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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汉赐爵制度的演变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6542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班固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叙述二十等爵制之后写道:“皆秦制,以赏功劳。”这和他讲官制一样,只是顺便交代一下“汉承秦制”这个传统说法,其实他讲的主要还是汉的爵制。而汉的爵制在《表》中也是“略举大分”,看不出汉代如何继承秦制,以及汉代爵制的演变情况。今据有关记载略述如下①。

一、西汉初对秦爵制的因袭

战国时各国都实行军功爵制,军功爵制在秦统一的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刘邦响应陈胜起义后,也利用赐爵的办法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如樊哙因同秦将司马层战,“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不久,击章邯于濮阳,“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后又“破李由军,斩首十六级,赐上间(或作闻)爵”,接着又连续以杀敌有功被“赐爵五大夫”、“赐爵卿”②。又如曹参也以军功先后被“赐爵七大夫”及“封参为执帛”,“迁为执珪”③。夏侯婴被“赐爵七大夫”、五大夫、执帛、执珪④等等。

那么,刘邦实行的是什么样的赐爵制度呢?从刘邦赐给部下的爵名看,有国大夫、列大夫、上间、七大夫、五大夫、执帛、执珪等等⑤。这些爵名,有些是和二十等爵的爵名相同的,或者和秦国以前的爵名相同的,也有些爵名是各国共有的。如大夫、五大夫、卿,秦国有,楚国也有。但是从上列爵名看,多半是楚国的军功爵制,如五大夫,据《吕氏春秋•长见》记载:

“荆文王曰:‘苋嘻犯我以义,违我以礼,与处则不安,旷之而不谷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将以非不谷。’于是爵之五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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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节参阅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高敏《秦汉史论集》《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② 《史记•樊哙列传》及《汉书•樊哙传》。

③ 《史记•曹相国世家》及《汉书•曹参传》。

④ 《史记•夏侯婴列传》及《汉书•夏侯婴传》。

⑤ 以上爵名见《史记》,《汉书》有关刘邦的功臣列传及本纪。

又《战国策•楚策》:

“楚杜赫说楚王以取赵,王且予之五大夫,而令私行。陈轸谓楚王曰:赫不能得赵,五大夫不可收也,是赏无功也;得赵而王无加焉,是无善也。王不如以十乘行之,事成,予之五大夫。……”

从这两条记载看,楚予爵位,也是要论功行赏的。又如卿也是楚爵位,据《离骚》注考证:

“楚武王子瑕受屈为卿,田以为氏。”

这是说瑕受卿爵封屈地,因此以为氏。再如执帛、执珪更是楚国爵名:执帛,《汉书•曹参传》注引郑氏曰:“楚爵也。”执珪,据《战国策•楚策》记载,楚襄王曾封庄辛以执珪,注云:

“楚国之法,破军杀将,其官为上柱固,封爵为执珪者,谓既封上柱国之官,又虚受执珪之爵也。”

至于上间爵,孟康解释说:

“不在二十爵中,如执珪、执帛比也。” ①

看来孟康是把上间爵当成楚国爵制的。其他有些注家,往往把以上爵名和二十等爵附会,是不符合实际的。例如在解释樊哙“赐爵封号贤成君”②时,“臣瓒曰:秦制列侯乃有封爵。”师古就此指出:

“瓒说非也。楚汉之际,权设宠荣,假其号位,或得邑地,或空受爵,此侧多矣。约以秦制,于义不通。”

秦末陈胜起义,号为“张楚”,建官号即按楚制。刘邦最初也是采用楚爵制,从刘邦起事后自称沛公的有关记载可以证明。《史记•高祖本纪》裴骃引《汉书音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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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樊哙列传》注。

②《汉书•樊哙传》。

“旧楚僭称王,其县宰为公。陈涉为楚王,沛公起应涉,故从楚制,称曰公。”①

官、爵皆从楚制,这是合情合理合乎事实的。

但是,后来刘邦还是采用了秦的二十等爵制。公元前二〇二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中国,发布了一个重要诏令,与军功爵制有密切关系。《汉书•高帝纪》记载:

“(汉五年)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从诏令的内容看,其目的是为了招集流民,释放奴婢,安置复员军人,但突出的特点是反复强调军功爵的重要性。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汉初军功爵制的几点认识:

第一,诏令肯定了秦的军功爵制在汉朝的合法地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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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高帝纪》师古注云:“沛公,楚制。”

