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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者:张寒 当前章节:15217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1:32

秦汉军法综论

“刑始于兵”,法律的起点是军法,军法的发展经历了绵长的历史进程,秦汉军法在其间承前启后,奠定了中国古代军法的坚实基础。“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 ❶军事行动是秦一统六国、汉开疆拓土的必要手段,军法是保证这一系列军事行动顺利开展的关键,是秦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受制于文献的匮乏,相对薄弱,近年来有赖于出土文献的增加,为开拓了新的空间,通过对秦汉军法的研究有助于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秦汉法制的全貌。本书主要以“赏善罚恶”“令行禁止”的治军之法即狭义的军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秦汉军法的文献、法律形式、制定、内容(罪与罚)、实施等问题的研究,形成对秦汉军法某种整体上的认识。

一、秦汉军法概貌

囿于材料,早期对秦汉军法的研究进展较为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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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唐律疏议•擅兴》,第298页。

难。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上孙家寨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的陆续刊发为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路,大为丰富了秦汉军法的研究内容。

军法是所有类别军事法律形式的总称,包括军律、军令、品约等具体内容。第一,军律,目前未见秦汉有单独系统全面规定军法并且以军律命名的军法篇目,但有全部规定军法内容的单行律篇如《军爵律》《奔警律》;还有一些军法律条,如“除吏律”、“屯表律”、“戍律”和“中劳律”等;在《工律》《徭律》《兴律》等其他律篇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军法规范。第二,军令,目前看来和军律一样未经系统编纂形成军令典而主要是单篇别行,有全篇基本为军法规范的《击匈奴降者赏令》和《北边挈令》,在《津关令》、《功令》等令篇中包含有军法内容,岳麓秦简中还有“尉郡卒令”、“挟兵令”等。军律规定基本原则和罚则,军令据令篇名可知令文规定内容,规定具体执行细则。第三,品约与科。品约是律令的附属法规,是律令的细化和量化标准,如规定边塞举烽燔燧细则的汉代烽火品约。科的规定也比律令更加细致,如“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在与律令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调整特定对象、规定实施细则,补充律令。第四,比,军法判例获得立法权力认可后可成为法律形式之一。因此,秦汉军法形式包括律、令、品约和比等,它们共同构成秦汉军法的整体。

秦汉军法由皇帝、丞相等行政官吏、将帅和地方机关制定,官吏和衙署所拥有的军法制定权附属于、派生于皇权,来源于最高统治者的授予和认证。帝王立法必须履行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帅立法须经皇权授权且所创之法须经皇帝认可才发生效力。烽火品约的制定可体现汉代形成中央、郡、部都尉三级逐级颁发具体军法规范的层级和程序。秦汉军法的立法技术特点和秦汉法律一样亦为以事类为篇、一事一律,庞杂无章、错糅无常。军法多单篇别行,或杂糅于冠以不同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国家普通法之中。其后根据需要实时增补,或为了具体实施之便颁行落实律的诏令和细则。秦汉军法未系统编纂成军法典,整个军法体系如秦汉律令法体系一般还处在尚未成熟的、不发达的阶段。

秦汉军法的主要内容是罪名与刑罚,目前所见秦汉军法尚未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但可见不少单个军法罪名,其中逃亡罪、畏愞逗留罪、降、反叛、败与擅罪是文献中记录相对丰富的个罪。通过对这些罪名和对应刑罚的研究,能够看到秦汉军法据具体情形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以及平时与战时时间阶段不同区别定罪量刑的特点。只是秦汉军法对个罪释义和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划分尚不够精细,造成军法中有些性质相近的行为可对应多个罪名。秦汉军法所体现的罪与罚的关系与刑法中罪与罚的关系有一定的关联性:犯罪主体的官职和爵位会影响量刑,反罪和降罪往往和族刑相伴,同一性质的犯罪名称不同刑罚却相近,相同相近的罪名判罚有所区别甚至同罪不同罚。军法较之刑法不同的是:处罚往往较重,趋向从严与从重;较多适用连坐,以及赎、赦与免。

