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偏妻”身份
“偏妻”称谓,未见于汉代文献。
对于所谓“偏妻”身份,整理小组注释:“偏妻,偏房。”“偏房”的说法,见于《列女传》卷二《贤明传•晋赵衰妻》:
晋赵衰妻者,晋文公之女也,号赵姬。初文公为公子时,与赵衰奔狄。狄人入其二女叔隗、季隗于公子。公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及返国,文公以其女赵姬妻赵衰,生原同、屏括、楼婴。赵姬请迎盾与其母而纳之,赵衰辞而不敢。姬曰:“不可。夫得宠而忘旧,舍义;好新而嫚故,无恩;与人勤于隘厄,富贵而不顾,无礼。君弃此三者,何以使人?虽妾,亦无以侍执巾栉。《诗》不云乎:‘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德音莫违,及尔同死。’与人同寒苦,虽有小过,犹与之同死而不去,况于安新忘旧乎?又曰:‘燕尔新婚,不我屑以。’盖伤之也。君其逆之!无以新废旧。”赵衰许诺,乃逆叔隗与盾来。姬以盾为贤,请立为嫡子,使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妇,姬亲下之。及盾为正卿,思赵姬之让恩,请以姬之中子屏括为公族大夫,曰:“君姬氏之爱子也。微君姬氏,则臣狄人也,何以至此!”成公许之,屏括遂以其族为公族大夫。君子谓赵姬恭而有让。《诗》曰:“温温恭人,维德之基。”赵姬之谓也。
颂曰:赵衰姬氏,制行分明。身虽尊贵,不妒偏房。躬事叔隗,子盾为嗣。君子美之,厥行孔备。
所谓“君子谓赵姬恭而有让”之说,反映通常情况下,似乎妻之“正”与“偏”,不因其先后,而因其贵贱。在“文公以其女赵姬妻赵衰”之前,其实已经先自“以叔隗妻赵衰”。于是有“夫得宠而忘旧,舍义;好新而嫚故,无恩”,以及“安新忘旧”、“以新废旧”的说法。看来,“偏房”当是对“正妻”而言。而赵姬所以得“让恩”之誉,是由于其“身” “尊贵”虽后娶却被看作正妻的缘故。
与“偏房”类似的另一称谓是“侧室”。《汉书》卷九五《南粤传》载汉文帝元年赐赵佗书:“朕,高皇帝侧室之子,弃外奉北藩于代,道里辽远,壅蔽朴愚,未尝致书。”对于“侧室之子”,颜师古注: “言非正嫡所生也。”①又《淮南子•修务》:“琴或拨剌枉桡,阔解漏越,而称以楚庄之琴,侧室争鼓之。”称“争鼓之”,则此“侧室”当不止一人。
“偏妻”虽不见于汉代文献,却很可能是当时通行的社会称谓。宋人王质《绍陶录》卷上《栗里谱》写道:“太元九年甲申,君年二十,失妾楚调,诗云: ‘弱冠逢世阻,始室丧其偏。’妻翟氏偕老,所谓‘夫肼于前,妻锄于后’。”②说“妾”即“丧其偏”的“偏”。可知“偏”即“偏妻”,其涵义大致应是自汉代以来一脉相承的。
明人《三命通会》卷五《论古人立印食官财名义》写道:“甲见己为正妻,见戊为偏妻。妻贵正不贵偏。敌体侍立,分则有别,此其理也。”所谓“敌体侍立”,说同样作为“妻”,其地位大体尊卑相当。③所谓“分则有别”,则说细论其身份,依然是有上下之分的。同书卷七《妻妾引例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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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汉书考证》,顾炎武曰:“注非也。《左传》‘卿置侧室’。杜解曰:‘侧室,众子也。’文公十三年传曰:‘赵有侧室曰穿。’”《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天下殽乱,高皇帝与诸公并起,非有仄室之势以豫席之也。”颜师古注:“应劭曰:‘礼,卿大夫之支子为侧室。席,大也。’臣瓒曰:‘席,藉也。言非有侧室之势为之资藉也。’师古曰:‘瓒说是也。’”《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后汉书》卷六〇下《蔡邕列传下》:“礼,妻妾产者,斋则不入侧室之门,无废祭之文也。”《三国志》卷四四《蜀书•姜维传》:“郄正著论论维曰:‘姜伯约据上将之重,处群臣之右,宅舍弊薄,资财无余,侧室无妾媵之亵,后庭无声乐娱。……’”“侧室”,大约起初是居处之称,后来又成为居主之称。
② 又见元陶宗仪《辍耕录》卷一六《书陶栗里谱》。
③ 《白虎通•王者不臣》:“诸父诸兄者亲,与己父兄有敌体之义也。”
有关于“正妻”、“偏妻”的说法。①看来,“偏妻”可能是对“正妻”而言。“妻贵正不贵偏”,“正”与“偏”“分则有别”,确定了家族中的尊卑秩序。
3.“下妻”称谓
关于“下妻”,《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说到有自称“成帝下妻子”者。而《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记录的诏书更值得注意
(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光武帝纪下》又有这样的记载:
(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
后者有“比青、徐二州”之说,当是沿承前诏。汉光武帝刘秀的这两篇诏书,都强调解救战乱中沦为“下妻”的受难妇女。其遭遇,一说被“略为”“下妻”,一说“依托为人下妻”。前者“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中华书局标点本断作“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奴婢下妻”连读。后者“下妻”亦与“奴婢”并说。“下妻”身份之卑微,是显而易见的。
