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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今 当前章节:153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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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王子今《秦汉人的富贵追求》,《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②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10页。

必贵而以贱为本,必高矣而以下为基。夫是(7)以侯王自胃(谓)【曰】孤寡不𥞤(谷),此其贱【之本】与?(8)

……是胃(谓)玄同。故不可得而亲,亦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亦不可得而害;不可【得】(39)而贵,亦不可得而浅(贱)。故 为天下贵。(40)(《老子》甲本《德经》)①

□【小】不胜大,贱不胜贵。(321)(《老子》甲本卷后古佚书《五行》)②

伪会不可□主矣,则贱不事贵,袁(远)不事近,皆反其职,信口在忌(己)心。(372)

贱不事【贵】(373),袁(远)不事,则法君之佐何道别主之臣以为其党,空主之廷朝之其门。(374)(《老子》甲本卷后古佚书《九 主》)③

天地(6上)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6下)

贵贱之恒立(位),贤不宵(肖)不相放(妨)。畜臣之恒(7上)道,任能毋过其所长。(7下)(《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经法•道法》)④

贵贱有别,贤不宵(肖)衰(差)也。衣备(服)不相緰(逾),贵贱等也。(18上)(《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经法•君正》)⑤

以贵下贱,何人不得。以贤下不宵(肖)(42上),□口不口。(42下)(《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经法•四度》)⑥

险若得平,(98 上)□,【贵】贱必堪贫富又(有)等。(98下)(《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十六经•果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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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释文第3-4页。《老子》乙本《德经》也有相关内容。《马王堆汉墓帛书(壹)》,释文第89—91页。

②《马王堆汉墓帛书(壺)》,释文第23页。

③同上书,第30页。

④同上书,第43页。

⑤同上书,第47页。

⑥同上书,第51页。

⑦同上书,第66页。

•凡论必以阴阳□大义。天阳地阴。春阳秋阴。夏阳冬阴。昼阳夜阴。大国(164 下)阳,小国阴。重国阳,轻国阴。有事阳而无事阴。 信(伸)者阴者屈者阴。主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165 上)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达阳穷阴。……(165下)(《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称》)①

天奠(尊)地庳(卑),键(干)川(坤)定矣。庳(卑)髙已陈,贵贱立(位)矣。(1上)

列贵贱【者】存乎立(位)……(5上)(《周易系辞》)②

这些文献遗存,应当都是当时社会意识的反映,亦对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成影响。

青海大通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岀土木简可见如下简文:

(6)曰诸吏无贵贱非其(458)③

“贵贱”显示出“诸吏”的等级区分。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的泥墙题记西汉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也有“命百官贵贱,无不务入”(63行)文字。④“百官贵贱”和“诸吏”“贵贱”的意义是大致相同的。

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入官”题下有所谓“甲寅、乙丑、乙巳,皆可见人。•甲子到乙亥是右〈君〉也,利(236贰)以临官立政,是胃(谓)贵胜贱(237贰)”⑤,值得我们注意。“贵贱”标示的社会层次秩序以及维护这种秩序的相关社会意识规范,在秦汉时期的承平年代是相对稳固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所谓“欲富大(太)甚,贫不可得”(1贰),“欲贵大(太)甚,贱不可得”(2贰)⑥,以及前引马王堆汉墓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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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王堆汉墓帛书(壹)》,释文第83页。

② 傅举有、陈松长编著:《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页。

③ 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

④ 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51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注释第168页。

书“贵贱有恒立(位)”,又《娄寿碑》所谓“知贱为贵,与世无争”①等, 都体现了这一情形。

“贵”和“贱”的等级区别,又导致作为人身代号的相应的社会称谓的生成。

4.“贱人”身份

我们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可以看到当时人们预想人生前景时社会身份的区分。如“人字”题下:

(7)人字,其日在首,富难胜殹(也)。(150正贰正)夹颈者贵。(151正贰)在奎者富。(152正贰)在足下者贱。(151正叁)

可见“富”、“贵”、“贱”的区分。②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又可见“贵”“富”、“寿”、“贱”以及“被刑”诸境遇的不同:

(8)生东乡(向)者贵,南乡(向)者富,西(74贰)乡(向)寿,北乡(向)者贱,西北乡(向)(75贰)者被刑。(76贰)③

于是,又出现了“贱人”称谓。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直(置)室,门”题下有:

(9)南门,将军门,贱人弗敢居。(116贰正)④

又如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中的两枚简,都出现“贱人”字样:

(10) 寅虎矣以亡盗从东方入有从之臧山谷中其为人方颜然扁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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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娄寿碑》,高文:《汉碑集释》(修订本),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2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06页。

③ 同上书,释文注释第236页。

④ 同上书,释文注释第199页。

曰辄曰耳曰志曰声贱人矣得(32)……巳鸡矣以亡盗者中人矣臧囷屋屎粪土中蹇木下其为人小面长赤目贱人矣得(35)①

又张家山汉简《引书》也可见与“贵人”对应的“贱人”身份:

(11)贵人之所以得病者,以其喜怒之不和也。喜则阳(107)气多,怒则险(阴)气多,是以道者喜则急昫(呴),怒则剧炊(吹),以和之。吸天地之精气,实其险(阴),故能毋病。贱人之所(108)以得病者,劳卷(倦)饥渴,白汗夬(决)绝,自入水中,及卧寒䆕之地,不智(知)收衣,故得病焉;有(又)弗智(知)昫(呴)?虖(呼)而除去之(109),是以多病而易死。(110)②

“贵人”和“贱人”因为社会等级层次的显著差异,竟然“之所以得病者”也各有原因。

5.“贱”的本义与民间“自贱”习尚

《说文•贝部》:“贵,物不贱也。”“贱,贾少也。”段玉裁注:“‘贾’,今之‘价’字。”“贱”字的本义,是价格低。

这一意义上的“贱”字,简牍资料中曾经多次出现。如云梦睡虎地4号 秦墓出土木牍“安陆丝布贱”(1008)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叔 (菽)、麦贾(价)贱禾贵”(153)④,敦煌汉简“卖社下贱平所市”(218),“麦百三十余西未甫时贱”(239A),“转粟输嘉平仓以就品博募贱无欲为”(619),“粟输渭仓以就品贱无欲为者”(1262)等,都使用了“贱”字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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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秦简整理小组:《天水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释文》,《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3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版,释文注释第299页。

③《散见简牍合辑》,第83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29页。

 《论衡•四讳》说到“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这里的“自贱”,是指自谦、自让、自我贬抑、自我克制的意思。

这种“自贱”,体现了秦汉时期影响层面比较广泛的社会风习。

敦煌汉简那件著名的书信遗存,是大家所熟悉的:

(12)政伏地再拜言

  幼卿君明足下毋恙久不明相见夏时政伏地愿幼卿君明适衣进

  食察郡事政

  居成乐五岁余未得迁道里远辟回往来希官薄身贱书不通叩头叩头因 同吏郎今迁为敦煌鱼泽候守丞王子方政叩头愿幼卿幸为存请□君倩 不曾御不北边居归未有奉奏叩头叩头大守任君正月中病不幸 死大守□□□

  猛政得长奉闻幼卿君明严教舍中诸子毋恙政幸甚谨因。

  幼卿君明足下因请长实子仲少实诸弟(1871)①

其中所谓“官薄身贱”,就是典型的表现“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的文 辞。“身贱” 一语的使用,又见于《后汉书》卷二八下《冯衍传下》李贤注 引《衍集》载衍《与妇弟任武达书》所谓“家贫身贱”。②

敦煌汉简又有连续书写人名用字的简例:

(13) 曰书人名姓赵苽韩 范鼠张猪翟如贱(1463)③

又简1462: “曰书人名姓赵茂韩 范鼠张猪翟如窦钱 中冯鄹陈涓”④,也是 同样情形。“钱 ”,吴和骤、李永良、马建华释作“钱猪”。⑤“人名”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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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释文第292页。简1872可能是内容相关联的文书。

