅是针对个人量身定做或度事而立,临时起意规定一个罪名或任意执法废法,就是皇权擅断和皇权至尊的证据,也是令的特性。皇帝可以随性封赏,也可以随意惩处,名目有时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此外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❷是在示之于众的明法之外,以皇权作为依托,对特权阶层进行保护的兜底条款,这些均是依法执行的障碍。
(二)将帅的执行权及其限制
在军队中实际执行军法的机关,首先是各级军事首长。❸“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 “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军中闻将军之令,不闻天子之诏”“将任兵在外,便宜有守”❹,这些都说明将军一旦被任命,就拥有一定的特权,在军中将帅之权具有独立性与至高无上性,甚至有时可对抗天子诏令。自三代始,“王不在,阃外之事,将军裁之”,李牧为赵将居边、魏尚为云中守,
—————————
❶《汉书•高帝纪》,第50页;《汉书•吴王濞传》,第1484页;《汉书•冯唐传》,第1772页;《后汉书•庞参传》,第1140页;《汉书•武帝纪》,第118页。在对上述文献进行摘引之时,笔者在文字上做了改写,特此说明。
❷《汉书•刑法志》,第935页。
❸李玉福:《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❹《史记•司马德苴列传》,第1715页;《史记•孙子列传》,第1719页;《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第1651页;《六韬•龙韬•立将》,第48页;《汉书•周亚夫传》,第1591页;《汉书•赵充国传》,第2242页。
可以对军市之租、赏赐自由支配,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可归而奏之。临战誓师,不用命者可斩之。❶军队既是作战组织,又是执法工具,将帅领兵,兼治刑狱。❷据将军的判断杀人正是给予将军的执行权的最大权限,而强大的专杀权源自王或皇帝的委让。❸将军拥有专杀权即死刑的执行权,是军法执行有别于常法最显著之处。凡普通士兵违反军法案件,由诸将军通过军正等官具体负责执行;严重违反军法案件,专军别将皆有处斩权;诸神将违反军法案件大将军有受到一定限制的专杀权。❹
“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 ❺将帅可自主行事、权宜行事,这是由军事行动的特殊性和军法追求时效的特点决定的。战事燃眉,须当机立断,稳定战局,故不经起诉审判即刻斩杀多出现在战时,这是将帅在执法时所拥有的最大权力。试举几例以说明之。其例一,天汉年间,“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代理守军正丞的胡建想要将他绳之以法,但忌惮他的身份特殊,在选士马日设计将他斩杀。其后胡建上奏请罪,以军法和“皇帝李法”为据阐明斩杀监军的理由,申明自己对监军行极刑是谨按军法整肃军纪,且“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汉武帝的回复是:“司马法曰‘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明确了将帅之权的独立性并高度肯定了
——————————
❶《周礼•秋官•士师》(第三册 ),第1086页;《史记•冯唐传》,第2126页;《周礼•夏官•大司马》(第三册),第912页。
❷陈伟武:《简帛所见军法辑证》,载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❸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292页。
❹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4-550页。
❺《尉缭子•武议》,第47页。
胡建之举。❶其例二,军长史与决畦都尉辉渠侯谋划恐怕贰师将军怀异心,必然导致军败,二人密谋“共执贰师”,贰师将军闻,知晓后行诛杀之权,斩杀军长史。又彭越与诸君约定“与期旦日日出时,后会者斩。旦日日出,十余人后,后者至日中”。彭越思量不可尽数诛杀迟到的人,于是诛杀了最后到的那个人。❷彭越能行斩杀之权,源于军法有后期者斩的规定,同时彭越作为主帅自主决定了只斩杀后期的十余人中的最后一人以儆效尤。其例三,李忠与众将固守信都以待刘秀,当时李忠率军围攻钜鹿,于是王郎遣军攻打信都,信都大姓马宠等开城门放王郎进城,扣押太守宗广及李忠的母亲和妻子,同时令李忠亲属招降他。“时宠弟从忠为校尉,忠即时召见,责数以背恩反城,因格杀之。”❸此例中马宠之弟并无过错,仅因其兄反叛且为李忠部下,李忠得行诛杀之权。其例四,建武二年(公元2年),“汉中王刘嘉诣禹降,嘉相李宝倨慢无礼,禹斩之”,❹可见将帅不只是可以斩杀其下属,此例是将帅诛杀之权的扩大化。其例五,建武三年(公元27年),额川郏城延褒率三千余人围攻县舍,攻占县城,冯鲂因寡不敌众,奔城而去。后面光武帝亲征颍川,“知鲂力战,乃嘉之。”延褒等负罪伏法,光武帝将延褒等交给冯鲂处死。“鲂责让以行军法”,念其悔过伏罪,“一切相赦,听各反农桑,为令作耳目”。❺冯鲂在君命和军法之间选择,自由裁量,灵活处理。
