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文“父母叚大母”似应分断,作“父母、叚大母”,则释文当作: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三五)
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三六)
黥为城旦舂。(三七)
“叚大母”即“假大母”排在“父母”之后,是因为其年辈虽然在“父母”之前,但是却并没有血亲关系的缘故。这条律文所说到的“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下文“妇贼伤、殴詈”长者一条,又有所不同: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四○)
即“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已经不包括夫之“叚大母”了,这可能是因为亲疏关系又隔了一等。至于为什么祖父母称“泰父母”,而同一辈的女性长者称“叚大母”,“泰”和“大”的区别,推想可能也并非偶然的书写差异,而或许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亲疏等级的差别。
汉代军队中的“卒妻”身份
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可以看到有关随军女子的记载。而战争史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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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章钜《称谓录》卷二“假母”条写道:“《书叙指南》引《汉史》:‘养母曰假母。’元德秀又曰‘乳母’。”
献记录中也有以非法形式“随军为卒妻妇”的情形。分析史载“女子乘亭鄣”、“弱女乘于亭障”等情形,“卒妻”们很可能首先成为这种女子参与战争现象的行为主体。而汉代女子的军事生活,其实有相当丰富的形式,不应当以“汉代兵制”所见“汉代征兵与募兵的对象为男子而非女子”而轻易抹煞。
1.壮女之军
《汉书》卷五四《李陵传》记载李陵率军出击匈奴,在经历挫折时产生“军中岂有女子乎?”的疑问,并有严厉的处置:
陵至浚稽山,与单于相直,骑可三万围陵军。军居两山间,以大车为营。陵引士出营外为陈,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令曰:“闻鼓声而纵,闻金声而止。”虏见汉军少,直前就营。陵搏战攻之,千弩俱发,应弦而倒。虏还走上山,汉军追击,杀数千人。单于大惊,召左右地兵八万余骑攻陵。陵且战且引,南行数日,抵山谷中。连战,士卒中矢伤,三创者载辇,两创者将车,一创者持兵战。陵曰:“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始军出时,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陵搜得,皆剑斩之。明日复战,斩首三千余级。
所谓“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是一种非法“随军”的现象。于是李陵对于这些女子,“搜得,皆剑斩之”。
按照李陵的观念,“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的原因,可能是“军中”“有女子”。于是有残厉的处置方式。然而从历史文献的记录看,汉代“军中”“有女子”的情形其实并不鲜见。
其实,先秦时期已经有女子直接参加战斗部队的史例。如《史记》卷八二《田单列传》所谓“妻妾编于行伍之间”,《史记》卷七六《平原君虞卿列传》所谓“令夫人以下编于士卒之间,分功而作”,“得敢死之士三千人”。《史记》卷八三《鲁仲连邹阳列传》引鲁仲连语:秦国,是“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裴骃《集解》引录谯周说: “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顾颉刚曾经分析说:“此谓‘老弱妇人皆死’,知每一战役,不但主战斗之壮男军易牺牲,即壮女军与老弱军亦皆因敌国之计首论功而不能免。秦人之残酷如此。”①《商君书》说到守城时编定“壮女之军”的《兵守》篇,有学者曾判断:“篇中所讲多不是针对秦国的情况。”②可能当时兵战频繁,各国普遍存在军中收编有妇女的情形。或许确如徐中舒所说:“古代人口稀少,故每当大战则有时征及壮女及老弱,各司其事;后世人多,始专征壮男为兵。”③史籍中也可以看到军队整建制都主要或全部由妇女组成的情形。例如《史记》卷七《项羽本纪》记载,刘邦与项羽相持荥阳时,会战不利,汉将纪信建议:“事已急矣,请为王诳楚为王,王可以间出。”司马迁写道:
于是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楚军四面击之。
