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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戴镣铐的工匠.2

作者:美-李安敦/译者:林稚晖 当前章节:15611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0:44

造反的苏令及其同伙就是被判到山阳郡铁官(铁专营局)所经营的一家铸铁作坊服刑的。这些铁器加工作坊属于西汉朝廷经营的规模最大的地方作坊群。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统治初期,对北部和西部边疆的游牧民族(匈奴)发起一系列攻击,国库(大司农)储备消耗殆尽。为填补库房,朝廷在公元前120年至前117年左右开始垄断盐和铁的生产及销售。自此之后,所有铁制的农具、工匠用具、器皿和武器都由朝廷统一制造和售卖。负责经营官营铁作坊的官员实际上就是原来经营钢铁产业的。

《汉书•地理志》记载,全国设立了48处铁官,分布在40个郡国。杨远(1933—1989)旁征博引,将其更正为53处铁官,分布在42个郡国。因此,汉代有40%行政区域至少设有1个铁官。铁官集中在黄河中下游,现今山东(12处)和河南(7处)数量最多。汉代文献记载,铁官设于铁矿附近。设在矿源贫瘠地区的铁官则可能将废铁循环利用,或用其他地方炼好的铁锭来铸造工具和兵器。西汉时期,铁官最集中的地方正好也是人口最稠密的区域。许多盐铁工官(含山阳郡的铁官)都有分支,称为“别治”或“别作”,隶属总部。因此全国铁作坊的数量可能远不止100处。

铁官雇用刑徒的数量不详,但如前所述,根据贡禹的估计,在公元前44年前后,开采铜铁矿的刑徒和服徭役者总计达10万人。结合其他文献和考古遗迹来算,估计有1万至5万名刑徒在西汉的官营铁器加工作坊里劳作。

考古学学者在过去70年间发现3处汉代大型官营铁作坊,从中可以大致了解苏令等刑徒在铁官里的工作。铁生沟遗址位于现今河南省铁矿石丰富的丘陵地带,是一处大型的垂直结构铁作坊(估计总面积达2.16公顷)。它涵盖从开采到冶炼到铸造等铁器生产的所有环节。那里甚至还有专门埋葬去世工人的墓地!汉代铭文称之为“河三”(河南铁官第3号作坊)。古荥镇遗址位于汉代荥阳城墙之外(距现今郑州市10千米),占地面积达12公顷,主要进行冶炼和铸造。它就是“河一”(河南铁官第1号作坊)。西汉时期,瓦房庄遗址是“阳一”(南阳铁官第1号作坊)。整个遗址占地2.8公顷,坐落在郡首宛城下城区之内。那里专用别处冶炼好的铁锭来铸造工具。这三处遗址都靠近铁矿和便利的河运设施,且出乎意料地靠近人口稠密区。以下的描述是从这三处以及湖北铜绿山铜矿开采场所还原的生产钢铁全过程。

生产过程的第一步是开采铁矿石。按铁矿场的构造来看,汉代的采矿场可能是露天矿场、斜井或带水平巷道的竖井。汉代时期,铁山庙铁矿场和铜绿山铜矿场的钻探深度都达到100米。工人两人一组,在单个矿井或巷道(有时宽度仅为1米)内工作,一人使用6公斤重的铁锤,另一人使用铁镐。轮班的矿工集中在矿井附近山坡上的一处洞穴休憩处,等候进入矿井。矿井靠竹管通风,井壁用严丝合缝的木梁进行加固。矿石从矿层中脱落之后,就装进簸箕,通过滑轮装置运送到地面。

由于运送铁矿石的效率不及运送炼好的铁锭,所以通常在离矿场很近的地方进行矿石冶炼。在冶炼场工作的刑徒用铁锤(或夯锤)在石砧上砸开铁矿石,将它砸成直径3厘米至6厘米的理想尺寸。一篮篮加工过的矿石被运到熔炉旁的炉料混合坑,在这里与捣碎的石灰石(用作熔剂)和木炭混合,木炭主要是用当地森林的栗树烤成。

汉代的熔炉有好几种。最大、产量最高的是可连续熔炼的高炉,它每天可从50立方米炉床中炼出1吨铸铁。这些高炉需要烧炉工一直艰苦地照看着。刑徒将炉料(矿石、熔剂和木炭混合物)装入篮子,攀到高炉顶,再将炉料倒入滚烫的炉孔(1000℃~1100℃)。同时,其他人要开动椭圆形高炉两侧的风箱。从山东省滕县(今滕州)弘道院出土的画像石看来,风箱上方有巨大皮橐垂挂下来,需要数名工人同时鼓动,其中1人还要躺在地上操作(见图3.3)。一座高炉周围可能有多达13人至16人在工作。鼓动风箱非常耗力,在高炉运作期间一定不能停下来。

炼成的铸铁可以出炉时,工人打开高炉前部的孔,倒出炉渣,然后将铁水沿着地面排入沟中,以浇铸成大铁块。冷却后,刑徒将这些巨大的铸铁块运到藏铁坑,之后再运到其他熔炉,使之退火脱碳成钢,或最终铸成其他器具。搬运这些大铸铁块实在十分艰难。在铁生沟一个藏铁坑中发现的铸铁每块重达500公斤至1000公斤。有时,高炉会“熄火”,此时必须有人从损坏的高炉内部取出烧结的铁块。一些在古荥镇遗址发现的铁块重达20吨!上文曾提到,这样繁重的任务都是由营养不良且常常戴着铁枷脚镣的刑徒来完成的。

