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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两汉乡村社会各阶层

作者:马新 当前章节:15400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0:44

两汉社会是十分典型的农业社会,因此,乡村社会便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期的主体与基础,社会各阶层,从皇亲国戚到徒夫贩隶,都与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这一时期还没有相对独立的市民阶层,即使是那些富可敌国的大工商业者,也往往要以来致之,以本守之,无法割断与乡村社会的血缘关系。这样,除了皇帝、皇后一群人外,两汉社会的所有阶层都可以在乡村社会找到他们的踪影,包括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以及富商巨贾等等,那些本来就生息在乡村的各类土地所有者以及各类农业、手工业劳动者,自然也要构成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官僚贵族与士绅地主

官僚贵族是两汉社会的统治集团,他们的经济来源应当是俸禄、食邑与赏赐。他们一般也居于京城或其他大小城邑之中,似乎与乡村社会无缘,但中国古代的官僚贵族并不满足于相对固定的俸禄食邑以及数量不等的赏赐,他们中的几乎所有成员都在经营土地,都在用不同的方式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因而,其触角自然就不可避免地伸向乡村社会,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阶层。

官僚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与经营,是十分普遍的一个社会现象。当刘邦尚未统一时,萧何便“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以致刘邦罢兵归来时,“民遮道行上书,言相国强买民田宅数千万”。其动机虽然是为了自保,但也反映出官僚兼并土地的现实。以后,萧何仍在不断添置产业,而且“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①文、景以后,这一风气愈演愈烈,如《史记》记淮南王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

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衡山王)数侵夺氏田宅,坏人冢以为田。②

武安侯“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灌夫也是广有“陂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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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萧相国世家》。

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园”,新贵田蚡甚至要掠取魏其的田业。《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道:

(田蚡)使籍福请魏其城南田。魏其大望曰:“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夺乎?”不许。灌夫闻,怒,骂籍福。籍福恶人有郄,乃谩自好谢丞相,曰:“魏其老且死,易忍,且待之!”已而武安闻魏其、灌夫实怒不予田,亦怒曰:“魏其子尝杀人,蚡活之。蚡事魏其无所不可,何爱数顷田!且灌夫何与也?吾不敢复求田。”武安由此大怒灌夫、魏其。

对于西汉时代官僚贵族在乡村的发展,董仲舒曾概括道: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蓄其委积。①

《盐铁论•救匮篇》也说得很清楚:

而葛绎(公孙贺)、彭侯(刘屈氂)之等……廉耻陵迟,而争于利矣。故良田广宅,氏无所之。不耻为利者满朝市,列田畜者弥郡国。

到东汉时代,更是如此。王充就曾讲到,当时的官吏们“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②。实际情况也是如此。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③。外戚梁冀所占有的土地,史称:

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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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董仲舒传》。

②《论衡•程材》。

③《后汉书•马防传》。

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①

东汉的宦官们也仿效官僚贵族在乡间多置田业。如桓帝时,“小黄门殷珪家在济阴,与览并立田业,近济北界,仆从宾客,侵犯百姓”②。

这些官僚贵族一般不直接与乡村社会发生关系,他们往往是利用土地经营所得,在城邑营宅建第,奢侈无度。如司马迁记田蚡道:

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而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曲旗,后堂妇女以百数。诸侯奉金玉狗马玩好,不可胜数。③

他们在乡村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宗族宾客经营之,这些人实际上就成为其代表,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俨然是乡间的太上皇。如前所引述过的灌夫,其“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公孙贺也是“依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④。又如西汉霍氏,自霍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其在故乡平阳即广有田宅,至霍光时,诸霍在平阳,奴客横行霸道,为祸一方。又如《汉书•孙宝传》所记:

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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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粱冀传》。

