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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郡 守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15015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如前所述,郡县制不始于秦,郡守的设置亦非自秦始。战国时代郡守之制已渐行于东方各国,如魏国李悝为上地守,吴起为西河守,韩国靳黄熏、冯亭为上党守,赵国李伯为代郡守等皆是。秦的郡县制度渊源于三晋,而始于商鞅变法。《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二年作为成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其时县之上尚无郡的设置。其后,随着领土的扩大,于是始渐有郡守之制,如王稽为河东守、任鄙为汉中守,张若、李冰为蜀守,内史腾为南郡守都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中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各郡均以郡守掌治其民,从此开始了全国统一的郡守治郡的地方行政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曰: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

《宋书•百官志》曰:

“郡守,秦官。秦灭诸侯,随以其地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①。守治民,丞佐之,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尉典兵备盗贼。汉景帝中二年更名守曰太守,尉为都尉。”

秦统一之后历史很短,因此关于郡守的记载很少。云梦出土秦简中有《语书》一篇,提供了关于郡守职权的具体情况。《语书》是“南郡守腾”发布的,开头就说:“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②啬夫。一可见郡守是管境内各县的。其中提到:

“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炬)于罪。”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可见,郡守有考课各县令、丞的权力,还可以因时因地制宜,补充颁布一些律令。《语书》中还提到“乡俗”、“侠民”,又可见作为一郡之守,举凡政治、经济乃至风俗、民情都是要管的。这种情况,在有关汉代的记载中讲得更清楚。《北堂书钞》七四设官部引《汉官解诂》曰:

“太守专郡,信理庶绩,劝农赈贫,决讼断辟,兴利除害,检举郡奸,举善黜恶,诛讨暴残。”

又《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案:当作慰)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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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宋志》未提监,《史记》不言丞,因为监实际上不是郡官,丞不过是守的辅佐。

②《汉旧仪》云:“内郡为县,三边为道。”《汉书•百官公卿表》又说“有蛮夷曰道。”

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

秦简《语书》中“课吏”部分的内容,与此精神完全相同。《后汉书•百官志》云:

“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汉书音义》曰:‘文无所枉害。’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

总之,太守为一郡的最高官吏,系中央与县的中枢,上则执行中央命令,下则监督所属各县,举凡民政、财政、司法、教育、选举以及兵事等等,可以说职无不总。从秦到西汉似乎没有什么不同。西汉末年,王莽改制,以爵位等级分别改定太守官称,如以公典郡者则称牧,侯称卒正,伯称连率,其无爵者则称为尹①。东汉复名太守。东汉太守的职权较之秦和西汉则有显著增大,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崔寇《政论》引谚云:“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②这很形象地说明了郡守的权力之大。兹将太守的主要职权及其变化情况分述如下:

一、辟除权

秦汉时期,郡守及其佐吏丞、尉等虽由朝廷任命,但郡守的幕僚属吏,则可自行署置。《汉旧仪》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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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马援传》注 “王莽改天水为镇戎,改太守为大尹。”“莽改上郡为增山连率,亦太守也。莽法:典郡者,公为牧,侯称卒正,伯称连率,其无封爵者为尹也。”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

“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郡国百石,二千石调。”

因为郡守、丞、尉都是地方长吏,故由中央派遣,郡吏则为幕僚或属吏,故由郡守自置。《汉书•朱博传》写道:

“(博)迁琅玡太守,齐郡舒缓养名,博新视事,右曹(师古曰:‘右曹,上曹也。’)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奋髯抵几曰:‘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选视其可用者出教置之。皆斥罢诸病吏,白巾走出府门,郡中大惊。”

显然是太守有任免属吏的权力。又《汉书•循吏文翁传》记载说:

“(文翁为蜀郡守)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师古曰:‘郡中高职也。’),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补郡县吏……。”

东汉也是如此,如:李忠为丹阳太守,“选用明经”①。岑熙为魏郡太守,“招聘隐逸,与参政事”②。《太平御览》卷二六四更集中了两汉书之外许多召、请、署为功曹的例子:

“《东观汉记》曰:赵勤,南阳人,太守桓虞召为功曹,委以郡事。”

“又曰:汝南太守欧阳歙召郅恽为功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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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李忠传》。

② 《后汉书•岑彭传》。

“《后汉书》曰:虞延去官还乡里,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

“《续汉书》曰:李恂,字叔英,安定临泾人,太守李鸿请署功曹。”

“谢承《后汉书》曰:范滂,字孟博,汝南人,太守宗资署功曹。”

“又曰:李寿聪明智达有俊才,太守黄谠高其名德,召署功曹。”

“又曰:锺皓,字季明,颖川长社人。同郡陈寔年不及皓,引与为友。皓为郡功曹,会辟司徒府,临辞,太守问:‘谁可代卿者?’皓曰:‘明府必欲得其人,西门亭长陈寔可。’是闻之,曰:‘锺君似不察人,不知何犹识我?’”

