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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衣粮草料的供给与军资转输

作者:上官绪智 当前章节:15412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3

战争是以暴力形式表现的一种特殊政治斗争手段,它的运用要以消耗大量的物资资源为基础。秦汉时期衣粮草料是影响军队作战的重要战略物资,因此,衣粮草料的补给与转输是军队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孙子》曰:“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可见,衣粮草料的供给和转输是军队保障中不可或缺的重大事情。本章仅从军队的补给与转输角度作些论述。

一、衣粮草料的供给

孙子曰:“是故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王皙注云:“委积,谓薪刍蔬材之属,军持三者以济,不可轻离也。”①可见,衣粮草料的供给是军队保障中不可或缺的重大事情。

1.衣服的供给

关于秦汉时期士兵的衣服是官给还是私备问题,史学界一直有争议,至今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秦始皇的兵卒,在服役期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禀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②此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少学者至今仍然赞同其说。黄今言先生认为:“先要肯定,在秦代确实有过士兵向家中要钱要衣的情况。“汉简中也有“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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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子•军争篇》。

②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7年1期,第28页。

记载。可能是“用以弥补官给不足”,秦汉士卒的“衣服应该是官给。①”

我作为这些学者的学生,又是学军事史的,自然对此问题感兴趣。经过查阅文献资料进行研究后发现,主张士卒衣服私备的学者主要是依据一些出土的有关简牍材料。如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出土的两件木牍记载,在淮阳服兵役的名叫黑夫和惊的两兄弟,捎信给在安陆老家的母亲要衣要钱。信中说,急需夏衣,若安陆布价贱,要求母亲在当地购买制作。否则,便捎钱给他们在淮阳购制。木牍(甲)说: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前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

木椟(乙)说得更急切:

愿母幸遗钱五、六百,结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②。

这两片木牍所记,确实是士兵要求家里给准备衣服的钱,孤立的看,似乎可以证明当时士兵的衣服是由家里私备的。但联系其它材料看,这种情况并非普遍情况,黑夫于夏历二月辛末写信要求母亲给钱或“毋操夏衣来”,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眼看南方淮阳的天气在二月已后就要渐渐转热,不能再穿棉衣,但未到四月秦官府开始授夏衣的时间(后面有专门材料论述),只有先向家中索取;二是可能因当时淮阳连年战争,衣服破损比较快,后方供给一时跟不上,加之淮阳相距安陆较近,二人的家境也尚可,又有顺路人来看他们,捎带来往信件、衣物方便,故黑夫和惊才向家中要钱、衣服或衣料,属个别现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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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303页。

②《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 1976年9期,第61页。

然,秦汉时期动辄几十万大军南征百越、北驱匈奴、西伐西域,离家遥远、经济条件差的大多数战士都象他们一样,由家私备衣服送往前线是不可能的。

再看汉简中记载私备或私卖衣服的情况:

方秋天寒,卒多无私衣。 ①

七月十日鄣卒章中功。贳卖皂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二。堠史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史解子房知券□□②。

《敦煌流沙燧简考释•释二》第六简也云: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男子节宽惠卖布袍一。陵胡燧张仲□,用买钱千三百……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券约。

上述第一简是说秋天到了,天气变得寒冷,士卒多数没有私衣。看来宫发的军装确实是不够穿,需要私备一些衣服,尤其是寒冷的西北边陲。但这也只是官给不足的问题。。也或许是第二、三简中所说情况造成的,因边陲交通不便,造成衣服服供求关系失衡,价格较贵,士卒将发的衣服给贳卖掉了,故天冷了,衣服不够穿,又没有私衣。依陈直先生所说:“边郡米价,通常为每石百钱……燧长月奉,每月约为六百”③,单衣一领,价值352钱,相当燧长半个多月的工资,能买3.52石米;布袍一件1300钱,就更贵了,所以多数出身贫寒的士卒宁愿受些寒冷,也要将官给的衣服私下里卖出去一部分。汉简中还确有因衣服价格贵,贫困士卒将发放的官衣卖掉,军中官吏不管的情况记载:

……录者以十月平价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贳贾,贳乃贫困民。吏不禁止,湢益多,又不以时验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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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77页。

②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169页。

③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4页。

④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8页。

上述秦汉简牍中,反映士兵向家中要钱要衣或私自买卖衣服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或与黄今言先生所说是“弥补官给不足”,并不能以此说明秦汉时期士卒的衣服是自备的。仅仅以此论定秦汉时期士兵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官府概不廪给的观点,似乎根据不足。笔者认为,士卒衣服“官给”之说,应该更具有道理。

首先,秦汉士兵的衣服“官给”有不少的文献记载。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说:

(秦)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备。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

秦始皇批准的这一万五千人,显然不能理解成他们给一个个士卒自备表被,而当是由官府组织的,统一加工制作“士卒衣备”的。可见,秦朝士兵衣服官给史证确凿。至于汉代士兵的衣服由国家供给,文献记载更为明显。例如,《汉书•赵充国传》记载:

(赵充国征羌)以一马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又有衣装、兵器,难以追逐。

说明作为军队后勤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赵充国征羌供给的不仅有粮食和兵器,还有衣装。《汉书•王莽传》

(王莽时)谷常贵,边兵二十余万人仰衣食,县官愁苦。

如此大数量的衣食保障,皆仰20万边兵所在地的县官供给,其县官不愁苦才怪。同时也说明,即使是在战乱的西汉末期国家府库空虚的情况下,官府仍在支撑着为士兵供给衣粮。《后汉书•明帝纪》记载:

(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凡徒者,赐弓弩衣粮。

连所募死罪囚徒减罪从军的士卒都由国家“赐弓弩衣粮”,况乎良家子弟正规从军者。《后汉书•乌桓鲜卑传》也记载:

(乌桓归降后)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采种人,给其衣食,遂为汉侦候,助击匈奴、鲜卑

这个记载说明对归降汉廷的“属国兵(招来的种人)”,都由国家保障“给其衣食”,国家主体国防力量一正规部队士卒的衣食自然更应该由国家供给无疑。

上述大量史实证明,秦汉时期依照制度,不仅内郡正常服役的士兵的衣食“仰给县官”,由国家供给,就是“刑徒兵”和归汉的“属国兵”,其衣粮、武器等供给一般也是由国家保障的。

其次,秦汉士兵的衣服“官给”有大量简牍资料可证。如秦简《金布律》中的有关条款,不仅规定了制作士卒衣服合格的布的长宽幅度标准,还规定了士卒不同衣服的用料量: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式者,不行。

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①

据律文推知,秦国有专门的官营的制衣机构,否则,以法律来统一布匹的标准,规定褐衣的用料量就毫无意义。从用料“枲(麻布)”看所生产的是属普通人穿用的粗劣衣服,所以这种作坊所制衣服也不可能是供应宫廷和官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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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员穿用的,显然所制作的衣服是供应服役的士兵穿用的。秦国不仅给士兵制衣有专门的用料要求,而且给士兵发放衣服还有固定时间,过期不再补发。如秦简《金布律》规定: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月禀之,过时勿禀……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秦时,国家给士兵发放衣服,分夏、冬两次发放,有固定时间。领衣人还要持“官致”,即官方凭证在指定的地方领取衣服。“过期勿廪”。说明秦时士兵衣服由官府定期供给勿容置疑。

在《居延汉简》中,记载士兵的衣服由官府供给的情况更多。这里不妨择录数例,以资参证:

□卒昌邑国郡良里公士费涂人,袍一领,单衣一领,枲履一两,绔一两。

田卒淮阳郡长平市业阳里公士儿尊年廿七,袭一领,绔一两,犬 一两,私 一两,贯赞取。

戍卒南阳郡叩恃里□□□,皂禅衣一,□□亥自取。

田卒淮阳郡长平市阳里公士宋建年廿二,袭一领,贯赞为取。

田卒淮阳郡长平二里公士云彖年廿三,袭一领,贯赞为取。 ①

上列简文所示,“受衣”的对象有田卒,也有戍卒。说明所有兵卒的衣服都是国家给予提供的。汉简中“戍卒济阴郡定陶池上里史国”所领的衣物,分项一一写上了“县官”字样,更能说明其所领衣服全是由该县官府提供的。见记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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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357~377页。

