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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秦的赐爵制度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8703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春秋战国时期在破坏旧等级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军功爵制,在秦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起的作用也最大。它延续到整个汉代。因此,秦的赐爵制度是应该重视的。但旧的史书记载并不完备,以至于许多问题都值得探讨,近来已有不少人专门论述,我们也想在此择要论述几个问题:

一、关于秦国论功行赏的优点

战国时,在战争中论功行赏是一个普遍现象。有些国家春秋时就开始了,如《左传》哀公二年记晋国赵鞅的誓词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固免。”

燕国有所谓上功、中功、下功:

“乐毅既破齐,昭王亲至济上劳苦,令军中曰:‘将军得齐祭器,谓之下功;得齐城郭,谓之中功;得齐人民心,谓之上功。上功飨太牢,受锐赏;其次中功,中功飨少牢,受钧赏,其次下功,下功飨少牢。’无功不飨,赐之壶浆,谓之报次,报劳之谓也。”①

秦国和其他国一样论功行赏,但是却背了一个“上首功”的恶名。《七国考》卷十一《上首功》条写道:

“鲁仲连曰:‘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谯周曰:‘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计者,计而受爵。是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数万,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汉书解诂》曰:‘秦上首功之国。首功者,获首也。’……”

秦国在当时就得此恶名,然而实际上不独秦国如此,齐国也是“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②。

不过,秦国的论功行赏制度倒是有其优于别国的地方,对于保证军事胜利上是起了一定作用的。这可以从《荀子•议兵篇》中关于齐、魏、秦的比较中看得出来: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事小敌毳则偷可用也;事大敌坚则涣焉离耳,若飞鸟然,倾侧反复无日,是亡国之兵也。……魏氏之武平,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䩜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改造则不易周也。是故地虽大,其税必寡。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劫之以埶,隐之以阸,忸之以庆赏,䲡之以刑罚,使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出也;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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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七国考》卷十一引《战国阳秋》注。

② 《荀子•议兵篇》。

从这一大段话中我们看到,中心问题是个是否论功行赏的问题。齐国重视技击,同时也进行赏赐,其缺点在什么地方呢?杨倞作注说:

“本赏,谓有功同受赏也,其技击之术,斩得一首则官赐锱金赎之。斩首,虽战败亦赏,不斩首,虽胜亦不赏,是无本赏也。”

而且冒着生命危险,只不过八两金的奖赏,当然是很不可靠的。至于魏国的武卒呢?选拔的标准是不低,它的问题在于,一旦选中之后,就免除其家庭的徭役和田地房产的租税。就是说,只要够条件选上就可以享受优待,衰老了也“未可夺”,这样不但国家收入减少,而且打仗未必能用得上,因为他打仗时卖力与否并不影响他既得的利益,像铁饭碗的弊病一样。秦国就不同,它是“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杨倞的注说:“有功而赏之,使相长。”就是功与赏同步而长,功多则赏多,功少则赏少。而且又是有赏有罚相配合。更重要的是立功得爵位后就可益田宅,役使庶子,可以造福子孙。总之,秦国把其他国家的优点集中了,避免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缺点,所以秦的胜利“非幸也,数也”。有它的必然性。

二、关于“斩一首者,爵一级”

“斩一首者,爵一级”,果真如此,那还了得,打一场大仗,杀死的人何止三个五个、十个二十个,而爵制通共只二十等,即便还有一些等级未算在内,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仔细读读《商君书•境内篇》有关论功行赏的一些文字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的。有关的几段是:

“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疑衍)除庶子一人,乃得人(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得人当作得入’)兵官之吏。”

这里应首先注意“甲首”,古代军队中一直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甲士,身份高,装备齐全,武器精良;一部分是徒卒,身份低,是甲士的附属,几乎没有什么装备和武器,劳役杂务都是他们负担。“甲首”应该是指前一种人。因此这条记载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普通士兵作战特别勇敢,能够杀死一个甲士,就可赏爵一级,得到田宅,役使庶子①,而且可以取得在军队或官府中做官吏的资格。

又一段:

