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代,土地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大部分农民都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对于这块私有土地,他们可以买卖,也可以继承与转让,在生产经营与社会生活中,也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但这一历史时期的农民,仍处在封建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向两汉王朝提供着沉重的赋税和徭役,支撑着王朝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可以这么说,两汉衣民与政府的经济义务关系是汉代社会其他一切关系的基点,离开了这一点,法律的、行政的以及其他的种种关系都无从谈起。
一、农民向政府承担的经济义务
汉代农民对政府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三大项,一曰田租、刍稿,二曰口赋、算赋,三曰徭役、兵役,下面分而述之。
1.田租和刍稿
田租、刍稿在内容上属于土地税的范围,都是依土而征,是九一而助或十一而籍的衍申。战国时代,各国政府的田税征收多为什一之制。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所云: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秦代的田税税率不详。西汉建立之初,鉴于经济凋零,民不聊生,统治者实行了一系列经济紧缩政策,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减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如《汉书•食货志》言,
天下既定,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不过,高祖时的什五税一,大概行之不久,便未能坚持,又提高了税率。至汉十二年(前195)四月,高祖刘邦崩,惠帝即位,史称此年又宣布“减田租,复什五税一”①。此后至孝景二年(前155),除个别年份外,未有变化。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田。这种三十税一制,一直沿用到西汉末年,所以,王莽改制时,还说“汉民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②。
在孝景之前,西汉王朝曾有过几次减免田租的诏令,一次是文帝二年(前178),鉴于“民或不务本以治末”,特“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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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惠帝纪》。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王莽传中》。
天下民今年租税之半”①,这实际上是将什五税一降为了三十税一。第二次是文帝十二年(前168),这一次的减免,后人争议颇大。《汉书•食货志》记道:
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这儿,“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为文帝十二年又将什五税一改为三十税一,这一点殆无疑义。第二年,又全部免除地租,也十分明确。但对“后十三岁”,理解便有了歧义,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十三年中均不收地租,也有的学者认为这“十三年”只是一般的时间概念,其间仍要收田租,证据便是“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由“半出田租”,足证文帝时还是有田租的。其实,只要读一下文帝十三年免除田租的原委,歧义自消。据《食货志》言,文帝此次减免田私,是接受了晁错的建议,在文帝接受晁锗令民入粟实边的建议后,晁错又言:
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效,勿收农民租。
所以才有“上复从其言”,减免田租之事。既然是“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则只会减免当年田租,而不会连续十二年不收地租。况且,就当时的经济实力来讲,汉政府也无力承担十二年不征租税的负担。所以,“后十三年’:指的是孝文十三年这一年。
第三次是景帝二年,已述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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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文帝纪》。
至东汉初年,因军国拮据,曾将田税率改为什一之制,但很快地在建武六年(30)就恢复了三十税一制,而且终东汉一世,没有改变。不过在东汉末出现了一则有趣的小插曲,即桓帝、灵帝时期的两次“亩敛税钱”。第一次是汉桓帝延熹八年(165),《后汉书•桓帝纪》云: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第二次在灵帝中平二年(185),《灵帝纪》云:
二月己酉,南宫大灾,火半月乃灭,癸亥,广阳门外屋自坏。税天下田,亩十钱。
其事又见于《张让传》、《陆康传》等。
对这两次的亩敛税钱,古今聚讼。根据其原文进行考察,不难看出,桓帝时的“亩敛税钱”与灵帝时的“亩十钱”一样,都是一种临时附加税,然而它有两点引入注意的迹象:一是征税要以亩敛。在东汉末期,除农民中的少部分(即自辨农)拥有数量有限的土地外,多数土地都掌握在豪强地主手中,由此看来,“亩敛税钱”主要是拿有田者开刀。二是这种“亩敛税饯”的做法,无疑是在两汉循而不改的税制静潭中投下了两枚石子,虽未引起太大的波澜,但却开后世以实有田亩征税的先河。
那么,汉政府是如何征收田租的呢?
