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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今 当前章节:15417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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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傅筑夫、王毓瑚编:《中国经济史资料•秦汉三国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59页。

②薛英群:《“客”非奴辨——对汉代农业辅助劳动者性质的分析》,《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358页。

③“使客”,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作“受阁”。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25页。

是劳动者身份。史籍中的类似数据,有《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

简(38)“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体现了“宾客”即“客”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客”在这里虽然是劳作者,然而胆敢犯禁的侠风似乎依然有片断的保留。

居延汉简中与简(38) “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句式类似的简文,又有:“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

匿之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不遣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

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敢言之(E.P.F22:43)

“作使”,体现出一种奴役关系。“作使”而“不遣”,或许是一种时段较长甚至实际上无期的奴役。

如果简(36)简文释文不误,则表现出政府奴役“客”的形式。《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任峻传》裴松之注引《魏武故事》载《令》曰:“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枣)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这里“客”和“官”也形成对应的关系。

前引简(15)“□□□□客”(1419)为发现于敦煌酥油土的汉简。编号为1420的简,释文为:“〼皆可用也〼”。如果这两枚简可以连读,那么也体现了“客”在生产活动和经济行为中的作用。

“使客”现象,在汉代史籍中也有反映。例如《汉书》卷七七《孙宝传》:“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学者以为这反映了“役使客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据此推论“从西汉后期始,客已经进入到了农业生产中”。①又如《后汉书》卷六四《延笃传》:“时皇子有疾,下郡县出珍药,而大将军梁冀遣客赍书诣京兆,并货牛黄。笃发书收客,曰:‘大将军椒房外家,而皇子有疾,必应陈进医方,岂当使客千里求利乎?’遂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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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刚:《秦汉时期的客阶层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卷七五《吕布传》:“其将侯成使客牧其名马。”“使客”从事的经济行为,除农耕外,又有商贸、畜牧等。以往有学者提出“西汉的客是不生产的”,“西汉的客受主人养活”的论点①,看来是不够准确的。“客”的活动,涉及多种经济形式,情形十分复杂,要强行判定其“阶级属性”②,现在看来是困难的,或许也是不必要的。汉代称作“客”的社会群体,是否可以用“客阶层”予以概括③,也还可以讨论。

对于“客”的奴役,有的学者在讨论汉代豪族问题时往往看作相关重要社会现象。④然而从汉简提供的数据看,当时西北边地“客”的活动,似乎并未明显表现出与豪族有特别的关系。裘锡圭《汉简零拾》有“役使流亡”一条,引居延简:

诏所名捕平陵长藿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〼

多□黑色肥大头少发年可卅七八□□□□五寸□□□杨伯

初亡时驾騩牡马乘阑𨍶车黄车茵张白车蓬骑騩牡马

因坐役使流亡□户百廿三擅置田监

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金吾家属

所二千石奉捕(183.13)

裘锡圭说:“这几乎可以说是已发现的汉简中与汉代社会性质有关的最重要的一条史料。”他认为,其中“至少有三点值得注意”:“一,简文所说的‘擅置田监’,是一般史料里没有明确提到的情况。”“二,简文明确告诉我们被追捕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役使对象具流亡户。”“三,简文还提供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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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陶希圣:《西汉时代的客》,《食货》5卷1期(1937年)。

②参看高敏《两汉时期“客”和“宾客”的阶级属性》,《秦汉史论集》,中州古籍出版社1982 年版。

③沈刚:《秦汉时期的客阶层研究》,第32页。

④参看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147页;马彪:《秦汉豪族社会研究》,中国书店2002年版,第173页;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崇文书局2003年版,第221—223页。