前引《列女传》卷二《贤明传•晋赵衰妻》中“以叔隗为内妇,姬亲下之”。其所谓“下”,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下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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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命通会》卷七《妻妾引例章》写道:“正财妻,偏财妾也。且如甲日生,用己为正财,即为正妻;戊为偏财,即为偏妻。若日干健旺,四柱见已,为正妻。得时令遇旺,乡略带官星,主妻贤明,才貌兼全。因妻遇贵,岁时中有印临之,主妻有财物嫁资。若正财衰,偏财旺,显主有偏妻分缘。若己字落陷,或坐死绝之乡,或生春令日,主健旺。如甲寅等类,主不了克妻。若妻生得旺日,坐衰局,或居死墓之地,主自淹滞一生,着妻妾欺,或再嫁他人。若甲申、甲戌日生,甲寅、乙卯月日主大旺,虽有妻,以比肩分夺,恐不免嫁他人,或着他人占之,或妻有别情。余同此例断。”
“下妻”称谓后世依然沿用。①
所谓“下妻”,在建武年间的诏书中都位列“奴婢”之后,当时其地位或有相互接近之处。
汉光武帝诏书所谓“为人下妻”,可以与前引简(2)所谓“为人偏妻”对照理解。
4.小妻•傍妻•少妻
简(4)所见《置后律》中关于“疾死置后”,爵等继承关系所谓“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的说法,指明“下妻子”和“偏妻子”都非“適子”即嫡子,而且二者必然不同。也就是说,“下妻”和“偏妻”称谓并列,明确体现其身份有异。其身份的不同或许正如梁章钜《〈称谓录)序》所谓“古人称谓,各有等差,不相假借”。
但是,“下妻”和“偏妻”是什么关系呢?二者彼此间的“等差”又是怎样的情形呢?
整理小组引“下妻犹言小妻”的解释,见于《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始建国二年)十一月,立国将军建奏:“……今月癸酉,不知何一男子遮臣建车前,自称: “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刘氏当复,趣空宫。’收系男子,即常安姓武字仲。”颜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妻。”
“小妻”称谓,数见于史籍。如《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富平侯刘彭祖)神爵四年,为小妻所杀。”又卷五一《枚皋传》:“(枚)皋字少孺。(枚)乘在梁时,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卷八一《孔光传》说到“(淳于)长小妻乃始等六人”。卷九三《佞幸传•淳于长》说:“(许皇后)姊孊为龙頟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妻。”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废后姊孊寡居,与定陵侯淳于长私通,因为之小妻。”卷八五《谷永传》载谷永上言:“急复益纳宜子妇人,毋择好丑,毋避尝字。”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王凤上小妻弟以纳后宫,以尝字乳。王章言之,坐死。今永及此,为凤洗前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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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新唐书》卷一三四《杨慎矜传》:“(卢)铉遣御史崔器索谶书,于慎矜下妻卧内得之。”
《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窦融)女弟为大司空王邑小妻。”卷五O《孝明八王列传》中“陈敬王羡”①、“彭城靖王恭”②、“乐成靖王党”③、“梁节王畅”事迹,都涉及“小妻”称谓。又《陈球传》:“球小妻,程璜之女,璜用事宫中,所谓程大人也。”
《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赵孝王良》:“(赵惠王)干居父丧娉小妻。”李贤注:“小妻,妾也。”《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文德郭皇后》:“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也说“小妻”即“妾”。
据《续汉书•五行志五》刘昭注补引《博物记》,有关于奴婢墓葬可能发生特异情形的记载:“汉末,发范明友奴冢,奴犹活。(范)明友,霍光女婿。说(霍)光家事,废立之际,多与《汉书》相应。”《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并州刺史毕轨送汉故度辽将军范明友鲜卑奴,年三百五十岁,言语饮食如常人。奴云:‘霍显,光后小妻。明友妻,光前妻女。”“后小妻”的说法也值得注意。
前引《汉书》卷八一《孔光传》说:“(淳于)长小妻乃始等六人。”《后汉书》卷五〇《孝明八王列传•梁节王畅》载刘畅上疏:“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