就两汉田租税率的表面来看,这是一种分成税,但在具体征收上绝不会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成税,而是一种定额税,在汉代文献与考古资料中,看不到对每块土地每季都核对产量的规定,而且这在实际操作上也是不可能的。有些学者认为汉代是按每年收获量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征收田租,有些不妥。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们已讲得比较清楚: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
这就告诉我们,汉代田租的征收并不根据土地多少、年成好坏、产量高下,而是一律以顷亩为单位,收取定额地租,所以才会有“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之说。实际上,这与《食货志》所记李悝尽地力之教实际上是一脉相继的,李悝之制: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岁收亩一石半,为粟者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儿,名为什一之税,但实际是百亩的定额税收量。战国时代实行授田制,一夫百亩,按百亩征收定额地租是普遍现象。至汉代,由于土地不断私有化,汉政府没有也不可能继续实行授田制,然而以顷亩为单位征收地租的办法却承袭下来。
检两汉史籍,关于田租的征收有两点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一种是田租的征收与减免往往是以顷亩为单位,如前引《盐铁论》,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又《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诏:
京师及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
这里的“顷亩”,实际上是百亩之田的代名词。在西汉时代,五口之家与百亩之田依然是统治者规定的普遍形态。所以,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能耕者不过百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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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食货志》。
另一种现象是两汉一代未见有度田之事,而是“以口量地”,令百姓自实田。文帝后元诏称:
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文帝说的“度田”是估量全国的耕地总额,而不是清丈土地。“以口量地”,实际上就是授田制的余绪,在税收的意义,就是依据人口认定所占有顷亩,也就是一夫百亩,不管占足与否,统统以此收税。
汉代田租的征收,《汉书•匡衡传》又可资一证: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国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明年治计时……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1)匡衡多计入的四百顷土地,每年 收租干余石,大率相当于每顷三石左右,以晁错所云“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每亩一石计,则顷出三石,正是三十税一。(2)既然是“乡本提封三千一百顷”,后又“多至四百顷”,则这四百顷亦是提封田。并非实际耕作数。这就告诉我们一个信息:就是汉代田租的征收,是以提封计,落实到民户,则是以顷亩计,亦即不管是否占足顷亩,一律以顷亩收税。既然是以顷亩收税,而一夫又被认定占田百亩,这样,所谓的三十税一的田税,实际上也就成了户税。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汉时亩制仍是大小亩并行制,大亩即指240步之亩,小亩即百步之亩。《盐铁论•未通篇》云:
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借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但汉代征收税的顷亩实指一百小亩,完全沿袭了战国的做法,只是为了实际耕作的方便,才采用大亩。
除田租外,汉代农民还要交纳刍稿。《汉书•贯禹传》所云:“巳奉谷租,又出稿税。”王充所云:“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曰:梯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亦可见刍稿是与田租一样的常科税收。因史料所限,刍稿税率及征收方式已难得其详,唯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所出竹简有汉初征收刍、稿的记录片断: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甘四石六斗九升当口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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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衡•谢短》。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八升给当口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由这些残缺不全的简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印象:
第一,汉代刍、稿从项目上是分别计征,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折合变通,从简文中“六石当稿”、“刍为稿十二石”、“一石当稿”、“刍为稿二石”,可以看出,刍、稿的折合比例是1:2。
第二,刍、稿各自又有户、田之分。即户刍、户稿、田刍、田稿,征收时不知是并行,抑或取其一。
第三,刍、稿之征取,有实物,亦有货币。