汉代政府与大土地所有者进行斗争的重要数据。”①不过,这条简文中没有出现我们所关心的“客”,而且看起来所反映的,并非西北边地的经济关系。

前引简(13) “循客”及简(14) “兴客”, “客”前的“循”字和“兴”字都有可能是人名。② 如此则简(13)的“赵放”和简(14)的“名习字子严”者分别与“循”和“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一如简(8)“候缪欣客男子贾囊”简文中“贾囊”和“缪欣”的关系。但是“候缪欣”等,并不是豪族。“客”与豪族经济似乎无关,这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还是表现出西北边地的特殊性,也许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察。田余庆在分析西汉边塞屯田生产中的依附关系时指出,在“边境军事形势影响”等因素的作用下,“要形成稳定的依附关系是颇为困难的”③。这一论断,可以给我们有意义的启示。

7.有关“客”的律令及其执行状况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有这样的律文:“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糯)秸(黏)稻。别粲、稀(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整理小组译文:“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账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牒写明数量,上报内史。”④律文明说“以给客”,但是“客”的指义未能确定。这里所说的“客”,很可能是指政府机构接待的对象。然而就律令内容说,从字面看,“客”的身份的合法性是明确的。

居延汉简所见律令,则体现出对“客”严格检查监控的制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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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裘锡圭:《汉简零拾》,《文史》第12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2—13页。裘锡圭写道:“从字体上看,这条简文的时代不会早于宣帝,应属西汉后期。”

② 简(4)“□客□偃”中“客”前缺字也可能是人名。

③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5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1—42页。

(39)第有毋客等四时如律令(16.3)①

有学者就此进行分析:“‘客氏’②所居之县、官需及时上报,即所谓‘有毋客等,四时如律令’,也就是要求‘有毋四时考’,随时报告。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流动性很强的‘客民’,也还是有人管理,来迹去踪记录在案,也不是可以随意流动的黑人黑户,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化。”③简(2)的内容可见“〼律令敢言之”语,或许与“第有毋客等四时如律令”的要求有关。

以下简例,有可能和“有无客等”的四时报告有关:

(40) 〼不在元毋客主人(30.3A)

(41)王游君 与相助见客拜之急赐掾叩头幸甚(129.18,477.3)

(42)受叩头言

子丽足下□白过客五人□不□叩〼头〼□谨因言子丽□许为卖材至今未得蒙

恩受幸叩头材贾三百唯子丽□□决卖之今霍回又还去唯子丽④

□□□(142.28A)

(43)叩头死罪死罪博客吏免归□□□〼(287.5)

(44)□□毋作舍有责客令宜□甲渠之事□宜□官事(E.P.T53:47)

又有如下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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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客”,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作“宏”。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② 今按:此处“客氏”,似是“客民”误排。

③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6页。

④“还”,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作“迁”。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35页。

(45)廪诸当之延城甚赴难一也至乃逾法度护辟客久 (505.25)

简文有可能说的是“逾法度护辟(庇)客”。

敦煌汉简中如下简例或许也反映了“客”的行为受到行政部门的特别关注:

(46)将军令逢檄还令宜为檄告贾史便内客玉门宜即日(1896)

(47)□通都水长常乐知火再举逢未下吏收葆不得行而使卒传送客许翁卿(1363)

简(47)说到“使卒传送客”,或许体现了对“客”采取某种强制性手段的情形。

8.“客民赵闳范翕”案例

前引简(27) “常及客民赵闳范翕一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和简(28)“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说到了一件特殊案例,有的学者认为体现了“‘客民’反抗精神”,“体现了封建社会中‘载舟’与‘覆舟’的辩证关系”①。其实,所谓“五人俱亡”,指明了这是一起严重的“亡人越塞”案。其特殊,不仅在于有现役军官出逃,还在于“亡人”们有盗窃行为,并且带走了严禁出境的兵器。

记录“客民赵闳范翕”案例的还有其他简文。看来,这是有可能复原的简册。其中与“客民赵闳范翕”行为相关的内容,不妨逡录如下: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敢(E.P.T68:54)

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E.P.T68:55)

