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与杨广书:“往时子阳独欲以王相待,而春卿拒之;今者归老,更欲低头与小儿曹共槽枥而食,并肩侧身于怨家之朝乎?”这里所谓“小儿曹”,言“共槽栃而食”,言“并肩侧身”于朝,所说并非真正的“小儿”。而以此指称成年同事,暗含鄙薄之意。当然,此说“归老”,《资治通鉴》卷四二“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引文胡三省注:“归,入也。言其年已入老境也。”所谓“小儿曹”也显示自然年龄的差距。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记述王莽面临政权崩溃危局时的情形:“后日殿中钩盾土山仙人掌旁有白头公青衣,郎吏见者私谓之国师公。衍功侯喜素善卦,莽使筮之,曰:‘忧兵火。'莽曰:‘小儿安得此左道?是乃予之皇祖叔父子侨欲来迎我也。'”此所谓“小儿”可以理解为蔑称。所指显然也是成年人。
《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说翟义故事:“少子曰义。义字文仲,少以父任为郎,稍迁诸曹,年二十出为南阳都尉。宛令刘立与曲阳侯为婚,又素著名州郡,轻义年少。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丞相史在传舍。立持酒肴谒丞相史,对饮未讫,会义亦往,外吏白都尉方至,立语言自若。须臾义至,内谒径入,立乃走下。义既还,大怒,阳以他事召立至,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部掾夏恢等收缚立,传送邓狱。恢亦以宛大县,恐见篡夺, 白义可因随后行县送邓。义曰:‘欲令都尉自送,则如勿收邪!'载环宛市乃送,吏民不敢动,威震南阳。立家轻骑驰从武关入语曲阳侯,曲阳侯白成帝,帝以问丞相。方进遣吏敕义出宛令。宛令已岀,吏还白状。方进曰:‘小儿未知为吏也,其意以为入狱当辄死矣。’”翟方进称自己的“少子”翟义为“小儿”,时翟义虽称“年少”,然而已过“年二十”,“行太守事”, 早已是成熟行政长官。这里使用的“小儿”称谓,透露出斥责的语气。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记载了这样的史实:“赤眉别校董宪等众数万人在梁郡,王匡欲进击之,廉丹以为新拔城罢劳,当且休士养威。匡不听,引兵独进,丹随之。合战成昌,兵败,匡走。丹使吏持其印破符节付匡曰:‘小儿可走,吾不可!'遂止,战死。”廉丹言语所谓“小儿”,显然是指成年人。此处“小儿”的理解,应取其轻蔑义。
以“小儿”指斥后辈的情形,又有《后汉书》卷八六下《方术列传下•刘根》:“刘根者,颍川人也。隐居嵩山中。诸好事者自远而至,就根学道,太守史祈以根为妖妄,乃收执诣郡,数之曰:‘汝有何术,而诬惑百姓?若果有神,可显一验事。不尔,立死矣。’根曰:‘实无它异,颇能令人见鬼耳。’祈曰:‘促召之,使太守目睹,尔乃为明。'根于是左顾而啸, 有顷,祈之亡父祖近亲数十人,皆反缚在前,向根叩头曰:‘小儿无状,分当万坐。’顾而叱祈曰:‘汝为子孙,不能有益先人,而反累辱亡灵!可叩头为吾陈谢。’祈惊惧悲哀,顿首流血,请自甘罪坐。根嘿而不应,忽然俱去,不知在所。”
又如《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先贤行状》说审配故事:“及配兄子开城门内兵,时配在城东南角楼上,望见太祖兵入,忿辛、郭坏败冀州,乃遣人驰诣邺狱,指杀仲治家。是时,辛毗在军,闻门开,驰走诣狱,欲解其兄家,兄家已死。是日生缚配,将诣帐下,辛毗等逆以马鞭击其头,骂之曰:‘奴,汝今日真死矣!'配顾曰:‘狗辈,正由汝曹破我冀州,恨不得杀汝也!且汝今日能杀生我邪?’有顷,公引见,谓配:‘知谁开卿城门?'配曰:‘不知也。'曰:‘自卿子荣耳。'配曰:‘小儿不足用乃至此!辛毗和审配对骂时使用“奴”与“狗辈”诸语,是宝贵的民间语言史有关骂詈语的资料。言“小儿”者,是指斥子辈的蔑称。
当然,翟方进、廉丹、史祈“亡父祖”和审配们所称“小儿”者,都是较亲近的人。由此似乎可以推想,也可能“小儿”成为蔑称应用于社会,原本是由亲族中使用扩延普及。
《太平御览》卷八九七引《风俗通》:“杀君马者路旁儿也。言长吏养肥马而希出,路旁小儿观之,却惊致死。按长吏马肥,观者快之,乘者喜其言,驱驰不已,至于死。”这里所谓“路旁儿”、“路旁小儿”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指斥义,但是其负面形象,却是显而易见的。
既然“路旁儿”、“路旁小儿”同义,则称谓使用“儿”字者往往亦同于言“小儿”。《后汉书》卷八二下《方术列传下》:
后举孝廉,以高第为主事,迁缯相。时缯侯刘敞,东海恭王之后也,所为多不法,废嫡立庶,傲很放恣。穆到官,谒曰:“臣始除之日,京师咸谓臣曰‘缯有恶侯',以吊小相。明侯何因得此丑声之甚也?幸承先人之支体,传茅土之重,不战战兢兢,而违越法度,故朝廷使臣为辅。愿改往修来,自求多福。”乃上没敞所侵官民田地,废其庶子,还立嫡嗣。其苍头儿客犯法,皆收考之。因苦辞谏敞。敞涕泣为谢,多从其所规。
