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见表2-1), ❶仅以此数例一窥秦汉军法与兵书关系之崖略。
表2-1中第1组文例是目前所见秦汉军法内容保存相对丰富的军功爵赏规范,各条共同反映出秦汉时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的原则, ❷一方面,以斩首捕虏作为军功爵赏的前提,汉承用秦上首功之法,以斩获敌人首级数量论功行赏,如果获取敌首不实,是从已方抢得而非斩杀敌人所得,则要惩处;另一方面,战亡士卒的尸首要保全,否则要夺爵或戍边。❸第2组是有关军事训练和行兵列阵的规定,上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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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使列表简洁,所摘文例出处不再一一注出,在此作出统一交代:(战国)尉缭撰,刘春生译注:《尉缭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频达正义,浦卫忠、龚抗云、于振波整理,胡遂、陈咏明、杨向查审定:《春秋左传正义》(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书所引《左传》皆出自该版本,后文注释从简),(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99年版;(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宋)范哗;《后汉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吴九龙释:《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文物》1981年第2期;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孙家洲主编:《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❷《史记•商君列传》,第1765页。
❸学界对于秦汉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秦汉之间军功爵的承袭关系多有论述,在本书前文已作梳理,在此不赘。
表2 -1 先秦军法、秦汉军法和兵书内容比较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第1组 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981简: “……军功者戍三岁,得其死(尸)罪赦。”
《左传•哀公二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秦律十八种•军爵律》153~156
简。《封诊式》31 - 36简:“夺首”爰书 《商君书,君臣》: “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
《韩非子•定法》: “商君之法曰: ‘斩一首者,爵一级……’”。 上孙家寨汉简: “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068”敦煌汉简: 《击匈奴降者赏令》
:汉书》《后汉书》:增首不实、夺人虏、匿亡虏、诈增虏获。❶ 《尉缭子•兵令下》: “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第2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965—967简:“出卒申戈(陈),兵,固有恒令,行伍之疏数,固有恒法。先……适之恒令,非追北衲邑,先后口口……之恒令,前失后斩。兵之桓陈,有乡(向) 《秦律杂抄》1-3简:“⠐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 额济纳汉简2000ES7SH1:l:“,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燧长,常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以六为程,过若不带,赐夺。”居延新简E.P. T59:162:“万岁燧长居延沙阴里上 《尉缭子•兵教》: “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弗教如犯教之罪。
凡伍临阵,若一人有不进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什保什……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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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功臣表》,第535、545、547页;《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第578页;《汉书•匈奴传》,第2800页;《汉书•车千秋传》,第2177页;《汉书•杨仆传》,第2711页;《后汉书•滕抚传》,第860页。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适(敌) 者,有内乡(向)者,有立陈者,有坐陈……。”
975简:“有令起军,将吏受鼓旗。” 赏(偿) 四岁繇(徭)戍。除吏律。” 造郭始。不知犊烽火,兵弩不檠持,喜斥免。它如爰书,敢言之。”
上孙家寨汉简:“干行,伍长斩,什( 293)□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候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斩。044、056、027、232、218、354莫诗(待),鼓止,行者不当行而行,斩将口□037、093. 123” 《墨子,号令》: “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尉缭子•勒卒令》:“……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而动者有诛。”