② 后世这种“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的类似的书面表达形式,又有《梁书》卷三〇《裴子野传》上书自称“栖迟下位,身贱名微”,以及《宋史》卷四三二《儒林列传•石介》“禄微身贱”等例。

③《敦煌汉简》,释文第275页。

④ 同上。

⑤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页。

“翟如贱”者,与“范鼠张猪”“钱猪”等类同。

欧阳修《集古录》卷三“后汉冀州从事张表碑”条写道:“右《汉冀州从事张表碑》云:‘君讳表,字符异。’……其辞有云:‘仕郡为督邮,鹰撮卢击。’是以狗喻人。……盖汉人犹质,不嫌取类于鹰犬。”赵翼《该余丛考》卷四二“命名奇诡”条写道:“《汉书》郦食其之子名‘疥’”,“《史记》韩有‘公子虮虱’,司马相如名‘犬子’,《汉书》梁冀子名‘胡狗’。此本古俗。”以为命名用贱字的情形,与风俗“尚质”有关。有学者讨论汉魏“以六畜命名”的情形时指出,“汉代不惜以狗喻人,而以‘犬子'、‘胡狗'为儿子命名,又何尝不是风俗尚质的缘故?”而另一原因,则是“父母希望儿子易于生长”。①论者又引宋人王楙《野客丛书》卷三〇“小名犬子”条:“前汉司马相如少时好读书,学击剑,名犬子,既长,慕蔺相如之为人, 更名相如。所谓‘犬子'者,即小名耳。然当时小名、小字之说未闻。自东汉方著相如小名。父母欲其易于生养,故以‘狗’名之。逮其既长。向学慕蔺相如之为人。故更名‘相如’。今人名子犹有此意,其理甚明。非谓 其少时学击剑而名犬子也。观者不可以上文惑之。师古注,谓父母爱之不欲称斥,故为此名。此说未尽。”宋人王曲《道山清话》录欧阳修语:“人家小儿要易长者,往往以贱名为小名,如狗羊犬马之类是也。”“人家小儿要易长者”,元人陶宗仪《说郛》卷四五下释文莹《玉壶清话》作“人家小儿要易长育”,明人陈士元《名疑》卷四作“人家小儿要易育成”。

命以“贱名”则“易于生长”的观念,很可能也与《论衡》所谓民间意识中“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有关。

6.“贱子”称谓的社交实用意义

王素、刘涛认为,“贱子”称谓“似为子辈专用”。马怡举前引例(3), 指出:“简文中,‘周恭字少仲'姓、名、字并具,‘贱子'在这里应当是向亲属以外的尊者表示自谦的称谓”。“子”,其实不宜理解为“子辈”自称。有学者指出,“‘子'亦可用作男子的通称。《白虎通•号》:‘子者,丈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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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孟伦:《汉魏人名考》,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通称也《诗•卫风•氓》‘送子涉淇'郑笺:‘子者,男子之通称。'”① 又如马怡已经指出的,汉印亦可见“贱子”字样,例如:

贱子瞥印②,贱子毒印,贱子始印③,贱子冬古④,贱子娃印⑤

印文出现的“贱子”,也应当理解为自称。马怡亦指出:“这些印章不像是专用于同父辈交际或是‘以父礼事'的场合,大概只是普通的私人印章。”⑥

私印的使用,不可能只将对象限定为父辈。可知“贱子”称谓“似为子辈专用”的说法应予修正。

马怡有这样的推断,“‘贱子’大约本是无官职者自谦的称谓”。所依据的是《通典》卷五八《礼十八•沿革十八•嘉礼三》:“东晋王堪六礼辞, 并为赞颂。仪云:‘于版上各方书礼文、壻父名、媒人正版中,纳釆于版左方。裹以皂囊,白绳缠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门下封,某官甲乙白奏,无官言贱子。'”又《文选》卷二八《乐府下•鲍明远〈东武吟〉》:“主人且勿喧,贱子歌一言:仆本寒乡士,出身蒙汉恩。始随张校尉,召募到河源。……少壮辞家去,穷老还入门。”马怡又说:“不过,在某些场合,有官职和身份的人特别要表示谦卑时也会自称‘贱子'”,论据是前引王邑故事和曹爽故事。其实,所举东晋及南朝例证,都距离汉世稍远,而即使这两条数据,亦尚不足以证实所谓“‘贱子’大约本是无官职者自谦的称谓”。王堪所谓“无官言贱子”,是说有官职者自示“某官”,无官职者自称“贱子”,但是并不说明“贱子”只是“无官职者”的称谓。就现有数据看,“贱子”称谓的使用,可能是并不存在官民隔阂的。