“袁崧《后汉书》曰:岑晊字公孝,高才绝人,五经六艺无不洞贯,太守成瑨请为功曹。”

或召、或请、或署,皆是辟除之意。从以上记载还可看出,为功曹者均系本郡人,这正是汉朝制度,除三辅郡属吏可用他郡人之外,一般郡吏皆用本郡人。《汉书•京房传》,房为魏郡太守,自请“得除用他郡人”,乃是破例。故顾炎武《知录》卷八《掾属》云:

“《古文苑注》,王廷寿桐柏庙碑人名,谓掾属皆郡人,可考汉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汉碑皆然。盖其时守相命于朝廷,而自曹掾以下,无非本郡之人……其辟用之者,即出于守相,而不似后代之官,一命以上,皆属于吏部。……而鲍宣为豫州牧,郭钦奏其举措繁苛,代二千石署吏。是知署吏乃二千石(太守)之职,州牧代之尚为烦苛……。”

又章太炎《检论》七《通法》亦云:

“汉氏因之,太守与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赏辟除。一郡之吏,无虑千人,皆承流修职,故举事易而循吏多。”

辟除权是有利于太守行使其他职权的。

其次,县令长虽是中央署置,郡守不得更调;但遇其不能时,则可置守令以摄理其事。如卓茂为密令,“初,茂到县有所废置,吏人笑之,邻城闻者,皆嗤其不能,河南郡为置守令。”①此为真令在,而更署守令以夺其权;至于真令有缺,选署守令之事更是多见。如朱博为左冯翊,“擢(尚方)禁连守县令”②,扶风府吏尹公守茂陵令③,王梁“为郡吏,太守彭宠以梁守狐奴令”④,张升“仕郡为纲纪,以能出守外黄令”⑤等等皆是。不仅如此,郡守还可以擅自黜罚甚至驱逐县长吏。按《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三年又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黑绶长相,有罪先请。”然而,据《后汉书•质帝纪》本初元年诏:“顷者州郡……或以喜怒驱逐长吏,恩阿所私。”《桓帝纪》建和六年又诏:“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故崔寔《政论》云:“今长吏下车百日,无他异观,则州郡䁹睨,待以恶意,满岁寂寞,便见驱逐。”由此可见,按照当时法制,令长有罪,必须先请,郡守不得擅自治罪;而事实上,郡守不但擅治其罪,而且随意加以驱逐。这说明郡守的任免权已在逐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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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卓茂传》。

② 《汉书•朱博传》。

③ 《汉书•游侠原涉传》。

④ 《后汉书•王梁传》。

⑤ 《后汉书•张升传》。

大,因而对所属县有绝对控制之权。

二、选举权

按照汉法规定,郡守任职满一年以后便有选举权。或为皇帝的特诏,指定其选举的科条;或为岁贡,依所定科目员额选举。诸如孝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文学明经以及有道之士等等,皆在郡守察举的范围。但如果不能选举人才,郡守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如《汉书•高帝纪》十一年诏:

“……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文颖曰:‘有贤者,郡守身自往劝勉,令至京师,驾车遣之。’),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

又《武帝纪》元朔元年诏:

“(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司奏议曰:‘……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奏可。”

举贤而不当者也有罪,《汉书•何武传》说:

“(武)徒京兆尹二岁,坐举方正所举者召见槃辟雅拜,有司以为诡众虚伪。武坐左迁楚内史。”

这实际上是沿袭了秦时的办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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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范雎列传》。

东汉初年,有关选人法的规定也还是比较严格的,据《汉官仪》记载:

“有非其人,临讨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后来,郡国的选举权已不受年资的限制。如顺帝即位,“令郡国守相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①而且“选举不实”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如章帝时就有“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寝疏,咎在州郡”②。章帝也曾下诏说:“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材、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③和帝永元五年诏曰:

“选举良材,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④

总之,郡守选举权的弊病越来越多。大致说来,西汉比较严谨,至东汉则渐趋于滥。刺史、郡守竟把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以结私恩,遂使所署之吏和选举之士与其故君或举主形成二重君臣的关系,兹举一例以见其一斑,《后汉书•周景传》写道:

“(景)稍迁豫州刺史、河内太守。好贤爱士,其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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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顺帝纪》注云:“汉法:视事满岁乃得举。今新帝即位,施慰惠,虽来满岁,得令举人。”

②《后汉书•韦彪传》。

③ 《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

④ 《后汉书•和帝纪》。

才荐善,常恐不及。每至岁时,延请举吏入上后堂,与共宴会,如此数四,乃遣之。赠送什物,无不充备。既而选其父兄子弟,事相优异。常称曰:臣子同贯,若之何不厚!”

因此,被举之士对于举主无不感恩戴德,有如君臣父子。据《风俗通义》卷三记载,弘农太守吴匡,因黄琼“比比援举起家拜尚书,迁宏农”。当其“班诏劝耕,道于渑池,闻琼薨,即发丧制服,上病,载辇之车还府。”应劭论之曰:

“谨按《春秋》:大夫出使,闻父母之丧,徐行而不返;君追还之,礼也。匡虽为琼所援举,由郡县功曹、州治中、兵曹位朝廷尚书也,凡所按选,岂得复为君臣者耶!今匡与琼其是矣。剖符守境,劝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国之大事,所当勤恤。而顾私恩,傲恨自遂,若宫车宴驾,何以过兹。”

实际上当时这种“顾私恩”的事例甚多,“世非一然”(详见本章第四节 )。这就助长了地方与中央的离心力量,是造成东汉末地方割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自设条教

和前述秦南郡守腾自出法令一样,汉代郡太守可以因地制宜,自设条教,或劝民农桑,或整齐风俗,以及举办文化教育等各项地方事业。《汉书•循吏传》记载说:

“景帝末,(文翁)为蜀郡守……见蜀地鄙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荆、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由是大化,蜀地学于京师者比齐鲁焉。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

“(龚遂为渤海太守,上言)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上许焉。”

“(黄霸为颍川太守)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米盐靡密,初若烦碎,然霸精力能推行之。”

又《汉书•薛宣传》:

“(左冯翊)宣为吏赏罚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条教可纪,多仁恕爱利。”

同书《冯立传》:

“数年,迁五原太守,徙西河上郡。立居职公廉,冶行略与野王相似,而多知有恩贷,好为条教。”

《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建元初年,迁山阳太守。以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敦明库序。每春秋飨射,辄修升降揖让之仪。乃为人设四诫,以定六亲长幼之礼。有遵教化者,擢为乡三老,常以八月致酒肉以劝勉之。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百姓怀爱,莫有欺犯。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

据上所述,两汉的郡太守,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均可因地制宜(便宜从事),自设条教(或曰条式,或曰教令),并且有一些还涉及到中央政府的法令,如:“除更徭”之类。此外,郡守有一些好的条教,往往还被推行到全国,如文翁之立学校官,秦彭所立之农业条式即是。郡守之此种独立权力,有时甚至由其部下代理,如《后汉书•韩棱传》载:

“(棱)初为郡功曹①,太守葛兴中风,病不能听政,棱阴代兴视事,出入二年,令无违者(按:《风俗通义》作:署置教令,无愆失)。兴子尝发教欲署吏,棱拒执不从,因令怨者章之。事下赛验,吏以棱掩蔽兴病,专典郡职,遂致禁锢。显宗知其忠,后诏特原之。”

也有不为条教的。如黄霸为丞相时,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丞,其郡“不为条教者在后叩头谢。丞相虽口不言,而心欲其为之也”②。然而,如果郡守过于滥施法令,也会受到中央的限制,如张敞为京兆尹时就奏请:“郡事皆以义法令检式,毋得擅为条教;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恶。”“天子嘉纳敞言,召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⑤不过这也没有硬性规定取消郡守自设条教的权力。