有学者分析“苍头儿客”称谓:“‘苍头’、‘儿客’,皆谓奴仆。这个词习见。例如后汉安玄译《法镜经》:‘是以父母、妻子、奴婢、儿客,是非我之有,我亦不是有。’‘儿客’与‘奴婢'平列。”“‘儿客'是个称谓一类的词,在正统文献中较为少见。通行辞书,诸如《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等,都据孤例立目,并一律释之为‘幼奴’,所引文例都是《后汉书•方术传》。从《后汉书》原文看,‘儿客’与‘苍头’并举,应是同类;既已并出,总又该有点不同。辞书编纂者或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把‘儿客'释为‘幼奴’,以与‘苍头'相区别。统言之,‘苍头'与‘儿客'都是奴仆;析言之,‘苍头’与‘青衣‘为同类,地位最下,‘儿客’与‘侍 婢'为一类,地位相对高些,是主人贴身侍应。‘儿客'与‘奴婢’对举,‘儿客’当是指男性奴仆。‘奴客’即‘儿客’,‘侍者’即‘奴婢'儿客'而可称为‘奴客',证明‘儿'决不是幼童之义,而应与‘奴’同义。对愚人、庸人常称‘儿’。对地位低的人也常称‘儿'。”①所谓“‘儿客'与‘侍婢'为一类,地位相对高些,是主人贴身侍应”的讨论未必有说服力,但是这里“‘儿’决不是幼童之义”的意见却是正确的。所说“儿”常用以指称“愚人、庸人”以及“地位低的人”,也指出了“儿”及“小儿”的轻蔑义。其实,较《后汉书》卷七二下《方术列传下》“苍头儿客犯法, 皆收考之”更早的例证是《汉书》卷七二《鲍宣传》“苍头庐儿皆用致富”。颜师古注:“诸给殿中者所居为庐,苍头侍从因呼为‘庐儿’。”又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仲翁出入从仓头庐儿。”颜师古注:“皆官 府之给贱役者也,解在《贡禹传》。”宋王楙《野客丛书》卷二三“苍头称 将军”条已指出:“‘苍头庐儿’,解在《鲍宣传》。而颜师古注《萧望之传》谓‘在《贡禹传》’,误矣。”
汉代人语言习惯称“儿”者,往往有轻蔑义。如《汉书》卷四。《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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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小平:《〈后汉书〉语言研究》,巴蜀书社2004年版,第53页。
平传》记载吕太后、陈平故事:
吕须常以平前为高帝谋执樊哙,数谗平曰:“为丞相不治事,日饮醇酒,戏妇人。”平闻,日益甚。吕太后闻之,私喜。面质吕须于平前,曰:“鄙语曰‘儿妇人口不可用',顾君与我何如耳,无畏吕须之谮。”①
又《汉书》卷四九《袁盎传》:“绛侯望盎曰:‘吾与汝兄善,今儿乃毁我!’”《汉书》卷六八《霍光传》:“武帝病,封玺书曰:‘帝崩发书以从事。’遗诏封金日䃅为秺侯,上官桀为安阳侯,光为博陆侯,皆以前捕反者功封。时卫尉王莽子男忽侍中,扬语曰:‘帝崩,忽常在左右,安得遗诏封三子事!群儿自相贵耳。’”《汉书》卷八三《朱博传》:“齐郡舒缓养名,博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奋髯抵几曰:‘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甄)丰素刚强,莽觉其不说,故徙大阿、右拂、大司空丰,托符命文,为更始将军,与卖饼儿王盛同列。”吕太后以吕须比“儿妇人”,周勃称袁盎为“儿”,王忽谓金日䃅、上官桀、霍光为“群儿”,朱博呼齐郡掾史为“齐儿”,以及《王莽传》所谓“卖饼儿王盛”,“儿”都是对成年人的轻蔑之称,而非指幼儿。又《后汉书》卷七三《公孙瓒传》“商贩庸儿”,《后汉书》卷八。下《文苑列传•祢衡》“屠沽儿”,也可看作类同例证。又有“用身体、生理方面的词加‘儿'语素构成的合成词表示对所称对象的鄙视”者,如《后汉书》卷七五《吕布传》“大耳儿”等。②
4.“小儿”语义体现的未成年人社会地位
《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记载了韩信拜将故事:“信数与萧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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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八六《王嘉传》所见“儿女子”,似与“儿妇人”义近:“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 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疽使者危坐府门上。主簿复前进药,嘉引药杯以击地,谓官属曰:‘丞相幸得备位三公,奉职负国,当伏刑都市以示万众。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
② 杨小平:《〈后汉书〉语言研究》,巴蜀书社2004年版,第170-171页。论者又指出与“大耳儿”情形类似的,又有《世说新语•雅量》所谓“白眼儿”。
