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中的秦汉军法
传世文献对秦汉军法缺少完整系统的记录,相关资料早已散佚,这给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上孙家寨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的陆续刊发,给带来了新的可能,大大丰富了秦汉军法的研究内容。本章以载有秦汉军法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秦汉简牍为研究对象,对其中可见的秦汉军法进行简要梳理,这是秦汉军法内容的充实,是后文展开的材料基础。
一、秦简中的军法
1975年12月于湖北省云梦县西郊11号秦墓中出土了睡虎地秦简,❶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篇都包含了军法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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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书所引睡虎地秦简的释文、断句主要以此版本为准,后文注释从简。
容。里耶秦简是2002年出土于湖南里耶镇原秦洞庭郡迁陵县官署所在地的17000多枚简牍,大多是迁陵县廷与上级洞庭郡府和下属诸署、三乡的往来文书和各种簿籍,涉及徭役、诉讼等丰富的内容,相比静态法律文本更可透射出秦代生动的历史场景,❶为我们诠释当时的军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不同的视角。2007年岳麓书院从中国香港地区购回一批秦简,加上次年受赠的少量竹简合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❷简文还在整理和陆续刊发中,其中《为狱等状四种》《律令杂抄》中亦有军法的内容。关于三种秦简和军法的关系,下面逐一述之。
(一)《军爵律》、《秦律杂抄》及其他
《秦律十八种》有201支简,律文的每条末尾都记有律名或律名的简称。《秦律十八种》虽然不是这18种律篇的全文,但仍可见其内容相当广泛丰富,是我们研究秦法的珍贵材料。其中《军爵律》是有关军功爵的法律规定,依目前获知的两条简文看,是专门规定军法的律篇: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䙴(迁)其后;及法耐䙴(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军爵律153简),赐未受而死及法耐䙴(迁)者,鼠(予)赐。(军爵律154简)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军爵律155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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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2页。
❷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页。
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军爵律156简) ❶
本篇《军爵律》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赐爵:在有军功应授爵赐的前提下,对本人还未拜爵已死亡和本人拜爵后死亡两种情况,是否仍授予爵赐。二是降爵抵罪、以爵赎罪的具体规定。此外,其他秦汉简牍里还有关于爵制的记载: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居延汉简有不专指军爵的爵制、赐爵条文,《二年律令》有《爵律》篇专言爵制,另《盗律》《捕律》《钱律》《置后律》等律篇中也有授爵的规定,但均不专指军爵,这些不属于军法的范畴。《秦律杂抄》15~16简有关于从军劳绩的法律《中劳律》, ❷劳绩的统计和赐爵有直接关系,“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中劳"常见于汉简;敦煌汉简涉及“武功者赐爵”的条文,居延新简“颇有军功爵者后减”条文和上孙家寨汉简详细的军功赐爵规定,这些才是军法的内容。上述所有简文为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秦汉军功爵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秦律十八种》的其他律篇中也有一些军法规范,《工律》102~103简(“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聚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律责之”)是关于兵器制造管理的规定;《徭律》115简(“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是徭役征发失期按耽误时间长短科刑的规定;《效律》45简(“殳、戟、弩,䰍𣲥相易殿(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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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5页。《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3页。
耳不当之律论之”)❶是有关兵器保管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对秦军法具体内容的补充。
