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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侯国官制

作者:安作璋 熊铁基 当前章节:447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以功劳封侯,为秦制。秦爵二十级(见第三编第四章 ),最高级(亦即第二十级)为彻侯。汉初承秦制,亦有彻侯。《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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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③ 散见《汉书》、《功臣表》、《王子侯表》。

是汉代列侯,即秦之彻侯。秦时彻侯所食国,其官制与县同,县令长直属郡守,自成系统,彻侯仅得食租税而已。《汉书•高帝纪》十二年诏曰:

“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午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

这说明汉朝初年,列侯在其国内可以自行设置官吏,征收赋税。至武帝时,改侯国令长曰相,由中央直接派遣,主治民,如令长,对列侯不称臣,但将其应得户租交与列侯。上述《百官公卿表》只说”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后汉书•百官志》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每国置相一人,其秩各如本县。本注曰: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于侯,以户数为限。”

武帝以后的变化,实际上是取消了侯国自置官吏,征收赋税的权力,而由朝廷直接控制的相(县令长的异名)来征租,按其规定户数给予列侯,这个相并不是侯的臣属。因而其相以下的官属,当与县同,是上属于郡国的独立系统。因而西汉武帝以后以及整个东汉,侯国的官属只有家臣,即《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后汉书•百官志》的记载则更为详细:

“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中兴以来,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不置家丞。又悉省行人、洗马、门大夫。”

据此,西汉武帝以后列侯的家臣,也就是列侯的属官①。主要的家臣有:

(一)家丞:主侍侯,理家事。《汉书•韦贤传》:

“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

《后汉书•朱晖传》:

“永平初,显宗舅新阳侯阴就慕晖贤,自往候之,晖避不见。复遣家丞致礼(《续汉志》曰:诸侯家丞,秩三百石②)。晖遂闭门不受。”

又《后汉书•张奋传》:

“父纯,临终敕家臣曰:司空无功于时,猥蒙爵土,身死之后,勿议传国。”

列侯在临终时关于后事的重大安排,都由家丞上奏,转达,或者代表列侯本人致礼,足见家臣为列侯属官之主要成员,地位较高。东汉不满千户的列侯还不能置家丞。

(二)庶子:据《战国策•秦策》记载,甘罗年十二,为文信侯少庶子。汉以后规定列侯置庶子一人,和家丞一样,主侍侯,理家事。东汉时,千户以下列侯不置家丞,但置庶子一人。

(三)门大夫:《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

“(留)侯不疑……孝文五年,坐与门大夫杀故楚内史,赎为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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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留侯张不疑注,师古曰:“门大夫,侯之属官也。”

②今《后汉书•百官志》不见此记载。果如是,则家丞相当于小县,小国长、相之秩。

观此,门大夫或相当子门亭长之类,为侍卫武官。东汉省此官。

(四)行人:无可考。据中央官职,行人或与礼仪有关。东汉亦省此官。

(五)洗马:无可考。但洗马、门大夫、庶子等官名均与东宫太子官属相同,其职掌当亦相近。

除此之外,还当有舍人。《汉书•樊哙传》云:

“孝文帝立,乃复封哙庶子市人为侯,复故邑。薨,谥曰荒侯。子佗广嗣。六岁,其舍人上书言: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

又如高后时爰盎曾为吕禄舍人①。此类舍人,显然属于列侯家臣之类。

从上述侯国属官情况来看,可知武帝以后,列侯只不过是寄食所在县邑的一个寄生阶层而已。列侯以下其他封君更是如此。一般来说,封侯是一种荣誉,位次较高,但并没有多少实权,而且封邑的大小,租税的多少,乃至位次的高低,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情况。徐天麟在《东汉会要》中指出:

“列侯封邑,小大不同,而其位序,则与公卿相配。按《灵思何后纪》注:大县侯位视三公,小县侯位视上卿,乡、亭侯位视中二千石,盖中二千石即九卿秩耳。然《百官志》云:旧列侯奉朝请在长安者,位次三公。中兴以来,唯以功德赐位特进者,次车骑将军;赐位朝侯,次五校尉;赐位侍祠侯,次大夫,其余以胏附及公主子孙,奉坟墓于京师者,亦随时见会,位在博士,议郎下。而《邓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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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爰盎传》。

注复云:诸侯功德优盛,朝廷所敬者,位特进,在三公下;其次朝侯,在九卿下。是三者前后参错,未知孰正也。”①

不是“孰正”的问题,而是不同的记载反映了不同时期变化着的复杂情况。一般来说,列侯没有实权,既无权设置官吏,也无权管理其食邑之人民,但《后汉书•百官志》也还有这样一句话:

“列侯,所食县为侯国。本注曰……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

这也许是指汉初情况而言的。以后主要是食租税。

列侯封君所食租税的税率,据《史记•货殖列传》云:“封者(指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