军法实施是实现军法目的的活动。第一,管辖。秦汉涉及军法案件的管辖依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凡军队发生的纯粹军事案件,由军事机构管辖;一些边郡军事机构所领士卒所涉民事案件和军人之间发生的危害军队秩序的普通刑案,也由军事机构来管辖。其他案件,即使与军人、军事行动有关,只要触犯的是常法或军民相涉的民事案件均由地方行政机关管辖。各级军事长官管辖所领军队发生的案件,廷尉是最高军事审判机关。第二,诉讼程序。当事人基本为军人和牵连军人、军事活动或涉及军人职守的案件,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几乎和其他案件无异,分告劾(提起诉讼)、法庭审理判决和上报三个阶段。第三,法律适用。一般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适用选择,如果主体是军人,违法行为是对军事义务的违反或军队秩序、国防利益的破坏,当适用军法;如果犯罪主体虽然是军人,但犯罪行为触犯的是普通刑律,则适用刑法。第四,执行。最高执法者皇帝一般经廷议或独裁决定如何论处违法者,由军事长官或军正等实际执法。军队主帅除了战时紧急情况下一般也不会亲自执法,而由军正负责执行。军中另有监军、护军统领行使行政监督权,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等经皇帝授权临时执法。秦汉军法的执行体现出专人执法、分级执法、各执行主体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具有一定灵活性等特点。

二、秦汉军法的地位

秦汉军法的地位是指秦汉军法在秦汉法律体系中的存在状态,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在于围绕军法与刑法的关系探讨军法是否具有独立性。首先,从法律体系来看,《司马法•天子之义》云:“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 ❶即不用治国的方法治军,不用治军的方法治国,照此观点治理军队的法律应有一定的独立性。然刑起于兵,军法与刑法之间又联系紧密。对秦汉军法是否为独立法律体系这一问题多论及军法与刑法的关系,现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军法独立于刑法,是特别法,有自己的总则、原则、定罪和处罚体系;另一种认为军法附属于刑法,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并包含在刑法之中,军法与律保持一致,是刑律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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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刘仲平注译;《司马法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1页。

只是军法比一般刑法更峻酷和更注重时效。❶从秦汉军法的形式看,目前单篇的全部为军法规定的律令篇目少见,军法的律令条文多混杂在普通律令篇目之中;秦汉也没有编纂军法典,军法并未以独立的整体的形态出现,从而与刑法形成明确的区分。我国现行军法体系可作为理解秦汉军法与刑法关系的一个参考。现行军法与一般法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军法由于涉及的内容复杂等原因,很难形成一部法典而是分布在种类不一、层次不等的各类法律文件中。❷就当今的立法水平来说,应远在秦汉之上,尚未出现单独的军法典,况秦汉之际,各种法律形式之间未截然分野、各类法律形式内部篇目之间内容混杂,法律体系尚不成熟。故从军法的体系上看,军法并没有从刑法中独立出来的观点似更为合理,不可简单断论秦汉军法独立于常法而自成体系,当然也不能决然否定军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其次,从法律制定来看,秦汉时并未独立出所谓的军法制定权,最高军事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其他各级官更或衙署所立之法须经皇权认可后方能产生效力。但尉缭、韩信等将帅军官专门负责军法制定,奠定了秦汉军法的基础;各将军由皇帝授权可以军令的形式发布“将军令”与“将军约”,还可在特殊形势下制定效力低于律令的科别;地方郡、都尉府两级军事机关有制定地方性军事法规的权力。军官和军事机构制定军法,突出了军法有别于常法的特性;“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的将权优越性,又赋予军法相对的独立性。然而在将帅和地方拥有的便宜行事的军法制定权后面,还有一根提偶之线,即皇权的制约,各级官署制定的军法必须与中央的法律保持一致,或者必须获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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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对各种观点的征引和出处详见本书绪论部分,在此不赘。

❷张山新:《军事法概念新解》,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115-117页。

央的认可。唐律“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❶即是很好的参考,将军之令要视律文有无规定方能发挥效力,军令与军律相合,依律论断;反之,律无明文即使违犯了军令也不论。因此,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秦汉军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独立性是有限的。

