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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察 举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1109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即上述俞正燮所谓“乡舆贤能”:“舆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舆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又有所谓“诸侯贡士于王”②。不过限于下级官吏罢了。

秦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举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③,即从反面证明了有推选制度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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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非子•定法篇》。

②《癸巳类稿》卷三。

③《史记•淮阴侯列传》。

在。《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里的任,当作保举讲。如《汉书•汲黯传》:“濮阳段宏始事盖侯(王)信,信任宏,官亦再至九卿。”苏林曰:“任,保举。”而《范雎列传》所说秦任人之法,正是在范雎“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之后说的,显然是保举之义。而《李斯传》所说“吕不韦任李斯为郎”,这个“任”亦为保举。新出土的云梦秦简也有这方面的材料:“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①这说明,不仅被保举者犯罪,保举者应连坐,保举者犯罪,也要连坐被保举者,只是被保举者已经迁官之后才不再对原保举者的犯罪负连坐责任了。据这些记载看,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情况在秦代无疑是比较普遍的。但形成察举制度,恐怕还是汉代的事。

汉高祖刘邦虽然是以马上得天下,但不久之后,也深感到不可以马上治之的苦闷。为了能使汉朝长治久安,于是选拔统治人才的问题便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十一年诏曰: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人之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下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周)昌下相国,相国都侯(萧何)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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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二一二页。

行、义、年(苏林曰:行状年纪也)。有而弗言,觉,免。” ①

这道求贤诏,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行、义、年力(行,品行;义同仪,即仪表;年,年龄),这和后来主要是以儒术取士的察举不同。但从郡国推荐人才这一点来看,却是开了汉代察举制的先河。

汉惠帝、吕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如:

“孝惠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②

“吕后元年,春正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各一人。”③

从此以后,终两汉之世,举“孝弟力田”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这些被推举出来的“孝弟力田”,或免除其徭役,或厚加赏赐,其作用无非是使其为民表率,除个别例外,一般都不是到政府去做官,至多和三老相似,做一个乡官而已。所以这和两汉通行的作为官吏进身的察举制度还是不同。察举制度中也有“举孝”一项内容,但和“孝弟力田”则是两回事,不可混淆。虽然如此,从形式上看,也可看作是察举制度的先声。

严格说来,作为选用官吏的察举制度,应当从文帝开始。文帝二年诏曰:

“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十五年又诏:

“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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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高帝纪》。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汉书•高后纪》。

之,傅纳以言。”①

十五年这一次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晁错即在举中。文帝策问的内容为“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时“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③。这时已有制策对策制度,高第下第的区别,和后来察举相同,可见文帝时已有正式察举制度了。然而这两道诏令均限于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且未有期限与人数的规定,这样与武帝以后的情况又不尽相同。

汉代察举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应在汉武帝时代。《汉书•武帝纪》云:

“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

关于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的举法,和文帝时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将申不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等人明白提出,一概罢去,这一点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董仲舒即是通过此次贤良对策列于上第的。《汉书•董仲舒传》云:

“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

董仲舒的对策,是在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而丞相卫绾的奏议,只不过是武帝授意实行董仲舒的建议而已。但是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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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文帝纪》。

② 《汉书•晁错传》。

便遭到崇尚黄老的窦太后干涉而废止了。到了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窦太后死去,董仲舒的建议才得以贯彻实行。这一年的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①这一次所举的孝廉,虽然据《汉书》现存的史料看来,并没有什么知名人物,但就制度本身来说,却是奠定了两汉时代察举制度的基础。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通常指经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如孝廉、贤良方正);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如文学、明经);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如明法);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如治剧),皆有孝弟廉公之行。”②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大体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由诏令临时规定。现将汉代察举的主要科目分述如下:

一 孝 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举孝察廉原为察举二科,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然而在两汉通常的情况下,孝廉则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此例甚多,如:

路温舒,“署决曹史。又受《春秋》,通大义,举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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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武帝纪》。

② 见《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这段文字之前,还有“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云云。可见四科取士,当始于西汉行丞相制之时。又《和帝纪》注引《汉官仪》则作建初八年诏,不知孰是?