县官帛□袍一□□三斤,县官帛裘袭一领四斤四两,县官帛布二两一领,县官帛布绔一两七斤,县官裘一领不阁,县官枲履二两,县官二两,县官□□二两,县官革履二两不阁。( 509•26)

“田卒淮阳郡嚣堂邑里上造赵德”,所领不仅有衣物似还有武器和牛车上的器具,各项物品皆由各“县官门给”,即都由所在县官府部门供给:

皂纱复袍一领,练复□□一,画方矢一,画□□各一,盖二,□ 二两,□缦二两二两,牛车轺一两,右县官门给。 (498•14AB)

前辈学者陈直认为:“注明各县官门给字样,似所过县邑,由县官陆续填补者。”①但我以为还应该注意的是汉人习惯称朝廷为县官,如淳注食货志曰“县官谓汉天子”。不管此两处汉简中的县官是作县令还是作汉天子讲,他们皆代表官府或朝廷或国家,说明士兵所领之衣皆来自国家官府无疑。这些衣服应属官衣。汉简中就有“官”衣发放的记载,如:

责(债)殄北右燧长王子恩官袍一领,直千五百钱……②。

官裘一领③。

□□隧卒□逢薛明□,官袭一领,官袍一领□。 ( E.P.T53:115)

不仅如此,《居延汉简》中还有一些反映汉廷对边郡士卒衣物发放总量或储备量的简文。例如:

袭八千四百领,绔八千四百两,各六月甲辰,遣目,□□□□□常韦万六千八百。□□□□□□□,□□□□□□。 (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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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②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80页。

③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394页。

袭和绔都是8400件,常韦服正好是袭和绔的两倍,16800套。说明这些衣服就是某个部队衣服发放总量的统计数,或者是库存量的统计数。如果是发放服量,这一部队的总兵力至少已达到8400人;如果是库存量,这个部队的总人数只能是接近8400人,因为库存量总得留点盈余。此外,还发现有官府对某部士兵“授衣”后的余额统计简。简云:

受正月余袭二百卌二领,其二领物故,今余袭二百卌领。( E.P.T51:192)

今余布复袍四领①。

从上述简文看,当时衣服的确是由官府供给的,且供给量还比较大。汉代国家发放给士兵的衣服种类,主要有袭、绔、袍、繟衣、屦、履等几样:

“袭”——短上衣。《释名》曰:“褶,袭也,覆上之言也。”《急就篇》师古注云:“褶谓重衣之最在上者也,其形若袍,短身而广袖。一曰左衽之袍也。”可见,袭或褶是没有著绵絮的外罩短上衣。

“绔”——裤子。《释名》曰:“绔,跨也,两股各跨别也。”《说文》云:“绔胫衣也,故云两股绔别也。”又《急就篇》师古注:“绔,谓胫衣也……绔之两股曰拢,合裆谓之裤,最亲身者也。”可见绔就是今通常说的裤子。

“袍”——长衣。《释名》曰:“袍,丈夫著下至跗者也。袍,苞也,苞内衣也。”这是士兵用的夹服。

“禅”——单衣。《释名》:“禅,单也。禅衣,言无里也。”《礼记•玉藻》:“禅为絅”,郑玄注“絅,有衣裳而无里。”《说文》曰:“禅衣不重也。”可能是士兵天热时穿用的一种外衣,或是天冷时穿用的一种衬衣。

还有“ ”、“履”即袜子和鞋子等②。

虽然有上述好几种服装,但发放到个人手里,则往往情况有别。或因“授衣”对象的身份,即有爵、无爵之不同,标准不一;或因发放地区差异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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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四川南溪石印本,1943年,第369页。

