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秦汉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上是郡县两级制,但是汉武帝以后,在秦设监御史的基础上,又形成了统辖郡国的州部,设立司隶校尉和十三州刺史。不过,州这一级的官吏,无论从职权或地位等方面看,在最初都不是一个正式的地方官吏,永瑢《历代职官表》概要地说出了这一情况:
“汉代专重郡守,其临郡国之上者,惟十三部刺史。盖郡守地大而权重,有事得以专达,秩至二千石,如今之二、三品,治效著闻,则玺书勉励,增秩赐金,其高第即入为卿相。故朝廷不复多设官以临之。唯刺史以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职专举刺,八月行部,录四徒,考殿最,岁尽入奏,所荐得为九卿,所劾辄从黜罢。是刺史一官,固兼有今日司道之任也。”
没有行政权力,并非“亲民”之官,仅仅负有监察责任,不应算作是一级地方组织,但荐、劾之权颇大,又能控制郡国守相,有凌驾于郡国之上的倾向,这是后来州刺史发展成为地方最高长官的一个历史原因。下面,看看这一级官吏的具体情况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