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章探讨了秦汉时期部分杰出的专业工匠和文官工匠,他们受雇于皇帝公侯和达官贵人,为其营造金碧辉煌的世界。他们往往收入丰厚或名扬天下,在宫廷里生活优越。本章研究的工匠却与他们有着天壤之别,即那些常在镣铐的重压和威胁下制作器物的无名之辈。我们将探讨三类最重要的非自由工匠。他们是服徭役者、刑徒和奴婢,他们常在一起艰辛劳作,完成了不起的任务。
经济学和劳动史学者早已意识到,将劳动力分为自由的与不自由的这两类实在过于简单,也不太切合实际。更为适切的方法则是以工作控制、行动限制、生活选择限制或生活质量等作为衡量标准,将劳动条件视为渐变的强制程度(a continuum of coercion)。选择不同的标准将导致衡量结果稍有差异,本章根据上述标准中的前三项,将工匠群体划分成从最自由到最不自由的7类:
1. 自雇工匠
2. 受薪工匠
3. 合约工匠
4. 学徒工匠
5. 服役工匠
6. 刑徒工匠
7. 奴隶工匠
前文已对前4类有所探讨,在此不赘述。可以说,在前4类中,只有第3和第4类从广义上说是不自由的。合约工匠自愿签订卖身契,在特定时间内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特定报酬。实际上,合约工匠与受薪工匠的唯一区别在于合约的长度和法律效力。工匠作坊中的学徒开始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自由劳动力。尽管学徒自愿伺候师傅以换取学习一技之长的机会,但他受到的限制与私奴无异,不过前途却比私奴光明得多。他(或其父母)本质上是用一段时间内的自由来换取日后成为工师的职业前途。本章重点关注的是最后3类工匠:服役工匠(“卒”)、刑徒工匠(“徒”)和奴隶工匠(“奴婢”)。
古代中国的宫殿、庙宇和陵墓等大型公共建设极其复杂,需要成千上万(有时甚至数十万)技术水平各异的劳动者参与。无一技之长的工人主要负责铺设地基和移平山丘,而中等技术和技艺纯熟的工匠则负责设计、装潢和布置这些复杂的建筑物。每项大型公共工程都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难题,包括时间安排、政治影响、原料采购和人身风险,等等。朝廷为解决问题而竭尽所能,至少调派7类不同的工匠来参与工程:(1)首席宫廷营造工匠,(2)工师,(3)为薪酬而受雇的手艺人,(4)为政府服徭役的熟练工匠,(5)为政府服徭役的无技术农民,(6)被判苦役的刑徒,以及(7)官奴。我认为,朝廷用了一套经济而有效的决策方法来确定雇佣哪些群体、如何组合、雇佣多久以及以何种任务雇佣。这就是基于不同任务所需技术水平、工匠面临的实际危险和农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成本所做出的成本效益分析。
服役工匠
子曰:“道(导)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领导大国,要恪职守信,使唤士大夫等上层人士时要节制爱惜,使唤下层百姓时要掌握好节令。”)
——孔子《论语》
研究古代中国的学者都知道,百姓需要向政府缴纳“赋役”:(1)以谷物或金钱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以及(2)服徭役和服兵役。服役在中国由来已久,从商周时期向宗族长老、国王和贵族地主提供的劳动服务演变而来。事实上,由于每个身强力壮的平民每年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无偿劳动,政府有充足的劳动力可投入到公共建设中。有人认为,这些短暂而定期为朝廷服务的劳动力使中国没有像罗马帝国那样发展出奴隶制度。如果朝廷管理得当的话,徭役系统可在税粮运输、基础设施维修和水利工程上发挥效用。但如果政府滥用这一制度(比如在播种和收割季节征调农民服徭役),便可能引致灾祸。因此,朝廷在做经济决策时,需要平衡好本章研究的这3种强制劳动力(服徭役者、刑徒和奴隶)。
秦汉时期,服兵役和服徭役的百姓都称为“卒”。兵役与本章并无直接关系,有关兵役的细节,可参见鲁惟一(Michael Loewe)的详细研究。而在徭役方面,所有男性都需要为政府服徭役。有学者曾认为,汉代的男性必须在20岁或23岁登记服役(“傅”)。如今,考古学学者发掘出一部分专门关于徭役登记的秦汉律例,因此以前的观点也应随之更新。出土文献揭示,在秦代和西汉第一任皇帝统治时期,男性早在15岁至17岁时便要登记注册。除了可能出现混淆的周岁年龄,男性的身高也决定了他何时需要服役,以及他可以承担什么任务。律法规定,男性长到六尺五寸高(约150厘米),就被视为成年人,可从事成年男子的工作。如果他已届龄但身高未达六尺五寸,他会被记为“小”,并分配到次要任务上。如果他矮于六尺二寸(约143厘米),那么即便到了服役年龄也会被视为身有残疾,获豁免徭役。在服徭役的头5年里(即15岁至20岁之间),年轻男子只会被派到次要的任务。
