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秦汉官制史稿(出书版)》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完结】 > 《秦汉官制史稿》作者:安作璋+熊铁基.txt

第五章 秩俸和朝位制度第一节 官吏的秩俸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8495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春秋以前,在贵族中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所以没有官吏的秩俸。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产生,世卿世禄制被废除,而代之以官吏的秩俸制度。战国时,因各国度量衡制不同,官秩不同,故官俸也不相同。至秦汉始有统一的秩俸。秩是指官阶,有几等秩即为几级官;俸是指薪俸,薪俸多少是依官阶的高低而定的。一般说“增秩”、“减秩”,既包括官阶的升降,也包括秩俸的增减。

秦的官吏秩俸虽不可详考,但也有记载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如《韩非子•定法篇》说,商鞅变法时有“五十石之官”和“百石之官”。《商君书•境内篇》则有“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等官秩。说明秦国早就实行了秩俸制,并且是以粮食的数额来表示官秩等级的。秦统一以后仍实行这种秩俸制度,所以《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斗食”、“六百石以上”、“五百石以下”的记载。云梦《秦简》也提供了具体例证,如《金布律》规定: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绩),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

这就是说,对官吏可以分期扣除其俸禄来偿还罚款和债务。这里的秩就是秩俸,并且秩俸是按月发放的,又叫月食,另一条《仓律》规定:

“月食者己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可以说明是按月发口粮和月俸。秦的秩俸计算及发放等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为汉所承袭了的。汉代官吏的等级——秩,也是用米谷数量来分的,如二千石、千石、×百石等等;但在按秩发放俸禄米谷时,则用斛来计算。石是衡的单位,斛是量的单位,西汉一石约等于二斛,东汉一石约等于三斛。石不过是定等级的虚名,斛才是实俸①。

秦汉时期,历时数百年,其间因物价与货币的比值不同,有增有减,故官吏的秩俸也不尽相同。如汉惠帝即位时诏云:

“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力,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②

宣帝神爵三年诏云: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簿,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③

东汉时对百官俸也有所增减。光武二十六年诏云:

“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④

安帝永初四年:

————————

① 参考聂崇岐《宋史丛考》《汉代官俸质疑》。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汉书•宣帝纪》。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

“诏减百官及州郡县俸,各有差。”①

桓帝延熹三年:

“诏无事之官权绝俸,半年如故。”②

可见两汉官吏秩俸是时有变化的。

两汉官吏的实俸,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东汉初年(建武二十六年)刘秀所定的官吏俸例,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续汉志》以及刘昭补《后汉书•百官志》。今一并表列于下,以备参考。

秩(石)别

颜师古注

李贤注

韦昭注

月俸(斛) 月俸(斛) 月俸(斛)

万石

中二千石

二千石

比二千石

千石

比千石

六百石

比六百石

四百石

比四百石

三百石

比三百石

二百石

比二百石

百石

斗食

佐史 350

180

120

100

90

80

70

60

50

45

40

37

30

27

16

11

8 350

180

120

100

80

70

55

50

40

37

30

27

11

8 350

180

120

100

80

70

50

45

40

40

37

30

27

16

11

8

————————

①《后汉书•安帝纪》。

②《后汉书•桓帝纪》。

上表师古所注,有人考证,认为实取自《续汉志》,也就是把东汉制度当成了西汉制度,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三四官俸条云:

“西京官俸之例,《前书》不见,而颜师古注,乃于《百官公卿表》题下,详述其制。今以李贤所注《续志》细校之,内惟比六百石颜云六十斛,李贤云五十五斛,此为小异,而其余一概相同。夫颜师古所述,前汉制也!李贤所引,后汉制也。何相同乃尔!且《光武纪》文,于增百官俸之下,即继云:‘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今以校颜注,则是千石以上,建武固毫无所增,而六百石以下,仅有比六百石一条不同;而如颜说,则建武反减于西京五斛,何云增乎!此必师古失记建武增俸之事,直取《续汉志》以注《百官表》,以后汉制当前汉制也。要之,颜与李贤同时所见《续汉书志》本,与刘昭所据之本,传录参差,未知孰是,而西京官俸之制则已无可考。”

