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华林甫:《中国地名学源流》,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②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200、274页。
二月,……癸亥,帝耕于下邳。”“夏四月庚子,车驾还宫。改……临淮为下邳国。”封皇子刘衍“为下邳王”。《续汉书•郡国志三》“下邳国”条“武帝置为临淮郡,永平十五年更为下邳国。”而《后汉书》卷五○《孝明八王列传•下邳惠王刘衍》则记载:“下邳惠王衍,永平十五年封。衍有容貌,肃宗即位,常在左右。建初初冠,诏赐衍师傅已下官属金帛各有差。四年,以临淮郡及九江之锺离、当涂、东城、历阳、全椒合十七县益下邳国。”关于“临淮郡”与“下邳国”关系的年代记录略有差异。然而汉明帝以后即不存在“临淮郡”,是可以明确的。
这样说来,简33.8的年代,至迟应在汉明帝永平十三年(70)之前。也就是说,简33.8简文所见“海贼”称谓,至迟也早于正史中最早的“海贼”记录汉安帝永初三年(109)39年。毫无疑问,简33.8提供了有关“海贼”活动之年代最早的明确的历史文化信息。这一资料对于我们研究汉代社会史、行政史、治安史、军事史、航海史,都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7.“海贼”与“江贼”
《隶释》卷六《国三老袁良碑》说到“讨江贼张路等,威震徐方”事。有学者认为此“张路”就是被《后汉书》卷三八《法雄传》称为“海贼”的“张伯路”。①
方诗铭认为:“张伯路的根据地是在辽东海岛,军事行动所及也只在幽、冀、青三州,未曾到达过徐州。看来,张路不可能是张伯路,而是另一次起义的首领。”②其实,讨论“海贼张伯路”“军事行动所及”是否“曾到达过徐州”,对于《后汉书》卷五《安帝纪》“寇略缘海九郡”以及《法雄传》“寇滨海九郡”其“九郡”所指,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般“幽、冀、青三州”地方的河流,不大称“江”。汉代言“江”,通常专指今人所谓长江。③后来有南方诸水多称“江”的情形。④既然得
——————————
① 曾庸:《汉碑中有关农民起义的一些材料》,《文物》1960年第8、9期。
②方诗铭:《曹操•袁绍•黄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236页。
③《释名•释水》:“江,公也。小水流入其中,公共也。”《说文•水部》:“江,江水。出蜀湔氐徼外崏山。人海。从水,工声。”段玉裁注:“‘崏山’,即《禹贡》‘岷山’。”
④《尚书•禹贡》孔颖达疏:“江以南,水无大小,俗人皆呼为‘江’。或从江分出,或从外合来。”
“江贼”称号,也许这一武装集团形成于长江流域,其活动波及区域之广确曾“到达过徐州”即至于“徐方”。从居延汉简33.8所见“临淮海贼”的活跃竟然影响到“乐浪辽东”的事实,也不妨拓展分析“江贼张路”事迹的思路.
8.称谓用字“贼”
有学者分析东汉魏晋南北朝词语“贼”的意义,以为即“叛乱,造反”。所举皆南北朝书证。如:
《南齐书•沈文季传》:“是春,(唐)寓之于钱塘僭号,置太子,……上在乐游苑,闻寓之贼,谓豫章王嶷曰:‘宋明初,九州同反。’”(777)《南史•萧惠休传》:“惠休弟惠朗,同桂阳贼,齐高帝赦之。”(501)又《庾仲文传》:“仲文身上之衅,既自过于范晔,所少贼一事耳。”(914)
其实第2例“同桂阳贼”,“贼”或亦可理解为名词。论者写道:“汉魏六朝文献中习见‘作贼’一词,指造反。‘贼’当即‘作贼’之简省耳。参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晋书〉札记》、蔡镜浩先生《魏晋南北朝词语释例》。《大字典》、《大词典》未收此义。‘贼’又可指叛臣、造反者,名词。”所举书证:
如:《宋书•薛安都传》:“傅灵越奔逃,为广之军人所生禽,厉声曰:‘我傅灵越也。汝得贼,何不即杀?’”(2220)《南史•庾弘远传》:“将刑,索帽著之,……谓看者曰:‘吾非贼,乃是义兵,为诸君请命耳。’”(916)
论者以为:“盖是从《周礼•秋官•士师》‘二曰邦贼’、《汉书•高帝纪上》‘项羽为无道,放杀其主,天下之贼也’(34)等早期用法演变而来。又‘贼’有叛乱、造反的动词义,故又得以引申指造反者,转为名词”。又,“《晋书•陶侃传》:‘……天下宁有白头贼乎?’(1772)‘白头贼’谓老年造反者。《大字典》、《大词典》‘贼’的‘抢劫或偷窃财物的人’一义下均举有此例,盖因上文‘盗用库钱’一句而误解,不当。”①
“贼”“指造反者,转为名词”的情形,通过“海贼”称谓的考察,可知东汉已经出现。通过居延汉简所见“海贼”,还可以看到“贼”作为称谓语使用的更早的例证。