纪信则乘王车,竖王旗,宣布说:“城中食尽,汉王降。”于是,“楚军皆呼万岁,汉王亦与数十骑从城西门出,走成皋”。同样的史实,又见于《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和卷五六《陈丞相世家》,分别写作“(汉军),乃夜出女子东门二千余人,被甲,楚因四面击之”以及“陈平乃夜出女子二千人荥阳城东门,楚因击之”。三则记载中,《项羽本纪》和《高祖本纪》有“女子”“被甲”字样。《汉书》卷四〇《陈平传》不记此事,卷一下《高帝纪下》以及卷三一《项籍传》记此事而不言“被甲”。女子如果确实“被甲”,大约是要经过一定的基本军事训练的。即使不“被甲”,“二千余人”编列整齐地运动,作为一般平民也是不大可能的。顾颉刚于是以为“女子当兵”史例,④吕思勉以为“女子从军”史例。⑤
《三国志》卷一六《魏书•郑浑传》裴松之注引张璠《汉纪》引录郑泰对董卓说的一番话,说到关西地区在长期战争中形成的勇于战伐的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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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4页。
②高亨:《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9页。
③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史林杂识初编》,第94页。缪文远《七国考订补》引用顾颉刚语,谓:“见《史林杂识初编》‘《女子服兵役》’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下册第572页。
④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史林杂识初编》,第92、94—95页。
⑤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03—304页。
习俗:
关西诸郡,北接上党、太原、冯翊、扶风、安定,自顷以来,数与胡战,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况其悍夫。以此当山东忘战之民,譬驱群羊向虎狼,其胜可必。
《后汉书》卷七〇《郑太传》中,同样的内容则写作:
关西诸郡,颇习兵事,自顷以来,数与羌战,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况其壮勇之士,以当妄战之人乎!
这里所说的“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或“(妇女)戴戟操矛,挟弓负矢”的情形,当然反映了女子直接参战的历史事实。《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记载的琅邪女子吕母起义和平原女子迟昭平起义,都是女子作为武装集团首领的实证。而东汉末年的农民暴动,反政府部众中多有女子。据《后汉书》卷七一《皇甫嵩传》记载,张梁军是黄巾起义的主力部队,仍然有随军“妇子”“甚众”。《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也说,曹操击破青州黄巾,“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可见黄巾起义普遍有女子随军行动,她们虽然不是正式的“卒”,但是在军情紧急时,参与军务当是很自然的。《后汉书》卷七〇《孔融传》记载,孔融“鸠集吏民为黄巾所误者男女四万余人”,这些“男女”中的妇女,自然也有曾经参加或者追随黄巾起义军的经历。①
2.女子乘亭鄣
如果说野战部队中女性的存在只是个别的特例,守备部队中屡有女子从事军事行为,则是多见的情形。
《汉书》卷六四《贾捐之传》记载,贾捐之在讨论边疆政策时,指出汉武帝用兵四境,导致严重社会危机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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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军事谊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63—68页。
当此之时,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遥设虚祭,想魂乎万里之外。
其中特别说到“女子乘亭鄣”。《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列传》载录汉章
帝元和二年(85)诏书,也回顾了汉王朝与匈奴作战的艰苦:
昔猃狁、獯粥之敌中国,其所由来尚矣。往者虽有和亲之名,终无丝发之效。墝埆之人,屡婴涂炭,父战于前,子死于后。弱女乘于亭障,孤儿号于道路。老母寡妻设虚祭,饮泣泪,想望归魂于沙漠之表,岂不哀哉!
