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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4页。
②(唐)余知古:《渚宫旧事》卷三《周代下》:“襄王与唐勒、景差、宋玉游于云阳之台。王曰:‘能为大言者上坐。’王因曰:‘操是太阿剥一世,流血冲天军不可以属。’至唐勒曰:‘壮士愤兮绝天维,北斗戾兮太山夷。’至景差曰:‘校士猛毅皋陶嬉,大笑至兮摧罘慝。锯牙裾云晞甚大,吐舌万里唾一世。’至宋玉曰:‘方地为车,圆天为盖。长剑耿介,倚乎天外。’王曰:‘未可也。’玉曰:‘并吞四夷,饮枯河海。跨越九州岛,无所容止。身大四塞,愁不可长。据地盼天,迫不得仰。若此之大也何如?’王曰:‘善。’”又见(元)陈仁子辑:《文选补遗》卷三一《赋》“大言赋•宋玉”;(清)马驯:《绎史》卷一三二《屈原流放宋王附》。
简文书写格式与(1) (2) (3) (5)类同,推想“以食楗为〼”可能是“以食楗为校士……”比照简(1),推测完整简文应是:“出穈大石三石六斗 始元二年八月己巳朔以食楗为校士二人尽戊戌卅日积六十人人六升”。对照简(1)“庚午朔……尽已亥卅日”,(2)“丁巳朔……尽丙戌卅日”,(4)“辛巳朔……尽庚戌卅日”,(5)“己巳朔……尽戊戌卅日”,可知下文应为“尽戊戌卅日”。(6)与(5)日期完全相同。
思考言“校士”简文突出标示“蜀、楗为、昌邑等郡国名”的缘由,还有必要注意如下简文:
(7)〼□ 始元二年九月己亥朔以食楗为前部士二人尽丁卯廿九日积五十八人人□□(275.5)
“楗为前部士”身份,我们也是不明确的。但是可以知道,简(7)与简(1)至(6)文例几乎完全相同。①
从多条简文看,“校士”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时间通常会超过一个月。
服役于居延地方的戍卒来自“昌邑国”者可见多例。然而出身“蜀、楗为”者尚未看到。②也就是说,“蜀校士”和“楗为校士”的工作,完全可以看作实现了全面回避的要求。
“蜀校士”和有可能存在的“楗为校士”工作的这一方式,很可能涉及军事管理制度的特殊需求。
4.拘校•钩校
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有“枸校”条,可以为我们讨论“校士”身份和相关制度有所启示。
“枸校”题下,陈槃引录居延汉简3例。这里转引,采用《居延汉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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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考简(7)简文,则简(6)的缺文也可能是“前部士二人尽戊戌卅日积六十人人六升”。
②参看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无“蜀、楗为”相关信息,“昌邑国”则有“县7,里21”。《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今按:“昌邑国:县7,里21”,7县下里数相和仅有20。或里名有遗漏,或“里21”有误。当然,这是多年前据汉简局部资料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以为参考。
文合校》释文:
(8)十一月邮书留迟不中程各如牒晏等知邮书数留迟为府职不身拘校而委(55.11,137.6,224.3)
(9)〼书到拘校处实牒别言遣尉史弘〼(317.6)
陈槃引第3例:“拘校回都试驰射会月口”(40.18),其中“拘校”,《居延汉简释文合校》释文作“抵校”。
我们看到,居延汉简中其他出现“拘校”字样的简文还有:
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
(10)●
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430.1,430.4)
(11)谭踵知罪区处党未拘校兵物官见吏(E.P.T20:8)
(12)拘校令与计簿相应放式移遣服治〼(E.P.T52:576)
(13)]〼□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E.P.T53:33A)
(14)踵故承余府遣掾校兵物少不应簿拘校天凤(E.P.F25:3)
又有敦煌汉简:
(15)常安今月十二日到抅校敦德泉谷日闻如公之蜀中军试士(226)
(16)〼…………今史伋候长诩敢言之谨拘校造史左衰二年九月尽三年□□
□及禄□
□□诩及衰出口以□余当收入□(397)
其中(15)“抅校”应即“拘校”。简文又说到“之蜀中军试士”,自然会使人联想到“蜀校士”。
