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宫•送宫•诣宫•还宫
体现“细小”者境遇的另一情形,是“在宫”。
(19)“平子男主年八岁细小□聋两耳随□在宫”,(43) “仪兄子男汝年十四细小随仪在宫,一名海 中”以及(50) “□兄子男进年十三细小 □前在宫 中”都说到“在宫”。其他简例又有3-190, 3-1991, 3—3035, 3—3066, 3—3106, 3—3157等。“随某某在宫”文例,则有:“随父在宫”(3-415, 3—2011); “随本吏在宫” (3—1771); “随军在宫” (2—2435); “随本主在宫” (2—7098, 2—8936)等。
又有所谓“送宫”。如(14) “〼真身送宫八人细小七人假(•)下户民以 自代谨条列〼”。“诣宫”当与“送宫”有语义相近处。简例有2-433, 2-1134, 3-494等。此外,简文所见“还宫“(2—178 , 2-4472),也值得注意。
“宫”应即“葆宫”,往往是战时拘留“质”的所在。《墨子•号令》:“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门有吏,主者门里,莞闭,必须太守之节。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又《墨子•杂守》:“吏侍守所者财足, 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关于走马楼竹简“在宫”、“送宫”、“诣宫”、“还宫”情形,可以专文讨论。
3. 使用“小名”的可能
(22)“来年六岁一名□”,(43)“汝年十四”“一名海”,(45) “奇年三岁” “一名阳”,可能体现了小名和正式名字并行的情形。
汉代人用小名之例,有《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司马相如少时“其亲名之曰‘犬子'”。
《说郛》卷七七上陆龟蒙《小名录》列有汉代用“小名”故事:“汉吕后名娥姻。”“司马相如字长卿,母少,字之曰犬子。”“扬雄之子小字童乌。”“陈后阿娇,小字也。”“魏武帝曹操字孟德,一小名阿瞒,故有《曹瞒传》。”“李通字文达,……小字万亿。”“(臧霸)一名寇奴。”“后主孙皓字符宗,一名彭祖。……或云彭祖小字也。”“蜀后主禅,小字阿斗。”与走马楼吴简相近的时代似多有未成年人使用“小名”的史例。
《三国志》卷二八《魏书•毌丘俭传》记载:“初,俭与夏侯玄、李丰等厚善。扬州刺史前将军文钦,曹爽之邑人也,骁果粗猛,数有战功,好增虏获,以徼宠赏,多不见许,怨恨日甚。俭以计厚待钦,情好欢洽。钦亦感戴,投心无贰。正元二年正月,有彗星数十丈,西北竟天,起于吴、楚之分。俭、钦喜,以为己祥。遂矫太后诏,罪状大将军司马景王,移诸郡国,举兵反。迫胁淮南将守诸别屯者,及吏民大小,皆入寿春城,为坛于城西, 歃血称兵为盟,分老弱守城,俭、钦自将五六万众渡淮,西至项。俭坚守, 钦在外为游兵。大将军统中外军讨之,别使诸葛诞督豫州诸军从安风津拟寿春,征东将军胡遵督青、徐诸军出于谯、宋之间,绝其归路。大将军屯汝阳,使监军王基督前锋诸军据南顿以待之。今诸军皆坚壁勿与战。俭、钦进不得斗,退恐寿春见袭,不得归,计穷不知所为。淮南将士,家皆在北,众心沮散,降者相属,惟淮南新附农民为之用。大将军遣兖州刺史邓艾督泰山诸军万余人至乐嘉,示弱以诱之,大将军寻自洙至。钦不知,果夜来欲袭艾等,会明,见大军兵马盛,乃引还。”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
钦中子俶,小名鸯。年尚幼,勇力绝人,谓钦曰:“及其未定,击之可破也。”于是分为二队,夜夹攻军。茳率壮士先至,大呼大将军,军中震扰。钦后期不应。会明,茳退,钦亦引还。
文钦子文俶“小名鸯”,是当时通行“小名”的明确例证。“小名”又称“小字”。文俶“小名鸯”又作“小字鸯”。《后汉书》卷五八《傅燮传》:“(傅)燮慨然而叹,呼(傅)幹小字曰:'别成,汝知吾必死邪?…… 也是称“小字”之例。而《晋书》记录时人“小字”多至数十见。
从“小名”“小字”使用的可能性出发,理解走马楼竹简“一名某”等内容,可能是有益的。
4.“细小”:状貌记录
《急就篇》卷一:“田细儿。”颜师古注:“细儿,言小儿也。”《南齐书》卷七《东昏侯纪》有“驱斥氓庶,巷无居人,老细奔遑,真身无所” 的说法,“细”与“老”形成对应。(47) “其二人老钝细小”,也是“细小”与“老钝”对应。“细”自然首先有“小”的涵义,不过,如果“细小”只是说“小”,则“年一岁”(23), “年二岁”(55), “年三岁” (7)(18)(45),“年四岁”(6) (21)(49)(56),“年五岁”(4)(33),强调其“细小”则毫无意义。我们也无法说明此类简文与同样文辞只是不言 “细小”者的区别。而(2) “……大男成年十四细小”的情形也难以解释。特别是“年廿”(38)和“年卅一”(40)两例,尤其形成解说障碍。《淮南子•地形》:“沙土人细。”《大戴礼记•易本命》:“沙土之人细。”《孔子家语》卷六《执辔》:“沙土之人细。”《太平御览》卷三六引《家 语》:“实土之人细。”《淮南子》高诱注的解释是:“细,小也。”这里所说的“小”,是体态瘦小的意思。