也说到“弱女乘于亭障”的情形。汉代文献关于女子守城的记载,又有《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李广利率军出塞,于“夫羊句山狭”冲破匈奴卫律部阻击,“汉军乘胜追北,至范夫人城”。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本汉将筑此城。将亡,其妻率余众完保之,因以为名也。”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记述了汉献帝兴平二年(195)夏季曹操军与吕布军之间的战事。曹操于钜野击败吕布,“(吕)布复从东缗与陈宫将万余人来战,时太祖兵少,设伏,纵奇兵击,大破之”。裴松之注引《魏书》又说到这次战役的具体过程:
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
《三国志》卷一八《魏书•许褚传》中又有这样的记载:
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时汝南葛陂贼万余人攻(许)褚壁,(许)褚众少不敌,力战疲极。兵矢尽,乃令壁中男女聚治石如杆斗者置四隅。(许)褚飞石掷之,所值皆摧碎,贼不敢进。
“壁中”女子,也成功地参与了守备。
居延汉简中有所谓“□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58.15A)的内容,又可见“皆徙家属边”(E.P.T58:80)简文,此外,我们还看到当地军事文书中有如下名类:
《卒家属在署名籍》(185.13)
《卒家属见署名籍》(194.3)
《戍卒家属居署名籍》(E.P.T65:134)
《卒家属掾署名籍》(194.3,174.13)《卒家属名籍》(203.15)
《省卒家属名籍》(58.16;133.8)
《卒家属居署廪名籍》(E.P.T40:18)
《卒家属廪名籍》(276.4A)
《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191.10)
有学者指出,“称谓录见‘卒家属廪名籍’、‘卒家属名籍’、‘卒家属在署名籍’、‘卒家属见署名籍’、‘省卒家属名籍’之类”,可与《卒家属廪名籍》对应,这些文书,可以“暂统称之为‘卒家属廪名籍’”,“是给戍卒家属发放粮食的名单”①。通过这些文书的命名,可以了解边地“卒家属”、“戍卒家属”随军的事实。然而《卒家属在署名籍》、《卒家属见署名籍》、《戍卒家属居署名籍》等,从名义看,与“廪名籍”是不同的。“廪名籍”,按照森鹿三的说法,“是有关配给隧卒家属谷物的文书”。②居延汉简又有:
《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E.P.T40:18)
名籍主题强调的似乎不是“廪”,而是其他方面,很可能主要是职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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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3页。
②[日]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金立新译,《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页。
前引简文“女子”“自言责隧”,可以给予我们某种提示。敦煌汉简又可见《教卒史妻子集名籍》(1612A),其性质也值得探讨。所谓“在署”、“见署”、“居署”或许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仓律》所见“守署”有关,整理小组注释可以参考:“署,岗位。《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如淳云:‘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守署即伺寇虏。”①
3.女子“以为士卒衣补”
秦汉史籍中还可以看到反映妇女服务于军队后勤劳作的记录。
据《战国策•中山策》,赵国抗击秦军进攻,坚守邯郸时,平原君等贵族曾经“皆令妻妾补缝于行伍之间”。据《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记载,伍被和淮南王谋反时,曾经说到秦代军事史的一个情节:“(秦皇帝)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对于伍被所谓“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一事,有的学者以为可信,视为“妇女从军之创举”②,然而,亦有学者以为可疑,③但西汉时期策士以此作为分析政治形势的严肃认真的辩词,至少可以说明当时军队中曾经确实存在妇女“为士卒衣补”的情形。
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在说到以丁年男子赎隶臣妾的有关规定时,有这样的文字:“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敗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按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解释,大意是:要求以壮年两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1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以用赎的人作为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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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1页。