三月己酉甲渠守候 移移居延写移如律令/掾谭令史嘉(E.P.T68:56)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劾移(E.P.T68:57)

居延狱以律令从事(E.P.T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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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6页。

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E.P.T68:59)

常及客民赵闳范翕一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E.P.T68:60)

臧千钱以上带(E.P.T68:61)

刀剑及铍各一又各持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E.P.T68:62)

曲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E.P.T68:63)

兰越塞于边关傲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E.P.T68:64)

兰越塞天田出入 〼(E.P.T68:65)

〼典主不发觉●案〼 (简上遗红色编绳迹)(E.P.T68:66

●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岁陈氏(E.P.T68:68)

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长暑不侵部主领史(E.P.T68:69)

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E.P.T68:70)

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E.P.T68;71)

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E.P.T68:72)

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燧塞从河(E.P.T68:73)

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E.P.T68:74)

于边关儌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E.P.T68:75)

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E.P.T68:76)

此盗钱带兵器逃亡,即所谓“持禁物兰越塞”的五人中,有常安亭长王闳父子、攻虏亭长赵常以及“客民赵闳范翕”。他们“兰越甲渠当曲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于边关傲逐捕未得”,可以说是叛逃成功。很有可能,“客民赵闳范翕”利用其平民身份,起到了在“常安亭”和“攻虏亭”之间串连的作用,也不能排除这两位“客民”是整个事件的主谋的可能。

所谓“它案验未竟”,大概是说罪犯是否有其他犯罪记录,或即“案底”,尚在调查之中。所涉及数人中,如果确实有身负“它案”者,应当也是“赵闳范翕”这两位“客民”有较大的可能性。

在西北边塞地区,“客”具有相对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如果能够保持和边防军事组织军官的良好关系,活动更为方便。这一情形通过寇恩的经历,也许可以得到说明。而“客民赵闳范翕”很可能就是利用了这样的条件,竟然在边塞成功地策动了两位亭长越境叛逃。

“客”的社会身份和社会作用,在汉代有复杂的表现。这篇文字仅就居延及敦煌简牍资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未能得到圆满解答的若干疑问,有可能提示其他研究思路。例如:

(48)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客假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

延都亭部欲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505.37A)

其中“客田”应当如何理解,“客田”与“客”有何种关系?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承邢义田教授提示,此“客田”或许与河南偃师缑氏镇郑瑶村发现的《侍廷里僤约束石券》①中所见“客田”②有某种关系。“客田”的认识,当有益于深化对汉代社会生活和经济关系的理解。③据说居延简和敦煌简待发表的资料中,尚有若干反映“客田”的简文。④这些资料的面世对于推进相关研究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汉代西北边境关于“亡人”的行政文书

汉代执政者对于“亡人”的活动予以特别关注。“亡人”的活跃,确实曾经对于社会文化面貌形成过突出的影响。⑤汉代西北边境地区出土的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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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刻》,《文物》1982年第12期,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宁可史学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483页,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居里——“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1卷2期(1983年12月),《秦汉史论稿》,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版,第215—246页。

②俞伟超释作“容田”,以为“古代‘容’与‘颂’通”,“‘容田’的本义是礼仪之田”。《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130页。

③王子今:《汉代“客田”及相关问题》,《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④承张俊民赐示。

⑤参看王子今《汉代“亡人”“流民”动向与江南地区的经济文化进步》,《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略论秦汉时期朝鲜“亡人”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期;《汉代北边“亡人”:民族立场与文化表现》,《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

资料所见有关“亡人”的行政文书,对于认识当时相关社会现象及行政对策有重要意义。讨论汉王朝西北方向的边疆与民族问题,也可以通过这些资料发现有益的线索。这些文字遗存的内容和形式,就说明官文书制度若干特征的价值而言,也是值得珍视的。

1.汉代西北边境简牍资料中有关“亡人”的信息

居延汉简所见体现社会身份和社会职任的诸多称谓,有助于深化对于汉代边境社会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认识。例如简文所见“亡人”称谓即值得我们注意:

