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又是中央与郡国文书传送的驿站和乡官治所。《汉书•黄霸传》:“邮亭,乡官。”师古注云:“邮亭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乡官者,乡所治处也。”
亭的主要官吏是亭长。我们从亭长的任命和管理来看,他不是隶属于乡,而是直属于县。首先,亭长是由县任命的,如《后汉书•王忳传》“县署忳为大度亭长”;《仇览传》“县召补吏,选为蒲亭长”;《李充传》“太守鲁平请署功曹,不就。平怒,乃援充以捐沟中,因谪署县都亭长”③。又《吴汉传》及《逢萌传》均言“家贫,给事县为亭长。”《汉书•朱博传》亦云:“家贫,少时给事县为亭长。”是给事县,不是给事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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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居处部引。
③这似乎还是由郡任命,或者和乡有秩为郡所署一样,大一些的亭长(如都亭长)由郡任命,一般乡亭则由县任命。
有“十亭一乡”的统属关系。再从管理上看,《五行大义》引翼奉云:“游徼、亭长、外部吏皆属功曹。”事实上不仅属功曹管理,有时县令也要亲自过问。如《后汉书•卓茂传》:
“迁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受其米肉遗者,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受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受,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夸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受,故来言耳。’茂曰:‘汝为敝人矣。……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苟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以律治汝,何所措手足乎?’”
这段记事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亭长是直属于县,不属于乡。同书《鲁恭传》记载:
“拜中牟令……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掾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悔,还牛,诣狱受罪,恭贳不问。于是吏人信服。”
同样是县令直接管理亭长,根本置乡吏不顾。
亭长的职责是什么呢?《后汉书•百官志》云: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
这说明亭长的主要职责是“禁盗贼”,即维持地方治安。有人认为“承望都尉”就是隶属于都尉,是都尉的另一系统。其实不然,仔细推敲这四字是有问题的。首先,东汉都尉已并职太守,原则上没有了,县尉倒是有的。其次,不用简单明确的“属都尉”,而用“承望”二字,看来,亭长和尉的关系,主要是在“禁盗贼”
这一方面,《后汉书•百官志》述县尉的职责是:
“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
县尉“行寻”到那里,那里的亭长当然要昕他指挥。非直接隶属,只是在“求捕盗贼”这一方面“承望”而已。
另外,亭长维持治安,“求捕盗贼”,又与游徼职务相同。《急就篇》云:“斗变杀伤捕伍邻,游徼亭长共杂诊。”是共同维持治安。其不同之处则在于:游徼无固定治所,系巡行流动逐捕多亭长则有固定治所——亭,以警察收捕奸盗。尉、游徼、亭长三者有共同之处,即共同维持县内治安。故《汉官仪》曰:
“尉、游徼、亭长皆习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檑、刀剑、甲铠。……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多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①
因为其职责是维持地方治安,故在官员出行时,亭长要负责保卫工作。 《后汉书•舆服志》在讲“导从车”时说:
“长安、洛阳令及王国都县加前后兵车,亭长,设右騑,驾两。”
此种候迎护送之事在城市中是很多的。乡间也有,《后汉书•逢萌传》:
“给事县为亭长。时尉行过亭,萌候迎拜谒,既而掷楯叹曰:‘大丈夫安能为人役哉!’遂去之长安学,通《春秋经》。”