何奇之。至南郑,诸将行道亡者数十人,信度何等已数言上,上不我用,即亡。何闻信亡,不及以闻,自追之。人有言上曰:‘丞相何亡。’上大怒, 如失左右手。居一二日,何来谒上,上且怒且喜,骂何曰:‘若亡,何也?’何曰:‘臣不敢亡也,臣追亡者。’上曰:‘若所追者谁何?’曰:‘韩信也。'上复骂曰:‘诸将亡者以十数,公无所追;追信,诈也。’何曰:‘诸将易得耳。至如信者,国士无双。王必欲长王汉中,无所事信;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顾王策安所决耳。’王曰:‘吾亦欲东耳,安能郁郁久居此乎?’何曰:‘王计必欲东,能用信,信即留;不能用,信终亡耳。’王曰:‘吾为公以为将。’何曰:‘虽为将,信必不留。’王曰:‘以为大将。’何曰:‘幸甚。’于是王欲召信拜之。”萧何随后又有一番劝诫刘邦的话。他说:“王素慢无礼,今拜大将如呼小儿耳,此乃信所以去也。王必欲拜之,择良日,斋戒,设坛场,具礼,乃可耳。”于是,“王许之。诸将皆喜,人人各自以为得大将。至拜大将,乃韩信也,一军皆惊。”《史记》“今拜大将如呼小儿耳”,《汉书》卷三四《韩信传》作“今拜大将如召小儿”。所谓“呼小儿”,“召小儿”,均作为极度轻慢的典型行为受到非议。
类似的例证,又有《续汉书•五行志一》:“建武元年,赤眉贼率樊崇、逢安等共立刘盆子为天子。然崇等视之如小儿,百事自由,初不恤录也。”樊崇等视他们拥立的皇帝刘盆子“如小儿”,也体现出一种政治强势。
《北堂书钞》卷九二:“昔葬也欲人之弗得见也,葬于墓所以即远也。下荡葬于园,小儿葬于道。”注:“《风俗通》云:葬小儿必于道边者,伤其人道未成,故置于道侧,使视成人之道也。”可知在通常意识中,所谓“人道未成”是“小儿”与“成人”最重要的区别。于“成人之道”方面的缺失,是“小儿”受到普遍轻视的基本缘由。
所谓“人道未成”之“人道”的涵义未能明确。①然而我们知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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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道”的原始意义,可以直接理解为男女性爱。《诗•大雅•生民》:“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郑玄注:“心体歆歆然,其左右所止住,如有人道感己者也,于是遂有身。”孔颖达疏:“心体歆歆,如有物所在身之左右,所止住于身中,如有人道精气之感己者也,于是则震动而有身。”“帝喾圣夫,姜嫄正妃,配合生子,人之常道。”“谓如人夫妻交接之道。”“人道”又指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易•系辞下》:“有天道焉,有人道焉。”《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 之大者也。”
儿”与“大人”或“成人”的明显距离是各方面能力的全面不足。《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因痛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聓,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尝以剑与之乎?夫剑者, 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于是论者乃服。”“小儿”即使得到财产也无力“全护”,其“智力”不足以“自居”,这是他们在社会竞争中不能“见伸展”,于是社会地位相对卑下的重要原因。
通常“小儿”地位的相对低下,亦与一种文化传统有关。这就是农耕民族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很可能这就是“小儿”“人道未成”之所谓“人道”的总体涵义)的传承,是循老幼辈分一代一代依次实现的。《史记》卷一一 〇《匈奴列传》所见中行说和汉使关于“匈奴俗贱老”的辩论,就体现出农耕文化和其他文化系统的差别。中原农耕民族老幼尊卑的传统,形成历史的定式。认识“幼”则“卑”的社会层次格局,以下意见值得注意。有学者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儿童'、‘孩子’、‘子’、‘童'或‘幼’诸称谓的“涵义”时,说到这样一层意义:“代表的是一个‘社会地位'或角色,不只是年幼的孩子”,“在中文意涵中,相对父母和地位高的人,他永远是一个儿子,或晚辈‘小子'。在中国过去社会中,没有结婚的人,结婚后还没有生育的人,以及奴婢仆人甚或异族外邦、言语风俗隔阂的人等社会地位微贱,以致没有把他当成人对待,永远像孩子一样,相对于所有真正的社会成员——人——须如同子女对长辈一般。这种‘社会意涵'的‘子’或‘童’,一如父母健在时的子女,永远是孩子。”理解这种“社会意涵”,应当注意中国古代所谓“较重权威、训管型的社会”,“主要由成人宰制的秩序”这一背景。①
有的学者在分析西方社会儿童史和儿童观的演变时指出,西方古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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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熊秉真:《童年忆往:中国孩子的历史》,麦田出版2000年版,第24、32页。