从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筒中提供的这些信息中,我们仍然无法知道汉人征收刍、稿的办法及税率,我们仍须借助于秦的材料。秦人征收刍稿税的办法及其税率,云梦秦简中的《田律》有明确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可以看出,秦征收刍、稿的办法与田税一样也是以顷亩为单位,税率为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稿多是直接供军需官用,汉代需求量不会小于秦朝,估计应当是沿袭了秦代的刍稿率。
2.口赋、算赋与赀算
口赋、算赋都是人头税,是分别向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所征收的税种。
汉代算赋的征收,始于高祖四年。《汉书•高帝纪》称:
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其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惠帝纪》注引应劭说,也称: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
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是常规税制,在某些时期,亦偶有变化。《汉书•贾捐之传》云:
(文帝)悯中国未安,偃武行义,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
如淳注曰:
常赋岁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文证明了这一点。又如《宣帝纪》载甘露三年,“减民算三十”,则此年算赋额为九十钱。《成帝纪》载建始三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则应交八十钱。
汉代的算赋实际上是成丁人口的人头税,一般是向年十五以上的人口征取。《汉书•高帝纪》与《后汉书》注引《汉仪注》,都是“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论衡•谢短》也说:“十五赋。”可以认为,十五而赋是汉代通制,至于其下限,只有五十六一说,不知是否有所变化。
口钱,是向儿童征收的税目。始征时间当为武帝时,起征年龄为三岁。据《汉书•贡禹传》,元帝时,贡禹上书: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
因此,他建议“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元帝只接受了他关于七岁出口钱的建议,对“年二十乃算”则无下文。口钱的数额,据《汉仪注》说:
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另有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从行文来看,口钱额原定似为二十钱,另有三钱是武帝为军需临时附加,但武帝后都沿袭为二十三钱。《论衡•谢短》亦云:“七岁头钱二十三。”看来,从昭帝至东汉,口钱二十三应是通制。当然,因时而异,减免与加征也时有发生。如昭帝元凤四年(前77),就曾“诏勿收四年、五年口赋”①。宣帝于五凤三年(前55)亦曾“减天下口钱”②。而东汉末年,产子一岁即要交纳口钱。《零陵先贤传》记道:
郑产为里啬夫,汉末产子一岁,即出口钱,民多不举。产乃令民勿得杀子,口钱自当代出,因名其乡曰更生乡。
口赋、算赋而外,汉代还有以财产为税基、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一个税目,称赀算。一般是每万钱家资,纳算一百二十钱。《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令赀算十以上乃得官”注引服虔曰:“赀万钱,算百二十七”(应为百二十之误)。正因为赀算是“以赀征赋”、“取给见民”③,所以,在汉代,政府对农民的家资要严格登记,《居延汉简甲乙编》中的一些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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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昭帝纪》。
②《汉书•宣帝纪》。
③《盐铁论•未通篇》。
证明了这点,兹引述如下:
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一乘,直万;用马五匹,直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服牛二,六千:宅一区,万;田五顷,五万。凡赀直十五万。
(三七•三五)
三坞燧长居廷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二四•一 B)
从以上简文来看,赀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车马牛、田宅、奴婢三大类。其实在向农民征收时,统治者往往把赀算范围扩大到羊、猪、狗、鸡及衣、釜一类的家庭生活日用品方面。如《汉书•西域传》说武帝时“租及六畜”,《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正月诏亦云:
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鬵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
这实际上是把负担转嫁给了贫苦农民。
汉政府对于赀算的计算十分严格,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
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算赀的时间大概同于案比之时(即西汉的三月份,东汉的八月份,详见于后),这从下一史料中可以窥出,《周礼•地官司徒•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曰: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赀万钱一算,是汉代通例。王莽时,为厚敛百姓,一度改为“一切税吏民,赀三十取一”。这实际上是竭泽而渔,百姓绝对无力负担。至东汉又改如西汉。这样,赀算税制一直沿用到东汉末年,如《后汉书•刘平传》云:
(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
《三国志•魏志•曹洪传》注引《魏略》云:
初,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赞,于时谯令平洪赞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曹洪字)邪?”
