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绶
《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卫宏曰:
“秦以前,民皆以金玉为印①,龙虎钮,唯其所好。秦以来,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
秦以后在印绶方面有统一规定,除了皇帝的印独称玺之外,百官的印绶也有种种区别,其区别都有一定的含意,如应劭《汉官仪》所说:
“印者,因也。所以虎纽,阳类,虎,兽之长,取其威猛以执伏群下也。龟者,阴物,抱龟甲负文,随时蛰藏,以示臣道功成而退也。”
“绶者,有所承受也,所以别尊卑彰有德也。”
“绶者,有所承受也。长一丈二尺,法十二月;阔三丈,法天、地、人。旧用赤苇,示不妄古也,秦汉易之以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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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徐璆传》注引卫宏曰。“秦以前以金玉银为方寸玺。”《北堂书钞》,《太平御览》所引《汉旧仪》“秦以前民皆佩绶,以金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所好。”
百官印章形质、印文等均有不同,如《汉旧仪》说:
“诸侯王印,黄金橐驼纽,文曰玺,赤地绶;列候,黄金印,龟纽,文曰印;丞相、大将军,黄金印,龟纽,文曰章;御史大夫、匈奴单于黄金印,橐驼纽,文曰章;御史(案《初学记》引无御史大夫以下)、二千石(案《初学记》引二上有中字),银印,龟纽,文曰章;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纽,文曰印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①
“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
这里只说了印,未言绶,同书的另一处讲了印绶:
“拜御史大夫为丞相,左右前后将军赞,五官中郎将授印绶;拜左右前后将军为御史大夫,中二千石赞,左右中郎将授印绶;拜中二千石,中郎将赞,御史中丞授印绶。印绶盛以箧,箧以绿绨,表白素裹《太平御览》作白表赤襄)。尚书令史捧,西向,侍御史东向,取箧中印绶,授者却退,受印绶者手握持出,至尚书下乃席(案席当作带)之。丞相、列侯、将军金印紫}呙绶,中二千石、二千石银印青緺绶,皆龟纽。其断狱者,印为章也。”
这里不但记载了印绶的规格,还记载了各种官吏印绶的授受仪式。上述这些说明,文武百官皆有印绶,一则表示受命于天子,二则表示官阶级别,三则表示行使其职务范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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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出土汉印来看,汉代官印并非纯金印,最多用鎏金印。西安汉城遗址曾出土“御史大夫章”一方,系铜质,并非银质。至于二千石以上诸卿,如奉常,大仆,卫尉、大鸿胪、大司农、京兆尹等官,皆出土过铜印,并非银质,亦不涂银。记载所云,或为汉初规定,后来铸印,不一定遵照制度。
秦百官印绶的具体情况无法详考。董说在《七国考》中说:“有司之赐印,自秦孝公变法始耳。”是否如此,姑且不论。云梦《秦简》中提供了官吏印章的一些例证,《金布律》中有“丞印”、“令印”的记载,《法律答问》中还有“公玺”的记载,这后一点说明,以上所说秦以后天子专用玺名应该是秦统一以后,或者说秦始皇称皇帝之后的事。官吏的印章就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法律答问》云: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
说明加盖丞印的“传”书就具有法律效律,可以作为通行的凭证。此外,从《秦简》记载看,不仅公文“传”书要盖官印封缄,其它如财物的封存、官府收受货币、入仓谷物的封存、司法中的查封等,都需要官府用印。因此,私刻、盗用官印即为犯罪,如《法律答问》云:
“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假造、盗用官印均要问罪。可见对印章之重视。
两汉官吏印绶的有关材料较多,西汉情况,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大体上是:相国、丞相金印紫绶,高帝十一年,相国更为绿绶。太傅、太师、太保、太尉、左右前后将军皆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与秩比二千石以上的官吏皆银印青绶。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成帝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改为黄绶。东汉情况,据《后汉书•舆服志》注引《东观书》曰:
“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公将军长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中官王家仆,洛阳令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诸都监、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农部丞、郡目长史、丞、候、司马、千人皆秩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洛阳市长秩四百石,主家长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署长、楫榷丞秩三百石,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县国丞、尉亦如之,县国三百石长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灵台丞、诸陵校长秩二百石,丞、尉、校长以上,皆铜印黄绶。……”