《尉缭子•兵令上》: “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
第3组 银雀山汉简1665简:“擅出令者斩官无纪……”
《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800 - 801简:“剑戟固人 《商君书•赏刑》: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秦律杂抄》 34简:“徒卒 《史记》 《汉书》 《后汉书》:专擅、擅离部属、擅引兵罢、擅发兵(卒)、擅弃兵还、擅罢。❶ 《尉缭子,将令》: “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
银雀山汉简《孙子•见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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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专擅”见:《后汉书•郭躬传》,第1041页;《后汉书•梁慬传》,第1074页。“擅离部属":见《汉书•王尊传》,第2411页。“擅引兵罢”见:《史记•韩长孺传》,第2194页。“擅发兵(卒)”见:《汉书•功臣表》,第505、527、532页;《汉书•段会宗传》,第2276页;《后汉书•袁安传》,第1024页。“擅弃兵还”见:《汉书•功臣表》,第546页;《汉书•武帝纪》,第118页。“擅罢”见:《汉书•功臣表》,第451页;在此只举出部分,未能遍及。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备其所。弩二人共一,非
适(敌)人傅城及在城
下,卒不得服弩,弩恒在
将吏之所。”
787简:“……去其署者身
斩,父母妻子罪……”
不上宿,署君子、敦
(屯)长、仆射不告,赀
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
擅下,人赀二甲。”
《二年律令•兴律》398简:“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
居延新简E.P.T40:41简:“离署不任侯望”额济纳汉简99ES16ST1:5:“查数去署吏卒候长三去署免之”
207~209简: “孙子乃召
其司马舆司空而告之曰:
‘兵法曰:弗令弗闻,君
将之罪也;已令已申,卒
长之罪也。兵法曰:赏善
始贱,罚 ……□请
谢之。'”
《墨子•号令》:“不从令
者斩(戮、断)。”
擅离署,戮。
第4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
978~980简:“将吏将其卒
北,斩其将口……□□□□
三岁。卒独北而环(还),
其法当尽斩之。
《秦律杂抄》37简: “战
死事不出,论其后。”
38简:“寇降,以为隶
臣。”《史记•商君列传》: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
隐:案律,降敌者诛其
身,没其家。”
《二年律令•捕律》142
简:“•死事者置后如律。”
《二年律令•贼律》1-2
简:(简文见前文)。
胡家草场汉简《贼律》
(见前文)
《奏谳书》153~158简。
上孙家寨汉简:“擅退者
《尉缘子•重刑令》:“将
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
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
国贼。身戮家残,去其
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
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
已上……”《尉缭子•兵
令下》:“兵戍边一岁遂亡,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后行杀之(063)矢前有
还顾目北者,后行杀
(002)之,如杀敌人,故
以后禁前,是(009)”
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
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
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
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
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
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
亦同罪。”
第5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
977~978简:“后将吏至
大将之所一日,
……吏戍一岁。”
《商君书•赏刑》:“晋文
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卿大夫于侍千
宫,颠颉后至,〔吏〕请
其罪,君曰: ‘用事焉。'
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
《韩非子•饰邪》:“禹朝
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
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秦律十八种•徭律》115
简:“御中发征,乏弗行,
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
日,谇;六日到旬,赀一
盾;过旬,赀一甲。《秦
律杂抄》35~36简:“•军
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
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
亡,叚(假)者,耐;敦
(屯)长、什伍智(知)弗
告,赀一甲;禀伍二甲。”
《史记•陈涉世家》:“失期,
法皆斩。” 居延汉简257•15简:
“务毋令有遣必坐故毋=
忽=如•”
42•20A简: “谓甲渠候
官写移书到会五月旦毋失
期如律令。”居延新简
E.P.T59:541: “•□皆
留释失期职事毋状罪当死
叩头死罪•;”E.P.T59:
59简:"第十候长傅育坐
