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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2

作者:张寒 当前章节:1814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1:32

❸《唐律疏议•卫禁》,第149页;《唐律疏议•擅兴》,第289页。

令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只是秦汉时期各种军法形式之间还缺乏完全清晰的界限,后世军法在继承中多有改进。魏晋时期,《晋书•刑法志》中对律令之间的界限和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一则律令并行;再则修改旧律时,不宜删除但又不便归入律中的内容,譬如有关军事的内容就单立为令,如果违反了令的规定就依律定罪量刑。到了唐代,这种区分和配合更加有序,以“擅发兵”条为例,《擅兴律》规定了擅发兵的人数和对应的刑罚,疏议中列举《军防令》对发兵要件和履行手续的规定,❶疏议引用该令文的目的是对“擅”作出解释,即不符合令文规定的发兵行为应被认定为“擅发兵”,唐代更加详尽的发兵细则在《公式令》《监门式》中,是令文的进一步具体化,由此律令式三种法律形式共同对“擅发兵”这个罪名作了十分完备的规定。

第三,从法律制定技术来看,以秦汉军法和唐代军法为比较对象,首先,秦汉军法无单行军法典,多以单篇别行的律令等形式出现,或杂糅于冠以不同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国家普通法律之中,内容庞杂无章、错糅无常。这种法律制定的特点也为后世所继承,唐军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军法典,军法亦杂糅在各种形式的普通法律之中。就《唐律疏议》而言,虽然《擅兴律》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军戎之事,但其中仍兼有对兴造、官役等非军法事项的规定,卫禁、捕亡、杂律等篇中亦杂有军法内容。其次,秦汉军法在制定之时运用了法律解释,《唐律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并展现了更高的订立水平,解释内容涉及律篇源流、律文释义等,并将与律文内容相关的令格式等中的规定都辑录在律条下对律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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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唐律疏议•擅兴》,第298页。

出充分的说明。再次,唐军法的一些规定更加科学,如“征人稻留”条,❶律文先分平常和临军征讨两种不同时间点对稽留作出了区别规定,接着指出“若用舍从权,不拘此律”,并在疏议中进一步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进行了解释,既充分照顾了军法“理贵机速”的要求,又给法官根据不同个案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随事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最后的判处结果更加合理。

第四,仍以秦汉军法与唐军法为考察对象,后者还在其他方面体现出对前者的继承,在此简要述之。其一,定罪量刑的特点上,都体现出战时从重、军官从重、军中从重、军法从重、株连广泛、对功贵之人多有赦免宽减等共同之处;同时皇权深刻地影响着军法的执行。其二,秦汉时凡军队发生的纯粹军事案件,由军事机构来管辖,其他案件只要触犯的是常法或军民相涉的民事案件均由地方行政机关管辖。唐代,同样实行军队争讼,军内处理;军民争讼,地方处理。其三,汉代军中有专司军法执行的军正,东汉时变更为督奸猾、主罪法的刺奸,有皇帝授予军法临时执行权的绣衣使者、持节使者和谒者等,有在军中多行使行政监督权的监军、护军统领,执法权和监督权分离。唐代在中央设都督(护)府为军事司法机构,下辖法曹参军,平时即由其行使军事司法权,中唐后,都督府逐渐为节度使所取代,节度使“总军旅,颛诛杀”。❷战时,军内由大将专行其罚,有司法参军事辅助将领执法,有中使监军监督将领,唐初以御史台察院御史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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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唐律疏议•擅兴》,第306-307页。

❷《新唐书•百官志》,载(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09页。

公元732年后改为宦官监军,唐肃宗时设监军院。❶同样是执法权和监督权分离,分属于不同的官员,形成互相制约的机制。要言之,后世军法在继承秦汉军法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与改进,总体上呈现出日益完善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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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笔者在前文对秦汉军法定罪量刑和施行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对唐军法的特点,张少瑜和周健两位先生进行了广泛的引证和全面的总结,在此直接引用二位的结论,具体参见张少瑜:《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第99-100页;张少瑜:《唐朝前期军事法执行状况及主要影响因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第109-116页;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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