及至公元前186年,吕后执政期间,徭役制度变得更复杂,并根据汉代社会等级制度对服役者或其父亲进行了细致的等级划分(见表6.1)。该制度始于秦代,旨在奖励军功和抑制贵族世家的社会政治力量。在汉代,皇帝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皇子出生)会赐予等爵的称号,或者封赏为朝廷立过大功的人。等爵分20等(或21等),但黎民百姓(非官员、非贵族)只能位列最低的8等。若被判有罪,可放弃等爵来换取减刑。
表6.1 登记服役(傅)、半退休(睆老)及退休(免老)年龄(约公元前186年)
1 其他文献并未解释“小爵”这个词,从上下文看来,它是专属于未成年人自己的等级。鲁惟一(Michael Loewe)的著作记录了一名未成年人(“小男”)也被分配了至少7项任务。见氏著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2:367-371。
2 “4级或以下”可指“公士”(1级)、“公卒”(半级)或一直下到“士五(伍)”级别。
3 张家山汉简中的“卿”这一级并不见于其他现存汉代等爵表,但存在于秦代等级系统中,第10级即为“客卿”。显然,对10级或以上的等爵也有规定。见Michael Loewe(鲁惟一),“Aristocratic Rank,” 103。
4 据张家山汉简,“士五(伍)”之上最低的等级是“公卒”。这一等级不见于其他文献中;但因为它介乎通常提到的第1级“公士”与最低的“士五(伍)”之间,我将之记作“半级”。
公元前186年,男子必须按规定在20岁、22岁或24岁服徭役,而15岁至19岁未服役的年轻人也可被派到粮食运输等次要任务。《汉书》记载,汉景帝(公元前156年—前141年在位)在公元前155年将服徭役的年龄改为20岁,这似乎只是重申吕后执政期间的律法。有证据表明,大概在公元前86年至前81年间,汉昭帝(公元前86年—前74年在位)将初次服徭役的年龄进一步提高到23岁。
张家山出土的公元前186年汉律记载道,男子年届58岁至66岁就可以免于服徭役(“免老”),具体年龄根据等级而定(见表6.1)。卫宏(活跃于公元25年—57年)《汉旧仪》中列出的退休年龄显示,有等爵的男子在56岁退休,无等爵者则在60岁退休,这表明东汉前期的徭役制度更为松动。张家山汉律中的“睆老”(老眼昏花)一条相当有意思。如果男子介乎58岁至62岁之间并符合“睆老”,那么他只需要服役15天(即时间减半),并允许他当地服役,毋须长途跋涉。如果男子身体抱恙已届一年,那他也不需要服兵役。这种半退休状态可持续4年,之后该男子就能完全退休,免于服役。
这些规定表明,秦亡之后,继之而起的汉代一直有一种趋势,即上调无等爵男子的初次服役年龄(从15岁调到20岁,再调到23岁),下调退休年龄(从66岁调到60岁),并引入半退休阶段。朝廷为何如此调整?有人认为,随着人口增长,可以服徭役的男性劳动力更为充足,因此年龄限制可以放宽。不过,汉代朝廷似乎在维持基本徭役劳动力需求的前提下,有意降低农业人口的服役要求,以免重蹈秦代过分奴役百姓、终至灭亡的覆辙。
男性在需要服徭役的年龄段内每年都会被派往从事合适的任务,为期一个月。负责征调男性和分派工作地点的官员称为“乡啬夫”,他是县级以下官僚机构的主要官员,名义上负责征收各种赋税。乡啬夫会收到来自县令或政府的徭役征调令。徭役劳动力根据第三章论及的类型、按每人每月工作量来计算。官员负责估算劳动力,如果实际完成时间超出预算,那么该官员会被罚款或遭受惩处。劳动人数也按比例进行调派,因此离工作地点越远的地方(交通成本越大)派遣的人员越少。朝廷从未用完每一年的服役名额,不过服徭役的人数比服兵役的人数占比更高。
汉代的《九章算术》记载,每年有13%至33%的家庭需要为运输税粮这一项任务而贡献一名劳动力。假设对服徭役和服兵役的限制相同,那么如果乡啬夫(乡官之一,主役赋)从一个家庭征募超过一个成年人,就已经犯法了。如果他真的这样做,就会被处以巨额罚款。显然,这种做法会导致农户人手紧缺,有损收成。汉律明文规定,负责征调服徭役者的官员必须根据“时(合适的时间)案(具体情况)”。如果官员不按规定征调百姓,就会被处罚款。
这些法规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农民,使其免于不当的徭役,尤其是在农忙时期。但这些初衷良好的法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秦朝不正是因为过分劳役百姓而落得骂名吗?