关于走马楼竹简简文“细小”的本义,可以有瘦弱的理解。《太平御览》卷四三七引《越绝书》:“阖闾恶王子庆忌,问于伍子胥。子胥曰:‘臣有所厚于国,其人细小也,曰要离。’”要离的情态特征就是“细小”。《吴越春秋》卷二《阖闾内传第四》记载:“子胥乃见要离曰:‘吴王闻子高义,惟一临之。'乃与子胥见吴王。王曰:‘子何为者?'要离曰:‘臣国东千里之人臣,细小无力,迎风则僵,负风则伏。大王有命,臣敢不尽力。’吴王心非子胥进此人,良久默然不言。要离即进曰:‘大王患庆忌乎?臣能杀之。’王曰:‘庆忌之勇,世所闻也。筋骨果劲,万人莫当,走追奔兽,手接飞鸟,骨腾肉飞,拊膝数百里,吾尝追之于江,驷马驰不及,射之阍接矢,不可中。今子之力不如也。’要离曰:‘王有意焉,臣能杀之。’”在吴王的眼中,要离和庆忌的体质力量,形成“细小无力”和“筋骨果劲”的对比。《太平御览》卷三八六引《吴越春秋》:“子胥与要离见于吴王。要离对 曰:‘臣吴国之东阡陌人,细微无力,迎风则偃,背风则仆。大王有命,臣 不敢尽死。’”这里“细小”写作“细微”,语义则是一致的。也许我们考虑走马楼简文“细小”的解说,应当重视东汉时期记录长江中下游历史的文献。
张春树曾经指出,居延汉简有关于“体质方面的记录”,其中包括“对身型之一般性总述”,有“大状”①、“中状”②的说法,“这大概相当于今天的’大块头',‘中等身材’之语;另外也许有‘小状'(小块头)或类似 之用法,但未见于已发现的简中。”③走马楼简亦可见对客居者的登记“每 人皆录其状”的制度,“状,外貌特征”④。简文“细小”,也是言其瘦小的 与“状”类似的记录。至于(38) “□男弟头年廿短细小”,“年廿”而 “短细小”,“短”的体征,使人联想到侏儒。
——————————
①“年五十六大状黑色长须”(157.24A)。
②简文作“中壮”:“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40.1)。
③ 张春树:《居延汉简中所见的汉代人的身型与肤色》,《汉代边疆史论集》,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 1977年版,第191页。
④ 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
二 称谓与职业身份
秦“小子军”考议
秦的征役制度对于强兵胜战,最终实现统一,发生过历史作用。就秦制的相关内容,学界尚多争议。考察秦昭襄王长平之战时“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事,应当有助于探究秦兵制中的征发方式,认识少年军人在统一战争中发挥的作用,当时未成年人生活的一个侧面,也可以得到说明。
1.《七国考》“小子军”说
明人董说《七国考》卷一一分述秦、田齐、楚、赵、魏、韩、燕七国兵制。《秦兵制》题下有“小子军”条:
刘子《别录》云:“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①
“刘子《别录》”,缪文远订补本作“刘向《别录》”。②张金光论述秦“傅籍与编役”制度引作:“刘向《别录》说:‘长平之战,国中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③“长平之役”作“长平之战”,又缺“男子年”三字,然不详出处。
秦“长平之役”大规模调动兵员事,见《史记》卷一〇三《白起王翦
————————————
①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下册第575页。
③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列传》:“赵王既怒廉颇军多失亡,军数败,又反坚壁不敢战,而又闻秦反闲之言,因使赵括代廉颇将以击秦。秦闻马服子将,乃阴使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而王龄:为尉裨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赵括至,则出兵击秦军。秦军详败而走,张二奇兵以劫之。赵军逐胜,追造秦壁。壁坚拒不得入,而秦奇兵二万五千人绝赵军后,又一军五千骑绝赵壁间,赵军分而为二,粮道绝。而秦出轻兵击之。赵战不利,因筑壁坚守,以待救至。”秦昭襄王于是有异常举动:
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
“王自之河内”句下,张守节《正义》:“时已属秦,故发其兵。”“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句下,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①