四、赏罚、司法和监察权

据《后汉书•百官志》所述郡太守的职掌,其中还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即因郡守有赏罚之权,故置功曹,主选署功劳,议论赏罚;有司法权,故置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太守这方面的职权,也有许多具体记载,如前述西汉薛宣为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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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劭《风俗通义•过誉》谓棱“少时为郡主簿”,与此不同。

②③《汉书•黄霸传》。

冯翊时,“为吏赏罚明,用法平而必行”①。东汉马严“为陈留太守,下车明赏罚,发奸匿,郡县清静”②。又如陈宠为“广汉太守,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宠到,显用良吏王涣、镡显等,以为腹心,讼者日减,郡中清肃”③。可见太守在司法方面的事也不少,政平讼理是郡太守治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郡守的监察权,主要是监察其所属县之长吏,《汉书•薛宣传》所记的事实,既生动又能说明问题:

“始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及宣视事,诣府谒,宣设酒饭与相对,接待甚备。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可复伸眉于后。即无其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湛自知罪臧皆应记……即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而栎阳令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显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负举者,耻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令详思之,方调守。’游得檄,亦解印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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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薛宣传》。

② 《太平御览》卷二六〇引《后汉书》。

宣得郡中吏民罪名,辄召告其县长吏,使自行罚。晓曰:‘ 府所以不自发举者,不欲代县治,夺贤令长名也。’长吏莫不喜惧,免冠谢,宣归恩受戒者。”

显然,薛宣是很好地运用了监察权,以至于“属县各有贤君,冯翊垂拱蒙成”。然而,我们也从中看到,郡守的监察权是与其任免、赏罚等权相辅相成的。

郡守行使监察权,必须以时巡行境内,所谓“常以春行所主县”。《汉书•韩延寿传》:

“(延寿)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掾数白:‘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丞掾皆以为方春月,可壹出劝耕桑。延寿不得已,行县至高陵……。”

也有的郡守采取私访的方式,《后汉书•羊续传》:

“拜续为南阳太守。当入郡界,乃羸服间行,侍童子一人,观历县邑,采问风谣,然后乃进。其令长贪洁,吏民良猾,悉逆知其状,郡内惊竦,莫不震慑。”

郡守亲自巡行所属县,按规定一年一次,私访也非正式制度,其对属县行使监察权,主要由督邮分部行县,分部多少,太守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两部、三部、四部或五部。如《汉书•尹翁归传》云:

“(河东太守田延年)徙署督邮。河东二十八县,分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

又《后汉书•高获传》汝南郡有三部督邮。《后汉书•百官志》有五部督邮,注引《汉官》河南尹有四部督邮。有时不派督邮,而用儒术大吏案行属县。《后汉书•何敞传》载:

“迁汝南太守。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弟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

五、生杀予夺权

从法律上来说,郡守并无专杀之权,虽罪至死,亦必先奏请,以待秋决。有时因特殊原因,令太守得便宜从事或以军法从事。如《汉书•薛宣传》载“广汉郡盗贼群起,成帝拜赵护为广汉太守,以军法从事”。以军法从事,即可专杀。汉制:军队中凡列斧钺或檠戟者即有专杀之权①。除特许的权力外,太守不得专杀,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东汉也是如此,如任延为武威太守,“坐擅诛羌不先上,左转召陵令”②。然而,奏请实际上往往徒具形式,类皆报可。有时甚至是先斩后奏,或“以论决为报”。如:《汉书•酷吏传》载:

“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拜(郅)都为济南守。至则诛瞷氏首恶,余皆股粟。”

“(王温舒)迁为河内太守。素居广平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县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河内皆怪其奏,以为神速。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其颇不得,失之旁郡,追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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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郭躬传》。

② 《后汉书•任延传》。

春,温舒顿足叹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卒吾事矣!’其好杀行威不爱人如此。上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

以上都是按常规常法、经过特许或奏请的杀人权。秋后才开杀戒,立春之后就不再杀人了,这是自古以来的常法。郅都诛首恶,可以说是事先经过特许的。王温舒行刑是“上书请”可的,奏请不过二日即得报,一方面是他采取了特殊的申报传递方式(在驿道上增加了马匹),另一方面,奏请得到很快的报可。同书同传又记载说:

“(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纵一切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郡中不寒而栗,猾民佐吏为治。”

这似乎也是奏请得报而论杀的,但是王先谦《补注》引刘敞曰:

“纵掩定襄狱,一切捕鞠,而云是日皆报杀,则非奏请报可之报矣,然则以论决为报。”

此类奏请当然只是一个形式。

正因为郡守实际上操生杀之权,所以地方长吏得以因缘比附,故《汉书•刑法志》云:

“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欲活欲陷奸吏可以任意为之,《汉书•酷吏列传》有两条具体事例:

“景帝时,(周阳)由为郡守。武帝即位,吏治尚修谨,然由居二千石中最为暴酷骄恣。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

“(严延年为涿郡太守),遣掾蠡吾赵绣按高氏得其死罪。绣见延年新将,心内惧,即为两劾,欲先白其轻者,观延年意怒,乃出其重劾。延年已知其如此矣。赵掾至,果白其轻者,延年索怀中,得重劾,即收送狱。夜入,晨将至市论杀之,先所案者死,吏皆股弁。更遣吏分考两高,穷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郡中震恐,道不拾遗。”

这里说明,轻重两劾在吏所为。同时,从中还可看到,一夜之间论杀赵绣,可以肯定事先没有奏请,或者是先斩后奏,太守之专杀权由此可见。

东汉后期,太守集大权于一身,当然也包括专杀之权,如《后汉书•桥玄传》:

“(玄)为汉阳太守。时上邽令皇甫祯有臧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一境皆震。”

这说明太守可以专杀县令。又《后汉书•王允传》载:

“(王弘)初为弘农太守,考案郡中有事宦官买爵位者,虽位至二千石,皆考掠收捕,遂杀数十人。”

诛除宦官党羽,无可厚非,但位至二千石亦不能免,据此可知东汉末太守专杀权力之大。

六、兵 权

前人多谓秦汉时太守主民,都尉主兵,兵民分治,与事实不完全符合。《汉书•百官公卿表》明言“都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孙星衍辑《汉官解诂》:“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然仅主其武职,不预民事。”这些记载都是说都尉佐助太守掌兵,故太守称郡将,而都尉称副将。按郡守专一郡政务无所不统,兵权亦不例外。所以《汉旧仪》说: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

显然此类武事仍以太守为主。只是太守事烦,非一人所能办,故于民事则由太守自行处理,于军事则别置都尉以佐之。就都尉而言,可谓分治军事;然就太守而言,则总管军民诸政。不过太守虽拥有一郡的兵权,但在秦和西汉时期,地方上如有重要军情,一般是由中央命将置帅,郡守不得擅自发兵。如郡守发兵,必须有皇帝虎符①。或者,边郡有紧急军情,事后也得立即上报。如《汉书•冯唐传》记载说:

“魏尚为云中守,军市租尽以给市卒,出私养钱,五日一杀牛,以飨宾客、军吏、舍人,是以匈奴远避,不近云中之塞。虏尝一入,尚帅车骑击之,所杀甚众。”

这一方面说明太守遇有紧急军情,可以权宜发兵;可是另一方面,事后必须及时上报,并且其结果仍是“坐上功首虏差六级……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郡守的兵权受到“军兴法”的约束,动不动就会被劾为“乏军兴”的罪名,并依其罪行轻重,分别处以贬秩、免官,甚至死刑。如:

“(公孙戎奴)坐为上党太守,发兵击匈奴,不以闻,免。”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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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文帝纪》:二年“初与郡守为铜虎符”,注引应劭云“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此即谓之剖符受命。

②《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黎扶)坐为东海太守行过擅发卒为卫,当斩。”①

一直到西汉末,郡守尚无发兵之权。《汉书•王莽传》云:

“群下愈恐,莫敢言贼情者,亦不得擅发兵。惟冀平连率②田况果敢,发民十八以上四万余人。授以库兵,与刻石为约。赤眉闻之,不敢入界。况自劾奏,莽让况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师古曰: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以况自诡必禽灭贼,故见勿治。”

东汉时期,郡守职权逐渐扩大,建武中罢省都尉,并职于郡守③,虎符发兵之制亦渐被破坏,再加上东汉后期为了镇压各地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反抗的需要,于是太守逐渐有了发兵领兵之权。《后汉书•杜诗传》说:

“初,禁罔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臣闻兵者国乏凶器,圣人所慎。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④。符第合会,取为大信,所以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以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作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寇未殄,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书奏,从之。”

