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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今 当前章节:1542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秦汉时期所谓“人始生曰‘婴儿’”,所谓“新生婴儿”,“婴儿”语义与现今通常的说法是一致的。

2.并非“始生”“初生”的“婴儿”

《焦氏易林》卷三《损•大畜》:“婴儿孩笑,未有所识。狡童而争,乱我政事。”卷四《旅•节》:“婴儿孩子,未有知识。彼童而角,乱我政事。”“未有所识”、“未有知识”的“婴儿”,和“狡童”、“彼童”相对应,尚不能确定其年龄。而秦汉文献遗存透露的许多信息表明,当时人使用的“婴儿”称谓,有时显然并不是指“始生”儿、“初生”儿。《史记》卷四《周本纪》说射法“支作诎右”,司马贞《索隐》引《越绝书》曰“左手如附泰山,右手如抱婴儿”,“婴儿”在怀抱,有可能是“新生婴儿”,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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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五十二病方》,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40—43页、

②马继兴、李学勤:《我国现已发现的最古医方——帛书〈五十二病方)》,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五十二病方》,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187页。

③参看王子今《秦汉“小儿医”略议》,《西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数岁小童。①

贾谊《新书》卷六《春秋连语》记录了“婴儿”孙叔敖见两头蛇,杀而埋之的故事:

孙叔敖之为婴儿也,出游而还,忧而不食。其母问其故。泣而对曰:“今日吾见两头蛇,恐去死无日矣。”其母曰:“今蛇安在?”曰:“吾闻见两头蛇者死,吾恐他人又见,吾已埋之也。”其母曰:“无忧,汝不死。吾闻之,有阴德者,天报以福。”人闻之皆谕其能仁也。及为令尹,未治而国人信之。

又《新序》卷一《杂事》:“孙叔敖为婴儿之时,出游见两头蛇,杀而埋之。归而泣。其母问其故。叔敖对曰:‘闻见两头之蛇者死,向者吾见之,恐去母而死也。’其母曰: ‘蛇今安在?’曰: ‘恐他人又见,杀而埋之矣。’其母曰: ‘吾闻有阴德者,天报以福,汝不死也。’及长,为楚令尹,未治而国人信其仁也。”《列女传》卷三《仁智传》“孙叔敖母”条也写道:“楚令尹孙叔敖之母也。叔敖为婴儿之时,出游见两头蛇,杀而埋之。归见其母而泣焉。母问其故,对曰:‘吾闻见两头蛇者死,今者出游见之。’其母曰:‘蛇今安在?’对曰:‘吾恐他人复见之,杀而埋之矣。’其母曰:‘汝不死矣!夫有阴德者,阳报之,德胜不祥,仁除百祸,天之处高而听卑。《书》不云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尔嘿矣,必兴于楚。’及叔敖长,为令尹,君子谓叔敖之母知道德之次。《诗》云:母氏圣善。此之谓也。”

“孙叔敖为婴儿之时”,竟然能够独自“出游”,遇意外情形,可以从容处置,思路清晰,态度镇定。这样的“婴儿”,绝不是“新生婴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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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八二下《方术列传下•蓟子训》:“建安中,客在济阴宛句。有神异之道。尝抱邻家婴儿,故失手堕地而死,其父母惊号怨痛,不可忍闻,而子训唯谢以过误,终无它说,遂埋藏之。后月余,子训乃抱儿归焉。父母大恐,曰:‘死生异路,虽思我儿,乞不用复见也。’儿识父母,轩渠笑悦,欲往就之,母不觉揽取,乃实儿也。”“抱”“揽”的动作,应与所谓“抱之婴前乳养之”者略同,然而“儿识父母,轩渠笑悦,欲往就之”情形,已说明并非“始生”儿、“初生”儿,甚至可能已经脱离了“乳养”的阶段。

《论衡》卷六《福虚》记叙孙叔敖故事:“楚相孙叔敖为儿之时,见两头蛇,杀而埋之。”不言“婴儿”而只称“儿”。 《艺文类聚》卷九六引《贾谊书》也说“孙叔敖之为儿,出游还,忧而不食……”《太平御览》卷四○三及卷九三三引《贾谊书》同。

《吕氏春秋•荡兵》:“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婴儿”已经具备“有过”的条件,应当不是“新生婴儿”。《淮南子•人间》:“夫鹊先识岁之多风也,去高木而巢扶枝,大人过之则探彀,婴儿过之则挑其卵,知备远难而忘近患。”“婴儿”已经具有了过鹊巢而“挑其卵”的行为能力。