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对于从军的军吏除犯罪者外,一律赐给大夫爵位;原来享有大夫以上爵位的人各加一级;有七大夫以上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个人和全家的徭役。这就是奖赏和优待为他打天下出过力的人,也就是发挥了军功爵制的作用。

第三,明确宣布七大夫,公乘以上属于高爵,并表示对高爵的尊重,责令地方官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于田宅和其他合乎其规定的要求,不得拖延。这说明刘邦对获得高爵的人是十分关心的,因为这些人是西汉政权的支柱。

楚汉战争之后,刘邦在主要方面因袭了秦的二十等爵制,这个转变,也许就在楚汉战争的过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刘邦背叛农民起义,恢复地主阶级元气,重建封建统治的转变。

二、西汉时期赐爵制的变化

刘邦死后,吕后执政,她为了收揽人心,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大规模的赐爵诏令:

“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檐、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参乘赐爵五大夫,舍人不满五岁二级。……”①

这次赐爵和刘邦时的赐爵相比,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赐爵的对象和条件来看,取消了以军功赐爵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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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惠帝纪》。

根本条件。这样无条件地普遍赐民爵是前所未有的,开了赐爵轻滥的先河。

其次,把“赐民爵”与“赐吏爵”分开了。以往是没有这样分的,自此以后,在赐爵时“吏”与”民”就分开提了。而“赐民爵”一般每次赐爵一级;“赐吏爵”则每次不限级数,一般以官职的高低和在职时间的长短决定级数的多少,有一次赐爵二、三级的,也有一次赐爵至五大夫的,后来还有更高的,专门“赐天下吏爵”①的时候也有,官吏享受着更多的特权。

再次,取消了以爵级赐与田宅的规定。秦的军功爵制是与获得一定的田宅并役使庶子分不开的,是培植军功地主的一种措施。刘邦时也还把爵位和田宅连在一起。这以后所有的“赐民爵”都与田宅毫无关系了,只是得到一个空衔;但对吏爵特别是高爵,在赐爵的同时,还是有赐田宅、奴婢及金帛、车马、器物等赏赐的。

这些变化,是由于地主阶级的地位变化所决定的。吕后时期,封建统一战争已经结束,地主阶级政权已经巩固。这时的地主阶级所关心的是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与特权地位。因此,商鞅确定的关于赐爵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奖励军功等对他们已不适用了。

再以后,到文、景两帝时期,赐爵制度又有进一步变化。总的来说,是进一步背离了奖励军功的原则,向着轻、滥的方面变化。此后,除十九级、二十级,即关内侯、列侯还拥有实际社会地位外,其他各级,特别是八级以下的“民爵”,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空虚头衔。如钱大昕所说:“大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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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宣帝纪》。

乘以下,与齐民无异。”①

西汉滥赐民爵之事例甚多,据《西汉会要》卷三五《赐爵》条统计,在十六种情况下,如新君即位、立太子、改年号、册封皇后、太子加冠、皇帝加元服……等所谓“大事”之时,都要发一纸诏书,宣布赐天下民爵一级,对“孝者”、“孝弟力田”、“勤事吏”等特殊人物,甚至赐爵二级、三级,赐爵成了统治者欢庆节日的点缀品。

赐爵制日趋轻滥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正式实行卖爵制。当时既可以用钱买爵,也可以输粟入奴婢买爵。用钱买爵之例,如《汉书•惠帝纪》:

“(孝惠元年)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值钱二千,凡六万)。”

同书《食货志》:

“(景帝时)上郡以西早,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

又《成帝纪》:

“(鸿嘉三年)令吏民得买爵,贾级千钱。”

这样明令卖爵,而且不断减价卖爵,爵制之轻滥,于此可见。

输粟买爵,商鞅变法时和秦始皇时都曾偶一为之,西汉文帝时为了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和戍边问题,晁错建议“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或“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于是:

“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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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潜研堂文集》卷三四《再答袁简斋书》。

② 《汉书•食货志》。

从此以后,汉代入粟买爵之风大行。

入奴婢买爵,也是晁错的主意,他向文帝提出为防备匈奴入侵,应召募罪人实边,”不足,募以丁奴婢输罪,及输奴婢欲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①又开辟了一个输奴婢买爵的途径。