颜师古未加详考是可以肯定的,说他直取《续汉志》则未必,他还是参考了一些别的资料的,例如《汉书•百官公卿表》的另一条注说:

“师古曰:《汉官名秩薄》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侍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显然师古参考了其他记载。又据师古引如淳注《汉书》看,也有律令条文作参考:

“如淳曰: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律》: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岁凡得千八百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岁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①

说西汉官俸“已无可考”有一定道理,因为记载不全,而且时间不清,不过也还是可以作一些探索的。

古代官俸,多为谷物。如《史记•孔子世家》记载:

“卫灵公问孔子居鲁得禄几何?对曰:俸粟六万。卫人亦致粟六万。”

六国时所见的官俸,或以锺计,或以石计,或以盆计,或以担计,自然都是谷物。如上所述,秦也是以石计官吏的秩俸。汉承秦制,官吏的秩俸等级亦以石为标准,因而给官吏俸禄发放谷物是完全可能的,虽然以后有时发钱或钱谷参半,但仍以石计秩俸,这本身就是证明。不过,从一些零星记载来看,西汉的官俸,确曾有一段时间是以钱来计算的。如《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

“《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

《史记•外戚世家》“又有真二千石者”句下《索隐》引如淳曰:

“《汉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

《汉书•宣帝纪》如淳注曰:

“《律》:百石,俸月六百。”

《汉书•成帝纪》如淳注曰:

“《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俸钱六万,御史大夫俸月四万也。”

以上皆为去汉不远曾做过三国魏陈郡丞的如淳所言,而他又明明白白写着是根据《汉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一条,

————————

①《汉书•汲黯传》注引。

师古作《汉书》注时引了如淳的另一段释文,即月得多少斛,也明明写的是根据《律》。则《汉律》本来既有谷物数,也有谷物折合银钱之数,如淳时可能是见过的,南北朝以后大概难得见到《汉律》原文了,而注家引如淳说时又各取一面。如淳所说确系西汉情况,这从《汉书》本身和其它记载也可得到证明。如《汉书•贡禹传》云:

“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①

又如卫宏《汉旧仪》云:

“元朔二年,以上郡、西河为万骑太守,月俸二万。绥和元年,省大郡万骑员,秩以二千石居。”②

还有《汉书•盖宽饶传》,宽饶为司隶校尉,“奉钱月数千”的记载。

总之,西汉时官俸有一段时间发放的是钱,而且是以谷物数量折合成钱的,因为如淳所引《汉律》既有月俸的谷物数,同时又有钱数。俸禄以谷物折钱从何开始?以上发钱记载,均为武帝以后之事。或者就是从武帝前后开始的③。《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也有西汉官俸的零星记载,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长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燧长六百或九百,说明当时边塞官吏的俸给也是用钱来计算的。但是,如果说俸钱是按谷物的定额来折算的话,究竟如何

——————————

①据《百官公卿表》,谏大夫为比八百石,光禄大夫为比二千石。此处记载光禄大夫俸钱月万二千,比如淳所云“二千石,月万六千”少,可正为比二千石。依此类推,谏大夫亦当为比八百石。

② 一般郡守为二千石,特殊情况下可增秩为真二千石,中二千石,故月俸二万。

③ 参阅聂崇岐《宋史丛考》《汉代官俸质疑》。

折算?折算之后是否一成不变?这又是有待进一步考查的问题。

据上所述,西汉时石是定秩俸等级的虚名,斛是实俸,但真正实际发放时,又往往折合为钱。当然,有的时候也同时发放钱谷,如《汉书•东方朔传》载东方朔之言曰:

“……侏儒长三尺余,俸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余,亦俸一囊粟,钱二百四十。”

其时东方朔待诏公车,属于后补官员,其俸给是钱谷兼发的。

至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最后记载了建武二十六年“百官受俸例”,仍然是按石的等级,列举了各等的月俸是多少斛,最后才说:“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此文之下刘昭朴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