《淮南子•说林》:“吕望使老者奋,项托使婴儿矜,以类相慕。”项托即项橐。《战国策•秦策五》:“夫项橐生七岁而为孔子师。”《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大项橐生七岁为孔子师。”《太平御览》卷四○四引《春秋后语》:“夫项橐十岁为孔子师。”《淮南子•修务》:“夫项托七岁为孔子师。”《论衡•实知》:“夫项托年七岁教孔子。”“大项橐”应是“夫项橐”字误。“七”“十”形近,“十岁”原应为“七岁”。①所谓“项托使婴儿矜,以类相慕”者,“以类相慕”的“婴儿”应当也是“七岁”左右。

《说苑》一书中数次说到“婴儿”,也都不是指“始生”儿或者“初生”儿。如:

景公睹婴儿有乞于途者。公曰:“是无归夫!”晏子对曰:“君存,何为无归?使吏养之②,可立而以闻。”(卷五《贵德》)

婴儿竖子,樵采薪荛者,蹢躅其足而歌其上,众人见之,无不愁焉。(卷一—《善说》)

……田将军曰:“单以五里之城,十里之郭,复齐之国,何为攻翟不能下?”去上车不与言,决攻翟,三月而不能下。齐婴儿谣之曰:“大冠如箕,长剑拄颐,攻翟不能下,垒于梧丘。”于是田将军恐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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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王子今《“秦项橐”故事考议》,《秦文化论丛》第14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

②赵善诒注:“‘吏’字原脱,从刘氏《斛补》补。”《说苑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3页。

(卷一五《指武》)

孔子至齐郭门之外,遇一婴儿挈一壶,相与俱行,其视精,其心正,其行端。孔子谓御曰:“趣驱之,趣驱之!《韶》乐方作。”孔子至彼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卷一九《修文》)

所谓“婴儿”“乞于途”,“婴儿”“樵采薪薨”,“婴儿”“婴儿谣之”,“婴儿”“挈一壶,相与俱行,其视精,其心正,其行端”,都有自主独立的行为能力,甚至能够参与艰苦的劳作。《说苑》卷一九《修文》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制丧三年,所以报父母之恩也。”以上数例所见“婴儿”,都是早已“免于父母之怀”的。①《春秋繁露》卷九《身之养重于义》:“今握枣与错金以示婴儿,婴儿必取枣而不取金也。”所说“婴儿”未必“免于父母之怀”,但是应当已经并非“抱之婴前乳养之”者了。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记录刘邦微时故事,有善相者预言刘邦子女人生前景的情节:

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铺之。老父相吕后曰:“夫人天下贵人。”令相两子,见孝惠,曰:“夫人所以贵者,乃此男也。”相鲁元,亦皆贵。老父已去,高祖适从旁舍来,吕后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高祖问,曰:“未远。”乃追及,问老父。老父曰:“乡者夫人婴儿皆似君,君相贵不可言。”高祖乃谢曰: “诚如父言,不敢忘德。”及高祖贵,遂不知老父处。

刘邦的儿女被称作“婴儿”,却“居田中耨”,已经能够参与田间劳动。

武梁祠西壁画像有表现老莱子孝亲故事的画面。题刻:“老莱子,楚人也。事亲至孝,衣服斑连。婴儿之态,令亲有驩。君子嘉之,孝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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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战国策•秦策一》:“今秦妇人要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此“婴儿”已有语言能力,又有政治判断能力。《淮南子•说林》:“狂者伤人,莫之怨也;要儿詈老,莫之疾也。”这里所说的“婴儿”,也是已经具有“詈”的能力的。

焉。”①从画面形象看,所谓“婴儿之态”,并不是“始生”儿、“初生”儿。②

“婴儿”接受政府“禀给”救济情形,见于《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三年春正月乙酉,诏曰:‘盖君人者,视民如父母,有悟怛之忧,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所谓“婴儿无父母亲属”仍得生存者,大概不会是“始生”儿、“初生”儿。

贾谊《新书》卷四《匈奴》陈说对匈奴策略,言及“与单于争其民”的“三表”、“五饵”。其中“五饵”的作用,在于“牵其目,牵其耳,牵其口,牵其腹,四者已牵,又引其心”。建议对于“降者”给予优遇,包括:“凡降者,陛下之所召幸,若所以约致也。陛下必有时有所官,必令此有高堂邃宇,善厨处,大困京,厩有编马,库有阵车,奴婢、诸婴儿、畜生具。”此处“婴儿”,或解释说:“婴儿,当谓僮。”③又说到所谓“胡婴儿”:“于来降者,上必时时而有所召幸,拊循而后得入官。夫胡大人难亲也,若上于故婴儿召贵人子好可爱者,上必召幸大数十人,为此绣衣好阏,且出则,从居则更侍。上即飨胡人也,大榖抵也,客胡使也,力士、武士固近侍傍,胡婴儿得近侍侧,故贵人更进得佐酒前,上乃幸自御此薄,使付酒钱,时人偶之。为间则出绣衣,具带服宾余,时以赐之。上即幸拊胡婴儿,捣遒之,戏弄之,乃授炙幸自啖之,出好衣,闲且自为赣之。上起,胡婴儿或前或后,胡贵人既得奉酒,出则服衣佩绶,贵人而立于前,令数人得此而居耳。一国闻者、见者,希盱而欲,人人极极惟恐其后来至也。”文中“故婴儿”、“故贵人”,王念孙曰:“故,与胡同。”也就是“胡婴儿”、“胡贵人”。④所谓“胡婴儿”、“胡贵人”者,也就是上文匈奴“婴儿”及匈奴“贵人子好可爱者”。这里“胡婴儿”和“胡大人”对应,应是指未成年人,但显然并非“始生”儿、“初生”儿。