在晁错看来卖爵是件很合算的事,“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五大夫才复一人,待遇显著下降!),而且“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无穷”。要什么爵,给什么爵,似乎说一句话就行了;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他没有想到的。例如他本意是抑商,商人却因此取得了免役权,提高了政治地位,更便于其发展。又如大量卖爵的结果,造成政府兵、徭役的来源受到威胁,因为“民多买复及五大夫”,致使政府可以“征发之士益鲜”②。至于爵制之轻滥自不待言。原来刘邦时以第七级公大夫为高爵的起点,而有无食邑的特权是区分高低爵的标志;文、景以后,高低爵的界限则上移至第九级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即以上所述“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居延汉简中的戍卒爵至公乘而无五大夫,这是对于史籍的有力证明。由此可见,从文、景以后,军功爵制完全失去了秦与汉初的价值和作用。

汉武帝时期,为了发动对匈奴大规模的反击战争,又需要军功爵制度来调动战士的积极性,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旧有的军功爵制已经很滥,不被人们所重视,故在元朔六年(前123年),武帝根据大臣们的建议,又设置武功爵,“以宠战士”。《汉书•食货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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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晁错传》。

②《史记•平准书》。

“武功爵,级十七万,凡值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军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

根据这条材料来看,汉武帝设立的武功爵,目的是要恢复军功爵的原有价值和作用,使立功受爵的将士得以补吏,得以赎罪。功劳超等,大者可以封侯,小者可以补郎。这样,就使受爵的人得到的有可能是实际利益,而不是虚名。

至于武功爵的级别和级数,以上这条材料的注引臣瓒曰:

“《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戒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

师古引此文之后提出了疑问:

“此下云级十七万,凡值三十余万金,今瓒所引《茂陵中书》止于十一级,则计数不足,与本文乖矣,或者《茂陵中书》说之不尽也。”

师古的怀疑是有根据的,《茂陵中书》的记载,显然是有遗漏。

武帝所设置的武功爵,本有赏军功以宠战士之意,但同时也可以买卖,如买爵至千夫,五大夫者,就可以享受免役特权,由于买爵者多,致使“调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①汉政府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实质上是让买爵的人变相服役,如不愿为小吏,就要出马一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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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

买爵者免役的优待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样就使武功爵与原来的军功爵同样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以至于后人对武功爵究竟有多少级也弄不清楚了。

武帝以后的西汉皇帝们,仍照例“赐民爵”、“赐吏爵”,值得注意的是,宣帝以后,“赐吏爵”日益突出,次数增多,级别也一次可赐爵至左更或关内侯不等。而在赐爵对象方面,增加了“列侯嗣子”和“孝弟力田”。这一些变化说明,赐爵制原有的性质和作用丧失后,作为维护官吏、贵族特权地位工具的性质却更加突出了。

三、东汉时期军功爵制的衰亡

东汉时期,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已经形成,他们通过察举、征辟和任子制度,完全垄断了政治特权,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很难进入政治舞台,完全用不着以“赐吏爵”去扶植新的权贵了。所以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至于“赐民爵”成了一种更廉价的点缀品。如刘秀在位期间就颁布过四次赐爵令,一次是“赐天下长子当为父后者爵,人一级”,有三次皆“赐天下男爵,人二级”①。以后的各个皇帝,都颁布过赐爵诏令,赐爵的次数、级数都很多,为了防止人民得爵超过八级,又三令五申宣布“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命令②,不过公乘(八级),就不得免役。这样,赐民爵与人民的减役、免役及士兵的社会地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爵制名存实亡。正如王粲《爵论》所说:

“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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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散见《后汉书》《明帝纪》、《安帝纪》、《顺帝纪》。

赐而法也。今爵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设空文书而无用也。”①

事实也正是如此,东汉是赐爵最多的朝代,但人们竟不知赐爵的用意何在?甚至连熟悉官事的一些文吏也弄不清楚“赐民爵八级何法?”②可见军功爵制在东汉只不过是徒具形式而已。但也要说明一点,所谓军功爵在东汉已失去实际意义,乃是指十八级以下的爵位,至于最高两级,即关内侯、列侯,则仍以分封制的残余形式被保留下来。

东汉后期,皇帝滥封滥赏,为了适应外戚、宦官,豪强、军阀势力扩张的需要,又增设了县侯、乡侯,亭侯等爵位。这是赐爵制的又一次大变化。汉末曹操当政,建立新的爵制,“以赏军功”③。除原有的列侯、关内侯之外,新设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内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四等,但新增的这四等按规定“皆不食租”。这种空有名号,而不食租税的封爵,即后世所谓“虚封”。从此军功爵制不仅对广大士兵毫无用处,就是对一般将官也无实际利益可得。

以上一切变化说明,自东汉以后,商鞅变法时创立的赐爵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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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艺文类聚》卷五一封爵部。

② 《论衡•谢短篇》。

③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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