长平战事随即以秦军大胜结局。“至九月,赵卒不得食四十六日,皆内阴相杀食。来攻秦垒,欲出。为四队,四五复之,不能出。其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复。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秦昭襄王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 遮绝赵救及粮食”,对于战局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对于“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七国考》卷一一《秦兵制》引刘子《别录》以为“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按照张守节《正义》和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的解说,则以为限于不久前“属秦”的“河内”地方。
《秦会要》卷一八《兵上•兵制》引录《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 •兵制》中论“秦兵制”文字:“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宗
——————————
① 河内,指今河南省黄河以北地方。有人释“王自之河内”为“(秦王)亲自到韩城、大荔一带坐镇”。张卫星:《秦战争述略》,三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是地理方位理解的错误。
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行之十年,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之人耕秦地,优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屯边一岁,谓‘戍卒'。凡战获一首,赐爵一级。皆以战功相君长。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又非商鞅之旧矣。”①这里说到“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又非商鞅之旧矣”,指出秦昭襄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是兵制史上的新举措。马非百《秦集史•国防志》关于“边防兵之征发”据《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谓:“秦制: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屯边一岁,谓戍卒。”又 说:“此平时之征发也。但亦有临时征发之,谓之谪戍。”②不言“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事。
2. 秦男子服役年龄
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卷一一八《兵六•征兵》“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句后有编者按:
云梦《秦简》《大事记》载:喜,秦昭王四十五年生,秦始皇元年“傅”,登记服役。由此可知秦男子服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始,与此印证。③
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相关文字,据整理小组释文:
————————
① 徐复:《秦会要订补》,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275—276页。“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又订正为“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更卒’”。(清)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6-287页。张金光以为“附之畴官”的“附”,可读为“傅”。《秦制研究》,第210页。
② 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下册第700页。
③ 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下册第1141页。
卅五年,攻大懋壄(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
今元年,喜傅。