铁官里有某些任务无法由不掌握技术的刑徒来承担,包括监督冶炼、设计复杂的铸模以及监督搭建新高炉。这些工作由技术精湛的官奴来完成,其他任务则交由受薪工匠来做。通常,铁官的下辖作坊也会雇用至少20位由官府出薪的官员,另外还雇有各级文吏,但人数不详。

这些作坊的产铁量难以估算,以铁生沟为例,根据遗留在那里的炉渣堆来估计,该作坊在投入运作的1个世纪之内至少生产了526万公斤铁,即每年约5.26万公斤。古荥镇里巨型的1号高炉可能每年产铁量多达36.5万公斤。以现代标准看,这似乎不算多,但当时是公元前100年,而且它们不过是西汉时期百余家官营铁作坊的其中2处。据华道安(Donald Wagner)的保守估计,每家铁官每年平均产铁10万公斤,全国年总产量约为500万公斤。相比之下,工业革命前(约1715年—1720年)英国每个高炉工厂每年生产30.4万公斤铸铁,全国总产量为2300万公斤。众所周知,早期英国的钢铁厂对工人十分刻薄,但汉代刑徒的待遇还不如他们。

这些作坊对刑徒颇为无情。官府不希望他们全部有去无回,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障他们不受虐待。刑徒到达工场之后,会获派红色麻衣和红色毡帽,这能将刑徒与在同一区域内工作的服徭役者和自由劳工区别开来。腊月隆冬时,他们会获派不同的衣物,麻衣夹层的重量由法律统一规定。衣服的价值也是统一的,如果刑徒无法支付买衣服的费用,他就必须多工作几天,以支付置衣钱。朝廷会为刑徒提供口粮,粮食数量也由法律严格规定。成年男子每天最多可得2/3斗(1.33升)小米(3400卡路里),如果他们从事繁重的劳动,就可多得一些。妇女和儿童的口粮相应减少。如果刑徒行为不端,会导致口粮减半,他们就要忍饥挨饿。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能获得肉类和蔬菜。刑徒即便犯了最轻微的过错,也会遭到监督官员的殴打,但如果刑徒被殴打致死(或在被打后20天内死亡),那么官员就会被处以2斤8两黄金(约620克)的巨额罚款。由于是罪人之身,因此刑徒若再犯任何罪行(如偷窃、试图逃跑、殴打自由工人)就会被判处死刑。

所有刑徒都希望皇帝宣布大赦。在汉代,大赦的次数多得惊人,经常发生在新皇帝登基或定好太子之时,但也会发生在干旱或饥荒等灾难之后。这不仅体现皇帝的人道精神,也意味着他愿意听从上天的训诫去推行轻徭薄赋的措施,让百姓休养生息,让刑徒悔过“自新”。最近出土的文献表明,并非所有的大赦都一模一样。有些大赦免除了所有苦役刑徒的整个刑期,有些则只是释放了某个区域的在囚犯或正在某个工程服苦役的刑徒。许多大赦只针对某些类型的刑徒,而死刑犯很少获赦。其他大赦则只是将刑期减免一到两级(例如5年减为3年,3年减为1年)。即便刑徒的整个刑期都被免除,他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事。他可以脱下铁枷、脚镣和红衣服,但仍需要为朝廷效力(通常成为戍边士兵),一直做满刑期。他的生活条件会有所改善,在法律上是平民身份,但大赦之恩不能以减损政府所需要的人力为代价。河南铁官第3号作坊(铁生沟遗址)的刑徒想必盼望着大赦。该遗址出土的某些烧成的陶器上刻有铭文。一般而言,铭文会是陶器主人的名字。有些器皿上刻着吉语,即憧憬美好未来的祝福语。其中一处令人心中一动,有人在类似于粮食容器或便壶的陶器边缘刻了“大赦”二字。他对未来的憧憬就是获得大赦。

然而,许多刑徒无法活到梦想成真的时候。似乎死亡更早使他们脱离束缚。营养不良、刖刑感染、工作事故和斩立决相当普遍。20世纪,考古学学者发掘出3处秦汉时期的刑徒墓地。其规模之庞大令人震惊,对尸体的处理非常随意,手法官僚机械,令人不寒而栗。这些年代最久远的刑徒墓地在秦始皇陵西南约1.5千米处。据历史文献记载,大概从公元前221年起,有70万刑徒和奴隶为秦始皇修建陵墓和附近的阿房宫,直到公元前209年获得大赦,组建成一支镇压叛乱、守卫秦朝的临时军队。另一个大型墓地位于汉景帝(公元前156年—前141年在位)的阳陵旁边。汉景帝的陵墓大概有10万个较小的兵马俑作为陪葬,估计需要30万工人才能完成。第三个墓地位于东汉都城洛阳西南2千米处,在公元86年至170年间投入使用(见图6.4)。这些墓地表明,在400多年间,刑徒一直受到严苛对待。

图6.4 河南省洛阳市附近的刑徒劳工墓地。东汉,约公元86年—170年。引自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图版四