(1) 〼 亡人〼 (E.P.T59:869)

(2)〼亡人命者缓〼” (E.P.T59:613)

“亡人越塞”是常见的情形。例如:

(3)日迹行廿三里久视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〼

它部界中候长候史直日迹卒坐匿不言迹〼(E.P.T51:411)

边塞军人有严密警戒的责任。又如:

(4) 〼亡人迹人止塞长北部候长孙〼(104.43)

对于“亡人”的“逐捕搜索”,似乎也是北边边塞日常重要防务内容之一:

(5)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隐匿

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

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179.9)

这种搜捕,看来是地方政府和边防部队的联合行动。执行情形“当奏闻”要求及时向最高执政当局报告。“如诏书律令”字样,表明这种行动的正义性有皇权和国法以为保障。类似的简例还有:

(6)□寀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必得得诣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发书以书言谨杂与候

史廉骍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孟阳等十人搜索部界中口亡人所依匿处爰书相牵(255.27)

如果管辖区界中有“亡人”,必须搜查“亡人”藏身地点,“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要求“必得”,即完全捕获。“得”,则“诣如书”,捕获应及时上报。如果辖区内“毋有”,则“令吏民相牵证任发书”,即官员民人联名证实,同时承担责任。

通告敌情的烽火制度,也要求对于“亡人越塞”事件发布信号。如居延汉简可见这样的内容;

(7)出亡人赤表火一函(212.9)

(8)出亡人赤表函一北

元康三年〼临渠𤎩长〼

昏时四分时乘胡𤎩长□付□山𤎩长普函行三时中程(502.3)

(8)除了“出亡人赤表”外,甚至还看到三名“隧长”就“亡人”的行为相继传递信息。有一例简文可见“罚金”事,或许是与责任追究有关:

(9) 〼□□□□当罚金二千五

〼起居得毋有它数辱赐起 (231.115A)

〼□□□亡人罚金五千 (231.115B)

从该简B面文字内容看,事情显然涉及“亡人”。

又如:

(10)六月己巳府告□□居延有亡人广地第八隧举赤表□留遲□举表□(E.J.T22:11C)

正月癸巳日下铺八分时万福隧卒同受平乐隧卒同即日入一分半时东望隧卒〼

(11)入亡人赤表一桓通南

定军隧长音界中卅五里表行三分半分中程 (E.J.T24:46)

除了(2)出现“亡人命者”字样外,甘肃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也可见“亡人命者”称谓。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所录释文如下:

(12)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强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

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90DXT0115(2):16)①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中的释文是这样的;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强、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已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扇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IO115(2):16)②

又如;

元始五年五月乙酉日=中五分□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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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

②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16页。

(13)亡人表三桓通南半分当道隧卒廉付安乐隧卒□〼

程(E.J.T23.991)

据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教授惠示,悬泉置简还有若干涉及“亡人”的简例。如:

(14)史安世丞博德下郡县官伊循城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令亡人命者尽知之期尽上赦者数大守府罪别之□□□(I90DXTO110④: 4)

(15) 〼亡人吏以文除勿令自出发前有罪令未到而□□(ⅡT0114

③:426)

(16)□□□命者亡人吏以文徐勿令自出赦前有罪令未到(〼Ⅱ90DXT0115②:160)

(17)四月丙寅丞相玄成下小府车骑将。军_中二。千石_部剌史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

明白布告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丞相御史罪别之以符各一致合置署第数入署所符(Ⅱ90DXT0115③:207)

(18)戍卒颖川郡父城□土〼(Ⅱ90DXT0115③:435)

□□□□□言吏,捕得购钱人十万□〼

(19)□□□□□□□常山林溪谷亡人〼□(Ⅱ90DXT0115③:436)