②《后汉书•宦者•侯览传》。

③《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④ 《汉书•刘屈氂传》。

东汉梁冀,也是“宾客横行,道路以目”①。窦景之“奴客缇骑,依倚形势,侵凌小人,强夺财货”②。可以想见,乡村中有了这么一群人,该是一种什么景象。

士绅地主实际上是官僚贵族地主的次生群,我们这儿主要指曾经仕宦但因种种原因退居乡里经营土地者,这一部分人在两汉时代颇多,尤其是西汉后期至东汉,因罪免官归乡里或致仕归乡里的大臣越来越多,他们与归居乡里的一般官员在归居后多营理产业,经营土地,共同构成了两汉时期的士绅地主阶层。

西汉宣帝时的两位大臣杨恽与疏广可视为比较典型的代表。据《汉书•杨恽传》所记:

(杨恽免为庶人后)家居治产业,起室宅,以财自娱……(欲)长为农夫以没世矣,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

《疏广传》记道,

(疏)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数问其家金余尚有凡所,趣卖以共具。居岁余,广子孙窃谓其昆弟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子孙几及君时颇立产业基址,今日饮食费且尽。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老人即以汉暇时为广言此计,广曰:“吾岂老悖不念子孙哉?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共衣食,与凡人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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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梁冀传》。

②《后汉书•窦景传》。

从上述两例,我们可以看到,官员返乡买田宅、治产业是通常的现象,而且这些官员虽在外为宦,但一般也有产业在故地。如疏广所言“旧田庐”。这一部分士绅地主有两个显著特点;较之官僚贵族地主,他们居于乡间,是直接的乡村社会的一分子,而且本人多参与生产经营:较之其他地主而言.他们虽不在朝为官,但身份与地位仍有其特殊性,他们与官场权力及在位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余威犹存。如《汉书•薛广德传》云,

薛广德,字长卿,沛郡相人也。……,为御史大夫,凡十月免。东归沛,太守迎至界上。

《两龚传》记道:

两龚皆楚人也。胜字君宾,舍字君倩,……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十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如师弟子之礼。

这种地主,远非一般地主可比。

西汉武帝时,罢官后的宁成也可视为士绅地主的一个代表。《汉书•酷吏•宁成传》记道:

武帝即位,徒为内史。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是时九卿死即死,少被刑,而成刑极。自以为不复收,乃解脱,诈刻传出关归家。称曰:“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乃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万。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

“威重于郡守”,一语道出了士绅地主的气势与地位。

二、富商大贾与工商地主

富商大贾是春秋战国以来迅速勃起的一个社会阶层,其基本情况前人巳多有论述,我们就不在此赘述了。值得注意的是,进入汉代以后,虽然抑商政策执行有加,如《史记•平准书》所言:

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吕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但商人势力却在不断发展中。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向便是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也就是商人们在乡村购置土地,兼有了地主身份,这样,在乡村社会便出现了一个商人地主阶层。

对于这一趋向,司马迁在《货殖列传》曾指出,

以末致财,以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

这些倾郡、倾县、倾乡里的商贾们,其土地来源主要是兼并农民。对此,晁锗的那段论述讲得十分清楚:

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陌之得……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①

在西汉初年,商人之兼有土地,恐怕还不像武帝以后那么普遍。《史记•货殖列传》中,重点描绘了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刀间、师史、宣曲任氏以及桥姚氏、无盐氏等,共九家富商巨贾。在这九家中,兼有土地经营者只有三家,不足半数。其中这位孔氏“大鼓铸,规陂池”,宣曲任氏“折节为俭,力田富”;桥姚“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其余人家看不出经营土地的迹象。但此后却不然,商人之兼并农人成了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到了武帝实行算缗令时,便打击工商势力。他下令: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②

在杨可告缗时更是:

中家以上太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③

从此,商人们便把剩余资本大多投向土地,亦即“以来致财,以本守之”。当然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

兼有土地的商人们是当时乡村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他们在法律地位上虽然连编户农民都不如,但倾国、倾县、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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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乡里的富有与平民百姓的艰难,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又造成了实际地位的悬殊。如司马迁所言:

凡编户齐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①

班固也指出:

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②

对这一现象,晁错说得更清楚:

(商贾)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③

自西汉后期开始,大商人日益同地主、官僚相融合。到东汉时代,亦商亦农亦官僚者已不少见,而大商人与大土地所有者的合而为一现象更是十分普遍。这一部分商人,其社会地位无论是官方认可的,还是实际存在的,都远过于西汉时代,他们在地方乡村中更是作威作福,不可一世。对这一问题,前人论之已多,我们还是读一下仲长统《昌言》中的两段描述: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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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贷殖列传》。

②《汉书•货殖传》。

③《汉书•食货志》。

受。妖童美妄,填乎琦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理乱篇》)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损益篇》)

从上述论列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这批人物的“威势”。

三、大家与中家

汉代人对于当时乡村社会中的人群,每以大家、中家与下户或贫家称之。目前,我们已知道,中家的标准是“十金”之户,亦即家产10万。那么,大家与下户自然也就有了相对的衡量标准。简言之,“十金”左右的人户可视为富裕农民。其上为乡村地主,其下为一般农户。就汉代的实际情况而言,十金以上的人户并不是“大家”,汉代“大家”的起点家财一般在百万,亦即100金。武帝迁徙地方豪强实茂陵,家产标准是300万以上,宣帝迁豪强实平陵、杜陵,家产标准为百万以上。伍被为淮南王划策时,曾建议:

徒郡国豪桀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①

这是所见到的最小的徙豪数字,但并未实施。有的学者根据这一史料,认为“大家”标准当在50万以上,似有不妥。大家,也就是《汉书•严延年传》所云:“宁负二千石,勿负豪大家”之地方豪右。崔实《政论》言:“上家累亿万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盐铁论•未通篇》言:“大抵逋赋,皆在大家。”从这些描述看,大家资产也不会是50万以上。

在汉代社会,50万家资是个什么概念呢?我们先看一下武帝时人卜式。据《史记•平准书》所记:

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其弟尽破其业,式辄复分子弟者数矣。

根据《货殖列传》的记载,当时羊一头为600钱,卜式先是百余头,合6万余钱,仅是中家之产;后十余年,自己放牧增至千余头,当60余万。其买田宅后,家赀亦当如之。若把他视为大家,似有不妥。《平准书》中亦仅把他视为“富入”。东汉犀浦残碑所记簿书②,可以对此提供更清楚的概念。该碑残缺不全,可资利用的材料有这样几户:

1.某户,“牛一头□□□千,田五十九亩,舍六区,直四十四万三千”。据该碑牛价,牛一头值15 000,(上文之阙字,当为“直万五”)这户拥有45.8万家产的农家,只能视为富裕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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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伍被传》。

②《四川陴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载《文物》1974年第4期。

2.某户,有“奴婢五人,直廿万,牛一头,直万五千,田□顷□□□□□□□。五亩贾□五十五万”。碑中所出现的地价共5处,亩价2000钱的有2处;500钱的1处,800钱的1处;1631.5钱的1处,平均为每亩1386.3钱。该户主55万家产,除掉奴、牛之21.5万,尚余33.5万,即使不扣除宅舍所值,至多也只有241.6亩的土地。

3.王多也只有241.6亩的土地。应为“百五十亩”为妥。这样的农户,应还有牛一头,奴婢数人,合计家产亦当在50万左右。

4.“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田□□□生婢小双生共五人,直甘万:牛一头,万五千。”按簿书碑中平均地价计,80亩,当值110 904钱,合计家产应在30余万。

5.“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

6.“杨汉□□□奴主奴□□鼠共五入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以平均地价计算,2.60余顷土地,应值36万钱左右。加上其他,整个家资在57万以上。

由汉代犀浦地区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汉代的大家不会是指百万家产以下的人户,在10万至百万之间入户中,有一部分仍属富裕农民,大多数可视为一般乡村地主,百万家产以上者,可视为大家、上家与豪右。

