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车(28. 10, 477.4)
第卅四车(E. P. T53:213)
第卅四车(E.P.T52:139)
有的简例,于车序前又标识县名,如:
¬¬¬——————————
①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21页。
新阳第一车(515. 16)①
馆陶第一车(81.1)
馆陶邑第一车(311.13)
叶第一车(E. P.T59: 323)
冠军第二车(180.8)
贝丘第四车(428. 2A)
贝丘第五车(24.6)
元城第八车(311.30)
贝丘第九车(24.6)
贝丘第十一车(24.6)
宅庿第廿车(24.6)②
新阳、馆陶、叶、冠军、贝丘、元城等县分别属于东海郡、魏郡、南阳郡、清河郡。
简文仅记录车序而不标识县名者,有可能县名在“第一车”简上著明。由简29.9, 54.4, E.P.S4.T2: 47的内容看,也有可能整个简册登记的是来自同一县的车队。
汉代政府组织的运输活动具有高度集权的特点,甚至郡级行政长官亦不得“擅为转粟运输”。③《汉书》卷六六《刘屈輦传》记载,汉武帝时,丞相公孙贺受到严厉处罚,所谓“使内郡自省作车,又令耕者自转”即被指为罪名之一。汉武帝时代又强化健全“均输”制度,官营运输活动统一由均输官调度指挥。④从《九章算术-均输》中所列算题的内容看,“均输”即以道里远近和户数多少统一规划分配各县输粟及出车数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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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居延汉简甲乙编》释作“■右新阳符一车十二”,《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订正为“■右新阳第 一车十人”。
② “宅庿”县名无考,疑或与济阴郡㢉县(县治在今山东成武西北)、清河郡厝县(县治在今山东 临清东北)有关。厝县与贝丘县相邻。肩水金关简可见“戍卒魏郡唐平阳里公士华捐年廿五”(73EJT10: 108),也可以在讨论时参考。
③《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
④ 参看王子今《西汉均输制度新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答曰:
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运输车队确实大致是以县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发的。《后汉书》卷一八《臧宫传》中“属县送委输车数百乘至”,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形。
仅记录车列序次而未见“车父”字样的简,有些可能属于所谓“牛车名籍”(43.25B)、“士卒折伤牛车出入簿”(E.P.T52: 394)①、“仓谷车两名籍”(E.P.T52: 548)等簿籍,然而有些则与“车父”简有关或本身即可归入“车父”简之中。下引简文可以为例:
(23) ●右第八车父杜□□守父靳子衡算身一人〼(180.40A)
●右第八车(180.40B)
简180.40B虽未直接出现“车父”字样,但实际上显然与“车父”简有密切关系。其他文式相同的简文很可能也有类似情形。
居延“车父”简中还可以看到如下简文,似乎说明关于“车父”在车 队中编次的记录文例并不一律:
(24)车父庄亭 七十二 孙平 二(E. P.T57:98)
(25)〼车父守 第廿一(E. P.T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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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又简E.P.T56: 315:“日伤牛车出入簿”。
简(24)、(25)均为竹简,当不排除原簿籍编写于车队出发地点的可能。简(21)有“贝丘长道敢言之谨伏地再拜请”文句,情形或许类同。
4. “车父卒”与“车父车卒”
秦汉史籍中未见有关“车父”称谓的内容,其身份之研究,只能主要依据居延出土汉简中的有限资料。
前引简(4) “戍卒梁国睢阳第四车父宫南里马广”及简(18)“第卅二卒王弘车父”,“车父”兼称“卒”或“戍卒”,都说明其身份的双重性。类似资料又有:
(26) 木中𨼾卒陈章车父 〼 (E. P. T50: 30)
此外,居延汉简中又可直接看到所谓“车父卒”、“车父车卒”等称谓:
(27) 车父卒〼
〼□□等身将
〼 (484.67)