将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拥有一定的军法执行权,但这种
——————————
❶《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
❷《汉书•匈奴传》,第2795页;《汉书•彭越传》,第1467页。
❸《后汉书•李忠传》,第502页。
❹《后汉书•邓禹传》,第400页。
❺《后汉书•冯鲂传》,第770页。
权力并非无所限制,将帅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凡将,理官也,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袍鼓之急则忘其身”。 ❶同时将帅的执行权受到地域、皇权和法律的制约。首先是地域范围的限制,将帅一般只能在自己统领的军营之中才能行使执行权。据《汉书•李广传》记载,李广被免去将军之职后,一次夜出而还,被醉酒的霸陵尉呵斥不得夜行,自报是故李将军仍未避免被迫夜宿亭下。当时李广并未在霸陵当即报复霸陵尉,而是待到复任为右北平太守后,才把霸陵尉押至军中斩首,在自己统领的军营中行专杀之权。❷
其次是皇权的制约。将帅所拥有的执行权源于皇权的授予,且皇帝对手握重兵的将帅难免有忌惮之心,必定会对将帅极尽约束。即使将帅临战之时基于局势判定而作出正确的战略部署调整,只要有违圣意皇帝仍要惩处,如王恢带兵进击匈奴,因情势发生变化作出战术调整而违抗圣命最终获刑;王梁击檀乡据对战局的考虑两次不奉诏,皇帝遣使杀之。❸将帅执行军法须在皇帝的掌控之中,如大将军卫青之神将右将军苏建尽亡其军,独自逃亡,其后归来。卫青与属下商议如何处置苏建,议郎周霸建议斩之以明将军之威,军正闳和长史安认为苏建是力战士尽而亡走,且又自归,并无反意不当斩。卫青权衡,以大将军之职权可斩苏建,但“以臣之尊宠而不敢自擅专诛于境外”,于是上请天子自裁之。❹以卫青之尊宠尚不敢专权擅杀,可见皇权对将权的威慑之力。皇帝还以发布诏令的方式对将权进行约束或者派遣使者对将帅的执行
——————————
❶《尉缭子•将理》,第56-57页;《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第1715页。
❷《汉书•李广传》,第1862页。
❸《史记•韩长孺列传》,第2194页;《后汉书•王梁传》,第516页。
❹《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第2239页。
权进行干预,手持皇帝诏书的使者便是皇帝的代表与化身,甚至统帅数十万军队的将帅,也必须服从使者所传达的命令。❶皇帝(或王)还可授予使者节,它代表皇帝(或王)的意志。持节者为了执行使命,可以专断,甚至杀戮。持节使者指挥军队,根据自已的判断开杀戒,对将军的军营,也有权加以干涉,❷这实质上仍是皇权通过自己的代理者对将帅执行权进行干涉。
最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要求也是对将帅执法权的一种限制。
将帅执法须有依据,将帅如何执法应当以军法为判断基准。虽然将帅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自主执法权,但如果将帅出现因人而异的执法差异或率意执法,会导致军法适用的不同一性和不公平性,故法律本身对稳定、准确、公平的追求是将帅执行权的有力限制。例如,李广在自己军中斩霸陵尉,其后仍上书自陈己罪请求处罚,武帝因其军功显赫(李广哪来军功显赫?如此信口雌黄真是继承千古第一假话妖阉司马阉驴的衣钵啊!妖阉嘴含李广卵,阴插李陵卵,各种没蛋性高潮,也找不到李广李陵祖孙任何胜利!吹都是各种大败送死全军全族投降逃跑投降直捅胡屄二十五年的淫事,外加一群没爹狗杂种非要李广李陵头戴绿帽子作野王八!),不问斩霸陵尉之罪。虽李广在军营中可行斩杀之权,但此事纯系报私怨,霸陵尉非其属下,也未犯军法规定当诛之罪,李广自知杀霸陵尉为非法之举,遂上书皇帝请罪,只是皇帝量其军功卓著免于治罪罢了。如依军法,李广当以擅杀罪论处。又如,胡建在军中设计斩为奸的监军御史后同样上书请罪,因如按文吏以常法议监军之罪,监军不至于被处死,胡建斩监军不符合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要求,但监军之行为破坏了军营秩序,后果甚是严重,故武帝对胡建之举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再如,永平中,奉车都尉窦固和副将骑都尉秦彭出击匈奴,秦彭在屯驻之处“以法斩人”,窦固奏秦彭“专擅”之罪,请诛之。秦彭即使