关于“拘校”文义,陈槃写道:“按‘拘校’一辞,《太平经》习见。”引卷四一《件古文名书诀》“所言拘校上古、中古、下古道书者”云云,所说指文献校读。于是分析道:“是‘拘校’有钩稽比校之义。”陈槃又说:“字亦或作‘钩’。《汉书•陈万年传》:‘咸皆钩校,发其奸臧’;《后汉书•陈宠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①旧籍二字亦多通作。《周礼•春官•巾车》:‘金路钩’。郑注:‘故书钩为拘。杜子春读为钩’;②哀二十五年《左传》:‘以钩越’。注:‘宋南近越,转相钩牵’。《释文》:‘钩,古侯反。本或作拘,同’;《国策•西周策》:‘弓拨矢钩’。注:‘钩,或作拘。古通’;《荀子•宥坐》:‘(水)其流下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注:‘拘,读为钩,曲也’。”陈槃又论证:“又通作‘枸’。”对于“校”字,陈槃写道:“‘校’亦或音转作‘考’。《周礼•天官•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郑注:‘逆受而钩考之’。孙氏《正义》:‘又《乡师注》云:逆,犹钩考也。《鬼谷子•权篇》陶弘景注云:求其深微曰钩。《国语•晋语》韦注云:考,校也。钩考,亦谓钩求考校之,察其是非也’。”③
居延汉简确实可见“钩校”简文,如:
(17) 〼在时表火课常在内未曾见收不知钩校候言〼(269.8)
看来,居延边塞当时确实曾经推行“拘校”或曰“钩校”制度。
5.“校”的制度
居延汉简多见涉及“校”的简文。有些因文句断缺,难以完整理解语义,如“〼□校地入出率己未□□□叩头” (52.41A), “〼校见〼”(90.87),“〼月朔 校〼”(202.19),“〼校更定之持之口□不口何允也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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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注:“《汉书•律历志上》:‘钩校诸历用状’。《补注》:‘宋祁曰,钩校,当作钩校’。按宋说是。”
②原注:“孙诒让《正义》:‘段玉裁云,拘钩古音,同在喉部。徐养原云:《说文》,拘钩俱在句部,句亦声,故知拘钩音同,古字通用。’”
③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六十三,第5页。
见不〼”(214.119),“驷望□卒王宣 校 八月六日食十〼”(220.1),“已十月十四日校之□〼”(335.7),“校”(433.52),“〼校”(512.8)等。又如敦煌汉简“谷气以故多病物故今茭又尽校〼” (169), “校食枯草”(206),“便宜书到内人来校传出如律令”(209),“令 〼□八十四人在夕候校□〼”(966),“诣官校受〼”(2123B)等,也是同样情形。其中显示日期者,似可体现“校”有定时进行的常规。
有简例言“校阅亭隧卒被兵”事,可以反映检查核正亭燧守备士兵武器配置情形的工作程序:
(18)地节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谓候长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为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阅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乱不相应或
易处不如本籍今写所治亭别被兵籍并编移书到光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更实定此籍随即下所在亭各实弩力石射步数令可知赍事诣官会月廿八日夕须以集为丞相史王卿治事课后不如会日者必报毋忽如律令(7.7A)
这可能是比较典型的“校”的程序。“校阅”者“以籍阅具卒兵” “校”的结果,发现“兵即不应籍”,“皆多冒乱不相应或不应籍”。于是重新书写符合实际的“卒被兵本籍”,即“更实定此籍”。又“随即下所在亭各实弩力石射步数”,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上报。
有关“校阅”兵器装备,或称“校阅兵物”、“拘校兵物”、“校兵物”的情形,见于前引简(11)(14),还有以下简例可以反映:
(19)校候三月尽六月折伤兵簿出六石弩弓廿四付库库受啬夫久廿三而空出一弓解何(179.6)
(20)〼□为府校剑属昨日天阴恐剑刃生□□〼(244.3A)
(21)雕郭矢廿一 校见(303.32)
(22)谷兵物府尉曹李史校兵物既(E.P.T20:9)
(23)吞远候长王恭持兵簿诣官校 〼(E.P.T43:70)
(24)[〼第七队长丰校兵□〼(E.P.T59:776)
(25)建武三年七月乙酉朔丁酉万岁候长宪敢言之徙署癸巳视事校阅兵物多不具
窦何辞与循俱休田循服六石弩一桌矢铜铁百铠鍉瞀各一持归游击亭循何□(E.P.F22:61)
(26)三月簿余盾六十桼 校见六十桼应簿(E.P.F22:314)
(27)●万岁部建武三年七月校兵物少不备簿故候长樊隆主 (E.P.F22:373)
(28)候长 校相付●谨案部兵物休皆自〼(E.P.F22:388)
又可见“什器校券名籍”:
□□□□□□鄣