一般乡村地主的状况,史书言之不多,从犀浦残碑我们可以窥知一二,居延礼忠一家,亦属于这一范围。礼忠有小奴2人,值3万,用马5匹,值2万;宅1区,值1万;轺车1乘,值l万,服牛2,值6000,牛车2辆,值4000,田5顷,值5万;大奴1人,值2万,共有家资15万。从这儿我们也能看到,由于地域的差别,不能简单地以家资论上下。犀浦簿书碑上的许多家资在10万以上的农户,都无法与礼忠相匹。这部分人户在乡村中还是有地位的。司马迁说得很清楚:“凡编户齐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①十几万至数十万家资者,与三五万家资者甚至一文不名的贫下者,地位自然相殊不一。《汉书•陈汤传》所云“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其中应当是包括了相当一部分一般乡村地主。武帝时,卜式有一段自述比较典型。《史记•平准书》记道:

是时,汉方数使将击匈奴,卜式上书,愿输家之半县官助边。天子使使问式: “欲官乎?”式曰:“臣少牧,不习仕宦,不愿也。”使问曰:“家岂有冤,欲言事乎?”式曰:“臣生与人无分争,式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所居人皆从式,式何故见冤于人!无所欲言也。”

从卜式所言“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所居人皆从式”,我们可看到这部分人在乡里社会的影响。

关于“大家”、“上家”,史书见之较多,这部分人中包括了大商人、大官僚与乡村大土地所有者等若干人群,我们在这儿只言其后者,亦即乡村大土地所有者。

两汉时代,乡村大土地所有者一直呈上升与发展的趋势,其土地占有规模、经营方式以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两汉前期的大土地所有者有多种来源,我们这儿主要指那些比较单一的乡间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来源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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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货殖列传》。

赏赐、继承与买卖。刘邦建汉之后,即宣布“复故爵田宅”,完全承认秦王朝时固有的土地占有,亦即以军功爵与名田制为核心的土地占有。另外对随自己从军作战、立有战功者,亦“以有功劳行田宅”,这同样造就了一大批大土地所有者。大土地的继承是其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萧何“置田宅必居穷僻处”,就是为了使其继承者能有一些安全性,“毋为势家所夺”。但中国古代特定的家产继承方式,又起着不可忽视的分割作用。因此,这一土地来源方式,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汉代大土地的第三个来源是买卖,这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来源,大土地占有与土地买卖的关系,我们在前面已有论及,此处毋需再述。

西汉前期的大土地所有者远不如西汉后期与东汉时代为数之众,其土地也多采用经营性方式进行管理。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对此进行了集中描述:

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

这样的大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皆与千户侯等”。司马迁在本传中还点出了一个典型人物秦扬,他说:“田农,掘业,而秦扬以(此)盖一州。”这一时期的乡间大地主与一般地主相似,主要是以其富有而作威乡里,《淮南子•齐俗训》曾对这种因贫富悬殊而引起的地位悬殊进行过分析:

且富人则车舆衣纂锦,马饰傅旄象,帷幕茵席,绮绣绦组,青黄相错,不可为象。贫人夏则被褐带索,含菽饮水以充肠,以支暑热,冬则羊裘解札,短褐不掩形,而炀灶口。故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之。

一句“犹人君与仆虏”,道出了农村社会贫富地位的要害。这实际上是当时农村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汉书•食货志》云:

至武帝之初……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史记•货殖列传》也写道,

里有人君之尊,邑有公侯之富。

这部分人中自然也有一些“厚重长者”,如王丹之类。但厚重长者毕竟太少太少了。当时大土地所有者在乡里的普遍情况还是“役财骄溢”、“武断于乡曲”。他们中的一部分又依托其富有发展成为地方上的强宗豪族,如武帝时代,“济南晌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①。东海大豪许仲孙“为奸猾,乱吏治,郡中苦之”②。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③。武帝时六条问事,抑制豪强,这批人是很重要的一批对象。

武帝以后至东汉时代,乡村大地主仍凭其富有作威乡里,如开东汉阴氏家族之先的宣帝时人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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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酷吏•郅都传》。