这3处墓地都非常庞大,可能用了几十年。皇陵在皇帝登基时开始修筑,通常在他去世后才竣工。据估计,秦代的刑徒墓地原先占地9公顷;阳陵墓地占地8公顷,埋了1万具尸体;洛阳墓地占地5公顷,密密麻麻地埋着1.3万具尸体。除了阳陵墓地,其他两处的墓坑都很整齐紧凑。单人墓坑最为常见,但有时一个坑中堆放了3具—10具尸体。这些尸体通常没有陪葬品,只有在洛阳墓地才有使用木棺的迹象。

这3处墓地里绝大多数骸骨属于20岁至40岁的成年男性(在秦代墓地中占95%,在东汉洛阳墓地中占98.2%)。其余骸骨属于年轻女性、青少年,甚至有极少数属于儿童和婴儿。这印证了一个观点:女刑徒一定是从事死亡率较低的室内工作(如谷物加工和纺织),而不是在室外工地上劳作。有些男性的骸骨上有胸椎磨损的痕迹,有些腿部有骨折愈合的迹象。不过,这些伤痕究竟是他们在服刑期间造成的,还是在他们还是农民和工匠时劳作造成的,就不得而知了。

对洛阳墓地骸骨的研究发现,至少7%的成年男子死于突如其来的锐器或钝器创伤,几乎都伤在头骨。这些创伤可能是工场事故、斗殴或镇压暴动造成的。由于如今只看到骨骼受伤的情况,因此无法确定还多少人死于软组织创伤(刺伤、割喉等等)。一部分劳工应该是在入狱后违规而被处以斩立决:有时一个头骨在距离身体几尺远的地方,另一些则是身体被斩成两段,或被车裂成四块。

疾病是最常见的死因,东汉有人曾表达不满,称许多刑徒死于疾病,这使得汉桓帝(公元147年—167年在位)在公元149年颁布诏令,允许刑徒在营地接受治疗,死后可获得安葬(即他们可有棺椁葬身)。洛阳墓地骸骨的下颚骨和牙齿多见严重的牙周病、龋齿和牙周脓肿,可能是因营养不良和恶劣的生活条件而导致的。

我们怎么确定这些骸骨属于刑徒,而不是贫穷的农民或奴隶?有两项证据证明他们是刑徒。首先,许多骸骨(尤其是阳陵遗址的骸骨)仍戴着处罚用的铁钳和铁釱。阳陵的铁钳特别不人道。它们的重量介乎1150克至1600克,有一处尖锐的延伸物(与圆形圈成直角的铁杆),在法律上这称为“翘”,向下伸出30厘米,使得刑徒一旦俯身就会刺伤自己(见图6.2b)。其他骸骨缺一条腿,说明此人曾受刖刑。

第二项证据更为明确,从某程度上讲也更令人不寒而栗。秦代的许多骸骨都有一两块官方的砖刻墓楬(砖楬即墓志铭,刻在一两块碎砖上),抛掷在尸体之上(见表6.3)。洛阳的墓坑常有两块砖楬。一块原本放在死者棺材内,而另一块则放在空墓坑中,为这个人保留位置。砖楬通常写着死者的名字和家乡,而最完整的会写上死者生前的工作部门、刑罚、从哪个监狱转来、是什么等级、是否有担保人,以及去世日期(见表6.3)。洛阳墓地的砖楬都以“死在此下”(尸体埋在此处)作结。

表6.3 刑徒劳工的墓志铭

(a)秦代,约公元前210年。纸墨拓片,印自瓷砖。陕西省临潼县秦始皇陵博物院。引自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编:《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文物》(1982年3月),第8页,图34“博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

(b)东汉,公元107年7月3日。纸墨拓片,印自瓷砖。引自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编:《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4月),第6页,图5.1—图5.3。出土于河南西大郊村东汉墓地(T2M28号墓)“陈便”“南阳,宛,陈便”“右部,无任,南,宛,髡钳,陈便,永初元年五月廿五日物故,死(尸)在此下。”

孙机根据这句话和其他证据,认为这些坟墓只是临时的停尸之地。由于有些坟墓后来被清空重用,因此他认为,政府将这些标识放在坟上并记下位置,以便知会其家人,让他们可以取回亲属的遗骸到家乡安葬。这令人想起2003年伊拉克发现的万人冢,这些坟墓上标有数字,可以想象有关这些尸体的官方记录存放在某处,令人毛骨悚然。

从墓志铭的家乡县名来看,秦汉刑徒可能从帝国最边远的地方转运过来,参与修建名都大郡的宫殿和陵墓。大部分秦代工人来自已经灭亡的“关东”诸国,即现今河北、河南、山东和江苏。洛阳的墓志铭显示,东汉时期,刑徒的地理来源更广。尽管有许多劳工(37%)来自靠近洛阳的颍川郡、南阳郡和汝南郡,但大部分来自其他36个郡,其中一人甚至来自现今的越南。大部分死者(56%)是被判5年、戴着铁枷的“髡钳”(剪去头发,颈部加钳)刑徒。

这些劳改营里的死亡率是多少?显然,这个数字在东汉时期相当高。上一章提到的文官艺术家(也是两度被定罪的刑徒)蔡邕称,公元159年,宫廷要在洛阳西面修建花园,“人徒冻饿,不得其命者甚众”(刑徒挨冻受饿,早早殒命的人数非常多)。东汉末年另一名高官孔融(公元153年—208年)称,“今之洛阳道桥作徒。困于厮役。十死一生”。(现在在洛阳修路筑桥以及受囚禁服劳役的刑徒,生死比例在1:10。)尽管孔融所说的数字明显有所夸大,但可能很接近深井采矿等任务的实际情况。然而,实际上我们可以就洛阳每天有多少刑徒丧生这一点估算出一个相当接近的数字,因为首都劳改营的官员将死者一排排地埋葬,每1天至3天就按时间顺序将大量尸体掩埋。