(29)□※什器校券名籍(E.P.T51:180)
据居延汉简85.4和85.28,“什器”包括“车布”、“车伏”、“车放安”、“斤”、“斧”等,也可以看作装备。关于马具的“校”,有敦煌汉简,
(30)校趣具鞍马会正月十日不具议罚复白 十二月壬辰白 (615)
对于骑兵来说,“鞍”等马具当然至关重要。到限定时日依然“不具”,则当“议罚”。
敦煌汉简还有“校”牲畜数量的内容:
(31)…………
万共校其一群千一百头沓沙万共校牛凡百八十二头其七头即游部取获(618A)
这些牲畜可以作为交通动力使用。居延有简文言及物资的“案校”,对象是“钱谷盐铁”;
(32)〼月甲寅大司农守属闳别案校钱谷盐铁〼(455.11)
如下简例有可能涉及“钱”的“案校”:
(33)〼二千□千
〼𥿉一两 校得钱八百其三百小钱(74.8)
(34)〼校库啬夫毋□〼(90.41)
又如敦煌悬泉置汉简有传马“病死卖骨肉”得钱未入“钱簿”经“校”察知的记录,或许也可以理解为“案校钱”的情形。据胡平生、张德芳释文;
(35)效谷移建昭二年十月传马薄(簿),出县(悬)泉马五匹,病死,卖骨肉,直钱二千七百卌,校钱薄(簿)不入,解……(0116(2):69)①
“案校”“谷”的情形,见于前引简(15)“拘校”“谷”,又如居延汉简:
(36)校庾候官始元年〼
四石(90.50)
(37)●冣凡粟二千五百九十石七斗二升少
凡出千八百五十七石三斗一升
今余粟七百卅三石四斗一升少
校见粟得七百五十四石二斗(142.32B)
(38)谨移出入校一编敢言之〼(145.11)
(39)令史弘校第廿三仓谷 十月簿余谷䅭䅣大石六十一石八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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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三升大(206.7)
(40) 〼坐校谷〼(E.P.T5:165)
有学者注意到“‘居延汉简’中有专门记载粟的盘点和校核的实例,可以说明当时盘点之后‘账面’数额的登记和调整情况”。①以上简文就是这样的“实例”。简(36)是否“案校”“谷”文书似乎未可十分确定。简(37)则是典型的“校”“谷”简例。
“校”有时又有有关兵员信息核实的情形。如:
(41)建始二年十一月癸巳居延千人令史□则校系甲渠第廿三名籍一一编敢言之(下有任意书者不录)(28.21A)
简文称之为“校系”“名籍”。与此类同的“校”“名籍”的情形,又有;
(42)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𤎩长张宣史案府籍宣不史不相应解何(129.22,190.30)
如下简文或许也可以归为一类:
(43)校甲渠移四月尽□〼(E.P.T65:341)
又有“校”功劳记录者。如:
(44)长李利□元二年功劳三岁九月一日校□功□□□〼(53.16)
(45)〼二岁十月廿七日半日校奉亲二年(214.109)
(46)〼神爵三年劳中劳二岁十一月七日校〼(E.P.T53:60)
(47)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E.P.F22:230)
(48)●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E.P.F2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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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第168—169页。
(44)(46)都明显是对“劳”的核正。(45)似乎也是同样。(47)(48)是说,对于“诸有功”情形,要“校”,需“皆有信验”,才可以兑现“购赏”。
前说“校系”“名籍”或“校”“名籍”,其实是“校”“名籍”所统计记录的对象。另一种对文书的“校”,则是“校”文书本身。例如前引简(8)(9)“邮书”之“拘校”。又如:
(49)●校临木十一月邮书一〼(78.8)
校临木邮书一封
(50)〼 十一月已未夜半当曲卒同受收降卒严下
张掖居延都尉
餔临木卒禄付诚势北𤎩卒则(203.2)
(51) 十一月
●校临木邮书三封 (224.5)
(52)●校临木十一月〼(63.12)
其一封大守章诣府
(53)北书四封 不校 一封居延司马诣府
二封章破…… (E.P.T52:168)①
此“校”“邮书”事,也是一种检查,但是与上文讨论的对于兵械物资的“校”,即“校阅兵物”与“案校钱谷盐铁”等,情形似有不同。
6.关于“抵校”
前引简(28)所见“鄄校”,又见于如下简例;
(54)候长不相与 校而令不相应解何檄到驰持
事诣官须言府会月二十八日日中毋以它为解必坐有(E.P.F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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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注:“‘不校’二字乃后书。”