②《汉书•尹翁归传》。

③《汉书•严延年传》。

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①。班固也说西汉后期,“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东汉时代的樊重也是“世善农稼,好货殖”,又“假贷人间数百万”,其家“闭门成市”,“富拟封君”,自然可以“取重于乡里”。

值得提出的是,到东汉时代,乡间大土地所有者在“兼并颛利”、“富拟封君椿的同时,又开始直接参与地方政治,作为郡县掾吏影响地方。他们是地方宗族势力的代表,以强宗豪右的身份进入地方政界的,对此,我们在下一章第三节再行述及。

四、中家与小家

在上一部分中我们已经讲到,大家、中家与小家从今天的含义上讲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但在汉代,这又几乎是一个法律概念。乡村中的大家、中家与小家都是政府的编户齐民。根据资产而划分出的这些等级层次叉車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在乡村社会中也具有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

大家与中家的区别,我们已论述如前。中家的下限是多少家赀,史无明文。《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诏曰:

今赀算十以上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朕甚悯之。赀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汉代算钱以家赀计,每万钱抽算钱120文,称一赀;赀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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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阴识传》。

就是4万钱家赀;赀算十,则是10万家赀。看来,西汉前期的选官前提是10万家产,这是标准的中家之产。到景帝时,为了扩大选举面,改为赀算四,也就是家产4万便可具备被选用资格。有些史家认为,4万家产也就是中家之产的下限,这是比较恰当的。

这也就是说,4万以上为中家,3万以下为小家或下户。前面我们已经讲到,在乡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大家占据着主导地位。他们武断乡曲,为霸一方,“宁负二千石,勿负豪大家”,道出了其在乡里的威福所在。中家自然无法与之相匹,有些中家在乡间往往依托于一些大家,如《后汉书•桓谭传》所记:

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

但在乡间社会,他们又不得不受制于大家豪姓,《盐铁论•未通篇》记道,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赋,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

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向我们昭示了汉代乡村社会中大家、中家与下户的不同境遇。大家虽然富拟封君,但他们却又往往逃避赋税,畏惮大家的吏正们不敢催缴,只好向下户也就是细民分摊,当细民不堪重负而流亡后,吏正们只好又回头向中家索取,由中家为之包出。中家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与下户相比,中家的地位还是相对优越的。他们家产相对富裕,经营逢时,还可以跻身大家的行列,吏正们对于他们也优于细民下户,这在上段记载中已可以看出。更为重要的是。中家是汉代政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他们拥有被选举权,有可能被推举为吏为官,甚至跻身高位。扬雄、张释之等都属这种情况。这种选拔官吏的家产条件在西汉以前实际就存在,如韩信年青时即因“贫而无行,不得推择为吏”,至景帝时,虽然减为四万家赀,但仍未包括细民下户。这种选拔原则一直通行于两汉社会。东汉时,仍是“居人所仆役,不得为吏”①。这种被选拔权是中家社会地位的集中体现。

下户在汉代乡村中虽亦为编户齐民,但其地位与大家自然相去天渊,即使与中家也无法相比。从其社会地位看,只要是细民下户,就失去了为官为吏的权利。“赀算四得官”是一个十分硬性的规定,虽然在两汉时代,尤其是西汉时代,有个别的贫民下户出现在社会上层,如匡衡,“家贫,庸作以供资用”,主父偃,“家贫,借贷无所得”,都可能属于下户小家;还有《汉书•霍光传》所记“使乐成小家子,得幸将军,至九卿封侯”。但这些人都属于很少的个铡,而且都是通过非正常的途径选举为官的。乐成,得益于霍光;主父偃是“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岁中四迁”②;砍薪为生的朱买臣也是随上计吏“诣阙上书”,又得到大臣严助的帮助才步入官场的。对于细民下户来说,选官为吏的大门对他们总是关闭着的。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既要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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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贾复传附贾宗传》。