居延汉简所见“明府”称谓
居延汉简可见“明府”简文,结合文献记载和其他文物遗存,可知西汉晚期社会政治生活中已经开始使用这一称谓。“明府”通常是郡守“尊高之称”,与“明府”并行诸尊称中,“府君”、“府卿”等亦值得注意。与郡级行政单位长官地位大致相当的官员,往往也称“明府”。亦有县级行政长官称作“明府”者。与“明府”相关之“明官”、“明廷”等称谓,体现出汉代社会对“明”的政治追求已经十分明朗。分析相关现象,可以发现居延汉简“明府依怜”简文很可能是当时有关刑罚事务的通行文例。
1.居延汉简有关“明府”的简文
居延汉简数见“明府”称谓。例如:
(1)明府依怜全命未忍行重法叩头死罪死罪 对府□送府(甲附38)②
(2)明府〼(E.P.T43:187)
(3)竟报文孙□不得文孙卿时幸为所第卅四嬖卒綦(E.P.T51:205A)
毋寿官袍言□从兄意证知愿令明府报幸甚幸甚
幸已哀贱子叩头叩头谨再拜白已者议之 乐君孙(E.P.T51:
————————
①方一新:《东汉魏晋南北朝史书词语考释》,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54页。
②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下册第673页。
205B)①
简(1)《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作:“明府依怀全命未忍行重决叩头死罪_对府□送府”。②此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汉代文献出现的“明府”字样,显示出西汉晚期社会政治生活中已经开始使用这一称谓。分析相关现象,可以增进对当时社会关系的理解,也有助于说明后世通行的“明府”称谓的渊源。
2.“明府”:郡守“尊高之称”
《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说到韩延寿在东郡太守任上“纳善听谏”致使行政成功的事迹:
延寿尝出,临上车,骑吏一人后至,敕功曹议罚白。还至府门,门卒当车,愿有所言。延寿止车问之,卒曰:“《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今旦明府早驾,久驻未出,骑吏父来至府门,不敢入。骑吏闻之,趋走出谒,适会明府登车。以敬父而见罚,得毋亏大化乎?”延寿举手舆中曰:“微子,太守不自知过。”归舍,召见门卒。卒本诸生,闻延寿贤,无因自达,故代卒,延寿遂待用之。其纳善听谏,皆此类也。在东郡三岁,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
以“门卒”身份提出批评意见的“诸生”,称太守韩延寿为“明府”。又《汉书》卷七七《孙宝传》记载:孙宝为京兆尹,任用故吏侯文为东部督邮。当秋季应“顺天气取奸恶”时,侯文建议惩治大侠杜樨季,孙宝因杜与心“欲附之”的上层豪贵关系密切而心存疑虑。“文怪宝气索,知其有故,因曰:‘明府素著威名,今不敢取樨季,当且阖合,勿有所问。如此竟
——————————
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189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下册第288页。
岁,吏民未敢诬明府也。即度释季而谴它事,众口谨哗,终身自堕。’”身为东部督邮的侯文也称京兆尹孙宝为“明府”。《汉书》卷七七《何并传》记述颖川太守严诩故事:“郡中乱,王莽遣使征诩,官属数百人为设祖道,诩据地哭。掾史曰:‘明府吉征,不宜若此。’”又《汉书》卷八九《循吏传•龚遂》说,汉宣帝时,龚遂“以为渤海太守”,“盗贼于是悉平,民安土乐业”,“郡中皆有畜积,吏民皆富”。“数年,上遣使者征遂,议曹王生愿从。”“会遂引入宫,王生醉,从后呼,曰:‘明府且止,愿有所白。’”属吏在对郡太守提出建议时,也称之为“明府”。
《后汉书》卷二七《张湛传》:“建武初,为左冯翊。在郡修典礼,设条教,政化大行。后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步。主簿进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湛曰:‘礼,下公门,轼辂马。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父母之国,所宜尽礼,何谓轻哉?’”李贤注:“郡守所居曰府。‘明府’者,尊高之称。《前书》韩延寿为东郡太守,门卒谓之‘明府’,亦其义也。”左冯翊主簿所谓“明府位尊德重”,“位尊德重”,正可以借作“明府”称谓的解说。