“ 校”又写作“邸校”。如;
(55)任小吏忘为中程甚毋状方议罚檄到各相与邸校定吏当坐者言须行法(55.13,224.14,224.15)
在许多情况下又写作“抵校”。如:
(56)抵校因都试驰射会月〼(40.18)
(57)会壬申旦府对状毋得以它为解各署记到起时令可课
(58)告肩水候官候官所移卒责不与都吏□卿 所举籍不相应解何记到遣吏抵校及将军未知不将白之(183.15B)
所谓“抵校”,有可能是指检查者与责任方当面核正。或许因此有“相与 校”、“相与邸校”之说。“邸”“ ”与“抵”“柢”通假。①“ 校”、“邸校”、“抵校”的另一层意思,也可能是原始涵义,应是彻底核查。据《尔雅注疏卷四考证》,郑樵曰:“‘邸’,人之所止也。‘柢’乃木之根本,是亦其所止也。故‘邸’可谓之‘柢’。”②则“ 校”、“邸校”、“抵校”均言“柢校”,可以理解为彻查即“校”之到底的意思。
7.关于“校计”
居延汉简又多见“校计”字样。如:简59.37,287.15B,E.P.T52:731,E.P.T56:9,E.P.S4.T2:52等,又敦煌悬泉置汉简II0214(1):127同,往往言个人事务。然而也有如下简例所反映的“相与校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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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说文•邑部》:“邸,属国舍也。”段玉裁注:“《文帝纪》曰:‘人代邸。’颜注曰。‘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邸,至也。言所归至也。’按今俗谓旅舍为‘邸’。《经典》假借‘邸’为‘柢’如《典瑞》‘四圭有邸’是也。《释器》:‘邸谓之柢。’当作‘柢’谓之‘邸’。《释言》曰:‘柢,本也。’郑司农引作‘邸本’也可证。《尔雅》皆释经之辞。”今按:《尔雅•释器》“‘邸’谓之‘柢’”,郭璞注:“根柢皆物之‘邸’,‘邸’即‘底’,通语也。”
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五月丙辰朔乙巳裨将军辅平居成尉伋丞谓城仓闲田延水甲沟三十井殄北卒未得
]〼……付受相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E.P.T65;23A)
(60)〼月禄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E.P.T65:50A)
(61)谷四斗属复得严谷四斗校计案〼□严不能多持谷簿谷(E.P.F22:429)
(62)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〼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
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E.P.F22:462A)
(63)建…… 居延…… 卅井……
□□□官奴婢捕虏乃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E.P.F22:580)
从简文内容看,都是程序严肃的公务行为,应当在讨论“校”的制度时予以关注。敦煌悬泉置汉简也有说到“相与校计”的简例,据胡平生、张德芳释文:
(64)神爵二年三月丙午朔甲戌,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丞德,谓县、郡库:太守行县道,传车被具多敝,坐为论,易□□□□到,遣吏迎受输敝被具,郡库相与校计,如律令。(A)
掾望来、守属敞、给事令史广意、佐实昌。(B)(I0309(3):236)①
简文明确说“遣吏迎受输敝被具,郡库相与校计”,言行政机关的“吏”与“郡库”共相核正“传车”“敝被具”。发布文件的是“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丞德”,签署者有“掾望来、守属敞、给事令史广意、佐实昌”。而“如律令”文字,强调了文书性质的威严。
现在看来,“相与校计”与简(55)“相与邸校”应当是性质和程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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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81页。
近的行政方式。
8.“校士”职任推想
通过敦煌汉简“校对何急以时遣季卿来出谷从食马枉功所与票功记”(166)可以体会“校”的严厉。前引简(13)“拘校必得事实”,是承担“校”的职任者应当坚持的原则。