②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页。

不一。然就一般的田卒、戍卒来说,其受供的衣物通常是一袭、一绔几样,数量有限,且就是这有限的几样也并非每次都全发,因为当时南攻百越、北击匈奴、西伐西域,又常用兵西羌、乌桓、鲜卑、朝鲜,兵的数量很大,致使衣服常常不能及时足量发给士卒,所以“官府愁苦”也是很正常的事。条件好的士卒或军吏,私备或购买一些弥补穿用不足,也属正常现象。故此出现一些简牍记载有私备或私自买卖衣服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引起部分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士兵衣服是私备的主要原因。

此外,从现有出土文物看,也证实当时士兵的衣服是由官府统一制作的。如出土的秦兵马俑,以兵种为别各自有统一的服装。坑中出土的两千余件军士俑铠甲、服装、鞋履,其制作是相当规范标准的,应该是官方制作配备的。

综上大量材料证明:秦汉时期,军士的衣服主要由国家官府供给,这应该是肯定的。

2.粮食的供给

秦汉时期士兵的粮食供给问题,是自备还是国家供给,一度也曾有过争议。但主张由国家供给的学者还是占大多数,而且言之有据。

秦代军队的口粮供给问题,尽管留下的文献记载不多,但从出土的简牍材料中可以得到证实。如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载: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殴(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戍二岁; 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二甲。

这是秦代保证军粮供应的法律规定。为防止军队粮食供给过程中的流失,法律规定很严密。对冒领军粮的官吏要罚二甲,同时还要废黜其官爵,不得再用,平民则戍边二年;对同吃军粮不告发者、非法买卖军粮者、管理军粮之官吏未发现者、保卫军粮之官吏没有破案者,等等所有相关的当事人、知情人和失察者都要受到惩罚,不得轻饶,除罚交盾甲等物之外,还得充边服役,惩罚极重,反映国家对供给军粮的过程控制极其严格。之所如此。显然是为了保证向军队提供足够的粮食供应。

汉代士兵的口粮,和秦一样,也是由国家供给的。这方面的文献记载殊多。例如:

(贾谊曰:)卒然边境有急,数十百万之众,国胡以馈之……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①。

东越数反,朱买臣为会稽太守,诏到郡,治楼船,备粮食、水战具②。

(王莽时)边兵二十余万人,仰县官衣食,用度不足,数横赋敛③。

(赵充国上奏汉宣帝曰:)愿罢骑兵,留驰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私从者,合几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石),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④

(永和二年,137年)李固曰:军行三十里为程,而去日南九千余里,三百日乃到,计人禀五升,用米六十万斛⑤。

上述文献说明军队的粮食不仅由国家供给,而且供给量大、转输困难,使得国家各级官吏不得不高度重视。朝廷大臣、郡守、县官和前线的将领都要为此操心费神。更为有价值的是赵充国的上奏,让我们对当时军粮的供给标准有了一个了解:平均每人每月的用谷是2.66石。

关于军粮供给月标准问题,居延汉简中也有反映(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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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食货志》。

②《汉书》卷64《朱买臣传》。

③《汉书》卷24《食货志》。

④《汉书》卷69《赵充国传》。

⑤《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

简文 编号 标准

出麦二石,以食夷胡卒徐德十一月食□□□重。 13•3 2石

出麦八石,禀如意隧卒程充等四人四月食。 10•26

出粟卅石,三月以食卒十五人。 160•8

万年隧长武糯二石,卒魏圣取。 38•19

戍田卒七十人,月食百五十九石六斗九升。 E.P.T56:30 2.2石

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之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 303•24

出麦二石六斗,以禀夷胡隧卒□。 253•6 2.6石

山麦二石六斗口以禀□。 387•23

□□卒徐尊,七月食三石。 142•17 3石

3.33石少

□四月食三石。 17•27

止害隧卒孙周,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正月乙酉自取。 27•11

第十燧卒覆贺,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丙寅卒赛十燧卒覆贺, 161•1

鄣卒李就盐二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244•22

燧长王望,五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四月甲午卒曾放取。 286•8

尉吏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子自取。

□□鄣尉吏郭当粟三石三斗三升少,□申自取。

尉吏郭永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丙午自取。

鄣卒□□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壬申自取。

鄣卒马□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弋南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孟□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癸酉自取。