从内容看,这些可见“亡人”字样的文字遗存当时属于不同的文书。

2.有关“亡人”的行政文书

上引直接出现“亡人”称谓的简例,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

(1)查禁“亡人越塞”行为勤务记录文书

如(3)(4)。

(3)“久视天田中目玄”,体现长久监视边境以致目眩的情形。(4)“亡人迹”,即“亡人越塞”时在天田留下的足迹。有学者说:“天田是在烽燧周围一定区域内专门铺设的沙地。平整的天田上,若有人马经过,就会留下清晰的足迹,迹卒可据其判断有无敌人或偷渡者出人。”其实,论者所据《汉书•晁错传》颜师古注引苏林对于“天田”的解说所谓“以沙布其表,旦视其迹”,又理解为“专门铺设”,应是内地人的想象。依当地环境,不必“专门铺设”,只需要经常修整而已。论者如下解释是合理的:“烽燧戍卒平时的一项工作就是‘画天田’,即耙理天田,使之平整。”关于“画天田”的简例有203.29A,E.P.T5:59,E.P.T51:64。此类文书往往题“迹簿”或“日迹簿”,程序化文字为“从某界至某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或“毋越塞渡夭田出入迹”。研究者列入“日常工作”一类,是合理的。①这种“迹簿”或“日迹簿”,有学者称之为“例行巡逻的统计簿”。②

(2)“出亡人”表火信号考课文书

如(7)(8)(10)(13)。

李均明、刘军总结简牍文书形式有“表火课”一类,以为此类简“皆为有关烽火信号的传递及考核记录,属‘表火课’之类,《释粹》74E.J.T10.127:‘右后部初元四年四月己卯尽戊申坞上表出入界课’,又《合校》269.8:‘表火课’当为此类文书标题”。所举简例又有“入亡表一桓通南”(《释粹》74E.J.T24.46)。③居延汉简“出亡赤三桓通南•左〼”(E.J.T23:27),也可以引为同例。有学者指出,这种信号是“用途明确而性质特殊的表”,即“亡人赤表”,“为红色,是紧急信号”,“又称赤表、亡赤”。“此为告示各塞警戒逐索逃亡者的红色表号,亡人多指在逃罪犯与亡越塞徼的吏卒百姓。”如(10),“言居延有人南逃,其前方较远的广地塞需举亡赤表,这等于实行全线戒严。”④

(3)追究“亡人越塞”事故责任认定文书

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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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30页。

②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330页。

③同上书,第414页。

④初师宾:《居延烽火考述——兼论古代烽号的演变》,《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0、368—369页。

又如:□□□□ □部卒亡不得罚金四两(27.24),“部卒亡不得”不过“罚金四两”,与(9)罚金数额相差甚为悬殊。而(9)简文缺失严重,限制了我们对其中信息的完整理解。

(4)“逐捕搜索”“亡人”指令文书

如(5)(6)(18)。

(18)“捕得购钱人十万”,应当不是一般的“亡人”,而下文言及“山林溪谷亡人”,应当与我们这里讨论的主题有关。(5)“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6)“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必得”,“搜索部界中口亡人所依匿处”,其行动显然郑重严厉。(6)又说到“毋有令吏民相牵证”,“爰书相牵”,似乎逮捕和审讯一体进行。

(5)“赦”“亡人命者”诏令传达文书

如(12)(14)(15)(16)(17)。

其中(15)称“〼亡人”,(16)称“□命者亡人”,(12)(14)(17)均作“亡人命者”。(12)“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17)“书到明白布告令亡人命者尽知之”,都指示赦令必须传达至每个相关人员。(12)“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13)“上赦者数大守府罪别之”,(17)“上赦者人数丞相御史罪别之”,都体现高层执政者对相关政策执行落实程度的关切。(15)“〼亡人吏以文除勿令自出发前有罪令未到”与(16)“□命者亡人吏以文徐勿令自出赦前有罪令未到”对照读,推想(16)“吏以文徐”应同(15)作“吏以文除”;(15)“发前有罪令未到”,应同(16)作“赦前有罪令未到”。