面对“校”的责任人,必须就类似简(14) “校兵物不应簿”, (18)“校阅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乱不相应或易处不如本籍”,“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25)“校阅兵物多不具”,(27)“校兵物少不备簿”,(42)“案府籍……不相应”,(54)“候长不相与鄄校而令不相应”等情形,如(57)所说到上级机关“对状”,进行解释和说明。简文常见“解何”,如简(10)(19)(35)(42)(54)(57) (58)等,就明确了这种要求。①简(25)“何辞”也反映了同样情形。简(54)“毋以它为解”,(57)“毋得以它为解”,严禁以其他借口巧为辩说。(54)“毋以它为解必坐”,又强调如此则要受到法律惩处。
简(55)“任小吏忘为中程甚毋状方议罚檄到各相与邸校定吏当坐者言须行法”,明确显示了对相关失职渎职及其他“甚毋状”罪行“行法”的必然。简(40)“〼 坐校谷〼”,简(64)“坐为论”,即很可能反映了付诸实际的法律追究程序。
敦煌汉简有两例说到“没校”者:“没校妻子皆为敦德还出妻计八九十口宜遣吏将护续食”(116),“卷馁死将茔及前没校来先至〼”(175)。“没校”语义未详,尚不知是否与我们讨论的“校”有关,也许可以在得到新的简牍资料后推进我们的认识。
居延汉简可见“●移校簿十牒言府会〼” (E.P.T52:174)②,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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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延汉简“时遣云廪吏卒校未已解何书到趣遣具言状会月十日〼”(E.P.T52;13),亦言“解何”,也可能与此有关。“具言状”,可能近似简(57)“对状”。其情形的理解,可以参考《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载李广“从大将军青击匈奴”,“失道”,“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事。“至莫府,广谓其麾下曰;‘……广年六十余矣,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遂引刀自刭。”
②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校簿(E.P.T52:174),账目核对后形成之盘点账。秦汉《效律》,就是有关账目核查的法律规定。(《集成》十,P187)”第202页。
“校”的工作量。主持和承担“校”事的职能人员,可见简(11)“吏”,(13)“长史”,(14)“掾”,(22)“府尉曹”,(32)“大司农守丞”,(39)“令史”,(41)“居延千人令史”,都是上级部门派员充任。(58)(64)均言“遣吏”,也是自上而下的“校”。简(23)“吞远候长王恭”,(24)“第七队长丰”,(25)“万岁候长宪”,都是本“候”“队”长官自“校”。(25)“万岁候长宪敢言之徙署癸巳视事校阅兵物多不具”,应是“徙署”刚刚“视事”,“校阅”“万岁候”“兵物”发现“多不具”。(23)(24)情形可能也是如此。(27)“万岁部建武三年七月校兵物少不备簿故候长樊隆主”,应当也是新任长官“视事”后“校兵物少不备簿”,提出追究前任“故候长樊隆”的责任。这应当就是有的学者考察秦汉会计制度时所说“新旧官员交接时的实地盘点”。①论者讨论的是“财物盘点”,目的是“以明确经济责任”。而居延汉简“兵物”“盘点”追究的责任更为重大。
“校”的实施,多由上级派员负责。由于工作的程序化,有可能已经出现了专职负责“校”的工作者。“校士”或许就是这样的主持“校”的专业人员。二人、三人、四人的组合,比较适应职任要求。对于等级较高和性质较为特殊的部门,也许需要考虑地区回避因素。这或许就是“蜀校士”、“昌邑校士”②在居延汉简中出现的原因。如果这样的推想成立,则后世易地派遣通常二人一组的监察审计人员的方式,可以在汉代行政制度中发现先声。
附论六:走马楼竹简“小口”考绎
走马楼竹简所见“小口”称谓,透露出了反映赋税史、财政史乃至社会生活史的新信息,对于认识未成年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也是有益的。“小口”一语见于《魏志》管辂故事,可知“小口”是当时通行称谓。“大小口有差”的制度,在战国秦汉已经出现,历朝有所继承。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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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第168—169页。
② 据陈直说,还有“楗为校士”。