鄣卒孔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徐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王奴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李寿壬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胜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26•21

□月巳酉卒陶□宗,陶敞禀三石三斗三升少戎赐戊午取。 326•10

第七燧长王庆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ㄗ。

卒杨武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ㄗ。

卒陈尊栗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ㄗ。

第四燧长董登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癸丑卒宣取ㄗ。

卒邓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癸丑卒宣取ㄗ卒范□。

栗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癸丑〼。

卒威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ㄗ。 E.P.T51:60

E.P.T51:87

从上表情况看,月口粮有2石、2.2石、2.6石、3石、3.33石少五种标准,之所以如此,可能各有原因。最有可能与发放口粮时所用的量器有关。因为汉代有“大石”、“小石”之分,可能1、2、3情况所记,属大石。5所记,属小石。所谓“三石三斗三升少”的“少”即“小”。在当时大石与小石的比率为十比六,即小石一石合大石六斗。故“三石三斗三升少”,则为大石2石;但4所记“三石”,因未注少字,若以大石计,似乎偏高,以小石计,1.8石,正合严尤劝王莽不要发30万大军入击匈奴时所计人均月标准(具体详情见下面本章第三部分叙述),故此我们有理由将其以小石计。那么,汉代边兵月粮的发放量,大致为大石2.6石、2.2石、2石、1.8石。高者2.6石与前引赵充国上奏所记2.66石大体一致,但仔细比较后发现,上表所记2.6石均系穬麦,赵充国上奏所记2.66石为谷,并非与其它多数简所示粟相同,显然,应理解粟为粟米,属成品粮,穬麦和谷为毛粮,折合成成品粮也就是1.8石多。通常的月粮标准应以2石(大)居多,上述34条简文中,将3.33石少也折合为大石2石,有28条皆记月粮标准为2石(大)。1.8石和2.2石上下浮动0.2石应属正常现象。其原因,可能与发放粮食的时间先后及士卒所承担的任务有关。汉代士兵口粮的发放时间,通常是提前一个月付给,上述汉简显示5–10月(白天较长,又是夏秋粮收获的季节)标准可能要高一些;11-4月(白天较短,季节偏冷,活动量偏小)标准可能较少一些。上述记载也有4月和7月食三石的特例情况,若是大石,可能是“田卒剧作”或进行特种训练士卒的一种特别标准。若是小石,可能是从事较轻工作(或其它尚不可知原因)士卒的月标准。上表还反映,粮食的发放办法有两种:一是由兵卒个人自取;二是按口粮标准发放到戍所统一使用(见上表303.24和160.8简等)。

秦汉时期,军队除粮食(主食)供给外,还有盐和副食品的供给。据秦简《传食律》记载,当时自上造以下的吏卒,每餐供“粝米一斗,有采(菜)二分升二。”①还记载:“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酱驷(四)升一,采(菜)羹,给之大量葱。”就是说,御史的卒人出差,每餐稗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有菜羹,并供给韭葱,这是秦代士卒有食盐和副食品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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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3页。

菜、葱供给的例证。

汉代军队食盐和副食品的供应与秦王朝一样,也纳入到国家的保障供给体制之中。对食盐的供应,汉代制盐业在秦的基础上有重大发展,成为重要的手工业部门,特别是自汉武帝到西汉末年,实行盐业官营期间,军队士兵的用盐当是有保障的。

前引赵充国向汉宣帝上奏中有食盐记载;居延新、旧简中,有关食盐的供给的记录也非常的多,并且是随粮食一道按月保持经常性供给的,供给的月标准也非常明确。对此,我们不妨将赵充国向汉宣帝上奏的食盐供给情况与汉简中食盐的供给情况的一些记载作一下比较,便可一目了然。 (见下表)

