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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郡 守.2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777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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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汉书•循吏传序》。

也;又第五伦、宋均之徒,亦足有可称谈。”①章和以后,还有吴祐、刘宽、王堂、陈宠等人②。总之,“良二千石”比较多的时期,也是整个国家治理得比较好的时期,历史上所谓“文景之治”、“宣帝中兴”、“光武中兴”,观此可思过半矣。

正因为郡守地位的重要,封建统治者除了对其政绩良好者予以奖励升赏之外,还对郡守的职权予以种种限制,以防止地方势力过大而对抗中央。如上述宣帝时张敞奏请:

“郡事皆以义法令检式,毋得擅为条教,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③

太守不得擅自离郡,不得擅自发兵:

“掾史止章曰:二千石行不得出界,兵不得擅发。”

注引《前书》杜钦奏记王凤曰:

“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也。”④

太守要接受中央丞相、御史的监督:

“(龚遂为渤海太守,上言)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行事。上许焉。”⑤

这是得到汉宣帝特许的事例,一般情况下,太守需受丞相、御史的监督。丞相、御史考察郡守,主要是通过岁终的计簿,即上计制度。郡守的升迁黜陟,也以上计考课次第为准(详见第三编第三章 )。

另外,太守还要受刺史的直接监督,刺史以六条问事,主要纠察对象就是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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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循吏传序》。

② 俱见《后汉书》本传。

③ 《汉书•黄霸传》。

④ 《后汉书•李章传》。

⑤ 《汉书•龚遂传》。

尽管有这些限制,但由于郡守总揽地方军政大权,在职务上往往可以自行其事。东汉末,随着中央集权力量的削弱,郡守擅权,于是地方割据局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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