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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今 当前章节:15302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前说孙权言“杨仪、魏延,牧竖小人也”,然而据所谓《魏三公陈孙权罪恶请免官削土奏》,对孙权也有“幼竖小子”的鄙称:“吴王孙权,幼竖小子,无尺寸之功,遭遇兵乱,因父兄之绪,少蒙翼卵育伏之恩,长含鸱枭反逆之性,背弃天施,罪恶积大”的指责。①其中“幼竖小子”的说法,是《潜夫论》“群竖小子”称谓的个体指代之例。

  《史记》卷七六《白起王翦列传》中可以看到“白起,小竖子耳”的说法。《艺文类聚》卷五一引录曹植就二子曹苗、曹志封公,在《封二子为公谢恩章》 中写道:“苗、志小竖,既顽且稚。猥荷列爵,并佩金紫。施崇一门,惠及父子。”这当然是自谦的话,而“小竖”称谓当时通行的懵形,却也显现出来。②

附论一:走马楼简所见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

走马楼简有涉及“户下奴”、“户下婢”的内容。理解其身份,有益于我们认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就此有所考察。③“户下奴”、“户下婢”身份有明确为未成年人者,于振波在进行“走马楼户籍简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时未予考虑这些资料。他说:“虽然奴婢也记在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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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文类》卷一二《表奏•吴》。

② 《说郛》卷一六宋鲁应龙《括异志》说到的一则故事,可以作为使用“小竖”称谓的旁证:“金山忠烈王汉博陆候,姓霍氏。吴孙权时,一日致疾,黄门小竖附语曰:‘国主封界华亭谷极西南,有金山咸塘湖, 为民害。民将鱼鳖食之,非人力能防。金山,故海盐县,一旦陷没为湖,无大神护也。臣,汉之功臣霍某也, 部党有力,能镇之。可立庙于山。’吴王乃立庙。”

③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160—166页。

名下,但年龄一项,有登记身高者,有登记年龄者,标准不统一,故不取。”①他在《走马楼吴简续探》中有“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下奴婢’”一卷,其中讨论了“吴简中奴婢的性别与年龄结构”②,然而材料使用仅截止于《竹简(壹)》,有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从未成年人生活史的角度进行分析考察,或许也会有新的发现。

1.走马楼竹简“户下奴”“户下婢”资料

走马楼《竹简(壹)》、《竹简(贰)》、《竹简(叁)》中有关“户下奴”的资料,可见:

1. □户下奴目年十二(壹•2926)

2.孙子男□年六岁 孙户下奴土长六尺(壹•4141)

3.〼户下奴买〼 (壹•5695)

4.□户下奴右长六尺 户下奴进长五尺(壹•7637)③

5.□〼户下奴□长五尺(壹•7665)④

6.温户下奴李年十四(壹•8892)

7.绍户下奴鼠年十四聋耳病(壹• 8906)

8.□户下奴□年十八(壹•8994)

9.隆户下奴谨年十三雀两足 〼(壹-9013)

10.颜户下奴宋年十七(壹• 9059)

11.阳户下奴斗年六十二 (壹• 9068)

12.隆户下奴成年廿二(壹•9092)

13.统户下奴听年十四(壹• 9108)

14.彝户下奴士年六十三(壹•9134)

15.彝户下奴健年十四(壹•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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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5页。

②于振波:《走马楼吴简续探》,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16—123页。

③整理组注:“□左半残缺,右半从‘攵’。”

④整理组注:“‘户下奴’下□上半残缺,下半从‘女’。”

16.祥户下奴囊年十二害漯病(壹•9175)①

17.〼户下奴□年十岁(壹•9225)

18.□户下奴舂年五十四腹心病(壹• 9257)

19.桓户下奴平年十八苦□病(壹•9303)

20.□户下奴有年廿四苦腹病(壹•9304)

21.苌户下奴有年十二(壹•9336)

22.宗户下奴习年十岁(壹•9367)