简文 依据 标准

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石)。 《汉书•赵充国传》 3升

第九鄣卒九人,用盐二斗七升,用粟三十石。

□五升,官卒十一人盐三斗三升……

出盐二石一斗三升,给食戍卒七十一人……

鄣卒□□,盐三升,十一月庚申自取。

鄣卒张竟,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 月庚申自取。

鄣卒李就,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 月庚申自取。 286•9

E.P.T53:136(节录)

(266•12)

(203•14

(254•24) 3升

从上表看,食盐的供给标准,通常每人每月三升,赵充国上奏时的计算标准与简文所示完全相合。史料中“用盐”与“用谷”、“用粟”的情况一块反映,“盐”和“月食”的发给和领取一并记录,充分说明食盐的保障供给与粮食的保障供给一样重要。

汉代对军队副食品的供给,《居延汉简》也有记载:

第四隧长□之菜钱二百一十六,又肉钱七十,凡二百八十六。第一隧长万年菜钱二百一十六,□□□百□钱。(159•4)

这是官给副食品“肉”和“菜钱”多少的记载,既然是官给了副食品钱,那么,到市场上,购买各种各样的副食品就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汉简有军队到市场购买副食品的记载,如:

出二百五十买羊一, 出百八十买鸡五口, 出七十二买骆四头,出百六十八糴米七斗,出钱百七十买脂十斤出百卅沽(买)酒一石三斗,凡出入百六钱今余钱二百。 ( E.P.T51: 223)

到市场上购买回来的食品非常丰富,有鸡、骆还有脂和酒,脂是一种动物油,炒菜用的,酒既可饮用,又可当调料,西北边陲比较冷,内郡戍边士卒离家较远,寒冷时或逢年过节喝些酒也是正常的。除购买外,军队也有自己种蔬菜的情况。如:

城官中亭治园条,韭三畦,葱二畦,葵七畦,几十二畦,共□多过条者勿减。 (286•19B)

□□□鄣卒,一人守园,一人吏养,一人助园,二人马下,一人治计,一人削工,一人取狗湛。 (511•18)

八月丁丑鄣卒十人,其一人守园,二人下马,一人吏养,一人守邸,一人使,一人取狗湛,一人守园,一人治计,一人助。(506•10A)

为保证副食品的供应或更好的改善生活,士兵也自行生产、养殖一些。从简文所见自种的蔬菜有韭、葱等;蔬菜一般都是季节性的,随着季节的变化,肯定还要种植其它种蔬菜,实际上见于汉简的蔬菜还有芜青、大芥等,甚至还种植一些调味蔬菜,如姜、桂等。简文中的“守园”即为看管园中的蔬菜:“守邸”即看管邸阁存放的粮用、衣物;“助园”是在园中干活;“马下”为养马工作;“狗湛”即狗粪;“削工”为修治工具等事;“治计”为负责账目和簿记。除戍边外,业余时间士卒还从事种植、养殖和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以节约经费,所生产的物品和节约的经费还要入帐登记清楚。这十分有助于增加菜食,改善边卒的生活。

3.草料的供给

秦汉时期,军用马、牛需要大量的草料供应,这是国家政权对军队后勤保障的又一重要问题。因此,在国家的田税征收中就有草料一项。如《淮南子•汜论训》曰:

秦之时……入刍藁,头会箕敛,输于少府。注云:“入刍藁之税,以供国用”。

刍是饲草,藁是禾秆,征收此税主要是用作国家保障军队马、牛等牲口所需的草料。《睡虎地秦墓竹简》曰:

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摹二石。

禾、刍藁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延。勿用,复以荐盖。(《田律》)

以上两条秦简告诉我们,刍藁税可以实物缴纳,按规定依田亩的多少征收,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所征刍藁,要入仓库中保存好,以备官府以后按月供给军马牛用。如秦简《田律》又曰: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

马牛的饲料像给人发口粮一样,是按月发放的,逾期两个月,不再补发。这是秦时军用马牛草料的大体供给情况。

汉代同秦时一样,为保障军用马牛的草料供给,田租也征收刍藁税。如《汉书•贡禹传》曰:

已奉谷租,又出藁税。

《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东观汉记》曰:

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槀钱若干万。

说明刍藁税有时可以折钱缴纳。

《汉书•赵充国传》记载,赵充国在上奏汉宣帝时还曰:

臣所将吏士马牛食,月用粮谷十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盐千六百九十三斛,菱藁二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

该书还曰:

时上已发三辅、太常徒弛刑,三河、颖川、沛郡、淮阳、汝南材官,金城、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骑士、羌骑,与武威、张掖、酒泉太守各屯其郡者,合六万人矣。

将此两段文献与前引赵充国罢骑兵、留驰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私从者10281人,月用谷27363石、盐308石,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一是在骑兵大发展的秦汉时期,草料的供给量很大。赵充国领兵6万,罢骑兵后还有10281人,三河、颖川、沛郡材官是罢是留不明确,我认为应该是留的,因为赵充国上奏是明确要罢骑兵的,没说要罢材官。若依此,则说明骑兵为49719人,由此推断马与牛肯定要超过此数,大概在5万左右,故月用刍藁达250286石之多,供给量是相当大的。二是所将兵卒6万人,依前述2.66石标准计算,月用粮应为159600石,赵充国说“臣所将吏士马牛食,月用粮谷十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199630-159600=40030,显然多余40030石粮食是马牛所食。说明对马牛不仅要保障大量(月标准约5石)的草料,还要保障一定数量(月标准约0.8石)的粮食。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标准,马牛食草料多了,必少食粮,夏秋野外草多,战争间隙可放牧,供给的标准可能要少些,冬季大雪天,马牛之食就得佥靠供给,若马没有草料,全吃粮食,按赵充国所奏“军马一月之食,度支田士一岁”,即军马一月食粮食(2.66 X 12) 30余石。所以,为节省粮食便大量的供给茭(一种干草)喂马牛。汉简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

已入,茭千五十束,群马七匹食,忠当负。 (E.P.T59:356)

入茭百五十束,女井□、收□□。 (268•73)

入茭二百,元始三年十一月庚辰□□尉长垣并使尉史得。(163•20)

□出茭千五百束,十一月□。 (333•10)

出茭九束,正月甲子以食□□。 (24•5)

出茭八十束,以食官牛□。 (217•13)

出茭三石,四月庚辰候长霸以食橐他之匹行塞,至稟宿二钱。(285•11)

凡出茭九百卅六束。 (57•3)

凡出茭四百束,今余千七百九十。 (E.P.T59:344)

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簿。 (142•8)

今余茭五千六百五束。(3•15)

出钱卅,买茭二十束□。 (140•18B)

出钱五十九,买茭廿七束□□□…… (312•10A)

省卒伐茭簿。 ( 55• 14)

□定作廾人,伐茭千五百束,率人五十柬,与此三千八百束。( 168•21)

甲戌日五人作,率人五十五束,日得二百七十五束”。 (《甘肃敦煌酥油士汉简》212)

上述简文说明:一是茭的入出账目记得很清楚,发放后有无“余茭”也予登记。对茭进行如此严格的管理,显然是为了保证军用草料的正常供给。二是在西北边塞,官府库中无草料可供给,便出钱“买茭”,买茭的价格有异。前一简以三十钱买茭二十束,则一束茭为1.5钱;后一简以王王十九钱买茭二十七束,则一束茭为2.2钱。同样是茭,地点(居延)亦同,然价格有别。这可能与买茭的时间或买茭质量有有关。这些买茭的钱,应主要来自前述刍藁税钱。三是每当边塞补给不继之时,利用戍卒自行“伐茭”,士卒伐茭数量,规定每人每日50束,或55束,故当时“伐茭簿”,将省卒伐茭的情况及时登记在案。

可见秦汉时期军马牛草料的供给有三方面的办法:一是官向民收刍藁库存起来,以后按月发放。二是官向民收刍藁税钱,用钱购买刍藁,在供给军队所需。三是必要时由士卒自行伐茭补充。