一般达官贵人经过,亭长都要“整顿洒扫以待”,或“扫除亭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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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处与上引《风俗通》所说“十里一亭”之“里”,显然都是指道里之里,而非作为地方基层单位之里。
或“发人牛修桥”①。又可见亭长实际是一种职役,故《后汉书•李充传》云:“谪署县都亭长。不得已,起亲职役。”
乡间之亭有权检查过往行人,执行宵禁法。如桓谭《新论》云:
“余从长安归沛,道疾,蒙絮被绛罽襜褕,乘驿马,宿于邑东亭中。亭长疑是贼,发卒夜来攻。”
又《东观汉记•延岑传》:
“衣虎皮襜褕,宿下邑亭。亭长曰:睢阳贼衣绛罽襜,今宿舍疑是。”
这是监视过往行人的例子。《汉书•王莽传》;
“大司空夜过奉常亭,亭长呵之,告以官名,亭长醉曰:‘宁有符传邪?’士以马菙击亭长,亭长斩士,亡,郡县逐之。家上书,莽曰:‘亭长奉公,勿逐。’大司空邑斥士以谢。”
又《后汉书•周纡传》;
“皇后弟黄门郎窦笃从宫中归,夜至止奸亭,亭长霍廷遮止笃,笃苍头与争,延遂拨剑拟笃,而肆詈恣口。”
此言宵禁,虽皇亲国戚犯禁,亭长也有权干涉。又,亭长因职在维持治安,故有权捕系犯人,如《后汉书•虞延传》记载:
“少为户牖亭长,时王莽贵人魏氏宾客放纵,延率吏突入其家捕之。”
因为亭长有权捕系犯人,所以也有亭狱。《汉书•刑法志》“狱豻不平”,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汉书疏证》云:
“服注本《韩诗》,《释文》云㟁,《韩诗》作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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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后汉书•刘宠传》,《赵孝传》,《韩康传》。
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风俗通》曰,犴,司空也。案司空即圜土之类。”
官府公告,亦往往布之于亭。如王莽末年悬赏捉拿光武帝兄刘伯升,即图形天下,布之于亭:
“使长安中官署及天下乡亭皆画伯升像于塾(《字林》,塾,门侧堂也),旦起射之。”①
又王景为庐江太守,修起芍陂,教民犁耕:
“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则,皆著于乡亭。”③
以上说明,亭长的主要职责是禁盗贼,维持地方治安,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但是,不仅城市的亭下辖十里,乡村的亭也有一定的管辖范围,称为亭部③,部域之内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故亭长自然也要兼理民事。如,《风俗通》云:
“亭,亦平也,民有讼争,吏留辩处,勿失其正也。”④
《后汉书•仇览传》就有母至亭长处告其子不孝之事。其他也无所不管。《仇览传》写道:
“县召补吏,选为蒲亭长。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还就黌学。其剽轻游恣者,皆役以日桑,严设科罚。躬助丧事,赈恤穷寡。期年称大化。……乡邑为之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鸤枭哺所生。”
这里制科令,劝生业,励风俗,兴教化,样样都有,比乡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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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齐武王縯传》。
②《后汉书•王景传》。
③见《汉书》:《元帝纪》、《哀帝纪》、《张禹传》,《后汉书•章帝纪》。
④《太平御览》一九四《居处部》引。
的职掌还要广泛。但没有收赋税这一条,这是因为城镇居民,务农者少,从事工商者多,在城市中有专门收税的官吏如市长、市啬夫之类。不过也不会绝对没有,《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
“诏凤凰、黄龙所见亭部无出二年租税。”
较大的亭部,农田较多,租赋还是有的,尤其是人口税,城镇居民亦不能免。主要是田租不多,所以未列入亭长的主要职掌之中。
因为亭长主要职掌是逐捕盗贼,故多选少壮有勇力者或有军事经验者充任。如《史记•高祖本纪》:
“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