——————————
❶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❷ [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346-351页。
“以法斩人”仍引发争议,最后明帝通过廷议商定如何定秦彭之罪,公卿朝臣皆同意窦固之说,唯有郭躬认为秦彭行斩杀之权是于法有据的:“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菜戟即为斧钺,于法不合罪。”❶即虽窦固才是主师,但秦彭作为专军别将,在战事紧急之时,被授予檠戟即被授予专权,可独立于督帅行斩杀之权。然从秦彭执法受到公卿朝臣普遍非议看,将帅执法之权应受到法律制约是当时之共识。
(三)以军正为代表的军法专门执行者
“军正、正丞掌军法”,“军正执豹皮,以制正其众”,❷在军中有专门负责军法执行的官员军正,军正丞是其副职,皇帝和将帅主要依靠军正具体执法。《文录卷二•官制索隐》之《古官制发原于法吏说》讲到了军正一职的源起:“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析,则以将校分部其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其事繁碎,非躬摄甲胄者所能秉辨,于是乎有军正、元尉,以司刑法”。❸在司法官职设置以前已经有战争的存在,当时治国和治军未作分辨,军官同时治民,由于事务烦琐,设立军正专职司法。到汉代,南北军各有军正,军正又置军丞。将军一旦被任命,就可以开莫府,将军莫府也普遍设有军正和军正丞。南北军军正比较固定常设,将军莫府的军
——————————
❶《汉书•李广传》,第1862页;《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后汉书•郭躬传》,第1041页。
❷钱文子:《补汉兵志》,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1页;《通典•礼•沿革•豹尾车》(第一册 ),第1806页。
❸章炳麟:《章太炎全集》(四)《太炎文录初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
正为战时临时设置,一个将军莫府设军正一人,军正承一人,战争结束,莫府解散,军正就撤职或转他职。❶军正有不同的称呼,可由军队中不同武职来担任,吴起与秦战时,欲斩不从将令斩获敌首而还的材士,军吏劝谏不可斩,❷此处军吏履行的是监督执法之职,应该指军正,军吏只是对军中之吏的统称罢了。上孙家寨汉简有两处记载士兵扰乱行军队伍,“军尉斩之”,❸军尉应是和军正相当之职。王莽时期,中尉曰军正。❹
军正可修兵法,有时可领军出征,❺但其最主要的职能还是执法军中,“军正执有罪者诛之”。军正具有相对独立性,“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既可以专诛军中二千石诸如校尉等军官,同时又可以监督将军,必要时可向皇帝参奏将军,几乎成了军中最高司法官。❻如,庄贾后期,司马穰苴问军
————————
❶《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日]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宋)徐天麟:《西汉会要》,中华书局
1957年版,第318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瓜,
第256页;郭利:《汉代军正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73页。军正转职之例:“高帝五年,军正阳威延为少府”“昭帝始元五年,军正齐王平子心为延尉”,载《汉书•百官公卿表》,第630、677页;贰师将军广利征讨厥罪,伐胜大宛的战斗中,军正赵始成功最多,为光禄大夫,载《汉书•李广利传》,第2046页。
❷《尉缭子•武议》,第48页。
❸《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第25页。
❹《汉书•王莽传》,第3014页。
❺军正修兵书;“武帝时,军正杨仆招拡遗逸,纪奏兵录”,载《汉书•艺文志》,第1388页。军正有时领兵出征;昭帝时“军正王平击益州”,载《汉书•昭帝纪》,第157页;“军正定于外”,载《汉书•晃错传》,第1755页;“军正王早与大鸿胪田广明等并进,大破益州”,载《汉书•西南夷传》,第2837页;“罩正任文将兵屯玉门关”,“上诏文便道引兵捕楼兰王”,载《汉书•西域传》,第2859页。
❻《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李玉福:《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94页。