又《三国志》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孙皓》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说:“(张)傲奢淫无厌,取小妻三十余人。”
“小妻”称谓又见于《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骆统传》的记述:“骆统字公绪,会稽乌伤人也。父俊,官至陈相,为袁术所害。统母改适,为华歆小妻,统时八岁,遂与亲客归会稽。其母送之,拜辞上车,面而不顾,其母泣涕于后。御者曰:‘夫人犹在也。’统曰:‘不欲增母思,故不顾耳。””
是“小妻”依然被称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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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五〇《孝明八王列传•陈敬王羡》:“(陈思王)钧取掖庭出女李娆为小妻。”
②《后汉书》卷五〇《孝明八王列传•彭城靖王恭》:“元初三年,恭以事怒子酺,酺自杀。”李贤注引《东观汉记》:“恭子男丁前物故,酺侮慢丁小妻,恭怒,闭酺马厩,酺亡,夜诣彭城县欲上书,恭遣从官仓头晓令归,数责之,乃自杀也。”
③《后汉书》卷五〇《孝明八王列传•乐成靖王党》:“取故中山简王傅婢李羽生为小妻。”
看来,在“正妻”之次的可以通称为“妾”的女性家族成员中,还有多种身份区分。
清代学者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条写道:“《左传》:齐桓公多内嬖,有如夫人者六人。后世称人之妾为如夫人本此也。”“小妻之称,前汉已有之。”“亦谓之傍妻。”“又谓之下妻。”“又谓之少妻。”“又谓之庶妻。”“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七“释小补楚语笄内则总角义”条又说:“小妻,曰妾,曰嬬,曰姬,曰侧室,曰簉室,曰次室,曰偏房,曰如夫人,曰如君,曰姨娘,曰姬娘,曰旁妻,曰庶妻,曰下妻,曰少妻,曰细君,曰姑娘,曰孺子,曰小妻,曰小妇,曰小夫人,或但曰小。”
梁章钜《称谓录》卷五与“妾”条并列者,还有“称人之妾”、“老妾”、“随嫁妾”、“有子妾”等。
“妾”条下,又列有妾,姬,内,簉,嬬,须,要,始,童,小,小星,孺子,少妹,侍人,侧室,别室,他室,次室,偏房,少房,别房,属妇,小妇,旁妻,下妻,少妻,外妇,小妻,媻,庶妻,㜸妻,庶妾,伎妾,色妾,女妾,姻妾,薄命妾,祗候人,次妻,如君,细君,姨娘,姬娘,姑娘等四十四种称谓。其中有的分析尚有可以商榷的余地,如关于“小星”、“色妾”等,梁说似未可从。
而汉代社会已经使用的同类称谓,除上文说到的“侧室”、“偏房”等以外,类同身份的指代,又可以看到如下不同的形式:嬬①,孺子②,小妇③,傍妻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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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称谓录》卷五:“案《汉书》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妾。’《说文》云‘嬬,下妻也’,则嬬为妾称无疑矣。”今按:《说文•女部》:“嬬,弱也,一曰下妻也。”段玉裁注:“下妻犹小妻。《后汉书•光武纪》曰‘依托为人下妻’。《周易》‘归妹以须’,《释文》云;须,荀陆作嬬。陆云:妾也。”
② 《称谓录》卷五:“案《汉书•艺文志》 ‘《中山王孺子妾歌》’注云:‘孺子,王妾之有名号者也。’……《汉书•王子侯表》:‘东城侯遗为孺子所杀',则凡王公至士民妾,通得称‘孺子’。”今按:《汉书》卷三〇《艺文志》:“《诏赐中山靖王子哙及孺子妾冰未央材人歌诗》四篇。”颜师古注:“孺子,王妾之有品号者也。妾,王之众妾也。冰,其名。材人,天子内官。”
③《汉书》卷九八《元后传》:“凤知其小妇弟张美人已尝适人,于礼不宜配御至尊,托以为宜子,内之后宫,苟以私其妻弟。”颜师古注:“小妇,妾也。”
④《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取傍妻。”
旁妻①,少妻②,媻③,㜸妻④等。
此外,“良人”⑤称谓也值得注意。
家族主要成员“正妻”之外的女性配偶称谓形式如此繁杂,反映了汉代社会多妻现象的普遍。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所见“偏妻”称谓确实未曾见诸史籍,我们只能从“偏房”、“侧室”等说法推测其涵义。
不过,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置吏律》:“彻侯得置孺子、良人。” (二二二)整理小组据此在简(4)注释中写道:“简文所残字为子,良人’”,则《置后律》中相关简文可以补定为:“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母适(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三六七)看来,“孺子”地位高于“良人”,那么,按照律文正常词序,则可以由简文“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三六八)推知“下妻”的地位也可能高于“偏妻”。据简(3),则“扁(偏)妻子”的地位似乎又高于“孽子”。