再次,从法律内容来看,秦汉刑法没有形成系统的罪名体系,秦汉军法更没有形成独立于刑法之外的罪名体系,也没有创设异于刑法规定的特殊刑罚体系。但军法与刑法在定罪量刑上仍表现出一些区别。其一,从犯罪构成来看,军法中大多个罪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军职人员,少数个罪对主体不做特殊限制;而刑法的罪名往往不再专指军人,官兵触犯常法,无异于文官和百姓一体同科。其二,虽然军法和刑法对待有些罪行的态度是一致的,但军法与刑法相比往往处罚较重,大量使用死刑和族刑,只要事关军事,即使罪行轻微也获极刑,且军法中的犯罪所对应的刑罚也较为残酷。

最后,从军法的实施来看,其一,军法案件一般由军事机构管辖,包括军队发生的纯粹军事案件、边防部队基层吏卒触犯军法案件、军人渎职和军人之间的斗殴案件,边郡军事机构对所领屯戍军队士卒所涉民事案件也有一定管辖权。部队各级军事长官管辖所领军队发生的案件,郡兵发生的案件由最高地方军事长官太守处理。都尉府是第一审级所在,作为武官的尉也可以暂代守丞断狱、谳狱,廷尉是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可见在管辖上军法案件体现出和普通刑案的不同之处,但在最高审级上军法案件和普通案件又是一致的,均由廷尉管辖。其二,依目前所见,法律没有对军法诉讼程序进行特殊的规范,军法案件均遵守秦汉诉讼统一之范式。其三,在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选择,主体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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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唐律疏议•擅兴》,第308页。

违法行为与军事活动相关具有军事性的案件当适用军法,犯罪主体仅仅具有军人身份、行为本身触犯普通刑律的案件则适用刑法。其四,将军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杀人是将帅之权具有独立性和至高无上性的突出体现。虽然将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有执行军法的权力,但此执行权一般在战时才会行使,且受到严格限制。军中有军正专门负责军法执行,另有监军、护军统领、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等身份、职权各不相同的执法者。可见秦汉军法有专人执法、各执行主体之间互相制约和监督,故在执行主体及其权力行使上有别于常法。

综上,秦汉军法没有独立于常法之外形成与之平行的法律体系,而是杂糅于冠以不同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常法之中,但也有单独的军法律篇、令篇及品约的存在。军法虽多由军官或军事机构参与制定,但所立之法必须与中央的法律保持一致或者获得认可,且制定程序和技术与常法无异。军法虽与刑法在定罪量刑上表现出一些区别,但没有形成与刑法不同的罪名和刑罚体系。军法案件虽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体现出特殊之处,但其管辖和执行多由军事机构完成,军中有专门负责执法的军正,且纯粹军事案件一般适用军法进行审理,军法的实施是和常法区别最为明显之处。因此,秦汉军法仍然是整个秦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没有完全从常法中独立出来单行,只是因其自身具有鲜明的特点,呈现出与常法诸多不同之处,因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秦汉军法与前后世军法

(一)秦汉军法的源起

军法出现极早,有军事活动,就有对其进行调整的规范。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的发生导致了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即军法。《论衡•儒增》篇对军法产生的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该段文字持刑始于兵说,并且将刑与兵比作“足与翼”并论,指出二者“其实一也”。❶氏族酋长为了驱使氏族成员勇敢作战以夺取胜利,制定了军法。兵刑同源,刑起于兵。❷

三代全民皆兵,“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 ❸夏商军事法律形式主要有誓、征、诰和王令四种,从史籍、金文记载可知周统治者也相当重视军事立法。❹三代多见的军法属临战时的誓师之词,《尚书》中提到有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篇,这些誓既是战争动员令,又包含不少上古时代的军法,是中国古代军事法的初级形式。❺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军礼也是非常重要的军法组成部分。《周礼•春官•大宗伯》曰:“以军礼同邦国”, 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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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黄晖撰:《论衡校释》(上册),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360页。

❷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3页。

❸ “民皆兵,官皆将,此即三代之成法也”,参见徐世昌:《将吏法言》,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29页;《汉书•刑法志》,第918页。