《汉书•朱博传》:
“少时给事县为亭长,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迁为功曹,任侠好交,随从士大夫,不避风雨。”
同书《王温舒传》:
“少时椎埋为奸。已而试县亭长,数废。数为吏,以治狱至廷尉史。”
《后汉书•虞延传》
“及长,长八尺六寸,要带十围,力能扛鼎。少为户牖亭长。……王莽末,天下大乱,延常婴甲胄,拥卫亲族,扞御钞盗,赖其全者甚众。”
以上均说明为亭长者皆为少壮有勇力者。《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又云:
“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当作令)选为亭长。”
材官、楼船虽然年老退伍,但既有勇力又有军事经验,故得选为亭长。
据上所述,亭长基本是武人,如用人得当,自然有利于社会治安。用人不当,则不仅不利于治安,反而给民众造成更大的灾难,《潜夫论•爱日篇》云:
“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
乡亭部吏营私舞弊,欺压百姓,是一般通病,更有甚者是与盗贼一样,图财害命,凶杀过客。如前引《后汉书•王忳传》,亭长枉杀上任官员全家十余口,且有同谋十余人,实即一伙盗贼。又前引谢承《后汉书•周敞传》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高安鹊巢亭,为亭长龚寿所杀,亭舍如同黑店,亭长即是强盗,群众的身家性命就更无保障了。
亭这一级组织,除亭长之外还有亭部之吏卒。
亭佐:《东观汉记•赵孝王良传》记载说:
“裔孙乾嗣位,私出国,到魏郡邺、易阳,止宿亭,令奴金盗取亭席,金与亭佐孟常争言,以刃伤常,部吏追逐……。”
亭佐当与乡佐相当,是亭的副职。
亭候:《汉旧仪)和《汉官仪》皆云:
“十里一亭,亭长、亭候。”
亭侯在《后汉书》中有“筑亭侯”《光武纪》、《杜茂传》、“大筑亭候”《南匈奴传》的记载,而且与“修烽隧”或“修烽火”连在一起。故《光武纪》十二年注云:“亭候,伺候望敌之所。”但以上“亭长、亭候”象是作为官吏名称记述的。《集古录》三《后汉碑阴题名录》有亭长、亭侯(侯当作候)。亭候又是官名无疑。大概亭有候望的任务,故专设亭候以主其事。
求盗:《史记•高祖本纪》,为泗水亭长,使求盗至薛治竹皮冠。《集解》引应劭曰:
“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
《史记•田叔列传》后,褚少孙补《任安传》,《正义》所引与此相同。但此外备注家所引则不同,如《高祖本纪》《索隐》引应劭曰:
“旧亭卒名弩父,陈楚谓之亭父,或云亭部,淮泗谓之求盗。”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风俗通》云:
“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风俗通》云:
“亭长者,一亭之长率也。为率吏,陈、楚、朱、魏谓之亭父,齐海谓之师也。”
其他也还有不同者,如《方言》三:
“楚东海之间,亭父谓之亭公,卒谓之弩父(主儋幔弩道幨因名之),亦谓之褚(言衣赤也。褚音赭)。”
又《史记•任安列传》:“代人为求盗亭父。”《集解》引郭璞曰:“亭卒也。”
以上记载混乱得很,除因各地名称相异之外,关于亭父的身分就有两种可能,一认为亭父是亭长以下“掌开闭扫除”的亭卒,二认为亭父即亭长之别称;关于求盗、亭父是一职还是二职也有不同。我们认为亭父、亭长是一职异名的可能性较大,而求盗则别为一职,其地位低于亭长。因为《史记》本身的记载,已证明亭长和求盗不是一职,而《任安列传》或可读为“求盗,亭父”,即先为求盗,后为亭父。
三、里正(正)、什长、伍老(长)
据上所述,乡、亭可以说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按所谓“十里一乡”、“十里一亭”计算,范围还是比较大的,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条件下,一乡人民彼此之间没有或很少有密切的联系,范围之大也非啬夫等乡官耳目所能及,还必须分而治之,故其下又有里,里下又有什伍。什伍不过是左邻右舍,关系当然密切。但是另一方面,几户人家,五家或者十家,又是不能满足人们交往要求的,再扩大一点范围,那就是里,一里之中百来户人家,从当时经济、交通等各方面条件说,其范围不大不小,也正好适合人们日常生活方面的联系。《汉书•
韩延寿传》:
“置正、五长(师古曰: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师古曰:舍,止也),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
既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教化,又有利于社会治安。治安尤其是主要而且具体的,如《汉书•尹赏传》:
“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
里正、伍长职在维持治安,所以《后汉书•百官志》的记载是: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后代的里甲制度,当即渊源于此。因为里和乡与人民关系至为密切,所以在人们心目中,乡里是十分重要的,后世人们往往把家乡称为乡里①,故乡②称为故里③。《日知录》卷二二《乡里》综述说:
“以县统乡,以乡统里,备书之者,《史记》老子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樗里子室在昭王庙西,渭南阴乡樗里是也。书县里而不言乡,《史记》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原注;应劭曰:沛,县也;丰,其乡也),聂政轵深井里人,淳于意师临菑元里公乘阳庆,《汉书》卫太子亡至湖泉鸠里是也。亦有书乡而不言里,《史记》陈丞相平阳武户牖乡人,王剪频阳东乡人是也。”
《居延汉简》所载戍卒名籍,皆著爵里,证明户籍是以里为基本单位的。云梦出土秦简也提供了很多这方面的具体资料,在《封诊式》二十多个案例中,“爰书”开头大多是“某里公士”、“某里士伍”等等。如果不是开头这样说,就是在“男子某辞曰”之后说“居某里”、“居某县某里”,事情也多半是讲“里人”或者“同里”人的事,也有发生在里与里之间的事,如:
“□□□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二五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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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华谭传》:“同郡刘颂见之,叹曰:不悟乡里乃有如此才也。”
② 《史记•高祖本纪》:“游子思故乡。”
③ 白居易诗云:“二疏返故里,西老归旧山。”
这后面的某里当是另一个里。这些发生在里中或里与里之间的事,具体说明了“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的记载是可靠的。
在里这个居民活动的基层单位中,政府置有里吏,此种里吏具有官民二重身分,所以《春秋公羊传》说是“比庶人在官之吏”。里吏有哪些?
首先是里正,或称里魁,《后汉书•百官志》“里有里魁”。不过里魁之名少见,一般均称为里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秦襄王病,百姓“杀牛塞祷”,“訾其里正与伍老屯①二甲”。说明秦原以里正为称。又前引《汉书•尹赏传》亦作里正,是西汉仍称里正。
据近年出土的里耶秦简,里正之下,还有里佐,是里正的副职。《史记》、《汉书》均提到秦时“发闾左之戍”,以形容徭役之繁重,历来注释家对此解释不一。今据里耶秦简,闾左即里左。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时国家规定应服役的人都征发完了,“后入闾,取其左”。即在基层工作的直接负责征发徭役的里佐也被征发了,所以汉人认为“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叛之心”②,秦遂以亡。
其次是父老,《史记•陈丞相世家》:
“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这父老不作事,却可指手画脚品评人物,当是“耆老有高德者”。
又,据此条记载,当时还有社宰,《索隐》云:
“其里名库上里。知者,据蔡邕《陈留东昬库上里社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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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注云:“屯亦罚也。”王先慎《集解》曰:“屯无罚义,《一切经音义》一引《字书》云屯亦邨也,一邨之中,或里正或伍老,量出二甲。”
②《汉书•晃错传》。
‘惟斯库里,古阳武之牖乡’。陈平由此社宰,遂相高祖也。”
虽然《周礼》中有里宰之名,但陈平之为宰,不象是里正之别名,“里中社,平为宰”,或许是专管祭社神之事。《荆楚岁时记》云:
“社日,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树下,先祭社,然后享其胙。”
陈平分肉,当即祭社之后分享其酢。也有可能当时的重宰就是里正之别名。
又,汉碑中有里祭酒,如《中部碑》有里祭酒竟达十四人之多,按祭酒之义,或者是父老的别称?