大庭脩主持编撰的《居延汉简索引》未收“明府”。①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明府”条仅引简(2)一例,解释说:“汉代对郡太守的尊称。”并引《后汉书•张湛传》及李贤注。所注出处为“《集成》九,P254”。②
东汉时,以“明府”为郡守“尊高之称”的情形相当普遍。例如:
受“明府”称者 出“明府”称者 资料出处
1 齐郡太守 门下掾王望
议曹掾吴良 《东观汉记》卷一七《吴良传》
《后汉书》卷二七《吴良传》李贤注引《东观记》
2 汝南太守欧阳歙 功曹郅恽
门下掾郑敬 《东观汉记》卷一五《郅恽传》
《后汉书》卷二九《郅恽传》
3 淮阳太守郑弘 主簿黄国 《后汉书》卷三三《郑弘传》李贤注引《谢承书》
————————
① 《居延漢简索引》,関西大学東西学術研究所索引シリ—ズ1,関西大学出版部,平成7年。
② 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139页。据作者说明,“《集成》九P254”即《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9册,第254页。
续表
受“明府”称者 出“明府”称者 资料出处
4 南阳郡太守 郡功曹周章 《后汉书》卷三三《周章传》
5 河南尹梁不疑 尚书张陵① 《后汉书》卷三六《张陵传》
6 太守 郡督邮朱穆 《后汉书》卷四三《朱穆传》李贤注引《谢承书》
7 广陵太守张纲 广陵贼张婴 《后汉书》卷五六《张纲传》
《三国志》卷四五《蜀书•张翼传》裴松之注引《续汉书》
8 南阳太守王畅 功曹张敞 《后汉书》卷五六《王畅传》
9 广陵太守张超 功曹臧洪 《后汉书》卷五八《臧洪传》
10 东郡太守臧洪 将吏 《后汉书》卷五八《臧洪传》
11 颖川太守 郡功曹锺皓 《后汉书》卷六二《锺皓传》
12 济北太守 郡督邮戴宏 《后汉书》卷六四《吴佑传》李贤注引《济北先贤传》
13 河东太守史弼 前孝廉裴瑜 《后汉书》卷六四《史弼传》
14 颖川太守王昱 去官还家者杜密 《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杜密》
15 会稽太守刘宠 山阴具五六老叟 《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刘宠》
16 会稽西部都尉行太守事宰晁 郡功曹彭修 《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彭修》
17 颖川太守种拂 功曹刘翊 《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刘翊》
18 汝南太守邓晨 前酒泉都尉还乡里者许杨 《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列传上•许扬》
19 汝南太守鲍昱 高获 《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列传上•高获》
20 汉中太守 户曹史李合 《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列传上•李合》
21 扶风太守 法真 《后汉书》卷八三《逸民列传•法真》
22 南郡太守李肃 主簿胡爽 《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
——————————
①《后汉书》卷三六《张陵传》:“初,冀弟不疑为河南尹,举陵孝廉。不疑疾陵之奏冀,因谓曰,‘昔举君,适所以自罚也。’陵对曰:‘明府不以陵不肖,误见擢序,今申公宪,以报私恩。’不疑有愧色。”
续表
受“明府”称者 出“明府”称者 资料出处
23 东郡太守曹操 将陈宫① 《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②
24 汝南太守 郡门下书佐伍孚 《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裴松之注引谢承《后汉书》
25 广陵太守张超 功曹臧洪 《三国志》卷七《魏书•臧洪传》
26 东郡太守臧洪 东郡将吏士民 《三国志》卷七《魏书•臧洪传》
27 北海太守孔融 计佐邴原 《三国志》卷一一《魏书•邴原传》裴松之注引《原别传》
28 颖川太守 郡功曹锺皓 《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锺繇传》裴松之注引《先贤行状》
29 豫章太守华歆 功曹刘壹 《三国志》卷一三《魏书•华歆传》裴松之注引虞溥《江表传》