一项近期的考古发现或许能解答这些问题。2002年,考古学学者在湖南省里耶镇发现了3.6万多枚写有行政文书的木简,它们在秦末兵荒马乱之时被扔进一口井里。这些文书不仅记录了秦代的行政制度,而且揭示了它在现实中如何运作。
在为数不多已公布的文书中,有一份洞庭郡守在公元前220年3月30日写的信件,他在信中义正辞严地提醒下属要妥善节约农业劳动力。官员引用相关秦令,之后补充道:“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农忙时节,也不应当征调百姓。)信中明确告诉地方官,若要完成运输等任务,在征调任何农民之前,应先充分利用其他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刑徒)。违反此例的下级官员将会论罪。这封信是农历二月发出的,其时正值播种季节。公布的里耶文书揭示,至少在秦朝初年,政府官员确实竭尽全力让黎民百姓免于不必要的劳役,尤其在春耕等关键时刻。
有几种方法可合法获得徭役豁免。首先,拥有9级或以上等爵(即官员和贵族)往往可免徭役。还有大量证据表明,人们可以花2000钱来换取免徭役一年。这笔钱理论上是用来雇佣一位代工的,此做法称为“践更”。支付给代工的薪酬称作“平价”。花300钱就可换取免服驻兵役。东汉时期,请代工的现象愈加普遍。因此,在官员、贵族和富人都可免于服役的情况下,就只剩下贫穷的农民需要服役了。为了赚更多钱,他们甚至还愿意以代工身份服役更长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皇帝可免除某些人的徭役(“复除”)。其有效期可为一年,也可为终身,因而备受艳羡。在汉代,皇帝曾几次在荒年免除某个地区所有百姓的徭役。汉高祖曾不止一次为某个地区(包括其家乡)的百姓终身免除徭役,以表彰他们的忠心。当朝廷库房空虚时,富户可通过向国家捐献粮食或奴隶来换取一名家庭成员终身免服徭役。
如果有人试图逃避登记服役,或罔顾服役的告示,他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其他男子已在村里集结出发,但他自始至终没有露面,这将被视为“逋事”(逃避徭役),处以杖责50大板或以上。如果他应了徭役令,但之后提早离开工地,就等同于“乏徭”(未完成法定劳役)。
如上所述,每位已届服役年龄的男子每年都需要服一个月徭役。他有可能在本地(邑中)服役,也可能被派至数千里之外,参与省城或首都的工程项目。当地的劳役工作主要是搬运泥土。汉律提到的徭役任务包括修桥补路、挖山掘池、开河疏渠,以及清除护城河和池塘积水,等等。秦律还提到建造及维修官衙围墙。服役者需要确保工作质量,一旦被发现不合格,他们就必须进行维修,且返工的时间不算作服役时间。夏季的劳役会因持续降雨而自动取消,因而将夯土筑墙的工作推迟到秋收之后。
我们不确定服役者在工地的待遇如何,但官员显然担心他们工作不够卖力,怕他们比同一工地上的刑徒轻松太多。朝廷对每人每月运送多少方土有所规定,工作量不算繁重,而且会因应季节和土地的硬度有所调整。据文献记载,服役者自备衣服,如果他们在本地工作,其膳食也须由家人提供。如果他们远赴首都,那么政府很可能会提供口粮,因为刑徒劳工的膳食就是由政府承担的。服徭役者向政府借劳动工具,之后必须完好地交还,以避免罚款。文献偶有记载一些不愉快的情况。例如,秦代法律文书提到两群服不同徭役的工人在修路时斗殴。总体而言,学者认为徭役制度的主要受益者是农民和商人,因为修缮水坝和运河可帮助农民提高产量和避免灾害,而畅通的道路和桥梁则有利于农民和商人运输产品。杨联陞认为,古代中国的徭役政策以经济上的“均”为核心理念,其宗旨在于公平地分配任务和收益。
虽然服徭役通常在本地进行,这对工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好处,但偶尔有大批服徭役者被派往朝廷的工程项目,其中某些项目未必对百姓有所裨益。至少有两批服役者被征调去为皇帝母亲的陵墓堆土。公元前86年,汉昭帝召集了2万名服役者,以风光厚礼将母亲重新葬在首都长安附近的陵墓中。公元前5年,汉哀帝(公元前6年—前1年在位)从各郡县调集5万名服役者为其母亲修墓。下文将探讨,由于皇帝的陵墓往往需要年复一年不停地修建才能完成,所以只能使用刑徒服役,期间大批不堪重负而死。不过,皇帝母亲的陵墓则可能很快竣工,也许在法定徭役的一个月之内就能完成。
文献中多有关于定期运输税粮的记载。一般而言,这是以官府提供的手推车为运输工具,经陆路从当地县区运粮到郡城的短期任务。但服役者会被调到供应链的上游,每年通过水路从产粮区运送400万斛(8000万升)税粮到首都,以供养官员和好逸恶劳的贵族。西汉高官和数学家耿寿昌记载,在公元前57年之前,每年有6万名劳工在这个低效的运输系统里服役。他说,如果从首都周边地区购粮,可以将劳工人数减少50%以上。
将农民的宝贵时间浪费在朝廷劳役上是很危险的事。如果太多人在播种或收成等农忙时节离家,就可能造成庄稼歉收,导致大规模饥荒和动荡。这就是为什么律法禁止同一户人家有两名男子同时服徭役。汉元帝时期(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的大臣贡禹对此有更生动的解释。他写道,朝廷雇用了十多万刑徒、服役者和官员(比例不详)去开采和冶炼铁(用于制造工具)和铜(用于铸币)。据他所说,一个普通农民能靠自己的劳动养活七口人,那么如果有十多万人为朝廷劳动,就一定有七十多万人食不果腹!