②《汉书•主父偃传》。

富人,又要被吏正欺凌,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有论及。崔实《政论》中对于下户在乡里中的命运有一段集中描述:

下户崎岖,无所峙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岁有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

写到这儿,我们大致可以理清了中家与小家的不同地位,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如何,生产方式如何,还不甚了了。实际上,在两汉社会,中家,小家与大家一样是一个近乎法律概念的概念,但又是一个比较含糊、不确切的概念,因为单纯用资产来划分不同的阶层,本身就有天然的缺陷与不足。

从资产的核定看,汉代核定乡村百姓资产的目的是“平其差品”,根据资产缴纳算赋,征纳其他有关赋税。其核定者是乡村吏正,《后汉书•百官志》即言,乡中的三老、游徼、啬夫,除了“主民善恶,为役先后”之外,就是“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也就是核定家资。前引《盐铁论》中已指明,在征收赋税时,豪右大姓们常常欠逋不缴,吏正畏,无可奈何,由于他们在乡中的特殊地位,吏正们在核定家赀时,也不会是据实点核,可能会出现低赀高评或高赀低评的情况。对此,《后汉书•和帝纪》就曾记郡国中“分民衣履釜鬻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

从各地物价的差异看,仅以家赀划分乡村百姓的层次,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其实际的生活与经营情况。以两汉地价为例,各地地价差异悬殊。西汉时代,“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价亩一金”①,而扬雄“有田一墟,有宅一区”,“家赀不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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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地理志》。

金”①,其地亩价格在每亩千钱以内,居延地区地价更为便宜,礼忠田5顷,值5万,徐宗田50亩,值5000钱,亩价均为百钱。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方位的不同,肥瘠的差异,地价也并不相同。如前引陴县簿书碑,有的“田八亩,质四千”,是每亩钱有的“田百五十亩,直三十万”,是每亩钱,有的“田三十八亩,质三万”,是每亩钱。

根据地价的情况,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家与下户的分鲜。礼忠家居地边,有田5顷,马5匹,牛车2辆,轺车2乘,牛2头。宅1区,另外还有奴婢3人,其家赀仅合计为15万,是比较典型的中户之产。这一家产情况不必放到丰、镐,即便放到陴县稍好一些的区域,以亩价2000计,5顷土地,即有百万之钱,是名副其实的大家豪右。徐宗情况亦然,他有土地50亩,宅1区,牛2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自耕农家庭,但其家赀仅为1.3万钱,在下户中也属低赀。贡禹之例也很典型,史称其“有田百三十亩”,而“家赀不满万钱”。百三十亩地,自耕无虞,但家赀却属下等。

同样,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拥挤的地区,如丰、镐,家赀10万也可能只能拥有不足亩的土地,可能还要佃种土地或为人雇佣。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大家、中家与小家,既然是汉人的分野习惯,我们可以,而且也应当首先从这儿去考察当时乡里社会的分野。但家赀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乡里社会中的分野,反从地价的整异,就可以看出,中家之中可能有地主、也可能有自耕农,而小家之中也同样有自耕农,有半自耕农,甚至佃农、雇佣劳动,难以一概而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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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扬雄传》。

于两汉乡村中的自耕农、佃农与雇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我们在前面已有述及,在下两节中,我们还要将这一历史时期乡里社会中的农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与研究,在此就不再涉及了。

五、乡村中的奴婢

两汉时代,奴婢的大量存在是人所共知的,也是当时朝野所关注的一个焦点。从工商巨贾到达官贵人、宗强豪右,普遍拥有数量众多的奴婢,对此,史家言之颇多。如西汉蜀郡卓文孙有僮客800人,杨仆,家僮700人,张安世,家僮700人;王商私奴以千数,史丹“僮奴以百数”,王氏五侯“僮奴以千百数”,茂陵富民袁广汉,亦有家僮八九百人。东汉时代,依然如此。窦融,家中奴婢以千数,郭况有家僮400余入,马防兄弟各有奴婢以千数,折象有家僮800人。这些大户豪强,虽高居城市,但也广有田宅,其奴婢当有相当部分从事田作者。