《说文•女部》:“姘,除也,从女并声。汉律:齐民与妻婢奸曰姘。”段玉裁注:“此别一义也。礼: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故平等之民与妻婢私合名之曰姘,有罚。此姘取合并之义。”所谓“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在汉代社会中,看来未必绝对如此。
5.“长小妻乃始”案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中,有关于处理淳于长案的故事。其中涉及其“小妻”乃始等:
光久典尚书,练法令,号称详平。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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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四四《衡山王刘赐传》:“人有贼伤后假母者。”颜师古注:“继母也。一曰父之旁妻。”
②《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卓朝服升车,既而马惊堕泥,还入更衣。其少妻止之。”
③《说文•女部》:“媻,奢也。从女媻声。一曰小妻也。”段玉裁注:“小妻字史多有之,见《汉书•枚乘传》、《外戚传》、《佞幸传》,《后书•阳球传》。汉时名之不正者。”
④《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天子之后以缘其领,庶人㜸妾缘其履。”颜师古注:“㜸,庶贱者。”
⑤《汉书》卷九七《外戚传上•孝昭上官皇后》:“安醉则裸行内,与后母及父诸良人、侍御皆乱。”颜师古注:“良人谓妾也。侍御则兼婢矣。”
大司空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这一案例,对于我们理解“小妻”身份是有意义的。
乃始等六人原本是淳于长“小妻”,后“弃去”,有的已经改适他人。案发之后,丞相翟方进等以为“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来虽然“弃去”,然而“于法无以解”,因而应当论罪。孔光则认为,“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而淳于长在没有预想到“当坐大逆之法”时已经“弃去乃始等”,有的已经改嫁,“义已绝”,这时依然要“以为长妻论杀之”,则“名不正”,以为不应当治罪。孔光的意见得到皇帝的认可。
丞相翟方进等举出的根据是:“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不过,对于所谓“法时”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翟方进等以为“法时”应即“长犯大逆时”,当时“乃始等见为长妻”,因而“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而孔光对“法时”的理解似乎是“长坐大逆时”,当时乃始等与淳于长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义已绝”,因而这时的法律处罚如果依然“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则“名不正”。既然称“长小妻乃始”,又称“见为长妻”,同时说“以为长妻论杀之”,可知作为“长小妻”的乃始等人,其实也被看作“妻”。
简(2)“•毋夫,及为人偏妻,为户若别居不同数者,有罪完舂、白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或许可以参看《汉书》卷八一《孔光传》中的刑治讨论予以理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叚大母”
亲族称谓是社会称谓中的重要内容。历代亲族称谓屡有变动,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亲族称谓形式和内涵的演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时的宗族结构和社会关系。张家山汉简的有关内容可以为汉代亲族研究提供资料。如《二年律令》中《贼律》所谓“叚大母”,就是体现当时亲族关系的新见称谓。讨论“叚大母”所指代的身份,可以丰富我们对于汉初社会生活的认识。
1.《贼律》“叚大母”简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贼律》有简文: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三五
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三六)
黥为城旦舂(三七)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释文为: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三五)
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三六)
黥为城旦舂。(三七)
这段文字的理解多有疑点,释文亦尚有可商榷处。例如所谓“父母叚大母”。
2.大母•泰母•亲大母•外大母