②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下册第700页。
③如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四。又引陈氏《测议》:“求女事《史》不见,伍被欲伪作请书徙豪朔方以惊汉民,岂即本此策耶?”
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的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县。①“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的规定,也反映从事被服制作修补的女子,其劳务内容受到特殊的重视。
居延汉简中,也有文字说到“方秋天寒卒多毋私衣” (478.5)以及“至冬寒衣履敝毋以买”(E.P.T59:60)的情形,似乎可以说明,汉代边塞曾经存在以军事化形式组织女子“为士卒衣补”的现象。而“卒妻”们,很可能是承担这项劳作的主要人力。居延汉简所见:
〼妻治裘□〼(552.2A)
二女同居□〼(552.2B)
可以作为我们增进相关认识的参考。
至于女子从事军事运输劳作的史实,有许多资料可以说明。例如,《淮南子•人间》记载,秦始皇发卒50万人修筑长城,“中国内郡物车而饷之”,于是,“当此之时,男子不得修农亩,妇人不得剡麻考缕,羸弱服格于道。”《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丁男被甲,丁女转输。”《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男子疲于战陈,妻女劳于转运。”《三国志》卷四一《蜀书•杨洪传》:“男子当战,女子当运。”吕思勉指出:“此虽不令女子当前敌,亦未尝不与于发兵也。”②也就是说,调发女子作为转输人员,虽然“不令女子当前敌”,但同样也是“发兵”。
4.边军女子身份
有人认为,“女子乘亭障”事,古人“对其中女子的身份没有解释,所以现代人有将其作为女兵者”。注释指明,这种认识见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及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论者说,“汉史资料中”“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至于所谓“刑徒兵制”,“女刑名之一‘春’”,“女刑名之一‘复作’”,“女刑名之三‘顾山’”,被罚作的女犯都“是不任军役的”。“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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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3—54页。
②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第305页。
兵及发恶少年”“也是男性”。然而,“西汉在西北边塞屯田,有不少女性随同家人徙边,且屯且戍”。“在西汉时还有犯罪人被处死后,其妻子被罚坐徙边的现象。”“边塞女性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从简牍资料中也可以得到说明。”“其中女性身份既有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也有奴婢。”于是,论者以为:“‘女子乘亭障’中的‘女子’似乎不应是政府征发的女兵,她们应是平时居住在边塞,在战时临时被召集起来保卫家园的女性,她们的身份或是徙边屯田者的妻子,或是任职边塞的军吏的家属,或是因坐罪而徙边的女性。”①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汉史资料中”“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的说法,结论不免过于绝对化。司马迁《史记》有关“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的记载似乎不可以轻易否定。正如顾颉刚所说,“此女子凡二千人,数不为少,若非平时组织训练有素,何遽能下令集合,且被甲假作男子耶?”②吕思勉也指出:“知其时之女子,犹可调发。”③而张璠《汉纪》和《后汉书》所谓“妇女载戟挟矛,弦弓负矢”,“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也应当是大体可信的。
第二,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及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讨论“女子乘亭障”事,意在指出古史中妇女在战争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事实,并没有使用“女兵”称谓。顾颉刚书据《贾捐之传》“女子乘亭障”事指出:“知武帝之世,仍有以女子服徭役守城障之事。”④《中国女子从军史》中已经说道:“就现在我们熟悉的资料而言,女子戍边的情形如果确实曾经存在,大约也是未成定制的并不多见的例外。但是,即使这种现象只是偶然的特例,我们也应当看作社会生活风貌的一种反映而予以足够的重视。”⑤