这儿,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乡村中的奴婢状况。从已有的文献与考古出土材料看,两汉乡村社会中,奴婢占有一定的数量,在乡村生产结构与社会结构中也有着引人注目的位置。

两汉乡村中,奴婢的存在也是比较普遍的。乡里大户,“多其奴婢,众其牛羊”,中家、甚至一些下户也有一批拥有婢者。乡里大户拥有奴婢十分普遍,两汉史料中,田宅、奴婢往往相提并论,武帝实行告缗令,所收“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同时没收的“奴婢以千万数”。王莽改制,也是在“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的同时,“改奴婢为私属”,皆不得买卖。霍去病显贵后,“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①。一般情况下,乡间的大土地所有者也往往与奴婢众多是相统一的。西汉初期,鲁朱家是当地大户,任侠,曾同时买进家僮数十人,并置之田中②。湖北江陵凤凰山九号汉墓中出土的“偶人籍”诸简,都记明奴婢姓名及其所从事的劳作。其中有大奴22人,小奴2人,从事着“擢骑、从或从车、御、车竖,将田操□作”等劳作,大婢17人,小婢17人,从事着“柤、奉巾、奉跊(袜)、养”等劳作③,这是比较典型的乡间大土地所有者的奴婢拥有。两汉之交,樊氏田庄,也是“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④。僮隶是田庄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末仲长统所讲到的那些乡间大地主兼大商人,在满野膏田上,也是“奴婢千群”。

乡间中家人户的奴婢拥有,最典型的要算是西汉后期的礼忠了。这位边地公乘,有地5顷,有奴婢3人。从文献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乡村中家拥有奴婢的情况。《后汉书•许荆传》曾记:

(许)荆,会稽阳羡人也。祖父武……(与兄弟析居)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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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霍光传》。

②《汉书•季布传》。

③ 参见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载《文物》1994年第6期。

④《后汉书•樊宏传》。

《东观汉记•第五伦传》记其:

免官归乡里,不交通人物,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

《太平御览》卷四七二引《风俗通》载:

南阳庞俭,少失其父,复居闾里,凿井得钱十余万。……行取老苍头谨信属任者,年六十余,直二万钱,使主牛马耕种。

下户人家因财力所限,一般不会拥有奴婢,但也有例外。前面我们曾引述过的犀浦簿书碑中,张王一家,仅有田38亩,家赀3万余,却拥有奴俾、婢意、婢最、婢宜、婢营、奴调、婢利7名奴婢。这户人家或许曾是中家,这些奴婢亦或许是一个奴隶家庭,但为张王所有,则是事实。“簿书碑”上所记其他家庭拥有奴隶的情况,可以为我们提供汉代乡里奴婢状况的第一手资料。据“簿书碑”所记,现存文字中共出现了14户人家,其中,拥有奴隶的有5家,占三分之一强。在这5家中,下君迁故一家有奴婢5人,值20万,其家资阙佚,但从其有“牛一头,直万五千”来看,应属中家农户;王岑田一家有“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共五人”,该家田亩家资数阙佚,户等不详;“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田□□□生婢小双生共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该家属于比较富庶的中产之家,至多是一个一般地主;第五家就是我们引述过的张王家。从“簿书碑”的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奴婢在两汉乡里社会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两汉乡里中之所以比较多地拥有奴隶,除了历史继承与环境因素外,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一个原因是两汉时代一般农户的家庭规模较少,以核心家庭为主体,一般是五口之家。因此,一些缺乏劳动力而家庭又比较富有的农户,便可能买进奴婢,作为劳动力使用,前引庞俭,买进老苍头后,即使其舅主牛马耕种静。对于那些乡村大户来讲,其家内劳役,自然要较多地使用奴婢,土地与其他经营也是如此。大户们的土地或者可能租佃经营,或者可能是自行经营,在自行经营时,可以用雇工,也可以用奴婢,他们自身不会亲瘩进行。就奴婢与雇工而言,大户们应当更倍赖奴婢,因为奴婢是他们的家庭财产,是工具,会绝对服从主子。所以,在杨颙劝戒诸葛亮时,才会引用当时的谣谚,“奴执耕稼,婢典炊爨。”①这应当是汉代大户人家习俗的反映,所以,鲁朱家在将季布购入家中后,即告知其子曰:“田事听此奴。”对于一般人户来讲,如有能力使用奴婢,也比雇工或其他方式可靠一些。

