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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赐爵制度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2795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在秦汉及其以前的官制中,爵位的予夺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周礼》开头就说: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为了统治人民,必须“设官分职”,所谓“国家必有文武”①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最高统治者又如何驾驭众多的所谓“百官之职”呢?《周礼•大宰》说得很清楚: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予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这驾驭群臣的“八柄”关键是爵和禄,如《周礼正义》所说:

“爵禄为予夺废置之本,故首举之。”

“此经八者,唯爵、禄为赏罚通法,以下六者,则予,置、生为赏之事,夺、废、诛为罚之事。”

一曰爵,二曰禄,这爵、禄二字是连得很紧的,所以《礼记•王制》说:

“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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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非子•解老篇》。

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春秋以前古代的爵禄之制究竟如何?要弄得很清楚不是那么容易的,南宋的朱熹注《礼记》时曾说:

“程子曰:孟子之时,去先王未远,载籍未经秦火,然而班爵禄之制,已不闻其详。今之礼书,皆掇拾于煨尽之余,而多出于汉儒一时之傅会,奈何欲尽信而句为之解乎!然则其事固不可一一追复矣。”

但是,不可尽信,也不可全不信。从《周礼》、《礼记》之类的记载中,还是可以看出一个大概的。

春秋以前,官、爵、禄这三者基本上是统一的,所以《周礼》中的官职,都标明卿、大夫(上大夫、下大夫),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的爵位。同时,一定的爵位就有一定的禄。在古代,禄是以田邑来计算的,所以《礼记•王制》写道: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

上述官、爵、禄的统一,春秋以后发生了变化。战国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废除,随着旧的等级制的破坏,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多变异”。官职乱了,爵禄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春秋战国以后,与以前显然不同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新的军功爵制代替了旧的五等爵制,爵位的等级、名称以及予夺办法等等都不同了。五等爵制是与分封制、宗法制密切相关的,而且是世袭的,军功爵制则是“皆以赏有功”①,其“尊卑爵秩”是按军功大小而定的,而且是不世袭的。这种军功爵制春秋时代就开始了,如齐“庄公为勇爵”②,即设爵位以赏勇士。又如:

“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③

“(晋文公)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④

“(楚孙权敖说)吾爵益高,吾志益下。”⑤

“(宋司城子罕说)爵禄赐予,民之所好也。”⑥

这些表明,当时齐、晋、楚、宋等国皆有赐爵制度。秦国在秦秋时也建立了军功爵制,《左传》鲁成公三年“晋伐秦,获不更女父。”襄公十一年“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杜预注云:不更、庶长皆秦爵。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进行了变法,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继续大力推行军功爵制。其中把军功爵制发展到较为完备程度的,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吸取其他各国的经验,结合秦国原有的情况,颁布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并规定: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⑦

这个法令彻底否定了世卿世禄制,否定了旧的爵位制,对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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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③ 《韩非子•二柄》。

④ 《史记•晋世家》。

⑤⑥《淮南子•道应训》。

⑦ 《史记•商君列传》。

朽的旧贵族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新兴地主阶级夺取和巩固封建政权、胜利完成封建统一战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官职与爵位二者间没有固定的统一标准,和《周礼》中那种什么官固定为什么爵的情况不同,作某种官并不要求(也没有)相当的爵位,例如秦的丞相,有的封侯,有的没有封侯。虽然《韩非子•定法篇》说:

“商君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说的“欲为官者”,那就是说不一定都作官,也不一定都有官作①。

第三,禄也不再与爵紧紧相连了。春秋战国时,有爵位的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田宅,这可以说是过去爵禄制的一点遗留,在五等爵之下,才根据不同爵位获得不同数量的土地和人民,所谓“授民授疆土”②。此时,禄成了与官职紧相连的俸禄,所以汉人郑玄注《周礼•大宰》解释“禄”的时候说:“若今日奉也。”官吏的禄自有独立的等级,从五十石、百石……直到二千石、中二石、万石等等,称为“禄秩”,不再“爵禄”连称了。再者,禄也不再以田邑计算,而是“以石计禄”了,所以《汉书•百官公卿表》在官名之下都写明了“×××石”,与《周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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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成帝纪》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也是用的“欲为吏”。然而钱大昭据此就说:“是爵至十四级,与三百石吏相埒矣,准是以推,九级之五大夫等比百石,十级之左庶长等百石,十一级之右庶长等比二百石,十二级之左更等二百石,十三级之中更等比三百石矣,故谓之官爵。”(《汉书辨疑》卷九)。这个推论是很不可靠的,再 推下去,二十级的列侯只等六百石,西汉末年虽然爵制日趋轻滥,总不至于二十级的列侯只能作一个六百石的县令吧!这个疑究竟如何辨?姑且存而不论,我们只说明,战国秦汉时期官和爵是不一致的。

②《大孟鼎铭》。

名下写明爵位形成鲜明的对照。《后汉书•百官志》更专门列有“百官受俸例”,说明多少石的官月俸多少斛。总之,爵禄为秩禄所代替了。《急就篇》中就有“赖赦救解贬秩禄”,注云:“此说在官有罪,幸遇赦令及人救解,得免重罚,降其秩次而损其禄也。”官和禄是连在一起的,官禄有它的禄秩。

秦汉的爵制,就是上述这种与五等爵制不同的军功爵制,但是从秦到西汉再到东汉又有很大的变化,今分述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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