23.绍户下奴宴年十三(壹•9383)

24.次户下奴道长五尺(贰•1617)

25.司户下婢口长五尺 司户下奴安长五尺(贰•1674)

26.次弟公乘材(?)年七岁 次户下奴吉长六尺(贰•2217)

另外又有陈爽所谓“当是简牍不完整或有所省略”而造成的“简牍中那些未出现‘户下’字样的‘奴’②:

27.广奴德年十岁见(壹• 6621)

28.□奴德年九岁(叁2318)

29.吉奴客年卅三 客妻鼠年〼(叁2428)

30.横奴德年十岁(叁2430)

另有:

〼丘谢奴关〼 (叁4134)

所见人物究竟是某丘“谢奴”还是“谢”的“奴”名叫“关”者,其实存在疑问。据《竹简(壹)》“……斛四斗共嘉禾年三月廿一日尽丘继仁关丞睾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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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整理组注:“‘漯’应为‘瘰’之通假。”

②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第161页。

付掾孙〼(壹•42),可知“谢奴”是人名。文例相同的简其实很多。

关于“户下婢”身份,我们看到如下简例:

31.〼户下婢小长五尺(壹•499)

32.护户下婢伺年八岁(壹•2868)

33.孪户下婢安年十二(壹• 2924)

34.〼□户下婢泉长六尺(壹•4148)

35.尊户下婢年廿七(壹•5307)

36.巴女弟思年九岁 司户下婢汝长五尺(壹•7667)

37.马户下婢心年卅(壹•8891)

38.温户下婢钱年七十□(壹• 8894)

39.□户下婢年卌七(壹•8902甲)

40.户下婢来年卌(壹• 8907)

41.绍户下婢双年十五苦腹心病(壹• 8975)

42.颜户下婢绵年十七(壹•9036)

43.颜户下婢汝年卌八苦腹心病(壹•9075)

44.户下婢思年六十二踵两足(壹•9107)

45.绍户下婢易年廿三刑左足(壹•9168)

46.唐户下婢思年卌八(壹•9197)

47.营户下婢意年卌九(壹•9244)

48.祥户下婢紫年卅一盲右目(壹• 9271)

49.祚户下婢善年七十五腹心病(壹•9273)

50.祚户下婢思年五十三(壹•9287)

51.绍户下婢心年廿二苦腹心病(壹•9320)

52.温户下婢□年十六(壹•9332)

53.〼温户下婢财年十七(壹•9354)

54.绍户下婢意年十六(壹•9370)

55.绍户下婢退年六十(壹• 9372)

56.司户下婢□长五尺 司户下奴安长五尺(贰•1674)

57.〼下婢思长五尺(叁• 6690)

简56与简25原本是一枚简,可以看到一位主人同时拥有一男一女未成年奴婢两人的情形。陈爽曾经指出“简牍中户下奴多于一人的有几例”①,如“温”(简 6,简 52,简 53);“祥”(简 16,简 48);“祚”(简 49,简 50);“绍”(简7,简23,简51,简54,简55)。其实,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户下奴”、“户下婢”“多于一人”的情形还有:“颜”(简10,简42,简 43),“彝”(简 14,简 15),“司”(简 25 及简 56),“次”(简 24,简 26)。“绍”名下还可以补入简41,简45两例。这样,“绍”家有“户下奴” 2 人,“户下婢” 5人,合计7人。②除“祚”家和“颜”家外,大致各家都役使着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多数同时役使着成年“户下奴”、“户下婢”和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司”家和“次”家则只看到拥有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仅有成年“户下奴”、“户下婢”的“颜”家情况比较特殊,有“年十七”“户下奴”、“户下婢”各一人,“年卅八”“户下婢”一人。“年十七”者,进入成年阶段并不久。走马楼简整理者王素、宋少华、罗新将走马楼简中的民籍分为两类格式③,陈爽说,“与奴婢有关的内容几乎全部出在第二类”,然而前引简4即被王素等列为(A)类。可能属于同样格式的还有简25 (简56)。