《秦律杂抄》一共有42支简,简文各条,有的有律名,有的没有律名,内容比较庞杂,大约是据实际应用需要从秦律中搞抄的律文,并可能在摘抄时进行了简括和删节,但和《秦律十八种》并不重复。其中许多律文与军事有关,包含关于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战勤供应以及战后赏罚奖惩的规定,是研究秦军法的重要材料。❷其中,1~3简是关于军事官吏任免处罚的规定,上级任用的下级军官不称职,任用者也要受罚,如果发弩啬夫、驾驱等技术性很强的士卒技能不达标,任用者和教练连带受罚。7简规定军官在阵前要专心指挥,不得为争夺军功而上阵斩获敌首。7~9简分别规定在军队训练的大菟之时,一支军队不能分充两支;县不能破坏兵役制度,藏卒为弟子以逃避兵役;县不得劫夺军用物资,妨碍军资运送。9~10简是关于军马和骑土选用的规定,如果到军之马不胜任,则依法惩处相关训练者和主管官吏。11~15简是涉及军粮领取、军人非法出卖军粮、兵器质量管理的规定,有违军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都要依律严惩。至于15~16简,上文已述是关于擅自增加劳绩年数如何处罚的规定。25~27简规定军事训练中射虎车未按要求猎获虎豹的罚则。32~33简是对服兵役弄虚作假者和不该服兵役却让其承担兵役者的惩罚规定。34简是有关徒卒擅离职守的规定。35~36简分别规定军人声称服役期满但与证明文券不符的刑责;军中就攻城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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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47、74页。
❷《唾虎地秦墓竹简》,第79页。本章所涉简文具体内容由于行文需要在第三章 详细引用的,在此处只做概要介绍不再重复引用,特做一交代,后文遇有类似情况不再一一说明。
论功行赏,如果城陷,有后期、诈死的弄虚作假和知情不报者如何惩处。37简是关于军功爵授予与夺取的规定。39~42简主要是有关戍边的规定,包括要依法征戍、服边戍者的责任、相关管理官吏的责任等内容。《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中的军法律文极大地充实了秦军法的内容,可助我们更多地了解秦代军律的样貌。
《法律答问》共有210支简,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立法意图作出明确解释,也有以“廷行事”作为依据之例,还有一部分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其中51和52简直接引用军法的内容(“誉适(敌)以恐众心者,琴(戮)”“广众心,声闻左右者”),均是有关稳定军心的规定;197和201简分别对军法条文中包含的“窦署”“同居”两个词语进行解释。❶另《封诊式》有98支简,简文共分25节,每节第一支简简首写有小标题,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的文书程式,其中31~36简“夺首”爰书可助于理解秦的军功爵制和军法诉讼程序,2~5简《讯狱》❷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和《奏谳书》记录案例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可以进行对读并互相印证。《法律答问》是对律文的补充和解释,有助于对军律内容的进一步理解。《封诊式》反映了秦军法进入适用阶段的具体情况,是我们认识军法的实际运行状态的宝贵资料。
(二)里耶秦简中的军事文书与军法条文
里耶秦简直接记录军法的内容不多,但包括一些和军法有关的军事文书,可助于对军法实现情况的认识。其中J1(9)1~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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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105、140、141页。
❷《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8、153页。
(9)12共12件木牍❶记录了官府追讨赀钱、赎钱的文书,涉及对洞庭郡从军于迁陵县的阳陵籍戍卒拖欠赀钱、罚款、赎罪款等钱款进行索讨等问题。通过戍卒与官府的债权纠纷处理文书,可以了解戍卒拖欠公款案件的管辖执行问题以及政府对戍卒的日常管理事宜。里耶秦简尉课志中有“卒死亡课” (8-132,8-336简),是记录戍卒死亡情况的文书;还有“司寇田课”“卒田课”,记载了查证戍卒是否到岗的事例。除里耶秦简外,居延汉简有“军书课”,是核查军事文书出入界中的文书,表出入界课是核查烽火于本部传递情况后的报告。❷汉简中还有一些与戍卒相关的文书,如居延汉简戍卒簿、戍卒日迹簿等反映戍卒的主要职责是戍守烽燧、巡视天田、候望塞外敌情和维护修缮边塞设施,省卒日作簿(戍卒日作簿、鄣卒日作簿)等簿籍反映戍卒也常被调往别处从事杂役劳作。这些文书虽不属于军法规范,却是我们了解秦汉军法全貌的又一视角,可作为理解军法的延展资料。
里耶秦简中还有数量极少的记录军法的律令条文,如J1(16)5和J1(16)6简的正面都有同样的一条令文:
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❸
该令是洞庭郡军械装备外运,洞庭郡守礼告下级在使用调配运输人员时须遵循的一条军令。因只见此一条令文,尚难断定其篇章归属,但可见秦军法强调军资运输的急迫性,对运输军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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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王焕林:《里耶秦简所见戍卒索隐》,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❷徐世虹:《秦“课”刍议》,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256-257页。
❸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12页。
人员调配规定详细,由此推测秦军法对于军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可能不在少数。
(三)《律令杂抄》与《为狱等状四种》
