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国概况
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集中力量战胜项羽,曾分封韩信、彭越、英布等人为王,以换取他们的支持。当项羽瓦解之后,遂不得不承认这些既成事实。所以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初,被封为王的竟有八人之多,即齐王韩信(后徙为楚王)、梁王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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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章所述西汉王国及其官制,参阅张师维华先生《汉史论集•西汉一代之诸侯王国》一文。
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主张耳、燕王臧茶(汉五年反,更立卢绾为燕王)、衡山王吴芮(后改为长沙王)、闽粤王亡诸。后来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追述汉初的情况说:
“高皇帝与诸公并起……即天子位,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至三、四十县。”①
其封疆之大可以想见。这些异姓诸侯王各自拥兵据地,“其后十年之间,反者九起”②,对汉朝中央造成很大威胁。刘邦几乎用了他后半生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才次第将他们加以翦除。
但在消灭异姓王的同时,刘邦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各地统治不稳,又大封同姓子弟九人为诸侯王:
“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疑,东带江、淮、栽、泗,薄会稽,为梁、楚、吴,淮南、长沙国。……汉独有三河、东郡、颖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③
刘邦分封同姓王的目的,正如司马迁所说:
“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疆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④
也就是为了巩固汉朝对地方的统治,以拱卫中央集权。在最初也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如汉初的安定局面以及平定诸吕之难,均有赖于同姓诸侯王的力量。《汉书•诸侯王表序》云:
“高祖创业,日不暇给,孝惠享国又浅,高后女主摄位,而海内晏如,亡狂狡之忧,卒折诸吕之难,成太宗(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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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汉书•贾谊传》。
③④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序》。
之业者,亦赖之于诸侯也。”
不过,有其利也有其弊,封国制本身就包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
“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矫枉过其正矣。”①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王的势力迅速发展,以至于“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②,至文帝时,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当时贾谊已看出了这种情况的严重性,他在给文帝上疏中就指出:
“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③
贾谊把这种形势比做“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虑无聊。失今不治,必为痼疾。”④因此,他向文帝建议:
“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无邪心。”⑤
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分齐国为七国,淮南为三国。
景帝时又采纳了晁错的“削蕃”政策,先后削去楚之东海郡,吴之豫章郡,会稽郡,赵之河间郡(《汉书》作常山郡)以及胶西六县,归中央直接管辖。诸侯王不甘心自己的领土被削减,于是爆发了吴、楚、赵、胶东,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的叛乱。景帝派兵及时地镇压了这次叛乱,并乘机将几个叛王的国土分封给许多皇子;对国土已被削减或新封的诸侯王则加强了控制。不仅将王国的行政权、官吏任免权以及财政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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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汉书•诸侯王表序》。
③④⑤《汉书•贾谊传》。
归中央,而且还裁减王国的官吏,降黜他们的秩位。从此诸侯王的独立地位被取消了,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