但是,有时招募劳工建设政府工程这件事关乎成千上万黎民百姓的生死,而不只是因财政效率低下或为帝王建造奢华墓穴而浪费劳动力。公元前29年初秋,汹涌难测的黄河(它是华北的命脉,也是隐患)决堤两处。当时的损失预算报告称,黄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32个县和15万顷(约69.1万公顷)以上良田淹没在近3丈深(约6.93米)的水下,摧毁了4万座私人或官府建筑物。官员为如何治罪而争论不休(一人自尽),有9.7万成年男女和儿童逃上最高的山丘等待救援。官府迅速派出一支由500艘船组成的队伍去接济和营救难民,之后着手修复堤坝。王延世被委以此重任。初冬时节(秋收完成后),他征调了不计其数的服役者,往竹笼中填塞砾石,每个竹笼长9.24米,直径5.3米,由两艘船搭载到指定位置后沉入缺口处,以堵塞洪水。修复堤坝的工作历时36天,非常高效。王延世获得加官进爵,厚赏黄金,且“卒治河者为著外繇六月”(参与治河的劳工可记为驻守边疆6个月)。这是给予为朝廷立了大功者的丰厚奖赏。两年后,黄河再度在另一处决堤,王延世(以及其他嫉妒其往绩的官员)再次受命治河。这次修补缺口花了整整6个月,但治河工只是记为“外繇六月”。那些为2000钱报酬而参与的临时工人则没有获得任何功勋。
在深入研究工匠服徭役的问题之前,我将探讨另一项了不起的劳役任务,它不仅规模宏大,而且还揭示出朝廷对调用刑徒还是其他服役者的成本效益考量。
公元前202年初,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公元前202年—前195年在位)决定将都城从洛阳往西迁至秦代旧都。这里曾遭其强敌项羽彻底洗掠并焚毁,所以他面对的是昔日堂堂宫殿的废墟。但这里位处关中,是守卫和巩固新政权的理想之地,因此刘邦还是选择定都于此。所幸的是,渭水对岸的秦宫偏殿兴乐宫幸免于难。刘邦将之更名为长乐宫,并以之为皇宫。当他离宫在外镇压叛军时,丞相萧何和将作少府阳成延在公元前200年至前198年间主持修建了更为恢弘壮丽的未央宫,以昭示新朝的威严和雄伟。这两座宫殿各有宫门和宫墙,这个“城”包含了宫殿、市场、军械库和粮仓,不断向外扩充,但尚未有真正的城墙。实际上,在公元前202年,大部分主要城市都没有城墙,因为秦始皇为了结束持续了数百年的内战,需要裁撤地方兵权,于是在公元前221年统一之后不久就下令将城墙全部拆除。汉高祖(刘邦)最早(在公元前202年11月或12月)颁布的诏令之一,就是下令国内各城市重建围墙。但直到其儿子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继任后,首都才结束了“毫无防护”的状态。
修筑汉代长安城墙的任务十分艰巨。考古调查发现,城墙呈梯形,绵延2.57万米,将36平方千米的区域围在其中。最长的一段(南墙)长7600米。由夯土筑成的城墙原本高度超过12米,墙根宽16米。城墙外有护城河环绕,河宽8米,深3米。该工程需要从护城河的位置以及外延移走576万立方米以上的土壤,用以修筑土墙。如今,城墙只剩下一些断垣颓壁。
《汉书•惠帝纪》在公元前194年2月的记录中首次记载了修筑城墙之事,但并未提及当时修好了多少城墙,也没有提到哪些人参与了修建工作。也许,只有城墙的规划、勘测和落成才值得笔之于书。后世文献表明,城墙的修筑从西北角开始。两年后,丞相萧何去世后不久,将作少府阳成延就将全国范围内的服役者召集到工程中,大大加速建造过程。公元前192年春(2月5日至3月6日),皇帝下令都城长安周边方圆六百里(249千米)之内的14.6万名年富力强的男女服徭役,参与修建城墙。据记载,他们只工作了30天,之后被送回家乡。公元4世纪初,文献注释写道,服役者在离开时只筑好了一面城墙(可能是西墙)。即便在现代社会,在一个工地上运送、组织和给养这么多人,这种规模的后勤工作也令人难以想象。大概5个月后(公元前192年7月),工程重新上马,但这次皇帝从诸侯国的监狱中调来了两万名刑徒苦役(“徒隶”)。一年后,城墙的修筑工程已完成过半。公元前190年春季的第一个月(2月13日至3月14日),皇帝再次发布大规模徭役诏令,这次同样是在方圆六百里内召集14.5万人服徭役。他们也是只工作了一个月就回家。那年夏季发生了严重旱灾,到公元前190年10月或11月,城墙终于竣工,很可能是靠上述的刑徒来完成的。皇帝为表庆贺,颁令为全国每一家的男性家长提升社会等级。
我认为,修筑时间和劳动者类型及数量反映出一套经济逻辑。首先,需要定期服役者的修筑时段都在农历第一个月,通常是公历2月份。据东汉崔寔所撰的历书《四民月令》中的农学指引,农历正月没有任何重要的种植或蚕桑活动。这时适合送男童上学、制备药品、修理物件,等等。这是召集农夫和农妇到重要工程中服役一个月的最佳时间。如果在春末(例如4月或5月)把农民调走,那将错过小米、豆类和大米的种植时节。如果在仲夏服徭役,那时天气酷热难当,暴雨连绵,家中必定缺少人手去处理农作物里的杂草。这本历书呼吁“趣耘锄,毋失时”(除草和耕土,不可错失时机)。如果农民在秋天服徭役,就会打乱所有作物的关键收成期。因此,朝廷意识到,只能在农闲时间让农民服徭役,以免损害国家的财政根基。