岳麓书院藏秦简是对秦代简牍的极大补充,对我们研究秦代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律令杂抄》是关于秦代律令的内容,这些律令都是针对某种事件或案件所节抄的案例条文,抄录秦律二十种。秦令的抄写分为四种:单独抄写令名、抄写令文之后标注令名、抄写令文之后仅记数字编号、抄写令文后标注其他编号。律令的具体内容还在陆续整理刊布中,目前从已刊布的简文看,与军法相关的有《奔警律》《戍律》《置吏律》《兴律》《尉郡卒令乙》等。❶《奔警律》是听闻军事警报以后如何整编、调发军队并指挥其奔走至相关地域展开军事行动的规定,《戍律》包括有关完成戍的义务的规定、戍卒的管理规定以及城塞的修缮和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均属于军法。另外与“戍律”紧密相关的律文有两条:“●有赀赎责者□□□□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九岁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临1)”“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下及年过六十□□勿戍它处。请可●四(临2)”, ❷是关于戍边者年龄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也应当属于军法,可以和《秦律杂抄》“戍律”“傅律”等相关律文对读,以形成对《戍律》更加准确全面的认识。《置吏律》有官吏的任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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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131、139-141、147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6页。
❷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02-103页;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
条件,以及如何递补、免除,包括军吏,还有上级任用下级军事官员不当的责任规定;《兴律》虽然不是行军发征失期的规定,但可通过与军法相关内容比较获取军法与刑法关系的认识。《尉郡卒令乙》有将军禁令制定颁行程序的规定,是认识军法制定的珍贵资料。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还有一组名称不明的令文涉及军法的内容:
1880:●令曰:吏从军治粟将漕长轨者,自敦长以上到二千石吏,居军治粟漕长挽所∟,得卖(买)所饮食衣服物及所以饮
1879:食居处及给事器兵∟,买此物而弗饮食衣服用给事者,皆为私利。毋重车者,得买以给事,舍,毋过□
1171:□□一人。丞相、御史言:前军军吏治粟将曹(漕)长轨,吏或不给吏事而务为私利,侵苦卒∟。吏已请行其罚。为
1906:牛车∟若一轺车,数者皆为私利。与卒、官属同舍,同舍者蓾(鹵)、所饮食物∟、得与饮食之及得停(使)为所以给舍事
1769:者物∟,非此物,皆为私利。诸不在此令中而买为之,及虽在令中买为而□□,皆为私【利】。□□□十钱以上,皆毋
1669:行其劳论∟、赐。其毋劳论而有赐及毋劳论、赐者,皆罚戍故徽四岁,有(又)毋行其赐而皆没入其所为私利
1666:县官。为私利,私利者与同辜∟。军初到,车军治粟。曹(漕)长轨到官治粟,皆用此令∟。军罢去,车军治粟曹(漕)长❶
该组令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吏从军治粟、将漕、长貌者”进行物资采办时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定(“缺简”以上的简文);二是赐劳的规定(“缺简”以下的简文),总的要求均是不可谋夺私利,这些是我们获知更多关于秦军法具体规定的资料。
《为狱等状四种》共收录252枚简,以秦王政时期的司法文书为主要内容,记录了发生在公元前229年至前221年间的15个案例,通过其中发生于公元前221年的“绾等畏耎还走案”, ❷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较为形象地认知军法如何对畏愞逗留罪定罪量刑,还为我们生动地展示了较为完整的军法案件诉讼程序。
另外,《为吏治官及黔首》可见官吏负有发征、军事训练、用兵、军事设施管理等职责,包括“发征不尽不偻”“□出入不时•春秋肄试”“卒士不肃”“用兵不湿”“要害弗智(知)”“亭鄣不治”, ❸这几条应是专门针对军吏或兼有军职的官吏。《律令杂抄》里一些简文还涉及从军人员管理和日常军务管理规定,如居赀赎债、债务纠纷、官兵私挟兵器买卖、军用物资采办等,❹这些有助于辨析常法对军职人员、涉民军务的管理和管辖有无异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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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8页。
❷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载《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6、87页;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内容与价值》,载《文物》2015年第9期,第83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
❸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一叁)》(释文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版,第42、43、48、49页。
❹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221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6页。
二、汉简中的军法