30 汉兴太守游楚 吏民 《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裴松之注引《三辅决录注》
31 长沙太守张羡 郡功曹桓阶 《三国志》卷二二《魏书•桓阶传》
32 广陵太守陈登 郡功曹陈矫 《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矫传》
33 平原太守刘邠 管辂 《三国志》卷二九《魏书•方技传•管辂》
34 扶风守 法真 《三国志》卷三七《蜀书•法正传》裴松之注引《三辅决录注》
35 广汉太守夏侯纂 五官掾秦宓 《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秦宓传》
36 广汉太守许靖 彭兼 《三国志》卷四○《蜀书•彭兼传》
37 会稽太守刘宠 父老 《三国志》卷四九《吴书•刘繇传》裴松之注引《续汉书》
38 豫章太守华歆 虞翻 《三国志》卷五七《吴书•虞翻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裴松之注引《吴历》
39 巴郡太守但望 文学掾赵芬、冯尤、龚荣、王祈、李温、严就、胡良、文恺、陈禧、黄阊、毋成、阳誉、乔就、张绍、
牟存、平直等 《华阳国志》卷一《巴志》
40 蜀郡太守杨洪 广汉太守何祗 《华阳国志》卷六《刘先主志》
————————
①《三国志》卷七《魏书•张邈传》称“太祖将陈官”。
②《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记载,刘岱为青州黄巾所杀,“(鲍)信乃与州吏万潜等至东郡迎太祖领兖州牧。”裴松之注引《世语》:“岱既死,陈宫谓太祖曰:‘州今无主,而王命断绝,宫请说州中,明府寻往牧之,资之以收天下,此霸王之业也。’宫说别驾、治中曰:‘今天下分裂而州无主;曹东郡,命世之才也,若迎以牧州,必宁生民。’鲍信等亦谓之然。”是说曹操领兖州牧之议的倡起者是陈宫。他称曹操为“明府”,又称之为“曹东郡”。当时曹操的身份是东郡太守。
以上凡40例,其中2例(例26与例30)用“明府”称谓者为“将吏士民”或“吏民”。此外,22例为太守属下掾曹等,即“吏”称太守;13例则为“民”称太守。又有特例,如例5尚书张陵称河南尹梁不疑,梁不疑曾经“举陵孝廉”,关系特殊。例40广汉太守何祗称蜀郡太守杨洪为“明府”,而自称“故吏”:“而蜀郡何祗为洪门下书佐,去郡数年,已为广汉太守。……后洪。祗俱会亮门下,洪谓祗曰:‘君马何驶?’祗对曰:‘故吏马不为驶,明府马不进耳。”何祗所以这样称杨洪,是因为起先“何祗为洪门下书佐”的缘故。也与例39情形类似。现在看来,“明府”称谓使用最普遍者,是郡府属吏称郡府主官。很可能“明府”称谓的最早发生就是使用于这种隶属关系之中。
《隶释》卷二一《朔方太守碑阴》:“右朔方太守碑阴,题云:‘永寿二年朔方太守上郡仇君察’,‘察’下灭一字。‘除郎中大曲长’,‘大’下又灭一字。 ‘延熹四年九月乙酉诏书迁衙令,五年正月到官,奉见明府’,‘见’下又灭一字。……”①所说“□明府”应当就是“朔方太守上郡仇君察”。安徽亳县曹操宗族墓葬元宝坑一号墓出土字砖,有“会稽明府早弃春秋不竟世”(6)砖文。②其中“会稽明府”,应当是会稽太守身份。
《苍颉庙碑》:“衙令朔方临戎孙羡□□□□□□从事,永寿二年,朔方太守上郡仇君,察孝、除郎中,大原阳曲长,延熹四年九月乙酉,诏书迁衙令,五年正月到官,奉见刘明府,立祠刊石,表章大圣之遗灵,以示来世之未生。”其中“刘明府”应是左冯翊行政长官。正如高文《汉碑集释》所说:“刘君盖治左冯翊者。”③
《隶释》卷二《桐柏淮源庙碑》说到“南阳大守中山卢奴口君处正好礼,尊神敬祀,以淮出平氏,始于大夏,潜行地下,见于阳口,立庙桐柏,春秋宗奉,灾异告愬,水旱请求,位比诸侯,圣汉所尊。”又写道:“烈烈明府,好古之则,虔恭礼祀,不愆其德。”所谓“烈烈明府”,就是指“南
——————————
①《隶辨》卷八《朔方太守碑阴(延熹五年)》写道:“《集古录》云题名云:‘永寿二年朔方太守上郡仇君察’,‘察’下灭一字,‘除郎中大曲长’,‘大’下又灭一字,‘延熹四年九月乙酉诏书迁衙令五年正月到官奉见明府’,‘见’下又灭一字。”
②安徽省亳县博物馆:《亳县曹操宗族墓葬》,《文物》1978年第8期。
③ 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1页。
阳大守中山卢奴□君”。