第二个原因是两汉奴婢市场发达,奴价较低。其原因前人论之颇多,我们就不再探讨了。王莽所指陈的“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是非常典型的写照。汉代奴价低者一万左右,高者三四万钱。西汉奴价低一些。多在一二万。礼忠家的小奴二入,值三万余钱,是每奴值万五千余钱;大婢一人,值二万。《太平御览》卷四一一引刘向《孝子图说》云:

(董永)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若无钱还君,当身作奴。”

这一万钱,应当大致相当于当地的奴价。至东汉时代,奴价达到三四万钱。犀浦残碑中所记的奴价即统一为四万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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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蜀志•杨戏传》附《王元泰赞》注。

低者不过一二万钱。王褒《僮约》所言“买髯奴便了”,“决价万五千“;庞俭所买老苍头,也只用二万钱。我们再看一下同期雇工价格。崔实《政论》曾言:“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一月千”,则一年万余钱,一二年雇工工价即可购入一奴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是自然的。对此,崔实已讲出了其选择顺序:“假令无奴,当复取客。”

汉代乡村奴婢的来源主要是买入、抵债、奴产子、赘婿等项。奴婢的买卖在乡村比较普遍,遇有天灾人祸,赋敛苛重,破产的编户农民常常要“嫁妻鬻子”或“自卖为奴婢”,这是两汉乡村奴婢的一个重要来源。抵债为奴在乡村社会也比较常见,我们前引董永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个案。晁错所言农夫五口之家,在遇有不测、赋敛不时而“亡者,取倍称之息”的情况下”“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便成为必然去向。奴婢产子亦为奴,是先秦以来的习惯,两汉亦然,称“奴产子”,奴婢与良人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扬雄《方言》即言:

齐之北鄙,燕之南鄙,凡民男而聓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

荆淮海岱东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

这段材料可以以《文选•报任少卿》李善注引韦昭之言作注:

羌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

出赘为奴,在汉代乡村中也是奴隶的一个来源。两汉时代的出赘有二个内容,一是赘婿,一是赘子。赘婿亦即“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于壮则出赘”的出赘者。《史记•秦始皇本纪》: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

注引臣赞曰:

居穷有子,使就其妇家为赘婿。

许多研究者将赘婿同赘子相提并论,这是不恰当的。赘婿之地位固然低下,已被排斥出编户齐民的范畴,而且一直是七科谪之一,但他们毕竟不同予奴隶,他们是所入赘家庭的正式成员,其自身虽然不能为官为吏,但其后代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赘子就不同了.他们实际上是被抵押的债务奴隶。《汉书•严助传》云:

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

注引如淳曰: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两汉乡村中奴婢的地位与其他奴婢相似,他们在法律上都是主人的家庭财产,在户籍登记时,与牛马田宅并列,入于财产一栏,主人可以随便买卖、赠送、继承与使用。西汉时代,奴婢的生命虽不能随意杀害,但实际上仍操纵在主家手中,董仲舒上书武帝时曾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王莽改制令亦言奴婢“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到东汉时代,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刘秀建国后,下诏宣布:

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他还下诏:

收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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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帝纪》。

在两汉乡村社会,由于奴隶多直接参与生产劳动,在有些情况下,是主人生产经营上的主要助手,其身份待遇也有所不同摹从前引鲁朱家所云“田事听此奴”,庞俭使老苍头“主牛马耕种”,我们都可以体味出这种境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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