前条的“增赀就赋”,说的是百姓主动多报家产,以缴纳财产税——赀算,这反映了两汉的家产申报制度。下条的“本县平赀”则表明家产上报后,政府还要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的家赀收取赀算。故谯令为曹操评定家赀量与曹洪相等,曹操便不高兴地说:“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
这种财产税的征收,是汉代税收制度的一大特色。
3.徭役与兵役
长期以来,汉代的徭役与兵役一直争论不巳,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两条基本史料的矛盾。
《汉书•食货志》称:
又加月为更卒, 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千古。
或标点为: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汉旧仪》云:
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处为楼船,亦司战射行船。
各家之说,毋庸介绍,我倾向子孙言诚先生在《秦汉的徭役与兵役》一文中的论点,①孙氏称:
实际上,《食货志》和《汉旧仪》的记载,本来并不需要统一,它们所谈的,原是两回事,董仲舒讲的是徭役,《汉旧仪》讲的是兵役。根据董仲舒的话,秦汉的徭役是每年在地方上做一月更卒,另外,一生还须服役二年:一年屯戍(做戍卒),一年力役(指中央征发的离开本地的徭役)。根据《汉旧仪》的记载,秦汉时代的兵役是每年八月在郡城“都试”,另外,一生还须服役二年,一年做材官、骑士(在本郡),一年做卫士(在中央军)。徭役和兵役,都是每年一个月,外加一生服役二年,负担是均等的。……秦汉时代,是一部分人服兵役,另一部分人服徭役。
汉代成年男子一生要向国家保障二年的效力,又外加每年一个月,这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解释。另外。还有每年要戍边三日的义务。由于每年戍边三日无法实行,所以就把它折合为更赋三百钱,称为过更,实际上成了成年男丁的一种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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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载《中国史研究》 1987年第1期。
二、农民对汉王朝的意义
马克思曾这样告诉我们:
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①
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汉代社会。在两汉时代,农民所负担的赋税、徭役与兵役,支撑着两汉行政权力的整个机构,凡是强有力的政府的时代,也就是赋税繁重的时代,可以说,没有农民及其对政府的经济义务,也就没有两汉王朝的存在。
1.两汉财政收支的基本状况
两汉王朝的收支状况,缺乏具体的统计材料,可以征弓1的大概有二则,一是《汉书•王嘉传》:
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
另一条是《太平御览》卷六二七引桓谭《新论》:
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入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
王嘉所言,是西汉元帝的状况,桓谭所论,是东汉初年的情况。以往论汉代财政者,往往将这儿的都内钱加上水衡钱、少府钱看作是汉政府的全部财政收入。有的学者甚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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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为这合计一百二十多亿的数字就是租赋上交总量。①显然是欠妥的。
首先,汉代财政由大司农与少府分别掌管,职责分明,收支状况均不相同。《急就篇》云:
司农,少府,国之渊。
颜师古注道:
司农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少府管池泽之税及关市之资,以供天子。
《汉官仪》也记道:
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田租、刍稿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
因此,大司农的收入来源是面向农民的直接税,其支出方向则是国计军防摹而少府的收入来源是面向山泽及工商的税收,其支出方向是宫廷私用。
其次,大司农所掌都内钱四十亿,是面向农民征收的直接税,如桓谭所言:“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但这儿的“四十余万万”肯定不是汉王朝向农民征收直接税的全部,而只是其中一部分。汉代租赋的调拨一般是一分为三:上交中央,本郡留用,调往边郡或特定地区。如安作璋先生言;
郡守行使权力,要依靠庞大的郡府组织,乃至数量不等的军队,这些都必须有财政开支,还有郡守本人的俸禄,这一切经费均由国家拨给,由郡守支配。……那么,国家从什么经费中拨给郡守使用呢?一般是从本郡赋税收入中拔给,收入少的边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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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今言:《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载《秦汉史论丛》第2辑。