张俊民提示的悬泉置遗址出土涉及“亡人”行为的简例,还有:

(20)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铸钱亡者田敖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谒移

左冯翊右扶风大常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颍川南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Ⅱ90DXT0111④:3)

(21)初元年闰月癸巳朔辛酉张掖显美护田校尉安竟谓过所遣守卒史董贤索捕亡□张掖酒泉敦煌

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辛巳东(Ⅱ90DXT0213③:113)

(22)当徙边未行_未到若亡勿徙赦前有罪后发觉勿治奏当=上勿上其当出入关

□□□在所县为传疑者谳廷尉它如律令丞相御史分行诏书为驾各(ⅡT0214②:565)

(20)所谓“铸钱亡者”,与一般“亡人”不同,是通缉的罪犯。相关文书“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备具,值得注意。(21)所谓“索捕亡口”者,或许与前述“逐捕搜索”“亡人”的文书(5)(6)(18)相类。“索捕亡□”,“逐捕搜索”“亡人”,也曾经称作“追亡人”、“捕亡”。

3.官文书资料反映的汉帝国的“亡人”政策

“亡人”称谓见于《礼记•大学》,《史记》卷三七《卫康叔世家》、卷四○《楚世家》、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卷七五《孟尝君列传》、卷一C六《吴王濞列传》、卷一一〇《匈奴列传》、卷一一五《朝鲜列传》。又《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史记•龟策列传》褚少孙补述:“卜追亡人当得不得。得,首仰足脸,内外相应;不得,首仰足开,若横吉安。”又有“追亡人,得”,“追亡人,不得”句。睡虎地秦幕竹简《法律答问》:“‘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130)①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多见“逐盗、追亡人”并说之例。②

张家山汉简数见“亡人”称谓。据整理小组释文,《捕律》:“〼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137) 〼二两。(138)”又如:“数人共捕罪人而独自书者,勿购赏。吏主若备盗贼、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若有告劾非亡也,或捕

之而(154)非群盗也,皆勿购赏。捕罪人弗当,以得购赏而移予他人及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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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页。

②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10—117页。

伪,皆以取购赏者坐臧(赃)为盗。(155)”又专有《亡律》: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殿(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殴(也),答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射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157)

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隶妾。司寇、隐官坐亡罪隶臣以上,输作所官。(158)

〼□ 畀主。其自出殹(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159)

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当论畀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160)

〼主入购县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县官购之。(161)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筹(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162)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163)

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答百。(164)

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𣪠 (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𣪠 (系)三岁。自出殴,□□。其去𣪠 (系)三岁亡,𣪠 (系)六岁;去𣪠 (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165)

诸亡自出,减之;毋名者,皆减其罪一等。(166)

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167)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智(知)(168)者不〼(169)

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〼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170)赎耐。(171)

取亡罪人为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论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后,智(知)其请(情)而捕告,及詗〈诇〉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勿购。(172)

■亡律(173)

《奏谳书》中也有涉及“亡人”的内容:“•胡丞意敢𤅊(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 诣女子符,告亡。•符曰:诚亡,𧧻 (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28)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解曰:符有名数明所,解以为毋恢(29)人也,取(娶)以为妻,不智(知)前亡,乃疑为明隶,它如符。诘解:符虽有名数明所,而实亡人也。•律:(30)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智(知),非有减也。解虽弗智(知),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何解?解曰:罪,毋解。•明言(31)如符、解。问解故黥劓,它如辞(辞)。•鞠(鞫):符亡,𧧻 (诈)自占书名数,解取(娶)为妻,不智(知)其亡,审。疑解(32)罪,𣪠 (系),它县论,敢𤅊 (谳)之。•吏议: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智(知)其亡,不当论。•或曰:符虽已(33)𧧻(诈)书名数,实亡人也。解虽不智(知)其请(情),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斩左止(趾)为城旦。廷报曰:取(娶)亡人(34)为妻论之,律白,不当𤅊(谳)。(35)”①