《编年记》自“昭王元年”起。整理小组有这样的说明:“昭王,秦昭王。《韩非子》、《史记•六国年表》作昭王,与简文同;《史记•秦本纪》作昭襄王。昭王元年为公元前306年。”关于“喜产”,整理小组注释:“鸡鸣时,丑时,见《尚书大传》。喜,人名。产,诞生,下面‘敢产'、‘速产' 等同例。”关于“喜傅”,整理小组注释:“今,即古书中的今王、今上,指当时在位的帝王,此处指秦王政(始皇)。”“傅,傅籍,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汉书•高帝纪》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据简文,本年喜十七周岁。汉制傅籍在二十或二十三岁。”①注意到秦制傅籍和“汉制傅籍”年龄不同。
高敏认为:“‘喜'这个人从出生到公元前247年十二月才年满十五周岁,因此,公元前246年登记服役时,只能说已年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由此可见,秦始皇元年时的服役者是以年满十五周岁为成年标准的。”他说,秦昭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不是“偶然的特例”,而可证明“秦以十五周岁为成年标准之制”并非“始于秦始皇元年”,而是“早已有之”。“秦以十五周岁始役的规定,至晚在秦昭王时期已经有了,基本上可视为秦的定制。”②
张金光指出:“古人计龄,本无所谓周岁、虚岁之分。其出生不论在年初或年末,生年即为一岁,逾年终则增岁。”“喜自昭王四十五年(前262 年)生,至始皇元年(前246年)傅,其间恰历十七个年头,应定为十七岁始傅。(不应说‘十七周岁',更非‘十五周岁')”“秦‘自占年’当在 八月”,“喜至其傅年的八月已满十六周岁,亦断非十五周岁或十七周岁。喜于其所自作《编年记》中,录其十七岁始傅,这是奉行十七岁始傅制度
——————————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8、11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5—6、8—9页。
②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读〈云梦秦简〉札记兼批“四人帮”》,《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22页。
的铁证。凡种种离此之证,皆无法通过这个铁证。研究秦役政傅籍制度,应以此作为坐标定点,去解释其他矛盾现象,而绝不能削足适履。”他认为,秦昭王“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事,“究竟只不过是一个偶然的特例,而且毫无‘十五周岁始傅'的意思”。“正因为‘发年十五以上'是违例的特殊事情,《史记》才特书之。”①我们看到,论者虽然说“古人计龄,本无所谓周岁、虚岁之分”,在讨论中却依然使用“已满十六周岁”的说法。也许我们可以避开“所谓周岁、虚岁”的表述方式,却不能避开“计龄”需要保证精确度的事实。确实如论者所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了喜这个家庭几个普通庶民男子的生年月名是很值得注意的”②,如果“计龄”只是简单地“逾年终则增岁”,只是按照所“历”“年头”计算,那么出生“月名”记录甚至更为精确的如“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一类记录又有什么意义呢?
今按: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对于“喜”的年龄的计算看来是有问题的。秦昭王冊五年(前262)“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今元年”(前246) “喜傅”。“喜傅”时如果在“十二月甲午”,只有十六周岁。如果在“十二月甲午”之前,则只有十五周岁,而绝对不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所说的“十七周岁”。
看来,杨宽等学者“由此可知秦男子服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始,与此印证”的说法,还是有道理的。
有了这种“印证”,则可知秦昭襄王亲赴河内令“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以“国中”为政策空间范围的说法大体可信,而《史记》卷一〇三《白起王翦列传》张守节《正义》和司马贞《索隐》“时已属秦,故发其兵”说以为“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仅限于“河内”地方的意见,似未可从。
3.“男子年十五以上”的意义
“年十五”,是男性未成年人年龄的高限。以生理条件成熟标志考虑,
——————————
①《秦制研究》,第211-213页。
② 同上书,第804页。