又《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刘佑》李贤注引《谢承书》曰:“佑,宗室胤绪,代有名位。少修操行,学《严氏春秋》、《小戴礼》、《古文尚书》,仕郡为主簿。郡将小子尝出钱付之,今市买果实,佑悉以买笔书具与之,因白郡将,言‘郎君年可入小学,而但傲很,远近谓明府无过庭之教,请出授书’。郡将为使子就佑受经,五日一试,不满呈限,白决罚,遂成学业也。”《三国志》卷二九《魏书•方技传•管辂》裴松之注引《辂别传》亦可见管辂称“故郡将刘邠”为“明府”的情形,在一段交谈中凡四称“明府”。这里被称为“明府”的所谓“郡将”,就是“兼领武事”的太守。①
3.与“明府”并行诸尊称
《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列传上•高获》:
三公争辟不应。后太守鲍昱请获,既至门,令主簿就迎,主簿但使骑吏迎之,获闻之,即去。昱遣追请获,获顾曰:“府君但为主簿所欺,不足与谈。”遂不留。时郡境大旱。获素善天文,晓遁甲,能役使鬼神。昱自往问何以致雨,获曰:“急罢三部督邮,明府当自北出,到三十里亭,雨可致也。”
前称“府君”,后称“明府”,可知这两种称谓语义的接近。《隶释》卷一《鲁相韩敕造孔庙礼器碑》:“韩明府名敕字叔节”,卷二一《修孔子庙器表》:“右韩明府修孔子庙器碑云……韩明府者名敕字叔节,前世见于史传未有名敕者,岂自余学之不博乎。”卷二四《韩明府孔子庙碑》:“右韩明府孔子庙碑,其略云……”《金石录》作《韩明府孔子庙碑》,《韩敕后碑》有“府君讳敕字叔节”字样。《苍颉庙碑》亦同见“刘府君”、“刘明府”。②
——————————
①《汉书》卷九○《酷吏传•严延年》:“延年至,遣掾蠡吾赵绣桉高氏得其死罪。绣见延年新将,心内惧,即为两劾,欲先白其轻者,观延年意怒,乃出其重劾。”所谓“新将”,颜师古注:“新为郡将也,谓郡守为郡将者,以其兼领武事也。”
② 高文:《汉碑集释》,第234—235页。
安徽亳县曹操宗族墓葬元宝坑一号墓出土砖文,并见“会稽曹君” (3)
(4)、“会稽府君”(5)、“会稽明府”(6)①,也说明“府君”和“明府’义近。
冯衍致书信阳侯阴就②,以“明府”相称。③阴就最高职务为少府,或称“府卿”、“少府卿”。《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称“府卿”。《太平御览》卷八〇六引作“少府卿”。《后汉书》卷二八上《冯衍传上》李贤注引《衍集》《与阴就书》,则称阴就为“侯”、“君侯”。《隶释》卷一五《蜀郡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写道: “碑首刻二人,冠带相向而坐。一器居中,如豆登之状。后有二人折腰低首,双垂其袖,君胡舞者。其上横行有数字,惟‘府卿明府’四字不毁。”④所指出“府卿明府”碑文,也体现了“明府”与“府卿”称谓的特殊关系。
4.其他职官称“明府”诸例
《后汉书》卷二九《郅恽传》记载,王莽时,郅恽说“左队大夫逯并”,称之为“明府”。李贤注:“王莽以颍川为左队,郡守为大夫。”“左队大夫”就是“颍川太守”。在这里,“明府”也是对郡守一级行政长官的称谓。
与郡级行政单位长官地位大致相当的诸侯国相,也称“明府”。
《隶释》卷六《北海相景君铭》:“乃作谏曰:伏惟明府,受质自天。孝弟渊懿,帅礼蹈仁。根道核艺,抱淑守真。晶白清才,克己治身。”“纷纷令仪,明府体之。仁义道术,明府膺之。黄朱邵父,明府三之。台辅之佐,明府宜之。” “明王设位,明府不就。臣子欲养,明府弗留。欤歔哀哉!”《隶释》卷一《鲁相韩敕造孔庙礼器碑》可见韩敕身份的不同表述方式:
————————
① 安徽省亳县博物馆:《亳县曹操宗族墓葬》,《文物》1978年第8期。
②《后汉书》卷二七《吴良传》、卷二三《虞延传》、卷三三《乐恢传》、卷八三《逸民列传•井丹》作“信阳侯”,卷二八上《冯衍传》作“新阳侯”。
③《后汉书》卷二八上《冯衍传》李贤注:“时衍又与就书曰:‘曹掾冯衍叩头死罪:衍材素愚驽,行义污秽,外无乡里之誉,内无汗马之劳,猥蒙明府天覆之德,华宠重迭。………’”
④《隶续》卷五:“右广汉属国造桥碑,有二人坐于上,若宾主之容,盖辛、李二君也。中有一器,其后各有使令者一人。上有题字,已磨灭。所余‘府卿明府’四字。画像之下,横刻二君官氏,凡二十六字。其下有文十七行,行三十七字。‘明君明府’皆平阙,‘我君高迁’之句,‘君’字亦平阙。其后有题名五行。”
“鲁相韩敕”,“河南京韩君”,“韩明府名敕字叔节”。看来,以诸侯国相身份亦享有“明府”称号,是很平常的事情。
安徽亳县曹操宗族墓葬元宝坑一号墓出土字砖,可见“吴郡太守曹鼎”
(16)身份。清理简报执笔者写道:“元十六号字砖的曹鼎,见于文献者有两人:一为中长侍曹腾之弟曾任河间相的曹鼎;一为太祖从弟曹洪的伯父曾任尚书令的曹鼎。”“字砖中有‘河间明府’字的,不知是否河间相鼎。”①以为“河间相”可以称作“河间明府”。
上文说到冯衍致书称信阳侯阴就“明府”。阴就最高职务为少府。
《后汉书》卷二九《郅恽传》李贤注引《谢沈书》记载,“(郑)敬闲居不修人伦,新迁都尉逼为功曹。厅事前树时有清汁,以为甘露。敬曰:‘明府政未能致甘露,此清木汁耳。’辞病去,隐处精学蛾陂中。”②是功曹称都尉为“明府”之例。