此外,还有里监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张耳、陈余乃变姓名,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集解》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两人相对。里吏尝有过笞陈余,陈余欲起,张耳蹑之,使受笞。吏去,张耳乃引陈余之桑下而数之曰:‘始吾与公言何如?今见小辱而欲死一吏乎?’陈余然之。秦诏书购求两人,两人亦反用门者以会里中(《索隐》案:门者即余、耳也。自以其名而号令里中,诈更别求也)。”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郦生食其者,陈留高阳人也。好读书,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为里监门吏①《正义》:《战国策》云齐宣谓颜斶曰:‘夫监门闾里,士之贱也。’)。然县中贤豪不敢役。”
师古注《汉书•张耳陈余传》曰:“监门,卒之贱者,故为卑贱以自隐。”是吏卒中最低下的一种,大约相当于后世之“保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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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郦食其传》作:“为里监门,然吏县中贤豪不敢役。”吏、然二字颠倒不同。
或者专司门房,为里妻(即里正或里魁)所役使。
以上说的是里吏卒。
下面再说“民有什伍”。
关于“伍”,解释为五家为伍,有大量的史料可证。如《史记•秦始皇本纪》篇末附秦先人之事迹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就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籍。前引《汉书•尹赏传》:“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句下,颜师古注:“五家为伍,伍人者,各其同伍之人也。”据此可知,秦汉时“伍”确为五家所组成,而且是最基层的地方组织。主五家之人为伍长。《汉书•韩延寿传》:“置正五长。”师古注:“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又《韩非子•外储说右下》:“里正与伍老。”是秦时伍长也称伍老。云梦秦简提供了很好的证据,有一条《傅律》记载:
“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迁)之。”①
这就是“以相检察”的什伍连坐法,除了罚当事人之外,典、老和同伍之人都要受罚,为诈伪者罚最重,其次是典、老,再其次才是同伍之人。还有两条《法律问答》也可参考: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②
盗贼闯入某甲的家里,并且伤害了甲,甲发出呼喊求救,四邻或同伍之人和典、老不在家,没有听到呼救声,追查的结果确实是都不在家,四邻可以不问罪,但是典、老即使不在家也要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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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一四三页。
② 同上书,一九三页、一九四页。
由此可见,在连坐法中,里伍中的典、老有更大的责任。这也证明《急就篇》中“变斗杀伤捕伍邻”一句话是有根据的,颜师古注说:
“有犯变斗杀伤者,则同伍及邻居之人皆放收掩也。”“四邻”也好,“五邻”也好,指的是左邻右舍同什伍之人无疑。
在《秦简》中,典,老特别引入注目,老当即《韩非子》中的伍老。典是什么人呢?第一,前述典和老不是连称,老是老,典是典;第二,典和老一样也是在里之中,而不是里外的什么人。
《秦简》案例中有几处“某里典甲”的叙述法,如
“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来诣……。”①
“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宅,不智(知)故,来告。”②
根据这两个案例,显然“典”就是里典,也就是汉代的里正,这大概是秦时避秦王政的名讳,故称里典而不称里正,据此也可反证凡是称“典”的秦简,应都是属于秦王政或秦始皇时留下来的历史资料。
关于“什”,传统解释是“十家为什”,《史记•商君列传》曾提到“令民为什伍”,是说令民户按什伍编制,即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但遍查秦史籍与秦简及有关考古资料,除“军旅什伍”中有什长名称外,均缺载十家之长的名称。据《管子•立政篇》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是说十家为什,什有什长。《后汉书•仲长统传》也有关于“什长”的记述:“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丁壮十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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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基竹简》二六三页。
② 同上书,二六七页。