“汉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

这个记载虽不一定精确,但可以看到钱谷兼发的情形。所谓“半钱半谷”,并不一定是五与五之比,“半”只是一部分的意思,从这条记载看,大约是钱七成谷三成①。

总之,东汉的秩俸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肯定的:

第一,与秦和西汉一样,是以石定秩等的,乃至有“秩石”的说法,《献帝起居注》曰:

—————————

①参阅聂崇歧《宋史丛考》《汉代官俸质疑》。

“……以秩石为率赋与,令各自收其租税。”①

第二,实际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近年居延破城子出土的汉简中有建武三年窦融给张掖、居延都尉下达的命令,命令开列了居延都尉、丞、居延令、丞、左右尉的月俸谷数②,也证明月俸是以谷数定额的。《后汉书•百官志》百官受俸例的月俸数皆以“斛”为单位毋庸置疑。

第三,实际发放时,是“半钱半谷”的原则,准确地说就是部分钱部分谷。至于谷如何折钱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查考,正如王鸣盛所说:

“以《续志》并李贤、颜师古二条细参,乃知各条所说数,皆是立法如此,临时尚须按照当时谷价之贵贱,以钱代给其半也”。

但他在列举《贡禹传》、《盖宽饶传》以及荀绰注之所记不同之后又说,“存疑备考”。

汉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节日赏赐,实际上是常俸以外的加薪。《后汉书•何敞传》注引《汉官仪》曰:

“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为祀门户直。”

又《通典》卷三五职官禄秩云:

“立春之日,遣使者赐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匹,九卿十五匹,武官太尉、大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校尉各三

————————

① 《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

② 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图版六,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文物》 1978年第一期。

十匹。武官倍文官。献帝建安八年,颁赐三公以下金帛,由是三年一赐,以为常制。”

以上赏赐值得注意的是其赏赐对象,多半是高级官员和中央官吏。与此相反,另一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六百石以下的低级官吏,如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时人颇以为非。如崔寔《政论》云:

“昔在暴秦,反道违经,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汉兴,循而末改其制。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财足马,岂能供冬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况复迎父母致妻子哉!”①

仲长统《昌言》也说:

“夫选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夫薄利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侯,汉承其弊,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②

两汉的统治者,如西汉的宣帝、东汉的光武帝,虽也曾注意到提高低俸的待遇,以“养廉”;但从崔寔、仲长统的话来看,基本情况似乎没有多大改变。官吏贪污,固然是封建官僚制度本身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官俸过低,以至于难以养家糊口的地步,也未始不是促使官吏贪污的一个因素,特别是一些乡亭之吏,俸禄微薄,取给于民,乃是常事,《后汉书•左

————————

① 《全后汉文》卷四六。

②《后汉书•仲长统传》。

雄传》载雄上疏云:

“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

《后汉书•吴祐传》还有一个具体例子:

“(吴祐为胶东侯相),啬夫孙性私赋民钱(五百),市衣以进其父,父得而怒曰:‘有君如是,何忍欺之!’促归伏罪。性惭惧,诣阁持衣自首,祐屏左右,问其政。性具谈父言。祐曰:‘掾以亲故,受污秽之名,所谓观过斯知仁矣。’使归谢其父,还以衣遗之。”

乡官啬夫孙性,因为父买衣,而私赋民钱,亦属不得已而为之;如薪俸尚能自给,按其家教和为人,当不会出此。

附:西汉职官秩禄表①

万石(谷,月三百五十斛)

太师 太傅 太保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前后左右将军

中二千石(师古曰:中二千石实得二千石也,中之言满也,月得百八十斛,是为一岁凡得二千一百六石,言二千石者,举成数耳。)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大鸿胪