正:“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庄贾遣使求救于景公,景公遣使持节赦贾,司马穰苴又问军正:“驰三军法何?”对曰:“当斩。”因君之使臣不可杀,遂斩其仆。司马穰苴两问军正如何适用军法论处违法之人,军正俨然是军中法官。又如,苏建尽亡其军,独自逃亡后归来,卫青也是向军正闳询问该如何处断苏建。再如,胡建为守军正丞,谨按军法设计斩杀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的监军御史。❶至三国时军中仍由军正执法,如王修请葬上司袁谭,违太祖令造其首而哭,军正自行其戮;凌统引刀斫伤陈勤,战胜归来自拘于军正。❷
在军中将军和军正形成相互牵制的关系,虽将军号令全军,甚至可对抗君命,将军之权大于军正;但将军执法不能为所欲为、任意刑杀,须依据军法、倚赖军正,并受到军正监督,军正有上报之权。一般各级军事首领不能擅自执法,将帅亲自执法多发生在战斗进行中,必须立即执行之时,对于可以战后处理的,仍交由军正裁断,军正对于军中一般违法事件,有相对独立的裁决执行权。军正对将权的制约实质上是军正代表皇权对将帅进行约束和监督。
刺奸与军正职权较为相近,刺奸,主罪法。王莽时置执法左右刺奸,使督奸猾;大将军营,又置外刺。东汉时,吕植曾拜岑彭为刺奸大将军,使督察众营,授以常所持节;长安政乱,世祖曾召刺奸收护军。❸刺奸是军中行执法和监督之权的专门官吏。从
————————
❶《后汉书•张霸传》,第835页;《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第1715页;《汉书•卫青传》,第1885页,《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第2239页记载相同;《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
❷《三国志•魏志•王修传》,第261页;《三国志•吴志•凌统传》,第958页。
❸《汉书•王莽传》,第3046页;《后汉书•百官志》,第2432页;《后汉书•岑彭传》,第433页;《后汉书•朱佑传》,第513页。
光武帝任用不畏强权依法处决刘秀家奴的祭遵为刺奸将军来看,❶刺奸需要具备秉公执法的品质,且在军中主要负责执法。上官红伟认为汉时,军正一职逐渐被护军、监军使者、谒者、绣衣使者和刺奸代替。这些职务最初与军正并置,监视高级将领及军队动向,但由于他们和高级权力中心更接近,因此权力更大。❷该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传世文献中西汉多有军正记录而鲜见刺奸,刺奸却在东汉多见,此官职可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但监军和护军虽皆可行监察之职,彼此的职守也有所交叠,然与军正是有区别的,下面试将他们与军正作粗略的辨析。
首先是监军。秦汉实行监军制度,由君主委派监军作为自己的代表随军出征,对将帅起到监督、牵制的作用。❸皇帝对将帅的信任永远是有限的,对军队的控制不会丝毫放松,单有军正掣肘将权是不够的,还委派监军实现君权对军队的监督、控制。春秋时司马穰苴斩后期的齐景公宠臣监军庄贾,可见监军之职先秦已设。《商君书•境内》记载攻城围邑时,将军与国正监、王御史参望之,评判先后入者举为最启或最殿。❹此例中王派专人监督军事行动与军功评定,这些专员虽不称监军,但证明秦国已有专人监军之制。至秦朝建立,秦始皇“……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陈胜以“吴叔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陈王“使武平君畔为将军,监郯下军” ❺,证明秦朝已普遍实行监军之制。汉代,御史大
——————————
❶《后汉书•祭遵传》,第490页。
❷上官红伟:《秦汉军事刑罚的行施》,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S1期,第6页。
❸陈伟武:《简帛所见军法辑证》,载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2页。
❹《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第1715页;《商君书•境内》,第427-428页。
❺《史记•秦始皇本纪》,第183页;《史记•陈涉世家》,第1570、1573页。
夫下设监军御史,胡建即斩过为奸的监军御史;武帝时羽林军设建章监,宣帝时更名;元帝时,侍中、中郎将可监军,置莫府,仪比将军;王莽时内置司命军正,外设军监十有二人。❶监军之制汉代沿袭之,只是名称和建制在不断调整中。史建群先生总结秦及西汉王朝,既有临时任命的皇帝亲信担任监军重任,也有常设的监军机构。常设监军官吏分属护军、军正、监军御史三个系统,职掌不同的监军责任。❷东汉据西汉和王莽时代的经验,广泛推行监军制,并逐步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军体系,这个体系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中央控制的常备部队实行常设监军制;二是对征战部队实行随时派遣监军制;三是对地方部队实行督军制。❸
