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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迁降与赏罚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9366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对官吏迁降赏罚,除皇帝或主官出于私人亲疏爱憎这类主观因素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均应以考课结果而定。考课之后,是要登记在册的,所谓“考绩功课,简在两府”①,简即记载劳绩的册籍,此制当始于秦,云梦秦简中有一条《中劳律》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

擅自增加自己劳绩年数者,要受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则计算官吏的劳绩,已有专门的律条。登记的简册,就是迁降赏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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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薛宣传》。

一、迁降及其他

(一)迁

一般来说,考课为“最”,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迁。迁有平迁和超迁两种情况。以积功久次(即功劳、资历)循序而升者为“平迁”有特殊功绩或奇才异能因而被破格猎等而进者称为“超迁”。平迁之例,如:

“(石)奋积功劳,孝文时官至太中大夫。”①

“(周仁),景帝为太子时,为舍人,积功迁至太中大夫。”②

“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征以为廷尉。”③

“(卜式)迁成皋令,将漕最。……拜为齐王太傅,转为相。”④

“(兒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⑤

“(王)以郡县吏积功,稍迂为被阳令。”⑥

“(陈万年)迁广陵太守,以高第人为右扶风,迁太仆。 ”⑦

“(郑)弘为南阳太守,……迁淮阳相,以高第入为右扶风。京师称之。代韦玄成为御史大夫。”⑧

“(冯野王为太子中庶子),后以功次补当阳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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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石奋传》。

② 《汉书•周仁传》。

③ 《汉书•贾谊传》。

④ 《汉书•卜式传》。

⑤ 《汉书•兒宽传》。

⑥ 《汉书•王传》。

⑦ 《汉书•陈万年传》。

⑧ 《汉书•郑弘传》。

为栎阳令,徒阳夏令。”①

“(冯逡)为美阳令,功次迁长乐屯卫司马,清河都尉,陇西太守。”②

“(朱邑)迁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③

“(黄霸)为颍川太守……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征守京兆尹,秩二千石。”④

“(义纵)补上党郡中令,治敢往,少温籍,县无逋事,举第一。迁为长陵及长安令。”⑤

“(尹)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⑥

“(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⑦

以上各种各样的迁升,或因考课为最,或以积劳为功,皆循序而升。对于有特异才能或功效显著者,则往往实行超迁,如:

“宣帝立,大将军(霍)光领尚书事,条奏群臣谏昌邑王者皆超迁。(于)定国由是(御史中丞)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甚见任用。数年,迁水衡都尉,超为廷尉。”⑧

“哀帝即位,以(朱)博名臣,召见,起家复为光禄大夫,迂京兆尹,数月,超为大司空。”⑨

“部刺使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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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汉书•冯奉世传》附传。

③ 《汉书•朱邑传》。

④ 《汉书•黄霸传》。

⑤ 《汉书•义纵传》。

⑥ 《汉书•尹赏传》,

⑦ 《汉书•赵禹传》。

⑧《汉书•于定国传》。

⑨⑩ 《汉书•朱博传》。

“(薛宣)迁为少府……月余,御史大夫于永卒……遂以宣御史大夫,数月,代张禹为丞相。”①

“(胡广)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②

“(蔡邕)举高第,补侍御史,又转持书御史,迁尚书。三日之间,周历三台。”③

“(荀爽)拜平原相。行至宛陵,复追为光禄勋。视事三日,进拜司空。爽自被征命,及登台司,九十五日。”④

从以上诸例可见,超迁既包括越级提升,也包括提升得快。甚至如马援所说:“车丞相高祖园寝郎,一月九迁为丞相者。”⑤这种办法,能擢用优秀人才,不致使人才埋没,但使用不当,其流弊也很大。西汉对超迁颇有限制,如元帝时华阴守丞嘉上封事荐朱云以六百石秩试守御史大夫,太子少傅匡衡认为是“欲以匹夫徒步之人,而超九卿之右”,为妄相称举,嘉竟因此坐罪⑥。至东汉末,官吏升迁已不遵常轨,所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⑦。升迁之滥成了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降

考课官吏,有功则升赏,有过则降免处罚。汉代官吏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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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薛宣传》。

② 《后汉书•胡广传》。

③ 《后汉书•蔡邕传》。

④ 《后汉书•荀淑传》。

⑤ 《全后汉文》卷一七。

⑥ 《汉书•朱云传》。

⑦ 崔寔《政论》。

重罪犯法而被罢官削爵或处以死刑外,凡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一般仍留为官吏而降职罚俸。降职,当时称为“左转”或“左迁”;罚俸,称为”贬秩斗。如:

“(黄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坐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又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劾乏军兴,连贬秩。有诏归颍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治如其前。”①

“(平当)迁丞相司直,坐法,左迁朔方刺史。”②

“(任延)为武威太守,坐擅诛羌不先上,左转召陵令。”③

可见降职实即一种惩罚。

(三)转

转,既非迁,也非降。因工作需要由此官而改任他官,而其品秩相同者,则称为转。如:

“上诏(彭)宣为光禄大夫,迁御史大夫,转为司空。”④

“(杜)乔辟司徒杨震府,稍迁为南阳太守,转东海相。”⑤

“(陈蕃)征为尚书仆射,转太中大夫。”⑥

(四)徒

徙兼有转、迁二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

“(韩延寿)迁淮阴太守,治甚有名,徙颍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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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黄霸传》。

② 《汉书•平当传》。

③ 《后汉书•任延传》。

④ 《汉书•彭宣传》。

⑤ 《后汉书•杜乔传》。

⑥ 《后汉书•陈蕃传》。

年,徙为东郡太守。”①

“(段会宗)拜为沛郡太守,以单于当朝,徒为雁门太守。”②

此种徙官均属于同等官秩,而互相调动,与转官相同。

“(疏)广为少傅,数月……徒为太傅。”③

“(尹翁归)除补(郡)卒史……徙为署督邮。”④

这里的徙则属于升迁的性质。

(五)出入

由中央官外调为地方官,称为“出”,由地方官内调为中央官,称为“入”。出入常含有迁降或赏罚的意义。如:

“(冯野王)为大鸿胪,有司奏野王王舅,不宜备九卿,以秩出为上郡太守。”⑤

“(彭宣)举为博士,迁东平太傅。(张)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入为右扶风,迁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数年,复入为大司农、光禄勋、右将军。”⑥

入,多半是外职内升。出,则为左迁,如:

“(萧望之)征入守少府。宣帝察望之经明持重,论议有余,材任宰相,欲详试其政事,复以为左冯翊。望之从少府出为左迁,恐有不合意,即移病。上闻之,使侍中成都侯金安上谕意曰:‘所用皆更治民以考功。君前为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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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韩延寿传》。

② 《汉书•段会宗传》。

③ 《汉书•疏广传》。

④ 《汉书•尹翁归传》。

⑤ 《汉书•冯野王传》。

⑥ 《汉书•彭宣传》。

太守日浅,故复试之以三辅,非有所闻也。’望之即视事。”①

即便是“试其政事”也被认为是左迁。不过,中央小官如郎官,公府掾属之出任地方官,虽是外出,则并非左迁,《汉官仪》云:

“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丞尉三百石,其次四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

又《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云:

“旧河堤谒者,世祖改以三府掾属为谒者领之,迁超御史中丞、刺史,或为小郡。”

由中央小官升为地方长吏,明明是一种优待,当然不属于左迁之列。

(六)迁补

官吏之迁补,似亦有常例可循,如丞相倒由御史大夫迁补,御史大夫则选中二千石,中二千石则选郡国守相高第。

“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位次有序,所以尊圣德,重国相也。今中二千石未更(经)御史而为丞相,权轻,非所以重国政也。”②

又“故事:(刺史)居部九岁举为守相……。”③

其他迁补之常制还很多,兹录《汉官仪》的部分记载如下:

“博士入平尚书,出部刺史,诸侯相,次转谏大夫。”

“(太常)丞皆选孝廉郎午少薄伐者,迁补府长史、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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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萧望之传》。

②③《汉书•朱博传》。

官令、候、司马。”

“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三署主事,于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为之,秩四百石,次补尚书郎,出宰百里。”

“太官令,秩一千石。桓帝延熹元年,使太官令得补二千石。”

“尚书秩五百石,次补二千石。”

“尚书左丞、右丞秩各四百石,迁刺史。”

“(尚书)左右丞,久次郎补也。”

“尚书郎初入台为郎中,满岁称为侍郎,五岁迁太尉也。”

“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出亦与郎同,宰百里……”

“若郎处曹二年,赐迁二千石、刺史。”

这些片断材料,不可能是同一时间的事,有些可能是特殊例子,如太官令得补二千石,侍郎五岁迁太尉。但也可看出一些常例,如一般中央机关的属吏外任①,迁补多半是重用,而博士,尚书、郎官等尤为明显,虽无显著功劳,以久次即可迁升,此董仲舒所谓“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②也。