另外,刑徒没有时节限制,无论天气如何,他们都要随时劳动。上文提到他们到工的时间是公元前192年7月,其时正值华北的炎炎夏日,是收成时节之前不久,那时根本不可能组织寻常的徭役。刑徒可能全年无休地劳动。这可以从一件事推断出来:公元前190年3月15日,第2批服徭役的工匠被遣散回家,但城墙依然能在同年10月或11月由其他人修建完成。显然,营养不足的刑徒和身壮力健的服徭役者所承担的工作量相同,即2万名刑徒在7个月内完成的部分等于14.6万名服徭役者在1个月所完成的部分。
徭役令规定的六百里(249千米)值得深究。如此宽广的范围覆盖了全国众多人口稠密的郡县,可能囊括了至少100万符合要求的劳工。不过,由于徭役的目的是在不增加农业和家庭基本压力的前提下为朝廷提供合理数量的强制劳动力,因此实际上只会征调约15%—20%的合资格劳工,且从同一户人家调派的劳工绝不会多于1人。如此宽广的范围实际上降低了徭役的严苛程度。
最后,女性要服徭役一事同样值得关注。汉代之前,尤其在秦代,要求妇女服徭役的情况并不鲜见。根据汉律,让妇女、未成年人和长者服徭役原则上并不合法。但是,汉代政府也允许偶有例外。后来的朝代对于这个问题也摇摆不定,一般禁止女性服徭役,只在首都和地方的紧要工程中雇用她们。再后来,女性完全被排除在徭役之外,唐代以后几乎没有女性服徭役的记载了。
显然,女性参与了长安城墙修筑工程,但我们并不清楚她们从事何种活动。她们是否与男子一起扛着一篮一篮泥土从阶梯上到墙头,倒入木桩,再用木槌夯实?还是说她们只在营地中做家务活,为男工做饭和打扫?我们或许能从《九章算术》所记载的实际工程计算中找到线索。长安城西墙长4900米,大概有82.32万立方米夯土,这就要挖109.76万立方米泥土。在标准额度下,汉代每位服役者在春季的一个月里要挖掘、运送和夯实7.55立方米泥土。因此,修筑长安城西墙大概需要14.5377万人工作一个月。这一估算与《汉书》中列出的实际男女服役者总数(14.6万)非常吻合,由此看来,参与工程的女性与男性一起承担体力劳动。
尽管在秦汉时期,每位年富力强的男子都必须在官府登记定期服徭役,但专业工匠则单独登记,按其技能来记录和招募。杨联陞认为,这事实上是在中国历朝历代的徭役制度中一直延续下来的特征。根据杨氏的研究,在明朝的工程项目中,每招募5名非技术工人服徭役就需要招募1名熟练工匠。这主要是出于国家经济考虑,即专业的劳动力不应被浪费在不需要技术的任务上,而且在不将任何劳动资源(或整个制度)逼到崩溃边缘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每种劳动力的最大优势。
直到最近,我们才获得了稍多的秦汉时期工匠单独服徭役的证据。在秦代兵器铭文出现的职衔中,有“工更长”一条,意即服役工匠的领班。秦律还提到“工献”,这可理解为工匠可以将其制作的一部分器物贡献给朝廷,来换取不用在官营作坊中效劳的好处。
最有力的证据来自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汉律。在28种律令中有《复律》如下:
□□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大数 (率)取上手什(十)三人为复,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 (徭)赋。家毋当 (徭)者,得复县中它人。县复而毋复者,得复官在所县人。新学盈一岁,乃为复,各如其手次。盈二岁而巧不成者,勿为复。
〔(对于那些被征召过来)在县级部门服役(但由中央政府指挥)的工匠劳工,他们全家可免于常规徭役,工匠与其家人区别开来。按比例,从每10个人中挑出3名熟练工匠组成可豁免徭役的群体。这3人中,需有2位成年女子,还有1位可为其他人(如男子或儿童),不需对其家庭征收人头税或徭役。若其家庭原不需承担徭役,则由该县其他家庭获得豁免权。若全县均已豁免徭役,且无其他人需要给予豁免权,则可将豁免权给予实际承担工作之官府所在县的县民。新手工匠学满1年后,其家庭可获豁免。每名工匠按其能力进行评级。学习2年后仍未掌握必要技艺者,不予评为朝廷工匠,其家庭不获豁免权。〕
