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两汉王朝统治的基础,对于两汉王朝的存续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汉王朝便要通过种种方式对农民实行严格的控制,与此同时,为了稳定自己统治的基础,他们对于农民也实行了种种的优遇与扶持,但这并不能改变两汉农民贫困与破产的历史命运。
一、编户齐民
汉代的农民百姓,有一个固定的称谓——“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汉政府的法律关系。《汉书•高帝纪》道:
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
师古注曰:
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
《汉书•梅福传》称:
孔氏子孙,不免编户。
师古注曰:
列为庶人也。
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
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
这就告诉我们,齐民的特点就是编户,所谓编户就是登录于户籍之中,如师古言:“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则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赋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①。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户籍觏度,这种制度对于政府的意义,商鞅十分明了。他说:
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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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君书•境内》。
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①
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反之,如果“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出身刀笔文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掌握了“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②。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重新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五年夏诏: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
“以文法教训辨告”就是要为脱籍流亡人重新办理户籍登记,而不采取处罚措施。此后至东汉时代,政府一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汉代户籍。称谓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讨。此外,又称“户版”、“名籍”。《周礼•天官冢宰•宫伯》郑注云: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
称户版者,自然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集解》引孔安国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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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君书•去强》。
② 《史记•萧相国世家》。
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
琉云:
负谓担揭也。版,谓邦国阻籍也。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
《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
因此,脱离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
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
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
籍者,籍也,藉疏人名户口故也。
《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同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民均须著籍,这一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已往的文献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一些相关的身份说明。《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
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
这实际上是一则告身文书,但也可以反映当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习惯,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顺序。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许慎子许冲在上《说文解字》的奏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一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属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身卒的名籍,格式如《居延汉简甲乙编》所录:
居延甲渠第廿八燧长居延始至里大夫孟宪年卅六 □□
(五八•二)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
(一九四•一八)
戍卒河东北里贾害年廿六
(三五•二五)
田卒河南郡宛陵□□里公乘□□
(二一八•一三)
从这些名籍我们可以看出,对吏卒的登录与上引司马迁等人的身份说明十分吻合,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这也应当是汉代户籍登录的基本要素。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如《居延汉简甲编》第三十八简:
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四月癸卯。
附第三十七简:
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
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控制,有利于脱逃后缉捕。西北地区在搜缉流亡时,即以此为依据。《居延汉简甲乙编》第一五九〇简这样记道:
马长吏即有吏卒氏屯士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
这与户籍登录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种名籍为卒家属廪名籍,是配给戍卒家属食粮的名簿。如《居延汉简甲乙编》:
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 子使女始,年十,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一六一•一)
俱起燧卒王并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来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
升大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二〇三•一三)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丁仁 弟大女恶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使女肩,年十三,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
(二五四•一一)
因为这是廪给簿,所以要登录与戍卒的亲缘关系、年龄、使役情况,以确定配给标准。
第三种名籍类簿书是记载吏卒家属成员和财产的身份书,常被人引述的有两个典型的例子,一为礼忠,一为徐宗,除登录本人身份外,还登记家属、财产等项内容,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名籍文书。《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简文: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候长觻得广昌里 大婢一人二万
公乘礼忠年卅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十,凡赀直十五万
又同上书二四•一简文:
妻 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 妻一人
三坞燧长居延西道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有的学者直接把礼忠、徐宗简目为汉代户籍的代表格式,这是不妥的。在尚未发现汉代户籍的可靠原件前,我们只能根据上述文献的与简牍的资料,勾勒出汉代户籍格式的大概。
户籍登录的内容应当与登录的目的相关连。秦至始皇十六年,方颁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不必书年。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主要内容。不过,在西汉之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数即可。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一项内容。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