居延汉简,包括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土的“居延汉简”“居延新简”“额济纳汉简”三批出土文献,其内容大多数为官文书❶,其中包含许多有关汉军法的内容,有律令条文、司法文书等,是我们了解西汉中后期和东汉军事法律制度的第一手资料。1907-1988年间,陆续于河西疏勒河流域汉塞烽燧遗址中发现了八批次的竹木简牍,因这些简牍最先发现于敦煌,故得名为敦煌汉简。❷敦煌汉简的发现,为研究汉代边塞的屯戍活动和军事法律制度提供了珍贵史料。1983年12月到1984年于湖北省江陵县发掘的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大体为西汉初期的张家山汉简,其中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中包含军法的内容。1988年又发掘清理了张家山M136汉墓,再次出土一批竹简,数量较大、内容丰富,❸可惜目前尚未见释文刊发,只能通过发掘简报获知其中零星内容。下面分别对上述汉简与军法的关系作出详细说明。
(一)居延汉简所见军功爵制规范和烽火品约
居延汉简是汉代张掖郡居延和肩水金关都尉的行政文书档案,居延新简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肩水金关、甲渠候官等地出土的汉简,额济纳汉简是1999—2002年出土于额济纳旗汉代烽燧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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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均明、刘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 ),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这册名称为《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
❷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本书所引敦煌汉简的释文主要以此版本为准,后文注释从简。
❸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本书所引张家山汉简的释文、断句主要以此版本为准,后文注释从简。
的500余枚汉简,三批简牍有不少西北边塞烽燧亭鄣的文书档案,❶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军法内容,是我们了解汉代边塞军事行政管理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珍贵资料。
居延汉简中有对军功爵制的记载,267•19简规定在与羌人战斗中受伤或死亡者政府所给予的抚恤政策,503•17简和503•8简规定捕斩羌人的褒奖政策。❷居延新简“●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E.P.F22•222)是E.P.F22•222~E.P.F22•235共15条简文组成的一册军法文书总的标题名称,下面分为“●右捕匈奴虏购科赏”(E.P.F22•231)和“●右捕反羌科赏”(E.P.F22•235)两个细则,❸这册简文是了解汉代军功爵制的重要材料,同时有助于我们认识“科”这种规范的内容和性质。此外,额济纳汉简99ES16ST1:4简有《胡虏购赏》篇名,2000ES9SF4:6简亦有“购赏”:“咸得自薪(新),息并力除减胡虏逆虏为故。购赏科条,将转之下。勉府稽吏民,其□□□□□□务赏”,应是斩捕胡虏逆虏的购赏细则规定,可惜不得见全文。
居延汉简“功令第卌五”的两条令文、额济纳汉简“功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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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本书所引居延汉简、居延新简、额济纳汉简的释文主要以这些版本为准,另居延新简释文亦参考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后文注释从简。
❷《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48、602页。
❸《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492页。高恒先生对《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的颁行时间、大致意思做了考证,可参看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9页;张忠炜先生对《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的复原、编序、形制、内容、秦汉法律中的“购赏”以及“购赏科”诸问题做了专门研究,参见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84-205页。
卌五”的一条令文,❶是对候长、燧长、士吏等下层军官射术考核的规定,如果优秀则赐劳,如果不达标则夺劳,145•37简❷是对具体执行功令情况的记录。居延汉简“北边挈令第四”的两条简文记载了驻屯于北边诸郡军队中的候长、候史和相同地区将军府吏勤务日数的计算增加50%,159•14简是《北边挈令》的具体实施情况记录。❸居延汉简中的这些简文是认识汉代军功爵制和驻屯军队军事训练考核、日常勤务管理的材料,其中《功令》和《北边挈令》的简文非常类似,既有对令文规定的记载,也有对实施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记录。上述文书是我们认识《功令》和《北边挈令》的原始材料,并可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汉代的军令。
