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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第十一章 《籍贯限制》。

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县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郡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但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

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当然,初兴和末季乱世也有例外),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以后又有“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云: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邕上疏曰:‘伏见幽、冀旧壤,铠马所出,比年兵饥,渐至空耗。今者百姓虚县,万里萧条,阙职经时,吏人延属,而三府选举,逾月不定。臣经怪其事,而论者云避三互,十一州有禁,当取二州而已。又二州之士或复限以岁月,狐疑迟淹,以失事会。愚以为三互之禁,禁之簿者,今但申以威灵,明其宪令,在任之人岂不戒惧,而当坐设三互,自生留阂邪?……臣愿陛下上则先帝,蠲除近禁,其诸州刺史器用可换者,无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书奏不省。”

李贤注:

“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也。”

按此注所云,应为三互法以前之制。在此以前,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至于三互之法,对于此种限制又有发展。如甲州人士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总之,都是防止地方官互相勾结庇护,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如:

“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①

史弼是陈留考城人,他所以不到山阳做官,就是因为其妻是巨野人,而巨野属山阳郡。

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如上述幽、冀二州)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这样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二)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法

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从下列记载,可见其一斑:

“(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②

“宗室不宜典三河”,看来这是有条文规定的,或者至少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史记•货殖列传》云:“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之所更居也。”为了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有此限制。又,东汉初年,东平宪王苍上疏云:

“自汉兴以来,宗室子弟无得在公卿位者。”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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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蔡邕传》注引谢承《后汉书》。

② 《汉书•刘歆传》。

③ 《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王苍的话也是有根据的。

关于外戚,《汉书•冯野王传》有“有司奏:野王王舅,不宜备九卿”的记载。《后汉书•明帝纪》也记载说:

“帝遵奉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

注引《东观记》曰:

“光武伤前代权臣太盛,外戚与政,上浊明主,下危臣子,后族阴、郭之家不过九卿,亲属荣位不能及许、史、王氏之半耳。”

这说明两汉都有关于外戚任官的限制。又:

“(冯绲)上言: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①

“(杨)秉与司空周景上言……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②

显然是有法典限制宦官子弟为官。李固亦云:

“诏书所以禁侍中、尚书、中臣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者,以其秉威权、容请托故也。”③

从以上这些事实不难看出,两汉曾制定一些法规对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加以限制。但是,由于他们始终麕集在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虽有各种任用法规的限制,亦不过一时权宜之计,不能贯彻到底。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病。

(三)关于财产、职业、身分、学历以及年龄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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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冯绲传》。

② 《后汉书•杨秉传》。

③ 《后汉书•李固传》。

秦朝时候即把财产作为任用官吏的一个重要条件,如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①西汉初年,需资算十以上乃可得官,至景帝后元二年始减至四算,诏曰:

“今訾(同资)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②

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值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十算就是十万。这就是说在景帝后元二年前家资需在十万以上始能做官,后元二年为了扩大选官的来源,减至四万即可做官。据《史记•孝文本纪》:“百金,中民十家之产。”汉代黄金一斤为一金,值万钱③,可见在当时拥有十万家资,便是中家之产,“中家”即是中等地主,即使减至四万钱,也不失为一个小地主④。于此已足以说明汉代政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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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淮阴侯列传》。

② 《汉书•景帝纪》。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代的土地价格,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差别较大。如《汉书•东方朔传》:“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价亩一金。”即每亩值万钱,这可说是汉代最高的土地价格。有些地区每亩的价格约为千余钱,如《李广传》所记。“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是每亩价格约为一千三百余钱。又《扬雄传》谓雄“有田一㙻(百亩),有宅一区”,而曰“家产不过十金”。是每亩不过千钱,这也还是汉代较高的土地价格。还有些地区,每亩仅值百钱,如《居延汉简释文》卷三,四五五页、四六三页有估计家资的两简,分别提到“田五顷五万”、“田五十亩直五千”,每亩价格都是百钱。又如《贡禹传》说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而曰“家资不满万钱”。是田一亩尚不足百饯,这是汉代较低的土地价格。今若取其中数,以每亩四百钱计之,则四万钱可置田一百亩。再说汉朝的亩制,武帝太初以前,亩制很乱,有的地区实行秦亩制,即二百四十步的大亩。有的地区仍沿用六国亩制所谓东田,即百步为亩的小亩。《汉书•食货志》晁错所说的农夫五口之家,耕田百亩,指的乃是小亩。武帝太初以后才统一实行大亩制。上面所引有关土地价格的资料,多系大亩的价格。汉大亩约合今亩七分,一百亩约合今亩七十亩,正相当于一个小地主占有的土地。