监军多履监督将领之职,监军有时也代统军权或随军出征,有时御史序列的官员行监军之责,随地方军队督战。❹要言之,监
——————————
❶ (宋)徐天麟;《西汉会要》,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92页;《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汉书•百官公卿表》,第614页;《汉书•张汤传》,第2012页;《汉书•王莽传》,第3029页。周健先生在其博士论文中引用《文献通考•职官考十三》讲述了监军的历史,可参见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1页脚注2。
❷史建群:《秦汉监军制度简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57页。
❸李玉福;《汉代监军制的产生与发展》,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第103页。李先生在该文中详细列举了近十个种类的监军并详述了东汉后期形成地方督军制。
❹监军多履监督将领之职,如建武九年(33年)光武帝“遣中郎将来歙监征西大将军冯异等五将军讨隗纯于天水”,光武帝“使王遵持节监大司马吴汉留屯于长安”,中元二年明帝“遣中郎将窦固监捕虏将军马武等二将军讨烧当羌”,参见《后汉书•光武帝纪》,第38页;《后汉书•隗嚣传》,第351页;《后汉书•明帝纪》,第67页;《后汉书•马武传》,第524页。监军有时也代统军权或随军出征,如马授战死监军宋均代统其军、明帝时监军使者窦固随军共击皇甫规持节监关西兵率军讨零吾等,参见《后汉书•宋均传》,第952页;《后汉书•马武传》,第524页;《后汉书•皇甫规传》,第1441-1442页。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军督战,参见《后汉书•孝安帝纪》,第144、151、160页。
军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有别于军正的军事执法权。担任军正者,须“明于法律”,因其谙熟法律,军正有时可转职廷尉,❶而对监军并无此项要求。史建群先生认为监军御史与军正职责的区别在于监军御史主管将士在军营之外的违法事件,而军正则主管军营内部之事,❷可备一说。
其次是护军。邢义田先生对护军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他认为护军指特定单位之军队,其统领者名为护军、护军中尉、护军都尉,或者护军将军。护军在秦或行监军之职,自汉初即不必然与监军有关。凡护军因君命随将出征,为君主耳目者,可谓监军,惜此类全无实例可考。据可考例证,护军反而多为君主或主帅之参谋与护卫。护军必为任命者之亲信,其所领往往为君主或将帅之亲随精锐。护军其职掌、任命、名号、统属更迭变异,难以一概而论。❸以护军统领中变更线索清晰的护军都尉为例可寻护军的一些信息,护军都尉,秦置此官直属皇帝,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属大司马,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居大司马府比司直,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护军,皆监其军,察举非法,可见护军都尉主要负责监督军务和军中违法犯罪事件,自武帝始不再直属于皇帝,改属于大司马,地位日益下降。❹由征和二年(公元前119年),任安为北军使者护军,管理符节,可知护军使者掌握
————————
❶《三国志•蜀志•赵云传》,第704页;“昭帝始元五年,军正齐王平子心为尉”,载《汉书•百官公卿表》,第677页。
❷史建群:《秦汉监军制度简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59页。
❸邢义田:《略论汉代护军的性质》,载《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30-534页。
❹《汉书•百官公卿表》,第620页;钱文子:《补汉兵志》,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7页。
符节控制将领的发兵权;又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韩安国以御史大夫之职任护军将军,❶御史大夫兼任护军将军,应该对军队行的监察之权。护军可监督军队,亦可领军出征或随军征战。❷《汉书•胡建传》中,监军御史与护军诸校列坐堂皇上,胡建为军正示须拜谒前者,❸说明军正丞官阶较低,亦说明军正丞、监军、护军可共存于军中。因此,护军诸统领和监军具有相似性,多行行政监察之职权,而与军法的执行关系不大。