关于“大母”。《墨子•节葬下》有这样的说法:“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说梁平王刘襄事:“梁平王襄十四年,母曰陈太后。共王母曰李太后。李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而平王之后姓任,曰任王后。任王后甚有宠于平王襄。初,孝王在时,有罍樽,直千金。孝王诫后世,善保罍樽,无得以与人。任王后闻而欲得罍樽。平王大母李太后曰:‘先王有命,无得以罍樽与人。他物虽百巨万,犹自恣也。’任王后绝欲得之。平王襄直使人开府取罍樽,赐任王后。李太后大怒,汉使者来,欲自言,平王襄及任王后遮止,闭门,李太后与争门,措指,遂不得见汉使者。李太后亦私与食官长及郎中尹霸等士通乱,而王与任王后以此使人风止李太后,李太后内有淫行,亦已。后病薨。病时,任后未尝请病;薨,又不持丧。”后有“知国阴事”者犯罪,因搜捕甚急,“乃上变事,具告知王与大母争樽状。时丞相以下见知之,欲以伤梁长吏,其书闻天子。天子下吏验问,有之。公卿请废襄为庶人。天子曰:‘李太后有淫行,而梁王襄无良师傅,故陷不义。’乃削梁八城,枭任王后首于市。”《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有大体相同的记述。“李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句下,颜师古注:“大母,祖母也。共王即李太后所生,故云亲祖母也。”《史记》所谓“罍樽”,《汉书》写作“𤴒尊”①。关于刘襄事的处理,《史记》所谓“公卿请废襄为庶人”,后梁国削地,任王后枭首于市, 《汉书》则记述:“天子下吏验问,有之。公卿治,奏以为不孝,请诛王及太后。天子曰:‘首恶失道,任后也。朕置相吏不逮,无以辅王,故陷不谊不忍致法。’削梁王五县,夺王太后汤沐成阳邑,枭任后首于市,中郎胡等皆伏诛。”《汉书》的记载,更可与张家山汉简《贼律》惩治不孝的条文相对证。刘襄夫妇对于“亲祖母”李太后的态度,是相当于“殴詈”或者比“殴詈”更为恶劣的。最后的处置,是所谓“首恶失道”的任后枭首于市而另外的当事人“中郎胡等”“伏诛”。这是由于天子出于亲情,“不忍致法”,对刘襄有所袒护。本来依法论治,应当处以死刑,如班固记述:“公卿治,奏以为不孝,请诛王及太后。”“亲祖母”应即张家山汉简律文所谓“泰母”。据刘襄、任后案例“公卿”“请诛”情节,可知有关律条确实应用于社会生活中。
据《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少孙补述,将陵侯史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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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颜师古注:“应劭曰:‘《诗》云“酌彼金𤴒”。 𤴒,画云雷之象,以金饰之也。’郑氏曰:‘上盖刻为山云雷之象。’师古曰:‘郑说是也。𤴒,古雷字。’”
平台侯史子叔“以宣帝大母家封为侯”,前者二千六百户,后者二千五百户。又乐陵侯史子长“以宣帝大母家贵,侍中,重厚忠信,以发觉霍氏谋反事,封三千五百户”。而《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记载,此三位外家,都是“以悼皇考舅子……侯”。“宣帝大母”,就是《汉书》卷八《宣帝纪》所谓“祖母史良娣”,卷九七上《外戚传上》所谓“卫太子史良娣宣帝祖母也”。可见“大母”确是“祖母”。居延汉简简文数见“大母”称谓,如:“五月廿日具书居三老大母万□〼前□□”(E.P.T54:13),“〼寿贵里男子段昌自言大母物故〼”(E.P.T59:389),“〼□大母淑病效短气加番懑命在旦夕□〼”(E.P.T59:428),“〼大母业病不幸”(E.P.T59:455)等。贾谊《新书•俗激》所见亲属称谓“大母”,与“大父”相对应:“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无制度,弃礼义,捐廉耻,日甚可为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乎口耳,虑念非顾行也。今其甚者,刭大父矣,刖大母矣,踝妪矣,刺兄矣。”
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毒言》又可见“外大母”称谓:“毒言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九一)事关谍(牒)北(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䙴(迁)。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九二)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九三)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九四)对于简文所谓“外大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和译文作“外祖母”。①
颜师古以为“李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实际上就是“亲祖母”。“大母,祖母也。”而所谓“亲大母”,可与张家山汉简《贼律》“叚大母”对应。《说文•又部》:“叚,借也。”段玉裁注:“《人部》‘假’云‘非真也’。此‘叚’云借也。然则凡云假借当作此字。”《说文•人部》:“假,非真也。”段玉裁注:“《又部》曰‘叚,借也’。然则‘假’与‘叚’义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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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7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6、163页。