资料所限,我们目前尚无法确知走马楼竹简“小口”与“大口”的年龄界定。或许可以通过走马楼竹简所见“小女”的年龄分析,获得参考信息。看来,“小女”与“大女”的年龄界点应当在十五岁左右。如果我们推想“小口”与“大口”的界定也是如此,或许不会有大的差误。这一情形,当是继承了汉代社会关于不同年龄段人群有不同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权利的观念。
1.“小口”与“大小口有差”的制度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编号为4408的简文可见“小口”称谓。整理者释文:
(1)•其五百六十一人小口(?)收钱五合三千二百八十钱
整理者注:“‘口’字或释为重文号。据简文五百六十一人每人收钱五钱,合计应为二千八百五钱。”①仔细观察图版,第9字不当“释为重文号”,释文应作:“•其五百六十一人小口收钱五合三千二百八十钱”。
内容类似的简文,又见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的4436简。整理者释文:
(2)其三百卅四人小口々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②
简(1)与简(2)比较,除脱写一重文号而外,文例完全一致。看来,整理者注“据简文五百六十一人每人收钱五钱,合计应为二千八百五钱”是有一定道理的。简(2)的数字即完全相合。如果不是我们于人数或钱数有误释字,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为书写者的错误。
简文所见“小口”,通过一种特殊称谓,也许透露出了反映赋税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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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中册第390页,下册第806页
②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上册第324页,下册第987页。
政史乃至社会生活史的新信息,对于认识未成年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也是有益的。
汉代经济管理涉及人口时,本已有按照年龄段区分,即“大小口有差”的制度。《后汉书》卷六《顺帝纪》:“(阳嘉元年二月)丁巳,皇后谒高庙、光武庙,诏禀甘陵贫人,大小口有差。”这是政府救济行为。而赋税的征收也有“大小口有差”的情形。例如《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记载“平王东迁,蛮遂侵暴上国。晋文侯辅政,乃率蔡共侯击破之。至楚武王时,蛮与罗子共败楚师,杀其将屈瑕。庄王初立,民饥兵弱,复为所寇。楚师既振,然后乃服,自是遂属于楚。鄢陵之役,蛮与恭王合兵击晋。及吴起相悼王,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资布。虽时为寇盗,而不足为郡国患。”岁输资布,“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大人”与“小口”的比率是2:1。①
所谓“大小口有差”,东汉时又曾经体现为奖励“送生口”的赏格。《后汉书》卷八五《东夷列传•高句骊》:“诏曰:‘遂成等桀逆无状,当斩断殖醯,以示百姓,幸会赦令,乞罪请降。鲜卑、没有濊貊连年寇钞,驱略小民,动以千数,而裁送数十百人,非向化之心也。自今已后,不与县官战斗而自以亲附送生口者,皆与赎直,缣人四十匹,小口半之。’”“皆与赎直”之“缣人四十匹,小口半之”,也是2:1的比率。
这种“大小口有差”的制度,历朝有所继承。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六年)八月乙卯,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振恤》:“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五十家则择一通晓者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逃军及无行之人,与有税钱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其应入甲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愿者,开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预请。甲首加请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人人手书持赴本仓,再审无弊,然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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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说文•已部》:“匹,四丈也。”