第三,研究者所谓“女兵”、“女军”,多是指参与军事行为,参与战争实践的妇女。如果只取“政府征发的女兵”之定义,则历代女军人大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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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翟麦玲:《试释“女子乘亭障”中“女子”的身份》,《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②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史林杂识初编》,第95页。
③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第304页。
④顾颉刚:《女子当兵和服徭役》,《史林杂识初编》,第95页。
⑤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第59页。
不包含于此概念中,人们熟知的历代“娘子军”事迹也大多都将被否定。例如上文说到的黄巾军中极可能参与军务的随军女子,自然绝对不可能是“政府征发的女兵”。
第四,所谓“边塞女性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也并不确切。汉代西北边塞简牍资料中这种女性,并非都是“下级军吏的家属”、“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数量更多的是士兵“家属”,即“卒妻”。日本学者森鹿三曾经根据简牍资料中“●右城北部卒家属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203.15)及“●冣凡十九人家属尽月见署用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小”(203.37),认为据前者“可知每个部每个月都配给了隧卒家属将近一百石谷物”,后者“所说的十九人是指隧卒的人数,而不是家属的人口数,因为每个隧卒的家属人数是二至三人,所以十九个隧的家属就有四十多人”。他说:“一个部究竟有多少隧卒,还不清楚,但我估计约有二十人,因此,隧卒几乎都有家属。”①这里所说的,自然是随军家属。
第五,以所谓“刑徒兵制”考虑,也并不能绝对地说被罚作的女犯都“是不任军役的”。《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90)又《告律》:“……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128—129)②可知“隶臣妾”与“司寇”的对应关系,“隶妾”也会罚作“司寇”之刑。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有“春司寇”刑名,整理小组指出“不见于古籍”。又《司空律》可见所谓“城旦舂者司寇”③,也值得注意。《汉官旧仪》卷下:“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汉书》卷二三《刑法志》:“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有“司寇”与“作如司寇”并列情形,是性别区分已经体现。有学者以为这一现象与《二年律令》中的差别,体现了汉文帝刑法改革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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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金立新译,《简牍研究译从》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8—109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6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1—52、87—88页。
就。①那么,汉初女子如“罪为司寇”,是应当承担“备守”之“军役”的。汉文帝之后所谓“作如司寇”,职任也是接近的。这一问题,不直接属于“卒妻”主题,可以另文讨论。
5.“卒妻”与质葆制度
“卒妻”在军中的意义,还可以从另一角度进行考察。《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记述刘备入蜀战事:
明年,曹公征孙权,权呼先主自救。先主遣使告璋曰:“曹公征吴,吴忧危急。孙氏与孤本为唇齿,又乐进在青泥与关羽相拒,今不往救羽,进必大克,转侵州界,其忧有甚于鲁。鲁自守之贼,不足虑也。”乃从璋求万兵及资实,欲以东行。璋但许兵四千,其余皆给半。张松书与先主及法正曰:“今大事垂可立,如何释此去乎!”松兄广汉太守肃,惧祸逮己,白璋发其谋。于是璋收斩松,嫌隙始构矣。璋敕关戍诸将文书勿复关通先主。先主大怒,召璋白水军督杨怀,责以无礼,斩之。乃使黄忠、卓膺勒兵向璋。先主径至关中,质诸将并士卒妻子,引兵与忠、膺等进到涪,据其城。
这里说到的“质诸将并士卒妻子”,启示我们认识汉代军队中“卒妻”的身份,应当关注她们的人身可能已经成为朝廷与军事长官的“质”的情形。
陈直《葆宫与直符制度》注意到《墨子•号令》中安置军事人员“妻子”于“质宫”、“葆宫”的情形:“守楼临质宫而垩②,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又指出:“据此葆宫皆军士家属之居所。现证以居延简,知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则为文献所未详”,列举“有关葆宫纪载者凡九简”。对于一些简文“葆”的身份,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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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水间大辅:《秦汉刑法研究》,知泉书馆2007年版,第56—58页。