❹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9、378页。

❺《尚书•甘誓》:“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之野,作甘誓。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疏》:“将战,集将士而誓戒之。与将士设约,示赏罚之信也”,马融云:“军旅曰誓。”(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正义,黄怀信整理:《尚书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9页。为免文烦,其他誓篇不再详细引出,可分别参见该书第285、426、807-810页。陈伟武:《简帛兵学文献概说》,《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5年第1、2期合刊,第11页。

❻《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周礼注疏》(第二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8页。另外,李严冬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周礼〉军制专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对《周礼》中所见军制做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可参看。

周天子用军礼使诸侯邦国和同,和协不僭差。另《礼记》也总结了军礼治军的意义:“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军礼极为丰富,包括校阅、搜狩、出师、乞师、致师、献捷、献俘等内容,❶秦汉对部分军礼有所承袭。

春秋战国,战事频仍,诸侯争霸,军法成为各国建设控制军队、提高作战能力、雄霸天下的强有力的工具,“兵者,国之大事”。❷春秋时期,通过神明力量来确保军法拘束力的“盟”和“誓”逐渐失去力量,❸军法应时势所需向前发展。齐桓公任用管仲,“定卒伍,修甲兵”,“作内政而寓军令”,“故卒伍定呼里,而军政成呼郊”,南服强楚、北伐山戎,❹管仲制定军法,增强齐国军事力量,率先称霸。随着兵家的出现和壮大,军事家们纷纷著书立说,军法的内容迅速发展和丰富起来。

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 “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 “故举国而责之于兵”❺。秦建立起一支所向披靡的军队。战国时期,军队建设是争夺霸权的首要条件,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最终秦国脱颖而出,一统天下。“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❻军事行动的胜利不仅是综合国力的体现,同时需要军法的发展。在秦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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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汉)郑玄著,(唐)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4页;(清)姚彦渠:《春秋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15-123页。

❷李零:《吴孙子发微》,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9页。

❸ [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❹《汉书•刑法志》,第920、923页。

❺《史记•秦本纪》,第145页;《商君书•画策》,载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8页。

❻《汉书•刑法志》,第924页。

向披靡的同时,军法逐步走向成文化,军功爵制度渐趋完善,严刑峻法立威军中,残酷的杀伐之气代替了春秋时期仁爱义战以及以礼治军的精神。战争的实践和对胜利的渴望推动着军法的成熟,“战胜而强立,故天下服矣”。❶《史记》对秦军法的实施效果作出了中肯的评价:“秦,法令既明,士卒安难乐死,主明以严,将智以武,虽无出甲,席卷常山之险,必折天下之脊”。❷汉承秦制,也包括汉军法对秦军法的继承和发展。汉初,天下既定,但四夷未附、兵革未息,至武帝,外事四夷之功,征发烦数。❸ “韩信申军法”揭开了汉代军事立法的序幕,“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 ❹军法继续保证汉代一系列军事行动顺利进行和不断取得胜利,成为确保帝国基业、巩固江山和争取霸业的关键。

(二)秦汉军法对后世军法的影响

秦汉军法已基本囊括了军法应当包含的主体内容,后世军法沿袭了这些必要的规定,魏晋隋唐军法是由秦汉军法发展而来的,故秦汉军法确立了中国古代军法的本体和原则,设定了中国古代军法的基本范畴。❺后世军法虽然在内容上呈现出很强的承继性,但在总结秦汉军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仅在内容上有所改进,更主要的是在形式和篇章体例上作出了变更。囿于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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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孙膑兵法•见威王》,载张震泽撰:《孙膑兵法校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页。