发省卒部五人会月十三失
期=。”
敦煌汉简980A简:“□尉
《尉缭子•兵令下》:“内
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
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
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卒
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
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
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
执及不言,亦同罪。”
《尉缭子•将令》:“将军
告曰: ‘出国门之外,期
日中,设营表,置辕门,
期之,如过时则坐法。'”
续表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明日令田于面陆,期以日中
为期,后期者行军法焉。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
庄贾后期,穰苴问军正:
“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
军正对曰:“当斩。”
须省卒亭一人会月十五日
毋失会日。”
《汉书》:失期当斩。❶
《后汉书》:失期只见下狱
而未见明确罚则记载,似
处罚较西汉为轻。❷
第6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978~980简:“战而失其将吏,及将吏战而死,卒独北而环(还),其法当尽斩之。军大战,大将死,□□五百以上不能死适(敌)者皆当斩,及大将左右近卒在□□者皆当斩。”
上孙家寨汉简:“将长及死
不出营,营私卒将吏皆耐
为鬼新(薪),其(351)”
《奏谳书》155简:“•鞫
之:义等将吏卒新黔首般
(击)反盗,反盗杀叉等,
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
《汉书•匈奴传》:“军吏
畏亡将而诛。” 《尉缭子•兵令下》:“诸
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
弃卒独北者,尽斩之。三
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
五百人已上不能死敌者,
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
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
者,夺一级;无军功者,
戍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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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武帝纪》,第127页;《汉书•李广传》,第1863页;《汉书•公孙赦传》,第1894-1895页;《汉书•张骞传》,第2038页。
❷《后汉书•班勇传》,第1072页;《后汉书•庞参传》,第1141页;《后汉书•西羌传》,第1593页。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第7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兵令》
984~985简:“使什伍相
连也”
《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
781简:“……百人以下之
吏及与□及伍人下城从
……”
《史记•商君列传》:“令
民为什伍,而相牧司
连坐。”
《商君书•境内》:“队五
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
一级。”
《秦律杂抄》35~36简: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
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
以折亡,叚(假)者,
耐;敦(屯)长、什伍智
(知)弗告,赀一甲;伍
二甲。”
《法律答问》99简:“‘四
邻’即伍人谓殴(也)。”
龙岗秦简21简:“伍人弗
言者,与同凛〔法〕。”
《汉书•平帝纪》引师古
注: “军法,五人为伍,
二伍为什,则共其器物。
……共畜调度也。”《津关
令》495简: “盈五日不
返,伍人弗言将吏,将吏
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 《尉缭子•束伍令》:“五
人为伍……亡伍而得伍,
当之;得伍而不亡,有
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
残。亡长得长,当之;得
长不亡,有赏;亡伍不得
长,身死家残……坐离地
遁逃之法。”
《墨子•号令》:“伍人不
得,斩。”
续表
先秦军法 秦军法 汉军法 兵书
第8组 《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
781~782简: “……百人
以下之吏及与□及伍人下
城从……不操其旗章,从
人非其故数也,千人之将
第8组
以下,止之毋令得行,行
者吏与□□当尽斩之。”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196简:“善宿卫,闭门辄
靡其旁火,慎守唯敬
(儆)。有不从令而亡、有
败、失火,官吏有重罪,
大啬夫、丞任之。”
《汉书•王莽传》:下书
曰:“方出军行师,敢有
趋讙犯法者,辄论斩,毋
须时,尽岁止。”
疏勒河流域汉简349简:
“趋灌之路令到县 道官
国邑十日有敢犯法〼”
《墨子•号令》:“无符节
而横行军中者,断。……
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
得行,行者斩。……严令
吏民无敢讙嚣、三最并
行、相视坐泣流涕……及
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
《墨子•备城门》:“城持
出必为明填,……千人之
将以上止之,勿令得行。
行及吏卒从之,皆斩。”