据说“二八十六阳道通”。①“年十五”而具有成人的材力,被看作早熟异能。如《史记》卷一《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引《帝王纪》言帝喾高辛事:“韶耽有圣德,年十五而佐颛顼。”秦汉时“年十五”以言行影响政局者,有张辟强故事。《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七年秋八月戊寅,孝惠帝崩。发丧,太后哭,泣不下。留侯子张辟强为侍中,年十五,谓丞相曰:‘太后独有孝惠,今崩,哭不悲,君知其解乎?'丞相曰:‘何解?'辟强曰:‘帝毋壮子,太后畏君等。君今请拜吕台、吕产、吕禄为将,将兵居南北军,及诸吕皆入宫,居中用事,如此则太后心安,君等幸得脱祸矣。’丞相乃如辟强计。太后说,其哭乃哀。吕氏权由此起。乃大赦天下。九月辛丑,葬。太子即位为帝,谒高庙。元年,号令一出太后。”清人邵泰衢《史记疑问》卷上就此事批评陈平:“平媚吕者也。戮信醯越,不即斩哙,皆平之甘心左右之也。良之辟穀,虑吕祸而避之也。诸吕用事,平借辟强小儿以启端耳。至曰王诸吕无所不可,几覆刘矣。尚敢曰定刘氏后乎!”论者以为“辟强小儿”语只是陈平“媚吕”“启端”之借口。
唐代名臣李德裕评论此事亦说:“扬子美辟强之觉陈平,非也。若以童子肤敏,善揣吕氏之情,奇之可也。若以反道合权,以安社稷,不其悖哉! 授兵产、禄,几危刘氏,皆因辟强启之。向使留侯尚存,必执戈逐之,将为戮矣。”②都以张辟强“小儿”“童子”之见为非。扬雄《法言》卷七《重黎》则写道:“或问甘罗之悟吕不韦,张辟强之觉平、勃,皆以十二龄, 茂、良乎?曰:才也,茂、良不必父祖。”则肯定张辟强幼龄之“才”。
高敏讨论“秦以十五周岁始役”制度,举《全后汉文》卷九六班昭《为兄超求代疏》:“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他以为:“这是说古时候服役的年龄标准是十五岁以上到六十岁以下。班昭是东汉人,秦国的情形,也应属于她所谓‘古时'之列。”对照云梦秦简提供的数据可知,“班昭所说,确实包括秦制”③。今按,班昭文字,见《后汉书》卷七七《班超传》,不烦转自《全后汉文》。李贤注:“《周礼》‘乡大夫’职曰:‘国中七
——————————
①《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张守节《正义》:“男八月生齿,八岁毁齿,二八十六阳道通,八八六十四阳道绝。女七月生齿,七岁毁齿,二七十四阴道通,七七四十九阴道绝。”
②《历代名贤确论》卷四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云梦秦简初探》,第22-23页。
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征谓赋税从征役也。《韩诗外传》曰‘二十行役,六十免役',与《周礼》‘国中'同,即知‘二十'与《周礼》‘七尺’同。《周礼》国中‘六十'免役,野即‘六十有五',晚于国中五年。国中‘七尺'从役,野‘六尺',即是野又早于国中五年。‘七尺'谓‘二十',‘六尺'即‘十五'也。此言‘十五受兵',谓据野外为言,‘六十还之’,据国中为说也。”
高敏又举居延汉简“大昌里不更李样年十六”简例,认为这位李样“在已经开始服兵役之后仍只有十六岁,可见他开始登记服役的年龄是十五周岁。”①今按:所引简例完整简文为:“葆 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样年十六”(51.5)。“葆”字的出现,说明李作未必是简单意义上的“服兵役者”。② 也许敦煌汉简中的如下简例更值得注意:
羊皮裘二领
相私从者敦煌始昌里阴□年十五 羊皮裤二两 〼
革履二两 (1146)
“私从者”,或释为“私人的随从”③,所举正史记录为《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从赵充国的军事计划看,“私从者”也是从军人员,与正规的“骑兵”、“步兵”同样列入作战系列之中,军需供应也自有份额。这位“年十五”的“阴□”,虽然可能不是正式的“服兵役者”,却也承担着大致与士兵同样的危难和辛劳。
高敏在有关论述的“增订”论证中,又提出了新的例证:“还有《史
——————————
①《云梦秦简初探》,第23页。
② 有关“葆”的简文,陈直以为反映“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盖吏卒妻子有居葆宫岁月既久者,其子又承袭为戍卒,此等兵士,虽分属各县,在名籍上加葆字以别之。”《居延汉简综论》,《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9-60页。