则由内郡调拨。①
这样,上交中央财政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赋税收入,这批收入一般是二十亿用于中央需支付的官俸等项目,其余二十亿,则“藏于都内,为禁钱”,这实际上是盈余入库,以备非常支出。
2.两汉财政收入中的农民赋税
那么,两汉时每年向农民征收的直接税究竟是多少呢?限于材料,无法得其详,我们可以依据有关史料推致,以见一斑。
西汉一代有关户口田亩的材料,只有平帝元始二年可以考察。是年,全国在册户数12 233 062户,口数为59 594 978人,耕地为8 270 536顷,每户平均口数4. 87人,每户平均亩数67- 61亩。其中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当在90%以上,因此,计算中不再扣除其他。只是管中窥豹,以见大貌。
前已述及,两汉农民租赋负担计有田租、刍稿、口赋、算赋、赀算、更赋六项。以下逐一进行计量换算。
①租税
如前所述,汉代田租的征收是以顷亩为单位,而顷亩之征实际上是按户征收,亩产量姑且以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亩(小亩)收一石计,则每顷入租约为三石,这样,西汉平帝时租入应大略是:
12 233 062(户)X 3(石)X 90% =33 029 267.4(石)
平帝时谷价若按每石百钱计,则应是:
33 029 267-4(石)Xl00(钱)=3 302 926 74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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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71页~72页,齐鲁书社1985年版。
总计约为33亿(钱)。
②刍稿税
前节已讲到,汉代刍稿税的征收当是沿袭了秦人的做法,即以顷亩为单位,每夫(户)入刍三石、稿二石。这样,我们可以大略求得平帝时每年向农民征收的刍稿量:
12 233 062(户)X3(石)X90%=33 029 267.4(石)
12 233 062(户)X2(石)X90%=22 019 511.6(石)
然后我们再将上述所得重量数字换算成货币数字。刍稿的价格,史料阙载。据《居延汉简甲乙编》二八五•一一简文:
出茭三石,四月庚辰,候长霸以食橐他六匹,行食至廪宿,匹二线。
可知茭石四钱。茭是刍的一种,故可大致推得刍石为四钱。又据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中的刍、稿征收记录,有“六石当稿”、“刍为入十二石”、“一石当稿、刍为稿二石”的记载,可知刍与稿的折合比率为l:2,这样,稿一石应为二钱左右。价格既明,一年之中,西汉王朝收刍税33 029 267.4石,折为货币应为:
33 029 267.4(石)X 4(钱)=132 117 069.6(钱)
收入稿税22 019 511.6石,折合货币为:
22 019 511.6(石)X 2(钱)=44 039 023,2(钱)
刍、稿税相加:
132 117 069. 6+44 039 023.2=176 156 092. 8(钱)
大约为1. 76亿。
③口赋、算赋与更赋
口赋、算赋是人头税。依平帝户口统计,平均每户4.77人,大致相当于晁错“今农夫五口之家”的说法。晁错又言: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服役者不下二人”。则纳算赋者应为二人,纳口赋者应为三人,分别为每户人口的40%和60%。需要说明的是,虽然3岁以内、56岁以上免赋,但当时奴隶倍算、大龄未婚女子亦倍算,而且汉代社会的平均年寿又不会过于56岁,所以,这部分免赋人口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平帝时算赋的征收应为:
59 594 978(口)X 120(钱)X40% X90%=2 574 503 050(钱)
口赋应为:
59 594 978(口)X23(钱)X 60%X 90%=740 169 626.8(钱)
两项合计为:
2 574 503 050+740 169 626.8=3 314 672 677(钱)
约为33亿。
更赋,以能役者戍边三日,不去者所纳钱300钱计,西汉五口之家中,可供国家徭役者应为一人,则西汉一年此项收入约为:
59 594 978(口) X 300(钱)X 20%X 90%==3 218 128 812(钱)
即32亿左右。
口钱、算赋、更赋相加,则西汉人头税之总额约为:
32+33= 65(亿)
即65亿钱。
④赀算
赀算以家资征收,万钱一算。汉代农民的平均家赀不好估算,成帝曾诏:“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平帝亦诏:“天下民不满二万……勿租赋。”这表明西汉后期家赀二三万是贫困线。这样,我们将西汉后期农民家赀平均为三万当不为过。依此数额,可计得西汉一年赀算(仅对农民)收入约为:
12 233 062(户)X3(万)X120(钱)X90%=3 963 512 088(钱)
即约为40亿。
这样,西汉后期每年从农民那儿获取的租赋、赀算收入约为:
33十1.76+65十40=139.76(亿)
西汉政府的另外两笔收入为水衡钱25亿,少府钱18亿,相加不过43亿,只相当于农民向汉王朝承担经济义务的31%,况且,这31%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也是间接或直接地出自农民。
由这个数字,我们就可以知道农民对于汉王朝财政的意义了。实际上,在汉代财赋支出中,国家军政所需(除某些特定时期外),可以说几乎是百分之百地取自农民。依托这一税源的大农,其经济收入也决不像某些学者认定的那样,“远远不及少府”,它实际上起到了国家财政总管的作用。如《后汉书•百官志三》云:
(大司农)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
国计军防,并仰大农,实际上是并仰农民之税入。只有当大农无力续补时,方以少府钱相续。《汉书•贾捐之传》记有元帝时他的一篇奏文:
臣窃以往者羌军言之,暴师曾未一年,兵出不逾千里,费四十余万万。大司农钱尽,乃以少府禁钱续之。
《宣帝纪》记本始二年春“以水衡钱为平陵,徒民起第宅”注引应劭曰:
水衡与少府皆天子私藏耳。县官公作,当仰给司农,今出水衡钱,言宣帝即位为异政也。
由此可见,司农税赋体系对汉廷财政的础石意义。
3.徭役、兵役对汉王朝的意义
农民对汉王朝的经济支柱作用已如上述,除此之外,农民所负担的劳役、兵役对两汉王朝的生存与发展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①农民构成了两汉徭役、兵役的主体
就徭役而言,举凡两汉时代政府所兴办的所有事务,诸如水利工程、整修长城、修筑城垣、道路、桥梁,乃至官府杂役、军需转运等等无不以征发农民徭役的形式出现。两汉凡服徭役者,概称为戍卒,《说文》云:“隶人给事者为卒。”征发戍卒、更卒、卒的记载不绝于汉史。《汉书•文帝纪》云:
发近县卒万六千人,发内史卒万五千人,藏郭穿复土。
这是修陵墓者。陵墓之修治是两汉徭役的大项。《汉书•成帝纪》载成帝修昌陵,历经五年,本纪曰:
多赋敛徭役,兴卒暴之作。卒徒蒙辜,死者连属,百姓罢极,天下匱竭。
因“客土疏恶,终不可成”,只得另营延陵,百姓劳作,付诸流水。《汉书•沟洫志》云:
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
这是治河者,不过,是规模不大的治河工程。武帝时的塞匏子口,成帝时的王延世治河,明帝时王景治河,所用人力动辄数万、数十万。两汉时期的政府交通转输,以及许多官手工业部分也都是依靠卒徒劳作,如汉武帝欲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巨万计”①。
《汉书•食货志》:
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给京师,用卒六万人。
又,《九章算术•均输》,
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戍县一十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
《九章算术》所言这种长距离征发是普遍现象,并非虚拟。汉初贾谊就曾指出:
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氏摇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②
《盐铁论•徭役篇》亦云:
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长子不还,父母忧愁,妻子咏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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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新书•益壤》。
这种远距离徭役的征发,一方面使服役农民远离故土,另一方面,服役前后的来去时间其实并不包含在服役期之内,这无疑是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另外,修筑长城,城垣是汉代政府征发劳役最频繁、人数最多的工程。据《汉书•惠帝纪》所载,惠帝时修治长安城,仅三年(前192)春,一次就发长安600里内男女14.6万人,历经30日,然只修治其城的一面。如修治完整个长安城,前后服役的农民数量之多可想而知。
就兵役而言,汉代兵役的主要负担者是农民自然无庸置疑,从地方军到中央常备军,从远征用兵到边塞驻防,无不如此。两汉时代,农民地位的稳定与否与王朝国力息息相关,大凡农民地位稳定,政府户丁繁盛,则军力强盛,否则便捉襟见肘,难以为继,这一点,前贤所议已多,此不具论。只要浏览一下汉简文字,便不难发现,汉简中所记西北地区应役者,农民是主要构成,其次才是免刑罪人、弛刑、应募等等。这些千里之外,远赴边地的农民来自全国各地。
②对汉代徭役、兵役的计量分析
两汉农民对其政府的意义已如上述,设无有农民,则无有两汉政府之生存。具体到农民的各项经济义务与经济负担中,其支撑点又是在人丁而非土地,换言之,即土地对于两汉政府的意义远不如人户来得更重要。
两汉政府赋税之税基可分为三类:一是土地所出,一是人丁所出,一是家赞所出。我们还是以平帝时期为基准,看一下三项税收在汉朝农民税负中的比重。如上节所统计,平帝时代,农民所上缴田亩之税的总额约为33亿;刍稿约为1. 76亿,两者合计为34.76亿,这是土地所出。农民所上缴人丁税的总额为65亿。上缴赀算的总额为40亿。三项总额为139.76亿。在这全部税负中,人丁税遥居榜首,占全部税负的46.5%,田地所出屈居第三,占全部税负的24.9%;赀算位居第二,占全部税负的28.6%。
必须指出的是,若仅仅局限于此,也还难以理解人丁对两汉王朝的意义。两汉王朝的生存一方面是依赖于这139. 76亿的赋敛,但另一方面,它又依赖于面向广大农民的徭役、兵役的征发,这种义务的徭役、兵役负担,对于农民来说,要远高于租税负担。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可以将汉代农民的徭役、兵役换算成经济指数。
如前所述,两汉农民一生按规定要服二年徭役或兵役,外加每年一个月的劳役。以服役年龄自20岁~56岁计,则这36年期间农民平均每年服役20天左右,再加上每年的一月30天,则为每年服役50天。我们仍以平帝时的户口统计为准,一家五口,至少抽一男丁服役,这样,每年国家平均可以征发农民的人力是多少个工作日呢?