“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高亨《商君书译注》认为,“不得斩首”当为“不得首,斩”,这样解释较有道理,有赏有罚正是秦的治国治军的原则,所谓“忸之以庆赏,䲡之以刑罚。”这一条意思是说,在打仗的时候,如果一百人的队伍毫无战功,一个敌人的首级也得不到,那么这个带兵官乃至其下的屯长就要被斩首,这是罚。至于赏呢?一百人的队伍,至少要斩敌首三十三个以上,才对百将和屯长赐爵一级,一般士兵看来就没有份。

下面接着又一段: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谕(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这是说在较大的战斗中,或攻城围邑,或野战,能取得比较大的战果(即攻城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当然也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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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一条的前面还说:“有其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这和

《荀子》中所说“五甲首而隶五家”是一致的。

上),则这支军队的大大小小带兵官都得赏赐(没有普通士兵的份)。下文还说了赏赐的办法,都按原来的爵位提高一级,而“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

“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而)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

这是关于敢死队的论功行赏,积极作战,十八人能斩敌首五个,就赐爵一级;牺牲了的家中可以有一人继承爵位(一般是不能世袭的,这是对敢死队的特殊优待)。但是,如果不能拚命也要当众处罚。

读以上这几段文字,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在论功行赏方面,规定是很详尽的、具体的,其中再三提到“盈论”,“论”是因功论赏或因过论罚,“盈”者满也,当是满了八千以上或两千以上,始能论功行赏,一般该拜爵的人也只能提高一级。这是指大规模的战斗。小规模的战斗则是所谓“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在当时条件下,士兵使用的武器不外是戈矛刀剑(甚至锄耰白梃),一百人手持戈矛刀剑这样的简单武器,能够杀死敌方三十三人那也是很不容易的,“以上”那就是须满三十三个人以上,三十二人自然就不论了,一个敌人也未斩还要受罚。由此可见,得一级爵位并不那么容易。《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说:

“九年,嫪毐作乱而觉……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毐。战咸阳,斩首数百,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

这也说明,一次拜爵只拜一级,而且这还是一次特殊的重大战斗。

第二,上述几段关于战功的规定,都只提到大大小小官长的赏赐,而没有赏赐一般士兵。只有始皇九年那次特殊战斗,宦者参加的也赐爵了,我们知道,宦者也是比较特殊的人物,不能当一般士兵看待。至于一般士兵,只有立了特殊的功劳(如斩了敌方官长的首级),或者是当敢死队而且勇敢作战杀敌立功,才能赏爵一级。由此可见,论功行赏也有明显的阶级性和等级性。同样的战功,有的赐爵,有的不赐爵;一般的赐一级,特殊的可以赐三级。参以其他的记载,如“吏民爵不得过公乘”以及高爵、低爵等等,都是反映赐爵制度中的阶级性和等级性。

第三,“斩一首者爵一级”这个话是很明确的,《韩非子•定法篇》中有这种说法,但这是抽象化了的语言,不足为据。《商君书•境内篇》说得比较具体,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才是合乎实际的。

三、爵的用处

军功爵制在一定意义上说保证了秦的胜利。那么爵位究竟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呢?

(一)可以为官:

如上述《商君书•境内篇》所说,赏爵一级之后,“乃得入兵官之吏”。《韩非子•定法篇》中也说: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按照我们上面的理解:首先,“斩一首”、“斩二首”可以解释为立一次斩首之功、立二次斩首之功;其次,欲为官,就是可以为官,但不一定都做官,也不一定都有官做。

(二)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

《史记•商君列传》说:

“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得多少田宅呢?照《商君书•境内篇》说是:

“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由此推论,二十级也不过二十顷,数量并不太大,一个广占田宅的大地主可熊有比这多得多的田宅。这样做的好处是,国家把无主荒地赏赐给有军功的人,土地利用起来了,国家还可以多收田租,增加收入,“多地以正”。当然爵位高的人还可以得到更多的田宅,但是由于所谓“废封建”,分封土地那种办法是废除了,所以说是“秦无尺土之封”①。封侯者虽有食邑,也不过是衣食租税而已。丞相吕不韦,爵位文信侯,食洛阳十万户即是一例。《商君书•境内篇》所说的“税邑三百家”也是如此。然而,这都是就高爵讲的。低爵就是上引《荀子》中的