③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沈刚认同此说。《居延汉简语词汇释》,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记•项羽本纪》载项羽久攻外黄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为什么项羽只想坑杀外黄城内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呢?原因就在于当时以十五岁成丁,正是这些十五岁以上的成丁男子在抵抗项羽攻城的缘故。因此,这一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秦制以十五岁成丁。”①以项羽外黄杀降以“男子年十五以上”为年龄界点分析“秦制”,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4.赋役制度“民年十五”界标
《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为治库兵车马。,”又《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李贤注引《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葬。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这样说来,似乎“年十五”也是一个重要的年龄分界。《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有“可以受六尺之托”语,李贤注:“‘六尺',谓年十五已下。”也体现了 “年十五”作为人生界目标意义。《后汉书》卷四七《班超传》载班昭上书,也有“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亦有休息不任职也”语,也就是说,年十五以前一般是“休息不任职”的。
另一史例对于认识当时“年十五”在人生阶段划分上的意义,或许也是有益的。《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为汝南王。吴楚反时,非年十五,有材力,上书愿击吴。景帝赐非将军印,击吴。吴已破,二岁,徙为江都王,治吴故国,以军功赐天子旌旗。”“年十五”自请击吴,得赐将军印“击吴”,也是少年从军的例证。刘非以“材力”“军功”著名史册,“上书愿击吴”的事迹,在当时也可能属于非常情形。
《史记》卷一〇三《万石张叔列传》记述了汉初名臣“万石君”石奋的故事:“万石君名奋,其父赵人也,姓石氏。赵亡,徙居温。高祖东击项籍,
——————————
① 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读〈云梦秦简札记》,《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21页。
过河内,时奋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高祖与语,爱其恭敬,……”石奋“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固然也是一种“役”,但是与一般兵役、劳役比较,有所不同。而汉代少年吏的普遍存在,反映着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①
银雀山汉简被归入《守法守令十三篇》中可能可以定名为《田法》篇的如下简文:
……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1540)
为半作……(0598)②
也体现了在当时的劳作中,“年十五”是作为未成年人看待的。所确定的工作指标是“半作”即成年劳力的一半。《盐铁论•未通》:“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与小役”和“与戎”的区别,是鲜明的。
彭卫、杨振红指出,“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年龄15岁以上的成童不仅要承担赋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
——————————
① 参看王子今《两汉的少年吏》,《文史》第51辑,中华书局2000年版。任吏较早的例子,有《史记〉卷三。《平准书》:“(桑)弘羊,雒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汉书〉卷六八《霍光传》,霍光任为郎,“时年十余岁”。卷七六《王尊传》说,王尊“年十三,求为狱小吏”。卷八四《瞿方进传〉:“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卷三六《刘向传》:“年十二,以父德任为 辇郎。”《后汉书》卷八〇上《文苑列传•黄香》:“年十二,太守刘护闻而召之,署门下孝子。”秦史中有“甘罗十二为上卿”的故事,《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和《战国策•秦策五》都有记载。甘罗任外交官张扬国威的事迹较多传奇色彩,或有夸饰成分。但是十二岁少年在文信侯吕不韦属下承担公务的情形,可能是接近历史真实的。黄留珠曾经指出:“有关秦以童子入仕的可靠记录,当属甘罗。”并以为这种所谓“童子仕”,可以列为秦“若干入仕特例”之一。《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 1985年版,第68-69页。据《史记》卷八九《李斯列传》,秦始皇时一代名相李斯,也曾“年少时,为郡小吏”。而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萧何、曹参等,在《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也被称作“少年豪吏”。