59 594 978(口)X90%X20%X50(天)=536 354 802(天)
以每人每年360天计,则可征发的劳动力是:
536 354 802÷360 =1 489 874.45(人/年)
也就是说,在正常年代里,每年约需有149万左右的农民在为政府服徭役、兵役。
为了便于分析与比较,我们还要将农民所付出的劳动力转换为货币指数。
《九章算术•衰分》有汉代庸价的数字:
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十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
这样,一个劳动日价格为七钱,这一数字与秦接近。秦律《司空律》规定:
有罪以赞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九章算术》中还分别有佣价一日五钱与十钱的说法,也都与“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不相上下,看来,这是民间劳动力的一般价格。
徭戍的折价比较困难,可征引的文献资料主要是《昭帝纪》师古注引如淳的一段话。《昭帝纪》云:
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
如淳曰: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上述内容如何解释,古来聚讼不已,但这里面为我们透出了汉代徭戍价值的二条信息:一条是戍边三日,相当于300钱,即一日百钱。由于戍边三日本来就是一条无法实行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赋敛手段,所以,其价值300未必能反映徭戍的实际价值。另一条信息是月2000钱,如此计算,每日为六七十钱,一年则是24 000钱,这一折价可靠与否,我们还得求诸汉简。
汉简中每有受雇代役的记录,这应当是徭戍价值的真实反映。在这些记录中,价格最高者为一年29 000钱,《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七〇•二简,
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成更,年廿四,庸同县阳里大夫赵勋,年甘九,贾二万九千。
价格最低者为年4000钱。兹将《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关记录列表于下,由此可以了解汉代徭戍的基本行情。
汉代摇戍代役价目表 单位:钱/年
价目 材料来源 价目 材料来源
4000 二六•一九
二六•三〇 11200 二二六•一七
5088 三二六•六 14400 三五•五一
10800 四•一一 24000 一八七•三
29000 一七〇•二
根据汉简中的这些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如淳所言2000钱的雇更钱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尽管价格从4000到29 000不等,但有了这个,我们可以大致推算出汉代徭戍的大致价值。按统计学的常规做法,我们可以去掉最低的和最高的二个价格,取其他五个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汉代徭戍的一般价格。
(5088+10 800+11 200+14 400+24 000)÷5=13 097.6(钱)
在汉代徭役构成中,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又有每年一月的更卒,折合到每年中,屯戍占20%,力役占20%,更卒占609%。前已述及,西汉平帝时,国家平均每年可以征发的劳动力是1 489 874.45人,用于屯戍者就是:
1 489 874. 45X 20%=297 974. 89(人)
这样,徭戍所相当的价值也就一目了然了:
297 974- 89X13 097. 6=3 902 755 919(钱)
约为39亿钱。
力役与更卒按常规应是在内地服役,其价格自然会低于徭戍,但又必然要高于一般的雇工。鉴于缺乏这方面的材料,我们姑且就低计算,即按当时一般佣工价的高价计,每日10钱,则年3600钱。这样,力役与更卒的最低价格也就可以算出:
1 489 874. 45 ×80 % × 3600= 4 290 838 416 (钱)
两者相加,西汉平帝时代农民的徭役负担相当于82亿。这82亿相当于全部田土所税的2.36倍,相当于人丁税总额的1.26倍,相当于赀算之入的2.1倍。
将平帝年间农民的全部负担用这种统一的单位表示,则可知一年之中,西汉农民向政府提供的义务与负担相当于221. 76亿钱,在这221. 76亿钱辆负担中,田土所出只占15.7%,赀算只是占18.O%,人丁所出高达147亿,占66.3%。至此,人丁在政府立足中的地位更毋庸赘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