1.户主:县、里、爵、姓名、年龄。
2.家内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3.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主要生产工具。
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一有这样一简: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 年廿一
一些重点掌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等。
二、案比与人口控制
汉代对农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实行的。在户籍管理方面,有三大绳索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东观汉记》称:
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①
《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
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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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安帝纪》注引。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是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众云:
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
贾公彦疏:
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
《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
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鸿杖粉粢是也。
《后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金石萃编》卷十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
八月算民,不烦于乡。
《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后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算赋。”但这儿,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入百二十为一算”作注。经过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人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凡条史料予以证明:
班固《东都赋》:
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
《汉书•武帝纪》:
(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账也。”
(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
(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
(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西受计。
《淮南子•时则训》“三月官乡”,高诱注曰:
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
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在《释名》中所注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亦载:
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围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
第二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徒的禁限
脱籍者,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石庆“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武帝不允,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①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影响。
西汉建立后,萧何所定《九章律》就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三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窥见一斑。云梦秦简中有颇为《傅律》者,
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贲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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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石奋传》。
(迁)之。
又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须持符;还有《法律答间》“何谓匿户”条云: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
《史记•商君列传》亦云:
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
从后世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可反馈出汉户律的大概: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唐律明文规定:农民不得随意脱籍,有脱籍者,家长代过,《唐律疏议•户婚律》: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
汉代的规定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制止农民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
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
《汉书补注》引刘敞言:
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
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勒索,以解决入口流失问题。因此,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一便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许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哟。梁统曾称:
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②
这儿,“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严惩隐匿。“知从”,据李贤注曰“谓见知故纵”,实际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汉书•王子侯表第三上》有这样一条记载:
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
师古注曰:
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
可见,使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构成了知从之罪。
当然,汉王朝也并不是不许人口流动,只要经过批准,手续齐备,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的。但按规定,手续十分严格。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这样的简文;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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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②《后汉书•梁统传》。
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简背面)放行
(五〇五•三七)
从以上两份简文可以看到,里中居民如要迁徒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须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所去县府或关卡。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当然,政府特别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经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
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