《隶释》卷一五《蜀郡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说碑上“横刻二十有六字兼篆隶之体,曰:蜀郡属国明府颖川阳翟辛君字通达,犍为李君字仲曾”。可知“蜀郡属国”亦称“明府”。
《三国志》卷五五《吴书•董袭传》:“策薨,权年少,初统事,太妃忧之,引见张昭及袭等,问江东可保安否,袭对曰:‘江东地势,有山川之固,而讨逆明府,恩德在民。讨虏承基,大小用命,张昭秉众事,袭等为爪牙,此地利人和之时也,万无所忧。’”扬武都尉董袭称讨逆将军孙策为“讨逆明府”,也值得注意。《三国志》卷五七《吴书•虞翻传》:“策好驰骋游猎,翻谏曰:‘明府用乌集之众,驱散附之士,皆得其死力,虽汉高帝不及也。至于轻出微行,从官不暇严,吏卒常苦之。夫君人者不重则不威,故白龙鱼服,困于豫且,白蛇自放,刘季害之,愿少留意。’”也称孙策为“明府”。裴松之注引《吴书》:“得平地,劝策乘马。策曰:‘卿无马奈何?’答曰:‘翻能步行,日可二百里,自征讨以来,吏卒无及翻者,明府试跃马,翻能疏步随之。’”“翻曰:‘翻是明府家宝,而以示人,人倘留之,则去明府良佐,故前不行耳。’”又裴松之注引《会稽典录》载翻说属曰:“讨逆明府,
————————
①安徽省亳县博物馆:《亳县曹操宗族墓葬》,《文物》1978年第8期,
② 李贤注;“王莽改新蔡县为新迁也。”
不竟天年。”也是同样的例证。
亦有县级行政长官称作“明府”者。如《三国志》卷一六《魏书•任峻传》: “汉末扰乱,关东皆震。中牟令杨原愁恐,欲弃官走。峻说原曰:“董卓首乱,天下莫不侧目,然而未有先发者,非无其心也,势未敢耳。明府若能唱之,必有和者。’”又如《水经注》卷二一《汝水》:“(平舆)城南里余有神庙,世谓之‘张明府祠’。水旱之不节,则祷之。庙前有圭碑,文字紊碎不可复寻。碑侧有小石函。按《桂阳先贤画赞》:‘临武张熹字季智,为平舆令。时天大旱,熹躬祷雩,未获嘉应,乃积薪自焚。主簿侯崇、小吏张化从熹焚焉。火既燎,天灵感应,即澍雨。此熹自焚处也。”①又如《水经注》卷二九《沔水》引录《神异传》记述的故事:“由卷县,秦时长水县也。始皇时县有童谣曰:城门当有血,城陷没为湖。有老妪闻之忧惧,旦往窥城门。门侍欲缚之,妪言其故。妪去后,门侍杀犬以血涂门。妪又往,见血走去,不敢顾。忽有大水长欲没县。主簿令干入白令,令见干曰:何忽作鱼。’干又曰:‘明府亦作鱼。’遂乃沦陷为谷矣。”
县级行政长官有时也称“明府”,或许与县的办公机关有时也称作“府”有关。睡虎地秦简《语书》有这样的文字:“……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整理小组对于“曹”的解释是“郡的属曹”,对于“府”的解释是“府,官府,这里指郡官”。②有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谓“府”应是指“县府”。③这样的意见,看来是有道理的。
5.“明府”语义解说
《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张俭》:“俭得亡命,困迫遁走,望门投止,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后流转东莱,止李笃家。外黄令毛钦操兵到门,笃引钦谓曰:‘张俭知名天下,而亡非其罪。纵俭可得,宁忍执之乎?’钦因起抚笃曰:‘蘧伯玉耻独为君子,足下如何自专仁义?’笃曰:‘笃虽好
——————
①《隶释》卷二〇《张明府祠碑》:“平舆县有神庙,谓之张明府祠。水旱之不节则祷之。庙前有圭碑,文字紊碎不可复寻。”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注释第16页。
③ 陈长琦:《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文商榷(二则)》,《史学月刊》2004年第11期;戴世君:《云梦秦律新解(六则)》,《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
义,明廷今日载其半矣。’”李贤注:“明廷犹明府。言不执俭,得义之半也。”
大约“郡府”①长官可以称“明府”。
而“县廷”②长官可以称“明廷”。
居延汉简亦可见“明廷”字样:
(4)明廷廷北行木北下□ 六月二十日□ (506.21A)
此“明廷”是否与《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张俭》所见“明廷”有关,尚未可轻易断言。
居延汉简又有所谓“明官”:
(5)明官哀怜全命未忍加重诛杀身靡骨不足以报塞厚恩叩头死罪