这段汉律表明,工匠由朝廷单独认证,以便在官府部门及作坊中承担特殊徭役任务。当中并未提及他们要服役多久,但很显然,他们全家人(“户”)都因其贡献而免于服常规徭役。我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全年无休的。这大概类似于唐代的制度,即朝廷工匠每年有1个月需要无偿劳动,但其他时间都能获得报酬。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官府只挑选其中最优秀者(前30%)给予其家庭优待,一般是免税。这个群体中女性与男性的比例为2:1。这可能是因为朝廷对纺织和刺绣等专业的女工匠需求巨大。但是,只有工匠通过了试用期,其家人才能获得豁免。如上文所引,如果2年后他们的技术不过关,就得离开工匠队伍,很可能要落回常规的徭役行列。
我们再次聚焦成都的官方奢侈品作坊——蜀郡西工,以了解服役工匠的工作。如第三章所述,蜀郡西工对漆器生产过程进行了精细分工,形成一种类似于现代生产流水线的雏形。每名工人只承担批量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然后将其整批产品交给下一个环节的人。就制作漆杯而言,最花时间但相对来说最不需要技巧的步骤是用漆灰混合液为雕好的木胎刷底漆。在蜀郡西工,这项工作称为“髹”(涂底漆),做这项工作的人称为“髹工”(涂底漆的工匠)。这是一项简单工作,但需要大量工匠,他们不仅熟悉漆的特性,而且已对漆液的毒性脱敏。最好的方法是从成都地区众多私营漆器作坊中招募髹工服徭役,来进行这项工作。服役工匠不用学习首席画工必须掌握的皇室纹饰,也不需要学习素工应当通晓的切割比例。如果查看蜀郡西工里制作漆杯和漆盘的工匠名册,我们会惊讶地发现,髹工的名字每年都非常多,且年年不同。这些男子(和女子)很可能是履行自己那一“更”(工作轮替)的服役工人。正如汉律所示,这实际上是一项荣誉,而且让其家人免于其他劳役。
除了关于工匠徭役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运作的少数零散线索,还有一项闻名天下的修筑项目也是可信的佐证,说明工匠与其他非农业劳动者在为朝廷服徭役时确实有分别。如前所述,修建庞大的宫殿和寺庙不仅需要大量非技术工人来建造地基和墙壁(由服徭役者和刑徒承担此任务),还需要数以百计技艺精湛的工匠进行设计、加工和装饰,这些工匠包括营造工匠、湅工、黄涂工、素工、画工等等。大部分秦汉史料对修造宏伟建筑的工匠只字未提,只有一条详尽记载了真实细节。公元20年,即王莽(公元前46年—公元23年)宣告汉朝灭亡和新朝(公元9年—23年)成立12年后,他希望修建9座巨大的庙祠,以期合理化自己与古代贤君之间确立的虚构血缘关系,转移百姓对当前经济困境本质成因的关注。最初,他可能顾忌他权倾朝野的姑母(即汉元帝的皇后)而继续供奉已遭罢黜的刘姓一脉。后来,他废弃了多座刘氏宗庙,希望以自家神祠取而代之。公元前20年7、8月,他以甲骨占卜,将新庙祠的理想位置定在长安城墙以南的核心地区;公元前20年9月25日,他亲自为新工程主持了奠基仪式,象征性地打了3次夯。随后,他在全国范围内颁令,征募工匠前往长安修筑庙祠。他的诏令没有说明征募而来的人是有偿工人还是无偿的服徭役者。该诏令使用的“征”字在兵役和徭役中很常见,通常意味着应征的工匠不得拒绝。这条史料后来说明许多应征者其实是服徭役者(“卒”)。
正如历史上其他热衷夸耀的统治者一样,王莽希望通过营建阆苑琼楼来宣示自己的成就,但其愿望远超国库的负担能力。因此,就像埃及新王国时期的“伟大建造者”拉美西斯二世(Rameses II,约公元前1304年—前1237年在位)拆除了第18王朝法老〔尤其是异端法老阿肯那顿(Akhenaten)〕的庙宇和宫殿,在底比斯(Thebes)修造纪念自己的伟大建筑那样,王莽让工人拆了长安以西的10座西汉大殿和行宫,用拆下来的木材和瓦当来修造华丽的九庙。新建筑形制硕大,气势磅礴。王莽称黄帝为祖先,为其修建黄帝太初祖庙,据说长宽各40丈(约92.4米),屋脊高约17丈(约40米),为多层建筑。工匠按命令将这些建筑装饰得比以往任何建筑物都更金碧辉煌。横梁由青铜托架支撑,木构件上有金银镂空装饰。其内装潢“穷极百工之巧”,在人力物力上耗费巨大。该工程大概用了18个月,在公元前22年1月、2月间即告竣工,班固记载称耗资多达数千万,数以万计服役者与刑徒为此丧生。他似乎暗示,太多刑徒为建造工程而死,而服徭役者更是无辜。其中有一名受聘于王莽的专业工匠的待遇则好得多。他叫仇延,担任“都匠”(建庙大工匠)。他可能是整项工程中唯一一名具有真才实学的监工。他被赐封为邯淡里附城,这是一个享有荣誉但没有土地的爵位。然而,仇延营造的建筑没能矗立很久。一年半后,王莽伏诛,首级悬挂于苑市之中,而原本旨在屹立千秋万世的九庙也被起义军付之一炬。考古学家在20世纪50年代发现了九庙建筑群的遗址。
尽管征用工匠和非工匠服徭役的现象自古都有,该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趋势。杨联陞注意到,从汉代灭亡之后一直到唐宋时期,地方政府对当地财政的控制权大部分被收归中央。宋代以降,地方政府甚至连修缮重要基础建设的必要资金都不足够,因此转而更加依赖乡绅来出资修桥补路。杨氏还认为,农民雇用代工的做法在汉代初见端倪,在后世成为明显的趋势,越来越多劳役任务由代工来承担。他最后指出,在后来的朝代里,徭役中的士兵劳动力(并非本书讨论的重点)变得愈发重要,在宋明时期,士兵在劳动者中的比例超过了30%。