(28)长偏赍事并将车父卒董利〼 (E.P.T52: 167)
驩喜𨼾车父车
卒许勃所假
(29) □□
具弩一有㡒
榦羌为阁(83. 5A)
“车父”同时又身为“卒”,当大致与主要以转输为职任的所谓“漕卒”①、“委输棹卒”②以及“厮舆之卒”③之“舆卒”身份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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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② 《后汉书》卷一七《岑彭传》。
③《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
秦汉时往往“戍漕转作”①、“转输戍漕”②并称。汉武帝“穿漕渠”,据说意图在于“损漕省卒”③。可见运输往往由“卒”承当,列为军役内容之一。董仲舒说,秦时百姓“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④。颜师古注:“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看来,“卒”除“屯戍”之外,还要承担包括转输在内的“力役之事”。《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记述王莽始建国二年(10)事:
募天下囚徒、丁男、甲卒三十万人,转众郡委输五大夫衣裘、兵器、粮食,长吏送自负海江淮至北边,使者驰传督趣,以军兴法从事, 天下骚动。先至者屯边郡,须毕具乃同时出。
可见即使募卒亦得兼事委输屯戍。所谓“长吏送自负海江淮至北边”,则使人联想到简(21)“贝丘道敢言之谨伏地再拜请”的涵义。
《盐铁论•击之》:“甲士死于军旅,中士罢于转漕。”秦汉时期服役者大约多是“强者执戟,羸者转运”⑤,“丁壮苦军旅,老弱罢转漕”⑥。在交通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军运耗用人力之多十分惊人。诸葛亮北伐,魏延献计由子午谷突袭长安,请求率“精兵五千,负粮五千,直从褒中出”⑦, 军中作战人员与运输人员的比例甚至达到一比一。
《史记》卷一。《孝文本纪》:“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又记载汉元帝时曾“减关中卒五百人,转谷振贷穷乏”。 都说到除军运外,又大量用卒从事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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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
③ 《史记》卷二九《河渠书》。
④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⑤ 《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权传》注引《汉晋春秋》。
⑥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
⑦《三国志》卷四。《蜀书•魏延传》裴松之注引《魏略》。
《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说,朱买臣即曾“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汉初,娄敬建议刘邦定都秦地,据说初见刘邦时,“戍陇西,过洛阳,髙帝在焉。娄敬脱挽辂,衣其羊裘,见齐人虞将军曰:‘臣愿见上言便事。’”①娄敬身为戍卒而引车前行赴戍所,可能即《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所谓“行者赍”。颜师古解释说:“‘赍'谓将衣食之具以自随也。”居延汉简中“戍卒□曾里石尊 第卅车五人”(477.4)、“戍卒邺东利里张敞第卅车”(28. 10)、“●右第六车卒廿人”(230.10)等等,或许即体现类似情形。
我们在居延汉简中还可以看到戍卒除赴边途中转运即所谓“行者赍” 外,专门从事转运的实例。如:
□□□遣卒六将持车牛诣官以十(418.1)
入二年戍卒牛车十三两(E. P.T56:133)
新卒假牛车十五两皆毋□(E.P.T53:188)
●十部治卒车吏名(E.P.T59:115)
所受适吏皆家部吏卒所输谷车两(E.P.F62:364)
有的简文还著录戍卒原籍,如:
〼魏郡贝丘戍卒牛(E. P.T56:266A)
〼□卒车(E. P. T56:266B)