(E.P.T59:110)
(6)明官哀怜不 (E.P.F22:823)
“明官”称谓,可以与“明府”、“明廷”联系起来考虑。
————————
①郡级行政机关称“郡府”,见于《汉书》卷九○《酷吏传•咸宣》:“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颜师古注:“孟康曰:‘县有盗贼,府亦并坐,使县不言之也。’师古曰:‘府,郡府也。’”《汉书》卷九〇《酷吏传•严延年》:“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颜师古注:“总集郡府而论杀。”《后汉书》卷六《顺帝纪》:“(永和二年)五月,日南叛蛮攻郡府。”“(永和三年)五月,吴郡丞羊珍反,攻郡府,太守王衡破斩之。”《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注补:“应劭《汉官》曰:‘尹,正也。郡府听事壁诸尹画赞,肇自建武,讫于阳嘉,注其清浊进退,所谓不隐过,不虚誉,甚得述事之实。’”《后汉书》卷二七《张湛传》李贤注:“郡守所居曰府。”
② 县级行政机关称“县廷”见于《史记》卷—二四《游侠列传》记录郭解事迹:“解执恭敬,不敢乘车人其县廷。”《后汉书》卷三〇下《郎顗传》:“宗耻以占验见知,闻征书到,夜县印绶于县廷而遁去,遂终身不仕。”《后汉书》卷六八《郭太传》:“郭太字林宗,太原界休人也。家世贫贱。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庾乘字世游,颍川鄢陵人也。少给事县廷为门士。”郭太“母欲使给事县廷”事,李贤注:“《苍颉篇》曰:‘廷,直也。’《说文》:‘廷,朝中也。’《风俗通》:‘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然而事实上少见“郡廷”,言“廷”常是说“县廷”。如《汉书》卷三三《田儋传》:“儋阳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颜师古注:“廷,县廷之中也。”《汉书》卷八三《朱博传》:“姑幕县有群辈八人报仇廷中,皆不得。”颜师古注:“于县廷之中报仇杀人,而其贼亡,捕不得也。”《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及壮,试吏,为泗上亭长,廷中吏无所不狎侮。”所谓“廷中”。颜师古解释说:“廷中,郡府廷之中。”似不妥。此“廷中”,应是指县廷。
《隶释》卷六《北海相景君铭》可见“行明”字样。“行明”,应是民众对于行政阶层的一种期望。《说文•明部》:“朗,照也。”段玉裁注:“《火部》曰:‘照,明也。’小徐作‘昭’。《日部》曰:‘昭,明也。’《大雅•皇矣》传曰:‘照临四方曰明。’凡明之至则曰‘明明’。‘明明’,犹昭昭’也。《大雅•大明》、《常武》传皆云:‘明明,察也。’《诗》言明明’者五。《尧典》言‘朙朙’者一。《礼记•大学》篇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郑云:‘明明德,谓显明其至德也。’《有驱》:‘在公明明’,郑笺云:在于公之所但明明德也。引《礼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夫由微而著,由著而极,光被四表,是谓‘明明德’于天下。”汉代社会对“明”的政治追求已经十分明朗。在这一认识基点上理解“明府”“明廷”称谓的意义,也许是适宜的。
汉代政治语汇中又可见所谓“明主”。“明主”在前四史中出现的频度颇为惊人。“明主”称谓的使用,体现了汉代政治理念的特色。“明主”与“明府”、“明廷”的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称谓在政治生活中的频繁使用,体现“明”作为理想政治基本特征的意义。
6.关于“明府依怜”
《后汉书》卷六四《吴佑传》说到酒泉太守吴佑执法故事:
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安丘追踪于胶东得之。佑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①,恩无所施。”佑问长有妻子乎?对曰: “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啮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言我临死吞指为誓,属儿以报吴君。”因投缳而死。
————————
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册第2126页。