刑徒工匠
在华北一个寒冷的冬日(公元前13年2月2日),在山阳郡铁官服役的刑徒苏令率228名刑徒起而造反。动乱起初规模很小,苏令和手下杀了欺压他们的铁官长(铸铁厂主管)和其他官员。随后,他们从地方军库窃取武器,苏令自封为将军。他们气势汹汹,手持兵器劫掠村庄,有数百名支持者加入其阵营。朝廷在镇压动乱一事上反应迟缓,局势很快失控,波及19个人口稠密的郡县和诸侯国。时人记载道:“山阳亡徒苏令之群,蹈藉名都大郡,求党与,索随和,而亡逃匿之意”(山阳郡苏令等逃亡刑徒,他们蹂躏主要郡县,集结朋党,索财聚众,毫无隐匿之意)。
铁官刑徒苏令的造反并非个案。在那之前10年里,发生过两起刑徒的武装叛乱。苏令造反是公元前1世纪规模最大的一起武装动乱,也是西汉日益衰亡的表征和原因。回顾这起重大叛乱,将有助我们了解引发叛乱的汉代刑徒制度。
苏令及其同伙属于“徒”(犯了罪的劳工),他们被复杂而严酷的汉代法律制度判定为有罪,该制度使许多作奸犯科或含冤受屈的人都身陷囹圄。汉律是一部不断演进的法规、法令、判例和案例汇编,它卷帙浩繁,据估计超过700万字,规定了如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汉律中有409项有关死刑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之下包含了超过1880种罪项!最常见的处罚就是苦役。表6.2列出了西汉初期不同的苦役罚处及其所适用的相应犯罪行为。总体而言,殴打、抢劫和故意破坏财产是最常见的判处苦役的犯罪行为。尽管存在1年和2年的刑期,但大多数刑徒都被判4年、5年或6年,服刑一段时间之后或遇到朝廷大赦,刑期有可能减短。西方杰出的秦汉法律学者何四维(A. F. P. Hulsewé)在其1955年出版的著作《汉律辑逸》(Remnants of Han Law)中重现了判刑的法律过程。尽管他的大部分描述仍符合史实,但最近从两座南方墓葬中出土的判例汇编可以进一步补充何四维的论述。
表6.2 西汉初期的苦役罪行与刑罚(约公元前186年)
一桩案件一旦上报地方官府,县令和县丞就要指导调查罪案。他们命令县役封锁犯罪现场、扣押财产、留住证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尸检。在低层县役安排证人作供、对比证词、再进一步获得专家证词之后,犯罪嫌疑人就会被正式起诉和逮捕,他们被戴上手铐,关押在县牢狱里。嫌疑人的控罪会被罗列出来,进一步呈上物证之后,嫌疑人就要根据书面指控和其他人的供词接受审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嫌疑人拒不认罪或多次翻供,他就会被罚杖责,即用一寸厚的竹扁笞打大腿和臀部,以助审讯。许多身体瘦弱的人会因受刑而死。审讯官再次向他读出这些难以洗清的控罪,一旦他认罪,就会将所有文书呈送给县令进行判刑。这个过程的某些步骤可能在公堂上进行(就像在后来的朝代里那样),但无论被告本人还是其代表,都不能进行正式辩护。被告的家人(或者非死刑案件中的被告本人)可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但这意味着要展开新一轮调查和审讯。如果上诉缺乏理据,那将罪加一等。如此看来,在这个制度里,一个人一旦成为被告,被判有罪就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普世的平衡和公道要求有人为罪行承担责任。如果嫌疑人真的作奸犯科,那还算彰显公义,但这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法律争论的重点更关注相关刑罚对刑徒而言是否合适,而不在于是否有无辜之人蒙受不白之冤。在这个制度下要想不被定罪,关键在于一开始就没有被起诉。
被告接受判决之后,很快会被送到苦役队伍中执行惩罚。在汉代,入狱不是最终的刑罚,除了政治犯,很少有人被长期关押在监狱。被送出监狱前,多数刑徒还会受到额外惩罚,其中有些可能致命。被判最严厉苦役(5年至6年)的男女通常要剃发(或削发)或剃须(见图6.1),脸肩黥墨,脖子套上铁枷锁。铁枷锁称为“钳”,这个字最初指的是钳子或夹子。“钳”字中的部首“甘”显示了该刑具的大致形状。图6.2c展示的就是这种铁钳。它是马蹄形的铁锁,两端各有一环。将其套在刑徒脖子上之后,用一根直铁条穿过孔洞,再折过来锁住。给铁钳上锁时,刑徒得躺在铁砧上。套上铁钳之后,它对人的颈部和气管造成巨大压力。刑徒还会被铐上手铐(“铁梏”)和脚镣(“铁釱”)。图6.2a和6.2d中是出土的铁梏和铁釱。图6.3是汉代画作,描绘了被铁梏和木釱束缚着的刑徒;图中可见,狗和武装守卫也在场管控刑徒。