执行军法既有专职人员,又有特殊情况下的被授权者,如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等,多为临时之职,行督查执法之权。他们能临时执行军法,源于皇权的授予,实质上他们仅仅充当的是皇权的临时代言人。首先看绣衣使者和持节使者,衣绣衣、持节是他们代言皇权的标志和凭证。御史大夫下所领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置,不常设”。❹如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武帝遣“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西汉时如发生叛乱,绣衣御史往往以军法镇压叛乱者。持节使者可对将军军营进行干涉,如文帝令冯唐持节赦首虏差六级的魏尚,光武帝遣尚书宗广持节军中斩两次违命的王梁。❺王莽时,“遣中郎将、绣衣执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缘
——————————
❶《史记•田叔列传》,第2142页;《史记•韩长孺列传》第2194页。
❷护军监督军队:为防止蒙恬军队哗变,胡亥以李斯舍人为护军,载《史记•蒙恬列传》,第1996页。领兵出征或随军出战:护军都尉公孙敖三从大将军击匈奴,载《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第2238页;赵充国以大将军护军都尉将兵击定之,载《汉书•赵充国传》,第2235页;朱佑为护军,随军讨河北,载《后汉书•朱佑传》,第513页。
❸《汉书•胡建传》,第2193页。
❹《汉书•百官公卿表》,第612页。
❺《汉书•武帝纪》,第145页;《汉书•王䜣传》,第2178页;[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7-299、347-348页;《汉书•冯唐传》,第1772页;《后汉书•王梁传》,第516页。
边大郡,督大奸猾擅弄兵者”。❶其次看谒者,谒者为天子信使,传达天子诏令,谒者可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可持节劳军、行边兵,可斩杀军官,可追击盗贼,亦可监督军营举发将师,❷其权利行便的范围不能超过皇权授予的范围。
综上所述,军队主帅除非在战时紧急情况下一般不会亲自执法,军中专门负责军法执行的是军正,军正虽有多重职能,但最主要的是负责军法的执行。刺奸与军正职权较为相近,督奸猾、主罪法,但刺奸多见于东汉,疑为代替军正执行军法者,此结论尚待更多材料佐证。军中还有其他军官亦可行监察之职,他们的职权有所交叠,但与军正是有区别的,其中监军、护军统领在军中多行使行政监督权,有别于军正行使的军法执行权。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等为皇帝授予军法执行权的临时执法者,其权力的行使多为一次性的,且权力的行使范围以皇权授予的范围为准。
(四)秦汉军法执行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秦汉军法的执行主体及其权限的分析,可见秦汉军法在执行中体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其一,有专人执法。皇帝极少亲自执法,将帅除在战时紧急情况下亲自执法外,官兵一般性违法犯罪,皆由军正负责执法,西汉末期出现刺奸,疑为军正的代替者,也是军法的专门执行者。其二,各执行主体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虽然皇帝极少亲自执法,但时常以廷议的方式议定对军官作何处置并交予专人执行,或将军官直接交付廷尉处置,参与军中执法。皇帝还会派遣自己
————————
❶《汉书•王莽传》,第3028-3029页。
❷《汉书•武帝纪》,第124页;《汉书•高后纪》,第74页;《汉书•平帝纪》,第248页;《汉书•成帝纪》,第216页;《汉书•王莽传》,第3057页;《后汉书•耿弇列传》,第480-481页。
的亲信监军监督军中执法,或者派遣绣衣使者、持节使者、谒者等作为军法的临时执行者干预军中执法,以监控和制约将帅的执行权。军正的存在也是对将帅执行权的一种制约,军正除执法军中之外,还可监督将帅,并拥有上报皇帝的权力。另监军、护军不仅监督军事行动也监督军中的执法活动,同时军正也可惩处违法的监军,军正、监军、护军之间亦形成一种监督制约关系。