武帝时,继续推行削弱诸侯王国的政策,他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以嫡长子继承王位之外,还可以推恩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由皇帝制定封号,别属汉郡。这样,从王国里就不断分出许多小的侯国。据《汉书•王子侯表》所载,由此令而侯者:城阳五十四人,赵三十五人,河间二十三人,淄川二十一人,鲁二十人。其食邑皆划归汉郡直接管辖。故王国封地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弱。以后武帝又作左官之律,设阿党附益之法一(见下)。诸侯王不与国政,唯得衣食租税。中央集权的统治得到进一步巩固。《汉书•诸侯王表序》记其事云:
“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然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故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①,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策,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自此以来,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为三。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南北边矣。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唯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
《汉书•高五主传赞》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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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汉书•诸侯王表》分赵置河间,事在文帝二年,贾生之议在后,与此事无关。
“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其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牛车。”
这里我们还要指出一点,西汉的王国制在景武以后变化很大,不仅是所辖范围有很大变化,在管辖系统方面也有所不同,在汉初所谓“大者五六郡”不单是疆域之大,而且实际上是国内辖郡。《二十二史考异》卷四云:
“汉初,诸侯王国大率兼数郡之地,郡之属王国者,郡名似未尝废。齐悼惠王献城阳以为鲁公主汤沐邑,吕后割齐之济南郡封吕台,琅玡郡封刘泽;吴王濞封有四郡五十余城,景帝时割吴之豫章郡,会稽郡,削楚之东海郡,赵之河间郡;皆郡之属于国者也。赵相周昌奏常山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请诛守尉,则诸侯王国之郡亦有守也。”
景帝,武帝削分诸侯王国之后,一般疆域均比郡小,王国就不再领郡而直接统县了。因而,官制也必有相应的变化,《汉书•元帝纪》初元三年“令诸侯①相位在郡守下”,可以为证。
至西汉末年,王子侯日益衰弱,政权完全集中于汉朝中央。但中央集权之后,大权又落到外戚王氏手里。这时由于刘氏王侯已毫无势力,根本没有力量和外戚王氏相抗衡,有的甚至依附王氏,以求容媚。至此西汉政权遂不得不转移于王氏之手,而形成王莽篡汉之局。《汉书•诸侯王表序》云:
“至于哀,平之际,(王子侯)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而本朝短世,国统三绝,是故王莽知汉中外殚微,本末俱弱,亡所忌惮,生其奸心,因母后之权,假伊、周之称,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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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师古曰“此者侯谓诸侯王也。”
威福庙堂之上,不降阶序而运天下。诈谋既成,遂据南面之尊,分遣五威之吏,驰传天下,班行符命。汉诸侯王厥角稽首,奉上玺韨,唯恐在后;或乃称美颂德,以求容媚,岂不哀哉!”
西汉王国,至此遂告灭绝。
东汉,光武中兴,鉴于西汉诸侯王的叛乱与外戚篡权,一方面禁止后宫之家不得干政,另方面也限制诸侯王的权势,重申“阿附蕃王法”。当时王国的封地很小,据《晋书•地理志》云:
“光武中兴,不踰前制。东海王疆以去就有礼,故优以大封,兼食鲁郡二十九县。其余称为宠锡者,兼一郡而已。”
东汉诸侯王的封地和西汉比起来,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又据《后汉书•孝明八王传论》云:“明帝封诸子,租岁不过二千万,马后为言而不得也。”注引《东观明纪》曰:
“皇子之封,皆减旧制。尝案舆地图,皇后在傍,言钜鹿、乐成、广平各数县,租谷百万,帝令满二千万止。(曰)诸小王皆当略与楚、淮阳相比,什减三四。我子不当与先帝子等者也。”
是明帝封国更明以租税多少为准,而不以封地大小为准,换言之,即虽有封爵之名,已渐无封土之实。《后汉书•黄琼传》所谓“今(指顺帝时)诸侯以户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也反映了这个问题。东汉抑制了诸侯王,但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则又不得不提高州郡牧守之权。随着牧守权力的日益增大,于是又演变为汉末地方割据的局面。
二、汉法对王国的限制
汉初分封诸王时,对于王国已有立法限制。如淮南厉王长“擅为法令,不用汉法”①。晁错“又言宜削诸侯及法令可定者,书凡三十篇”②,惜此法未能留传于世。今据有关史籍中可考见者,分述于后:
(一)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
《汉书•淮南王传》,厉王“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丞相张苍、典客冯敬行御史大夫事,与宗正、廷尉杂奏: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居处无度,为黄屋盖拟天子。”按:警跸、称制以及戴黄屋,均为天子仪制,诸侯王窃用,即为僭越违法。
(二)诸侯王置吏需依汉制
汉初王国二千石官,均由中央代置;二千石以下官,始由王国自置。齐悼惠王、淮南厉王、梁孝王请自置二千石,是少数例外,而且必须经过天子特许。景帝以后,定制四百石以上官吏均由中央派遣,王国仅得自置四百石以下官。《汉书•衡山王传》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吏四百石以下自除国中。”有时甚至还限制在二百石以下,天子“为置吏二百石以上”。违者即以不法论。
(三)诸侯王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
《汉书•荆燕吴传》,“将军(弓高侯颓当)曰;王(胶西王印)苟以(晁)错为不善,何不以闻?及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击义国。以此观之,意非徒欲诛错也。”又同书《高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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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淮南王传》。
②《汉书•晁错传》。
传》,齐王“阴谋发兵。齐相召平闻之,乃发兵入卫王官。魏勃绐平曰: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可见诸侯王无汉天子虎符,即不得擅自发兵。
(四)诸侯王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
《汉书•荆燕吴传》载晁错所举吴王的罪名为:“公即山铸钱,煮海为盐,诱天下亡人谋作乱逆。”《晁错传》载景帝所举吴王的罪名,也是“吴王即山铸钱,煮海为盐,诱天下豪杰,白头举事”。山海之利,本属天子所有,吴王私自铸钱煮盐,自然是非法的;而吴王因有山海之利,以故无赋,国用饶足,并据此发动叛乱,更为汉朝中央所忌。故七国之乱平定后,“名山陂海,咸纳于汉”①。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不得专擅山海之利。这是从经济上对诸侯王的限制。如果有人违犯这一禁令,就要受到严厉处罚。如《汉书•终军传》载:“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这说明诸侯王没有天子的诏令,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铸铁。徐偃假传天子诏令,破坏禁限,结果是被处以死刑。
(五)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
《汉书•贾谊传》:“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汉法令非行也。”是爵人、赦死罪,均为天子权限,诸侯王则无此权力。
(六)诸侯王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
《汉书•淮南王传》载薄昭与厉王书:“亡之诸侯,游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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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表序》。
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又《荆燕吴传》,吴王“诱天下亡人谋作乱逆”。《燕刺王旦传》,旦“后坐藏亡命,削良乡、安次、文安三县”。皆为收纳亡命有罪的例证。
(七)诸侯王当定期入朝
汉承秦制,以十月为岁首,故汉初诸侯王入朝,率以冬十月。《汉书•高帝纪》九年“冬十月,淮南王,梁王、赵王、楚王朝未央官”。十年“冬十月,淮南王、燕王,荆王、梁王、楚王、齐王、长沙王来朝”。汉武帝太初改历以后,以正月为岁首,诸侯王入朝,始改为正月。据《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曰:
“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耳。始到,入少见,到正月朔旦,奉皮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复入少见,辞去。”此为“春朝”。此外,还有“秋请”。《汉书•荆燕吴传》注引孟康曰:“律,春曰朝,秋曰请。”春朝,诸侯王必须自行,秋请,则可使人代替。如“吴王濞使人为秋请”。但吴王濞自恃权势,不仅使人代为秋请,甚至连春朝也不自行,故晁错对景帝说:“(吴王)诈称疾不朝,于古法当诛。”①可见诸侯王如不按时入朝,即当死罪。
诸侯王入朝,不得稽留京师,凡留长安还过二十日,过期即为非法。《梁孝王传》:“二十九年十月,孝王入朝。……既朝,上疏,因留。”又“三十五年冬,复入朝。上疏欲留,上弗许”。可见诸侯王入朝,欲久留京师,必须提出申请,经皇帝许可,始能留居,否则即为非法。
诸侯王朝请时,对天子要有三种贡献:一种是献费。《高帝纪》十一年诏:“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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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荆燕吴传》。