《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定。”《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赈恤•水旱疫疠赈贷之制》:“(至元二十四年)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赈恤•京师赈粜之制》:“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对贴以给。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振米之法》:“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减其数。”“大口”和“小口”享受救恤的数额比,也是2:1。又《明史》卷八○《食货志四•盐法》:“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官民户口食盐皆计口纳钞,自行关支。而官吏食盐多冒增口数,有一官支二千余斤,一吏支五百余斤者。乃限吏典不得过十口,文武官不过三十口,大口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半之。”《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钱钞》:“大口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盐的配给,也取2:1的比率。《清史稿》卷四七九《循吏列传四•陈崇砥》记载,“畿南久苦旱,赈难普及”,“(大名知府陈)崇砥议有田十亩以上者不赈;极贫,大口钱千,小口半之,壮者不给。先编保甲,造细册,不曰赈而曰贷。事毕,奏请蠲贷,民安之”。所谓“大口钱千,小口半之”,比率亦同。
《名臣经济录》卷二四丘溶《愍民之穷一》说到国家主持的社会救济形式:“宋崇宁元年诏诸路置安济坊。绍兴二年诏临安府置养济院。臣按前此惠民之政及于无告者,往往因事而行。其置为院场以专惠之者,始见于此我太祖开基之五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生者,许入院,官为赡养。每人月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疋,小口给三分之二。”“小口”与“每人”定额的比率是3:2。《清史稿》卷二九一《许容传》记载:“乾隆元年,固原、环二县歉收,(许)容请借给贫民三月口粮,大口日三合,小口日二合。”比率也是3:2。
《清史稿》卷三八五《彭蕴章传》:“本年海运多于上年,可将兵米酌量加增。又各营养育兵及鳏寡孤独小口米不过四万余名,每名岁支一石六斗,拟请此项酌给米,毋庸折色。”可知清代军营“兵米”供应有“小口米”制度。不过,这一制度的具体细节我们尚不能明确。
对于“小口”的救济额度,所谓“小口半之”或者“小口给三分之二”,或许都并不能充分满足实际需求。于是在行政操作中有更为宽惠的表现。如《元史》卷一三四《唐仁祖传》记载:“辽阳饥,奉旨偕近侍速哥、左丞忻都往赈,忻都欲如户籍口数大小给之,仁祖曰:‘不可,昔籍之小口,今已大矣,可偕以大口给之。’忻都曰:‘若要善名,而陷我于恶邪!’仁祖笑曰:‘吾二人善恶,众已的知,岂至是而始要名哉!我知为国恤民而已,何恤尔言。’卒以大口给之。”对于户籍记载的“小口”,实际上“偕以大口给之”。
所谓“户籍口数大小”,可能是长期的制度。于是有以“大小口”或“男妇大小口”总称户口数字的情形。①
现在看来,除了《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有关岁输资布,“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的记录而外,尚少见赋税征收时推行“大小口有差”制度的其他迹象。因此走马楼竹简“小口收钱五”、“小口久收钱五”的资料十分可贵。幸运的是,我们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的4464简,又看到了体现“大口々收钱”额度的简文:
(3)其六百八人大口令收钱廿八合一万七千廿四钱②
这样,“大口”和“小口”征收的比率为5.6:1。
2.“小口”与“口钱”征收