❷《史记•张仪列传》,第1804页。

❸《汉书•刑法志》,第925、929、932页。

❹《汉书•刑法志》,第925页。

❺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2页。

者能力所限,秦汉军法对后世军法影响的追踪仅止于唐。❶

第一,从内容来看,后世军法大都承袭秦汉军法的规定,兹举几例以说明之。其一,服从是军人的天职,无论平时还是战时,如果将帅的命令得不到贯彻执行,部队的功用将难以实现,因此“不用命”“不从令”历来是军法首要惩处的罪行,从三代始,不服从上级命令者斩之。❷《尉缭子》《吴子》等兵书反复强调军中号令一统与遵循的重要性,违反命令者诛之,❸连汉代经学著作《白虎通义》都指出将帅欲树军中之威,必须“一其令”。❹秦汉军法亦规定不从令者罪死不赦,如大将军吴汉才斩不服从调遣的幽州牧苗曾,汉光武帝遣尚书宗广持节军中斩前后两次违命的王梁。❺魏晋沿袭秦汉军法,曹操和诸葛亮在军中继续推行“不如令者斩”,并且曹操以身作则,自己的马违犯“士卒无败麦,犯者死”之军令,援剑割发置地以自刑;另魏明帝斩违令的都督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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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对于唐代军法本书主要拣选《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等文献中所载与述相关内容,实属以管窥豹,无力全面论及。至于唐代军法星现出前期和后期不同的特点,本书也不再涉及。专门对唐前期军法的研究可参见张少喻:《浅论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第96-101页;张少瑜:《唐朝前期军事法执行状况及主要影响因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第108-116页对唐代前期和中后期军法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可参见卢志攀:《唐代军事法律的前后交化》,福建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43页。对魏晋南北朝军法的论述亦存在不周不全之处,有待进一步充实,对魏晋南北朝军法的研究可参见梁满仓:《魏晋南北朝军法实践及其礼制归属》,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第157-164页。

❷《尚书•甘誓》,第258-259页;《尚书•汤誓》,第285页;《周礼•夏官•大司马》(第二册 ),第912页。

❸《尉缭子•武议》,第48页;《尉缭子•将令》,第85页;《尉缭子•踵军令》,第86页;《吴子•应变》,第33页。

❹《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载(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上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19页。

❺《后汉书•吴汉传》,第448页;《后汉书•王梁传》,第516页。

张静,威寇将军李庠斩部下不用命者三人,军队稳定肃然。❶至唐,李靖兵法规定教战练兵时,士兵不服从命令要节级科罚,这里对不从令的士兵,对比孙子练兵时斩不听从指令的昊王宠姬以散众的处罚要轻很多,可能是因为此规定针对训练之时而非行军途中或战时。同时李靖在论述军中赏罚的重要性时强调了士兵须服从上级命令,《杂教令》规定:“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❷此条应该专指征战之时,和前代军法士兵不服从命令基本处斩的论罚是一致的。

其二,关于军人逃亡的规定。三代军法对战时逃亡者戮之于社,商鞅变法时对逃亡者施以夷三族的重法,《尉缭子》对逃亡者惩处的严厉程度和商鞅之法相当,不仅本人获罪而且亲属连坐。❸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屯卒毋忧被都尉窑征发遣戍,未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而逃亡,最后被判处腰斩,汉初对逃亡罪的处罚沿袭了前代重惩的传统。《二年律令•兴律》398~399简胡家草场汉简《兴律》1147、1146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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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曹操集•步战令》,载安徽亳县《曹操集》译注小组;《曹操集译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5-206页;《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斩断第十四》,载张连科、管淑珍校注:《诸葛亮集校注》,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267页;《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第39页;《晋书•宣帝纪》,第11页;《晋书•李特载记》,第3023页。

❷《通典•兵典•法制》,第3814页;《史记•孙子传》,第1719页;《通典•兵典•杂教令》(第四册 ),第3818-3819页。另文献中还有不少文例是对不服从金鼓号令的处罚规定,不服从金鼓号令实质上也是不服从命令的表现形式之一,例如上孙家寨汉简:“莫诗(待)鼓止,行者不当行而行,斩将□”(037、093、123),载《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第23页;曹操军令规定战船违令进退者新,载《曹操集•船战令》,第204-205页;临阵不听旗鼓号令者斩,载《曹操集•步战令》,第205页;行军时不听旗鼓号令者兑减以徇,载《曹操集•军令》,第203页;《通典•兵典•杂教令》(第四册),第3824页。

❸《尚书•甘誓》,第257-259页;《商君书•画策》,第378页;《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尉缭子•兵令下》,第106页;《尉缭子•束伍令》,第78页;《尉缭子•重刑令》,第72页。