3.称谓前置“假”的字义
战国秦汉时期,行政称谓前置“假”字者,往往取代理或非正式之义。如“假相”。《史记》卷四三《赵世家》:“十七年,假相大将武襄君攻燕,围其国。”卷八一《廉颇蔺相如列传》:“赵以尉文封廉颇为信平君,为假相国。”卷五四《曹相国世家》:“高祖二年,拜为假左丞相,入屯兵关中。”
又有“假将军”。《史记》卷七《项羽本纪》:项羽斩宋义,诸将“乃
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张守节《正义》:“未得怀王命也。假,摄也。”
郡级行政长官有称“假守”者。《项羽本纪》说到“会稽守通”,裴骃《集解》 引《楚汉春秋》曰:“会稽假守殷通。”张守节《正义》:“按:言‘假’者,兼摄之也。”卷六《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韩南阳假守腾。”卷一一三《南越列传》:“因稍以法诛秦所置长吏,以其党为假守。”司马贞《索隐》:“案:谓他立其所亲党为郡县之职或假守。”《汉书》卷三一《项籍传》说到“会稽假守通”时,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假守,兼守也。”
又有“假吏”、“假佐”之称。如《汉书》卷五四《苏武传》说到“假吏常惠”,颜师古注:“假吏犹言兼吏也。时权为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仪礼•士冠礼》:“有司如主人服”,郑玄注:“有司,群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也,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汉书》卷七六《王尊传》:“司隶遣假佐放奉诏书白尊发吏捕人。”颜师古注引苏林曰:“胡公《汉官》:假佐,取内郡善史书佐给诸府也。”《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所到部县,辄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属,下至佐史。”李贤注:“《续汉志》曰:‘每刺史皆有从事史、假佐。””
汉代军官职名也有“假尉”、“假司马”、“假候”等。①
基层管理人员也有称“假”者。《汉书》卷四九《晁错传》:“臣又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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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福颐编《汉印文字征》录有“军假司马”印。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八•六。又据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比较确定的汉印中,计有“军假尉印”、“左将军假司马”、“后将军假司马”、“偏军军假司马”、“镇南军假司马”、“假司马印”、“军假司马”、“汉假司马”、“诏假司马”、“军假候印”、“强驽假候”等。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5、29、132—138、142—143页。
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候: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颜师古注:“服虔曰:‘假音假借之假。五百,帅名也。’师古曰: ‘假,大也。’”颜说恐不确。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刘奉世曰:“‘假’,服说是。古者戍皆有期,代则不置,故曰‘假’,谓其权设犹假司马之类,亦非常置也。”今按晁错所谓“假士”、“假五百”、“假候”所以称“假”,可能是“新邑”与“故乡”有别的缘故。《晁错传》“假五百”、“假候”,荀悦《汉纪•文帝纪下》作“假率”、“假侯”。
又有君王前置“假”字,称“假君”、“假王”甚至“假皇帝”者。如袁康《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春申君自使其子为假君治吴。”《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乃以吴叔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卷八《高祖本纪》:“东阳宁君、秦嘉立景驹为假王”①,“韩信已破齐,使人言曰:‘齐边楚,权轻,不为假王,恐不能安齐’”②。《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又有王莽称“假皇帝”,臣民谓之“摄皇帝”的记载:“郊祀天地,宗祀明堂,共祀宗庙,享祭群神,赞曰‘假皇帝’,民臣谓之‘摄皇帝’。”“其后.莽遂以符命自立为真皇帝。”
政治职权之“假”,有“假署”③、“假摄”④的涵义。
4.假父•假母—假子•假女
