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中有头脑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已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①,意思是只要把官吏治理好了,民的问题就好办了。这的确是一个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所谓“治吏”,不外是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等。关于秦汉时期的选官、任用制度,已见前二章,本章所要论述的是这一时期的考课以及相应的迁降赏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