② 陈直自注:“原文垩为善字,今订正。”
存在争论。裘锡圭认为“葆”指庸保。①李均明认为“‘葆’字指出入关担保而言,与今世所见出入境担保相类”。②但是居延汉简中涉及“妻子”的如下简文,应当确认与《墨子》所言“质宫”、“葆宫”有关:
〼为妻子葆处居乙〼
〼□劳四月适奉〼(243.25)
陈直说,“《墨子•备城门》以下十二篇,余昔考为秦人作品,汉因秦制,这一点为治汉史者所为详。汉少府属官居室令,武帝太初二年,改为保官,《汉书•李陵传》,母妻皆系在保宫,是汉廷亦用此法也。”③关于“秦制”的这一内容,有《史记》卷七《项羽本纪》记载新安所坑杀秦降卒“窃言”可以作为佐证:“章将军等诈吾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必尽诛吾父母妻子。”陈直所据“〼为妻子葆处居〼”简文对于帮助我们理解“汉代戍所吏卒,亦用质保制度”的事实,应当是有益的。张政烺指出:“《墨子》卷十四《备城门》,卷十五《号令》、《杂守》等篇,皆言城守事,凡守城将吏及勇士必须以父母兄弟妻子作抵押,以防其投降。当时使用的两个字是葆和质。葆即保,是守护,质是抵押。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所以也就混用不别。收养这些父母妻子的地点叫作葆宫,也叫质宫。”④《墨子•杂守》写道:“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岑仲勉解释说:“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⑤
就“卒妻”身份的准确理解而言,“〼为妻子葆处居〼”简文也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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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裘锡圭:《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
②李均明:《汉代屯戍遗简“葆”解》,《文史》第38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
③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9—60页。陈直《自序》说到,收入该书讨论“葆宫”问题的《居延汉简综论》,作于1962年。
④ 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⑤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48页。
新的思路。作为“质”,作为“抵押”和“担保”,这些军中妇女的境遇与责任,由此也更为明晰。陈直以为可证“汉廷”亦采用这种制度的资料,即《汉书》卷五四《李陵传》:“上欲陵死战,召陵母及妇,使相者视之,无死丧色。”说明已经对“陵母及妇”进行了控制。传说“李陵教单于为兵以备匈奴”,“上闻,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史记》卷一○九《李将军列传》褚少孙补述:“单于既得陵,素闻其家声,及战又壮,乃以其女妻陵而贵之。汉闻,族陵母妻子。”所谓“系在保宫”事,见《汉书》卷四五《苏武传》李陵自言:“陵始降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加以老母系保宫,……”清人吴伟业《赠辽左故人》其五:“路出西河望八城,保宫老母泪纵横。重围屡困孤身在,垂死翻悲绝塞行。尽室可怜逢将吏,生儿真悔作公卿。萧萧夜半玄菟月,鹤唳归来梦不成。”①其中“保宫老母”及“尽室可怜”“生儿真悔”句,就是对李陵“母妻”性命系于李陵战争表现之人生悲剧的感叹(谁叫你这蠢老太婆要屙出李陵这种世界毒兽淫兽?还把牠养大了?反正牠爹死之前牠还没出生,直接打了牠不就什么事没有?牠送死老母妻儿不也没事一样捅了胡雌之屄二十五年,屙了狗杂种么?嘴巴上牠是痛苦的,鸡巴可一点不痛苦,随时都充着血炸着毛准备捅胡屄的。踩全族尸体捅二十五年胡屄,世界历史上只有李陵一只做得出,真不愧大汉第一废物李广屙出来的,真不愧世界历史上最脏最烂最无耻的阉狗司马阉驴的割卵之交)。
秦汉“婴儿”称谓
秦汉时期文献所见“婴儿”称谓,涵义有所不同。或指“初生”儿,与今义接近。或指幼儿,与“大人”对应,义近今人所谓少年儿童。当时“婴儿”称谓指代对象的复杂,体现秦汉时期是汉语社会称谓形成和使用逐步确定化的历史阶段。其情形,或亦与“由上古汉语向中古汉语的过渡”有关。而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境与社会地位,也可以通过相关现象得以反映。
1.“新生婴儿”
秦汉时期“婴儿”称谓有多种涵义。其中之一指新出生小儿。《释名•释长幼》说,“婴儿”就是“始生”儿:
人始生曰“婴儿”。胸前曰“婴”,抱之婴前乳养之也。或曰“嫛婗”,婴,是也。言是人也。“婗”其啼声也,故因以名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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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吴伟业:《梅村集》卷一四。
所谓“人始生曰婴儿”,与现今“婴儿”定义相近。①《说文•女部》:“婴,绕也。”段玉裁注:“凡言‘婴儿’,则‘婴婗’之转语。”②“婴婗”,郑玄《礼记•杂记》注写作“鹥弥”。③《法言》卷三《问道》:“或问:‘太古德怀不礼怀,婴儿慕,驹犊从,焉以礼?’曰:‘婴、犊乎!婴、犊母怀不父怀。母怀,爱也;父怀,敬也。独母而不父,未若父母之懿也。’”有学者解释说:“婴儿、嫛婗、鹥弥皆连语形容字,言人始生不能言语,嫛婗然也。”④