简文所见“戍卒牛车”、“卒车”,似乎可以说明有的戍卒在服役时以私车从事转输。可能正因如此,我们在被有的学者归入居延“吏卒功过劳绩的考课文簿”②的简文中可以看到“车父”活动的记录。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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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九九《刘敬叔孙通列传》。
② 初师宾:《汉边塞守御器备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151 页。
卒四人
一人省
(30)次吞隧长长舒 一人车父在官已见
二人见
(以上为第一栏)(E.P.T59: 6)
(31) [一]人李延寿车父不在
〼 [一]人稟
[一]人见(104. 19)
简(31)《居延汉简甲乙编》作:
李延寿车父不在
〼 广
见
此从裘锡圭释文。①
5.“车父”与一般“戍卒”
我们又看到出现“车子”字样的简例,如:
廿八日出 一人高同车子未到
(32)第十五𨼾长王赏不在署 一人王朝廿八日从候长未还
一人见 (206.27)
(33)〼□人黄小子车子刻到
〼二人见 (285.5)
简(33)与(32)文式内容均类同。(33)是否应当“子刻”连读,还可以讨论。如果循这一思路,则(32)或许也可以将“子”理解为“子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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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裘锡圭;《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商榷(续七)》,《人文杂志》1983年第4期。
与前引简(22) “□□顺阳车父唐妨靁箧”类似的简文又有:
鄣卒孟广衣橐(E.P.T51: 443)
第十五
□□尹严
𨼾衣囊 (E.P.T51: 442)
戍卒
□□
资钱(E.P.T51: 449)
戍卒南阳郡宛邑
●□□
临洞里魏合众衣橐(E.P.T51:149)
戍卒魏郡邺
都里赵元衣橐检(E.P.T52: 494)
戍卒箧〼(E. P.T52: 668)
同类戍卒衣橐的封检,还可以举出许多。①裘锡圭曾指出:“从居延简看,戍卒的衣服钱物常常’阁官',即存放在候官处。”②简(22)“车父”私箧封检的发现,说明“车父”得与“戍卒”同样遵行这一制度。简(22)与上引诸简相互比照,可以说明“车父”与“鄣卒”、“戍卒”身份之一致。③
6.关于“卒史车父”
“车父”身份严格地说应当属于“卒”,然而又与一般的“卒”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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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东郡戍卒东阿灵里袁鲁衣橐”(100.1),“戍卒河东郡安邑尊德里张常□□衣橐封以私印”(210.26),“●□□戍卒南郡穰邑□里何翘利衣橐”(326. 8A), “●切戍卒魏郡梁期长积里侯宣衣橐”(E.P.T51: 297), “廩□□戍卒宋里卜熹衣装橐”(E.P.T59:368A),“■右南阳私衣物橐百一十一”(E. P. T52: 84)等。
② 裘锡圭:《汉简零拾》,《文史》第12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页。对于上文所引简 (29),裘锡圭指出:“可知有时戍卒把从公家借来的武器也存放在阁中。”
③ 简(10)车父名下注明衣履名目数量,很可能也与戍卒私衣物“封臧”、“阁官”之常制有关。
同。例如居延汉简可见“卒史车父”简文:
(34)〼卒宗取韭十六束为中舍二束掾舍十一束卒史车父复来
〼二石唯掾分别知有余不足者园不得水出□多恐乏今有
(E. P. T51: 325A)
〼即复取来辄计为度遣使记□今园及期其
〼二束其一束中舍一束掾舍●陈阳里王少少毋已 (E.P.T51:325 B)
园中得韭二束,则“其一束中舍,一束掾舍”,“取韭十六束”,则“其三束为中舍,二束掾舍,十一束卒史车父”。“卒史”是官府属吏。《史记》卷一二〇《汲郑列传》记载:汲黯迁为东海太守,“治官理民,好清静,择丞史而任之”。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秦时已有“卒史”之职。周昌、周苛“秦时皆为泗水卒史”,“自卒史从沛公”。①秦末,武臣曾“遣故上谷卒史韩广将兵北徇燕地”②。《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褚少孙补述,说到汉武帝时北海太守属下有“文学卒史王先生”。魏相亦曾“为郡卒史”。③匡衡亦曾“补平原 文学卒史”。④