汉代法律对于“亡人”是严厉的。《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记载:“单于既约和亲,于是制诏御史曰:‘匈奴大单于遗朕书,言和亲已定,亡人不足以益众广地,匈奴无入塞,汉无出塞,犯今约者杀之,可以久亲,后无咎,俱便。朕已许之。其布告天下,使明知之。’”可知北边的“亡人”问题关系到与匈奴的力量对比,尤其为最高执政者关注。

《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下》记载:“元帝以后宫良家子王墙字昭君赐单于。单于驩喜,上书愿保塞上谷以西至敦煌,传之无穷,请罢边备塞吏

——————————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4一156、215页。

卒,以休天子人民。天子令下有司议,议者皆以为便。郎中侯应习边事,以为不可许。”他明确指出,当时长城防卫系统的作用“非独为匈奴而已”。论者分析“亡出”、“亡出塞”、“亡走北出”者主要有三种情形:1.“往者从军多没不还者,子孙贫困,一旦亡出,从其亲戚”;2.“又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3.“盗贼桀黠,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

居延汉简所见“神爵四年八月壬辰朔丁酉甲渠临〼□□大男张未央五月旦苦作俱亡〼”(E.P.T52:452),应当属于第二种“边人”“愁苦”“亡出塞”情形。

战争中的“亡降”者也是特殊的“亡人”。在北边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交汇地区,由于军事关系、外交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复杂情势,“亡人”的活动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的因素。

例如,《汉书》卷九六下《西域传下》载汉武帝著名的《轮台诏》中,说到“边塞”“阑出”事:“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障候长吏使卒猎兽,以皮肉为利,卒苦而烽火乏,失亦上集不得,后降者来,若捕生口虏,乃知之。”颜师古注:“言边塞有阑出逃亡之人,而主者不禁。又长吏利于皮肉,多使障候之卒猎兽,故令烽火有乏。又其人劳苦,因致奔亡,凡有此失。皆不集于所上文书。”所谓“卒苦”“阑出”,即“其人劳苦,因致奔亡”情形,已经为帝王所关注。

对于“越塞”的“亡人”予以“逐捕搜索”或曰“索捕”,曾经是汉代长城体系戍守部队的防务内容之一。

居延汉简又可见:

(23)部界中毋诏所名捕不道亡者〼(116.23)

(24)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

报与病巳•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骈马田官穿泾渠乃正月已酉淮阳郡(303.15,513.17)

(25)●范君上月廿一日过当曲言窦昭公到高平还道不通●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

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帛万二千牛有贾马如故七月中恐急忽忽吏民未安(EPF22:325A)

史将军发羌骑百人司马新君将度后三日到居延居延流民亡者皆已得度今发遣之居延

它未有所闻●何尉在酒泉但须召耳 ●闻赦诏书未下部●月廿一日守

尉刺白掾●甲渠君有恙

未来趋之莫府(E.P.F22:325B)

(23)与(5)有相近文式。(24)“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的要求,类同于(20)详记“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①(25)说到关于“流民亡者”的“赦诏书”,则与(12)(14)(15)(16)(17)等“赦”“亡人命者”诏令的传达有某种关系。

汉代的“海贼”

西汉初年,田横率徒属五百余人入海,居岛中,刘邦担心可能“为乱”。田横因刘邦追逼而自杀。②西汉末年琅邪吕母起义也以“海上”作为活动基地。海上反政府武装,东汉以来普遍称之为“海贼”。“海贼”以较强的机动性,形成了对“缘海”郡县行政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航海能力的优越,使得“海贼”的活动区域幅面十分宽广。讨论“海贼”的活动与影响,也有必要注意陈寅恪曾经论述的“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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