《孔丛子》卷下亦有使用“贱子”称谓文例:“季彦见刘公,客适有献鱼者。公熟视鱼,叹曰:‘厚哉天之于人也!生五谷以为食,育鸟兽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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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琪:《上古汉语称谓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26页。

②罗福颐编:《汉印文字征》,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四2;第六19。

③《汉印文字征》第六19。

④《汉印文字征》第六19;第十一 16。

⑤《汉印文字征》第十二14。

⑥马怡:《读东牌楼汉简〈侈与督邮书〉》,《简帛研究二〇〇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8年版,第175—176页。

肴。’众座佥曰:‘诚如明公之教。’季彦曰:‘贱子愚意,窃与众君子不同, 以为不如明公之教也。何者?万物之生,各禀天地,未必为人。人徒以知得而食焉。故《孝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贵有知也。伏羲始尝草木, 一日而遇七十二毒,然后五谷乃形。非天本为人而生也。蚊蛇食人,蚓虫食土,非天故为蚊蛇生人,为蚓虫生地也。知此不然,则五谷鸟兽之生,本不为人,可以无疑矣。’公良久曰:‘辨哉。’众座默然。”季彦自称“贱子”,面对的不仅是“明公”刘公,更主要的是其地位应与季彦相当的辩论对象“众座”“众君子”。在这里,“贱子”称谓的使用,似与有无“官职”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有学者指出,“‘贱,卑也(《广雅•释言》),这是很早就使用的自谦之词”。“贱子”,“是古人对自己的自谦之称”。类同的称谓又有“鄙人”①、“鄙夫”②、“鄙臣”③、“鄙耇”④、“贱人”⑤、“贱躯”⑥、“贱臣”⑦、“贱妾”⑧ 等。⑨这样的认识是我们大体赞同的:“‘贱’,本义价格低,比喻引申为地位地下。《论语•里仁》:‘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邢曷疏:‘无位曰贱。’修饰名词后,用于谦称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人和事,如‘贱躯、贱臣、贱 息、贱子’等。”⑩

宋人王楙《野客丛书》卷一九“贱子具陈”条写道:“杜子美《上韦左丞》诗曰‘丈人试静听,贱子请具陈;甫昔少年日,早充观国宾’云云。此诗正用鲍照《东武吟》意。照曰‘主人且勿喧,贱子歌一言;仆本寒乡土,出身蒙汉恩’云云。前此应休琏诗尝曰:‘避席跪自陈,贱子实空虚。’而与杜同时如王维亦曰:‘贱子跪自陈,可为帐下否?'古诗尝曰:‘四坐且莫喧,愿听歌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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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书•连语》,《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

②张衡:《东京赋》。

③《战国策•齐策一》。

④《汉书》卷七三《韦贤传》,《后汉书》卷五二《崔骃传》。

⑤《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⑥李陵:《与苏武诗》之一。

⑦《战国策•赵策二》。

⑧《论衡•四讳》。

⑨袁庭栋:《古人称谓》,山东画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282页。

⑩王琪:《上古汉语称谓研究》,第241页。

这段文字说到“贱子”称谓之使用在文化史长河中不同时段的不同表现。①其中应璩《百一诗》“避席跪自陈,贱子实空虚”见于《文选》卷二一,吕延济注:“‘贱子’,璩谦称。”②应璩“谦称”“贱子”,也是我们讨论汉代社会称谓时不宜忽视的信息。

7.关于“贱息”