童还处于受迫害的地位”,中古时代统治者的观念,认为“儿童是带着‘原始的罪恶’来到人世的,他们必须历尽苦难生活的磨难,不断赎罪,才能纯化灵魂”。“处在教会封建主和世俗封建主层层重压的中古时代的西欧”,“儿童是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的”①。这是因奴隶制和教会压迫导致的社会文化现象,与中国的情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当然,传统社会往往又赋予“小儿”以某种神秘主义的异能,秦始皇遣“童男女”随徐市岀海寻找仙山和不死药②,“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③,逐疫“侲子”④、求雨“小童”⑤、“灵星”之“祠”用“童男”舞⑥诸礼俗,以及民间舆论形式中“童谣”受到的重视,⑦都体现出这种情形。⑧不过,这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主题,属于不同文化层面的问题。
5.劳动儿童和儿童劳动
汉代社会虽然“慈幼”、“爱幼少”的意识相当普及,⑨但许多下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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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智贤、林崇德:《儿童心理学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②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史记》卷 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秦皇帝大说,遣振男女三千人,资之五谷种种百工而行。”
③ 《史记》卷二四《乐书》。《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 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 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太平御览》卷五引《史记•天官书》:“汉武帝以正月上辛祠太一 甘泉,夜祠到明,忽有星至于祠坛上,使童男女七十人俱歌《十九章》之歌
④ 《续汉书•礼仪志中》。《西京赋》“侲子万童”,薛综注:“侲子,童男女。”
⑤ 《春秋繁露•求雨》中说到当时“春旱求雨”的仪式规程:“小童八人,皆斋三日,服青衣而舞 之。”《太平御览》卷五二六引《汉旧仪》:“元封六年,诸儒奏请施行董仲舒请雨事,始令丞相以下求 雨,曝城南舞童女祷天神
⑥ 《续汉书•祭祀志下》:“舞者用童男十六人。”
⑦ 参看王子今《秦汉民间谣谚略说》,《人文杂志》1987年第4期;《路论两汉童谣》,《重庆师范 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⑧ 参看王子今《秦汉神秘主义信仰体系中的“童男女”》,《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5辑,三秦出 版社2007年版。有学者注意到,古罗马的儿童也有其“神圣性”受到关注,或者被称作“被神圣化” 的情形。甚至有这样的现象:“对儿童的尊重提到了更高的地位,一直上升到宗教的水平。”[法]让•皮埃尔•内罗杜:《古罗马的儿童》,张鸿、向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94页。
⑨ 《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郑玄注:“‘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十四以下不从征。”
的儿童却很早就承担了沉重的生活负担。劳动儿童大多出身贫贱。指代他们的特定称谓于是有鄙视底层民众的色彩。
儿童劳动形式是多样的。例如,《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褚少孙补述说到西汉名臣任安少年时代的事迹:
任安,荥阳人也,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
翦伯赞指出:“这里所谓‘为人将车’就是受人之雇为人赶车。”①“将车”虽然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也是辛苦的劳作形式。居延汉简多见有关“将车”的简文。例如“〼里上造史赐年廿五长七尺二寸黑色为兰少卿将车”(14.12),“将车觻得万岁里曰”(77.7),“〼将车觥得安世里公乘工未央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334.13),“将车觻得新都里郝毋伤年卅六岁长长七尺二寸黑色〼 (334.36), “□将车河南郡荧阳”(346.39)等。《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也可见有关寇恩“将车”的文字:“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 居延”(E.P.F22:18),“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窪斩来到居延”(E.P.F22: 27)。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铜车马有隶书铭刻,其御者身份,“小车马”称“御奴”,而“辇车马”即货运车马则称作“将车奴”。②可知“将车”者的身份是相当低的。③