因此,通过以少数几行坟墓为样本,用坟墓的数量除以从最旧到最新之间所间隔的天数,即可发现,在一个大型国家建设工场中,每天约有1名至6名刑徒去世或被杀(见表6.4)。阳陵墓地的估算值证实了这一点,据估计,在修建汉景帝陵墓的7年时间里,共有1万人丧生(每天约3.91人)。显然,由于不断有新的刑徒补充进来,这个死亡率可以被朝廷接受。只有一位皇帝(汉成帝)因为太多人死于为他修陵而哀叹。

表6.4 洛阳营地中的刑徒死亡率

见识过汉代刑罚劳役制度的恐怖之后,我们再来回顾苏令及其同伙的叛乱,并考察3种成因:直接原因、区域原因和制度原因。毋庸置疑,事件的直接起因是汉代刑徒所受的残酷对待,以及第三章所述的矿炼场内恶劣的工作环境。那些花了大量时间打造利器并且不畏死的人,已然具备造反的工具和动机。这场叛乱发生在公元前13年2月,华北凛冬之时,这也不是偶然。尽管按理说,刑徒会获派冬季衣物和生存所需的食物,但实际上,官府会首先将这些物资分派给贫苦农民和服徭役者。

在区域因素方面,山阳地区的环境很显然在几十年中持续恶化。在汉代,山阳郡位处中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位于山东半岛,靠近黄河河道),该区域农产量巨大,但易受干旱和洪涝影响,导致饥荒和匪患。自汉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统治至叛乱发生,山阳郡的人口增长了60%,对农业系统造成压力。公元前29年秋,黄河严重决堤,几乎淹没了整个下游地区,两年后再次决堤。公元前23年和前17年,随之而来的洪涝肆虐该区。公元前23年,洪灾发生后10个月,180名颍川郡铁官刑徒造反。公元前17年,治水政策的粗疏导致洪涝滔天,山阳北部和东部地区受灾,水位持续上升,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四处寻找栖身之地。这些游民扰乱了周遭地区的安宁,迫使政府为之减免租税,甚至将其送往其他郡县。这些事件可能触发了另一起严重叛乱,那就是在苏令造反前21天发生在山阳郡旁边的事件。在那起叛乱中,一位名士的学生樊并谋杀了陈留太守庄普,组建起义军。据记载,樊并被5名刑徒抓获,刑徒因此被封为列侯。这5人可能是樊并从狱中释放的佯随者,也可能是政府专门释放出来抓捕叛军的刑徒。在汉代,这是一种常见的权宜之计。也许苏令及其同伙也是为了抓捕樊并叛军而被临时释放出来,几周后才为追求自身的自由而发起叛变。

最后,我们来考察制度原因。很显然,朝廷腐败和管理疏忽使西汉末年脆弱的农业经济压力徒增。官僚制国家建立在对农业根基的适度剥削之上,但这一制度也容易导致地方官和权臣出现严重腐败和过度剥削。汉成帝(公元前33年—前7年在位)并非事事躬亲地进行统治。他统治后期沉迷于赵氏姐妹,受她们的诱惑而杀害了唯一的男性继承人。汉成帝荒废朝政,导致大权落入母亲王氏家族手中。在他统治期间,王氏家族有5位男性相继把持朝政,政论称他们滥用巨额国资,享受王侯般的奢侈生活。这种徇私枉法的行径暗藏危机。公元前17年,广汉郡发生另一起重大叛乱事件。太守扈商是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的侄子,由于他性格懦弱且缺乏经验,因此镇压行动相当迟缓。最后,新任命的太守派出3万政府军镇压叛乱,其时叛军人数已增长到1万。

地方官只会以一种最安全稳妥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向朝廷提出异议,那就是奏报上天用来警示当权者的奇观异象。汉成帝多次收到警示,并时常留心。据记载,在此起彼伏的叛乱爆发之前,天水郡有巨石发出雷鸣一般的声响(公元前18年6月),首都东部和南部出现漫天红色的奇特景象(公元前15年2月至3月)。这些天象都被解读为军民冲突的前兆。

现在让我们停止怪罪,来仔细考察苏令叛乱的全过程。上文提到,这些绝望的刑徒愤而起义,斩杀监工,从山阳郡兵库中夺取兵器(许多兵器可能是他们亲手铸造的),组建武装军队,而苏令自称将军。他们的第一步是北上进入大野泽,在那里可以免遭官府军队攻击。随后,他们穿过沼泽,进入黄河河道边的东郡,斩杀郡太守。此举终于惊动了皇帝及朝廷官员。当时国家的行政程序冗杂,步步掣肘,而且显然没有位分够高的官员有能力和意愿去调查此事。最后,朝廷任命首都一个县的县令为谏大夫,并授予他调查叛乱的权力。可能就是这位县长请求皇帝派丞相长史和御史中丞去平息叛乱。后者命令负责的刺史出动,并赋予他们调兵权(“军兴”),实施戒严,以镇压叛军。此时,苏令和他的军队已经造成了更大的祸患。据山阳郡东部地区的强盗活动报告看来,苏令大逆不道地鼓动其他人拿起兵器对抗朝廷。