《竹简(壹)》所见“右见师佐廿一人兄弟妻子及奴七十八人合九十九人”(壹• 6708)④,陈爽据此分析,“民籍中的奴婢是否列入人口统计,在已经整理的民籍中尚无直接材料,但在另一类非民籍的师佐简,出现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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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今按:应是“户下奴婢”。

②陈爽已经指出,“考虑到此类民户简因编绳断烂次序已失,且不具乡里籍贯,有重名的可能,这些奴婢是否属于一家,尚不能作出确切结论。但我们注意到以上几家的口食数目都比较多,高于吴简中 一般家庭口食数最”,如“温家口食十二人”,“祥家口食七人”,“祚家口食九人”,“绍家口食十一人”。《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第163页。

③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吴简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④ 以上简例释文,据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 2007年版;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似的统计”,“由此推理,民籍中也应有类似的统计”①。这样的意见,是合理的。

2.“户下”试解

对于“户下奴”、“户下婢”身份,王素、宋少华、罗新写道:“其中‘户下奴'和‘户下婢’,值得注意。汉王褒《僮约》有‘户下髯奴’之目。更见吴承汉制。”②关于所谓“户下”,陈爽指出,“整理者注意到王褒 《僮约》中曾及‘户下髯奴'。检《初学记》卷十九《奴婢第六•约》载汉代买奴券文:‘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泉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奴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③《僮约》尽管是游戏之作,但买奴券年月事一均备,其行文格式应当是以当时社会上通行的买奴文书为蓝本的。吴简中‘户下’的含义,当与此接近,意为奴婢附于良人户口之下。④看来,‘户下奴和‘户下婢’应当是两汉至孙吴时期私奴婢在官方或正式文书中的称谓”。⑤

论者以为“户下”“意为奴婢附于良人户口之下”的说法,提供了一种有意义的理解。然而,对于所谓“户下”,也可以试作另外的解说。

“户下奴”、“户下婢”称谓或许可以与“灶下养”对照分析。《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多著绣面衣、锦袴、襜褕、诸于,骂詈道中。长安为之语曰:‘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灶下养”,即“膳夫庖人”。“户下”或与“灶下”有相近涵义,指示其劳作场所,亦说明其生存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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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第162页。

② 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吴简整理的新收获》。

③ 原注:“王褒《僮约》,亦见于《艺文类聚》卷三五《奴•书》和《太平御览》卷五〇〇人事部。但后两书引文均不完整,券文未录入买奴年月及事由。”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第165页。今按:《太平御览》卷五九八《契券》引王褒《僮约》“录入买奴年月及事由”。“买夫时户下髯奴”作“买亡夫时户下髯奴”,在某种意义上引文可能更为“完整”。

④ 原注:“另据《居延汉简甲编》1862号:‘吏奴下簿,贱多所迫'。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下簿'含义与‘户下'相同”。论者提示我们参看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 年第2期。今按:所引简文即居延汉简495.4A“吏奴下薄贱多所迫……”,属于书信文字,“薄贱”似应连读。

⑤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第161页。

位置。

《艺文类聚》卷三五引《风俗通》:“南阳庞俭,少失其父,后居庐里,……行求老苍头使主牛马耕种,直钱二万。有宾婚大会,奴在灶下窃言:堂上母,我妇也。婢即具白母。母使俭问,曰:是我翁也。因下堂抱其颈啼泣,遂为夫妇。”与“灶下”、“户下”相对应者,是“堂上”。

5.关于"长六尺"“长五尺"

走马楼简“户下奴”、“户下婢”资料中有不具年龄,仅“登记身高”者,可能是被奴役者来到主人“户下”时尚年幼,准确年龄已不可求知。其“身高”大致都是“长六尺”、“长五尺”这样的约数:

身高

户 户下奴

户下婢

长六尺

简2,简4

简34

长五尺

简4,简5,简24,简25

简31,简36,简56,简57

于振波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以为:“说明5. 2尺以上者,便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男性6. 5尺以上、女性6.2 尺以上者,便被视为有完全责任能力。”又由《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高不满六尺二寸为罢癃”可知,“则男性也以6. 2尺作为成年的身高标准。”①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的。

以身高作为征役标准,较早见于《周礼•地官•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征役以尺,免役以岁。而身高“六尺”,有对应年龄。

历代学者就此有所解说。“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传》‘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 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以下。’” 孙诒让《周礼正义》又写道:引惠士奇云:“《荀子•仲尼》篇曰‘五尺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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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走马楼吴简续探》,第116页。

子’,《管子•乘马》曰‘童五尺’,《内则》注‘成童十五以上',则六尺非童竖矣。《国策•楚策》‘楚襄王使昭常守东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说苑》‘齐伐莒鲁,下令丁男悉发,五尺童子皆至',是老弱皆从军矣。则六尺非童竖益明。以中人为率,八尺为长,六尺为短,七尺为中。《内经》谓丈夫三八而长极。中人七尺亦其极也,故国中自七尺。野自六尺以上,不满六尺者不为夫。杞之城也,绛老与焉;清之战也,汪僮死焉,末世之法也。是以《周官》徒役,上不及老,下不及僮。”孙诒让案:“惠说是也。”①

法律条文所见以身高尺寸判断是否未成年人以为定案标准,除睡虎 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外,又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𣪠(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6)又:“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67)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158)“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166)②都指出“六尺”是是否承担法律 责任的界限。其中“盗牛时高六尺,𣪠(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一年间身高增长“七寸”的情形值得注意。按照战国至秦每尺 23.1厘米的数据,③“六尺”即1.386米,“六尺七寸”即1.548米,一年长了16.2厘米。

最后一例“女子甲为人妻”“小未盈六尺”,是身高不足1.386米,未成年即“为人妻”,应是社会史学者应当关注的现象。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关于汉代女子“婚年”,说到“女子有年十三而嫁者”,“有十四五而嫁者”,“有十六而嫁者”,“有十七八而嫁者”,“有十九而嫁者”,“古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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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40—841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95、109、130、 132 页。

③ 丘光明编著:《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者,皆不行焉。”“故王吉深讥嫁娶太早云。”①“至若上官安之女,六岁立为皇后以待年,则后世童养媳之俗也。”②

显然,走马楼简“户下奴”、“户下婢”“长六尺”、“长五尺”者,都是未成年奴婢。据于振波推算,“标明身高‘五尺',约相当于现在的1.15 米,其年龄估计在7—8岁”,“标明身高‘六尺',约相当于现在的1.38 米,估计年龄当在13—14岁。”③

所作当时尺度与“约相当于现在”尺度的换算,据每尺0.23米的数据。然而据文物资料测定的汉代尺度,“西汉和新莽每尺平均长23. 2和23. 09厘米”,研究者“厘定为23.1厘米”。“而东汉尺的实际长度略有增长,平均每尺长23.5厘米。为了尊重实测数据,故东汉尺单位量值暂定为23.5 厘米。”④

按照这一量值换算,则走马楼简“户下奴”、“户下婢”“长六尺”、“长五尺”者,身高应为L41米和1.175米。因简文身高数据只有“长六尺”、“长五尺”,据于振波估算年龄则有9一12岁的空缺,应知简文记录身高只是取概约尺度。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说到“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10)⑤,其身高为1.37米。居延汉简也有反映年龄和身高关系等信息的简文⑥:

序号

简号 简文

年龄

身高

现今尺度(米)

1 15.5 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

12 6尺 1.386

2 7.17 〼倚郎年十六长六尺

16 6尺 1.386

3 54.19 奉世妻倚郎年十六长六尺二寸□□

16 6尺2寸 1.426

———————— ①《汉书》卷九二《王吉传》:“吉意以为‘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②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岀版社2000年版,第19页。参看王子今《汉代社会上层婚姻中的“待年”女子》,《南都学坛》2009年第3期。