家寨汉简中行军服从鼓之号令的规定与《尉缭子》是相同的。军队平日训练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临敌作战的状态,《尉缭子》、睡虎地秦简和汉简规定了在训练时需达到的要求及奖惩标准,同时严格教官责任,士兵如未达标,教官连坐。对敌作战时,须保持阵型,严阵以待,并听从旗鼓号令,阵型错乱或有人不服从命令均
要依法严惩。第3组虽各条内容并不简单相同,但存在共通之处:从军队统帅的角度,禁止将领擅自行使权力;从士兵的角度,强调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服从。将帅出征,虽君命有所不受,但圣意仍然是将权的必然约束,军事指挥者擅出令或擅自裁断而滥用权力要获罪,不从令者斩;服从是军人的天职,是军事行动顺利开展的保证,士兵必须服从将令,令出必行,不能擅自放弃作战任务或擅离职守。第4组是作战纪律方面的规定。战争中将士要英勇不屈,严禁降敌、擅退和奔北,一旦触犯军法,处罚极重,不仅本人身死,家人一律连坐,可谓身死家残。如李陵般英勇杀敌(牠家次次把汉军带进敌人埋伏,送死全军,自己独自逃跑脱裤子捅胡屄二十五年屙狗杂种,还值得称道了?呸!),最后弹尽粮绝、寡不敌众,被迫投降匈奴,也逃不过前功尽弃、母弟妻子皆伏诛的结局。贰师将军因巫蛊事件受牵连而降匈奴最终也被灭族。❶从所举之例看,各个时期的军法和兵法对此项的规定几乎一致。第5组同为作战纪律的规定,即不得后期或失期,时间的精确把控关乎战争成败,表中所见处罚视失期情况不同而轻重有别。《尉缭子》和睡虎地秦简中清楚指示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罚则,未见论斩;《汉书》中多见失期处斩;居延简是对军事文书传递的规定,传送时限、送达时间、行程规定极尽详密,精确到分,若有留迟,记录在案,严厉惩处。与战争直接关联的失期对战事影响较大,通常斩无赦;而与其他军事活动相关的如兵役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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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李陵传》,第1871页;《汉书•刘屈氂传》第2175页。
军事训练或军书传递中的失期,处罚相对较轻。第6组是保护将领的规定,部下有保护首长的义务,如因保护不力造成军官死伤要被问责,汉简和兵书的规定相仿,只是刑罚较兵书中的斩刑为轻,《汉书》的记载和兵书一致,亡将为死罪。第7组是有关军队编制的规定。秦汉军队以五人为伍,户籍以五户为伍,编在同伍的人叫伍人,“伍伍作保,相互监督,一人有罪,伍人连坐”。❶第8组为守城之法,守城之时不得喧哗,须凭证件出入。睡虎地秦简《内史杂》的规定虽不是军防规定,但同样是为了城防安全之需,可推测秦应有与军防相关的法律规定。
综上,虽然表2-1所列举和对比之内容略显零散而缺乏体系性,但秦汉军法的材料本就凌乱匮乏,目前不见系统编纂之证据,再加上笔者能力所面,仅列出8例,可能还有更多军法与兵书联系之证据。仅依表2-1中所见,从立法意图、规范对象、罪名认定、刑罚适用以及文字表述几个方面来看,各文例之间的关联性似基本可证兵书中含有军法的内容,如《尉缭子》包含许多军事法令,文中多次引用“束伍之令”“战诛之法”“教令”“后戍法”等疑属于军法的篇名,《司马法•仁本》也记述了战场纪律。❷因此,兵书可以作为的参照,只是在选择材料时须做好军法与兵法的分辨工作。然因本章内容主要以上孙家寨汉简为研究模本,只考察了与之有涉的兵书,故对该问题之论证还有继续挖掘材料并充实证据之必要,有待后续研究继续深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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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0页。
❷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8页。
三、小结
军法、军令与兵法是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的三个概念,虽然在秦汉的语境下有时被混用,但所指各不相同。军法是指各种形式的律法条令,主要讲治军赏罚之法,是行为规范;军令是军法诸多形式中的一种,但军令使用时也并不尽是严格指称“令”这种法源形式,也用于指适用于军人的律令集合;兵法是指行军用兵之法,主要讲战略、战役、战术问题。
上孙家寨汉简是当时军事人员必读的通行的军法军令和兵法的总汇抄本,具有军法与兵法共存的独特性。虽从出土情况来看,木简散乱残断严重而无法遍睹全貌,但整理出的简文中关于军法的记载比较丰富,包括军功爵赏规定、军队编制和行军作战纪律等内容,同时也有《孙子兵法》等兵法的佚文,可视为研究军法与兵法、兵书关系的一个模本。上孙家寨汉简中与军功爵赏有关的规定当属于军令;《军斗令》《合战令》及一些不完整的令名,学界或认为是军令篇名,或认为是兵法篇名,因信息量太少尚无法定论;余下大量关于布阵和队列、部曲和操典以及肩章旗幡号令的简文多属于兵法,其中也含有少量内容相关联的军法条文。上孙家寨汉简何以出现军法与兵法兼容之态,疑为抄写者在抄写现行军法的同时把兵法的内容一并录入,将《孙子兵法》等经典兵书引入具有关联性的法条位置,以帮助阅读者理解法意,同时增大阅读信息,仅为方便之需,最终达到将士更好地领会和贯彻执行军法之目的。
记载兵法的兵书数量丰富,内容全面。不限于谈论兵法,还含有军法的内容,《尉缭子》一书是兼谈兵略和军令的兵书代表。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孙子》《尉缭子》《孙膑兵法》等兵书简牍和《守法守令十三篇》,同样既有兵法也有军法,《司马法》在汉代备受重视,汉军法有对该书的借鉴。可见军法与兵书有着丰富的联系。从立法来看,军法的制定者同时也在编订兵法,军事家熟谙兵书的知识背景必定会在军事立法中有所体现;从内容来看,一方面,兵书表现出对军法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兵书的一些内容与军法是一致的。故在做好军法与兵法相区分的前提下,可将兵书作为研究秦汉军法的参照材料,以拓展的基础材料范围。
同理可证,法家著述也可用作研究秦汉军法的辅助材料,诚如张少瑜先生之总结,法家与兵家的关系十分密切,以致在许多时候,你都分不清谁是法家,谁是兵家。因为兵家和法家人物大都是军政要人,在内持国,在外治兵,典型者如吴起和商鞅。这使得两家在许多问题上看法非常接近。❶法家著述中也有涉及军法的内容,亦可作为研究秦汉军法之参照。
————————
❶张少瑜:《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