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时已有休假制度,称为“告归”,如《战国策•秦策》记载,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蒞政有顷,商鞅告归。又《史记•李斯传》记载,李斯长男为三川守,告归咸阳。《史记•高祖本纪》载,高袒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所谓告归,注家解释即为休假,《史记•高祖本纪•集解》引李斐曰:“休谒之名也。吉曰告,凶曰宁。”孟康曰:“古者名吏休假曰告。”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汉制记载稍多,今略分述如下:
一、休 沐
汉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如《汉书•霍光传》“光时休沐出”句下王先谦《补注》引《通鉴》胡注云:“汉制中朝官五日一下里舍休沐。”故休沐成为休假的名称,并且是一般的例假。《初学记》引《汉律》:“吏五日得一体沐。”就是官吏每隔五天休息一天。这一天的休息,实际是处理各种家务事,如《汉书•石奋传》记载:
“(万石君石奋)长子建为郎中令,少子庆为内史。建老自首,万石居尚无恙。每五日洗沐归谒亲(文颖曰:郎官五日一下。刘奉世曰:建为郎中令、庆为内史非郎官也。按霍光秉政亦休沐,然则汉公卿以下皆有休沐也。)入子舍,窃问侍者,取亲中帬厕牏,身自澣洒,复与侍者,不敢令万石君知之,以为常。”
拜谒父母就是休假归家的一件大事。又如《汉书•郑当时传》记载:
“孝景时,为太子舍人。每五日洗沐,常置驿马长安诸郊,请谢宾客,夜以继日,至明旦,常恐不徧。”
这一天也够紧张的了,从早到晚乃至通宵“请谢宾客”。官吏五日一休,为两汉通制。《后汉书•张禹传》亦有“五日一归府”的记载。至于《后汉书•韩棱传》记载,韩棱为治窦氏之狱,“数月不休沐”,是特殊例外,然而从反面也证明,定期休沐为通常之制。
为了使官吏都能按时休沭,并有法令规定。《汉书•杨恽传》云:
“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晋灼曰:‘五日一洗沐也。师古曰:言出财用者,虽非休沐,常得在外也。贫者实病,皆以沐假偿之也。’),或至岁余不得体。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转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
以上为五日一次的倒假,此外还有节假,《汉书•薛宣传》:“日至休吏。”师古曰:“冬夏至之日不省官事,故休吏。”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夏至、冬至的休假似乎还不止一天,“冬至前后,君子安身”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亦如之野。注引蔡臣《独断》曰:“冬至阳气始动,夏至阴气始起,麋鹿角解,故寝兵鼓。身欲宁,志欲静,故不听事。”此类节日休假,和例假一样,也是给官吏们处理私事,当时贼曹掾张扶不肯休假,坐曹治事,薛宣出教曰:
“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由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斯亦可矣!”
这也是利用假日,家人团聚,以及请谢邻里、宾客等活动。
一、告 假
告为因功或因病而休假之制,而告之中,又有予告、有赐告之别。《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注云:
“李斐曰:‘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孟康曰:‘古者名吏休假曰告。……《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赐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师古曰:‘告者,请谒之言,谓请休耳,或谓之谢,谢亦告也。”’
由此可见,所谓“予告”,系在职有功,课为上等者,依法应赐予休假,其性质等于赏赐。所谓赐告,大概是当时法令规定,请病假满三月当免,由皇帝赐告,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但也有不赐告而免之者,这完全是依皇帝的意旨而定。如:
“(汲黯为主爵中尉),黯多病,病且满三月,上常赐告者数,终不瘉。最后,严助为请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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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汲黯传》。
“(谷永为大司农),岁余,永病三月,有司奏请免。故事:公卿病,辄赐告,至永独即时免。”①
《汉书•冯奉世传》对予告、赐告的若干规定说得更为详细:
“(冯野王)为琅邪太守。是时,成帝长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辅政八九年矣,时数有灾异,京兆尹王章讥凤颛权不可任用,荐野王代风。上初纳其言,而后诛章,……惧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大将军(王)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时在大将军幕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于凤,为野王言曰:‘窃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如淳曰:‘谒者,自自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归、告宁,道不过行在所者,便道之官,无辞。’),不分别予、赐。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令告则得,诏恩则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无著令。……今释令与故事②,而假不敬之法(师古曰:‘释,废弃也。假,谓假托法律而致其罪。’),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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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谷永传》。
②《后汉书•陈忠传》注引《前书音义》曰:“告宁,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月宁。古者名吏休假曰告,二千石有予告、赐告。予告,在官有功,法所当也。赐告,病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带印绶,将官属归家养疾也。”