二、粮草的储备与屯田

战争是敌对双方人力、物力的竟争,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去摧毁。保障军队大量粮草的需求,是秦汉政权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当时为解决这个问题,或“人粟拜爵”,加强包括刍藁税在内的各种税收,加大粮草储备;或移民殖谷,开创军屯,费尽了心机。

1.粮草的储备

因为客观上农业生产存在着丰歉循环周期。所以,先秦时粮食储备已引起广泛注意。早在商周时代,国家就开始设置粮仓,为战争进行物资储备。到了春秋战国期间,人们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墨子强调必须有充足的粮食储备,如果“仓无备粟”,就“不可以待凶饥”。他还引用《周书》中的话说:

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①。

墨子从国家存亡、人民安危的战略高度,论述了粮食储备的必要性。又《礼记•王制》曰: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用。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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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墨子•七患》。

可见粮食的储备问题是统治者至为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战争的频繁发生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军用粮草的储备已形成制度。至秦朝发展到了一个高峰。在这一时期,由正仓、转运仓,太仓为主体的仓储网络基本形成,管理制度也进一步完善。正仓是受纳田租的郡县仓。太仓是中央仓。转运仓是将正仓粮谷运至太仓途中的储运仓。

正仓:根据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记载,早在战国晚期,秦国就在各地建立了正仓制度。如: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兔,效者发,见杂封者,以隄(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殴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①。

由上文可知,当时政府为便于储藏好各郡县收取的田租,在各个郡县都修建了受纳田租的仓库,即正仓。并规定,粮食入仓库时,须以1万石为一积,积与积之间相隔荆笆。粮食入仓、出仓、增积(继续储入)时,须由县啬夫或县丞会同仓佐、乡吏共同检验、封库。京城主管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粮食人员的名籍,手续非常完备。统一的秦汉王朝建立以后,正仓制度进一步发展。《史记•郦生传》中所说的陈留仓,《后汉书•公孙述传》中提到的成都秦仓,都是设在郡县的正仓。可见,正仓是仓储网络系统中的主体,它密布于全国各地。

转运仓:为便于正仓的粮食向京师太仓转运,秦朝时在漕运线沿岸出现了转运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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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秦都关中,故于敖置仓,以为泝河入渭之地①。

敖,即今郑州市西北的邙山。据《河阴县志》卷2“古迹”部分记载:

敖仓去邑城西北二十里,山本名敖,秦置仓其上,会天下粟,转输于此,故名敖仓。

《汉书•郦食其传》记载,楚汉战争时,郦食其对汉王刘邦说:

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夫敖仓,天下转输久矣,臣闻其下乃有藏粟甚多……愿足下急复进兵,收取荥阳,据敖仓之粟。

这既反映了敖仓的储粮之多,也说明仓储是兵家争夺的重要目标。又楚汉战争时张良建议刘邦建都长安也曰:

河渭漕輓天下,西给京师②。

说明当时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转运仓的重要性。

太仓:一般设在京师。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载: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

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仓律》)

栎阳曾是战国中期(公元前383-350年)秦国的都城,咸阳是秦朝都城。因此,这里所说的二万石一积的栎阳仓和十万石一积的咸阳仓,就是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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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七史商榷》卷85。

②《史记》卷55《留侯世家》。

汉朝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仓储制度。政府设有专门管理粮仓的机构。

一是继续重视正仓建设。《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

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

《通典•总论郡佐》中也记载:

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

各郡(国)县都设有专门管粮仓的仓农监、仓曹等,说明汉政权更加重视正仓建设。当时各郡国著名的粮仓很多。如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河东郡……有根仓、湿仓。”有“河内仓”。又《汉书•汲黯传》记载:汲黯曾“持节发河内仓粟,以赈贫民。”说明郡国的仓储(正仓)建设以具备相当的规模。

二是转运仓——敖仓等到汉代时继续修建和使用。如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5年)对敖仓加以修建①,到东汉还在继续使用。如《后汉书•安帝纪》载:

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东观记》曰:“滨水县彭城、广阳、庐江、九江谷九十万斛送敖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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