《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记载,公孙弘为学官时曾建议:“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据说公孙弘地位上升,“自此以来,则公卿大夫士吏斌斌多文学之士矣”。官吏“通一艺以上”可补“卒史”的建议,亦直接鼓励“文学之士”从政。司马贞《索隐》引如淳云:“《汉仪》:……郡国文学,秩百石也。”《史记》卷一〇一《袁盎晁 错列传》:“以文学为太常掌故。”司马贞《索隐》:“服虔云:‘百石卒
——————————
① 《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
②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
③《汉书》卷七四《魏相传》。《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魏相“少学《易》,为府卒史”。
④《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
史。’”《汉书》卷五八《儿宽传》:“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颜师古注:“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师古曰:‘瓒说是也。’”
汉简所见河西地区“卒史”①,可举如下诸例:
张掖大守府 卒史利(E.P.T52:96)
酒泉大守府卒史广(303. 12)
居延都尉府 卒史赏(40.2 , 267.5)
卒史□(260.10)
卒史居(E. P. T50:212B)
卒史史偃(E.P.T50:212B)
卒史平(E. P.T51:189B)
守卒史奉亲(E.P.T51:190A)
肩水都尉府 卒史安世(12.1C)
卒史赵卿(E. P. T52:405)
守卒史义(10.29)
玉门都尉府卒史山(敦煌203)
居延令、丞卒史充(240.3)
卒史尊(219.17)
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指出:“属吏诸级在签署文书时, 依级别髙低为序。自中央至县,大致可分为三级:高级为掾和史、少史、士吏;中级为卒史、令史、属、守属、守卒史、守令史和啬夫、守啬夫;低级为书佐、佐、尉史和候史。”“卒史通常在掾之次,应是第二级,但有时在属之前,似亦可作为第一级。”②
简(34)所见“车父卒史”,未知是否“车父”为“卒史”之附从。如果“车父”与“卒史”相比列,则似可说明“车父”地位与待遇有时甚至接近下级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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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延汉简又可见中央部门大鸿胪属下“卒史钦”(203.22)。
②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9页。
“车父”身份特殊之原因,不排除他们是以私车服事军役者之可能。简(12)可见“车父”辛盈川随车兵器车具15种,除“私剑八”外,均为“官具”,简(29)亦可见所谓“所假具”。特别著明“官具”与“所假具”,似乎也可以从侧面说明其所驾车辆当为私车。
居延汉简可见所谓“发茈家车牛载输候官第□”(E.P.T50: 51)。“茈家”又作“赀家”、“訾家”。此简可与前引“所受适吏訾家部吏卒所输谷车两”(E.P.F62: 364)对照读。所谓“茈家车牛”的涵义现在尚未十分明确,但是可以说明居延边塞确实有相当数量的私车从事军事物资运输。又如:
车—两
入粟大石廿五石 ○ 正月癸卯甲渠官掾谭受訾家茂陵东进里赵君
壮就人肩水里郅宗(E.P.T59: 100)
“訾家”乡籍甚至远在茂陵,显然也是值得探讨的现象。
不过,从现有资料看,“车父”与为“訾家”(或“茈家”、“赀家”)承运的所谓“就人”(僦人)等运输人员身份不同。
“就人”、“将车”人及相关称谓
秦汉时期服务于运输活动的劳动者,还有“就人”、“将车”人等。讨论相关身份及其劳作方式,可以深化对秦汉社会生产史和社会生活史的认识。
1.“就”与“就人”