“五甲首而隶五家”。《商君书•境内篇》则说,赐爵一级之后,除了田宅之外,还“除庶子一人”,或者如该文前面所说: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曰: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除,可以解释为给予,乞,就是求的意思,反正有爵位之后,可以役使无爵之人就是了。一级一人,或者说一级一家,都是一样的,当时一人就是指一个成年男子,这个人就代表着一家,这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一致的。所谓一家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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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李斯列传》。

也是以一家一个成年男子劳动力计算的。总之,赐爵之后,既可以得到和增加田宅,又可以役使庶子。从军功爵中得到的好处主要是这一条。通过这种途径,培养和扶植了一批新兴的地主,也可以说是军功地主。

(三)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

《商君书•境内篇》说:

“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二级爵位的人犯了刑罪,就降低他的等级一级爵位以下的人犯了刑罪,就取消他的爵位。这是赎罪。云梦《秦简》《军爵律》中有一条写道: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这是以爵位赎奴隶,赎免之后,爵位就取消了。

这里应该说明一下,以上所述是一般情况,赎罪时或者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爵位,这和“夺爵”是不同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上有两条关于“夺爵”的记载:

“始皇九年(嫪毐死),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

“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

夺爵,就不存在等级的问题,不论多少级,一夺,什么爵位也就没有了。《资治通鉴》卷七十六注云:

“秦汉之制,凡夺官爵者为士伍。”

事实就是如此,《史记•秦本纪》上记载说:

“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

士伍就是没有任何爵位,《汉书•景帝纪》有“夺爵为士伍,免之”一语,颜师古注云:

“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士伍者,言从士卒之伍也。”

四、关于爵位的等级和名称

关于秦的爵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爵:一级曰公士(师古曰:‘言有爵命,异于士卒,故称公士也。’),二上造(师古曰:‘造,成也,言有成命予上也。’),三簪袅(师古曰:‘以组带马曰袅,簪袅者,言饰此马也。’)①,四不更(师古曰:‘言不豫更卒之事也。’)(按:以上相当于士),五大夫(师古曰:‘列位从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师古曰:‘加官、公者,示稍尊也。’),八公乘(师古曰:‘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师古曰:‘大夫之尊也。’) (按:以上相当于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师古曰:‘庶长,言为众列之长也。’),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师古曰:‘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师古曰:‘言皆主上造之士也。’按:传世商鞅量、商鞅戟铭文,‘大上造’均作‘大良造’),十七驷车庶长(师古曰:‘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师古曰:‘又更尊也。’)(按:以上相当于卿),十九关内侯(师古曰:‘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二十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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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袅当作褭,《论衡•谢短篇》:“名曰簪褭上造何谓? ”可见簪褭二字在东汉初期已难解释,后来注家多属望文生义,不若阙疑为是。

侯(师古曰:‘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按;以上相当于诸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这二十级军功爵制,班固只说是“皆秦制”,没有明言是商鞅变法时的秦制,还是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秦制。看来,班固关于爵制的记述和官制的记述一样,只是“略表举大分”而已。从实际情况看,二十级爵制的形成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商君书•境内篇》所提到的爵称、级数、顺序,就与上述二十等爵制颇有出入。

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商鞅变法时有“军爵”和“公爵”之分:

“军爵,自一级己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俞越〈诸 子平议》说:出字疑当作士,古书士、出字多互误)。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

对此有各种不同解释,近人高亨《商君书译注》说:

“按秦朝制度,爵位的等级,第一级最低,由第一级依次上升。小夫当是军队中地位最低者。校,教也。徒,兵众也。校徒操士即教育操练的士兵。”

“公爵,对军爵而言,如行政官吏的爵位与不任官职的人的爵位等是,只有军爵不在其内。”

“公爵第二、三、四级编入军队,都是一般士兵,所以称为卒。”

云梦秦简的《传食律》提供的片断材料则说: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𥸯(粝)米一斗……。”

这里虽无公爵、军爵之名,但与《境内篇》所记情况是一致的,“谋人”不是二十等之内的爵名,“上造”是第二级,并说“以下”还有官佐、史无爵者,和上述“一级已下”、“二级以上”的记载是相近的,都说明二十等之外还有一些等级,这些等级又与一般无爵者不同①,也许这就是军爵了。这样看来,军爵是军队中的一种爵制,它包括公爵中的最低几个等级,作为军爵的最高等级,再以下还分若干等级。是否如此?姑且存疑。