居延都尉府甲渠候官遗址的第十六号房基内发现了17枚简册E.P.F16:1~17,册末E.P.F16:17简标有“●右塞上蓬火品约”, ❹该册简文规定根据敌人进犯的人数、时间和地点不同,对应不同的燔薪、举蓬和升表(旗帜)要求。又E.J.F3:81简(“烽火品,田官民、坞辟举烽和,毋燔薪〼坞辟田官举烽,燔三积薪,各如其部烽火品”)及E.J.T24:743、E.J.T29:59、E.J.F3:80、E.J.T9:101、E.J:163共计六枚出土于金关遗址的汉简均是举烽燔薪的具体规定,是肩水都尉府烽火品约册残文。另E.P.S4.T2:137简(“〼来烽表苣火出入时〼”)、E.P.T57:48(“烽火不以时通•唯”)及E.P.S4.TI:8、E.P.T17:28、E.P.T40:
184、E.P.T57:17六支简,同样是烽火品约残文。❺凡属此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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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79页;《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68页。
❷《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41页。
❸《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6、261、660页。
❹《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469-470页。
❺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76、85-86页。
式和内容的简,都是《塞上蓬火品约》册的零简。除上述简之外还包括居延破城子A8简、居延地湾A33简、居延金关A32简、敦煌简和酒泉简。❶数量相对丰富的“烽火品约”简文,使我们可以比较全面细致地了解汉代的举烽燔燧规定,并可进一步探索品约的性质以及品约与律令的关系。
居延新简有一些与“烽火品约”密切相关的简文,可通过其透视品约是如何付诸实施的。E.P.T59:162、E.P.T65:228和E.P.F.22:414简❷规定基层军官要将平日吏卒是否按品约规定施放烽火的情况记录在册,定期上报上级,违反品约者要接受法律制裁。E.P.T68:81~92简,注者命名为《建武五年候长王褒劾状》,是建武五年(公元29年),令史劾将褒两个罪状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又《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E.P.T57:108简) ❸是元康年间(公元前65年一前60年),甲渠候官向都尉府部吏检举自己部属专门负责各个燧军事的候史广德,不履行督查烽燧的职责受到上级追查而获罪的惩处意见。这三组简文反映了烽火品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违反品约者要依律令论处。由于保密的需要,有关烽火使用的具体细则不得在律令中出现,汉简对烽火品约及其执行的记录是获知汉代边塞举烽燔燧具体法律规定和法律具体实施情况的珍贵资料。
另外,额济纳汉简也可见很多举烽燔薪的具体要求,其中2000ES9SF简(“●吏卒谨候望,即见匈奴入起居,如蓬火品约”) 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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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草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蓬火品约〉——兼释汉代的蓬火制度》,载《考古》1979年第5期,第445-454页。
❷《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370、435、503页。
❸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62、124-125页。
❹李明晓、赵久湘:《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270、275、282页。
规定边塞吏卒候望敌情必须按照“蓬火品约”的要求示警。2000ES9SF(A)简(“始建国三年三月癸亥朔壬戌,第十燧长育敢言之,谨移卒不任候望名籍一编,敢言之”) ❶是燧长将所记燧卒不任候望的名册上报移交上级的文书。99ES16ST1:5简(“察数去署吏卒候长三去署免之候史队长五去免辅广士卒数去徙署三十井关外”) ❷是对守燧吏卒擅离职守的处罚规定,候长三去署、队长五去署要免职。额济纳汉简对军法的记录相对零散,但可以作为居延汉简、居延新简和敦煌汉简记录的参照和补充。
居延新简中还有一些零散的简文含有军法的规定,是我们认识汉军法的珍贵点滴,兹举几例说明之:
部载米备毋苛留如律令 E.P.T13:3
离署不任候望 E.P.T40:41
令曰 戍卒边郡者或以〼 E.P.T52:388
万岁燧长居延沙阴里上造郭始。不知犊烽火,兵弩不檠持,喜斥免。它如爰书,敢言之。 E.P.T59:162
未央贫急、软弱,毋以塞,举请斥免,谒言,敢言之。
E.P.F59:3、4❸
〼□皆留稗失期职事毋状罪当死叩头死罪〼
E.P.T59:541
诚北部建武八年三月军书课●谨案三月毋军侯驿书出=入界中者……〼
E.P.F22:391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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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❷《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5页。
❸ 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先生将E.P.T59:162、E.P.F59:3、4这两条简文的释文补全,并进行了断句,参见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59页。
❹《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60、88、254、393、502页。
E.P.T13:3简规定军防单位须依照运送粮食过关津的法律规定办事;E.P.T40;41简是对戍卒守望烽燧擅离职守的记录;