战国时期已经出现称为“僦”的运输生产形式。《商君书•垦令》:“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秦时仍限制运输生产中以“僦”为形式的雇佣关系。云梦睡虎地秦简《效律》“僦”写作“就”,其中规定:“上節(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汉代这种运输形式则为政府所利用而得到发展。《淮南子•说林》:“为车人之利而不僦则不达。”《史记》卷三。《平准书》:“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宝货皆重则僦载烦费。”可见“僦”已经成为主要运输形式之一。《汉书》卷八《宣帝纪》:“(本始二年春)大司农阳城侯田延年有罪,自杀。”颜师古注:“坐增僦直而自入。”罪在贪污“僦”这种运输形式中的运费“僦直”。《汉书》卷九。《酷吏传-田延年》:“初, 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颜师古注:“‘僦’谓赁之与雇直也。”至于个体经营的“僦载”,有汉光武帝刘秀的实例。《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王莽天凤中,乃之长安,受《尚书》,略通大义。”李贤注引《东观记》曰:‘受《尚书》于中大夫庐江许子威。资用乏,与同舍生韩子合钱买驴,令从者僦,以给诸公费。’”
以“僦”求利的“车人”,在汉代居延边塞文书中称作“就人”(僦 人),简文可见:
〼受訾家延寿里上官霸就人安故昌谭昌(214.125)
赀家安国里王严 车一两 九月戊辰载就人同里时褒已到未言卿 (267. 16)
方子真一两就人周谭侯君实为取(502.11)
出钱千三百卌七赋就人会水宜禄里蔺子房一两(506. 27)
已入八十五石
出钱四千七百一十四赋就人表是万岁里吴成三两半
少二石八斗三升(505. 15)
●元延四年八月以来将转守尉黄良所赋就人钱名(506. 26)
〼置佐博受就人井客〼 (586.5)
居延平明里王放就人昌里漕阳车一两 粟大石廿五石居延平明里王放就人昌(E. P. T49: 53A)
〼□平明里□褒就人赵永(E. P.T65: 376)
敦煌汉简中也可见有关“僦人”的简文:
出穈二斛 元和四年八月五日僦人张季元付平望西部候长宪 (425)
“就人”又作“就家”,如简562. 3A及肩水金关简73EJT3:113, 73EJT7:39, 73EJT7:40,应是对应“訾家”(或“茈家”、“赀家”)的称谓。所谓“僦载”,往往也取有组织的结队运输的形式,如:
出粟大石廿五石车一两始建国二年正月壬辰皆家昌里齐熹就人同里陈丰付吞远置令史长(E.P.T59:175)
■右壬辰车五两粟百廿五石徘 与此千三百□□□(E.P.T59:176)
前者“车一两”显然包括在后者“车五两”中。又如:
●凡五十八两 用钱七万九千七百七十四 钱不俺就〼(505. 20)
“僦载”车队的规模至于58辆。
“就人”(僦人)所得运费即所谓“就钱”(僦钱)或“就直”(僦值),在简文中也可以看到有关记录,如:
〼就钱□百卌出(116.46)
就钱三百(254.5)
〼□□就钱君强取夅□〼。(乙附9B)
〼□月积一月廿七日运茭就直(350.12)
其四两自行
〼
一两取就直(214.83)
出钱□□二□月丁□□□长忠取二月食就直(155.16)
〼就直〼(300. 50)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中也说到“就直”的计算(E.P.F22:6, 8, 23, 30)。敦煌酒泉汉简中也有关于“就钱”(90)、“就直”(890)的内容。“就钱”、“就直”即“僦钱”、“僦直”。
《九章算术•均输》中关于“均赋粟”的算题,说到汉时运车载重规格和僦费常值即一般运价标准:“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这种规范之形成,体现出“僦载”之普及,而政府倚重这一运输形式,并往往主持对“僦载”的组织管理。①居延出土《甘露二年御史书》简册中可以看到“以牛车就载籍田仓为事”简文(E.J.T1;1)。②《潜夫论•实边》说,“募运民耕边入谷”,乃“充边境,安中国之要术”。“就人”(僦人),应当也在“运民”之列。
“车父”与“就人”(僦人)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以服役者的身份不能通过运输活动获取“就钱”或“就直”等经济收入。“车父”与“就人”(僦人)的另一重要区别,是“就人”(僦人)可能有相对较多的人身自由。
“车父名籍”和“车父”所携兵器、车具的严格登记以及“到”、“在官己见”、“不在”的记录,都可以说明这一事实。
从居延汉简提供的资料看,居延地区“车父”与“就人”(僦人)还有 一个重要区别,这就是“就人”(僦人)大多为河西当地人,而“车父”乡籍则多远在山东诸郡国。
2.“将车”人身份
除“车父”与“就人”外,居延汉简中又可见另一以车辆从事转运者的称谓“将车”人。例如:
————————————
① 裘锡圭《汉简零拾》有“从汉简反映的关于用车运粮的情况谈《九章算术》的史料价值”一节,说到“居延简里有很多关于用车运粮的资料,每车所载粮食一般为二十五石”,“雇佣的僦人和服役的将车者输送粮食的时候,大概比较严格地遵守二十五石一车的常规”。《文史》第12辑,第8-9页。他在《读汉简札记》中又讨论了“关于每车载粮的新资料”。其中写道:“总之,从汉简所记的以车运粮的情况来看,当时确以一车载大石二十五石为常规,但有时也有一车载到大石三十石的;而在运麦时,可能由于麦的体积较粟为大,一车往往只载小石三十五石五斗,即大石二十二石五斗。此外,当然还会有一些我们所不知道的不合常规的情况。各种不合常规的情况,主要当是由各种实际的需要造成的,跟运粮者是哪一种人并无多大关系。”《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页。