地主阶级的性质。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为郎①,东汉“王溥,安帝时家贫不得仕。”③都证明两汉时做官,确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如董仲舒所说:“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③不仅说明汉代存在着以訾为官的选官制度,而且也反映了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弊端。正因为如此,所以也有另一方面的限制,如“入财为官,不署右职。”④

在职业方面,上引景帝后元二年诏中曾提到“有市籍不得官”。有市籍即指商人,商人不同于一般民户,需另立户口册,叫做市籍,这是汉初抑商政策的一个内容。有关汉初的记载说:

“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⑤

“孝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⑥

这些都是对商人做官的限制。武帝时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官卖,“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于是“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⑦,以前商贾不得为吏的禁令一度有所放松。但到哀帝时又重申“贾人不得为吏”⑧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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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汉书•本传》。

② 王嘉《拾遗记》。

③ 《汉书•董伸舒传》。

④《汉书•黄霸传》。

⑤⑦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贡禹传》。

⑧《汉书•哀帝纪》。

此外,武帝时“巫蛊之祸”①以后,对巫觋之家也有所限制,《后汉书•高凤传》云:

“风……名声著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

显然是有巫家不得为吏的规定。

在身分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其《除吏律》说:“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又规定,不许任用罪犯为佐、史,其《内史杂》说:“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按此规定,不得任用刑徒(候、司寇均为刑徒),甚至不得任用未决犯(下吏)担任佐、史以及警卫禁苑的“宪盗”(捕盗小吏)。这正是秦“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③的具体反映。汉代沿袭了这样的规定,上引孝文帝时即有“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的规定。东汉质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又诏:“臧吏子孙不得察举”③。可知秦汉时

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的限制。又《汉书•萧望之传》:“弟犯法不得宿卫”,即犯法者的亲属不得在接近皇帝的要害部门做官,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皇帝安全的一项规定。

在学历方面,有关记载告诉我们,汉代任用官吏也有学历方面的规定,如:

“汉兴,萧何草律……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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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巫蛊为当时流行的一种迷信,谓用巫术诅咒及用木偶人埋地下可以害人。武帝晚年多病,怀疑是左右的人巫蛊所致,派江充率胡巫四出追查巫蛊,被杀害者前后数十万人。江充又诬告太子宫中埋有木人,太子惧,不能自明,乃杀江充及胡巫,并发兵抗拒,最后兵败自杀,史称“巫蛊之祸”.

② 《商君书•算地》。

③ 《后汉书•桓帝纪》。

④ 《汉书•艺文志》。

“(武帝时,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者可以为郎中。……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①

又据《汉旧仪》和《汉官仪》记载,丞相四科取士之一:“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汉武帝从公孙弘之议,下至郡太守卒史皆用通一艺以上者。”③这些都说的是学历问题。

在年龄方面也有规定。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据此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吏,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由此可见,《史记•高祖本纪》所说“高祖及壮,试为吏”,正是与秦简的规定相符。汉代在年龄方面限制的记载更多,如从军至五十六岁衰老免归者,可以应龄选为亭长③;明经、博士限年五十④;选举孝廉限年四十⑤;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一岁课试,通一艺者始能做官,则其任用年龄当在二十左右。但确有奇才异能者,则不受年龄的限制,如终军年十八,因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为谒者给事中⑥。有时更明令“其有茂才异行,若严渊、子奇,不拘年齿”⑦。

二、任用期限

汉代官吏的任期,虽无明文规定期限,但从许多资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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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儒林传序》。

② 《日知录》卷十七《通经为吏》。

③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亦见《汉旧仪》。

④ 《后汉书•质帝纪》,《后汉书•杨仁传》注引《汉官仪》。

⑤⑦ 《后汉书•顺帝纪》。

⑥ 《汉书•终军传》。

来,两汉多重久任之制。如:

“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仓氏库氏,则仓库吏之后也。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①

“(武帝)即位数岁,……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②

“宣帝地节二年,上始亲政事,……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至于子孙,终不改易(师古曰:言各久其职事也)。”③

西汉官吏久任之事例很多,如萧何、曹参、公孙贺为丞相并十三年,张苍十五年,陈平十二年,石庆十年,于定国、魏相并九年④。徐自为为光禄勤二十六年,王恬启二十五年,张武二十三年,于永十六年,周仁十三年⑤。于定国为廷尉十七年⑥。商丘成为大鸿胪十二年⑦。咸宣为御史中丞几二十年⑧。地方官如田叔守汉中、孟舒守云中,皆十余年⑨。而所谓故事:“尚书以久转迁”⑩,“刺史居部九岁,举为守相”⑪,则是对久任官吏的奖励。但另一方面,政绩良好者,朝廷宁愿就原职增秩、加俸,也不轻易调动,如:

“宣帝时,王成为胶东相,黄霸为颍川太守,皆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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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王嘉传》。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汉书•宣帝纪》。

④⑤⑥⑦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⑧《汉书•咸宣传》。

⑨ 《汉书•田叔传》。

⑩ 《汉书•孔光传》。

⑪ 《汉书•朱博传》。

年,但就增秩、赐金、封关内侯,以次入为公卿。”①

关于久任的好处,《汉书•循吏传序》云:

“及至孝宣……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是以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

以上是西汉的大致情况。

东汉官吏久任的事例也不少,如冯鲂为魏郡太守二十七年,王霸为上谷太守二十余岁,祭彤为辽东太守几三十年②。东汉也承西汉以来增秩而不迁其位的遗制,如崔寔《政论》所云:

“中兴后,上官象为并州刺史,祭彤为辽东太守,视事各十八年,皆增秩至中二千石。建初中,南阳阴意以诏除郎,为饶阳令,视事二十三年,迁寿阳令,又十八年。”

东汉时,虽仍行久任之制,但同时也逐渐有所改变。“建武、永平之间,吏事深刻,亟以谣言单辞,转移守长,故朱浮数上谏书,箴切峻政。”据朱浮说:

“大汉之兴,亦累功效,吏皆积久,养老于官,至名子孙,因为氏姓。当时吏职,何能悉理,论议之徒,岂不喧哗,盖以为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而间者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寻其视事日浅,未足昭见其职,既加严切,人不自保,各相顾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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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崔寔《政论》。

②均见《后汉书•本传》。

自安之心。有司或因睚眦以骋私怨,苟求长短以媚上意。二千石及长吏迫于举劾,惧于剌讥,故争饰诈伪,以希虚誉。”①

东汉后期,由于政治腐败,任用制度更加混乱不堪。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疏曰:

“昔(宣帝)以为吏数变易,则下不安业;久于其事,则民服教化。其有政理者,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以次用之。是以吏称其职,人安其业。汉世良吏,于滋为盛。……汉初至今,三百余载,俗浸彫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䦉其残,典城百里,转动无常,各怀一切,莫虑长久。……故使奸滑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乡官部吏,职斯(贱也)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②

左雄上疏,虽然企图恢复任官的正常秩序,但由于当时宦官专权,终不能改。“自是选代交互,令长月易,迎新送旧,劳扰无已,或宦寺空旷,无人案事,每选部剧,乃至逃亡。”③东汉末,不仅地方官的任用一片混乱,而中央官也是这样,崔实《政论》说:

“近日所见,或一期之中,郡主易数二千石,云扰波转,溃溃纷纷,吏民疑惑,不知所谓。及公卿尚书,亦复如此。”

从上述情况看来,官吏久任,确有其优点,所谓“吏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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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朱浮传》。

②③ 《后汉书•左雄传》。

职,人安其业”,能保持政治局面的安定;而调动过于频繁,则“各怀一切,莫虑长久寸,容易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汉代政治家朱浮、左雄、崔实等人所以多主张官吏久任制的原因即在于此。但官吏任职过久,也有其弊端,主官和属官容易结成私人集团,垄断政权,形成和中央集权的离心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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