二、赏与罚

上述迁、降、转,徙、出、入及迁补诸例,其中多含有赏罚之意。除此之外,还有多种赏罚形式。

(一)赏的方面。主要有增秩、赐爵和礼遇上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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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地方官之迁补,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第十章 论之甚详,可以参考。

②《汉书•董仲舒传》。

1.增秩、赐爵:

对于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时并不立即迁升,而采取增秩、赐爵的办法,使之继续留任原职。如《汉书•循吏传序》云:

“(宣帝)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交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具体事例也不少,如:

“颖川太守(秩二千石)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①

“今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其赐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②

“(萧成)为好畤令,迁淮阳、泗水内史,张掖、弘农、河东太守,所居有(政)迹,数增秩赐金。”③

赏赐除增秩、赐爵、赐金之外,还有田宅、奴婢、甲第、安车驷马、秘器、缯帛、牛酒乃至冢地等许多赏赐①,这些都是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

2.礼遇上的优宠:

对于有功之臣,在升迁、增秩、赐爵、赐金的同时,往往还有礼遇上的优宠。如:

“汉五年,奏位次……令(萧)何第一,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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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宣帝纪》。

② 《汉书•王成传》。

③ 《汉书•萧望之传》。

④ 参阅《西汉会要》卷四二及《东汉会要》卷二五《恩赐》。

⑤ 《汉书•萧何传》。

“高皇帝褒赏元功,相国萧何邑户既倍,又蒙殊礼,奏事不名,入殿不趋。”①

“上欲自击陈豨,蒯成侯(周緤)泣曰:‘始秦攻破天下,未尝自行,今上常自行,是为无人使者乎?’上以为‘爱我’,赐入殿门不趋,杀人不死。”②

西汉初这些褒赏元功的特殊待遇,以后有时也采用,直至东汉亦是如此,桓帝时就赐梁冀“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赞谒不名”③。优宠的方式很多,车饰冠服不同于众也是一种方式,如:

“宣帝下诏曰:制诏御史,其以贤良高第扬州刺史霸为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居官赐车盖,特高一丈,别驾主簿车,缇油屏泥于轼前,以章有德,”④

“拜(郭贺)荆州刺史,引见赏赐,恩宠隆异。及到官,有殊政,百姓便之,歌曰:‘厥德仁明郭乔卿,忠正朝廷上下平。’显宗巡狩到南阳,特见嗟叹,赐以三公之服,黼黻冕旒。敕行部去襜帷,使百姓见其容服,以章有德。每所经过,吏入指以相示,莫不荣之。”⑤

此外,或玺书褒勉,或给以某种尊号(如宣帝以苏武著节老臣号为祭酒⑥),均为赏有功之臣。至于每逢大典(如皇帝即位、立太子、改元等)或节日的例行赏赐,则不在此论列。

(二)罚的方面:秦汉之制,自丞相、九卿以下至郡县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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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王莽传》。

② 《史记•傅靳蒯成列传》。

③ 《后汉书•梁冀传》。

④ 《汉书•黄霸传》。

⑤ 《后汉书•蔡茂传》附郭贺传。

⑥ 《汉书•苏武传》。

吏,如犯有罪过,得以律科罚,其科罪之律,今不能详考,但零星记载不少。从有关记载看,汉法除谋反以外,于贪污罪最严,《汉书•薛宣传》有“十金法重”一语,师古注曰:

“依当时律条,赃直十金,则至重罪。”

当时有律条是肯定的,如:

“文帝十三年定律曰: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①

可见赃罪的处分是很重的。又《汉书•景帝纪》载:

“元年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

看来这是一般的贪污,其处分不是夺爵免官,就是罚金没收。以后的记载也证明,赃罪的处分一直是很重的。赃吏纵得免死,也要禁锢终身,甚至锢及三世,如:

“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釁及其子(注:二代谓父子俱禁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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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西汉会要》卷四三《戒贪吏)注引《刑法志》,但今本《汉书•刑法志》不见此律文。

② 《后汉书•刘恺传》。

“臧吏三世禁锢。”①

对于赃吏的处分,甚至连坐及主管官员,如:

“(景帝后元三年诏曰:)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②

“(桓帝建和元午诏:)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③

其次,坐盗贼罪也很重,据《汉书•成宣传)记载:

“(武帝时)于是作《沈命法》(应劭曰: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师古曰:品,率也,以人数为率也),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不便言(孟康曰:县有盗贼,府亦并坐,使县不言之也)。故盗贼寝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

考课盗贼问题甚严,并且“坐课累府”。又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

“(十六年)郡国……群盗处处并起……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擒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侯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