童年幼弱时就不得不承担艰苦劳作的事例很多。如《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说,“(胡)广少孤贫,亲执家苦。”学事农耕的史例,有《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李贤注引《续汉书》记载杨震事迹:
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
所谓“假地种殖”,即不得不承受地租剥削。又如《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第五访》所见第五访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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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翦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1期。
② 甘博文:《甘肃武威雷台东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2期;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③ 参看王子今《关于居延“车父”简》,《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
所谓“佣耕”,明确体现出雇佣关系。类似情形又有《后汉书》卷八〇下《文苑列传下•侯瑾》:
侯瑾字子瑜,敦煌人也。少孤贫,依宗人居。性笃学,恒佣作为资,暮还辄燃柴以读书。
“恒佣作为资”说明了侯瑾经济生活的特点。又如《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刘茂》:
刘茂字子卫,太原晋阳人也。少孤,独侍母居。家贫,以筋力致养。
“以筋力致养”,很有可能也是出卖劳动力以供养母亲。这些记载,都传递了重要的社会经济史信息和社会生活史信息。《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
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
也是值得注意的反映阶级关系的资料。
雇佣劳动有多种形式。作为儿童,多有从事畜牧的情形。《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记载,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后汉书》卷二七《承宫传》说,承宫“少孤,年八岁为人牧豕”。《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说,邓艾“少孤”,“为农民养犊”。
据《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记载,少年刘备也曾经有劳作的经历:
先主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
所参与的却是手工制作和贩卖经营。
《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载司马相如著文难蜀父老,可见“幼孤为奴”的说法。《汉书》叁五七下《司马相如传下》又写作“幼孤为奴虏”。王象“为人仆隶”的遭遇,或许接近司马相如的说法。《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说到战乱之世“幼孤妇女,流离系虏”的情形,“幼孤”被奴役,可能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相当普遍的现象。
6.作为人质的儿童
“质子”制度,是先秦时期稳定外交关系的一种形式。就秦史而言,《史记》卷五《秦本纪》:“昭襄王为质于燕。”“泾阳君质于齐。”“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都是类似的记载。《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说,又有“二国敌亦为交质”的情形。卷七。《张仪列传》:“秦太子入质于楚,楚太子入质于秦。”应当就是这种“交质”。汉王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联系,也可见“质”的作用。如卷一一〇《匈奴列传》:“为遣其太子入汉为质,以求和亲。”“以单于太子为质于汉。”卷一二三《大宛列 传》:“(宛)遣其子入质于汉。”《汉书》卷六一《李广利传》:“诸所过小国闻宛破,皆使其子弟从入贡献,见天子,因为质焉。”卷九四下《匈奴传下》:“(乌孙)卑援重恐,遣子趋逮为质匈奴。”卷九六上《西域传上》:“楼兰既降服贡献,匈奴闻,发兵击之。于是楼兰遣一子质匈奴,一子质汉。”《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西域都护班超大破焉耆、尉犁,斩其王。自是西域降服,纳质者五十余国。”《后汉书》卷四七《班超传》:“西域五十余国悉皆纳质内属焉。”《后汉书》卷九。《鲜卑传》说,汉安帝永初年间,“通胡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所谓“质馆”,李贤注:“筑馆以受降质。”《后汉书》卷九〇《乌桓传》:“及王莽篡位,欲击匈奴,兴十二部军,使东域将严尤领乌桓、丁令兵屯代郡,皆质其妻子于郡县。乌桓不便水土,惧久屯不休,数求谒去。莽不肯遣,遂自亡畔,还为抄盗,而诸郡尽杀其质,由是结怨于莽。”人质成为战争的牺牲品。他们的悲剧人生,告知我们在暴力的夹缝中弱子们命运的惨淡。