图6.1 受杖责和剃发的刑徒。东汉,约公元126年—167年。石刻白描画。宽76厘米。诸城市博物馆。选自任日新:《山东诸城汉墓画像石》,第18页,图6。出土于山东省诸城县前凉台汉墓
图6.2 刑徒苦役的枷锁
(a)铁梏。秦代,约公元前221年—前210年。铁。长38厘米。引自秦俑坑考古队:《临潼郑庄秦石料加工场遗址调查简报》,图12.3。出土于陕西省临潼县秦始皇陵
(b)带翘铁钳。西汉,约公元前152年—前146年。铁。长29.5厘米—34厘米。引自秦中行:《汉阳陵附近钳徒墓的发现》,图7。出土于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坑
(c)铁钳。秦代,约公元前221年—前210年。铁。长18厘米。引自秦俑坑考古队编:《临潼郑庄秦石料加工场遗址调查简报》,图12.4。出土于陕西省临潼县秦始皇陵
(d)铁釱。西汉,约公元前152—前146年。铁。长9.5厘米。引自秦中行:《汉阳陵附近钳徒墓的发现》,图11。出土于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坑
图6.3 戴铁梏和木釱的刑徒。山东省长清县孝堂山祠堂东墙局部。东汉,约公元76年—88年。纸墨拓片。皇家安大略博物馆(Royal Ontario Museum),编号2000.52.3.2。图片由鲁克斯(Klaas Ruitenbeek)提供
在特殊犯罪情况下,刑徒还可能被处以劓刑(割鼻子)或刖刑(截除左脚或双脚)。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用严酷的笞刑和广泛使用脚镣来取代肉刑。史家班固记载,肉刑和黥墨使一个人终生受辱,这一点让汉文帝颇感震惊,认为它们毁了刑徒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文帝的改革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导致更多刑徒死亡,因为取代左肢刖刑的杖责最多要受刑500下,足以将最健壮的人打死。公元前156年,杖责的最高刑罚下调到300下,公元前144年,再下调为200下。此外,对竹杖的尺寸也有所规定,而且不得由新手来行刑。显然,如果太多刑徒丧命,将导致官府应对危险工作时可派出的底层劳动力枯竭。杖责和肉刑的减少可能出于人道目的,但经济现实很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刑徒(尤其是剃发戴钳、刑期为5年至6年的男性)被派去从事最肮脏、最艰巨和最危险的工作。许多人有去无回。尽管他们的刑罚(见表6.2)包括了“城旦”(日出开始修筑城墙)或“鬼薪”(为宗庙采薪),但这些名目到了秦代已徒有虚名。实际上,各级刑徒常常在官营作坊和朝廷公共工程中一起工作。文献和考古资料表明,他们修造宫殿、挖掘陵墓、修建堤坝、准备马饲料、斩收木材、运送税粮、开采铜铁矿、铸造铁器、铸币、煮盐和染制织物。他们来自全国不同地区,可能从家乡跋涉几百里来到重要工程中服苦役。他们通常被大批转到将作大匠手下工作,将作大匠是负责在首都修建宫殿和挖掘帝王陵墓的大臣。他们与来自当地的服定期徭役者一起参与许多工程,后者的服役期是一个月。女刑徒很少被派到户外工作,她们大多从事谷物加工或纺织等女性传统工作。显然,有些女刑徒要受命上山采薪,但大赦期间,她们可以回家,还可以按每月300钱的价格雇用代工。
某些任务不需要熟练劳工,不能算作工匠活动,只能说是广义上的“非农业劳动”。但是,在朝廷作坊和建筑工地中,许多刑徒被雇用为狭义的“工”(制作及装饰器物)。在秦代,成千上万的刑徒与官奴的子女一起做苦工,为秦始皇修建富丽堂皇的阿房宫和骊山陵墓。铭文也记载,秦代的兵器作坊雇用了各级刑徒。工匠将名字刻在兵器上,以监督产品质量。刑徒刻名字时要在前面加上其刑罚,如“工鬼薪X”;制作该兵器的自由工匠则将名字刻在后面。秦律规定,新来的男性刑徒工匠不得隐瞒自己掌握的手工艺。朝廷希望充分利用这些人的才能,不希望他们将精力耗费在畜牧业或做家仆上。精于刺绣的女刑徒不得由家人代为服刑。如果刑徒与自由工匠一同承担高技术任务,那他们不需要完成同等的任务量。根据年龄、性别以及任务本身,刑徒需要完成一名自由熟练工匠所做任务的1/5到2/3。汉代的官营作坊延续了秦代雇用刑徒的做法,但有所调整,即兵器作坊和奢侈品作坊主要雇用受薪工匠和服徭役的工匠,而朝廷的铜铁矿场和铸造作坊则几乎完全用非自由劳工(刑徒、服徭役者和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