戍边者“去署及亡”依离开时间的长短不同规定了相应的处罚,❶可见军法对发生在不同时间阶段危害程度不同的逃亡作出了区别规定。至曹魏,军法对待逃亡并未宽减,沿用汉之旧法、军征士亡,考竞其妻子,不仅本人获斩,还会株连家人。吴蜀亦用此配法。❷唐代军法继承了对军人逃亡处以重罚,但有两点改进:一方面,罪止于逃亡者本人,废除秦汉株连家属的苛酷之法;另一方面,在《捕亡》篇集中规定了逃亡罪,并将逃亡罪细分为“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 “临对寇贼而亡”“军还而逃亡”“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宿卫人在直而亡”“从驾行而亡”“有军名而亡”等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罚则,❸唐军法对逃亡的规定更加细致而系统。

逃避兵役属于非战时逃亡的一种,《法律答问》对逃避兵役的“逋事”和“乏徭”两个罪名作了解释,❹分别指下令征发即逃亡和已从征发随后逃亡,均是法律严惩之罪行,但不见罚则。汉律也有对乏徭的规定,可惜《二年律令•兴律》401简主要是对车牛缺少的规定,尚无法获知秦汉律对服役逃亡者的罚则,但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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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62-63页。本章所述简文在前文已做过详细征引说明,故不再重复引用,特此说明,下文出现类似情况不再一一作注。

❷《曹操集•步战令》,载安徽亳县《曹操集》译注小组:《曹操集译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6页;《三国志•魏书•高柔传》,第510、514页;《三国志•吴书•吴主孙权传》、《三国志•蜀书•黄权传》。

❸《通典•兵典•杂教令》,第3823页;《唐律疏议•捕亡》(第四册 ),第531-534页。《资治通鉴•唐纪十七•高宗总章元年(668)》,(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校点:《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57页。《资治通鉴•唐纪十七》载有一例,高宗总章元年,“时有放,征辽军士逃亡,限内不首及首而更逃者,身斩,妻子籍没”,第6357页。此例军法规定株连了逃亡士兵的妻子,为特殊时期颁行的特殊之救,是一时之法,不久即废除,《唐律疏议•捕亡》之规定应为常制。

❹《唾虎地秦墓竹简》,第132页。

记•陈涉世家》中的“失期,法皆斩”, ❶可知仅仅是征发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即处以严刑,那么对应服兵役而逃亡者处刑恐不轻。唐军法有"征人稽留"条,同《秦律十八种•徭律》❷规定类似,均按征人稽留时间的长短并区别平时与战时分别量刑,且临军征讨时的稽留处刑比平时要重。除逃亡这种方式躲避兵役制度外,还有诈避,《二年律令•贼律》25简规定用伤人或自残的方式逃避役事者黥为城旦舂,胡家草场汉简《兴律》1198简规定“诈伪以避事,皆腰斩”,唐军法有“征人巧诈避役”专条,对“避役”以“乏军兴”论,另外还有“拣点卫士征人不平”“征人冒名相代”等专门规范兵役制度的律条。❸

其三,关于降的规定。战国到汉惩处降罪的酷法循而未改,对降敌的军人,本人处死、家属连坐。商鞅变法,定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秦赵大战时,应侯因所任下属郑安平降赵,依军法连坐被收三族。❹至汉,贰师将军和李陵均因投降匈奴被灭族。虽不见汉军法原文对降敌者如何处置,但从《二年律令•贼律》和胡家草场汉简《贼律》均规定降诸侯者,本人腰斩、亲属弃市,可推知汉法对降敌者的惩处力度应该不会轻于此条。❺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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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3页;《史记•陈涉世家》,第1567页。

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7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甚)》(释文修订本),第12页;《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唐律疏议•擅兴》第302、303、306、310页。

❹《周礼•秋官•司刑》(第三册 ),第1107页;《墨子•号令》,第594页;《尉缭子•重刑令》,第72页;《史记•商君列传》,第1765页;《史记•范雎传》,第1889页。

❺《汉书•刘屈氂传》,第2175页;《汉书•李陵传》,第1871页。《二年律令•贼律》1~2简:“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页。胡家草场汉简《贼律》规定近似,律文略。《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2页。