康,为山邑丞。”①

王吉,“少好学,明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②

韦彪,“好学洽闻,雅称儒宗。建武末,举孝廉,除郎中。”③

冯豹,“长好儒学,以《诗》、《春秋》教丽山下,乡里为之语曰:‘道德彬彬冯仲文。’举孝廉,拜尚书郎。”④

周章,“初仕郡为功曹。……举孝廉,六迁为五官中郎将。”⑤

寒朗,“及长,好经学,博通书传,以《尚书》教授,举孝廉,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⑥

张敏,“建初二年举孝廉,四迁,五年,为尚书。”⑦

袁安,“初为县功曹,……后举孝廉,除阴平长,任城令。”⑧

霍谞,“少为诸生,明经。……仕郡,举孝廉,稍迁金城太守。”⑨

蔡衍,“少明经讲授,……举孝廉,稍迁冀州刺史。”⑩

刘儒,“察孝廉,举高笫,三迁侍中。”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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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路温舒传》。

②《汉书•王吉传》。

③《后汉书•韦彪传》。

④《后汉书•冯衍传》。

⑤《后汉书•周章传》。

⑥《后汉书•寒朗传》。

⑦《后汉书•张敏传》。

⑧《后汉书•袁安传》。

⑨《后汉书•霍谞传》。

⑩《后汉书•蔡衍传》。

⑪《后汉书•刘儒传》。

关于察举孝廉的史例还有很多,两《汉书》中可考见者不下一百余人。这里所选录的只是几种不同的类型。从其资历来看,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的情况来看,在中央的则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官。在地方的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可见孝廉一科,在汉代实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一些所谓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察举孝廉,为岁举,即郡国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而且还有人数的限定。这说明统治者对孝廉一科的重视。然而这项工作在开始时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因此,汉武帝在元朔元年又下了一道严格限制必须举人的诏书:

“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司奏议曰:‘……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奏可。”①

有了这个硬性的规定,自此以后,岁举孝廉制度才得以贯彻执行。武帝以后,孝廉一科既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万,小郡人口只不过二十万,两者所举孝廉名额相同,事实上颇不平均。故至东汉和帝永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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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武帝纪》。

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后汉书•丁鸿传》载其事云:

“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杂错,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

以后,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又另定优宽之制。永元十三年诏云:

“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①

规定期限和名额固然可以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时也不免滥竽充数。其他各科也大体类此。关于这个问题,下文还要作专门的论述。

二、茂 材

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或写作茂才。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

察举茂才,亦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②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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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和帝纪》。

② 《汉书•武帝纪》。

的诏令,如宣帝元康四年“遣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举茂才异伦之士。”①元帝初元二年诏“丞相、御史、二千石举茂才异等直言极谏之士。”②建昭四年“遣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举茂才特立之士。”③这个时期,所举的茂才见于史籍的有:

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举茂材,平准令。”④

萧咸,“为丞相史,举茂才,好畴令。”⑤

冯逡,“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阳令。”⑥

薛宣,“迁乐浪都尉丞。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⑦

从以上所举茂才的资历来看,均为现任官吏,而且是属于特举,这和孝廉岁举且不限于现任官吏有所不同。

东汉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⑧此后,茂才也和孝廉一样变成了岁举⑨。因此茂才和孝廉往往并称,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不过孝廉是属于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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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宣帝纪》。

②③ 《汉书•元帝纪》。

④ 《汉书•赵广汉传》。

⑤ 《汉书•萧望之传》。

⑥ 《汉书•冯奉世传》。

⑦ 《汉书•薛宣传》。

⑧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⑨ 《宋书•百官志》:“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是岁举秀才始于汉武帝。二说不知孰是,姑录以存疑。

举,而茂才则是州举,故茂才的数目仍较孝廉为少。据建武十二年诏,三公举三人,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总计不过十六人。再加上光禄、监察御史等,亦不过二十人左右。

东汉茂才的出路,和西汉一样,也多为地方县令,而孝廉则多为郎官。东汉官制,县令是千石官,三署郎最高不过六百石,所以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名额少,任用重,这又是茂才与孝廉不同之处,也是茂才比孝廉可贵之处。又汉代被察举为孝廉、茂才者,一般都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这也可见茂才比孝廉为高。

三、贤良方正与文学

举贤良方正,始于文帝二年,已见前述。自此以后,两汉诸帝大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诸侯王、公卿、郡守均得依诏令规定察举。诏举贤良方正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其目的,主要是广开直言之路。当时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下灾异,皇帝就得作自我检讨,下诏征求意见,以匡正过失。文帝二年的诏举,就是因为日蚀的缘故。正如文帝自己所说:“入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以灾,以戒不治。”所以汉代诏举贤良方正常在灾异之后。不过在汉代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而单举直言者,如成帝河平四年、鸿嘉三年、平帝元始元年诏皆是。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如宣帝地节三年、神爵四年两次诏举“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即是如此。

文学的察举,亦始于文帝。文学在当时也就是经学,与贤良类似,所以文帝十五年诏举贤良,而在《晁错传》中则连称贤良文学。但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时。始元五年诏:“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①

至于东汉灵帝时的鸿都门文学,流品颇杂,为士林所非。如蔡邕所说:“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汉之得人,数路而已。夫书画辞赋,才之小者,匡国理政,未有其能。”②可见鸿都门文学与贤良、文学是两回事,不能等同;但蔡邕对前者不加分析,一概贬低,亦属偏见。