这是临时采取的一条紧急措施,“勿问”、“不以为负”正说明按照正常的法令是要“问”、要“以为负”的。安帝时,“百姓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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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陈忠传》。

② 《汉书•景帝纪》。

③ 《后汉书•桓帝纪》。

盗贼并起,郡县更相饰匿,莫肯纠发”。尚书陈忠上疏建议:

“宜乣增旧科,以防来事。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纯觉,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令长三月俸赎罪;二发,尉免官,令长贬秩一等;三发以上, 令长免官。”

可见,坐盗罪实质上就是督促官吏加强对人民镇压的法律。

此外,还有坐灾害、坐刑滥、坐选举不实以及其他许多律条,兹举例如下:

“(成帝永始二年)梁国、平原郡皆半伤水灾,人相食,刺史守相坐免。”①

“(博平令周纡)以威名迁齐相……坐杀无辜,复左转博平令。”②

“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③

“(司隶鲍宣)坐距闭使者,亡人臣礼,大不敬、不道,下廷尉狱。”④

“(大司空宋)弘在位五年,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⑤

“(司徒郭”)坐考陇西太守邓融事无所据,策免。”⑥

“(杨伦)为清河王傅。是岁,安帝崩,伦辄弃官奔丧,号泣阙下不绝声。阎太后以其专擅去职,坐抵罪。”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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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

②《后汉书•周纡传》。

③《后汉书•左雄传》。

④《汉书•鲍宣传》。

⑤《后汉书•宋弘传》。

⑥《后汉书•郭丹终》。

⑦《后汉书•杨伦传》。

总之科罚的律条甚多,再引两条诏令以见统治者经常和着重注意的是哪些问题。《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诏曰:

“……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

《后汉书•殇帝纪》延平元年敕司隶校尉部刺史曰:

“夫天降灾戾,应政而至。间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户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愧于人’,假贷之恩,不可数恃。自今以后,将纠其罪。”

所举这些,皆有科罚之律。

对于官吏的惩罚,除夺爵免官、减秩罚金之外,还有科罪之刑,自杖、笞、耐、髡诸刑以至弃市、族诛,有多种刑名,皆视罪情轻重而定。但为保全大臣体面,九卿以上的高级官吏可免捶扑之刑;如宣布死刑,则使之先期自裁。

“是时(武帝时),九卿死即死,少被刑。”①

“(左)雄上言,九卿位亚三司,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明皇帝始有朴罚,皆非古典。(顺)帝从而改之。其后九卿无复捶扑者。”②

汉代有“将相不辱”、“将相不对理陈冤”的习惯,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不论有罪与否,受诏后即须自杀,谓之“自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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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宁成传》。

②《后汉书•左雄传》。

《汉书•王嘉传》记载:

“召丞相诣廷尉诏狱。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使者危坐府门上(师古曰:‘以逼促嘉也。’)。主簿复前进药,嘉引药杯以击地,谓官属曰:‘丞相幸得备位三公,奉职负国,当伏荆都市以示万众,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嘉系狱二十余日,不食呕血而死。”

受到各种侵辱,最后仍不免一死。这算是一个特例。有时候皇帝虽不明令处死,只遗尚书令赐酒十石,牛一头,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如《汉书•翟方进传》记载:

“上遂赐册曰:‘……君登位于今十年,灾害并臻,民被饥饿,加以疾病溺死,关门牡开,失国守备,盗贼党辈。吏民残贼,殴杀良民,断狱岁岁多前。上书言事,交错道路,怀奸朋党,相为隐蔽,皆亡忠虑,群下凶凶,更相嫉妒,其咎安在?观君之治,无欲辅朕富民、便安元元之念。……欲退君位尚未忍……君其自思,强食慎职。使尚书令赐君上尊酒十石(斛),养牛一,君审处焉。’方进即日自杀。”

所赐之物即令其自杀的仪式。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有天地大变,天下大过,皇帝特使侍中持节,乘四白马,赐上尊酒十斛,牛一头,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丞相即上病。使者还,未白事,尚书以丞相不起病闻。”

关于赏罚的重要意义,韩非早就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①东汉的王符也说:“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②这是思想家们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历代的统治者也极为重视,问题在于如何运用它。在两汉盛世,赏其所当赏,罚其所当罚的事例,还是常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王朝末世,则多是赏不当赏,罚不当罚。所以处于东汉末的王符才有这样的慨叹:“今则不然,有功不赏,无德不削,甚非劝善惩恶、诱进忠贤、移风易俗之法术也。”③可以说,赏罚不明,是历朝政治败坏的一个共同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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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非子•二柄》。

②③ 《潜夫论•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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