对这条记载,历来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按户征收,一种认为是按亩征收。这两种说法各有道理,但都失之偏颇。汉代封君所食的租税,实际上是秦“公赋税”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所谓“岁率户二百”,就是封君向所封民户征收“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土地税。在这里,司马迁是按照当时的物价情况,将征收的地税——谷物——折合成钱数,来和下文“庶民农工商贾,率以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赋税出其中”相比较而言的。换句话说,列侯封君所食的租税,就是封建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只不过是将封邑内的这一部分地税,转移给了封君列侯而已②。

东汉时期的情况也是如此。国家对列侯封君所食”租税”的数量有时还做了具体的考虑和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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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东汉会要》卷十八《封建下•位次》。

② 参见拙著《汉史初探》,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三二页。

“(明帝时)皇子之封,皆减旧制。尝按舆地图,皇后在傍,言巨鹿、乐成、广平各数县,租谷百万,帝令满二十万止。”①

“(安帝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邓)康以皇太后亲属,独三分食二。”②

两汉之世,列侯封君在其封邑内不仅无行政之权,既使所食租税,他们也不能独占享用,还要从其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朝觐聘享时的贡纳。列侯封君和诸侯王一样都有向中央献纳的义务,贡纳种类有献费、聘币以及酎金等(见前)。武帝元鼎五年,“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其他如酎金不足数或成色不纯而削爵坐免者,则为常见之事。东汉时期,此制仍然存在。这实际上是汉朝中央借口从经济上强干弱枝的一种措施。

* * *

以上所述,主要讲的是功臣、王子侯者。另外,在汉代还有一类侯者,即外戚恩泽侯。西汉初年,刘邦曾与群臣约:

“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

此即所谓“白马之盟”③。这一盟约是否可靠,姑且不论,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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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孝明八王传》注引《东观明纪》。

② 《后汉书•邓禹传》。

③ 所谓白马盟约,见《汉书•王陵传》,《周亚夫传》及《外戚恩泽侯表》。然据《汉书•高帝纪》载,十二年三月诏书云:“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又云:“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按此诏书明言,“其有功者,上致之王”。并未限定“非刘氏不得王”,而只是强调了不得背叛天子,否则,才“与天下共伐诛之”。据此,所谓盟约,不会在此诏发布之前,而此诏书发布之时下距刘邦去世不过月余。“非刘不王”,为刘邦死后出自他人之口,并不见于刘邦诏书。且长沙王吴芮,自刘邦封他为王后,传国五世,直至文帝后七年因无嗣始国除。故白马之盟约实属可疑。

邦分封的对象多是同姓或功臣则是事实。在西汉初年,既非刘姓,又无功劳的人,一般是没有资格受封的,如果要封,便要受舆论的指责。如吕后欲王诸吕,王陵则面折廷争;景帝欲封王皇后兄弟王信,周亚夫则犯颜直谏。两人的谏诤虽未被采纳,但说明当时即使是亲近外戚,也总要受到某些限制。

到了西汉后期,情况有所变化,一方面是功臣列侯和同姓诸侯王日趋衰落,另方面外戚无功而侯又成为通常现象,于是西汉政权亦随之转入外戚之手。《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云:

“汉兴,外戚与定天下,侯者二人。故誓曰:‘非刘氏不王,若有亡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是以高后欲王诸吕,王陵廷争;孝景将侯王氏,條侯犯色,卒用废黜。是后薄昭、窦婴、上官、卫、霍之侯,以功受爵。其后父据《春秋》褒纪之义,帝舅缘《大雅》申伯之意,浸广博矣。”

是宣帝以前,尚能维持非有功不得侯之制,成帝以后,则渐趋于滥,外戚无功而侯,完全取决于人主之意。《汉书•元后传》云:

“成帝河平二年,上悉封舅谭为平阿侯,商成都侯,立红阳侯,根曲阳侯,逢时高平侯,五人同日封,故世谓之五侯。”

又同书《郑崇传》云:

“(哀帝)欲封祖母傅太后从弟商,崇谏曰:‘孝成皇帝封亲舅五侯,天为赤黄昼昏,日中有黑气。今祖母从昆弟二人己侯。孔乡侯(傅晏),皇后父,高武侯(傅喜),以三公封,尚有因缘。今无故欲复封商,坏乱制度,逆天人心,非傅氏之福也。……臣愿以身命当国咎。’崇因持诏书案起。傅太后大怒曰:‘何有为天子乃反为一臣所颛制邪!’上遂下诏曰:‘……侍中光禄大夫商,皇太太后父同产子,小自保大,恩为最亲,其封商为汝昌侯。’”

此后,王莽专权,主要就是依靠了以王氏五侯为代表的外戚势力。这是西汉政权转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东汉初期,因鉴于西京外戚之祸,外戚封侯控制较严,明帝甚至明令“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①。章帝时,欲封爵诸舅,至于再三为请,马太后不听。东汉后期,多女主临朝听政,不仅外戚封侯相沿成例,而且阉宦亦得享侯爵之封。于是,外戚宦官迭起把持中央政权,东汉王朝名存而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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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明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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