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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侯 国第一节 侯国概况及汉法对侯国的限制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2759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一、侯国概况

战国时代,随着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出现,旧时的采邑制逐渐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封君制度。封君与采邑中的大夫不同,封君既无领地,也不治民,仅能收取民户的租税。如齐田文(孟尝君)封于薛,即是派人收其租税。赵胜(平原君)封于平原,尚须从所收租税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国家。秦国依照东方各国之制,亦以封户为主。如商鞅“封于商,受十五邑”①。吕不韦“封为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②。

秦统一中国之后,对有食邑而无治民之权的列侯,皆“以公赋税重赏赐之”③,即封建国家将封邑内的赋税赏给封君。汉初侯国,大体仍继承秦制。《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

“(汉五年刘邦)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讫十二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于是申以“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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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又作十八侯之位次。高后二年,复诏丞相陈平,尽差列侯之功,录第下竟,臧诸宗庙,副在有司。始未尝不欲固根本,而枝叶稍落也。故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子孙骄逸,亡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殒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耗矣。罔亦少密焉。故孝宣皇帝愍雨录之,乃开庙臧,览旧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兴之德。降及孝成,复加恤问,稍益衰微,不绝如线。”

西汉初年,刘邦封功臣为侯,其目的也和封同姓王一样,都是为了拱卫中央集权。开始时,功臣列侯在这方面也确是起到应有的作用。如外戚诸吕专权,以周勃、陈平为代表的功臣列侯与同姓诸壬共同平定诸吕吴楚七国反叛中央,以周亚夫为代表的长安列侯纷纷从军,成为军队中的骨干,终于平定七国之乱。但在文,景之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功臣列侯的势力也逐渐膨胀起来,他们的子孙后代,大多是不知祖宗创业之艰难,骄奢淫逸,横行不法。这样又同汉中央政权发生了矛盾。结果是“多陷法禁,殒命亡国”。自成帝至哀平之世,虽复封萧何、曹参、周勃之后,亦不过装点门面而已,并不能挽救这个集团的衰亡。与此同时,汉初同姓诸王亦屡遭打击,尤其是武帝实行推恩令之后,王子支庶毕侯,由王国分出许多小的侯国。这一批继体苗裔、亲属疏远,娇生惯养的王子侯,在政治上既无能力,又毫无权力,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而贫者或乘牛车。他们和功臣列侯后代的命运一样,也都趋于没落。

东汉时期,对于宗室、功臣侯者,基本上仍遵循西汉文、景、武以来的封国政策,列侯封户愈少,管制愈严,在地方上已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其时分封列侯的情况,据《通典》卷三一历代王侯封爵条云:

“后汉爵亦二等,皇子封王,其郡为国。其列侯虽邓、寇元勋,所食不过四县为侯国。……罪侯归国,不得臣吏民。”

又,西汉侯国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单位,或有列侯虽食仅一乡,.然皆离故县而独立为侯国。至于东汉,除县侯以外,还有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各级,都乡侯以下皆不由旧县划出而另立为国,其地位更是每况愈下了。

一、汉法对侯国的限制

秦和汉初,中央有主爵中尉,掌管列侯。汉景帝时更名主爵中尉为都尉,武帝又改为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因而列侯更属大鸿胪。秦汉时列侯多居京师,由国家赐其第宅,其所食租税,则由其封地转输京师以供费用。功臣列侯留居京师,一方面可以加强中央的力量,另方面对列侯也是一种控制办法。文帝以代王入承大统,因列侯大臣权势太重,为防止他们把持朝政,始有遣列侯就国之举。《汉书•文帝纪》二年十月诏曰:

“朕闻古者诸侯建国千余,各守其地,以时入贡,民不劳苦,上下驩欣,靡有违德。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而列侯亦无繇教训其民。其令列侯之国。”

中间隔了一年,由于列侯拖延抵制,不愿离开京师,以致诏令未能实现。于是文帝又下了一道诏书,催促此事,并让丞相周勃带头率领列侯就国。《汉书•文帝纪》三年十一月诏曰:

“前日诏遣列候之国,辞未行。丞相朕之所重,其为朕率列侯之国。”

遂免丞相周勃,遣就国。

列侯初封或就国,以及朝觐聘享,皆归大鸿胪掌管,与诸侯王同。列侯居国,则还要受郡守尉的监督,《汉书•周勃传》记载说:

“(勃)免相就国。岁余,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绛侯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

河东守尉每行县至绛,实际上就是对周勃的监视。

又,列侯居国,对于征发国人徭役和赋税,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既不得“过律”,更不得“擅兴”否则,要受到免爵或削封的处分。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

“信武侯靳亭,孝文后三年,坐事(师古曰:事,谓役使之也)。国人过律免。”

“祝阿侯高成,孝文后三年,坐事。国人过律免。”

又如《汉书•王子侯表》记载:

“祚阳侯仁,元帝初元五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

类此而免爵者尚多见,不备举。

列侯之国后,还不得擅自踰越国界。如:

“宁严侯魏指,孝文后三年,坐出界,免。”①

“终陵侯华禄,孝景四年,坐出界,耐为司寇。”②

列侯更不得与诸侯王私通,犯者轻则免爵,重则处死。如:

“广平侯薛穰,元狩元年,坐受淮南赂称臣,在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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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②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免。”①

“安平侯鄂旦,元狩元年,坐与淮南王安通,遗王书,称臣尽力,弃市。”②

此外,尚有匿死罪、铸白金,擅发卒为卫,买阅宅不法、阑出入关、诅咒上以及谋反等罪名,犯者或免或削,甚至处死刑③。

东汉建武以后,对列侯的管制,大体仍尊西汉制度,而更加严厉,加以列侯封户很少,势单力弱,在地方上已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两汉的列侯封君除在政治上受中央集权的控制外,在经济上还受大商人与高利贷者的压抑。如《史记•平准书》中就说:

“富商大贾,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

仲长统《昌言》亦云:

“豪人货殖,荣乐过于封君。”

由此可见,列侯封君的势力确实是逐渐衰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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