《吴越春秋》卷九《勾践阴谋外传》“勾践十三年”记载伍子胥和伯嚭在吴王夫差面前关于对越政策的争论:“子胥曰:‘太宰嚭固欲以求其亲,前纵石室之囚,受其宝女之遗。外交敌国,内惑于君,大王察之,无为群小所侮。今大王譬若浴婴儿,虽啼,无听宰嚭之言。’”⑤所谓“譬若浴婴儿,虽啼,无听”,所说“婴儿”即“始生”儿。同样的记录又见于《越绝书》卷五《越绝请籴内传》:“申胥曰:‘太宰嚭面谀以求亲,乘吾君王,币帛以求,威诸侯以成富焉。今我以忠辩吾君王,譬浴婴儿,虽啼勿听,彼将有厚利。嚭无乃谀吾君王之欲,而不顾后患乎?’”⑥所不同的是,“譬若浴婴儿,虽啼,无听”,《吴越春秋》是指伯嚭之言,《越绝书》则是指伍子胥“今我以忠辩吾君王”之言。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关于“新生婴儿”发表政治预言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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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楚生校:“慧琳《音义》凡八引此条,……卷八十一所引,‘始’作‘初’。……卷三十所引,‘人始生’作‘初生’。”“卷二十五引作:‘始生也,又女子胸前曰婴,投之胸前而乳养,故婴儿也。’卷五十一引作‘人初生曰婴儿也’。”任继昉:《释名汇校》,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146页。“嫛婗”,有研究者以为“联绵词误释”,解释“不正确”,属于“分训致误”。“‘ 嫛婗’即‘婗’之衍音,小儿之称。”“不可琼森分别,曲为之解。”不过,论者就《释名》“联绵词误释”举例时,数目似有错乱。虽多次说解释不正确者“20条”、“20个词”,实际所举则为21例。陈建初:《〈释名〉考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②(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21—622页。
③《礼记•杂记》:“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郑玄注:“婴,犹鹥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依。”
④汪荣宝撰:《法言义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上册第127页。
⑤周生春辑校汇考本作:“今大王譬若浴婴儿,虽啼无听宰嚭之言。”《吴越春秋辑校汇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苗麓校点本作:“今大王臂若浴婴儿,虽啼,无听宰新之言。”《吴越春秋》,江苏地方文献丛书,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⑥标点从乐祖谋点校本《越绝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6页。
载,这是“新生婴儿”竟然能够出场政治演出的奇闻:
惠文王生十九年而立。立二年,初行钱。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
《七国考》卷一三《秦灾异》有“新生婴儿言”条。其中写道: “《秦别纪》:孝公十六年,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秦史笔之以为祯祥,然不恒为妖,故附庸于《灾异》。”缪文远《七国考订补》写作:“〔《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别纪》:惠文王二年①,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秦史笔之以为祯祥,然不恒为妖,故附庸于《灾异》。”徐复《秦会要订补》卷一三《历数下》“人妖”题下引《始皇本纪》:“惠文王二年,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②同书卷一二《历数上》“符瑞”题下引《秦本纪》“文公十九年,得陈宝”事,涉及与“童子”有关的神秘故事③,卷一三《历数下》有关于“童谣”的内容,④也是研究未成年人生活应当重视的史料。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卷五○《祥异上》卷五一《祥异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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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注:按《吴兴丛书》本校语云:“原作孝公十六年,依《史记》改。”缪文远:《七国考订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下册第729页。
②徐复:《秦会要订补》,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188页。(清)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8页。
③又引“《正义》引《晋太康地志》”:“秦文公时,陈仓人猎得兽若彘,不知名,牵以献之。逢二童子,童子曰:‘此名为媦,常在地中,食死人脑。’即欲杀之,拍捶其首。媦亦语曰:‘二童子名陈宝,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陈仓人乃逐二童子,化为雉,雌上陈仓北阪,为石,秦祠之。”徐复:《秦会要订补》,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176页。(清)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8页。