② 吴九龙释:《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96、46页。
时流行的‘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观念,①当与此有关。”②论者关 于“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等意见,都是值得重视的。然而,“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的说法,似乎还可以讨论。③也许相关现象未必“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可以理解为秦制某种历史惯性的反映。
5. 秦军中的少年士兵
秦军中存在少年士兵的情形,可以通过文物数据得以证实。
以秦俑军阵为例。据《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 1984)》,发掘出土的军人模型有的有胡须,有的没有胡须。“无胡须”的,只是“少数”④。胡须的“制作”,“与表现具体形象的年龄、个性和习尚有关”⑤。秦兵马俑坑岀土的军官俑和士兵俑,有一部分不表现胡须,突出显示出“年龄”特征。“标本T10K:110号俑,为头编圆锥形发髻,身穿长襦的步卒俑。窄狭的额头,面颊肌肉丰满,下巴宽大浑厚。面容流露出天真的稚气,是个年青的小战士的形象(图版一三三:1)。”⑥今按:标本T10K:110号俑为图版一三三:1,标识错误,应为图版一〇一:2。其面容表情表 现出“天真的稚气”的“小战士的形象”,还有图版一〇五:2所见T19D8: 6,图版一一六:2所见T10G6:29和图版一二五:4所见T2G2:93等。⑦ 有研究者提示人们注意“G8、12号俑,……嘴上无胡须,容貌年轻,脸上
——————————
① 原注:《后汉书•来歙列传附曾孙历》。
②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今按:其实,所谓“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的说法,似可修正。《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已经出现“‘小男’和‘小女’”。如29. 2。
③ 参看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1期。
④ 王玉清:《秦俑面形和表情》,《文博》1984年第1期。论者还指出:“不留胡须,显得他更加年轻和举动敏捷干练。”
⑤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 1984)》,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上册第144页。
⑥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上册第150页,下册第106页。
⑦ 同上书,下册第110、121、130页。
带有稚气,好像刚入伍的新兵”。①
有研究者曾经指出,秦俑以仿拟形式个体表现的对象,有“带怯生生神情的”“恭谨从命的小兵”②。有学者通过认真观察分析,发现秦俑中的士兵俑,有的“年轻幼稚”。③有学者认为“武士俑”中,有“刚刚入伍的年轻战士”,有“遵命唯谨的小卒”。④
这些艺术形象,其实提出了关于秦军士兵从役年龄的新的信息。
相信通过继续发掘和深入研究,还将有新的发现。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物证的细致考察和认真研究,得到进一步的更明朗的认识。
6.言“小子军”之“刘子《别录〉”考
董说《七国考》引“刘子《别录》”说到秦的“小子军”,然不详所据。秦“小子军”亦未见其他文献。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七国考》凡十引《别录》,九称“刘向《别录》”⑤,只有言秦“小子军” 一例称“刘子《别录》”,也不免使人疑惑。
不过,即使“刘子《别录》”在文献史上年代稍晚,对于“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的历史评议,依然是值得重视的。
我们读到一位曾经自称“刘子”的宋代学者刘敞对同一史事的议论。
————————————