苏令一定是被新组建的朝廷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因为他离开了东郡,向南逃窜。据说他的军队在19个郡国流窜,几乎涉及当时全国郡国总数的1/5。另外两份史料的说法更令人难以置信,称苏令的势力发展到40个郡国。苏令在淮河以北进犯规模较大的汝南郡(人口259.6148万),并斩杀了掌管汝南军队的都尉。他无法攻杀驻守在西面90千米开外的郡太守。苏令向西攻进,可能一路向着首都迈进,到达南阳郡边界,那里尽是和他一样义愤填膺的农民和受尽欺压的刑徒铁匠。朝廷军队终于在此处边境对他形成包抄。南阳亭长和汝南太守成功俘杀苏令,斩其首级,并围捕他的部下。

惩罚幸存造反者和奖励俘获他们的人来得一样迅猛。汉律写明,逃跑的刑徒若犯绑架、劫掠和杀人,一律以法律规定的最严厉方式处死,即在集市进行车裂。政府还鼓励叛乱分子互相举报,给倒戈的人减刑。有时,有些叛军成员能侥幸逃过围捕。对于这些人,政府会再发布全国通缉令,写明他们的姓名和体貌特征,并悬赏抓到他们的人。法律对于惩罚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没有时效限制。

汉成帝重赏了斩杀苏令和捕获其部下的有功之人。《汉书》记载,指挥最终围捕的汝南太守庄䜣被提拔为大司农,这是朝廷最高官职之一。他还获赐黄金百斤(相当于24.5公斤)。1993年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尹湾村出土的文书揭示了参与镇压的下级官员的奖赏情况。豫州刺史(主持镇压的较高级官员)手下有一名朱姓文吏。他在抓捕苏令本人一事上有功,被任命为东海郡下邳县县丞,在官僚制度上连升四级。张崇和几级都是南阳郡的亭长,靠近叛军最后的据点。他们的日常职责就包括捉拿刑徒。二人在镇压中均有出色表现,获连升三级,成为东海郡的县卫。尹湾文献也提到其他人,他们在邻近区域镇压了受苏令叛乱鼓动起来的小规模匪乱。这些人也获得大步提拔和晋升。由于尹湾文献只记录了调往东海的人,因此无法得知因镇压苏令叛乱而获得晋升的官员总数,可能达到好几百人。

汉代刑徒制度沿袭秦制,旨在防止叛变而非煽起动乱。刑徒从事的是最危险、最艰辛的工作:采矿、烧高炉、修筑皇家陵墓和宏伟的城墙。如果朝廷只雇用定期服徭役者(也就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农民)来从事这些工作,那么严酷的条件和无法避免的死亡个案,必将引起民众的强烈反感。在汉代长安城这样的大型工程中,刑徒和服徭役者并肩工作,服役者1个月后可以回家,而刑徒不能。正如下文会讲到的,官奴也是技艺精湛的宝贵劳动力,通常不会浪费在危险的矿场和铸造场里。因此,朝廷让刑徒从事最艰苦的工作,让本就被判死刑但在皇帝和官员的“恩惠”下才免于一死的刑徒承担这些工作,从而平抑民众的愤慨。

奴隶工匠

王朝和国家的财富——无论是收入还是劳动力——都建基于在对全体百姓的适度剥削,而不是对少数人进行过度剥削。

——韦慕庭(C. Martin Wilbur):《西汉奴隶制度》(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

本章考察的最后一类非自由劳动者就是奴婢,即由民众私人拥有或由官府拥有的人。上文详述了秦汉时期刑徒工匠的惨况,在某程度上讲,我们已经见识过劳动条件中最恶劣的工作环境和行动限制。尽管奴隶工匠在人身自由上处于最底端(因为奴隶是可转卖的财产,可能终其一生都无法获得自由身),但其生活水平和行动自由往往比刑徒工匠要好。

韦慕庭在1943年的著作中所指出的西汉奴隶待遇其实难以反驳,人们确实认为奴隶的整体待遇会好一点。过去60年里,现代考古学界在中国的发现进一步支持了韦氏的许多观点,并证明了他所推论的诸多细节。然而,他的主要结论目前的确有修正空间。以下将回顾韦氏的论证,同时以新出土的法律和器物文物对之进行补充和更正。

在汉代,男仆被称为“奴”,女仆被称为“婢”,统称“奴婢”。“僮”在字面意义上指“小孩”或“男孩”,但用于所有年龄段的奴仆,这种用法也见于世界上的其他奴隶社会。在秦代法律文书和一些先秦文献中,男仆通常称为“臣”,女仆称为“妾”,前者意味着顺从,后者带有性意味。

成为官奴有很多途径。最常见的是刑徒的家人被贬成奴婢。新近出土的汉代《收律》(约公元前186年)写道,被处3年或以上苦役的刑徒(见表6.2),及因犯强奸罪而受宫刑者,其土地、住宅、其他物质财产,连同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均收归官府。这种苛刻的处罚源自法家的连坐制传统。它不仅起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也使彼此负有连带责任的家庭成员加强警惕。除了刑徒的亲属成为奴婢,他们(尤其是逃税的富商)以前的奴仆也由官府接收。官奴的子女当然生而为奴。根据文献记载,数千名在边疆战场被俘的非汉族人至少有一部分也成为官奴。