④《水经注•沔水》:“《神异传》曰:由卷县,秦时长水县也。始皇时,县有童谣曰:‘城门当有血,城陷没为湖。’有老妪闻之,忧惧,旦往窥城门。门侍欲缚之,妪言其故。妪去后,门侍杀犬以血涂门,妪又往,见血,走去不敢顾。忽有大水长欲没县,主簿令干入白令。令见干曰:‘何忽作鱼?’干又曰:‘明府亦作鱼。’遂乃沦陷为谷矣。”又引《述异记》:“始皇二十六年,童谣云:阿房阿房,亡始皇。”又有一例,不说“童谣”,只说“谣”,然而有“小儿”的动作值得注意。《太平御览》卷八六引《异苑》:“秦世有谣曰:‘秦始皇,何奄僵,开吾户,据吾床,饮吾酒,啜吾浆,湌吾饭,以为粮,张吾弓,射东墙,前至沙丘当灭亡。’始皇既坑儒焚典,乃发孔子墓,欲取诸经传圹。既启,于是悉如谣者之言。又言谣文,刊在家壁。政甚恶之,及达沙丘,而修别路,见一群小儿,辇沙为阜。问云‘沙丘’。从此得病。”徐复:《秦会要订补》,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193页。(清)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6—197页。参看王子今《略论两汉童谣》,《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符瑞”、“日月变异”、“星变”、“雪”、“总天变”、“地震”、“山崩”、“火灾”、“河渭赤”、“水旱灾”、“物异”、“马生人”、“蝗虫”、“疠疫”14种,不载此“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事。①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题下写道:“鬼婴儿恒为人号曰:‘鼠(予)我食。’是哀乳之鬼。”(二九背叁)“鬼婴儿”“是哀乳之鬼”,“婴儿”和“乳”的关系是明确的。《焦氏易林》卷二《大过•贲》:“婴儿求乳,母归其子。黄魔悦喜,乃得甘饱。”② 《焦氏易林》卷三《蹇•萃》:“司命不游,喜解我忧。皇母缓带,婴儿笑喜。”也体现汉代民间以“婴儿”指“始生”儿、“初生”儿的语言习惯。
《潜夫论》卷三《忠贵》:“历观前世贵人之用心也,与婴儿等。婴儿有常病,贵人有常祸,父母有常失,人君有常过。婴儿常病,伤饱也。贵人常祸,伤宠也。父母常失,在不能已于媚子。人君常过,在不能已于骄臣。哺乳太多,则必掣纵而生痫。贵富太盛,则必骄佚而生过。”③其中“婴儿”,注家在解释时或注意到与《释名•释长幼》“人始生曰‘婴儿’……”的联系。所谓“掣纵而生痫”,有学者以为即“小儿惊风”。《潜夫论笺校正》“《说文》手部:‘𤸪,引纵曰𤸪。’疒部:‘瘛,小儿瘛疭病也。’戴侗《六书故》云: ‘瘛疭谓小儿风惊,乍掣乍纵。掣,搐也;纵则掣而乍舒也。’《玉篇》云:‘痫,小儿瘨病。’按《素问•大奇论》云:“痫瘛筋挛。’〇铎按:今谓小儿惊风,《汉书•艺文志》有《疭瘛方》三十卷,即治此病者。”④《汉书•艺文志》著录的“经方十一家”中,有:“《金创疭瘛方》三十卷。”又有:“《妇人婴儿方》十九卷。”前者被认为是小儿癫痫病诊疗经验的总结,后者应当是妇科和儿科知识的合集。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中有针对“婴儿索痉”、“婴儿病间(痫)”、“婴儿瘛(瘈)”的病方。整理小组认为,“婴儿索痉,当为产妇子痫一类病症。”“一说,应为小儿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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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上册第466—477页。
②卷三《损•贲》:“婴儿求乳,慈母归子。黄麑悦喜,得其甘饱。”
③王符接着又写道:“是故媚子以贼其躯者,非一门也。骄臣用灭其家者,非一世也。或以背叛横逆不道,或以德薄不称其贵。文昌奠功,司命举过,观恶深浅,称罪降罚,或捕搭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穽,衔刀都市,僵尸破家,覆宗灭族者,皆无功于民氓者也。而后人贪权冒宠,蓄积无极,思登颠陨之台,乐循覆车之迹,愿裨福祚,以备员满贯者,何世无之。”
④(汉)王符著,(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5页。
带风”。①名称中都出现“婴儿”两字的这三种病,后两种,研究者以为是“儿科疾病”:“‘婴儿病痫’是小儿的痫病。‘婴儿瘈’即‘瘈疭’,系小儿惊风。”前一种,研究者以为是“妇产科疾病”,“即子痫一类疾病”。然而又指出:“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病为婴儿脐带风。”②看来,当时总结“小儿医”医疗经验的文献中,所谓“婴儿”,有时确是指“始生”儿、 “初生”儿。③
《吕氏春秋•具备》:“三月婴儿,轩冕在前,弗知欲也,斧钺在后,弗知恶也,慈母之爱谕焉,诚也。”《淮南子•缪称》:“三月婴儿,未知利害也,而慈母之爱谕焉者,情也。”又《淮南子•齐俗》:“羌、氐、僰、翟,婴儿生皆同声,及其长也,虽重象狄騠,不能通其言,教俗殊也。今三月婴儿,生而徙国,则不能知其故俗。”都明确说“三月婴儿”。后者“婴儿生”与“及其长”对应,也强调其生命早期的阶段性。《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长史耿武、别驾闵纯、治中李历谏(韩)馥曰:‘……袁绍孤客穷军,仰我鼻息,譬如婴儿在股掌之上,绝其哺乳,立可饿杀。””此“婴儿”也是赖“哺乳”为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