我们以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毋丘长“明府虽加哀矜”语。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明府虽加哀矜’,汲本、殿本‘矜’作‘矜’。按:段注《说文》作‘矜’,云从矛令声。”
所谓“明府虽加哀拎”,正可与简(1)“明府依怜全命未忍行重法”对照读。联系前引居延汉简“明官哀怜”简例:(5)“明官哀怜全命未忍加重诛杀身靡骨不足以报塞厚恩叩头死罪”(E.P.T59:110),(6)“明官哀怜不”(E.P.F22:823),可知(1)与(5)句式几乎完全相同。看来,“明府依怜”很可能是当时有关刑罚事务的通行文例。
论秦汉“魁”及相关称谓
社会称谓是社会等级和社会身份公认的标号。其形成和演变,是当时社会生活情状的反映,也往往可以看作社会结构的标志和社会意识的体现。秦汉时期是社会等级关系和社会族群关系变化复杂的特殊的历史阶段。当时社会称谓中,“魁”有首长、领袖的意义。亦多用于称异族、下众头领而具有某种鄙薄意味。“魁”字原义谓高大有力。相关称谓“魁帅”、“魁率”等.从特定层面和特定角度反映了秦汉社会历史的风貌。
秦汉时期“魁”及相关称谓,可以作为社会史考察的有价值的标本。相关讨论,当有益于深化对秦汉社会结构和生活场景的认识。
1.“里魁”“里唯”
从睡虎地秦简的内容看,秦时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里”大致有如下职能:组织生产,控制户口,维持治安,派发徭役,以及协助政府机构完成其他各种行政任务,等等。关于当时“里”的管理人员,《秦律杂抄》可见“典、老”并称的条文(三一),整理者释为“里典(正)、伍老,相当后世的保甲长”。①《法律答问》又见“典、伍”并称简例(二〇),被解释头“里典和同伍的人”。②明确的“里典”称谓,见于《法律答问》(一九八),
——————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慕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87页,
②同上书,释文第98页。
《封诊式》(五二)(六三)①,都可以证实“里典”作为“里”的管理者的真实存在。
秦汉时期“里”的首长除“里典”外,又有“里正”②、“里长”③、“里吏”④、“里长老”⑤、“里父老”⑥、“里祭酒”⑦、“里祭尊”⑧等种种称谓,似乎制度并不一律。⑨
“里”这样的基层社会单元的领导者,在秦汉时期又曾经以“魁”作为称号。《续汉书•百官志五•亭里》: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刘昭注补:“《风俗通》曰:‘《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
这里所说的“里魁掌一里百家”,《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司马贞《索隐》引《续汉书•百官志》作“里魁主一里百家”。“掌”和“主”,文意是接近的。
我们注意到汉印有“少年唯印”、“少年唯印大幸”、“磿于少年唯”、
——————————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41、156、158页。
②《韩非子•右经说二》。《汉书》卷九〇《酷吏传•尹赏》。《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治城郭,收赋租,先明布告其日,以期会为大事,吏民敬畏趋乡之。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仟佰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所谓“置正、五长”,颜师古注:“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
③《方言》卷一三。
④《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第2572页。《春秋繁露•止雨》。又《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颜师古注:“孟康曰:‘里胥,如今里吏也。””
⑤《后汉书》卷二五《卓茂传》。
⑥《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汉书》卷四〇《陈平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