成为家奴的方式则稍有不同。在饥荒或兵燹等经济困难期间,户主为了生存可能会卖掉儿女和妻子,甚至自己也可能卖身为奴。汉律禁止这种买卖,规定违法者将处以黥墨和5年苦役(见表6.2),但官府往往对此睁只眼闭只眼,有时甚至默许这种行为。当时还建立了奴隶市场,专卖从现今云南、福建、越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抓来的外国年轻奴隶。奴隶贩子还会在大街上绑架自由身的汉族平民,把他们当作奴隶卖掉。尽管这是死罪,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家奴最普遍的来源是其他家奴的子女。韦氏估计,西汉时期,奴隶总数可能只有30万人至1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0.5%—2%。

最重要的是,奴隶在秦汉时期是一种法律身份。奴隶身份(“奴婢”)与平民身份(“民”)截然不同。当然,奴隶本质上是财产,可以按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让。但是,这种财产的属性较为复杂,因为他们也是人,以前可能是自由人,而且还是一户人家中为朝廷做贡献(和纳税)的人。从一些法律文献看出,奴隶被视为附属的家庭成员,其地位类似于儿童或其他家眷。

主人会因奴仆不服从而殴打他们,就像他也会殴打自己的孩子或妻子一样,但如果奴仆(或孩子)在被打后20天内死亡,主人就要缴纳2斤8两(约620克)黄金的巨额罚款,以赎死罪,这个数字相当于2.5万钱。但是,主人不能在未经地方官许可的情况下公然处死奴仆。随意杀戮奴仆几乎难免死罪。

如同后来朝代和其他蓄奴传统一样,假如秦汉时期的奴隶与庶民犯有同罪,奴隶往往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例如,假设一个平民殴打了高他一级的平民,他会被罚4两(约62克)黄金,相当于2500钱。假如一个奴隶殴打了任何平民,他/她会被处以脸上黥墨,并送回其主人处。奴隶在法律上权利极少,如果他指控主人,他的控辞将无人受理,而他本人则会因自己惹火上身而被拉到集市处决。如果他无凭无据地起诉别人,他会被处刖刑,砍掉左脚。

对奴隶的处罚反映出家庭的私有财产权、法律管辖权与朝廷对刑徒的诉讼责任之间的矛盾。如果奴隶犯了盗窃之类的轻罪,朝廷有处其黥墨的权利,但终归还是将其送还给主人。如果奴隶犯了重罪,朝廷将对他进行审判,并和其他刑徒一样处以劳役。如果奴隶熬过苦役,那么服刑期满后,他会被送回主人家。如果奴隶犯了命案(尤其是杀了主人的家庭成员),那家庭对奴隶的私有权就会取消,由朝廷将他处决。根据汉律,如果奴隶杀害(或只是伤及)其主人,他会被处另一种更为严厉的死刑,即斩首后将首级悬在集市示众。如果一个小孩犯了弑母或弑父罪,他也会被判同样的刑罚。

奴隶与平民结合所生的子女则较为复杂,涉及互相重叠的财产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究竟是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还是已经合法成亲。假设一位平民女子合法嫁给了一名男奴,并生下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就必须交给男奴的主人,因为在古代中国的父权制度中,该女子已经合法嫁入男奴主人的“家”。但是,假如一名平民女子与男奴有不正当关系,那所生的孩子将生而为自由身,并且属于女性平民所有。汉律中为数不多的开恩条文规定,如果一名奴隶犯了理应收没其妻小的罪行,其妻小不会像他那样变成奴隶。

朝廷可以颁布法令释放任何奴隶或所有奴隶,并立即擢升他们为平民甚至贵族。曾有两位女奴被皇帝封为嫔妃,之后成为皇后。上一章曾简述了匈奴诸侯王被俘的儿子金日磾曾在皇家马厩做养马奴隶,直到汉武帝将之释放并升为朝臣(“郎”)。后来他晋身成为全国最有权势的三大重臣之一。公元前6年,汉哀帝释放所有50岁以上的奴隶,因为他们无法再为朝廷劳作。公元前160年和公元110年,皇帝两度颁令,释放所有官奴。

释放家奴则稍微复杂些。皇帝曾几度下诏立即释放在困难时期被卖为奴或遭人绑架的人。不过,这些诏令有没有被落实或如何落实则不得而知。一份文献表明,奴隶也可以向主人赎回自由身。如果主人想私自释放一名男奴或女奴,这个程序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主人甚至可以反悔。根据汉律,如果主人愿意的话,他可以“身免”(释放)他的奴隶。女奴会立即获得庶人身份,但男奴仍保持主人“私属”的身份。这些男女都将继续以奴隶的身份纳税,并以奴隶的身份工作,直到主人去世。届时,又或者当主人被判犯有重罪时,男奴将获得庶民身份,男女奴隶都可以获得自由。主人在去世前可以改变主意,让先前释放的奴隶重新为奴。因此,主人在世期间的释放只是暂时的,而且只是在法律上取消了“奴婢”身份和相应的严厉惩罚,而不是让奴隶脱离奴仆的劳作义务。由于奴隶被视为可继承的家庭财产,因此汉代律法还规定,只有在主人去世而又没有正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家奴才能在其去世后自动成为庶民。