③《走马楼吴简续探》,第116页。

④《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55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49页。

⑥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2、96页。

如果序号2和序号3者“倚郎”为一人,则是女性,“年十六长六尺”与序号1“年十二长六尺”形成的是性别差异,也是合理的。此外,敦煌汉简亦可见:“•竝葆敦煌寿王里田仪年廿八岁长六尺五寸青白色右颊有黑子簪权各二 珥一具”(681)①,则是成年男子高“六尺五寸”(约合现今 1.502米)的情形。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六“《新唐书》”条写道:“《张孝忠传》:‘孝忠魁伟,长六尺。‘《李晟传》:‘长六尺。'古人以六尺为短,今以六尺为长, 于他书未见。”原注:“《马燧、杨收传》并云:‘长六尺二寸。’《高力士传》:‘长六尺五寸。’”据清人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引钱大昭、赵翼说:“钱氏曰:‘古尺短于今尺,它书已言之矣。‘赵氏曰:‘盖宋子京以唐尺纪之,故六尺为长身矣。’”②有研究者据文物实测资料指出,“唐代一尺的量值”为“30.3厘米”③,则唐尺“六尺”约为现今1.818米。“古尺短于今尺”的认识,已见于明人陈士元《论语类考》卷一七《冠服考》。考察三国孙吴时代“户下奴”、“户下婢”的年龄体质,应当对尺度数据历史变化的事实有所理解。

4.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的比例

走马楼简涉及“户下奴”、“户下婢”的简例前列57例(包括4例未见“户下”字样者),考虑到重复1例,简2和简25(简56)列2人,共涉及 58人,其中年龄不明者1人,“年十五”以下的未成年人28人,成年人 29人。

未成年人接近成年人,占总人数的48.28%。

走马楼简“户下奴”、“户下婢”中未成年人不仅比率如此之高,其中还有病残者,如简7“户下奴鼠年十四聋耳病”,简9“户下奴谨年十三雀两足”,简16 “户下奴囊年十二害漯病”。整理组以为“‘漯’应为‘瘰’之通假”。而“聋耳病”和“雀两足”,可能都是比较严重的终身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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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

②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912页。

③《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88页。

通过对走马楼简所见有关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当时社会下层未成年人中被奴役者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而当时社会生活史的面貌,也可以得到局部的反映。

附论二:说走马楼简文“细小”

走马楼竹简行政文书中可见“细小”字样。分析简文内容,可知是体征记录,应与当时赋役管理政策有关。其关注点,主要在于未成年人。分析相关现象,有益于更方便地理解当时社会生活的具体情景。对于秦汉三国时期国家制度与社会礼俗的研究,也可以因此得到更充实的资料条件。

1.走马楼竹简“细小”文例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未见“细小”简文。出现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的简例辑录如下:

(1)亮男弟大年十三细小 (2—6649)

(2)……大男成年十四细小随□属移居湘西县为口 (2—6708)

(3)•其廿八人细小…… (2—6711)

(4)•虚外孙子男吉年五岁细小  (2—6715)

(5)〼男弟 年六岁细小   中(2—6853)

(6)□子男奴年四岁细小〼 (2—6878)

(7)• 子男麦年三岁细小 (2—6879)

(8) 〼岁细小□中 (2—6948)

(9) •□男弟原年十二细小 〼 (2—7045)

(10) •典子男思(?)年六岁细小 中 (2—7089)

(11) □子男甲年十岁细小□□  (2—7348)

(12)当(?)男弟󷋭年十一细小 〼 (2—7456)

(13)〼□□□细小〼 (2—8162)

(14)〼真身送宫八人细小七人假(?)下户民区自代谨条列〼 (2—8977)①

(15)和(?)男弟茬年十三 细小 中 (3-187)

(16)……年□一细小 (3—234)

(17)盛男弟野年十一 细小〼 (3—281)