汉代政治集团之间出现紧张形势时,也往往通过“为质”这种形式调整相互的关系。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记载:“莽拜将军九人,皆以虎为号,号曰‘九虎',将北军精兵数万人东,内其妻子宫中以为质。”《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说:“武威颜俊、张掖和鸾、酒泉黄华、西平曲演等并举郡反,自号‘将军',更相攻击。俊遣使送母及子诣太祖为质,求助。”人质的生命安全往往受到严重的威胁。
《后汉书》卷三一《孔奋传》记载:
时陇西余贼隗茂等夜攻府舍,残杀郡守,贼畏(孔)奋追急,乃执其妻子,欲以为质。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终不顾望,遂穷力讨之。吏民感义,莫不倍用命焉。郡多氐人,便习山谷,其大豪齐锤留者,为群氐所信向。奋乃率厉锤留等令要遮钞击,共为表里。贼窘惧逼急,乃推奋妻子以置军前,冀当退却,而击之愈厉,遂禽灭茂等,奋妻子亦为所杀。世祖下诏褒美,拜为武都太守。
“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其“终不顾望,遂穷力讨之”表现出的“义”,使得孔奋最终受到帝王“褒美”,然而被作战对方执为人质的他的妻子,却丧失了生命。孔奋的独子,应当还是儿童。
成为汉代严重治安问题的“劫质”现象,对象也往往是幼儿。
《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记录了一个被挟持儿童的悲剧结局:
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 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桥玄面临是否保全“一子之命”和惩治“奸人”“国贼”的抉择时,立意不向劫持人质者妥协,他所提出的“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的建议,后来果然收效。然而一个十岁的儿童却因此无辜丧命。①
7.“略卖”儿童现象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记载了汉文帝窦皇后的弟弟窦广国幼时被人“略卖”的经历:
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曰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独得脱,不死。自卜数日当为侯,从其家之长安。闻窦皇后新立,家在观津,姓窦氏。广国去时虽小,识其县名及姓,又常与其姊釆桑堕,用为符信,上书自陈。窦皇后言之于文帝,召见,问之,具言其故,果是。又复问他何以为验?对曰:“姊去我西时,与我决于传舍中,丐沐沐我,请食饭我,乃去。”于是窦后持之而泣,泣涕交横下。侍御左右皆伏地泣,助皇后悲哀。乃厚赐田宅金钱,封公昆弟,家于长安。
窦皇后与幼弟离别时的场景,通过司马迁真切的细节描述,足可动人心弦。
《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记录了王莽始建国元年(9)正式“去汉号”之初的一道重要的政令:“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②,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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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中另一则不向劫持者让步的史例,见于卷九《魏书•夏侯惇传):“张邈叛迎吕布,太祖家在鄄城,悼轻军往赴,适与布会,交战。布退还,遂入濮阳,袭得惇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悼军中震恐。惇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連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然而劫持的对象似乎并不都是少儿。
② 颜师古注:“‘兰'谓遮兰之,若牛马兰圈也。”