秦汉期间,奴隶的生活状况差异甚大。农民家里的卑贱奴隶生活凄苦,而部分宫奴和富户人家的奴仆则身着绫罗绸缎,骑高头大马,甚至积累了大量私财。家奴为奴的日子从在奴隶市场上就开始了。一些论辩文章(实际上是世界上最早一批从道德角度出发而主张废除奴隶制的文书)谴责将奴隶关在牛马圈里在集市贩卖的非人道行为。一位大臣控诉道,奴隶贩子会先给奴隶穿上精美的丝绸,好好打扮一番,以吸引买家。

购买奴隶要订立书面合同,规定价格和奴隶的职责。这需要经过市场官员批准(并征税)。极少有关于价格的记录存留至今,在西汉期间(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少年及成年男奴的价格约为1.5万钱,而普通成年女家奴的价格是两万钱,而貌美又有才华的成年女奴价格可以高达117.5万钱。一块出土石刻上的铭文详细记录了不同家庭财产的价值,其中东汉时期(公元25年—220年)的男奴或女奴平均要价4万钱。在这份文献中,牛的价格跟随其后,每头1.5万钱。

大多数奴隶应该没有受到任何身体束缚,但也有史料称有奴隶会被戴上苦役刑徒所戴的那种铁钳和铁釱。此外,秦汉所有史书都没有关于奴隶暴动的记载。人们也许由此可以大致判定奴隶的人身待遇不是非常悲惨。与此相比,西方罗马时期(约公元前135年—前70年)发生了不计其数的奴隶起义(涉及十多万名奴隶)。当然,秦汉时期还是存在不服从的奴隶被主人或官府惩罚的记载,但只有刑徒才被虐待、劳役到发动大规模叛乱的地步。

熟悉古罗马奴隶或南北战争前美国南方奴隶制度的人可能会期待中国也保留了大量秦汉时期关于奴隶从事生产性活动(农业或工业)的史料。然而,这种史料在中国甚为鲜见,仅有少数几段。秦汉文献中,涉及到奴隶的大多数史料都记载他们从事家务活动,如打扫、烹调、修补、跑腿和饲养牲畜。难怪韦氏会根据这些资料将汉代奴隶归类为“家奴”。不过,关于生产性奴隶的零星史料足以说明,有许多信息尚未被韦氏解读出来。事实上,最近出土的文物和文献都与韦慕庭的主要结论相矛盾,表明汉代奴隶是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力量。

我们首先考察为数不多的文献资料,看看奴隶怎样在工匠的位置上为朝廷或其主人制作和装饰器物。我们分别论述私人生产和朝廷出资的生产。对于在私人生产中使用奴隶的情况,我们往往被史料的偏颇所左右,难以认清实际情况。如第一章所述,官方作坊和私人作坊通常都不受史官关注。我们所掌握的只有一份讽刺性的文学作品和另外两份零星的史料。

王褒是汉宣帝时期(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的诗人和官员,他曾虚拟过一篇主仆契约,即《僮约》,充满对奴隶制度的滑稽讽刺和间接批判。王褒在契约(公元前59年2月19日订立)的序中称,他在外出公干期间到访一户寡妇人家,他请其丈夫生前的奴仆去买些酒来。奴仆拒绝了,王褒于是想向寡妇买下这名顽劣的仆人。双方商定好价格,这位名叫“便了”(意为顺利完成)的奴仆坚称,他只会做契约上白纸黑字写下来的事情,其他一概不理。因此,王褒拟了一份长篇累牍的契约,写明奴仆有可能需要做的每一件事。要是真执行起来,其实没有一个人能完成当中列明的所有事。尽管这篇文章相当可笑而无稽,但它清楚表明一个家奴应为主人做什么事。

便了需要为王褒做的事里有大部分是任何一位雇佣农工或农民的家人应做的。他要播种、除草、收割庄稼、维护农田和农具、保护这家人、捕捉田间动物、准备膳食和招待客人。在生产任务上,便了需要用稻草扎扫帚、雕制木碗、制作竹耙、编鞋子、结渔网、为出行制作木舟、制作写字用的竹简木牍、修筑挡土墙、搭建屋舍,以及用木材制作车轴、祭坛长凳、鞋子和饲料槽。这些显然是工匠的事,但都是居家所用。便了还要做些额外的市场生产活动:在路边集市卖麻,加工大量刀和弓并用来与云南的部落交换牛羊。因此,对于那些只有很少奴仆的不富裕的主人而言,一个家奴只是他自家劳动力和经营能力的延伸。如果家奴擅长做手艺,就有可能通过售卖产品来为这家人多赚些钱。

公元前1世纪上半叶,一位权臣将其家庭手工业经营到更大的规模。张安世(公元前62年去世)是廷尉张汤之子,父亲在汉武帝时期主张推行严刑峻法。张安世靠着父亲的声名被举荐为官,但很快就凭自己的本事获得提拔。汉昭帝和汉宣帝统治期间,他身居高位,在权势和财富上可与摄政王霍光匹敌。著名的麒麟阁中就有其画像。他的传记里有下面这段有趣的描述:

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织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

(安世居于列侯的高位,收入有万户之巨,然而他自己穿着黑色粗厚的丝绸衣服,他夫人自己纺纱织麻。七百家奴都有手工技术,从事生产活动。他积少成多,因此能够不断累积财产,比大将军霍光更富有。)

这段话没有详细说明张安世的700位家奴制作了什么产品,但显然这些产品有利可图,足以使张氏变得比全国最有权势的人霍光更富有。官员通常不能从商,因此张氏可能通过中间商来售卖产品,以避免做买卖带来的污名。罗马贵族也一样,借商业管理人(通常是奴隶)之名来做生意。