又东汉安帝时举贤良方正,还曾连言“有道术之士”,如:

永初元年“诏公卿内外众官、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有道术之士,明政术、达古今、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③

永初五年诏,“其令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诸侯相举贤良方正,有道术、达于政化、能直言极谏之士,各一人。”④

建光元年又令公卿、特进、侯、中二千石、郡国守相单举“有道之士”各一人⑤。自此,“有道”也成为东汉察举的一科了。

两汉时代察举的贤良文学,多见于有关列传,其中著名的人物有:

晁错(原为太子家令),“后诏有司举贤良文学,错在选中……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⑥

董仲舒,“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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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昭帝纪》。

② 《后汉书•蔡邕传》。

③④⑤ 《后汉书•安帝纪》。

⑥ 《汉书•晁错传》。

而仲舒以贤良对策焉。……对既毕,天子以仲舒为江都相。”①

公孙弘,“武帝初即位,招贤良文学士,是时弘年六十,以贤良征为博士。”②

严助,“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③

刘焉,“举贤良方正,稍迁南阳太守、宗正、太常。”④

樊英,“公卿举贤良方正,有道,皆不行。”⑤

徐裤,“后举有道,家拜太原太守,皆不就。”⑥

尹勋,“桓帝时,以有道征,四迁尚书令。”⑦

以上只不过略举数例,以见举贤良、文学、有道之士,也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或是文学,或是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为特举或特科,而后者则为岁举或常科。所以孝廉、茂才到后世仍为科举项目,而特科便和后代科举无直接关系了。

四、其他特科

上述贤良、文学等科目虽然名义上不同,其性质大体近似,虽非岁举,但在两汉也是常见的。至于偶而一举或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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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董仲舒传》。

② 《汉书•公孙弘传》。

③ 《汉书•严助传》。

④ 《后汉书•刘焉传》。

⑤ 《后汉书•樊英传》。

⑥ 《后汉书•徐穉传》。

⑦ 《后汉书•刘瑜传》。

或者性质稍异的,尚有以下各科:

(一)明经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汉武帝尊崇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入仕之一途。其在西汉,如孔安国、贡禹、夏侯胜、张禹均以明经为博士,龚遂以明经为昌邑郎中令,眭弘、翟方进一以明经为议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盖宽饶以明经为郡文学,后来这些人都成了汉代名臣。而韦贤、韦玄成父子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当时有一句谚语:“遗子黄金满篇,不如一经。”①但西汉时尚未限定郡国依人口贡举之制,至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始“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②。以后又有年龄的规定:“本初元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③可见明经亦为察举之一科。如东汉初,戴凭,“习《京氏易》,年十六,郡举明经,征试博士,拜郎中。”张玄,“少习《颜氏春秋》,兼通数家法。建武初,举明经,补弘农文学,迁陈仓县丞。”④然两汉取士,多重经学,如前所举各科,均与经学有关,并不限于明经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二)明法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两汉明法被举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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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诸人事均见《汉书》本传。

③ 《后汉书•章帝纪》。

③ 《后汉书•质帝纪》。

④ 俱见《后汉书•儒林传》。

郑崇,“父宾,明法令,为御史。”①

陈宠,“曾祖父成,成哀间,以律令为尚书。”③

陈忠,“永初中,辟司徒府,三迁廷尉正,以才能有声称。司徒刘恺举忠明习法律,宜备机密。于是擢拜尚书,使居三公曹。”③

郭躬,“为廷尉正,迁廷尉。家世掌法律。(郭)镇自廷尉左监迁廷尉。凡郭氏为廷尉者七人。”④

吴雄,“以明法律,断狱平,桓帝时自廷尉致位司徒。”⑤

(三)尤异

汉代官吏治绩最好的称“尤异”,这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同时也是对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如黄霸“为颍川太守,……治为天下第一,征守京兆尹。”朱邑“迁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③此或以考课结果而定,不必限于察举尤异科目,至于明言举尤异者,亦不乏其例,如:

赵广汉,“察廉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⑦

张奂,“为武威太守,……举尤异,迁度辽将军。”⑧

刘祜,“除任城令,兖州举为尤异,迁扬州刺史。”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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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郑崇传》。

②③ 《后汉书•陈宠传》。

④⑤ 《初学记•十二职官部》引华峤《后汉书》。

⑥ 俱见《汉书》本传。

⑦ 《汉书•赵广汉传》。

⑧ 《后汉书•张奂传》。

⑨ 《后汉书•刘祜传》。

童恢,“除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 ①

(四)治剧

两汉时,郡县因治理难易而有剧、平之分。能治剧,用现在的话说,即能治理老大难的郡县。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亦列为察举一科。如:

何并,“举能治剧,为长陵令。”②

尹赏,“能治剧,徙为频阳令。”③

陈遵,“大司徒马官……乃举遵能治三辅剧县,补郁夷令。”④

原涉,“大司徒史”举能治剧,为谷口令。”⑤

卫飒,“建武二年,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襄城令。”③

袁安,“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⑦

可见能治剧者,一般都是任用为郡守、县令。

(五)勇猛知兵法

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始于成帝元延元年,诏曰:“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⑧这可以看作是后世武举的先声。以后,哀帝建平四年、元寿元年、平帝元始二年均有诏令察举。东汉时,安帝建光元年、顺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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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童恢传》。

② 《汉书•何并传》。

③ 《汉书•尹赏传》。

④ 《汉书•陈遵传》。

⑤ 《汉书•原涉传》。

⑥ 《后汉书•卫飒传》。

⑦ 《后汉书•袁安传》。

⑧ 《汉书•成帝纪》。

嘉三年、汉安元年、桓帝延熹九年、灵帝中平元年也有诏令察举。举勇猛知兵法者多在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①之时,显然这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措施。

(六)阴阳灾异

自董伸舒天人感应之说流行以后,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因此有时也要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士。如西汉元帝初元三年诏:“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②东汉安帝永初二年诏曰:

“朕以不德,遵奉大业,而阴阳差越,变异并见,万民饥流,羌貊叛戾,夙夜克己,忧心京京。间令公卿郡国举贤良方正,远求博选,开不讳之路,冀得至谋,以鉴不逮,而所对皆循尚浮言,无卓尔异闻。其百僚及郡国吏人有道术、明习灾异阴阳之度、璇玑之数者,各使指变以闻。二千石长吏明以诏书,博衍幽隐,朕将亲览,待以不次。”③

诏举明习阴阳灾异之士,常在社会危机之时,说明统治者在社会危机面前已无能为力,只好求助于迷信了。

此外,还有一些临时特定的科目,如成帝阳朔二年诏:“丞相、御史,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杂举可充博士位者。”④哀帝初诏举吏民“能浚川疏河者”⑤;“后有诏举太常”,“哀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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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息夫躬传》。

② 《汉书•元帝纪》。

③ 《后汉书•安帝纪》。

④ 《汉书•成帝纪》。

⑤ 《汉书•沟洫志》。

崩,……(太后)诏有司举可大司马者。”①平帝元始二年“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②。安帝元初六年“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延光元年“诏三公、中二千石举刺史、二千石、令、长,相视事一岁以上至十岁,清白爱利,能敕身率下,防奸理烦,有益于人者,无拘官簿”③。等等。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是在平帝元始五年王莽执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④。这是一次内容广泛、规模很大的察举。不过,人数过多、糜费太甚,非当时财力所能及,所以东汉以后就不再这样举行了⑤。

据上所述,察举之中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两种情况。常行的郡国岁举制,史有明文,《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

“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国二十万举一人。”

特举则由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包括岁举和特举),虽是由下向上推选,但却是由上向下规定的,包括科目、人数以及被举者的条件等等。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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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何武传》。

② 《汉书•平帝纪》。

③ 《后汉书•安帝纪》。

④ 《汉书•平帝纪》。

⑤ 以上参见劳幹《汉代察举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之外,尚有公卿大臣向皇帝负责推荐人才一途。或称为荐举。被推荐者,或由皇帝亲自询问,以观其能,或即委之以政,或令特诏候补。如:

彭宣,“治《易》,事张禹,举为博士,迁东平太傅。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入为右扶风。”①

平当,“以明经为博士,公卿荐当论议通明,给事中。”③

薛宣,“举茂才,为宛句令。大将军王凤闻其能,荐宣为长安令,治果有名。”③

翼奉,“治《齐诗》,与萧望之、匡衡同师。三人经术皆明。……元帝初即位,诸儒荐之,征待诏宦者署,教官事晏见,天子敬焉。”④

“先是博士选举,多不以实,(杨)震荐明经名士陈留杨伦等,显传学业,诸儒称之。”⑤

“南阳太守杜诗上疏荐(伏)湛曰:‘……湛公廉爱下,好恶分明,累世儒学,索持名信,经明行修,通达国政,尤宜近侍,纳言左右。’”⑥

观以上诸例,可知大臣荐举,亦为选官的一种方式。上述被荐者中如平当、薛宣等后来都官至丞相。不过,这种荐举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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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彭宣传》。

②《汉书•平当传》。

③《汉书•薛宣传》。

④《汉书•翼奉传》。

⑤《后汉书•杨震传》。

⑥《后汉书•伏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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