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选官制度,着重是讲人才的选举,本章则着重讲官吏的任用。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三十六中说:
“古人之取士盖将以官之,然则举士与举官非二途也。三代之时,法制虽简,而考核本明;毁誉既公,而贤愚自判。往往当时士之被举,未有不入官者也。降及后世,巧伪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为举士之途,铨选为举官之途,二者各自为防闲检校之法。”
他指出了这种现象,但无法解释这种现象。实际上,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僚制度下的产物。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主贵族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封建官僚制度的出现,任用官吏法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人事制度。这一制度至秦汉而初具规模。诸如任用方式、任用法规、任用期限等都有具体的法令条文规定。今依据史书所载,归纳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