其三,军法的执行既参照律文又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常山守尉守二十五城亡失二十城,臣下请求诛之,高祖念其不是不尽职而是因为力不足,不治其亡失过多之罪。又彭越依照军法后期者斩的规定诛杀后期者,但并未尽诛十余名后期者,只选择杀最后的一人以做效尤。再冯鲂既不按圣命又不以军法处罚延褒等人反叛之罪行,而是念在其悔过伏罪,一切相赦,听各反农桑,冯鲂在君命和军法之外,自由裁量,灵活处理。因此不仅最高统治者,而且将帅也可以在执行军法之时拥有一定的灵活处断权。
其四,临战执法,体现出层级性。如上孙家寨汉简对干扰部队行进者惩罚的相关规定:“干行,伍长斩,什”(293)、“□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候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斩”(044、056、027、232、218、354), ❶对不同的作战单位由不同级别的军事长官行斩杀之权。又《尉缭子•束伍令》中“战诛之法”有类似的规定:“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不得诛”, ❷不同级别的军官对应不同范围的执行权限。
————————
❶《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第25页。
❷ (战国)尉缭撰,刘春生译注;《尉缭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其五,军法在执行中,存在大量自杀案例,使执行终止或执行不能。如中郎将卬与破羌将军武贤在军中宴会上泄露军事秘密,同时“卬坐禁止而入莫府司马中乱屯兵下吏,自杀”;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田广明“既出不至质,引军空还。下太守杜延年簿责,广明自杀阙下”;汉宣帝时,“虎牙将军不至期,诈增卤获,而祁连知虏在前,逗留不进,皆下吏自杀”;元初二年(公元115年),左冯翊司马钧不救违抗其命令被羌人设伏陷于危险的右扶风仲光、安定太守杜恢、北地太守盛包等,致使仲光等死亡,死者共计三千余人,逃亡归来后“坐征自杀”。❶将帅自杀之例甚多,不再一一举出。军人慑于军法的威严,自知触犯军法将被治罪甚至被处死,惧怕被问责再加上顾及军人的尊严,宁可选择自裁以保颜面。传世文献记载的自杀者多为位居高职者,在位时的尊荣和获罪后的落魄,对比立现,违法者不堪忍受被执刑时的身心之辱,故选择自杀或下狱后自杀。
三、小结
秦汉军法的实施是指适用和执行军法以贯彻和实现军法的活动,包括管辖、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和执行等内容。军法必须进入实施阶段,才能实现它的目的和体现它的价值。
管辖是确立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机关,与军法有涉案件的管辖比较复杂,依案件性质不同体现出差别性。边防部队基层吏卒触犯军法的案件均由其直接主管上报给上一级军事机构管辖;戍卒拖欠国家公款案件由戍卒籍贯所在地或戍卒服役地县级行政机关管辖;军民相涉民事案件由地方县廷管辖,但边郡军事机构对所
————————
❶《汉书•赵充国传》,第2250页;《汉书•田广明传》,第2714页;《汉书•匈奴传》,第2800页;《后汉书•西羌传》,第1952-1953页。
领屯戍军队士卒所涉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管辖权;士兵逃亡案件可由县级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军人渎职和军人之间的斗殴案件由军人所属军事机关管辖。综上,凡军队发生的纯粹军事案件,由军事机构管辖;同时一些边郡军事机构所领士卒所涉民事案件和军人之间发生的有害军队秩序的普通刑案,也由军事机构管辖。其他案件,即使当事人为军人,或与军事行动有关,只要触犯的是常法或军民相涉的民事案件,均由地方行政机关管辖。
军事机构内部具体由部队各级军事长官管辖军队发生的案件,如郡兵发生的案件由最高地方军事长官太守管辖。都尉府是与县平级的机构,共同隶属于郡,可接受郡的指令对案件进行管辖,但须将审判结果上报至郡府批准执行。廷尉是最高军事审判机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几个军法案件都上报到了廷尉。也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之例,《为狱等状四种》中发生于秦王政二十二年(公元前225年)的“多小未能与谋案”, ❶由“军巫”这种军中小吏核验荆地百姓名籍,发现昔年逃亡秦人,遂进行举劾。此案由军吏管辖百姓,主要是因为该案发生于秦攻荆庐溪的战役刚刚结束后,对于新占领的土地与新秦民还未来得及建立或派遣对之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人员,先由军队中的军职人员暂行管理。《二年律令•具律》102简规定:“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 ❷可见作为武官的尉也可以暂代守丞断狱、谳狱。