李学勤曾经说,银雀山汉简中,“《守法》一篇相当大的部分是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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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②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图一,第104页。

③(汉)贾谊撰,阎振益、锺夏校注:《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7页。

④ 同上书,第147—148页。

子•备城门》、《号令》相重的”,其间“只能是袭用的关系”。①有学者又明确指出了银雀山简《守法》“丈夫千人(779)………者万人,老不事者五千人,婴儿五千人,女子负婴(780)”与《墨子•号令》“大(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的对应关系。②如果同意这种判断,则可以理解银雀山简文“婴儿”与《墨子》的“小”意义相近。而“婴儿”在战争中要被编列成部队,直接参加城防守备的情形当然值得我们注意。这样的“要儿”,无疑不是“始生”儿、“初生”儿。

《史记》卷一三《三代世表》褚少孙补述:“《黄帝终始传》曰:‘汉兴百有余年,有人不短不长,出白燕之乡,持天下之政,时有婴儿主,欲行车,’”所谓“婴儿主”,司马贞《索隐》:“谓昭帝也。”《汉书》卷七《昭帝纪》:“后元二年二月上疾病,遂立昭帝为太子,年八岁。以侍中奉车都尉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受遗诏辅少主。明日,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是汉昭帝以“年八岁”儿童被称作“婴儿”。

3.“婴儿”“年十二”例

《列女传》卷六《辩通传》“楚处庄侄”条所记述的,是另一例年龄稍大的“婴儿”故事:

楚处庄侄者,楚顷襄王之夫人,县邑之女也。初,顷襄王好台榭,出入不时,行年四十,不立太子。谏者蔽塞,屈原放逐,国既殆矣。秦欲袭其国,乃使张仪间之,使其左右谓王曰:“南游于唐五百里有乐焉。”王将往。是时庄侄年十二,谓其母曰:“王好淫乐,出入不时,春秋既盛,不立太子,今秦又使人重赂左右,以惑我王,使遁五百里之外,以观其势。王已出,奸臣必倚敌国而发谋,王必不能反国。侄愿往谏之。”其母曰:“汝,婴儿也,安知谏?”不遣。侄乃逃,以缇竿为帜。侄持帜,伏南郊道旁。王车至,侄举其帜,王见之而止。使人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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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学勤:《论银雀山简〈守法>、<守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4年版,

②史党社:《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与(墨子〉城守诸篇》,《秦俑与秦文化研究——秦俑学第五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之。使者报曰:“有一女童,伏于帜下,愿有谒于王。”王曰:“召之。”侄至,王曰:“女何为者也?”侄对曰:“妾,县邑之女也,欲言隐事于王,恐壅阏蔽塞而不得见。闻大王出游五百里,因以帜见。”王曰:“子何以戒寡人?”侄对曰: “大鱼失水,有龙无尾,墙欲内崩而王不视。”王曰:“不知也。”侄对曰:“‘大鱼失水’者,王离国五百里也乐之于前,不思祸之起于后也; ‘有龙无尾’者,年既四十,无太子也,国无强辅,必且殆也;‘墙欲内崩而王不视’者,祸乱且成而王不改也。”王曰:“何谓也?”侄曰:“王好台榭,不恤众庶,出入不时,耳目不聪明,春秋四十,不立太子,国无强辅,外内崩坏,强秦使人内间王左右,使王不改,日以滋甚。今祸且构,王游于五百里之外,王必遂往,国非王之国也。”王曰:“何也?”侄曰:“王之致此三难也,以五患。”王曰:“何谓‘五患’?”侄曰:“宫室相望,城郭阔达,一患也;宫垣衣绣,民人无褐,二患也;奢侈无度,国且虚竭,三患也;百姓饥饿,马有余秣,四患也;邪臣在侧,贤者不达,五患也。王有五患,故及三难。”王曰:“善!”命后车载之,立还反国。门已闭,反者已定王。乃发鄢郢之师以击之,仅能胜之。乃立侄为夫人,位在郑子袖之右。为王陈节俭爱民之事,楚国复强。君子谓庄侄虽违于礼,而终守以正。《诗》云:“北风其階,雨雪霏霏。惠而好我,携手同归。”此之谓也。