秦汉时又有亲族称谓中称“假”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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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景驹自立为楚假王。”
②《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使人言汉王曰:‘齐伪诈多变,反复之国也,南边楚,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愿为假王便。’当是时,楚方急围汉王于荥阳,韩信使者至,发书,汉王大怒,骂曰:‘吾困于此,旦暮望若来佐我,乃欲自立为王!’张良、陈平蹑汉王足,因附耳语曰:‘汉方不利宁能禁信之王乎?不如因而立,善遇之,使自为守。不然,变生。’汉王亦悟,因复骂曰:‘大丈夫定诸侯,即为真王耳,何以假为!’乃遣张良往立信为齐王,征其兵击楚。”又《史记》卷九四《田儋列传》;“韩信遂平齐,乞自立为齐假王,汉因而立之。”
③《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右丞假署印绶及纸笔墨诸财用库藏。
④《荀子•儒效》:“天子也者,不可以少当也,不可以假摄为也。”
假父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引《说苑》:“秦始皇太后不谨,幸郎嫪毒,始皇取毒四支车裂之,取两弟扑杀之,取太后迁之咸阳宫。下令曰:‘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蒺藜其脊。’谏而死者二十七人。茅焦乃上说曰:‘齐客茅焦,愿以太后事谏。’皇帝曰:‘走告若,不见阙下积死人耶?’使者问焦。焦曰:‘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咸阳,有不孝之行;蒺藜谏士,有桀纣之治。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王乃自迎太后归咸阳,立茅焦为傅,又爵之上卿。”《汉书》卷五一《邹阳传》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茅焦谏云:‘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咸阳,有不孝之行。臣窃为陛下危之。臣所言毕。’乃解衣趋镬。始皇下殿,左手接之曰:‘先生起矣!’即迎太后,遂为母子如初。”《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裴骃《集解》引《说苑》曰:“嘉与侍中左右贵臣博弈饮酒,醉,争言而斗,瞋目大叱曰:‘吾乃皇帝假父也,窭人子何敢乃与我亢!’所与斗者走,行白始皇。”
假母
《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元朔四年中,人有贼伤王后假母者,王疑太子使人伤之,笞太子。”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曰:“傅母属。”《汉书》卷四四《衡山王刘赐传》:“元朔四年中,人有贼伤后假母者,王疑太子使人伤之,笞太子。”颜师古注:“继母也。一曰父之旁妻。”《淮南子•缪称》:“男子树兰,美而不芳,继子得食,肥而不泽,情不相与往来也。”高诱注:“继子,有假母也。”①袁康《越绝书•吴人内传》:“舜亲父假母,母常杀舜。”山东武氏祠画像石有闵子骞故事,题榜为:“闵子骞后母弟。子骞父。” “闵子骞与假母居,爱有偏移。子骞衣寒,御车失棰。”②看来“假母”就是“后母”。我们所讨论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中,也可见“叚母”简文。张家山二四七号汉慕竹简整理小组释文写作:“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三四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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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双棣《淮南子校释》谓“许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上册第1062页。
②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
假子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说:“初元中,举直言,迁虢令,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沈钦韩曰:“前妻之子也。”此说假子是丈夫前妻之子。刘向《列女传•魏芒慈母》:“魏芒慈母者,魏孟阳氏之女,芒卯之后妻也。有三子。前妻之子有五人,皆不爱慈母。……于是前妻中子犯魏王令当死,慈母忧戚悲哀,带围减尺,朝夕勤劳以救其罪人。有谓慈母曰:‘人不爱母至甚也,何为勤劳忧惧如此?’慈母曰:‘如妾亲子,虽不爱妾,犹救其祸而除其害,独于假子而不为,何以异于凡母!其父为其孤也,而使妾为其继母。继母如母,为人母而不能爱其子,可谓慈乎!亲其亲而偏其假,可谓义乎!不慈且无义,何以立于世!彼虽不爱,妾安可以忘义乎!’遂讼之。魏安鳌王闻之,高其义曰: ‘慈母如此,可不救其子乎!’乃赦其子,复其家。……颂曰:芒卯之妻,五子后母,慈惠仁义,扶养假子,虽不吾爱,拳拳若亲,继母若斯,亦诚可尊。”