E.P.T52:388简疑为戍卒令的令条,但因简文不全,文意不明,尚不确定其归属;E.P.T59:162简是上报燧长渎职行为的文书;E.P.F59:3、4简是上报士卒软弱不胜任并请求上级处罚的文书;E.P.T59:541简是上报戍卒未按时完成军事任务犯失期之罪,请求上级论罪行罚的文书;E.P.F22:391简是核查军事文书出入界中的文书。各简所涉事项多样,是充实汉军法内容的可贵资料。
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还有一些简文,是有关边防军队的管辖和军法实现情况的记载,包括边防军队对吏卒进行管理监督的文书,记录了各个岗位官兵的职守情况,各基层军事组织必须严格按要求编制文书并逐级上报。还有一些案件记录,如居延汉简35•4简记载的“第廿三候长赵倗责居延阳里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229•1和229•2简记载的“张宗责赵宣马钱案”、居延新简E.P.F22:186~201简记录的“焦永赔偿死驹案”、E.P.F22:1~36简记录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案”等,均是较为典型的军民相涉有关债务纠纷的案件,另有居延新简记录的“夏侯谭、原宪斗殴案”是军人之间发生斗殴的普通刑事案件,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知悉汉代边塞军事机构的职能,军人之间、军民相涉案件的管辖以及较为完整的军民相涉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二)敦煌汉简中的《击匈奴降者赏令》与烽火品约
敦煌汉简1357~1361简《击匈奴降者赏令》是一则以军功褒奖为内容的令篇,❶五支简内容较为统一,但也仅是令册的残篇,1357简为令篇名,除1359简是如何安排投降军官的规定外,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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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141页。
简到1361简规定了对匈奴来降者如何封赏的具体细则。根据令名推测,该令还应该含有对进击匈奴的军功封赏的规定,可惜目前暂未得见。敦煌汉简还有792、847和1300简共同组成的一组简文,是请求上级批准颁行法律的上行文书的一部分,具体请求内容为对捕斩不同级别敌方军官给予不同赏赐的具体实施细则。❶这些简文是我们认识西汉中后期军功爵法律规定的珍贵资料。
敦煌汉简520简“●敦煌郡蓬火品约”名称完整,519、521和1226等简是品约的具体规定,包括望见敌情如何举烽、烽火不通的情况下怎样传递情报等内容,各烽燧都必须严格遵照烽火品约的规定执行:
玉门威严隧以西逢火不通大守邮书当来人明告〼519
●望见虏塞外及入塞虏即还去辄下蓬止烟火如次亭未下蓬止烟火人走传相告都尉出追未还毋下蓬 521
中乘塞蓬隧吏卒谒诚蓬火品约具蓬器千秋〼 1226❷
该“烽火品约”与居延汉简相比,增加了特殊情况下如何传递军情的规定,可以作为居延汉简“烽火品约”的参照和补充,从而形成对汉代烽燧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较为完整的认识。
敦煌汉简其他简文对于军法的记录则比较零散,聊举几例进行说明:
□尉须省卒亭一人会月十五日毋失会日980A
●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鄣逢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微外来绛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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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81、87、135页。
❷《敦煌汉简释文》,第53、126页。
□千秋燧长安谨劾移亡卒得写移龙勒狱以律从事敢言之995
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 禾稼簿者皆勿敢擅予2325❶
●北边挈令第六从卫尉博德行丞相事郎中令自为行从御史大夫〼 98DXT4:5❷
980A简规定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983简禁止边塞守军为了争得军功而贼杀两类降者,目的是争取更多敌军来降;995简是下层军官上报士兵逃亡的文书,请求上级依律惩处;2325简是严守兵员数量编制、武器装备情况和粮食储备等军事秘密的律文;98DXT4:5简是《北边挈令》的一条令文,简文以“北边絮令第六”开头,因简文残断文意不甚明确,似在规定军官职守之事。此外,敦煌悬泉汉简中还有一条“兵令”:“●兵令十三: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Ⅱ0114③:54) ❸这是一条规定军人申缴缗钱和相关罚则的令文,依令文所规定的内容和戍边之罚看,该令属于军法。敦煌汉简中的律令条文调整军事活动范围较为广泛,而且从中得见不少律令篇名,是我们认识汉军法以及律与令资料的有力补充。
(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包括律27种和令1种,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简文包含了汉律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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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100、101、253页。
❷李岩云:《1998年敦煌小方盘城出土的一批简牍涉及的相关问题》,载《敦煌学辑刊》2009年第2期,第136页。
❸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推断是公元前186年施行的法律,是研究秦汉法律的重要历史文献。❶其中《兴律》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军法的内容,包括398405简: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398