公元前119年,冶铁的专营垄断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最需要大量奴隶来从事的私人生产事项是采铁矿和炼铁。《史记》和《汉书》中的《货殖列传》都记录了好几位因此赚得盆满钵满的人。例如,两部文献都记载道:

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之蜀,夫妻推辇行。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唯卓氏曰:“此地陿薄。吾闻㟭山之下沃野,下有踆鸱,至死不饥。民工作布,易贾。”乃求远迁。致之临邛,大憙,即铁山鼓铸,运筹算,贾滇、蜀民,富至童八百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蜀地卓氏一家的祖先是赵国人,他们通过冶铁致富。秦国攻破赵国时(公元前228年),(秦国)将卓氏迁至蜀地,夫妻二人推着小车迁往目的地。其他同被迁徙的人,只要稍有余财,便争相送给主事的官吏,央求就近安置在葭萌县。只有卓氏说:“此处狭隘,土地贫瘠。我听说㟭山下面是肥沃的田野,长着大芋头,形状像蹲伏的鸱鸟,人一辈子也不会挨饿。那里的百姓善于做买卖,容易做生意。”于是他要求迁到远处。他被迁移到临邛,非常高兴,就在铁矿山里熔铁铸械,用心筹划经营,财势压过了滇蜀地区的居民,富裕到奴仆就多达八百人。他享受田园水池骑射打猎之乐,堪比国君。〕

尽管这段话没有特别强调卓氏的铁矿场和铸铁作坊有800至1000位奴仆,但韦慕庭认为,拥有如此之多奴隶的大实业家几乎不可能不让奴隶参与自己的生意。朝廷可以调用各种自由和非自由的劳动力,并且可以明智地根据每个项目和每种情况选择合适的人,但私人实业者没有刑徒或者服徭役者,因此只能选择受薪劳工、长工或奴隶。从这段话看来,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到前2世纪初,私营实业家会使用奴隶来进行铁矿开采和冶炼等业务,而朝廷通常会派刑徒来做,或派刑徒和服徭役者一起完成。这也必定反映出蓄奴实业家的成本计算。对卓氏而言,尽管聘请受薪劳工可能更有灵活性,但购买并供养800至1000名奴仆一定比聘请同等数量的劳工更划算。

自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开始,这种计算显然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日益亏空的国库,汉武帝和谋臣设计了一套方案来榨取大实业家和商人的财富。其中一种策略就是将奴隶的人头税加倍,最高可达家庭其他丁税惯常额度的两倍,即每名奴仆每年高达380钱。商人也必须支付双倍人头税。汉武帝还开征新的财产税和资本税(称“算訾”或“算缗钱”),规定所有人必须为其全部资产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而奴隶属于资产的一部分(见第四章)。如果主人没有如实申报,那朝廷将没收其所有财产。劳幹(1907年—2003年)指出,绝大多数关于大实业家聘用大量奴隶的史料都出自汉武帝统治之前,这并不是巧合。自那之后,因为雇佣奴隶开支大于收入,受薪劳工开始成为工业生产的主力。这似乎纯粹出于经济原因。尽管长工奴仆能在工作中积累宝贵技能,但购买和拥有他们的成本很高,需要在他们丧失劳动力后供养他们,而且他们可能还会惹麻烦。受薪劳工则灵活得多,聘用的人数可以随意增减。公元前1世纪,受薪劳工人数迅速增长。总人口膨胀,越来越多失地农民流入劳动市场,因此劳工价格下跌。

尽管有便了这样的奴仆在田里劳动,但韦氏仍坚称,汉代奴隶在农业生产中并不重要。除了缺乏史料,他还认为汉代的劳动技术相当原始,适合耕种小块土地的佃农。不过,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省凤凰山附近发现了一些低级官员的墓葬。这些墓里有数十尊彩绘木俑,在死后世界里伺候墓主。随葬品中附有一份竹简清单,上面列明每尊木俑所代表的人的名字和职责。几乎所有木俑都代表奴仆。据清单上的职责和木俑手中的锄头铁锹看来,一个县令大概可以有40位至50位奴仆,其中25%至43%从事农业生产。在田间工作的主要是女奴,而男奴则是牧民、马夫和田间工头。显然,奴隶在农业劳动力中的重要性比韦氏所认为的要高。在手工艺生产方面,凤凰山M8墓的墓主雇用了一名奴隶/木俑在家里“作造”(制作器物)。这件木俑从未公布,我们或许可以从他的名字“熊”来推测他的形体。

在官奴方面,汉代几乎每个官府部门都雇有奴仆负责跑腿、文职或内务工作。他们是官府的物质资产之一,但不是属于某位官员,甚至可以被当作多余资产卖给老百姓。那么汉代庞大而复杂的作坊系统又如何呢?它们是否也雇用奴隶?秦汉统治者都在首都和其他郡县经营着过百间作坊,为朝廷生产兵器、工具和奢侈品。这些作坊保留了详细的生产记录,而且几乎在每件器物上都刻了制作工匠的名字。考古学学者的发掘让本书中提到的数千个铭文得以重见天日。在秦代的某些器物上,刑徒的名字与自由工匠的名字并列,但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件现存的秦汉御制器物将奴仆列为制作者。此外,根据修筑皇陵和宫殿的所有官方记录来看,似乎只有秦始皇曾将奴隶视为重要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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