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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任用法规和任用期限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965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一、任用法规

汉代任用官吏的法规,虽无系统的记载,然从《史记》、《汉书》纪传中散见的有关事例来看,可知不仅有许多法律条文规定,而且在执行上还是比较严格的。现就可考者分几个问题叙述如下:

(一)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法

汉初分封诸侯王,原意在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但其后却向着相反方向发展,逐渐变成了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汉朝中央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自汉惠帝以后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如“孝惠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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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钟离意传》。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③ 《后汉书•虞诩传》。

元年,除诸侯王相国法。”①文帝时,“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②即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中央任命。吴、楚七国之乱后,汉景帝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③武帝时又“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④,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的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中央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

“(龚)胜为郡吏,三举孝康,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⑤

“(彭宣)为右扶风,迁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⑥

“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时彭宣为左将军)不得典兵马、处大位。”⑦

西汉时,由于诸侯王国与中央集权的对立,故汉朝中央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西汉初年,由于州郡势力并不妨碍中央集权,故无所谓限制,地方长官郡守、县令均可由本郡人担任,如严助、朱买臣等人均曾被选守本郡,河南人卜式曾先后为河南缑氏令、成卑令。但是,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迴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等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⑧。不过,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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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曹相国世家》。

② 《汉书•淮南厉王传》。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汉书•诸侯王表》。

⑤ 《汉书•龚胜传》。

⑥⑦ 《汉书•彭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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