‘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①《书》曰‘予则奴戮女'②,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癖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 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爐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揭示当时社会问题的严重,同时提出了改变“兼并起,贪鄙生”等现象的“王田”“私属”政策。对于王莽新政的历史评价,不拟在这里讨论,然而其社会改革宣言中“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的指责确实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意义,则是我们应当看到的。
王莽指出“略卖人妻子”成为当时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形。而这一现象的发生,直接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人口买卖行为有关。
8 “竖子”“竖小”称谓
秦汉社会称谓有“竖子”、“竖小”蔑称,有时直接用作骂詈语。这种对成年人的鄙称,直接意义本来是指代未成年人。而“竖”,诸多情形可知是指身份低下、生活艰苦的未成年劳动者。③考察这一现象并究其原始,可以体会到社会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穷困未成年人有所歧视的迹象。
《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记载刘邦入关灭秦军事进程中具有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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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颜师古注:“《孝经〉称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故引之。性,生也。”
②颜师古注:“《夏书•甘誓》之辞也。‘奴戮’,戮之以为奴也。说《书》者以为帑,子也,戮及妻子。此说非也。《泰誓》云‘囚奴正士’,岂及于之谓乎?‘女’读曰‘汝’。”
③ 司马迁在《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中说到早年曾经经历“耕牧”生产实践:“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张守节《正义》解释“河山之阳”:“河之北,山之南也。案:在龙门山南也。”所谓“龙门山南”,即司马迁家乡。按照司马迁自述语序,可知“耕牧河山之阳”在“年十岁”之前。司马迁父“谈为太史公”,裴骃《集解》:“如淳曰:‘《汉仪注》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放你妈的狗臭屁,为了抬这千古第一不要脸的妖阉,真是信口雌黄。一个满嘴假话,什么用都没有的讨饭狗位在丞相上?文狗臭蛆们永远的幻想!这类除了文字,见识能力都是狗屁的玩艺儿,死了等于死蛆!)。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以司马迁这样的家世出身尚且有幼年“耕牧”体验,可知当时社会中下层阶级儿童多数应经历过这种劳动生活。
意义的一个情节:“攻下宛,西入武关。沛公欲以兵二万人击秦嶂下军,良说曰:‘秦兵尚强,未可轻。臣闻其将屠者子,贾竖易动以利。愿沛公且留壁,使人先行,为五万人具食,益为张旗帜诸山上,为疑兵,令郦食其持重宝啖秦将。’秦将果畔,欲连和俱西袭咸阳,沛公欲听之。良曰:‘此独其将欲叛耳,恐士卒不从。不从必危,不如因其解击之。'沛公乃引兵击秦军,大破之。逐北至蓝田,再战,秦兵竟败。遂至咸阳,秦王子婴降沛公。”张良得知秦将出身“屠者子”,有“贾竖易动以利”的判断。于是建议“令郦食其持重宝啖秦将”。①在秦军“解”即“卒将离心而懈怠”②的情况下,虽“秦将果畔,欲连和俱西袭咸阳”亦不“听”,毅然劝刘邦“引兵击秦军”,也可能考虑到秦将“屠者子”、“贾竖”的资质而并不信从。
关于所谓“贾竖”,《汉书》卷四〇《张良传》同样的记载,颜师古注:“商贾之人志无远大,譬犹僮竖,故云‘贾竖'。”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的记载:“王匡、张卬横暴三辅。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多著绣面衣、锦袴、檐榆、诸于,骂詈道中。长安为之语曰:“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这里说到长安市上饮食业经营者在动荡年代因农民军管理人才缺乏而得到“官爵”的情形,言及这些人物衣着华贵然而“骂詈道中”事。其实,长安舆论称之为“群小贾竖”,也是当时具有骂詈意义的称谓。