此段记载使我们可以大略窥知秩等与印绶之关系。但是,从西汉到东汉这几百年中也是有一些变化的,除以上已指明的几个变化之外,具体变化还有,而且各种记载之间也有出入。例如《后汉书•舆服志》诸侯王是赤绶,而《东观书》则云綟绶。对于许多具体问题,我们始终只能从大处着眼,然后力求其详。此外,以上只讲到二百石以上的印绶,百石以下乃至乡官情况又是如何呢?乡吏也有印绶,《两汉金石记》卷五中就有乡三老印,翁方纲跋曰:
“扬子《法言》,五两之纶,半通之铜。注曰:有秩啬夫之印绶,印绶之微者也。《后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曰:身无半通青纶之命。注引《十三州志》曰:有秩啬夫得假半章印。今存‘园印’、(《两汉金石记》)‘仓印’(《顾氏印薮》)约当汉印之半,盖即此类也。”
以上皆为有印绶之官。凡有印绶之官,又皆为治事之命官。另外,还有无印绶之官,无印绶之官,则多为不治事的期官或散官。以大司马、将军为例:
“(武帝)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①
从上述情况看,或有印绶,或无印绶,其差别即在于:一为治事之官,故有官属;一为不治事之官,故无官属。此外,如光禄大夫、中大夫、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官,或不治而议论,或仅为侍从传达,故均无印绶,但其中的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因须治事,故有印绶。可见有无印绶,乃是否治事之官的一个重要标志。
如上所述,印绶的各种质色表示不同的官阶、级别。故当时有关官吏的政策法令,有时即依此而定。如汉制刺史察黑绶以上,其黄绶以下则不察②,即是以印绶之等级而定其监察的对象。一般人也是根据其所佩印绶而判断其属于何种官职。《汉书•朱买臣传》于此有一段生动的描述:
“初,买臣免,待诏,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拜为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共食,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视其印,‘会稽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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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汉书•朱博传》。
守章’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史)。皆醉,大呼曰:‘妄诞耳!’守邸曰:‘试来视之。’其故人素轻买臣者入内视之,还走,疾呼曰:‘实然!’坐中惊骇,白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买臣徐出户。有顷,长安厩吏乘驷马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
会稽吏为何对朱买臣前倨而后恭,就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朱买臣所佩的印绶,知道朱买臣当上了会稽太守的缘故。印绶是权力的象征,所以严助说:
“方寸之印,丈二之组(师古曰:组者,印之绶),填抚方外。”②
最后我们想指出一点,秦汉时期的绶一般是无法保存到现在了,但印章则可能保存下来。事实上出土的汉官印也不少。关于汉官印有两条记载可以抄录下来,以备参考:
一条是《汉书•武帝纪》,太初元年“数用五”之下注引张晏曰:
“汉据土德,土数五,故用五,谓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之。”
《封泥考略》中有“丞相之印章”、“御史大夫章”、“大司空印章”、“裨将军印章”、“太史令之印”、“光禄勋印章”、“中郎将印章”、“卫尉之印章”、“廷尉之印章”、“少府之印章”、“左冯翊印章”等等。此外,“××相印章”、“×相之印章”及“××太守章”也很多,属官及县令长之印则多为四字。
另一条是《后汉书•马援传》注引《东观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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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封泥考略》卷三,四五页,有“会稽太守章”封泥。
② 《汉书•严助传》。
“援上书:臣所假伏波将军印,书‘伏’字,‘犬’外向。城皋令印,‘皋’字为‘白’下‘羊’;丞印‘四’下‘羊’;尉印‘白’下‘人’、‘人’下‘羊’。即一县长吏,印文不同,恐天下不正者多。符印所以为信也,所宜齐同。蔫晓古文字者,事下大司空,正郡国印章。奏可。”
则考汉印时,除以上注文所说不必拘泥于印章材料为金为银之外,还有印文讹误的问题。
二、符、传
符是一种信物或凭证。有多种式样和使用方式。符的起源很早,战国时已较为普遍应用,如《史记•范雎列传》记范雎之言曰:
“穰侯使者操王之重,决制于诸侯,剖符于天下,政适伐国,莫敢不听。”
可知当时在各国交往中已用符为信物。苏代遗燕昭王书亦云:
“今王若欲因祸为福,转败为功,则莫若挑霸齐而尊之,使使盟于周室,焚秦符。……”①
又,《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安国君与夫人刻玉符,约以子楚为适嗣,也是一种信物。用于军事方面,则谓之兵符,战国时普遍以虎形之符为兵符,存世的古器中就有秦兵符数种②,如《新郪虎符》:
“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㷭之事,虽毋会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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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苏秦列传》。