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献费是根据王国户口数而定制与郡同,是郡国从征收的算赋(人岁百二十钱)中提交中央的那一部分人口税。一种是聘币,这是诸侯王私人对天子的贡礼。贡礼原来是用苍璧,武帝改为以皮币荐壁,苍璧不过值数千,而皮币则值四十万,从数千一下子猛增至四十万,实际上也是汉中央从经济上削弱诸侯王的一种措施。一种是酎金。《后汉书•礼仪志》注引丁孚《汉仪》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诸侯助祭贡金。”《汉律金布令》曰:“诸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酬,少府受。”又,《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注引服虔曰:“因八月献酎,祭宗庙时,使诸侯各献金来助祭也。”如淳曰:“《汉仪注》诸侯五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
(八)诸侯王不得与外戚家私自交往
《汉书•文三王传》:“元始中,(梁王)立坐与平帝外家中山卫氏交通,新都侯王莽奏,废立为庶人。”
(九)诸侯王不得与其他诸王私自会晤
《汉书•荆燕吴传》,应高“归报吴王,(吴王)犹恐其不果,乃身自为使者,至胶西,面约之”。师古注:“潜行而去也。”吴王与胶西王会晤,不敢公开身分,可知当时有法令的限制。
(十)诸侯王不得私自出境
《汉书•宣元六王传》,谏大夫王骏谕指淮阳王钦曰:“王幸受诏策,通经术,知诸侯名誉不当出境。”
(十一)诸侯王不得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
《汉书•李广传》:“吴楚反时,(广)为骁骑都尉,从太尉(周)亚夫战昌邑下,显名。以梁王授广将军印故,还,赏不行。”又《灌夫传》:“夫亦持蚡阴事,为奸利,受淮南王金与语言。”①可见诸侯王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是不合法的。又《汉官仪》记有推荐博士举状,其中有一条“世六属不与妖恶交通、王侯赏赐”。这里把王侯赏赐与妖恶交通视为同科,家族中有人一旦得了王侯的私自赏赐,便失掉了博士候补的资格。
另外,诸侯王私行不检,更要受到汉法的严厉制裁,或削地,或夺爵,甚至诛死。见《汉书•高五王传》、《荆燕吴传》、《文三王传》等,此例甚多,不备举。
吴楚七国之乱平定以后,汉中央政府除直接剥夺诸侯王的政治权力与减省王国官属外,又作左官之律,设阿党,附益之法,进一步从经济上、政治上对诸侯王加以限制:
(一)左官律
关于左官律,因史无详文,故后人言各有殊。《汉书•诸侯王表序》注引服虔说:“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当作朝)也。”此言左官为一种惩罚,使诸侯王官不得仕于朝廷,以绝其仕宦显达之路。又引应劭说:“人道尚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此言仕于诸侯,其官位不如仕于天子为尊。师古主应劭之说,谓“左官犹左道也,皆僻左不正,应说是也。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故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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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灌夫传》:“后淮南王谋反,觉。始安入朝时,蚡为太尉,迎安霸上,谓安曰‘上未有太子,大王最贤,高祖孙,即宫车宴驾,非大王立,尚谁立哉?”淮南王大喜,厚遗金钱财物。上自婴、夫事不直蚡,特为太后故。及闻淮南事,上曰:‘使武安侯在者,族矣!”
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也”。师古认为左官如同左道,即仕于诸侯为不正当的出身汉人称降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左官与左迁都含有贬低的意思。按以上诸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所本。如《汉书•周昌传》载,高祖欲使御史大夫周昌为赵王相,“昌泣曰:‘臣初起从陛下,陛下独奈何中道而弃之于诸侯乎?’高祖曰:‘吾极知其左迁,然吾私忧赵,念非公无可者。公不得已强行。’于是徙御史大夫昌为赵相。”按御史大夫在中央为副丞相,与丞相比,其地位当然偏低;但和王国相比,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则秩位又较高。周昌以御史大夫为赵国相,实际上是降了级,故刘邦说是“左迁”。可见同类官,在诸侯王国远不如在中央为尊,已甚为明显。这虽然是汉初情形,但七国乱后,汉朝中央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的权势,降低其政治地位,又把它制为律令,这是有可能的。故应劭与师古之说,不无道理。至于服虔之说,也有所本,如《汉书•龚胜传》:
“胜(楚人)为郡吏,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
又《彭宣传》云:
“彭宣(原为东平太傅)……入为右扶风,迁延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李奇曰:初汉制,王国人不得在(当作仕]京师)。数年,复入为大司农、光禄勋、右将军。哀帝即位,徙为左将军。岁余,上欲令丁、傅处爪牙官,乃策宣曰:‘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其上左将军印绶,以关内侯归家。’”