此虽云“书奏,从之”,但后来在事实上虎符发兵之制仍归破坏。都尉或置或不置,除“边郡往往置都尉”⑤之外,而内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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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② 王莽改太守官名,以伯爵典郡者称连率。

③ 《后汉书•百官志》:“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注引《古今注》同:“六年八月,省都尉官。”

④《汉书•文帝纪》注引应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简五牧,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⑤《后汉书•百官志》。

省,“每有剧贼,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①。一般州郡有事,常由刺史、郡守亲自领兵,和帝以后,屡见于《帝纪》。

(一)太守领兵镇压少数民族反抗的事例:

和帝永元六年“武陵淡中蛮叛,郡兵讨平之”。

和帝永元十二年“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

安帝永初四年“先零羌寇褒中,汉中太守郑勤战殁”。

安帝元初二年“右扶风仲光、安定太守杜恢、京兆虎牙都尉耿溥与先零羌战于丁奚城,光等大败,并没”。

安帝建光元年“秽貊复与鲜卑寇辽东,辽东太守蔡讽追击战殁”。

顺帝永和二年“武陵蛮叛,围充县,又寇夷道……武陵太守李进击叛蛮,破之”。

顺帝汉安二年“护羌校尉赵冲与广汉太守张贡击烧何羌于参,破之”。

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章和元年(武威太守傅)育上请发陇西、张掖、酒泉各五千人,诸郡太守将之,育自领汉阳、金城五千人,合二万兵,与诸郡剋期击之。”此则明言太守将(领)兵。

(二)太守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的事例:

顺帝建康元年“扬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邓显讨贼范容于历阳,军败,耀、显等为贼所殁”。

冲帝永熹元年“丹阳贼陆官等围城,烧亭寺,丹阳太守江汉击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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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百官志》注。其具体事例,见《后汉书•桓帝纪》:永兴二年“太山琅玡贼公孙举等反叛,杀长吏。”次年(永寿元年)“初置太山琅玡都尉官。”注云:“今二郡寇贼不息,故置。”

桓帝延熹八年“桂阳胡兰、朱盖等复反,攻没郡县,转寇零陵,零陵太守陈球拒之;遣中郎将度尚、长沙太守抗徐击兰、盖,大破斩之”。

灵帝中平元年“夏四月,汝南黄巾败太守赵谦予邵陵,广阳黄巾杀幽州刺史郭勋及太守刘卫。……六月,南阳太守秦颉击张曼成,斩之。”

灵帝中平四年“零陵人观鹄自称平天将军,寇桂阳,长沙太守孙坚击斩之。”

类似记载不胜枚举。据《后汉书•羊续传》载,续为南阳太守,“乃发兵与荆州刺史王敏共击(赵)慈,斩之,获首五千余级。属县余贼并诣续降。续为上言,宥其枝附。”此发兵、领兵之权更为明显。东汉末,刺史,太守不仅可以募兵领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可以父子相袭。如孙策初起,得父坚部曲千余人。其余群雄割据,亦多如此。这是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也是造成地方割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七、财 权

财政可以说是其他一切权力的基础。郡守行使权力,要依靠庞大的郡府组织,乃至数量不等的军队,这些都必须有财政开支,还有郡守本人的俸禄,这一切经费均由国家拨给,由郡守支配。《汉书•文翁传》:

“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师古曰:‘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

这是郡守支配财务的明证。那么,国家从什么经费中拨给郡守使用呢?一般是从本郡赋税收入中拨给,收入少的边郡则由内郡调拨。《后汉书•伏湛传》载疏曰:

“渔阳以东本备边塞,地接外虏,贡税微薄,安平之时,尚资内郡。”

本来赋税是归国家所有的,除按规定拨给郡府使用之外,其余一般不得擅自使用。按规定拨给的部分需每年上计,过此,则必需事先上报奏请。《后汉书•第五访传》:

“迁张掖太守。岁饥,粟石数千,访乃开仓赈给以救其敝。吏惧谴(谴,责也),争欲上言。访曰:‘若上须报(须,待也),是弃民也。太守乐以一身救百姓!’遂出谷赋人。顺帝玺书嘉之。由是一郡得全。”

规定权限以外的开仓赈给,本应先上报,待批准后再执行。第五访因灾情紧急,先作处置,然后再报,使“一郡得全”,其受到玺书嘉奖,乃是法外施恩。又如《后汉书•刘平传》附《王望传》载:

“王望……迁青州刺史……是时州郡灾旱,百姓穷荒,望行部,道见饥者,裸行草食……因以便宜出所在布粟,给其廪粮,为作褐衣。事毕上言,帝以望不先表请,章示百官,详议其罪。时公卿皆以望之专命,法有常条。钟离意独曰:‘……今望怀义忘罪,当仁不让,若绳之以法,忽其本情,将乖圣朝爱育之旨。’帝嘉意议,赦而不罪。”

此虽为刺史专命,但同样说明,地方财权是归中央所有的,“法有常条”,“事毕上言”一般是不允许的。地方官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财权,中央则通过上计制度进行控制。

既然税收、保管、漕运等等全由郡府诸曹负责(即使西汉时某些特种官由中央直接委派,但具体办事人员仍是郡县属吏),那么地方长官必经管其事,实际权力不小。虽有“常条”、“经法”,郡县地方官还是往往附加私调,如《史记•平准书》记载说:

“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率往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然兵所过县,为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

《集解》引徐广曰:

“擅,一作经。经,常也。唯取用足耳,不暇顾经常法则也。”

不顾经法,中央就无法控制了。可以巧立名目榨取百姓,如《后汉书•虞翊传》:

“迁尚书仆射。是时(顺帝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用以聚敛。翊上疏曰:‘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受取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司空劾案,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今宜遵前典,蠲除权制。’于是诏书下翊章,切责州郡。谪罚输赎自此而止。”

同书《张让传》:

“让、忠等说(灵)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官室。……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

除正式田赋以外的杂调,各郡也还有一些公田和山泽之利,其收入自然由郡守支配,如《后汉书•黄香传》:

“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

一般说来,地方财政是比较富裕的,郡守有绝对支配的权力。观《张让传》中所说刺史、太守可以随意增加私调一事,说明东汉末郡守已完全不顾“经法”所限了。

以上所述,为郡守职权的主要内容及其前后变化的大概情况。郡守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负有方面的重任。正如汉宣帝所说:

“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①

哀帝时,王嘉在上疏中也说:

“今之郡守重于古诸侯……前山阳亡徒苏令等从横,吏士临难,莫肯伏节死义,以守相威权素夺也。孝成皇帝悔之,下诏书,二千石不为纵(孟康曰:二千石不以故纵为罪,所以优也),遣使者赐金,尉厚其意。诫以为国家有急,取办于二千石,二千石尊重难危,乃能使下。”②

所以汉代郡守在郡内是无所不管的,郡境之内,不论任何人均需受郡守管理,《汉书•周勃传》说:

“(绛侯周勃)免相就国。岁余,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绛侯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

身有侯爵的周勃也要受郡守管理。再者,郡境内的各机关,即使是中央派出的机关,也受郡守的管理。《汉书•魏相传》说:

“(相)后迁河南太守,……会丞相车千秋死。先是千秋子为济阳武库令,自见失父,而相治郡严,恐久获罪,

——————————

① 《汉书•循吏传序》。

② 《汉书•王嘉传》。

乃自免去。相使掾追呼之,遂不肯还。相独恨曰:‘大将军闻此令去官,必以为我用丞相死不能遇其子。使当世贵人非我,殆矣!’武库令至长安,大将军果以责过相曰:‘幼主新立,以为函谷京师之固,武库精兵所聚,故丞相弟为关都尉,子为武库令。今河南太守不深惟国家大策,苟见丞相不在而斥逐其子,何浅薄也!”

按武库令,直属执金吾,因在河南郡境内,也要受河南太守的管理。其他临时设置的中央直属机构,如盐、铁,均输之类也莫不如此。可见汉代中央对郡守权力的尊重。

汉代统治者对于郡守官职是十分重视的,政绩良好者,辄升任公卿。如《汉书•循吏传序》云:

“及至孝宣……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繇,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厉,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师古曰:‘所表,谓增秩赐金爵也。’)。是故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

吏治的好坏,特别是郡守治理的好坏,确实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这一点,已为历史事实所反复证明。西汉比较知名的郡守多在文景时期和宣帝时期。文景时有“河南守吴公、蜀守文翁之属,皆谨身率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①宣帝时“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实,所去民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②东汉光武时期“杜诗守南阳,号为杜母;任延、锡光,移变边俗,斯其绩用最章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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