颂曰:楚处庄侄,虽为女童,以帜见王,陈国祸凶。设王三难,五患累重。王载以归,终卒有功。

庄侄这位“年十二”的女孩子,被称作“处”、“女童”、“婴儿”。“楚处片侄”的“处”,或解释为“处,处女,女孩”。其中“其母曰:‘汝,婴儿也,安知谏?’”句,有学者理解为:“她母亲却说:‘你还是个小孩子,哪里懂得什么劝谏?’”①“婴儿”,被解说为“小孩子”。

“是时庄侄年十二”而“其母曰:‘汝,婴儿也……’”,可能是我们在讨论秦汉时期“婴儿”称谓使用时,所看到的有明确纪数的年龄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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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涛:《列女传译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247页。

“婴儿”了。

清代学者陈厚耀撰《春秋战国异辞》卷三一《楚•顷襄王》引《列女传》“庄侄”故事,只说“其母不遣”,并无“汝,婴儿也”之说。①作者指出:“按张仪、郑袖不得为襄王时人,楚国复强,史亦不载。其舛谬甚矣。”将这里使用的“婴儿”称谓看作秦汉时期的语言遗存,可能是适宜的。

《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建安五年,太祖自东征备。田丰说绍袭太祖后,绍辞以子疾,不许,丰举杖击地曰:‘夫遭难遇之机,而以婴儿之病失其会,惜哉!’”建安七年(202)袁绍去世,距所谓“以婴儿之病失其会”不过两年,时袁绍少子袁尚已经有明确的自主意识,②甚至能够率军作战。③如果“绍辞以子疾”的“子”,田丰所责备“以婴儿之病失其会”的“婴儿”确是袁尚,则这位被称作“婴儿”的生病的孩子,当时很可能已经超过“年十二”的年龄阶段。

4.秦汉“婴儿”称谓复杂涵义的相关文化背景

《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孔颖达疏:“子生赤色,故言赤子。”《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卷五一《路温舒传》、卷八九《龚遂传》,《后汉书》卷一〇上《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卷一六《邓禹传》、卷四一《锺离意传》、卷五一《杨赐传》、卷六六《陈蕃传》、卷七五《吕布传》,《三国志》卷七《魏书•张邈传》裴松之注引《英雄记》、卷二五《魏书•杨阜传》、卷六五《吴书•贺邵传》等,均见“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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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御览》卷四五五及《广博物志》卷一一引《列女传》“庄侄”事迹,均不见其母“汝婴儿也”语。

②《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典论》:“谭长而惠,尚少而美。绍妻刘氏爱尚数称其才,绍亦奇其貌,欲以为后,未显而绍死。刘氏性酷妒,绍死,僵尸未殡,宠妾五人,刘尽杀之。以为死者有知,当复见绍于地下,乃先头墨面以毁其形。尚又为尽杀死者之家。”

③如《三国志》卷六《袁绍传》:“太祖之围邺也,谭略取甘陵、安平、勃海、河间,攻尚于中山。尚走故安从熙,谭悉收其众。”“太祖北征谭、尚。谭军黎阳,尚少与谭兵,而使逢纪从谭。”“太祖渡河攻谭,谭告急于尚。尚欲分兵益谭,恐谭遂夺其众,乃使审配守邺,尚自将兵助谭,与太祖相拒于黎阳。自九月至二月,大战城下,谭、尚败退,入城守。太祖将围之,乃夜遁。”“太祖南征荆州,军至西平。谭、尚遂举兵相攻,谭败奔平原。尚攻之急,……”“尚闻太祖北,释平原还邺。”“尚闻邺急,将兵万余人还救之,……”

