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的历史比郡要早,《通典》卷三三写道:
. “周官有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注云:‘晋谓之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其职一也。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茂谓秦武王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
至少可以说,从春秋开始,县就比较普遍地设立了。
《史记•秦本纪》说,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①。”这并不是说始设县的时间,而是和秦始皇二十六年并天下置立三十六郡一样,是一次统一地方行政制度的措施。实际上孝公之前就早已设县了。据《秦本纪》的记载:
“秦武公十年,伐冀、邽戎,初县之。”
“武公十一年,初县郑社。”
“历公二十一年,初县频阳。”
其他如《史记•六国年表》上也还有设县的记载。所谓“初县”,也并非县制的开始,只不过说明某地开始设县。但是,孝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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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商君列传》:“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与此略有不同。
二年“县一令”的记载却值得注意。也许这是把过去宰、尹、公、大夫等名称统一为县令的开始,从此以后,秦国县的长官,一般都称为县令①。县令的名称一直沿用到宋,以后才出现所谓“知县”、“县知事”或“县正堂”等名称。
秦孝公时的统一,一方面是统一了县的组织,即把当时的秦国全境划分为四十一县,每县设一令,令之下还有丞(见《商君列传》。另一方面又统一了县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呢?从地域范围来看,即《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
“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这显然是以百里为一县区的古制为标准,不过在事实上又不可能那样整齐划一,所以有“民稠则减,稀则旷”的灵活规定。因此,所谓“方百里”,实际上只不过是一句空话。统一设县的另一标准就是户口数,这关系到赋税的收入和兵徭役的征调,所以这一标准是实在的,也是主要的。战国时人认为,一个县大体上应该是一万户左右,例如《战国策•赵策》就有“万家之邑”和“万家之县”之类的说法。秦亦以万户为标准,所谓“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②。
汉代的县又因不同情况而有不同的名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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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因有大小县之区别,小县的长官则称县长,或因地区不同,还有“啬夫”的称号(详后)。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按秦汉时期县的户口数实际上有很大出入,所谓万户以上,有上至七、八万者,据《汉书•地理志》记载,长安即有八万余户,边远的县如成都也有七万六千余户,其他四、五万户的不少。万户以下差别也不小,如“平陆县……建武元年,以户不满三千置为尉氏县之陵树乡。”(《水经注•渠水注》)
“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①、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
其名称虽有县、国、邑、道之别,但就行政区划而言,都是属于县制。县制在秦汉基本定型之后,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年一种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划。
西汉县的数目,据《百官公卿表》云:“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地理志》所载与此数相同,为汉平帝时统计的数字。至于东汉,据《后汉书•郡国志》所记,光武帝刘秀时省县邑侯国四百余所,至明帝、章帝、和帝、安帝,所有县又渐复分置,至于顺帝,“凡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较西汉末几乎省去三分之一。
县以下还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其官吏亦属本章论述范围。今分节述之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