但是,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不论二十级也好,或者更多的级也好,其中还有几个大的等级,刘劭的《爵制》说:

“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列候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爵之最高者也。……”

这里是按照所谓“古制”分为士、大夫、卿、侯四个大的等级。另外还有两个大等级,那就是以七级公大夫和八级公乘为界来划分的,钱大昭《汉书辨疑》说:

“自公士至公乘,民之爵也,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凡言民爵者,即此。自五大夫至彻侯,则官之爵也。”

《汉书•高帝纪》则说: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异曰,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应劭曰:言从公大夫以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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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简《传食律》:“其有爵者,自宦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𥸯 (粝)米半斗;仆,少半斗。”有爵者和无爵者的区别是很显然的。无爵者一般称之为“士伍”,所以秦简中除了“公士某”,“上造某”之类的记载外,“士伍某”的记载也不少。

与令、丞亢礼。亢礼者,长揖不拜。师古曰:异日,犹言往日也。亢者,当也,言高下相当,无所卑屈,不独谓揖拜也)。”

或说公乘以上,或说七大夫(公大夫)以上,未知是时间不同规定不同?还是因为这两级是交又级?有待详考。然而,官爵和民爵的区别很大这一点是显然的,地位大不一样,爵位高低的不同,享受的特权自然也很不相同,例如汉初就有一条规定说:

“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①

又如上引秦简《传食律》规定,有爵和无爵、爵位高低不同,享受的传食标准也不同。诸如此类不同,还有不少。

据上所述,一般老百姓得到爵位很不容易,民爵和官爵、高爵和低爵的区别又如此之大,当然官爵中相当于大夫的五等和相当于卿的九等,以及和关内侯、彻侯比较,也有很大区别。这些不同和区别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它说明当时社会中各阶级以及每个阶级内部都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有着不同社会地位,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马列主义关于阶级理论的科学论断,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那样: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②

列宁也是这样说的: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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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高帝纪》。

②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一卷 ,二五一页。

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①

最后,关于爵名的问题。前引二十等爵名决不是整个秦汉时期的爵名,只能是某一段时期的名称,而且它还有一个发展过程。商鞅变法时似乎只有十五级,而且有的爵名、爵序也与二十等爵制不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说:

“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也,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 ,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②

这里只叙述了十五个等级,大良造为最高级,《汉书•百官公卿表》作大上造,其下缺十五级少上造,其上直到二十级列侯,均未提及。这个记载,可能比较接近商鞅变法时的实际情况,商鞅本人最后为大良造,即得到了最高爵位。战国初期,各国国君尚且称侯,在军功爵制中没有侯爵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战国中后期,国君称王了,才可能有侯爵出现。在秦国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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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全集》,第六卷 九三页注。

②这段文字多有漏误,今据高亨《商君书注译》校补。高先生疑大庶长之大字当作左右,后一句“爵五大夫”衍。俞樾《诸子平议》以为四更之四字乃三字之误。

史上,封侯的也不多。秦统一以后才多起来。《史记•秦始皇本纪》上有“列侯”和“伦侯”的记载,如果说“列侯”是因避武帝讳改“彻侯”为“列侯”的活,”伦侯”这个名称是怎么回事呢?早就有人注意了这一点。《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曰:

“伦侯,爵卑于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

《秦会要》徐复补引刘师培曰:

“《索隐》说甚允。《说文》云:伦,辈也。《仪礼•既夕》记:伦如朝服。郑注云,伦,比也。盖同列于侯曰列,拟于侯曰伦。伦侯之伦,犹汉之比二千石,后世之仪同三司也。”

《史记会注考证》又引有不同的解释:

“俞樾曰:秦有列侯,又有伦侯,伦侯之名止见于此铭。中井积德曰:伦侯是关内侯之类。然当时列侯亦无封邑,注谬。”

不论是列侯之类还是关内侯之类,爵名不同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除此之外,可能还有不同的爵名,如正卿是否也是爵名,有待进一步考证。总之,二十等爵制形成之前,爵名、爵等及其次序是有一些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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