如上文引录,有学者讨论上古谦称时并说“贱躯、贱臣、贱息、贱子”。其实,“贱息”的使用,与自称“贱躯”、“贱臣”、“贱子”是有所不同的。

《战国策•赵策四》“赵太后新用事”条:“左师公曰:‘老臣贱息舒祺, 最少,不肖。而臣衰,窃爱怜之。愿令得补黑衣之数,以卫王官,没死以闻。'太后曰:‘敬诺。年几何矣?’对曰:‘十五岁矣。虽少,愿及未填沟 壑而托之。’太后曰:‘丈夫亦爱怜其少子乎?'对曰:‘甚于妇人。'太后笑曰:‘妇人异甚。’”鲍彪注:“‘息',其子。”事又见《史记》卷四三《赵 世家》。《史记会注考证》:“‘息’,子也。”马王堆汉墓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中《触龙见赵太后章》:

左师触龙曰:“老臣贱息訏(舒)旗最少,不宵(肖)。而衰,窃爱怜之。愿令得补黑衣之数,以𧗵〈卫〉王官,昧死以闻。”(191— 192)

整理小组注释:“息,儿子。”③

明人周祈《名义考》卷五《人部》“阿翁姑章贱息子姓”条写道:“息,生也。子女皆可称'息左师触龙曰:‘贱息舒祺’。《东观汉纪》:‘此盖我子息。’是子称‘息’。吕公见刘季曰:‘仆有弱息,愿为箕箒妾。’是女亦称’息子'。” “今人……称妇曰‘息妇’,‘息’又从女,……是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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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人司马光《书仪》卷一。《丧仪六》“复书”条可见“福辱及贱子过蒙”,也反映“贱子” 称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应用的情形。

② 《六臣注文选》卷二一。

③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75、77页。

未之考也。”显然“贱息”之“名义”,与“贱子”“谦称自己”是明显不同的,只是“谦称”“与自己有关的人”。

被认为同样是“自称子”的自谦称谓,又有所谓“粪土之息”,见《韩诗外传》卷一。及《说苑》卷一八《辨物》①,作为汉代社会的文化遗存, 也值得我们注意。

长沙东牌楼汉简王素、刘涛释文说到楼兰所出“六月六日楼兰贱甥马历再拜白”文书中所见被看作“似为甥辈专用”的“贱甥”“谦辞”,是“甥辈”自称还是长辈“自称甥”,也是研究者可以进一步思索的。

里耶户籍简所见“小上造”“小女子”

里耶发现的“户籍简牍”可见“小上造”“小女子”称谓,值得我们注意。“小上造”“小女子”所指代的身份,大致可以与居延汉简所见“小男”“小女”对照理解。简文既然有“子小女”、“子小女子”,则理应与此形成性别对应的“子小上造”不当理解为“楚有爵称‘小上造'”,实际上,很可能“‘小'是指未成年之小”。

“小上造”身份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所见“小爵”有关,反映“小爵”制度在秦代甚至在战国时期的楚地即已出现。

走马楼简户籍数据中出现的未成年人使用“公乘”“士伍”称谓的情形,或许可以看作相关现象的历史遗存。看来,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身份继承制度的具体情形是相当复杂的。然而,现在相关数据提供的信息,尚难以使历史景象十分明朗。全面理解“小上造”“小女子”称谓包含的文化信息,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工作。进一步的学术探讨,应当有助于深化对于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认识。

1.里耶“户籍简牍”相关发现

据《里耶发掘报告》介绍,里耶发现的“户籍简牍”,“出土于里耶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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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任广:《书叙指南》卷三“宗族服属上”:“自称子曰‘粪土之息’(《说苑》),又曰‘贱息’(《史记•赵世家》)。”

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编号K11),出土时为51个残段,经整理拼复缀合得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完整简长约46厘米,宽0. 9-3厘米不等。”“由完整简可知,这批简长均为46厘米,分为五栏,分栏符多为墨线”,“文字具有秦和汉初的古隶特点,均为毛笔墨书。”“其内容是户籍登记。”①报告执笔者公布的“户籍简牍”,编号为1—28。②有学者认为,“里耶岀土的这批家口简,应该就是迁陵县南阳里保存的各户户版,只不过是久后废弃之物”③。邢义田也指出:“这批户籍简原本很可能是秦代地方官府正式户籍簿册的一部分。”④