《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叡传》裴松之注引《献帝传》曰:“(秦)朗父名宜禄,为吕布使诣袁术,术妻以汉宗室女,其前妻杜氏留下邳。布之被围,关羽屡请于太祖,求以杜氏为妻,太祖疑其有色,及城陷,太祖见之,乃自纳之。……朗随母氏畜于公宫,太祖甚爱之,每坐席,谓宾客曰: ‘世有人爱假子如孤者乎?’”又《三国志》卷九《魏书•何晏传》裴松之注引鱼豢《魏略》:“太祖为司空时,纳晏母并收养晏,……晏无所顾惮,服饰拟于太子,故文帝特憎之,每不呼其姓字,尝谓之为‘假子’。”此说假子是妻子前夫之子,即所谓“随母男”。①《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威王曹彰传》裴松之注引《魏略》曰:“太祖在汉中,而刘备栖于山头,使刘封下挑战。太祖骂曰: “卖履舍儿,长使假子拒汝公乎!’”此说假子是养子。前引《二年律令•户律》三四〇号简也可见“叚子”,整理小组释文作“叚(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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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任广撰《书叙指南》卷三“宗族服属下”条写道:“随母男曰‘假子’。”自注:“《献帝春秋》秦朗,父准之。”梁章钜《称谓录》卷六据此说:“《献帝春秋》:随母男曰‘假子’。”
假女
刘向《列女传•珠崖二义》:“二义者,珠崖令之后妻及前妻之女也。女名初,年十三,珠崖多珠,继母连大珠以为系臂。及令死,当送丧。法,内珠入于关者死。继母弃其系臂珠。其子男年九岁,好而取之,置之母镜奁中,皆莫之知。遂奉丧归,至海关,关候士吏搜索,得珠十枚于继母镜奁中,吏曰:‘嘻!此值法无可奈何,谁当坐者?’”初及继母争请其罪。吏不忍决,于是弃珠而遣之。“君子谓二义慈孝。《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若继母与假女推让争死,哀感傍人,可谓直耳。颂曰:珠崖夫人,甚有母恩,假继相让,维女亦贤,纳珠于关,各自伏愆,二义如此,为世所传。”①
5.“叚大母”释义
这样看来,张家山汉简《贼律》中所谓“叚大母”,即“假大母”。应当是非亲生的,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祖母辈长者。有可能是其父的继母、后母。至于以为“假大母”即大父之“旁妻”的理解,其实与所谓“继大母”并没有根本的差别。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参考《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解释“假母”所谓“傅母属”的思路,推想为其父的傅母、养母、乳母。汉代人亲重乳母,有《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褚少孙补述郭舍人事迹中所见著名的汉武帝爱敬乳母的故事。②《汉书》卷七五《李寻传》所见李寻说王根所谓“诸保阿乳母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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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假继相让”之“假继”,《汉语大词典》编者理解为“后母、继母”(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1卷,第1583页),不确。应如上文“继母与假女推让争死”,释为假女继母。所举另一书证,《颜氏家训•后娶》:“假继惨虐孤遗,离闲骨肉,伤心断肠者,何可胜数。”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弓卢文强曰:“假继,谓假母、继母也。颜师古注《汉书•衡山王赐传》:‘假母,继母也。一曰,父之旁妻。’”器案:“《抱朴子•外篇•嘉遁》篇:‘后母假继,非密于伯奇。’”《颜氏家训》此“假继”解为“假母、继母”、“后母、继母”确定无疑。
②《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褚少孙补述:“武帝少时,东武侯母常养帝,帝壮时,号之曰‘大乳母’。率一月再朝。朝奏入,有诏使幸臣马游卿以帛五十匹赐乳母,又奉饮精飧养乳母。乳母上书曰:‘某所有公田,愿得假倩之。’帝曰:‘乳母欲得之乎?’以赐乳母。乳母所言,未尝不听。有诏得令乳母乘车行驰道中。当此之时,公卿大臣皆敬重乳母。乳母家子孙奴从者横暴长安中,当道掣顿人车马,夺人衣服。闻于中,不忍致之法。有司请徙乳母家室,处之于边。奏可。乳母当人至前,面见辞。乳母先见郭舍人,为下泣。舍人曰:‘即人见辞去,疾步数还顾。’乳母如其言,谢去,疾步数还顾。郭舍人疾言骂之曰:‘咄!老女子!何不疾行!陛下已壮矣,宁尚须汝乳而活邪?尚何还顾!’于是人主怜焉悲之,乃下诏止无徙乳母,罚谪谮之者。”
悲辞之托,断而勿听”,又卷七七《毋将隆传》所见“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卷八一《匡衡传》所见杨兴说史高所谓“所举不过私门宾客,乳母子弟”等,也体现了类似的情形。宋任广撰《书叙指南》卷三“产乳保育•乳母”条下可见“养母曰‘假母’(《史•衡山王》),又曰‘乳母’(元德秀)。”①也可以说明“假母”身份与“产乳保育”中的“乳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