(18)〼□□□儿年三岁细小 (3—1462)

(19)平子男主年八岁细小□聋两耳随□在宫 (3—1605)

(20)嵩男弟盛年七岁细小与嵩移居湘西县烝口 (3—1631)

(21)□子男自年四岁细小以嘉禾四年五月十日被病物故 中 (3—1670)

(22)买侄子男来年六岁一名□ 细小 (3—1674)

(23)□子男□年一岁细小…… (3—1679)

(24)圭男弟嵩年十二细小 (3-1761)

(25)□男弟叔年十二细小 (3—1765)

(26)嵩 (?)子男徐(?)年六(?)岁细小 (3—1776)

(27)嵩男弟晖年十一细小 (3-1790)

(28)曹男弟骑年十一细小 (3—1796)

(29)□子男供年十四细小 (3—1809)

(30)□侄子男聪年七岁细小 (3-1812)

(31)(?)子男益年九岁细小 (3—1824)

(32)□男弟囊年□□细小 (3-1826)

(33)□子男□年五岁细小 (3—1827)

(34)孙男弟若年九岁细小 (3—1875)

——————————

① 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

(35)春兄子男秋年十岁细小 (3-2015)

(36)□兄子男得年八岁细小 (3—2021)

(37)卖男弟幼年十一细小 (3—2030)

(38)□男弟头年廿短细小 (3—2941)

(39)区男弟加年十二细小 (3—2944)

(40)□子男表年卅一细小 (3—2945)

(41)丞男弟当年十二细小 (3—2946)

(42)李男弟萇年十三细小 (3—2948)

(43)仪兄子男汝年十四细小随仪在宫一名海中 (3—2950)

(44)□子男耿年七岁细小 (3—2960)

(45)□子男奇年三岁细小一名阳 中 (3—2962)

(46)者男弟弈年七岁细小 (3—3004)

(47)其二人老钝细小 (3—3009)

(48)□子男□年十一细小 (3—3013)

(49)□子男怒年四岁细小 (3—3018)

(50)□兄子男进年十三细小□前在宫 中 (3-3021)

  (51)〼□男弟金年七岁细小 (3—3031)

(52)春男弟虎年七岁细小 〼 (3—3036)

(53)□男弟建年七岁细小……〼 (3-3049)

(54)客男弟高年十一细小 (3—3054)

(55)□男弟山年二岁细小 (3—3056)

(56)□男弟众年四岁细小 (3—3067)

(57)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 (3—3069)

(58)□男弟漂年七岁细小 (3—3809)

(59)□兄子男儿年六岁细小 (3—3815)

(60)〼 细小 □〼 (3—5335)

(61)鼠子男□年□二细小(3—7820)①

对于其中有年龄标示的简例进行分别统计,可知“细小”者大致有这样的年龄分布:

年一岁:(23)

年二岁:(55)

年三岁:(7) (18) (45)

年四岁:(6) (21) (49) (56)

年五岁:(4) (33)

年六岁:(5) (10) (22) (26) (59)

年七岁:(20) (30) (44) (46) (51) (52) (53) (58)

年八岁:(19) (36)

年九岁:(31)(34)

年十岁:(11)(35)②

年十一:(12) (17) (27) (28) (37) (48) (54)③

年十二:(9)(24)(25) (39) (41)④

年十三:(1)(15) (42) (50)

年十四:(2) (29) (43) (57)

年廿:(38)

年卅一:(40)

从“年一岁”到“年十四”,每一年龄层都有分布,另外又有两例成年人“细小”者。⑤其情形可以表列于下以便分析:

——————————

①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②(8)“〼岁细小□中”,其年龄应不超过“十岁”。

③(16)“……年□一细小”很可能是“……年十一细小”。

④(61)“鼠子男□年□二细小”很可能是“鼠子男□年十二细小”。

⑤(38)(40)察看图版,都不应是误释。

年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 31

人数 1 2 3 4 2 5 8 2 2 2 7 5 4 4 1 1

此外,如下简例也可能可以归入出现“细小”字样竹简一类:

杨男弟使年十四细〼 (2—7222)

□□弟仿年六岁细□ 〼 (2—7498)

“细”字后的缺字,很可能是“小”。

正如李均明、宋少华研究走马楼竹简论著所指出的,“居民构成诸要素中,最主要的是性别(分男、女),亦见于历代人口登记之史料”。举有《尹湾汉墓简牍•集簿》及《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裴松之注引《晋阳秋》载王濬受降领有户口数。走马楼竹简所见“人口统计之分男、女”,有“定见人二百五十五人:其一百卅五人男、一百廿人女”(4-574),“右定见□百七十七人:其一百八十五人男、一百九十二人女”(4-654)。①人们会注意到,所有显示性别的简例,“细小”简文资料的主体都是男性。

在明确显示年龄的“细小”者中,总数53例,从“年一岁”到“年十四”计51例,占总数的96.23%。大概正是注意到这一点,有学者以为“细小”是“指年小不堪役使”。②按照走马楼竹简的习惯文式,应作“不任役”(4—1792)。③走马楼竹简又见“不任调”④、“不任调役”⑤简例, 不过,都不包括“细小”情形。事实上,(38) (40)“年廿”和“年卅一”的两例,毕竟都已经是成年男子,即使“不堪役使”,也不是因为 “年小”。

彭卫、杨振红曾指出,“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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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I则》,《出土文献研究》第8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②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③ 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

④ 如 1-4233, 2—2289, 3T301, 3—6327, 4—533。

⑤ 如 3—6375。

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年龄15岁以上的成童不仅要承担赋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时流行的‘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观念①,当与此有关。”②

也许“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的说法还可以继续讨论,然而论者关于“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等意见,都是值得重视的。③我们看到的走马楼竹简中涉及“细小”者最集中的简例,除(38) (40) “年廿”和“年卅一”情形特殊外,都在“年十四”之前,正好是在“年未满十五”的年龄段,值得研究者注意。然而这些年龄在15岁之下的未使男和未使女,以及使男和使女,本来就不是“役使”对象,似乎“细小”字样的注明,未必与“役使”有关。

所引(1)至(61)简,大多文例相同,都是“某某人年若干‘细小’”。然而也有与此不同的简例。

比如,(21)“□子男自年四岁细小以嘉禾四年五月十日被病物故中”是死亡记录。

又如(2) “ ……大男成年十四细小随□属移居湘西县为口”以及 (20) “嵩男弟盛年七岁细小与嵩移居湘西县烝口”,都说到“移居”情节。 (20)所谓“烝口”,或许与“烝口仓”有关。④

——————————

① 原注:《后汉书•来歙列传附曾孙历〉。

②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③ 永田英正、张春树、池田温等学者都曾提出“大男”“大女”年龄为15岁以上的意见。[日] 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张春树:《居延汉 简中所见的汉代边塞制度》,《清华学报》新5卷2期,1966年,第154—269页;[日]池田温:《中国 古代籍帐研究》,龚泽说译,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5页。其实,所谓“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的说法,似并不符合事实。《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已经可以看 到“‘小男’和‘小女’概念”。参看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④ 参看王子今《烝口仓考》,《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

“移居”过程的实现,有“随”某人(2)和“与”某人(20)两 种。差异的出现,或许与(2)记录的“成”已经是“大男”有关。“年十四”即成为“大男”与我们以往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的认识不同,或许体现了局部时间空间内政策的变化。而(43)“仪兄子男汝年十四细小随仪在宫'名海中”与(57) “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都是“年十四”,都使用了“随”字,而未用“与”字,或许也和当时文 书定式有关。

(57)“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邪”字通“耶”,即“父”。“杨男弟使”随父亲“在武昌”,其户籍资料则在其兄长“杨”名下。这一简例,或许可以看作“邪”“耶”称谓社会实用的最早的文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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