称谓。

《贾谊传》颜师古注:“赤子,言其新生未有眉发,其色赤。”《龚遂传》颜师古注: “赤子犹言初生幼小之意也。”《杨阜传》有“孩抱之赤子”语。①还有一种对“婴儿”的解说,以为可与“赤子”对应。《鹖冠子•备知》所见“赤子”称谓,陆佃解释说:“男曰‘赤子’,女曰‘婴儿’。”这种可能曾经出现过的“婴儿”使用的性别界定,后来也为“今概曰‘婴儿’”②称谓习惯的潮流所淹没了。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题下又有“是案案人生为鬼”(四四背壹一四五背壹),整理小组释文:“是宲宲〈是是宲〉人生为鬼。”整理小组注释:“宲,疑即宝字,此处疑读为舜。宲字下原有重文号,现改正为在是字下。”刘乐贤引郑刚云:“宲见《说文》、《玉篇》,这里读褓(二字并从呆声),褓人即襁褓中人,指小儿。小儿活着就做鬼,所以下文曰:‘以黍肉食宲人,则止矣。’”刘乐贤以为整理小组和郑刚“二说皆可商”。他认为:“宲人可能是指小童。本简说‘人无故一室人皆疫’,则作祟之鬼可能是疫鬼。古书中的疫鬼总是化为孩童之形③,本简‘生为鬼’的‘案人’也应是孩童。但案人不能指襁褓中的婴儿,因为对婴儿无‘以黍肉食’之理。婴儿在本篇作‘赤子’,见六五简背贰。”④

秦汉时期“婴儿”称谓语义的复杂,使得我们在理解当时若干文化遗存时不免困惑。

例如读马王堆汉墓帛书医学文献,可知《胎产书》中所说“婴儿”,如“使婴儿无疕,曼理,寿□”⑤,“令婴儿□上,其身尽得土,乃浴之,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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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代学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槎庵小乘》:“‘尺’字古通用‘赤’。……‘赤子’者,谓始生小儿仅长一尺也。”此说似未可信从,

② (清)沈自南《艺林汇考称号篇》卷二《宗党类》:“余氏《辨林》:‘男曰儿,女曰婴。’今概曰“婴儿”,殊未辩此。”

③刘乐贤原注:“参见伊藤清司著,刘晔原译:《<山海经〉中的鬼神世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④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

⑤魏启鹏等校释:“使婴儿无疕”,“意为避免疮疡癣疥一类要儿多发病。”“曼理:柔嫩润泽的皮肤。《韩非子•扬权》:‘曼理皓齿。’”魏启鹏、胡翔骅:《马王堆汉墓帛书校释(贰)》,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第88页。

有力”,“以浴婴儿①,不疕骚(瘙)。•及取婴儿所已浴者水半栖饮母,母亦毋(无)余病”等,都是指“始生”儿、“新生”儿。《杂禁方》中所谓“婴儿善泣,𡌘(涂)土秀上方五尺”,亦可同样理解。而《杂疗方》所谓“使婴儿良心智,好色,少病”,“婴儿”语义则未可明辨。于是《五十二病方》又出现了“少婴儿”称谓:“加(痂):以少(小)婴儿弱(溺)渍羖羊矢,卒其时,以傅之。”(三三七)整理小组注释:“小婴儿溺,与下三五一行小童溺等相同,即童便。”②第七一行亦见“小童弱(溺)”。第三五三行又有“男潼弱”,研究者以为“南潼弱”就是“男童溺”。③其实, “少(小)婴儿弱(溺)”和“小童弱(溺)”似并不完全相同,就称谓而言“少(小)婴儿”和“小童”不同,和“婴儿”也应当有所区别。应劭又使用过“小小婴儿”的说法,《汉书》卷五一《邹阳传》载录邹阳奏书谏吴王濞,其中有“深割婴儿王之”语。颜师古注引应劭曰: “封齐王六子为王,其中有小小婴儿者,文帝于骨肉厚也。”“少(小)婴儿”和“小小婴儿”以及上文说到《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三月婴儿”的出现,应当与“婴儿”称谓当时指代过于宽泛有一定关系。

法律文书对于社会身份应当有比较准确的名义界定。而《封诊式》“出子”题下关于斗殴导致孕妇流产案情,所谓“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八六)④,“婴儿”是指未足月胎儿。而《秦律十八种》中《仓律》关于服役者口粮定量的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四九)妾、春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五〇)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春,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五一)六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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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启鹏等校释:“□□婴儿,殆可补作‘以浴婴儿’。”魏启鹏、胡翔骅:《马王堆汉墓帛书校释(贰)》,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②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五十二病方》,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

③ 张显成:《简帛药名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6—347页。

④整理小组注释:“保,读为胞,胞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161—162页。

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五二)”涉及“婴儿”的一句,整理小组译文:“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零散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又联系最后一句“高五尺二寸,皆作之”(整理小组译文:“身高达到五尺二寸,都要劳作”,又注释:“五尺二寸约今1.2米”)①,可知律文这里所说的“婴儿”,是指一般未成年的小儿。

至于“产生于由上古汉语向中古汉语的过渡时期”的《论衡》一书据说“用当时的语言写成,吸收了大量的民间口语和俗语,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语言应用的实际情况”。其中“婴儿”语义,就有两种:1.“初生的幼儿”;2.“又泛指幼童,小孩儿。”前者的书证是《论衡•无形》:“生为婴儿,长为丈夫。”后者的书证是《论衡•骨相》:“乡者夫人婴儿相皆似君,君相贵不可言。”②