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认为就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一类的证件①,即户籍证明,这种解释比较合理恰当。
3.什伍连坐与经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已久,其成熟则是在商鞅时代。《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考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索隐》云:
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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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毓铨《莱芜集》第5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代已贯彻于法律,在云梦奏筒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则、规定。如《博律》中规定:如果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二甲”的惩罚外,还要“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更加严密地把它与户籍管理扣在了一起,因此,徐干在感叹乱君之政时,则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并且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则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汉王朝不仅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则,而且还追加了一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处罚,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尤其巨大。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篇》中说道:
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
《后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本注曰:
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这儿,恶事的概念十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规范、道德等等,都为恶事。对恶事,有刑事处罚性质的连坐,这一点与商鞅相类。如《淮南子•泰族训》言:
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
《盐铁论•申韩篇》亦云:
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
此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主要内容就是仟伍之内,若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这样就出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况,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的局面。这样。势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潮,增加“无名数”(脱籍)的数量,当脱亡人户较少时。这种经济连带责任或许能起到一点控制作用,但当流亡日多之时,这一做法只能是扬汤止沸。“流民愈多,计义不改”①所造成的后果,《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们说得十分清楚:
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两汉防不胜防的流亡人口,固然与自然灾害、横征暴敛有关,但这种什伍相连的经济连带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肇事者。
三、两汉农民的地位与归宿
从本章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对于两汉政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离开了乡村农民,离开了“民数”,两汉王朝一天也不能存在。正因为如此,两汉王朝才将农民牢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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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石奋传》。
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在经济上、政治上也给予农民一定的扶持与优遇,尤其是对农民政治上的优遇,具有比较鲜明的特色。
作为“编户齐民”,两汉农民是国家的直接属民,他们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参政、议政,可以随时上书、面见皇帝,尤其是景帝改訾算十为訾算四后,更为一部分农民的进入仕途创造了条件。我们从以下的实例中可以得到证实:
汉始建时,娄敬作为一个正要戍边的戍卒,路过洛阳,恰逢高祖刘邦正在此地,他便衣履不换,直接面见皇帝,建言徒都关中。刘邦听了十分高兴,予以采纳,赐其刘姓,拜为郎中,赐号奉春君。以西汉宰相为例,出身一般农民家庭者甚多,如公孙弘“家贫,牧豕海上”①,但他后来“起徒步至宰相”②,拜封为侯。匡衡,“家世农夫……家贫,庸作以供资用”③。蔡义,也出身贫寒,自称“草莱”之人,昭帝时拜为丞相。④翟方进家世贱微⑤,朱博“家贫”⑥,也官达丞相之位。此外,其他高官尚有许多出身农民中的贫穷者:如主父偃,“家贫借贷无所得”,“其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岁中四迁”⑦,位至齐相。严助,“家贫,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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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公孙弘传》。
②《汉书•严助传序》。
③《汉书•匡衡传》。
④《汉书•蔡义传》。
⑤《汉书•翟方进传》。
⑥《汉书•朱博传》。
⑦《汉书•主父偃传》。
婿富人所辱”①,对策武帝,被拜为会稽太守。朱买臣,家贫得连妻子都留不住,他“诣阙上书……召入见,说《春秋》,言《楚辞》,帝甚说之……”,遂拜为中大夫,后为会稽太守。②兒宽,“家贫无资用,尝为弟子都养,时行赁作,带经而锄,休息则诵读,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吏”②。另外像卜式、东方朔、贡禹、扬雄等都属于农民出身。当时政权不断拉拢农民中的优秀分子,选拔他们为政权的基层人员。所以,西汉时上至宰相、下至乡里亭长及孝悌力田有不少选自农民家庭出身者。
除了上述政治参与权利外,两汉农民还可以享有爵位。商鞅时有对农民的输粟拜爵、军功拜爵,以鼓励农民耕战。西汉初则正式出现“赐民爵”。惠帝、吕后将其制度化,实行普遍的“赐民爵”。到文景时期,“赐民爵”获得发展,并由给民户主赐爵发展到同时给户主长子赐爵,实行了输粟拜爵,徙边赐爵。到东汉时期,由于豪强统治地位已渐巩固,世旗已渐形成,便取消了赐吏爵,唯赐民爵独存。所以在汉代没有爵位的编户齐民是很少的。从汉简中也可看出戍卒大都有爵位,有的甚至高至公乘。
有了爵位是有一些好处的:其一,其地位较无爵者高,身份荣誉逐级有加。如公士即“言有爵命异于士卒”④,边境戍卒,其等级高低,职务大小由爵位定。其二,可缩短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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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严助传》。
②《汉书•朱买臣传》。
③《汉书•兒宽传》。
④《汉书•百官公卿表》“公士”条帅古注。
除服役年限,有罪可减轻。《汉旧仪》:
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免,有罪各尽其刑。
不更就是“不豫更卒之事”①。《汉书•高帝纪》云:“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惠帝纪》云: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各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其三,有罪不贬为奴仆。《汉书•刑法志》云;
凡有爵者,与年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其四,优先租种公田。韦昭曰:
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②
对于女户主妻子来说,除了贵族家中女子可赐爵外(如萧何妻、吕后侄女即樊哙妻、高祖之嫂等)一般平民家只限男子,但是女子相应能得到赐酒和牛具。文帝时始诏“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苏林注曰:“男赐爵,女子赐牛滔。”师古注曰:“赐爵者,谓一家方长得之也。女子谓赐爵者之妻者。率百户共得牛若干头,酒若干石。无定数也。”从此以后,各位皇帝都屡次实行,直到东汉初章帝“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为止,武、昭、宣时期诏赐次数最多。
这些尽管本质上有统治者欺骗的一面,但也反映当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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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不更”条师古注。
② 《汉书•食货志》“命家”条韦昭注。