时对降敌处罚似有所减轻,“魏法,被攻过百日而救不至者,虽降,家不坐也”, ❶军队失援仍坚持百日以上方降者,不株连亲属,但此条对降的宽减有诸多限制,而且据文意只是降敌者“家不坐”而已,本人恐难逃刑责,实延续了秦汉对降敌者重罚的原则。南朝《梁律》有“降叛”重罪,北齐律将“降”“叛”列入重罪十条,唐代军法沿用了秦汉对降者的重罚,“不战而降敌,没其家”, ❷只是不知如果官兵因力战不敌而降是否可从轻发落。

其四,居延汉简《塞上蓬火品约》、敦煌汉简《烽火品约》、肩水金关汉简都尉府烽火品约册残文和额济纳汉简中举烽燔薪的简文等,是汉代边塞关于烽燧的复杂信号系统和各级屯戍组织必须遵行的具体举烽规定,包括如何施放信号、发错信号如何补救以及对各级官员的责任追究等内容,《二年律令•兴律》405简是对相应罪行和如何处罚的规定。❸魏晋继承了汉代有关烽燧的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编纂体例上有所变动,“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❹把与烽燧相关的法律全部编入了《惊事律》。唐代军法中的烽燧之法也是本于汉军法,在《唐律疏议•卫禁》中有对“烽侯不警”、举烽不当等罪行及对应罚则的详细规定。又据疏议:“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疏议中提到的《职方式》以及录于《武经总要》前集卷五烽火门的兵部《烽式》❺应是对举烽燔薪的具体规定,考虑到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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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第95页。

❷《通典•兵典•杂教令》(第四册 ),第3823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3页。

❹《晋书•刑法志》,第925页。

❺《唐律疏议•卫禁》,第179-180页;(宋)曾公亮、丁度:《武经总要》,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中国兵书集成》(第三册 ),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2年版,第204-211页。

的需要,律文中没有具引。这和汉军法一脉相承,汉《兴律》中规定事关举烽燔燧的罪行和罚则,《品约》中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唐代军法,罪与罚规定在《卫禁》,律的补充和细目则规定在《式》中。

其五,有关宫殿门警卫和边津关戍卫的规定。宫殿门、城门、边津关均由军队把守,军队承担徼巡宿卫防守之责,人和管制物品进出须有引籍凭证,如果出现任何疏失值宿官兵均要获罪。汉有《宫卫令》,规范所有有权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之人,守卫者如若未尽依令检查监督阻却之责,即为犯罪,视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定罪名为“失阑”“不卫宫”。❶唐律有关守卫宫殿门军人的责任规范在《卫禁》,内容与汉法大致相同,只是更加细致,有宿卫者渎职的“故纵”“宿卫冒名相代”“宿卫上番不到”“宿卫兵仗远身”“宫门等冒名守卫”等规定,亦有守卫因疏忽失职致其他人阑入的“守卫不觉”“守卫不知冒名情”“宫内外行夜不觉犯法”等规定,且领兵主帅也要连坐。❷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了宿卫城门者的责任,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地典》和《墨子》的《号令》《备城门》等篇中有详细的守城设施、器具准备使用、守城人员管理规则、兵种配备等内容。❸边津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汉军法有《津关令》等关于守关吏卒渎职与失职、边防巡守、战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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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张释之传》,第1768页;《汉书•王嘉传》,第2590页;《后汉书•胡广传》,第1018-1019页。

❷《唐律疏议•卫禁》,第149-150、152-153、165、167-169页。

❸《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6简:“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载《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4页。《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28-129、148页;《墨子•号令》,第591、593-594、605页;《墨子•备城门》,第531页。

管理和出入关所用凭证管理的规定,只要有危及边津关国防安全的情况出现,官兵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严惩不贷。唐律对城门、边津关戍卫的规定有《卫禁律》和《关市令》,具体包括州、镇、戍城及武库等门的开闭,军队值守责任,百姓、禁物和奸人违法渡关戍守者的责任,关津无故留难、军队违法渡关将领主司的责任等内容。❶汉代有关宫殿门、边津关戍守的规定多见于单行的令篇之中,唐代集中规定在卫禁律中,内容在继承秦汉军法的基础上更加周详。