①《秦俑面形和表情》,《文博》1984年第1期。
② 闻枚言、秦中行:《秦俑艺术》,《文物》1975年第10期。
③ 徐卫民:《秦兵马俑艺术特点浅析》,《艺术贵族》1993年第2期。
④ 王学理:《雄浑的气魄 写实的艺术——论秦俑艺术的历史地位》,《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 秦出版社1987年版。
⑤ 《七国考》卷一《魏职官》“犀首”条:“刘向《别录》云:犀首,大梁官名。公孙衍尝为是官,因号‘犀首’,盖以官号也。”《七国考》卷四《田齐宫室》“稷门”条:“刘向《别录》:稷门,齐城门也。谈说之士期会于稷门之故曰‘稷下'。”《楚宫室》“太室”条:“据刘向《别录》云:楚有太室,王游焉。”《韩宫室》“高门”条:“刘向《别录》云:韩宫室之美,有桑林、高门,金玉布列, 五色错举。”《七国考》卷八《秦器服》“相印”条:“刘向《别录》云:秦惠文王置相印,虎钮白趾。”《七国考》卷一一《田齐兵制》“威王兵法”条:“刘向《别录》:齐威王用兵,大放禳苴之法,而诸侯朝。”《七国考》卷一二《楚刑法》“鸡次之典”条:“刘向《别录》曰:楚法书曰《鸡次之典》,或曰《离次之典》。‘离次'者,失度之谓也。秦灭楚,书遂亡矣。”《韩刑法》“刑符”条:“刘向《别录》 云:今民间所有上下二篇,中书六篇,皆合二篇,已备,过太史公所记也。”《七国考》卷一四《燕琐征》“黍谷”条:“刘向《别录》曰:邹子在燕,燕有黍谷,地美而寒,不生五穀。邹子居之,吹律而温气至,今名黍谷。”
刘敞有《寓辩》一文,其中这样写道:
臣闻秦战长平,民年十五者必赴焉。秦王又爵民于河内,以与赵战,连时而不解。臣窃度之:秦名胜赵,其众固已困矣。非十五者不可用,其民固已竭矣。
这篇文字收入《公是集》卷四八《杂著》。论者指出,秦“与赵战”,取 “民年十五者必赴”的政策,虽“名胜赵”,然而“其众固已困矣”,“其民固已竭矣”。这样的批评,与西汉政论家伍被所谓“百姓力竭”①,贾山所谓“百姓任罢”,“力罢不能胜其役”②,以及《盐铁论》所谓“人罢极”③,“百姓不胜其求”④,都是一致的。与此相关,晁错所谓“祸烈”⑤,《淮南子》所谓“苦烈”⑥,都体现了人们对秦政风格的历史感觉。然而正是因为能够极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极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包括调发未成年人从军,秦人方能够“蚕食诸侯,并吞战国”⑦,实现统一。贾山《至言》所谓“秦政力并万国,富有天下,破六国以为郡县”⑧的历史性的成功,应当也是与“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的兵役形式有关的。而秦统治下的未成年人被迫付出的历史牺牲,也为秦帝国的成立准备了条件。
至于秦“小子军”的名义,虽然在我们民族文化的历史记忆中并没有形成十分响亮的回声,却因反映了一种特殊制度的曾经发生,值得秦史研究者重视。就征发未成年人参与战争实践的组织形式而言,“小子军”与后世所谓“童子军”的历史关系,或许也有探究的必要。
——————————
①《史记》卷一一八《平津侯主父列传》。
②《汉书》卷五一《贾山传》。
③《盐铁论•结和》。
④《盐铁论•诏圣》。
⑤《汉书》卷四九《晁错传》。
⑥《淮南子•泛论》。
⑦《史记》卷一一八《平津侯主父列传》载主父偃语、严安语,《盐铁论•褒赏》载文学语。
⑧《汉书》卷五一《贾山传》。
长沙东牌楼汉简“津卒”称谓及相关问题
长沙东牌楼简可见“津卒”称谓。秦汉时期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的若干历史特征可以因相关问题的讨论有所说明。
1. 简文所见“津卒”
2004年4月至6月出土于长沙东牌楼7号古井的东汉末期简,其中可见“津卒”字样:
出钱•雇东津卒五人四月直 〼 (130)
简文内容体现了某种以“钱”支付“雇”“直”的经济关系。因为文字残缺,我们不能确切解说完整的文意。但是“津卒”称谓以“卒”标示的身份特征,却透露出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
同一批简中有“津史” (78A)称谓与“捕盗史” (78A)、“金曹”(78B)等并列。简文所见“津卒”应与“津史”存在某种关联。
“卒”的身份与交通实践相关的史例颇多。
居延汉简可见“戍卒”、“𨼾卒”、“卒”兼任“车父”的,情形:如“戍卒梁国睢阳第四车父宫南里马广”(303.6, 303.1), “木中𨼾卒陈章车父” (E. P.T50: 30), “第卅二卒王弘车父”(E.P.T57: 60)等。简文又直接可见“车父卒” (484. 67, E. P.T52:167)与“车父车卒” (83.5A)称谓。“车父”同时又身为“卒”,当大致与主要以转输为职任的《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所谓“漕卒”、《后汉书》卷一七《岑彭传》所谓“委输棹卒”身份相近。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