②初师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
将车觻得万岁里̃〼(77.7)
将车觻得新都里郝毋伤年卅六岁长长七尺二寸黑色〼(334.36)
〼将车觻得安世里公乘工未央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334.13)
将车河南郡荧阳(346. 39)
〼里上造史赐年廿五长七尺二寸黑色 为兰少卿将车(14.12)
十一月十五日为记邑中夏君壮多问
少平澄食如常人马起居得毋有它今自买鱼得二千二百桼十头
付子阳与子阳将车人粟十三石牛食豆四石栓西垣乘轴一付(E. P. T.44:5)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也可见有关寇恩“将车”的文字:“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E.P.F22:18),“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座斩来到 居延”(E.P.F22: 27)。
《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褚少孙补述:任安“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翦伯赞在《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一文中指出:“这里所谓‘为人将车'就是受人之雇为人赶车。”①“将车”一般亦泛指驾车,如前引朱买臣“为卒将重车至长安”例。然而居延简“将车觻得新都里郝毋伤”等,这里所谓“将车”不仅仅指一种劳作形式,已经是表示特定身份的称谓,与“将者人”同。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铜车马有隶书铭刻,其御者身份,“小车马”称“御奴”,而“華车马”即货运车马则称作“将车奴”。②
由《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的内容,可知“将车”人与“就人”(僦人)不同。寇恩以私车为粟君载鱼至觞得卖,当得“就直”,是为“就人”(僦人)。而“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牛相抵,以卖牛钱付粟君妻业,以车具“置业车上”,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是往觻得时为“就人”(僦人),自觞得返时已称“将车”人。身份之变化很可能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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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1期。
② 甘博文:《甘肃武威雷台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2期;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已不再拥有所驾御车辆的所有权。
“将车”人可以为私人“将车”,也可以“将”公车为政府服务,前引“将车觻得新都里郝毋伤”等简可能即体现为公家营运的劳务关系。然而无论为公家“将车”还是为私人“将车”,“将车”人与车主间皆存在雇佣关系,因而其身份与“车父”显然体现出鲜明的差异。
3.车人•军子•车士
“就人”(僦人)、“将车者”、“车父”大致都可以称为所谓“车人”①、“转者”②、“转车人徒”③,然而具体身份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则不同。“车父”虽服务于军运,但是在倾国力以强武备的时代,他们的劳作对于社会经济的意义,显然不可轻视。
简(32) “一人高同车子未到”、简(33) “□人黄小子车子刻(?) 到”,如果其中“子”并不指示“子刻”,与同类简文(30)、(31)比较, 也许可以将“车子”理解为与“车父”相近的身份。④沈刚解释简(32) 所见“车子”,即据《中国简牍集成》的意见⑤,以为就是“车夫”。⑥《文选》卷四ling 繁钦《与魏文帝笺》:“时都尉薛访车子,年始十四,能喉啭引声,与笳同音。”是汉时确实曾经通行“车子”称谓的例证。