我们不清楚这种形式“收钱”的正式名目。既然按“口”征收,“小口”也不能幸免,则很自然地使人联想到“口钱”。《汉书》卷七《昭帝纪》:“(元凤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赋。”颜师古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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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太平御览》卷七八七引《晋起居注》曰:“太熙元年正月,牟奴等国大小口十七万九千余人,各遣正副使诣护。东夷校尉何龛上献方物。”《清史稿》卷七一《地理志十八•台湾》:“省在福建东南五百四十里。西北距京师七千二百五十里。东界海;西界澎湖岛;南界矶头海;北界基隆城海。广五百里,袤一千八百里。《一统志》载户口原额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滋生男妇大小口共一百七十八万六千八百八十三,户二十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六。领府三,州一,厅三,县十一。”
②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上册第327页,下册第987页。
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卷八《宣帝纪》:五凤三年三月诏:“减天下口钱。”《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可见,西汉时期,口钱的征收年龄和征收数额都是有变化的。我们在这里也无从对走马楼竹简所见“小口”论定其年龄起止。因为走马楼竹简未见这种征收形式的正式的钱名,或许也可能属于“杂钱”。
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是对应的。据如淳引《汉仪注》,“民年七岁”以下不收“口赋钱”,《贡禹传》说,汉武帝至汉昭帝时代曾经有“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至“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的转变。居延汉简所见“使男”“使女”与“未使男”“未使女”的区别,也体现了相关制度。前引《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振恤》说,“凡借贷者,十家为甲”制度,有“开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预请”的规定。走马楼竹简所见“小口”,也可能有若干岁以下不征收“小口收钱五”、“小口々收钱五”的规定,只是具体情形我们目前尚未能确知。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可见如下简例:
(4)其九千二□年筭钱(5245)
(5)承三月旦簿余嘉禾二年算钱九千九百一十(5269)
整理者两处注文,均以为:“‘筭’上应脱‘口’字。”①这样的意见也许并不正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是有只说筭钱的简例的。如:“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4980),“其百廿人筭人收钱百卅□”(9791)。也有只说口钱的,如:“右入故郡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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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上册第385、388页,下册第1004页。
钱一万”(2756)。①
3.“小口”年龄界定
由于资料所限,我们目前尚无法确定走马楼竹简“小口”与“大口”的年龄界定。或许可以通过走马楼竹简所见“小女”的年龄分析,获得参考信息。与河西汉简多见“小男”“小女”称谓不同,走马楼竹简现今所获得的资料多见“小女”,少见“小男”。这一问题可以另文讨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可见“小女”年龄等次,自一岁至十一岁比较密集,又有十四岁(10500)和十五岁(3962)各一例。而“大女”多有十五岁者(2873,2933,2983,2991,3325,3328),又有十四岁一例:“口□妻大女姑年十四”(5495)。②其中“妻”字引人注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所见“小女”年龄,自二岁至十岁数量甚多,又有十五岁一例(7330),十四岁三例(3295,4773,6797)。③而“大女”有十三四岁者,如“康小妻大女端年十三”(3115),“斗小妻大女物年十四”(4424),身份都是“小妻”。④《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的十五岁“大女”,亦均为“某妻大女某”即已婚女子。大约一旦出嫁,即失去了“小女”身份。这样看来,“小女”与“大女”的年龄界点应当在十五岁左右。如果我们推想“小口”与“大口”的界定也是如此,或许不会有大的差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