当事人基本上为军人或者案件中牵连到军人,案件事实和经过多与军事活动或军人职守有关的军法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的,从程
————————
❶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143页。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1页。
序上看,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几乎和其他案件是一致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告劾,即提起诉讼。第二个阶段为法庭审理判决,包括当事人自诉、法庭讯诘、诊问的调查勘验程序,就查验清楚的案件事实进行总结的“鞫”的程序和当论的定罪量刑最后判决程序。第三个阶段为上报,或者将审理结果报至上级批准执行,或者案件存疑报请上级批复。依目前所见,法律没有对军法诉讼程序进行特殊的规范,军法案件均遵守秦汉诉讼统一之范式。
军法案件在审判时要对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作出选择,选择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和行为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如果犯罪主体是军人,违法行为与军事活动相关,具有军事性,是对军事义务的违反或军队秩序、国防利益的破坏,当适用军法。如果犯罪主体仅仅具有军人身份,行为本身触犯的是普通刑律的规定,则不应将该案件纳入军法调整范畴,即使是军人也理当接受刑法的约束。军民相涉案件也主要视争讼标的和案件性质而定。因为军人兼具百姓和军人双重身份,军人在受军法调整的同时仍然接受常法制约。但对军队行军作战中,如何处理军队和百姓之间关系,则属于军法调整的领域。❶军法适用也存在特例,有时皇权的影响
————————
❶自周即是如此,周初,太公“覆军诚法曰:‘诸军出行,将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门,吏士不得刈稼穑,伐树木,杀六畜,掠取财物,奸犯人妇女,违令者斩。’”(《通典•兵典•法制》(第四册 ),第3808页)后世沿袭此法:“兵至其郊,乃令军帅曰:无伐树木,毋扣坟基,无烧五谷,毋焚积聚,毋捕民虏,骨收六畜”(《淮南子•兵略训》,第1545页)。将帅行军时亦三令五中之:“入康居东界,令军不得为寇”(《汉书•陈汤传》,第2262页),“俊抚贫弱,表有义,检制军吏,不得与郡县相干,百姓歌之”(《后汉书•陈俊传》,第458页)。至三国循而未改:“蒙麾下士,是汝南人,取民家一笠,以覆官铠,官铠虽公,蒙犹以为犯军令,不可以乡里故而废法,遂垂涕斩之”(《三国志•吴志•吕蒙传》,第945页)。(曹)魏太祖涉法也不例外,太祖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其后太祖马腾入麦中,因援剑割发以置地代替刑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曹瞒传》,第39页)。
干涉也会成为规范选择的决定因素之一,偶尔为了威慑民众和加强法律的实施效果也会在本该适用常法的情况下比照军法定罪量刑。
执行是军法的实际履行,皇帝一般不会亲自执行军法,只会经廷议或独裁将如何论处违法者的决议或圣意下达,然后通过军事长官或军正等具体执法者付诸实施。但在皇帝参与战斗,作为最高军事统帅的情况下也会亲自执法,或通过左右既决结果使执行不能或执行终止。在军中将帅之权具有独立性和至高无上性,根据将军的判断杀人是给予将军最大的执行权。将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有执行军法的权力,但此执行权受到地域范围、皇权和法律统一适用等的限制。军队主帅一般也只在战时紧急情况下才亲自执法,其他时候则交予军中专门负责军法执行的军正处理。军正最主要的职能是负责军法执行,刺奸多见于东汉负责督奸猾、主罪法。军中其他军官如监军、护军统领等亦有监察之权。不同军官职权虽有交叠,但又有所区别:监军、护军统领多行使行政监督权,军正行使军法执行权,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为皇帝授权的临时执法者。通过对秦汉军法执行主体及其权限的分析,可见秦汉军法的执行体现出专人执法、各执行主体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具有一定灵活性、分级执法和军法执行中自杀大量存在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