“车子”更早又见于《左传•哀公十四年》:“叔孙氏之车子钼商获麟。”杜预注:“车子,微者。”孔颖达疏:“杜以车子连文,为将车之子,故为微者。《家语》说此事云‘叔孙氏之车士曰子钼商王肃云:‘车士,将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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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淮南子•说林》。
② 《史记》卷一〇〇《卫将军骠骑列传》。
③ 《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
④ 船夫也有称作“舟子”者。《诗•邶风•匏有苦叶》:“招招舟子,人涉卬否。”毛亨传:“招招,号召之貌。舟子,舟人,主济渡者。”郑玄笺:“舟人之子。”《诗•大雅•大东》有“舟人之子”句, 毛亨传:“舟人,舟楫之人。”而《匏有苦叶》“舟子”则不是“舟人之子”。汉时仍通行“舟子”称谓。如《焦氏易林》卷一《坤•萃》:“褰衣涉河,涧流浚多。赖遇舟子,济脱无它。”《讼•萃》:“褰衣涉 河,水深溃衣。赖幸舟子,济脱无他。”卷二《观•涣》:“褰衣涉河,水深渍衣。幸赖舟子,济脱无他。”《贲•大过》:“褰衣涉河,水深渍衣。幸赖舟予,济脱无他。”《剥•贲》:“褰裳涉河,水流渍衣。 幸赖舟子,济脱无他。”卷三《蹇•师》:“褰衣涉河,洞流波多。赖遇舟子,济脱无他。”《巽•解》:“褰衣涉河,涧流浚多。幸赖舟子,济脱无他。”
⑤ 初师宾主编:《中国简牍集成》,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6卷,第236页。
⑥ 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也。子姓,钼商名。‘今传无‘士’字。服虔云:‘车,车士,微者也。’”“车士”之称,又见于《战国策•燕策二》:“又譬如车士之引车也,三人不能行,索二人,五人而车因行矣。”“车士”称谓秦汉社会仍然通行。《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拜唐为车骑都尉,主中尉及郡国车士。”裴骃《集解》引服虔曰:“车战之士。”《史记》卷一〇三《万石张叔列传》:“臣从车士幸得以功次迁为中郎将。”《汉书》卷四六《卫绾传》则作“臣代戏车士,幸得功次迁,待罪中郎将”。“车士”似仍指御车之士。《文选》卷三张衡《东京赋》:“马足未极,舆徒不劳。”李善注:“韦昭《汉书注》曰:‘舆,车士也。’”《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厮舆之卒有一不备而归者,虽得越王之首,臣犹窃为大汉羞之。”颜师古注:“张晏曰:‘厮,微;舆,众也。’师古曰:‘厮,析薪者。舆,主驾车者。此皆言贱役之人。’”
“车子”、“车士”,都属于“微者”、“贱役之人”。居延汉简所见“车父”身份也是同样。
战国秦汉“酒人”略说
战国秦汉时期所见“酒人”称谓,反映了 “酒”在日常饮食生活和社会交往形式中的地位已经相当重要,酒的生产工艺的专业化程度亦因此体现。探讨战国秦汉“酒人”身份所透露的诸种信息,不仅是社会消费生活史研究的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酒业生产史考察的任务。认识战国秦汉时期的“酒人”身份,也可以了解“酒”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意义,以及社会分工细密的程度,从而深化对战国秦汉历史文化的认识。
1.《周礼〉“酒正”
《周礼》一书,多数学者以为成书于战国至西汉时期,而非周公制作。① 视其内容为战国秦汉历史文化的反映,应当是合理的。
《周礼•天官冢宰》列于“膳夫”、“庖人”、“内率饔”、“外饔”、
① 参见周世辅、周文湘《周礼的政治思想》,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3-5页。
“亨人”、“甸师”、“兽人”、“䱷人”、“鳖人”、“腊人”、“医师”、“食医”、“疾医”、“疡医”、“兽医”之后,可见有关“酒正”的文字:“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郑玄注:“酒正,酒官之长。”①贾公彦疏:“释曰:案其职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与膳食相将,故在此。”对于“酒正,酒官之长”的注说, 贾公彦解释:“此‘酒正'与下‘酒人’、‘浆人’为长。注虽不言‘浆’,文略也。”