其中可见“小上造”“小女子”称谓,值得我们注意。例如:

1 (K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2(K1/25/50)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第四栏:子小女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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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08页。

②张春龙:《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2006年11月,北京。

③张荣强:《论里耶出土的秦代户版》,“中日学者中古史研究论坛”论文,2007年8月,北京,收入《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改题《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

④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 局2011年版。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第五栏:五长

3(K43)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大□

弟不更庆

第二栏:妻曰

庆妻规

第三栏:子小上造视

子小上造□

4(K28/29)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第二栏:妻曰负刍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女祠 毋室

5 (K1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不实

第三栏: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规

子小女移

8 (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9 (K4)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䜌喜

子不更衍

第二栏: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

第三栏: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

10 (K2/23)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卫

第二栏:熊妻曰□□

卫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传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第四栏:卫子小女子□

第五栏:臣曰神

11(K13/48)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第二栏:妻曰有

第三栏:子小上造绰

第四栏:母◇

13 (K3)

第三栏: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失

第四栏:……

20 (K26 )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子小女子□

□小女子□

21 (K31/3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李獐

第二栏: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栏:……

……

第五栏:……①

出现“小上造”“小女子”者凡12例。

报告执笔者认为,“‘荆’指楚国。‘不更'是秦爵的第四级,此处连言‘荆不更',有可能是秦占领楚地后对居民登记时录下其原有爵位,而不是‘楚地的秦不更’,后文的‘小上造'和17号简的‘荆大夫’也可能是楚爵位,这无疑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发现。”既然“‘小上造’和17号简的‘荆大夫’也可能是楚爵位”,那么“不更”自然“也可能是楚爵位”。其实,从“荆不更”和“荆大夫”称谓,是可以推知简文内容确是反映“秦占领楚地后”社会情形的,因而也可以排除报告中说到的“这批简牍属于汉文帝以后”的可能性。

2.风俗史信息

《里耶发掘报告》写道:“也有兄弟或儿子名籍并列于第一栏的,如2号简‘弟不更庆’、8号简‘弟不更说,、9号简‘子不更衍’、10号简‘弟不更熊,弟不更卫',但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兄弟成年而不异室当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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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7页。

赋税,而10号简兄弟三人同室不分家也很值得商榷。”①其实,这应当理解为“秦占领楚地后”并不能立即“匡饬异俗”②,迅速实现所谓“大治濯俗,天下承风”③的政治目标。睡虎地秦简《语书》写道:“古者,民各有乡俗, 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2)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3)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洗)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4)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洗)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5)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岠)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6)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7)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8)”④可知秦执政者在新占领区“除其恶俗”,以自以为“善”的秦地礼俗制度强制性覆盖各地的决心。

不过,要变更各地民间的“私好乡俗之心”,确实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经法》中的《君正》篇说,“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14下)令,【五年而以刑正,六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征)。一年从其俗,则知民则。二年用【其德】,(15上)民则力。三年无赋敛,则民有得。四年发号令,则民畏敬。五年以刑正,则民不幸(幸)。(15下)”⑤很可能秦时执政集团对于这样的政治定理是有所觉悟的。所以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将“变民习浴(俗)(40三)”与“临事不敬(37三),倨骄毋(无)人(38三),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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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② 秦始皇琅邪刻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5页。

③ 秦始皇会稽刻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2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注释第13页。今按:“私好乡俗之心”,整理小组释文作“私好、乡俗之心”。据文意改。

⑤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留民(39三)”,以及“须身旞(遂)过(41三),兴事不时(42三),缓令急征(43三),夬(决)狱不正(44三),不精于材(财)(45三),法(废)置以私(46三)”等行为相并列,予以否定。①当然,在实际行政操作实践中,可能秦人因“急政”导致了诸多可归于“变民习浴(俗)”的失误。②