秦汉“婴儿”称谓有多重涵义,指代“初生 儿”的称谓又有多种,这一复杂的文化现象,反映了秦汉社会关系史和语言史的特殊进程。

也许秦汉时期“婴儿”称谓使用的复杂性,与“由上古汉语向中古汉语的过渡”有关。正如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回顾战国时期历史文化时所说,“诸侯力政,不统于王”,于是礼乐典籍受到破坏,天下分为七国,“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李学勤指出,“东周时代充满了战乱和分裂”,当时的列国可以大致划分为七个文化圈:中原文化圈、北方文化圈、齐鲁文化圈、楚文化圈、吴越文化圈、巴蜀滇文化圈和秦文化圈。而“秦文化的传布”,成为重要的历史现象。“秦的兼并六国,建立统一的新王朝,使秦文化成为后来辉煌的汉代文化的基础。”③梳理秦汉时期历史文化的基本脉络,可以看到,秦文化、楚文化和齐鲁文化等区域文化因子,在秦汉时期经长期融汇,形成了具有统一风貌的汉文化。儒学正统地位的终于确立,国家教育体制的逐步健全,成为适应专制主义政治需要的文化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经历这一时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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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32—33页,

②时永乐、王景明:《论衡词典》,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3页。

③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7、11—12页。

“汉”为标志的民族文化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在这一渊源不同的文化碰撞与融合的过程中,语言遗存看似混乱的情势,其发生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秦汉“婴女”称谓

秦汉字书有“女曰婴,男曰儿”的说法。《焦氏易林》数见“婴女”称谓。其中“爱我婴女”句所见“贱下”或者“下贱”,或许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性别差异观念已经严重影响着未成年女子甚至女性婴儿的生存境遇。

这一现象,应与秦汉时期弃婴行为所见女婴居于更悲惨境地即“产女则杀之”的情形联系起来理解。①

1.“女曰婴,男曰儿”

秦汉字书内容反映当时社会称谓习惯“女曰婴,男曰儿”的情形。唐代学者苏鹗的《苏氏演义》卷上:

《苍史篇》:“女曰婴,男曰儿。”婴者,盈盈也,女之貌也。又婴字从賏。賏者,贝也。宝贝璎珞之类,盖女子之饰也。儿者,嬬也。谓婴儿嬬嬬然。输输然。幼弱之象也、亦曰孺子,与嬬同义。

“賏”字原注:“音婴。”“嬬”字原注:“音儒。”《急就篇》卷一“伊婴齐”王应麟补注引《苍颉篇》:“女曰婴,男曰儿。”《玄应音义》卷二“婴儿”注引《三苍》以及《广韵•清韵》引《苍颉篇》也说: “女曰婴,男曰儿。”王筠《说文句读》:“《三苍》:‘女曰婴,男曰儿。’”所谓“女曰婴,男曰儿”  如果确实出自《苍颉篇》等秦汉时期小学书,则体现当时社会曾经通行这样的称代方式。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记录刘邦微时故事,有善相者预言吕后及其子女人生前景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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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子今:《秦汉“生子不举”现象和弃婴故事》,《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铺之。老父相吕后曰:“夫人天下贵人。”令相两子,见孝惠,曰:“夫人所以贵者,乃此男也。”相鲁元,亦皆贵。老父已去,高祖适从旁舍来,吕后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高祖问,曰:“未远。”乃追及,问老父。老父曰:“乡者夫人婴儿皆似君,君相贵不可言。”高祖乃谢曰:“诚如父言,不敢忘德。”及高祖贵,遂不知老父处。

刘邦的儿女被称作“婴儿”,“老父”“相吕后”又“相两子”,言“乡者夫人婴儿皆似君,君相贵不可言”,所谓“婴儿”,似不可排除“鲁元”与“孝惠”分说,“女曰婴,男曰儿”的可能。

宋代学者赵德麟《侯鳍录》卷四有这样一段文字:

《汉书》云:“日月薄蚀。”韦昭曰:“气往迫之曰薄,亏毁日蚀。女曰婴,男曰儿。” 《释名》云: “人始生曰‘婴儿’。胸前曰‘婴’抱之婴前而乳养之,故曰‘婴儿’。”

《汉书》卷三六《刘向传》: “当是之时,日月薄蚀而无光。”颜师古注;

“薄,迫也。谓被掩迫也。”《侯鳍录》当是引《史记》卷二七《天官书》:

“日月薄蚀。”裴骃《集解》: “孟康曰: ‘日月无光曰薄。’京房《易传》

曰:‘日赤黄为薄,或曰不交而蚀曰薄。’韦昭曰:‘气往迫之为薄,亏毁为

蚀。”与此后接续语“女曰婴,男曰儿”全不连贯。似应读作:

《汉书》云:“日月薄蚀。”韦昭曰:“气往迫之曰薄,亏毁曰蚀。”“女曰婴,男曰儿。” 《释名》云: “人始生曰‘婴儿’。胸前曰‘婴’,抱之婴前而乳养之,故曰‘婴儿’。”

而“女曰婴,男曰儿”语未见出处。

又清代学者沈自南《艺林汇考称号篇》卷二《宗党类》写道

余氏《辨林》:“男曰儿,女曰婴。”今概曰“婴儿”,殊未辩此。

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亦见“女曰婴”的说法,而所谓“今概曰‘婴儿’”,确实反映“女曰婴,男曰儿”的称谓使用方式已经死亡的情形。

也有学者以为,“婴儿”是“连语形容字”,“《玉篇》引《苍颉篇》云:‘女曰婴,男曰儿。’强为区别,失之。”①或许也是值得参考的意见。不过,有关“婴”“儿”语义的分异是否“强为区别”尚待确切论证,考察时似乎不宜忽视语言史历程中的事实。

2.《焦氏易林》所见“婴女”

《焦氏易林》是一部具有特殊文化内涵的汉代典籍。这部书的特殊价值,体现出在汉代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典文化与民俗文化相交接的特质。其中社会史料和文化史料的价值,因而值得珍视。②《焦氏易林》中所见“婴女”,对于秦汉社会称谓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例如,《焦氏易林》卷一《屯•未济》:

爱我婴女,牵衣不与。冀幸高贵,反曰贱下。

卷二《噬嗑•无妄》:

爱我婴女,牵衣不与。冀幸高贵,反曰下贱。

又卷二《大过•咸》:

爱我婴女,牵引不得。冀幸高贵,反目下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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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汪荣宝撰:《法言义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上册第127页。

②王子今:《<焦氏易林〉的思想史研究——兼论汉代经典文化与民俗文化的交接》,《秦汉思想文化研究》,希望出版社2005年版。

“反曰”与“反目”,当有一误。或曰“贱下”,或曰“下贱”,文意则并无不同。另一涉及“婴女”的文句,则见于卷四《姤•损》:

梦饭不饱,酒来入口。婴女难好,媒应不许。

此“婴女”有可能与前三例不同。《释名•释长幼》:“人始生曰‘婴儿’。胸前曰‘婴’,抱之婴前乳养之也。或曰‘婴观’,婴,是也。言是人也。‘妃’其啼声也,故因以名之也。”或引作“人初生曰婴儿也”。①《吴越春秋》卷九《勾践阴谋外传》可见“譬若浴婴儿,虽啼,无听”的说法,所说“婴儿”即“始生”儿。同样的记录又见于《越绝书》卷五《越绝请籴内传》。《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新生婴儿曰‘秦且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题下写道:“鬼婴儿恒为人号曰:‘鼠(予)我食。’是哀乳之鬼。”(二九背叁)“鬼婴儿”“是哀乳之鬼”,“婴儿”和“乳”的关系是明确的。《吕氏春秋•具备》和《淮南子•缪称》都可见所谓“三月婴儿”。《焦氏易林》卷二《大过•贲》:“婴儿求乳,母归其子。黄麑悦喜,乃得甘饱。”又卷三《损•贲》:“婴儿求乳,慈母归子。黄麑悦喜,得其甘饱。”《焦氏易林》卷三《蹇•萃》: “司命不游,喜解我忧。皇母缓带,婴儿笑喜。”也体现汉代民间以“婴儿”指“始生”儿、“初生”儿的语言习惯。秦汉时期的“婴儿”称谓指代对象年龄又有稍大之例。刘邦的儿女被善相“老父”称作“婴儿”,却“居田中耨”,已经能够参与田间劳动。《列女传》卷六《辩通传》“楚处庄侄”条所记述的“婴儿”故事,庄侄这位被称作“处”、“女童”、“婴儿”的女孩子,已经“年十二”“楚处庄侄”的“处”,或解释为“处:处女,女孩”。②

 “婴女难好,媒应不许”言及和“媒”的关系,似乎“婴女”已经谈婚论嫁。汉代上层社会有些幼年女子被提前锁定在婚姻的格式中,然而限于生理条件的不成熟未能“用登御”,只得“待年”。这是政治婚姻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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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任继昉:《释名汇校》,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146页。