《周礼•天官冢宰•酒正》关于“酒正”职任,还有如下规定:“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②凡为公酒者,亦如之。③辨‘五齐' 之名,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缇齐’,五曰‘沈齐'。④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⑤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医',三曰‘浆',四曰‘酏’。掌其厚薄之齐,以共王之‘四饮’‘三酒'之馔,及后世子之饮与其酒。凡祭祀以法,共‘五齐’‘三酒’,以实八尊,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壹贰,皆有酌数。唯齐酒不贰,皆有器量。共宾客之礼酒,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皆使其士奉之。⑥凡王之燕饮酒,共其计,酒正奉之。凡飨士庶子,飨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掌酒之赐颁,皆有灋,以行之。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饮酒不会。以酒式诛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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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代学者吴澄《易纂言外翼》卷五《占例第八》说,“正,主其事之谓”。“正之为言,是也,当也,而有主之之意焉。犹‘官正'、‘酒正'之‘正官之名谓‘正'者,盖主其事,非‘正'不能。若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敗事矣。故但言‘正',而主事之意在其中。他在《书篆言》卷四上又写道:“‘正人'如《周官》‘宫正'、‘酒正'之类为一官之长者。”
② 郑玄注:“‘式法’,作酒之法式。作酒既有米曲之数,又有功沽之巧。《月令,曰:‘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曲蘖必时,湛饎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郑司农云:‘授酒人以其材。'”
③ 郑玄注:“谓乡射饮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
④ 郑玄注:“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如今宜成醪矣。醴,犹体也,成而汁滓相将,如今恬酒矣。盎,犹翁也,成而翁翁然葱白色,如今都白矣。缇者,成而红赤,如今下酒矣。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清矣。”又说:“然古之法式,未可尽闻。”
⑤ 郑玄注:“郑司农云:事酒,有事而饮也。昔酒,无事而饮也。清酒,祭祀之酒。玄谓事酒,酌有事者之酒,其酒则今之彝酒也;昔酒,今之酋久白酒,所谓旧醳者也;清酒,今中山冬酿接夏而成。”
⑥ 郑玄注:“‘士’谓酒人、浆人、奄士。”
关于“酒正之岀,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郑玄注:“出谓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受用酒者,日言其计于酒正。酒正月尽言于小宰。”关于“以酒式诛赏”,郑玄注:“诛赏作酒之善恶者。”
看来“酒正”职任,包括酒的制作和供应的领导与管理。“酒正”是负责宫廷酒的生产和消费的长官。
2.《周礼》“酒人”
在“酒正”以下“酒人”之后,所列为“浆人”、“凌人”、“笾人”、“醢人”、“酰人”、“盐人”等,正所谓“与膳食相将,故在此”。按照贾公彦的理解,“酒正”的管理对象,是包括“浆人”的,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专门讨论。我们所特别关注的,是“酒人”。
《周礼•天官冢宰》于“酒正”之后,可见有关“酒人”身份、职能和地位的文字: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郑玄注:“奄,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闳以奄。’‘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 ‘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①有关宫廷生活服务人员中涉及“酒”的专职人员的出现,也许是酒史与酒文化研究者应当关注的历史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