② 有阳陵虎符(见《秦金石刻辞》、《新郪虎符》《见《历代牌符录》、秦杜虎符《文物》一九七九年第九期)、秦甲兵虎符及秦王命虎符(见《历代牌符录》等。
殹(也)。”
显然是发兵用的兵符。
至汉代,分封功臣,任命郡守,以及发兵一类的军国大事,也都用符作为凭信。如《汉书•高帝纪》:
“(汉六年十二月)始剖符封功臣曹参等为通侯(师古注:‘剖,破也。与其合符而分授之也。’)”
又如:
“(文帝二年)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①
《史记》《索隐》解释说:
“《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古今注》:铜虎符,银错书之。张宴云:铜,取其同心也。”
《汉书》师古注:
“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②,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以上是有关铜虎符、竹使符的式样和使用方式的记载。铜虎符多用以发兵,竹使符则用于一般的调发,如齐王欲发兵诛诸吕,魏勃绐齐相召平曰:“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③弓高侯穨当责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④可见没有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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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文帝本纪》及《汉书•文帝纪》。
② 《居延汉简释文》卷一,八一页有残简文云:“从第一始太守,从第五始使者,符合为□”,似由第一至第四存于太守官府,使者仅有第五符。
③ 《汉书•高五王传》。
④ 《汉书•荆燕吴传》。
即不得发兵;如擅发兵,即有背叛朝廷之罪。
虎符之信,至东汉曾一度中断,后因杜诗奏请,又重新恢复。《后汉书•杜诗传》云:
“初,禁罔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己,符策合会,取为大信,所以明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虏未殄,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书奏,从之。”
以上所述,为有关军国大事的符制。其余一般吏民出门远行或出入关界,均须用传。
传也叫做符,或符传连用。云梦《秦简》中即有符传(或作符券),《法律答问》中有一条说:
“客未布吏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邦客必须拿自己的“符传”向有关官吏报告、验明,始能与之交易。显然“符传”类似身份证或通行证。对于旅客要验符传,是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说: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
验,就是验符传。汉代继承了这种制度,诸关用传出入。《汉书•文帝纪》十二年:
“除关无用传。”
颜师古注:
“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棨也①。师古曰:棨者,刻木为合符也。
张说是也。古者或用檠,或用缯帛。
文帝时曾一度废除这种出入关的传,景帝时因七国之乱,为备非常,四年,“复置诸关用传出入,③。这从汉简也可得到证明。
《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一六七页有符文云:
“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廷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
又同书第一六八页有: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 吞胡 长张彭祖符。”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延寿 长孙时符。”
其下均载妻、子、女年龄,颜色甚悉。每符之券齿为一百,长度皆六寸。又同书第一六九页有:
“永始五年四月戊午入关传。”
传与符为一类,但也有区别,其区别是:“符写入名,传或写或不写人名;符写到达地址,或有不写到达地址者与传相同。符有齿,传无齿;符记数,传不记数(记载有家属之符,则不记数)。其形式,符与普通木简相似,传则长方形,宽度约比符加一倍。”③符传的作用类似后来的过所,也就是通行证,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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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棨与符、传虽属同类,但并不完全相同,在使用范围和用途方面,似乎还有其独特的地方。如《后汉书•百官志》说:“凡居宫中者,皆有口籍于门之所属。宫名两字为铁印文符,案省符乃内之。若外人以事当入,本官长史为封棨传;其有官位,出入令御者言其官。”又同书《窦武传》注引《汉官仪》曰:“凡居宫中,皆施籍于掖门,案姓名当入者,本官为封棨传,审印信,然后受之。”观此可知棨应是出入宫禁所使用的一种类似符,传的通行证。
② 《汉书•景帝纪》。
③ 陈直《汉书新证》第二一页。
人名者就象身份证。
至于享有特权的人物,可以不用符传而自由出入。《汉书•终军传》记载说:
“初,军从济南当诣博士,步入关,关吏予军繻(张晏曰:繻,符也,书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苏林曰:繻,帛边也,旧关出入皆以传,传烦,因裂繻头,合以为符信也。),军问:‘以此何为?’吏曰:‘为复传,还,当以合符。’军曰:‘大丈夫西游,终不复传还。’弃繻而去。军为谒者,使行郡国,建节东出关,关吏识之,曰:‘此使者乃前弃繻生也。’”
又《后汉书•郭丹传》:
“(丹)从师长安,买符入函谷关。乃慨然曰:‘丹不乘使者车,终不出关。’……更始二年,三公举丹贤能,征为谏议大夫,持节使归南阳安集受降。自去家十有二年,果乘高车出关,如其志焉。”
从上述二例可以看出,当终军、郭丹尚未做官时,入关均须用繻、符。终军丢掉繻,就不能出关;郭丹没有符,还要买符入关。后来二人做了官,有了“节”(关于“节”的作用,见下),便可以自由出入了。又,《汉书•宁成传》记载,宁成“诈刻传出关”。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伪造通行证,也就是非法的行为。
此外,《汉书•冯唐传》还有“伍符”的记载,注云:
“李奇曰:伍符,军士伍伍相保之符信也。如淳曰:伍符,亦什伍之符要节度也。”
这是属于军队或地方伍伍相连保用的符,有互相监督的意义。
又有一种“木传信”。《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有“在所为驾一封轺传”的记载,注云:
“如淳曰:《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传两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师古曰:以一马驾轺车而乘传。”
看来,木传信是一种使用驿马的一种凭证。一封一马,几封就几马。这虽是汉代的制度,也是从秦代开始的,云梦秦简的《仓律》中就有“驾传马”、“皆八马共”,“数驾”之类的记载,当与上述几封几马有关,因此秦代也必有“木传信”之类的东西。秦简《司空律》说:“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说文通训定声》:“判木为片,名之为版”。不能“方之以书”的木头就析之为片,这应该就是“木传信”的材料。
三、节
节和符同为古代行使君主权力的一种信物,所以符节往往连称。《周礼•秋官•小行人》说:
“达天下之六节:山国用虎节,泽国用龙节,皆以金为之。道路用旌节,门关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以竹为之。”
郑玄注曰:
“此谓邦国之节也。达之者,使之四方,亦皆赍法式以齐等之也。诸侯使臣行规聘,则以金节授之,以为行道之信也。……凡邦国民远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若来入,由国门者,门人为之节由关者,关人为之节,其以征令及家徙乡遂,大夫及采地吏为之节。皆使人执节将之以达之,亦有期以反节。管节,如今之竹使符也。其有商者,通之以符节,如门关。门关者,与市联事,节可同也。亦所以异于畿内也。凡节,有天子法式存于目。”
秦代无疑是继承和沿用了以前的符节之制,《秦简》中说客要“诣符传于吏”,才能与之贾,不正是这“其有商者,通之以符节”吗!而且”如门关”,和门、关用的符传是一样的。秦制的具体情况似无可考,很可能秦或者汉以后,符、传、节等分别使用了,节成为一种比较高级的凭证,这在汉代可以看得比较清楚。
汉代如出使、发兵,均有持节之制。《汉书•高帝纪》元年下师古注云:
“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
汉初之节纯赤,征和二年,以戾太子持赤节发兵反,武帝更节加黄旄,以示区别。少府属官有符节令丞,主符节事。《后汉书•百官志》符节令下本注曰:
“为符节台率,主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
节的使用范围很广泛,但都不外是代表皇帝行使某一种权力。如文帝时:
“(令冯唐)持节赦魏尚,复以为云中守。”①
此为用以赦免罪犯、任命官吏的事例。
“(终军)为谒者,使行郡国,建节东出关。”②
此为代表皇帝视察地方的事例。又如武帝建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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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冯唐传》。
②《汉书•终军传》。
“遣严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旨,遂发兵。”①
此为用以发兵的的事例。按照常法,应该是虎符发兵,因为武帝说:“吾新即位,不欲出虎符发兵郡国。”故以节发兵,会稽守拒绝发兵,师古说:“以法距之,为无符验也。”但是严助因为有节,可以行使天子给予的特殊权力,可见节有更高的权威。
又如:
“(李恂)后拜侍御史,持节使幽州,宣布恩泽,慰抚北狄。”②
此为用以出使的事例,其身份和上述三例一样,都是皇帝的代表。
皇帝授节臣下,即表示授权;臣下受节,即表示受命。如苏武出使匈奴,被扣留十九年之久,节旄尽落,仍坚守不失,即为不辱君命,也叫守节。后代所谓节操、妇女守节,即由此演化而来。
由于节代表皇帝命令,是一种最高权力的象征,有些人为了达到某一种政治目的,常有夺节、矫节之事。如《汉书•高后纪》记载:
“周勃欲入北军,襄平侯纪通尚符节,乃令持节矫内勃北军。”
“少帝令谒者持节劳刘章,章欲夺节,谒者不肯,章乃与载,因节信驰斩长乐卫尉吕更始,还入北军。”
因此汉代统治者为使权力不致旁落,以防不测,对于节的授受,极为慎重,并规定有极严格的法律加以限制。如戾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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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严助传》。
②《后汉书•李恂传》。
擅发兵,卢贺坐受太子节,掠死①;任安坐受太子节,怀二心,腰斩②。汉末权臣常有假节之制,假节往往就意味着天子之权旁落,大臣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