②张涛:《列女传译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

所决定的。其背景是权势利益追求。这些未成年“童女”的幼弱之身,在政治势力争夺中被看作没有生命的砝码。《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昭上官皇后》记述了“上官安之女,六岁立为皇后以待年”事。杨树达说“至若上官安之女,六岁立为皇后以待年,则后世童养媳之俗也。”①应是确定可信的判断。这个女孩子“立为皇后,年甫六岁”,如周寿昌所说,“虽立为后,亦待年也”。而且是直接入宫,并非“待年于国”,或者“待年”“在室”,确实一如“后世童养媳之俗”,“女幼时养于婿家,待年长而后成婚也”。“孝昭上官皇后”的“幼时”之“养”,就历史文献记载而言,已经至于极端。②有学者曾经据此指出,“汉时嫁女之早为前后所未有”。“年十七出嫁者,今世亦有之;十四岁则罕矣;若六岁者,则古今未有也。”③秦汉时期作为“始生”儿、“初生”儿、“新生”儿的“婴女”,尚未见涉及“媒”的情形。似乎“婴女难好,媒应不许”的“婴女”,并不是“始生”、“初生”或“新生”的女婴。

3.“婴女”“贱下”现象

《焦氏易林》“爱我婴女”句所见“贱下”或者“下贱”,或许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性别差异观念已经严重影响着未成年女子甚至女性婴儿的地位。

女婴因社会地位的“贱下”或者“下贱”,甚至惨遭杀害,是由来久远的社会现象。有的学者曾经推测,“史前时代主要采用杀女婴的方法,造成女性明显减少,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据统计,异常性比平均值为1.82:1。论者认为,“中国新石器时代高性比形成的原因当不出以下诸条:(1)男性食物季节性或区域性酸碱失衡,碱性过重,生男性的Y精子形成机会较多;(2)食物匮乏,生活艰难导致妇女妊娠性比例偏高;(3)出生性比例偏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4)青年女性由于怀孕和生育的艰难,自然死亡率偏高;(5)为保持部落内男性人口的数目而残杀新生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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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②王子今:《汉代社会上层婚姻中的“待年”女子》,《南都学坛》2009年第3期。

③ 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205页。

(6)为控制人口的再生产而残杀女婴;(7)因为经济的和宗教的原因残杀女婴”①。其中(5)(6)(7)三条很可能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定阶段的历史事实,特别值得社会史研究者注意。这些推想虽然并未得到学界的共同认可,②不过,以多种视角分析考察古代社会的若干现象的思路,无疑是可取的。

大致在战国晚期,仍有杀害女婴的社会现象。《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彭卫、杨振红指出:“战国末年,家庭溺杀的婴儿大都是女性。”“这种情形在秦汉时也应具有普遍性。”③这样的意见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记载赵飞燕身世:“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赵飞燕“初生时,父母不举”,史籍没有说明其“父母不举”的原因,推想有可能是因为婴儿性别的缘故。李贞德指出:“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低,生养女儿,益显无谓。女婴遭弃,并不稀见。以争宠杀婴著名的赵飞燕本人,就曾经是一个弃婴。”李贞德还写道:“汉末乱世弃杀女婴的情况更为严重,根据《太平经》的批评看来,可能已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的现象。”④所引《太平经》卷三五《分别贫富法》说:“今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令使女子少于男,故使阴气绝,不与天地法相应。”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里所说的“女子”, “即指未成年之女孩”。“所说‘贼杀女子’乃特指杀害未成年的女婴或女孩,而非泛指对女性之残害。”⑤“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情形,也许未必汉末“天下失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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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仁湘:《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化石》1980年第4期;王仁湘:《我国新石器时代人口性别构成的再研究》,《考古求知集:96考古研究所中青年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汤池:《半坡人杀女婴吗?》,《化石》1981年第4期。

③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页。

④李贞德: 《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6本3分,1995年。

⑤姜守诚:《〈太平经〉研究——以生命为中心的综合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来”方才严重,而确如彭卫、杨振红推定,在整个秦汉时期都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其原因,《太平经》的作者是这样分析的,“天下所以杀女者,凡人少小之时,父母自愁苦,绝其衣食共养之”。按照常理,“子者年少,力日强有余。父母者日衰老,力日少不足也。夫子何男何女,智贤力有余者,尚乃当还报复其父母功恩而供养之也”。然而,女子长成,却难以“还报复其父母功恩而供养之”, “少者还愁苦老者,无益其父母,父母故多杀之也”①。有学者指出:“对残杀女婴之行为,《太平经》给予痛斥:‘天地之性,万二千物,人命最重,此贼杀女,深乱王者之治,大咎在此也。’”《太平经》的作者认为: “这种弃杀女婴的行为实际就是‘断绝地统’,将直接造成‘孤阳无双’的恶劣后果,故而使新生命也将无法正常地孕育,‘故天地久久绝其世类也’。”②这种认识的提出,体现了自然观的进步以及生命意识的新的觉醒,就未成年人生活史研究而言,也是不宜忽视的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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