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此,两汉统治者深谙其中奥妙,在其需要祭起“恤民”的旗帜时,首先做的往往是减免田税,其次是减免口赋、算赋等,最后才能轮到徭役的减免。检两汉减免租赋徭役的记录,有案可稽的徭役减免仅14次,而且这14次减免又有13次限于很小的地区或某些小范围人群。如西汉时代的8次减免,就有6次发生在建汉之初,其中高祖二年、五年、八年、十一年,4次为奖励性的,范围很小,另外两次是七年、十二年,前者是“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后者是“复丰沛民世世无有所与”①,范围也都很小。在两汉时代,赋的减免次数稍多一些,计有40次,但全国性的减免仅3次,而且大都是单项减免或部分减免,如元凤四年规定“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遭更赋未入者,皆勿收”②。元平元年,只是减口赋什三,③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④其他37次,则都是面向局部地区或特定人群的减免,相比之下,租的减免则大方得多,两汉时代,田租减免计62次,全国性的减免达10次之多。
这就告诉我们,汉王朝统治的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人户,他们首先控制的也是人户。其次才是土地与其他财产,民户对于汉王朝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徐干在《中论•民数》中十分准确地论述了民户对于统治王朝的意义:
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氏数周,民数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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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高帝纪》。
②《汉书•昭帝纪》。
③《后汉书•明帝纪》。
④《汉书•成帝纪》。
国之本也。……庶事既兴,故国家殷富,……故水 有源治有本道者,审乎本而已矣。《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如是也。迄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立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为审民数乎。
既然如此。汉王朝便会将农民牢牢地控制在其管理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真正的“编户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