必有堪为什伍之长,推什长以上,则百万人也。又十取之,则佐史之才已上十万人也。“《管子》一书曾经过西汉人刘向整理,可能掺有汉人之说。《仲长统传》虽为南朝宋人范晔所作,但关于“什长”的一段文字却引自东汉人仲长统的《昌言•损益篇》,应为其亲所闻见。又前引《后汉书•百官志》:“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续志》虽成书较晚,也可佐证汉代伍之上,还有什的编制,十家之长则曰什长。
综合上述,秦时主五家者曰伍老,汉代则称伍长。秦时既有什的编制,主十家者,应为什长,汉代仍称什长。秦时主一里者曰里正,秦王政(始皇帝)即位后一度称里典,汉代则称里正或里魁。
此外,秦汉时期,乡、亭以下还有聚、落之名。聚、落是两个古老的名称, 《史记•五帝本纪》“一年而所居成聚”,《正义》‘谓村落也’。秦国商鞅变法时,“集大小乡聚为县”。西汉末立学校于县、道、乡、聚,“县道侯国曰校,乡曰庠,聚曰序。”①。聚像是乡以下的一个单位。或以为里制行于城市,聚落之制行于乡野,但又与“十里一乡”的记载矛盾。《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有不少地名称聚者,也许是保留旧名,不一定作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单位。《说文通训定声》:“今曰邨、曰镇,北方曰集,皆是。”落,更为泛指。《后汉书,仇览传》“庐落整顿”,注:“落,居也。”人所聚居之处即曰落,故有部落、村落,聚落,里落、邑落等等。如“里落化其仁让”②,“比落蒙其安全”③,“原之邑落独无虎患”④等,均系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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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平帝纪》。
② 《后汉书•孙期传》。
③ 《后汉书•列女姜诗妻传》。
④ 《王国志•魏志•邴原传》。
指人们聚居之处。《史记•酷吏王温舒列传》中有“置伯格长以牧司姦盗贼”一句,《集解》引徐广曰:
“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
《索隐》:
“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
其时(武帝时)王温舒为中尉。中尉“掌徼循京师。”由此可见,当时中尉所管辖的京师一带街陌屯落或阡陌村落皆置“伯格长”,以强化京师地方治安。这可能是特殊情况,录此以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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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为内地的县、亭、乡、里组织及其官吏设置概况。边塞郡县,因为防御设施与军事的需要,其组织自成系统。据《居延汉简》所载,一郡之中,由几个都尉分部管理。都尉上承太守指挥,其下有候官、候长、 长三级, 长之下则为戍卒。如遇有险要地区,则又设有障、塞,大者曰障,小者曰塞,并置有障尉、塞尉④。按《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候官月俸钱三千,候长月俸钱一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 长月俸钱六百或九百。而塞尉则月俸二千,故其身份当低于候官,高于候长。障塞尉与候官,候长系统不同,均直属于都尉管辖,负责边塞的守卫。这是军事系统,故不在此详述。
此外,属于郡县系统的还有塞曹史、督烽掾等吏员。塞曹史,顾名思义,当为主边塞事之吏。《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二七页有塞曹史,是西汉末年之事。《郃阳令曹全碑》有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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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陈梦家《汉简缀述》,陈直《汉书新证》。
曹史杜留、吴产二人。可见两汉边郡一直设有此官。督烽掾,见《后汉书•西羌传》:
“元和三年……秋,号吾先轻入寇陇西界,郡督烽掾李章追之,生得号吾,将诣郡。”
《居延汉简释文》卷一亦有督 掾。又《流沙坠简》烽燧类四十:“督 不察,欲驰诣府,自出言状,宜禾塞吏敢言之。”督燧、督蓬即督烽,其职为督察边郡之烽燧。
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则称为“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有蛮夷曰道。”《后汉书•百官志》亦云:“凡县之蛮夷曰道。”可见,“道‘的编制相当于县。《汉书•地理志》记西汉有“道”三十二。《后汉书•郡国志》记东汉有“道”十八。如南郡的夷道,广汉郡的甸氐道、刚氐道,蜀郡的湔氐道,陇一西郡的羌道、狄道、氐道,安定郡的月氐道,北地郡的义渠道,这些地区顾名思义,均为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可见,“道”的设置是专门统治少数民族的。道的长官,在秦曰道啬夫,《睡虎地秦墓竹简》十五页有“县道啬夫”;在两汉则曰道长,《封泥考略》卷五二二页有“刚羝道长”封泥。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制,详见本编第六章 。
附:汉代地方官吏组织系统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