耕农户确实享有相对来说较优厚的待遇,具有较高的地位,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鼓励民众的作用。
上述两汉王朝对农民的优遇,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汉王朝对农民的关系,最终还是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农民对于两汉王朝的意义我们已充分论及,必须指出的是,背负着庞大王朝的农民,虽然有两汉王朝的重农抑商、减轻田租、赈济、假贷等政策,虽然也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两汉王朝对农民的索取一直是有增无减,而农民在乡村中所受到的冲击——商人的、大地主的、高利贷者的以及天灾人祸的等等,也越来越重,这些因素密织在一起,使两汉农民走上不断贫困化的道路。
前面我们已讲到,两汉王朝赋税与徭役的苛重,再加上一些乡间胥吏横生枝节,“乡部私求,不可供求”,使占有小块耕地的自耕农民们,时时承受着难以负荷的经济压力。为了完赋纳税,农民们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拿到市场,接受商业资本的盘剥。当农民连这点仅有的劳动产品也无法拿出时,便只好俯首举贷,听凭高利贷资本的摆布。对这一问题,《淮南子•本经训》有一段论述:
民力竭于徭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赡。
《汉书•食货志》晁错上疏更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引述一遍:
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贯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两汉王朝的赋役政策,除了将农民推向了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魔掌之中外,它还直接对农民进行着剥夺与侵害,逼使着千家万户的农家不断破产——尽管这不一定就是它的本意。
晁错所说的“农民之所以流亡”的主要原因,就是“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和“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董仲舒也讲到“民愁无聊,亡逃山林”,主要是“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再加上“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因此,为了阻遏农民破产,他提出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①的措施。鲍宣谈到自耕农“有七亡而无一得”时,最主要的仍然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苛吏徭役,失农桑时”②。这些看法都是切中时弊的。对两汉政府来说,广大的乡村农民是他们的基本税基,是他们赋役征取的主要对象,国家的种种兴作,种种经济负担,最终都要落到他们身上,即使是面向富商大贾、大土地所有者的征取,其最终的转嫁对象仍是农民。但农民的承受力又是有限的,“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应当是最高限度。当然,这一限度被不断打破与超越时,农民的破产流亡便不可避免。而政府的赋役又不会减少,而是又无条件地转加到了一息尚存的农民身上,这样,便形成了难以遏止的恶性循环。对此,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们也尖锐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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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鲍宣传》。
民非利避上公之事而乐流亡也。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①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两汉政府,尤其是西汉与东汉前期,也曾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与扶助,而商品经济的活跃,在侵蚀小农经济的同时,也为一部分农民提供了新的机会与出路,但这些都无法改变脆弱的小农经济与农民家庭的日益的贫困化与破产,这是两汉农民的不可抗拒的命运。
在两汉时代,破产的与将要破产的不断贫困化的农民,有五大基本去向,即流亡、沦为依附人口、沦为奴婢、弃本逐末、起义反抗。
汉代,关于流民的记载,如“民众久困,连年流离”、“黎民流离,因于道路”、“人庶流进,家户且尽”、“百姓弃业,流亡不绝”等等,不绝于史。仅两《汉书》所记,自高祖二年到东汉灵帝中平六年的近四百年中,比较大的流民记载就有102起。平均每隔四年就有一次,汉武帝时还发生了“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的特大流民潮。尽管封建政府也在不断地设法安置,或赐民公田,或假民公田,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旧的流民安定了,新的流民又会产生,而且,只要成为流民,暂且摆脱了政府的束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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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盐铁论•未通篇》。
也就不会轻易地再入彀中。
依附人口,包括工商依附人口与农业依附人口。大工商也主的依附人口多吸收流民而来;而大地主的依附人口则主要是由破产的或将要破产的农民直接转化而来。《盐铁论•复古篇》云:
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
这是流民依附工商业者的例子。崔实所言“下户崎岖,无所峙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以及仲长统所言“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则又是贫困、破产农民依附豪强地主的例子。
农民之沦为奴婢,主要是破产后进行人身买卖而然,亦即晁错所言“鬻子孙”及《淮南子》所言“赘妻鬻子”者。汉初,刘邦就曾“令民得卖子”,此后至东汉,一直存在着奴婢市场,如王莽所言:“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①因家贫而自卖或被卖为奴婢者,比较常见。如《汉书•高帝纪》高祖五年诏云:
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汉书•严助传》云:
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
如淳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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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王莽传》。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这些都是小农破产沦为奴婢的直接说明。到东汉,刘秀曾七次下诏放免的奴婢就有很多是因饥饿而卖为奴者。
弃本趋末一直是两汉王朝的一个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既然是“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①,那么,贫困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许多农民便会弃农就末。这一问题,汉初就比较突出了,如贾谊即说汉初农民“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故‘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②。贡禹也说:西汉后期,“民弃本就末,耕者不能半”③。东汉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王符曾指出:“今举世舍本农,趋商贾”;“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④。虽不免有夸大之处,但却反映了大量农民趋末弃本的事实。
起义反抗是农民走投无路的结果。由自耕农民破产流亡,依阻山泽,进而转化为公开的、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几乎是汉代历次农民战争的必然规律。比如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社会矛盾空前激化,不久,使发生了流民大起义,比较著名的“南阳有梅免、百政,楚有段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主之属”。王莽时代与东汉末年的农民起义亦大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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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贡禹传》。
④《后汉书•王符传》。
上述五大基本去向中,我们可以看到,流民与农民起义都是一个非稳定去向,他们虽然在不断地产生,但最终结局还是附着于土地再成为自耕农、依附农民,或者成为事末业者、奴婢等等,而事末业者与奴婢是一种被封建王朝限制的归宿,随着政策的调整,大量的奴婢及事末业者将被重新附着于土地上,唯有依附人口中的依附农民是破产农民的稳定的归宿,也是大部分破产农民的归宿。
写到这儿,我们还必须指出,在两汉乡村社会中,除了大量的破产农民外,也有一小部分农民,由于经营的或其他的什么原因,地位能够上升,从而成为中小地主,甚至也有可能成为巨商大贾,或者跻身仕途,也有更大量的农民尽管在贫困线上挣扎,但仍未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那一小块土地,仍在“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进行着辛辛苦苦的劳作,没有他们,汉王朝一天也不能存在。