另外,后代军法里还能找到很多继承秦汉军法的规定,如有关军士后事安排的恤兵条款,战争中将士临阵退缩、主将擅弃兵弃城和军败的罚则,兵器管理、军中保密和动摇军心的规定,失期、夜行夜禁、列队行军的规则,行军中不得侵扰百姓及掠夺其财产的规定,服军役者有专职工作不得役使其为他事等,在此不再逐一列出。

综上,后世军法秉承了秦汉军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沿袭了秦汉军法的主体内容,但也有所改进,以唐军法为例,首先,罪名更加细化、精准,各罪大都对犯罪者的主观罪过进行认定,分知情、不知情两种情况分别论罪量刑;其次,处刑有减轻的趋势,如军人逃亡家属不再连坐、盗禁兵器的处罚也明显轻于汉法;最后,规范对象更加全面详尽,上文已论及的有关军人逃亡、宫服门管理的规定即是很好的例证。

第二,后世军法与秦汉军法相比,不仅在内容上做出了调整,更多的变动体现在形式和篇章体例上。据《晋书•刑法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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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唐律疏议•卫禁》,第170-178页。

曹魏对秦汉法律进行了系统修订:魏明帝时,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邵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除单列出军中令外,修改中涉及军法律令变动的还有:“《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腰斩”,这些内容归入《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乘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文帝时,中军将军羊枯、中护军王业和骑都尉成公绥等军官参与了法律的再次修订,在修改旧律时,对“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故不入律,悉以为令。……违令有罪则入律。” ❶

军律规定军法的主要罪名和罚则,将军法的其他内容从常法中独立出来,主要以单独令篇的形式出现,似成为曹魏及以后军法修订的一个趋势。三国时,诸葛亮著有《军令》上中下三篇,今所传本有军令十五篇,《太平御览》记载了几则诸葛亮关于结营、水战、步战的军令;曹操制定《军令》《船战令》《步战令》等军法,建安八年(公元203年)所定“己酉令”是有关败军抵罪的规定也应被视作军令。❷晋,除《泰始律》擅兴、卫宫、厩律等篇中包含有军法内容外,贾充等撰《令》四十篇,其中《军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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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晋书•刑法志》,第923-925、927页。

❷ (清)沈家本:《律令九卷》,载《历代刑法考》(第二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82页;张连科、管淑珍校注:《诸葛亮集校注》,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140页辑出数条军令。《通典•兵典•杂教令》(第四册),第3810-3812页;《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第17页。

员》《选将》《宫卫》《军战》《军水战》和三十三至三十八6篇臂为《军法》。梁初,蔡法度等撰《梁令》三十篇,其中《选将》《宫卫》《军吏》《军赏》等篇为军法。隋《开皇律》中的军法集中在卫禁、职制、厩库、擅兴等篇,此外高颞等撰令三十卷,其中有专门规定军法的《官卫军防》。❶

唐代,军法的形式比较多样,《唐律疏议》中擅兴律基本为军法,其他卫禁、捕亡、厩库等律篇中也有军法的规定;《唐六典》中有关于军事机构、官员、将领等的军事行政法律规范;另有《宫卫令》《军防令》《公式令》《捕亡令》等军法令篇;还有(兵部格》《兵部式》《烽式》《职方式》和军马敕等其他法律形式,❷律令格式敕共同构成唐代军法体系。唐军律篇目和秦汉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动,如《卫禁律》,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丽汉魏之律创制《卫宫律》,宋至后周律名未作改动,北齐将关禁闹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唐袭之。再如《擅兴律》,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至高齐改为《兴擅律》,隋开皇改为《擅兴律》,唐亦为《擅兴律》。❸

军法各种法律形式之间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秦汉军法已体现出此种趋势。律令之间,原则性规定和罚则基本人律,令较律的针对性更强且规定更为细化,另有品约等附属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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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4页。

❷《唐律疏议》中可见文中所述军令,仁井田升先生将这些唐令进行了集中整理和复原研究,参见[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271、278、477、657页;(清)沈家本:《律令九卷》,载《历代刑法考》(第二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46、9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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