宗正 大司农 少府

执金吾

真二千石(徐天麟谨按:《外戚传》佑华秩视真二千石,在中二千石之下、二

千石之上。师古曰: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岁凡得千八百石耳。又

按如淳注《汲黯传》亦云:诸侯相秩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臣瓒注詹 事引《茂陵书》秩真二千石,而《百官表》乃亡此秩,欠考。东京则有此秩矣。)

二千石(师古曰:谷,月百二十斛,一岁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

太子太傅② 太子少傅 詹事③

将作少府 大长秋 长乐少府④

长信少府 典属国 水衡都尉

京兆尹 左冯翊 右扶风

京辅都尉 左辅都尉 右辅都尉

司隶校尉⑤ 城门校尉 中垒校尉

屯骑校尉 步兵校尉 越骑校尉

长水校尉 胡骑校尉 射声校尉

虎贲校尉 诸侯相⑥ 郡太守⑦

长信中太仆 诸侯太傅 诸侯御史大失

诸侯中尉⑧ 中少府 左曹

右曹 大郡都尉 州牧⑨

长陵令 大内

比二千石(谷,月百斛)

丞相司直 护军都尉 光禄大夫⑩

五官中郎将 左中郎将 右中郎将

虎贲中郎将 监羽林中郎将 西域都护

奉车都尉 驸马都尉 骑都尉

郡都尉

比二千石(谷,月百斛)

丞相长史 大司马民史 御史中丞

将军长史 太常丞 光禄丞

卫尉丞⑪ 太仆丞 大鸿胪丞

宗正丞 大司农丞 少府丞

执金吾丞 廷尉正监⑫ 廷尉左丞

廷尉右监 诸侯郎中令 诸侯仆⑬

万户县令

比千石(谷,月八十斛)

太中大夫 郎中车将 郎中户将

郎中骑将 谒者仆射 期门仆射

八百石(成帝阳朔二年,除吏八百石秩。李奇曰:除八百就六百)

比八百石

谏大夫

六百石(谷,月七十斛)

将作少府丞 詹事丞 水衡都尉丞

廷尉左平 廷尉右平 京兆丞

左冯翊丞 右挟风丞 京辅都尉丞

左辅都尉丞 右辅都尉丞 郡长史

州制史 郡太守丞 郡都尉丞

万户县令 朔方刺史 太子门大夫

太子庶予 太常掌故 武骑常侍

公车司马令 大厩令 未央令

家马令 车府令 路軨令

骑马令 骏马令 式道左候

式道右候

外史 闻师

比六百石(谷,月六十斛)

博士 议郎 左中郎

右中郎 五官中郎 戊己校尉

太子洗马 谒者

五百石(成帝阳朔二年除吏五百石秩,李奇曰:除五百就四百。)

县长

四百石(谷,月五十斛)

县丞 县尉

比四百石

五官侍郎 左侍郎 右侍郎

三百石(谷,月四十斛)

次县长

比三百石(谷,月三十七斛)

五官郎中 左郎中 右郎中

二百石(谷,月三十斛)

左冯翊卒史 县丞 县尉

比二百石(谷,月二十七斛)

百石(谷,月十六斛)

御史属 左右内史卒史 郡国五经卒史

大行卒史 长安游徼 长安狱吏

比百石

斗食(百石以下有斗食之秩,师古曰:斗食者言一岁不满百石,日食一斗二升。)

佐史⑭

—————————

①《西汉会要》卷三七。

② 荀悦《汉纪》,自太子太傅至扶风,比二千石。

③《茂陵书》,秩真二千石。

④建平四年,四太后各置少府,皆中二千石。

⑤荀悦《汉纪》,校尉并比二千石。

⑥初金印,吴楚反后改银印,初真二千石,在郡守上。

⑦增秩者为中二千石,元帝建昭二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

⑧《哀帝纪》,傅相、中尉皆国二千石。

⑨《朱博传》,秩真二千石。

⑩亡印绶,增秩者为中二千石。

⑪《六典》注,比千石。

⑫荀悦《汉纪》,正监秩比千石。

⑬武帝损郎中令秩千石,仆秩亦千石。

⑭师古曰:斗食谓佐史也。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