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法规
自秦以来,选举任人在法令上即有严格规定: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①
汉承秦制,选任得人与否,选任者与被选任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相同。如西汉武帝时令郡国贡举,即由于选令严苛,以致有阖郡不荐一人者。于是元朔元年又下了一道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如果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不敬”在汉代为重罪,法当斩首,甚至族诛。东汉初年,为了纠正选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也曾一再颁布正举诏书,如应劭《汉官仪》引世祖诏曰:
“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②
《后汉书•明帝纪》载中元二年诏曰:
“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原注: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
这些都是关于选举责任制的一般法律规定。其具体事例,西汉时如何武所举方正粲辟雅拜(意谓不知经,但能盘旋屈一膝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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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范雎列传》。
② 《后汉书•百官志》注。
拜),坐左迁楚内史①;张勃举陈汤,汤以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亡修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②;严延年察狱史廉,有臧不入身,坐选举不实,贬秩③。其余,如执金吾韩立、御史大夫张谭、宗正刘顺、山阳侯张当居,邛成侯王勋、太常杜业,皆坐选举故不以实,或则免官,或则被刑④。可见西汉之世,对选举法令的执行还是比较严厉的。平帝即位时,王莽执政,为收揽人心,特诏令选举法可以适当放宽:
“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才’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勿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才。”⑤
东汉时,仍行选举责任制,如《后汉书•王丹传》载“客初有荐士于丹者,因选举之,而后所举者陷罪,丹以坐免。”
以上为选举不实,举者坐罪之例。但是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而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及尚书辄优文特劳来其举将。”如法雄举胡广为孝廉,试为天下第一,“于是公府下诏书劳来雄焉。”⑥
对于被选举人与参与考试人的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也都有具体规定。如:
“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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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何武传》。
② 《汉书•陈汤传》。
③ 《汉书•严延年传》。
④ 以上分别见《汉书》《百官表》、《功臣表》、《杜延年传》。
⑤ 《汉书•平帝纪》。
⑥ 《后汉书•胡广传》注引《续汉书》。
⑦ 《史记•平准书》。
“臧吏子孙,不得察举。”①
此为家庭出身的限制。
“黄龙元年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才,自今以来勿得举。”②
此为秩位上的限制。
“延光二年八月初令三署郎通达经术任牧民者,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③
“本初元年诏: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④
此为资历与才能的限制。
“阳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令诸以诏除为郎,年四十以上,课试如孝廉科者得参廉选,岁举一人。”⑤
“太常上(杨)仁经中博士,仁自以午年五十,不应旧科(《汉官仪》曰:博士限年五十以上),上府让选。”⑥
此为年龄与学识的限制。
“前郡守以青(郡吏王青)有金夷,竟不能举。”⑦
此为身体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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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 《后汉书•桓帝纪》。
② 《汉书•宣帝纪》。
③ 《后汉书•安帝纪》。
⑤ 《后汉书•顺帝纪》。
⑥ 《后汉书•杨仁传》。
⑦ 《后汉书•张酺传》。
以上所举诸例,皆有关汉代对被选举人资格的若干规定。当然这些规定也并非一成不变,有时因某种政策的改变或有特殊的关系,也可视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如武帝时”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就是由于财政需要而对汉初抑商政策的改变,于是大商人也可以被举为官。又如上引郡吏王青因身有创伤不能举,后来新郡守张酺”见之叹息曰:‘岂有一门忠义而爵赏不及乎!’遂擢用极右曹。乃上疏荐青,三世死节,宜蒙显异,奏下三公,由此为司空所辟。”
至于选举人的资历和地位,同样也有法令规定。每年例行的郡国岁举,则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进行。汉法,郡国守相视事需满一岁者始有察举的资格。东汉顺帝即位时,始“令郡国守相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①由于两汉官制多有变化,所以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前后也有变化。西汉时期,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均为负责选举的主官;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选举虚实的主官。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选举;东汉以降,尚书的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仍归太常与光禄,但最后铨选权均总归尚书。郡国选举,初犹委任三府,其后亦转归尚书。《后汉书•吕强传》云:
“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三府有选,参议掾属,咨其行状,度其器能,受试任用,责以成功。若无可察,然后付之尚书。尚书举劾,请下廷尉,覆案虚实,行其诛罚。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如是三公得免选举之负(忧),尚书亦复不坐,责赏无归,岂肯空自苦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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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顺帝纪》及注。
观此可知,后世吏部尚书所以在六部之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就是因为掌握了铨选官吏的人事大权;而其渊源,实始于东汉。
二、选官制度的利弊得失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选官的范围也很广;而选举法令又严,得人与否,举者与被举者同其赏罚,这就使举者不得不慎重选举,同时又不得不努力搜求人才;再加上察举与考试相结合,因人而授官,汉之得人,实有赖于此。尤其是创建新的选官制度的汉武帝时代,由于统治者重视,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拔和重用人才,这样就使汉武帝一朝成为西汉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一个黄金时代。《汉书•兒宽传》赞云:
“是时,汉兴六十余载,海内艾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来宾,制度多阙。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攫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䃅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兒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䃅,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
上述武帝一朝人才济济的盛况,可以说,即使在整个封建时代也是不多见的。它反映了地主阶级在其上升时期为了发展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对人才的重视;也说明汉朝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盛大的封建王朝,甚至在当时世界上也算得上一个数一数二的文明大国,这些都是和汉朝的统治者重视选用人才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选官制度分不开的。
当然封建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根本的缺陷,就是选用人才的大权掌握在封建皇帝及高级官吏等少数人手里;而且选拔人才的标准,所谓德才,也是封建地主阶级所标榜的德才;其下焉者,则任人唯亲、唯财、唯势以及个人的好恶。这样,必然要产生许多弊端。如前所述,还在汉武帝时,选官制度即一度遭到破坏,然而终西汉之世,大体上还能得到正常的维持。东汉光武中兴,承西汉余绪,奖励淳朴气节,明帝也能注意矫正选举之弊,故东汉初期,选官制度尚未完全破坏。东汉中叶以后,除左雄为尚书令的十余年间“称为得人”之外,选举完全被权门势家所把持,流弊百出;再加上皇帝公开计钱卖官,于是整个选官制度完全败坏。以郡国察举孝廉而论,权门请托,贵戚书命,盖已成一时的社会风气,举下列数例,可以想见一般:
“(史弼)迁河东太守,被一切诏书,当举孝廉,弼知多权贵请托,乃豫敕断绝书属。中常侍候览果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积日不得通。生乃说以它事谒弼,而因达览书。弼乃大怒曰:‘太守忝苛重任,当选士报国,尔何人而伪诈无状?’命左右引出,楚捶数百。府丞掾史十余人皆谏于庭,弼不对,遂付安邑狱,即日考杀之。侯览大怨,遂诈作飞章下司隶,诬弼诽谤,槛车征。……弼遂受诬,事当弃市。(魏)劭与同郡人卖郡邸,行赂于侯览,得减死罪一等,论输左校。”①
“时小黄门京兆高望为尚药监,幸于皇太子,太子因蹇硕属望子进为孝廉, (盖)勋不肯用。或曰:‘皇太子副主,望其所爱,硕帝之宠臣,而子违之,所谓三怨成府者也。’勋曰:‘选贤所以报国也,非贤不举,死亦何悔?”②
“时河南尹田歆外甥王堪名知人,歆谓之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③
以上一、二例,如史弼、盖勋能够坚持选贤报国,顶住权势请托的歪风,是很不容易的,在当时也是很少见的,他们都要为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包括丢官、杀头的危险。第三例是在贵戚书命的面前,表示了妥协退让,当举六孝廉而由贵戚内定五人。田歆还算是一个比较正直的官吏,他自己要保留一个名额,选拔有真才实学之士,以报效国家。象田歆这样的人,在当时也是不多见的。
再以中央三署选举郎官而论,也同样为权势者所把持,虽有一二正直的主官想要改变这种局面,但结果反被中伤而降秩免官。据《后汉书•黄琬传》云:
“旧制,光禄勋举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异为茂才四行。时权贵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以穷退见遗,京师为之语曰:‘欲得不能,光禄茂才。’于是(黄)琬、(陈)蕃同心,显用志士,平原刘醇,河东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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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史弼传》。
② 《后汉书•盖勋传》。
③ 《后汉书•种暠传》。
山、蜀郡殷参等,并以才行蒙举。蕃、琬遂为权官郎所见中伤,事下御史丞王畅、廷尉刁韪。畅、韪重蕃、琬,不举其事,而左右复陷以朋党,畅左转议郎,而免蕃官,琬、韪俱禁锢。”
对于东汉末察举、选官制度败坏的情况,王符在《潜夫论》中曾有两段痛快淋漓的描述:
“今当涂之人,既不能昭练贤鄙,然又劫于贵人之风指,胁以权势之属托,请谒填门,礼贽辐辏,迫于目前之急,然且先之,此正士之所独蔽,而群邪之所党进也。”(《本政》)
“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嚣暗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顽愚应治剧。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凡在位所以多非其人,而官听(当作职)所以数乱荒也。”(《考绩》)
《抱朴子•审举篇》引汉末民谣,也很生动形象地揭露了这个问题:
“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东汉末察举、选官制度的败坏与吏治败坏互相影响,互为因果,以致造成恶性循环,一败而不可收拾。东汉灭亡,实肇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