另一体现从事饮食服务业者受到鄙视情形的称谓形式,见于《后汉书》卷八〇下《文苑列传下•祢衡》:“祢衡字正平,平原般人也。少有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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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一七《前汉书》:“沛公后以陈豨将为易与,犹良故智也。”《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闻豨将皆故贾人也,上曰:‘吾知所以与之。’乃多以金啖豨将,豨将多降者。”《史记》卷九三《韩信卢绢列传〉:“上曰:‘陈豨将谁?'曰:‘王黄、曼丘臣,皆故贾人。’上曰:‘吾知之矣。‘乃各以千金购黄、臣等。十一年冬,汉兵击斩陈豨将侯敞、王黄于曲逆下,破豨将张春于聊城,斩首万余。……王黄、曼丘臣其麾下受购赏之,皆生得,以故陈豨军遂败。”《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问豨将皆故贾人,上曰:‘吾知与之矣。‘乃多以金购豨将,豨将多降。”颜师古注:“与,如也。言能如之何也。”“购,设赏募也。”《汉书补注》:“刘攽曰:‘与,犹待也。’刘敞曰:‘知与之者,知所以与之之术也。豨将皆故贾人,贾人嗜利,乃多以金购之。’宋祁曰:‘吾知与之矣,南本知字下有易字。'王念孙曰:‘颜说甚迂,与犹敌也。言吾之所以敌之矣。……《史记•孙子传》:今以君之下驷与彼之上驷,取君上驷与彼中驷,取君中驷与彼下驷。《燕世家》:庞暖易与耳。《白起传》:廉颇易与。《淮阴侯传》:‘吾生平知韩信为人易与耳。与皆谓敌也。’先谦曰:‘王说是。’”
② 司马贞《索隐》。
而尚气刚傲,好矫时慢物。兴平中,避难荆州。建安初,来游许下。始达颍川,乃阴怀一刺,既而无所之适,至于刺字漫灭。是时许都新建,贤士大夫四方来集。或问衡曰:‘盍从陈长文、司马伯达乎?'对曰:‘吾焉能从屠沽儿耶!’此“屠沽儿”称谓,可以对照“群小贾竖”、“膳夫庖人”身份理解其涵义。而“儿”与“小” “竖”之称,鄙薄的态度是明显的,其用字却指向未成年人,值得我们注意。
《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记载,刘邦辱骂郦食其“竖儒”。司马贞《索隐》:“案:竖者,僮仆之称。沛公轻之,以比奴竖,故曰‘竖儒’也。”《汉书》卷四三《郦食其传》:“沛公骂曰:‘竖儒!……’”颜师古注:“言其贱劣如僮竖。”又《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惟陛下留思竖儒之言。……”李贤注:“言如僮竖无知也。高祖曰:‘竖儒几败吾事。’” 所谓“奴竖”、“僮竖”,都来自服务于权贵者的卑贱人等“奴”“僮”多有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事实。
汉末语言史资料也可以看到使用“竖小”称谓的情形。《三国志》卷三九《蜀书•董允传》裴松之注引《襄阳记》:“孙权尝大醉问(费)祎曰:‘杨仪、魏延,牧竖小人也。虽尝有鸣吠之益于时务,然既已任之,势不得轻,若一朝无诸葛亮,必为祸乱矣。……’”①这一记载,为《资治通鉴》卷七二“魏明帝青龙二年”取用。孙权政治人物评价,使用了“牧竖小人”称谓。其中所谓“小人”可能指未成年人,使得我们理解古来“君子”“小人”称谓之“小人”的涵义,有了可参照的信息。而“牧”,正是未成年人劳作主题之一。相关史例是非常多的。如《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言卫青,《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言王尊,都说少时“牧羊”,《后汉书》卷二七《承宫传》言承宫“年八岁为人牧豕”,《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则说邓艾“少孤”,“为农民养犊”。未成年人以“牧”“养”为劳作形式的情形,在汉代画像中也多有表现。②
《潜夫论•浮侈》写道:“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调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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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潘自牧《记纂渊海》卷四二《性行部》“小有才”条引此语,谓据《蜀书•董允传》言“费祎曰”,误。
② 参看王子今《汉代劳动儿童——以汉代画像遗存为中心》,《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7辑(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
以相诈绐,比肩是也。或以谋奸合任为业,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不传犁锄,怀丸挟弹,携手遨游。或取好土作丸卖之,于弹外不可以御寇,内不足以禁鼠,晋灵好之以增其恶,未尝闻志义之士喜操以游者也。惟无心之人,群竖小子,接而持之,妄弹鸟雀,百发不得一,而反中面目,此最无用而有害也。或坐作竹簧,削锐其头,有伤害之象,傅以蜡蜜,有甘舌之类,皆非吉祥善应。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所谓“群竖小子”在对社会弊端的批判中作为斥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