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又不得仕于朝廷,与服虔之说相合。可见做了诸侯王的官等于因犯罪被谪遣,故《汉书•王吉传》称“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勿为王国吏。”但亦有例外,如元帝时韦玄成以淮阳中尉累迁至汉丞相①。张禹原为东平内史,成帝时拜为光禄大夫给事中领尚书事②。可见左官之律亦未严格执行。大概自景帝以后,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王国官属既同为天子所置,应一视同仁。又自武帝以后,诸侯王国势力日趋衰微,不足为患,故左官之律亦逐渐变成具文。上引彭宣事例,不过是哀帝欲令丁、傅用事的借口而已。
(二)阿党法
《汉书•诸侯王表序》张晏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又《高五王传赞》引张宴注:“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按傅、相职在辅王,如王有罪,不举则坐法。汉初即有此制,并非自景帝而后始。但汉初虽有此制,由于诸侯王有除吏之权,阿附之势在所难免,故景帝以后,又重申阿党之法,制为律令,以便加强对王国的控制。而王国官吏执行汉法,亦奉命唯谨,宁严勿宽。《中山靖王胜传》:“今或无罪,为臣下所侵辱,有司吹毛求疵,笞服其臣,使证其君,多自拟侵冤。”如果王国官属知情不举,即为阿党,要受到朝廷的严厉制裁。《王吉传》:“昌邑群臣坐在国时不举奏王罪过,令汉朝不闻知,又不能辅道,陷王大恶,皆下狱诛。”可见汉朝执行阿党法是十分严厉的。
(三)附益法
《汉书•诸侯王表序》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日附益。靠师古则曰:“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一主封土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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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韦玄成传》。
②《汉书•张禹传》。
一主背法厚王,其说各异。考汉朝对诸侯王封地多少,因亲疏有别,并无定制;而且经过景帝削藩以及武帝实行推恩令,诸侯王封土过限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无同时再行他法的必要,故张晏之说,似为曲解。至于师古之说,与当时情形尚合。七国之乱,吴王为首,其罪名即为煮盐铸钱。汉朝为了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的势力,特设附益之法,使各级官吏不敢背法厚私,为王聚敛。如前引御史大夫张汤劾博士徐偃矫诏使胶东、鲁国煮盐铸铁,法至死。这个“法”,当即附益之法。
此外,汉朝中央为了便于对诸侯王实行监督和管制,还允许各级官吏和王国臣民可以举奏诸侯王不法。《汉书•淮阳宪王钦传》:
“丞相,御史复劾:‘钦前与博(宪王母舅张博)相遗私书,指意非诸侯王所宜,蒙恩勿治,事在赦前。不悔过而复称引,自以为直,失藩臣礼,不敬。”
又《赵敬肃王彭祖传》:
“大鸿胪禹奏:‘(王)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国除。”
以上为朝廷大臣可以举奏诸侯王的事例。
《高五王传》,青州刺史奏齐思王终古乱行,终古因而被削四县。《文三王传》,冀州刺史奏清河刚王年与女弟子私通,年因被废为庶人。此为州刺史可以举奏诸侯王不法的事例。如王有反状,还可以依法逮捕。如《武五子传》,燕王旦与宗室中山哀王子刘长、齐孝王孙刘泽等有反谋,“会瓶侯刘成知泽等谋,告之青州刺史隽不疑,不疑收捕泽以闻。”
《荆燕吴传》,燕王“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它法劾捕格杀郢人灭口。至元朔中,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文三王传》:“济东王彭离立二十九年。彭离骄悍,昏暮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余人,国皆知之,莫敢夜行。所杀子上书告言,有司请诛,武帝弗忍,废为庶人。”可见王国属官及国中人民亦可举奏诸侯王不法。
综合上述,汉初王国虽然与中央分立,有时甚至造成尾大不掉之势;但经过文、景、武诸帝采取一系列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措施,王国的势力已大大削弱,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实与郡同。而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势与富室无异,贫者或乘牛车。东汉初仍本西汉武帝削弱诸侯王的精神,遵而未改。《后汉书•北海靖王兴传》有一段记事,可以完全说明当时诸侯王的处境:
“(兴)立三十九年薨,子敬王睦嗣。睦少好学,博通书传,光武爱之,数被延纳。显宗之在东宫,尤见幸侍,入侍讽诵,出则执辔。中兴初,禁罔尚阔,而睦性谦恭好士,千里交结,自名儒宿德,莫不造门,由是声价益广。永平中,法宪颇峻,睦乃谢绝宾客,放心音乐。然性好读书,常为爱玩。岁终,遣中大夫奉璧朝贺,召而谓之曰:‘朝廷设问寡人,大夫将何辞以对?’使者曰;‘大王忠孝慈仁,敬贤乐士。臣虽蝼蚁,敢不以实?’睦曰:‘吁,子危我哉!此乃孤幼时进趣之行也。大夫其对以孤袭爵以来,志意衰惰,声色是娱,犬马是好。’使者受命而行。其能申若此。”
北海王刘睦为了保全自己,不惜屈身自污,亦可见明帝对诸侯王防范之一斑。明帝以后,诸侯王仅有封爵之名,而无封土之实,王侯的地位,每况愈下,已毫无能力与中央对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