3. “小上造”“小女子”身份

发掘报告写道:“第三栏为户主儿子之名,且前多冠以‘小上造',但简文中失载各人的年龄和身高,‘小'是指未成年之小还是楚有爵称‘小上造’不得而知。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即男性在6.5尺以下,女性在6.2尺以下都为‘小’。居延汉简中‘小'指14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③走马楼吴简中也把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称为‘小'。”④“但简文中十 数例均为‘小上造’不至于都是未成年人之小,当有成年之子,故也有可能是楚有‘小上造'之爵称。”又指出:“第四栏为户主女儿之名,一概称之为‘子小女子'……”⑤所谓“户主女儿之名,一概称之为‘子小女子的说法,其实并不十分准确。也有称作“子小女”的,如5号简。既然有“子小女”、“子小女子”,则理应与此形成性别对应的“子小上造”不当理解为“楚有爵称‘小上造'”,实际上,很可能与“子小女”、“子小女子”同样,“‘小'是指未成年之小”。

居延汉简资料所见“小男” “小女”⑥,应当是与里耶简的“小上造”“小女子”(或“小女”)相对应的。已有学者指出,这批户籍资料中,“其第3、4栏所载户主子女(包括其兄弟的子女)身份均有‘小'的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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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70页。

② 参看王子今《秦王朝关东政策的失败与秦的覆亡》,《史林》1986年第2期。

③ 原注:森鹿三著,金立新译:《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廩名册》,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岀版社1983年版。

④ 原注: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汉学研究》22卷2 期,2004年。

⑤ 《里耶发掘报告》,第208—209页。

⑥ 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诸简中的‘小',显然是小男、小女之类的课役身份”。①

发掘报告执笔者以为,“简文中十数例均为‘小上造'不至于都是未成年人之小,当有成年之子,故也有可能是楚有‘小上造’之爵称”。这种推想可能未必成立。如9号简: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䜌喜

子不更衍

第二栏: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

第三栏: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

第一栏的“子不更衍”,应当就是“成年之子”。如果这种“户籍简牍”文例严格,则第三栏不当出现“成年之子”,那么“简文中十数例均为‘小上造'不至于都是未成年人之小,当有成年之子”的说法,看来并不符合事实。发掘报告说,“第一栏为户主籍贯、爵位、姓名”,“也有兄弟或儿子名籍并列于第一栏的”②。现在看来,以为第一栏只是“户主”信息记录的说法,可能也需要修正。

4.关于“小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中关于“小爵”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拥有爵位的制度,值得我们注意: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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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荣强:《论里耶岀土的秦代户版》,“中日学者中古史研究论坛”论文,2007年8月,北京, 收入《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改题《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

②《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364)

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365)

整理小组注释:“小爵,从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①有的学者则释“小爵”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四个等级。②刘敏指出:“小爵是有年龄或身高规定的傅籍法律条文中的特殊名词,它不是二十等爵中一至四等爵的总称,而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其存在与汉代的傅籍制度、力役制度、封爵制度和继承制度有关。”对简文则作出如下解说:“具有四等不更以下爵者之子,二十岁傅籍;具有五等大夫至九等五大夫爵者之子,以及本人具有小爵不更以下至二等上造的未成年人,二十二岁傅籍;具有卿以上爵者之子,以及本人具有小爵大夫以上的未成年人,二十四岁傅籍。”③所谓“小爵”“指有爵的青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小爵”“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的说法亦不严谨。似应说“小爵”是未成年人所有的爵位。日本学者西嶋定生研究秦汉爵制,曾经注意到汉代“对男子的赐爵,从小男之际业已开始”的情形,并以文献数据和简牍数据论证:“大凡赐爵之事,并不把年少者拒之门外的。”④

现在我们对赐爵未成年人的形式的了解,应当说有了更好的条件。

里耶户籍简所见“小上造”,或许可以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小爵”的理解提供助证。其中相关信息已经告知我们,“小爵”“其存在与汉代的傅籍制度、力役制度、封爵制度和继承制度有关”的判断,已经有修正的必要了。如果同意里耶户籍简属于秦代遗存的年代判定,则应当关注“小爵”“其存在”可上推至秦代的事实。

其实,不仅里耶户籍简反映秦时甚至包括战国时期的楚地可能已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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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② 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③ 刘敏:《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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