观此可知予告与赐告的区别以及前后的变化与限制。大概由皇帝诏令的予告、赐告仅限于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至于一般下级官吏,也应有予告、赐告,不过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已。如前述刘邦为亭长时尝告归之田;杨恽为中郎将时,郎官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均为明证。
此外,高级官员病假期间,还享受一定的优待,《后汉书•陈忠传》记载,东汉安帝以后:
“九卿有疾,使者临问,加赐钱布。”①
三、宁
宁和告本来是连称,告宁乃休谒之名。但是,告和宁又有区别,吉曰告,凶曰宁,宁则为丧假的专称。宁期的长短,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
西汉文帝崇尚节俭,也提倡丧制从简,《汉书•文帝纪》记其遗诏曰:
“朕闻之: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当今之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自当给丧事服临者,皆无践。经带无过三寸。无布车及兵器。无发民哭临宫殿中。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以下,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纖七日,释服。它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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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袁宏《后汉纪》作钱帛。
这是文帝遗诏,对自己死后的安排,总的意思是丧事从简,行丧的时间,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加起来共三十六日。应劭作注认为,因为古制是三年之丧,文帝以日易月,故为三十六日。有的注家不同意此说。但不论如何解释,三十六日而释服,从此以后成为定制则是事实。如《汉书•翟方进传》云:
“(翟方进后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家之制。”
这就是说,父母丧亡,既葬之后,法定的丧假只有三十六天。但是《汉书•扬雄传下》应劭注云:
“《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
不知究为何时之律。哀帝即位,下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①。或者西汉后期丧服制有所变化。
东汉初,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三年丧。关于东汉一朝的大致情况,赵翼在《陔余丛考》一六《汉时大臣不服父母丧》条写道:
“直至元初中,始改令持服。《刘恺传》: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朝,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其时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者,诏下公卿议,多以为不便。恺独奏曰:‘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师,谓宣以身先之,而议者谓不便,是犹浊其源,而欲清其流也。’太后乃从之。然《赵岐传》,岐为司空掾,议二千石得去官为亲行服。……是元初以后行丧之制又废。考安帝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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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哀帝纪》。
元年复断大臣二千石以上行三年丧。桓帝永兴二年又听刺史、二千石行丧服。延熙(当作熹)二年复断此制。是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
或听或断,即予宁三年或不予宁三年。两汉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国,故主张行三年丧制;但丧假三年,尤其是高级主管官吏,一旦因丧假离职,官事皆废,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有时还有提前释服或夺服之举。如:
“(耿)恭母先卒,及还,追行丧制。有诏使五官中郎将赍牛酒释服(注:夺情不令追服)。”①
“(赵熹)行太尉事……后遭母忧,上疏乞身行丧礼,显宗不许,遣使者为释服。”②
“(太尉张辅)父卒,既葬,诏遣使赍牛酒为释服。”③
“(桓焉)迁太傅,以母忧自乞,听以大夫行丧。踰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④
宁假在汉代始终未能形成一种固定期限的制度。但因为朝廷崇尚名节倡导以孝治天下,甚至明令规定“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⑤。故下级官吏中行丧服之事也还不少,此类情况,多见于碑碣。《隶续》一六《北海相景君碑阴》洪氏跋尾曰:
“(行丧)见之碑碣者:司隶鲁峻以母乞身,徙议郎,……解组居庐。……繁阳令杨君、上虞长度尚以叔父忧,西鄂长杨弼以伯母忧,思善侯国相杨著以从兄忧,广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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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耿恭传》。
② 《后汉书•赵熹传》。
③ 《后汉书•张辅传》。
④ 《后汉书•桓焉传》。
⑤ 《后汉书•刘恺传》。
仲定以姊忧,皆解官而归。赵圉令有兄之丧则不应司徒之辟。当其时二千石以上不行三年之服,而令长小□□□……。”
不但为父母持服,且为伯叔兄姊持服,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品德高尚的表现。此类持服记载,史籍中也有一些,可见是比较流行的。《三国志•吴志•胡综传》云:
“初以内外多事,特立科,长吏遭丧,皆不得去,而数有犯者。(孙)权患之,使朝臣下议。综议以为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行之一人,其后必绝。遂用综言,由是奔丧乃断。”
采取严厉措施,才制止了此种奔丧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