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 309
□□□□为城旦。 400
已(?)繇(徭)及车牛当繇(徭)而乏之,皆费日十二钱,有(又)赏(偿)乏繇(徭)日,车〼。 401
□繇(徭?)日(?)〼。 402□罚有日及钱数者。 40: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觉,罚金□〼404
守隊乏之,及见寇失不燔隊,燔隊而次隊弗私〈和》,皆罚金四两。 405❷
这些是对逋戍、乏徭、戍守之人渎职、职守烽燧之人未尽职责等事项的规定。
《二年律令》其他律篇中,《贼律》1~2、19简、《捕律》142~143简、《亡律》157简、《置吏律》216简、《行书律》269~270简、《傅律》356简和《秩律》445简等内容也属于军法规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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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2-63页。
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藏)。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藏)。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19
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142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成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 143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𣪠 (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射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 157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216
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殴(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269盈一日罚金二两。 270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356
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445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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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11、28、30、37-38、57、71页。
以上简文分别规定反与降的刑责、特殊兵器管理、“与盗贼遇而去北”和“已受令而逋”的刑责、吏民逃亡、保守军事秘密、服兵役年龄和军官秩禄等内容。
《津关令》是有关边津关通行的规定,今见制诏凡二十八则,涉及事项较多,包括禁止越塞阑关,须以符传出入,禁携违禁物品出关,吏卒越塞追捕盗贼等。❶通过《津关令》,不仅可以了解汉代关于边津关管理和镇守边津关军职人员职责的法律规范,还可以了解汉代令的制定程序。综上,《二年律令》是我们探查汉军法的宝贵材料,同时可将其中的军法规定与秦军法进行比较,从而寻找秦汉军法的关系。
《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书题写于末简背面,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❷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和《二年律令》等法律规范对读,还是我们了解秦汉法律实际运行状况的珍贵资料。其中由发生于公元前196年的“屯卒毋忧私逃案”可知汉律对屯卒私逃的惩处和屯卒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可对军法与“蛮夷律”的竞合等问题展开探讨;由发生于公元前220年的案例“南郡卒史盖庐、掣田、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案”,可知军法对“儋乏不斗”的处罚规定以及秦汉军法的沿革关系;再加上与军法有关的发生在公元前197年的“武贼伤人案”和未记有案件发生时间的“奴亡吏卒弗得案”,这些案例不仅可以为研究秦汉军法案件的管辖和军法与刑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选择问题提供素材,还可以较为完整地呈现秦汉之际军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江陵张家山汉墓M136出土A组184支简自题篇名《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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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❶可惜目前仅能从发掘简报获知以上信息,待令文刊发之后定可获取对秦汉军功爵制和功令更全面的认识。
(四)胡家草场汉简
胡家草场汉简的法律文献主要包括律典和令典,律典三卷,每卷律典结构清晰,有卷题、目录、律名篇题和律条正文;令典两卷,令类篇题单独书写。❷与《二年律令》相似的是《兴律》基本为军法内容,区别之处在于:下文所录胡家草场汉简《兴律》第一条在《二年律令》归入《行书律》,胡家草场汉简对举烽燔燧的规定更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